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正當競爭案件中,行政規制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在目前現實生活中,行政規制嚴重不足。有些案件沒有經過行政機關的處理或者沒有及時移送到司法機關,使得行政規制與刑法規制之間存在分離——陳興良
刑法對不正當競爭犯罪行為刑事責任的追究,建立在競爭法以及其他法律對不正當競爭行為認定的基礎之上。目前,刑法規制企業競爭的相關問題,主要有三點:
第一,現行刑法的相關規定與不足。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中專門設立了某些罪名,這些罪名對規制企業競爭具有重要意義,包括:刑法第164條規定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第219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罪;刑法第221條規定的損害商業信譽與商品商譽罪。這些罪名對于打擊不正當競爭犯罪行為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為此,在“三一中聯”等競爭案例中,如果不正當競爭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相關方可以根據上述刑法的規定,啟動刑事訴訟程序。
但是,從刑法立法完善的角度來說,這些罪名主要是對狹義上的不正當競爭犯罪行為的規制,對于壟斷的犯罪行為卻并沒有規制。目前在我國的經濟生活當中,除了狹義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外,壟斷行為對市場競爭的破壞也很大。所以在刑法學界有些學者建議增設有關壟斷犯罪的罪名,這些罪名包括壟斷協議罪、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罪、排除限制競爭罪等等。這樣的立法構想如果能夠實現,對于完整地保護企業競爭將有重要意義。
第二,刑法與其他法律的銜接。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各地出現了一些不正當競爭案件,有的已經宣判,有的雖然案件進入了司法程序,但是在認定方面還是存在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值得關注,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首先,由于法律規定本身的問題,導致在具體不正當競爭案件的司法認定存在一定困難。例如刑法第219條侵犯商業秘密罪,司法解釋有一個明確的規定,構成本罪要以造成權利人經濟損失50萬元為要件。但在某些案件中,對經濟損失的認定存在較大困難。例如有些犯罪分子竊取了技術秘密,但并沒有投入生產,這種情況下難以計算實際損失。有關司法解釋對于該法律規定作了一些糾偏性的解釋,例如把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數額視為權利人的損失數額,這一司法解釋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立法的不足,為司法機關懲治侵犯商業秘密的犯罪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
但還是存在一些問題,例如行為人采用侵入計算機系統的方式侵犯商業秘密獲取有關數據,根據媒體的報道,這一情形在“三一中聯”案例中就曾發生過。如果確實發生過這種情況,這種侵入計算機系統非法獲取具有商業秘密性質的數據的行為,和侵犯商業秘密罪之間到底是怎樣一種關系,從刑法上究竟應如何認定?這是值得研究的問題。在刑法理論上,所謂想象競合指的是一個行為觸犯兩個罪名,對于想象競合應當按照重罪進行處罰。因此,假如非法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難以證明是否達到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就不符合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構成要件。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可以證明侵入計算機系統非法獲取具有商業秘密性質的數據的行為符合情節嚴重的要件,即可按照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定罪量刑,這從刑法理論上來講是有根據的。
其次,民事與刑事的關系。對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首先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維護權利。此類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之間的關系值得探討。從目前情況看,受不正當競爭危害的企業進行民事訴訟的時候,在搜集證據上存在較大的困難,有關企業往往借助公權力來實現對自己合法權利的保護。因此,在侵犯商業秘密案件中,刑事案件的數量遠遠多于民事案件。尤其在有些典型案例中,通過民事訴訟難以獲得勝訴判決,然而有關企業卻通過進入刑事司法程序,通過司法機關搜集有關證據,最終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刑事懲處。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刑事保護與民事保護如何協調,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最后,刑法規制與行政規制的關系。在不正當競爭案件中,行政規制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在目前現實生活中,行政規制嚴重不足。有些案件沒有經過行政機關的處理或者沒有及時移送到司法機關,使得行政規制與刑法規制之間存在分離。行政機關在處理不正當競爭的案件中,如果發現存在刑事犯罪,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在對企業競爭的法律規制中,要進一步協調行政規制與刑法規制的關系。
第三,刑法干預經濟生活的限度問題。目前在理論上對于如何把握刑法干預經濟生活的限度還存在一些分歧,我個人認為,刑法應當遵循謙益性的原則。但是刑法對我國經濟生活干預的范圍還是應該有所擴大,尤其要處理好刑事干預、民事保障與行政規制的關系,將刑法干預做到有理、有利、有節,使得各部門法關系協調,從而有效地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作者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