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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偉:摒棄勞教制度是實施憲法重要步驟
發布日期:2013-01-26  來源:經濟觀察報  作者:童之偉

【按語:勞教制度違反憲法、涂炭法治,是中國政治體制中最蠻橫、最落后的一個環節。從已經披露的信息看,想信它很快會被放進歷史的垃圾箱。為助推這一過程兼防阻可能的逆轉,作者特撰此法學普及文章。此文首發于2013年1月18日之《經濟觀察報》,經適當調整后還會以英文版在適當平臺發表。】

  2013年1月7日,全國政法工作會議傳出消息稱,將在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停止使用勞教制度。稍后新華社正式新聞稿雖將“停止使用”改成了“進一步推進勞教制度改革”,但并沒有否認今年要停止使用勞教制度。顯然,中央已經下決心順應歷史潮流和廣泛民意,逐步摒棄勞教制度。

  勞動教養制度,簡稱勞教制度,指的是政府相關機構根據現行相關法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對有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為,而又不夠或不需要給予刑事處罰的人施加的一種剝奪人身自由、強迫勞動、進行思想教育的處罰制度。認識勞教制度主要須清楚如下要點:

  第一,勞教在性質上屬于行政機關針對公民人身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說是一種行政處罰。按現行勞教制度,對公安部門擬勞教的人,由省(區、市)和大中城市行政機關下設的勞教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做出勞教決定,然后交由司法行政部門下設的勞動教養管理所收容并具體執行。

  第二,勞教實質上是由行政程序決定的一種刑罰。勞教不是一般地限制人身自由,而是剝奪人身自由。勞教的時間一般1至3年,勞教管理組織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年,即最長達4年之久。嚴格限制或剝奪人身自由,是刑罰的最基本特征。從這個角度看,勞教與刑罰中的有期徒刑實質上是一樣的,兩者的差別主要表現在形式上或決定程序上。

  第三,勞教制度的根本問題在于,它允許不經法院開庭審理,單方面由行政機關的下屬部門用行政程序剝奪公民人身自由最長達4年之久。被勞教人員不服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勞教決定,雖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提起行政訴訟一般并不影響勞教決定的生效和執行。從實際情況看,在允許提起行政訴訟以來的20余年中,法院極少判被勞教人員勝訴。

  中國的勞教制度是上世紀50年代中期適應鞏固政權和治安的需要從當時的蘇聯引進,中國勞教制度直接起源于鎮壓反革命運動。1951年到1953年開展的這個運動中,全國逮捕了幾百萬犯罪嫌疑人,其中被判死刑、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管制、戴反革命帽交由群眾監督改造的共220萬人,尚余30多萬罪行輕微不夠判刑,或問題短期無法查清,而有關領導機構又不愿意做無罪釋放處理,故只好繼續關押在看守所、拘留所。此后的幾年中,這類被關起來的人越來越多,不能不拿出一個處理辦法,于是勞教制度應運而生。

  從法律上看,中國勞動教養制度始于1957年,其法律基礎是當年8月1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同年8月3日國務院公布的《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該決定的憲法依據是1954年憲法第100條的內容,即這部憲法關于“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的規定。該決定的制定目的是“把游手好閑、違反法紀、不務正業的有勞動力的人,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新人”,“進一步維護公共秩序,有利于社會主義建設”。

  到了上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1979年11月29日國務院頒布《關于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1982年1月21日國務院同意公安部發布《勞動教養試行辦法》,把勞教制度的使用范圍規定為以下幾類人:不務正業,有流氓行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盜竊、詐騙等行為,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的人;罪行輕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會主義的反動分子,受到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的開除處分,無生活出路的人;機關、事業和企業組織內,有勞動力,但長期拒絕勞動或者破壞紀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開除處分,無生活出路的人;不服從工作的分配和就業轉業的安置,或者不接受從事勞動生產的勸導,不斷地無理取鬧、妨害公務、屢教不改的人。

  按規定,對精神病人,呆傻人員,盲、聾、啞人,嚴重病患者,懷孕或哺乳未滿一年的婦女,以及喪失勞動能力者,不實行勞教。

  勞教制度的最大特點亦是最遭詬病處,是其不經正當法律程序長期剝奪公民人身自由。具體說,就是不經檢察院審查起訴和法院審判,行政機關中的公安部門實際上能單方面決定長期限制和剝奪公民人身自由。因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中城市行政機關下屬的勞教管理委員會形式上雖由行政機關中多個部門的負責人組成,但實際上是其中的公安部門獨家主導的。將誰送勞教、勞教多少年,實際上由公安部門決定。這就是說,被勞教公民的人身自由可不經法院審判而由公安部門直接長期剝奪。

  用勞教制度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簡單易行,用起來極其“順手”,所以,勞教制度一直受到各級公權力機構特別是其中公安部門的“寵愛”。同樣由于剝奪公民人身自由十分“方便”的原因,勞教制度的使用范圍過去數十年來呈現出逐漸擴展的趨勢。上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隨著全國人大常委會一些新條例和新決定的通過,不僅有嫖娼、吸毒、破壞治安等行為者被納入勞教范圍,勞教甚至還被一些地方當局當成了懲罰某些信訪行為和打擊批評公權力機構和官員的公民的手段。

  勞教在實踐中與刑罰無實質性區別,盡管從理論上說,前者是行政處罰,后者是刑事處罰。勞教與刑罰最大的共同點是限制和剝奪人身自由,而限制和剝奪人身自由是刑罰最基本的特征。因此,公民被勞教事實上就是被處以刑罰,只不過在名義上是行政處罰、名義不同而已。事實上,期限較長的勞教對當事人的懲罰力度明顯重于刑期較短的刑罰。

  由于特殊的歷史原因,在上世紀60、70年代,我曾經跟許多刑滿釋放人員及勞教期滿人員生活在一起。我觀察到,刑滿釋放人員與勞教期滿人員實際的政治、法律地位也沒有明顯區別,都是作為“地富反壞右”對待的,都是所謂專政對象。很多勞教期滿人員一生中二三十年都是與刑滿釋放人員一起在勞改農場度過的。這一度是我非常熟悉的生活領域。

  改革開放以來,勞教制度原本應該有幾次獲得違憲審查和被廢止的機遇,但可惜都錯失了。

  中國1982年憲法雖然沒有直接寫明實行法治,但實際上包含憲法至上的具體規定,且憲法確認公民享有包括人身自由、言論出版自由和對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官員提出批評的權利在內的廣泛的基本權利。因此,1982年憲法通過時,就應該對1957《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和其他相關法文件的合憲性進行審查。只是因為當時憲法實施意識政體上比較薄弱,勞教制度才沒有受到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合憲性審查。

  后來,1999年的憲法第13條修正案增加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規定,2004年通過的憲法第33條修正案增加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按理,這先后兩次通過憲法修憲后,都應該及時根據這些憲法修正案審查《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的合憲性并廢止這個法律文件。但遺憾的是,或許同樣是因為憲法實施意識不足,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沒有審查和廢止支撐勞教制度的這個有法律效力的決定。

  其實,勞動教養制度也明顯違反現行法律。根據《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內容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立法的形式做出規定。按照這個規定,構成現行勞教制度中的由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等法文件規定的具體內容,都因與《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相抵觸,應該歸于無效。即使是《關于勞動教養的決定》本身,就算它是法律,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它也應該被宣布為失去法律效力。但可惜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沒有及時依憲法審查這個法文件的合法律性并宣布它違反法律無效。

  50多年來,勞教制度在維護社會主義制度、維護社會治安方面,曾經發揮過一些正面作用,但它違背法治原則、背離正當法律程序的屬性和極易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方面的弊端,始終難以消除。從最近若干年來的實際情況看,勞教制度的運用侵害公民基本權利和破壞法治的弊病愈來愈嚴重和難以容忍。很多公民因發表調侃時政、批評公共機構及其官員的言論或違反地方政策上訪等原因被判勞教。這種局面讓人們普遍感到公安部門的權力過于膨脹,沒得到有效制約,公民人身自由得不到保障,相關基本權利受侵害后得不到救濟。尤其是在薄、王當政期間的重慶,那里肆意黑打,無辜公民對他們稍有不滿即被送勞教。至于公民作為犯罪嫌疑人,公安部門報檢察機關不獲批捕的,也差不多都被送勞教。那里甚至自上而下下指標,規定每年必須送多少人勞教。從已披露的情況看,大量被送勞教者涉及的事由都是極輕微、甚至十分荒唐的,比如,微博上轉發一幅漫畫,在網路上說句調侃本地當權者的笑話,對地方當局的施政發表點不同意見等等。

  放眼全球,尊重和保障人權、實行法治已成為國際潮流。在今天這個信息化的時代,中國公民在國際對比的基礎上要求加強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保障的愿望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更強烈。要落實憲法關于實行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公民人身自由、言論出版自由等基本權利的規定,就必須摒棄勞教制度。這項改革已經容不得繼續拖延。

  中共十八大報告和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在紀念現行憲法實施30周年的講話中,都明確強調,要全面、有效地實施憲法。保障憲法確認的公民基本權利,是憲法實施全局中的基礎性內容,也是其中的重點和難點。人身自由是公民基本權利中的首要權利,也可以說是首要人權。所以,全面有效地實施憲法,首當其沖便是嚴格落實憲法關于人身自由保障的規定。所以,摒棄勞教制度正當其時,意義重大。

  摒棄勞教制度是實施憲法的重要步驟。長期以來,勞教制度不僅對公民人身自由,也對公民言論出版自由、批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利等公民基本權利構成重大威脅和現實傷害。勞教制度在很多情況下使憲法確認的這些基本權利在現實生活中難以實現。很大程度上可以說,只要勞教制度繼續存在,全面有效憲法實施就是一句空話。

  摒棄勞教制度也是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步驟。政治體制改革不能流于宏大敘事。政治體制是由一個個具體制度或制度性安排構成的。政治體制改革既包括完善、改良一些具體制度,也包括創新、廢止一些具體制度。勞教制度屬于應予摒棄的具體制度,它的部分合理功能將為其他具體制度所吸收,完成過程會必然要推進相關方面的變革和創新。

  摒棄勞教制度可視為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一個里程碑。不經正當司法程序就長期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勞教制度,是我國現行政治體制中顯得很蠻橫、很不文明的一個環節。拿掉這個環節,不僅在基本權利保障方面惠及全體公民,國家和執政黨的國內外形象也顯得更溫和、更理性、更文明。

  摒棄勞教制度和展開相應的改革,是中央新領導集體決定要辦的一件大實事。就民主、法治建設而言,摒棄勞教制度是一件功在當代,利在長遠的基礎性工作。決定做這件大事,是中央新領導集體取信于民,取信于國際社會的表現。此舉既順應了民意,亦反映了新領導集體將國家和社會管理規范到法治軌道的努力。

  當然,我也注意到,有人擔心摒棄勞教制度后又出現換湯不換藥的替代性制度安排。我覺得這種擔憂不太必要。勞教制度是否真正被摒棄的唯一判斷標準,是看長期限制或剝奪公民人身自由是否由檢察院審查起訴,并最終由法官或法院審理定案。其中“長期”在我國應該是指15天以上。這一點天下人都明白,搞換湯不換藥的改革無異于搬起石頭砸自己腳,誰會做那種傻事?

  勞教制度在中國實行超過半世紀,積累的問題很多,停止使用以至于廢止這項制度的工作和善后事宜,確需按憲法程序來部署。從公開報道看,中央有關機構的規劃是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但批準后的善后工作會十分艱巨。廢除勞教制度的過程,需嚴謹部署,既要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及相關執行制度相互銜接,也包括立法性協調,包括可能需要的修改刑法降低定罪門檻。另外,現有勞教期限未滿人員的處置問題也應提上日程,在職勞教管理人員的歸屬問題更需要時間來解決。

  加速推進勞教制度改革的工作很繁重,但只要公民基本權利能得到更充分的保障,付出相應的艱辛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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