翻開法律條文,數字竟隨處可見,如該法律某月某日通過、施行;對某種違法行為給予某種處罰,需符合幾個條件,其中還有年齡規定等等。不僅如此,還有直接規范執法活動的數字,如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律依據的,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凡舉行聽證會的,行政機關應在7日前通知時間、地點;給予2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收繳等等。其他如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等同樣有不少數字,包括提起復議或訴訟的時限,處理復議或訴訟的時限等。在地方性法規與規章中會有更細致的數字規定?磥,數字與法律有著不解之緣。
敢于用一是一、二是二的數字而非用模棱兩可的文字來明確規定行政權與相對方的權利,這本身就意味著立法者的立法信心與立法能力。立法者只有對所立之法、所要調整的行政關系有相當的把握時,才能一錘定音,而不是吞吞吐吐、欲說還休;相反,如果缺乏對法治行政的追求,缺乏對現實生活的深刻把握,就會猶抱琵琶半遮面,制定的法律難免晦澀難懂,它給人們的表情只能是:“看著辦吧!”
用缺乏彈性的數字來規定行政行為模式,增強了行政行為的確定性。行政法主要是旨在通過對行政權邊界與行政運作方式的明確規定來制約行政權的濫用,實現行政法治目標。如果行政法律條款總是高度抽象,就很容易造成行政行為的不確定性。而行政法的數字化有助于提高行政法的可操作性,并由此增強行政行為的確定性。
用硬性的數字,來輔助軟性的文字,以規范行政權,有助于縮小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空間,有助于預防、糾正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不言而喻,由于不同的執法人員與不同的法官因知識背景的不同、價值取向的差別、個人閱歷的迥異等諸多原因,對同一行政法律條款的理解常常并不相同,甚至相去甚遠。這顯然不利于規范行政權,尤其是制約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相比而言,人們對于數字規定的理解與執行,較之文字,更容易趨向一致,因而能夠降低自由裁量權被濫用的概率。
數字標志著法治意識與法制建設的進步,它賦予硬邦邦的法律以理性和溫情,使行政法律代表著人民的追求,包含著對人民權利的關懷。
但是,數字的積極意義,是在這樣的前提下論說的,即行政法中的數字規定不是隨意的、武斷的,而是言之成理、持之有據的。
數字所蘊含的信息應該是極為豐富的,但數字表達信息的能力有限,一個孤立的數字有時甚至不能說明任何問題。例如,如果忽視多種因素的考察,單純將行政訴訟受案數量的多少等同于行政訴訟績效和司法權威,進而據以論說行政訴訟制度的改革,就不免偏頗。如果放大了行政法數字規定的意義,無視數字背后所蘊藏的各種信息,就可能舍本逐末,陷入線性思維。數字規定也不總是越細越好,具體情況千差萬別,數字規定要具有包容性,否則可能適得其反。例如,如果硬性規定闖紅燈的一律罰款**元,不考慮發達地區與相對貧困地區之間的差別,其所帶來的法律效果可能會很不相同。
行政法制建設形勢喜人,其中包括行政法律中的數字規定,它是法律精確化、權威化的標志,是人民權利的確定不移的保障。但同時,在采用數字手段時,要作嚴格的“度”的考察與衡量,包括法制建設的進程、立法水平、立法技術和執法水平的估量,甚至包括公民的法制意識和守法習慣的評斷,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