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現行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來看,檢察機關雖不是監督憲法遵守和實施的專門性機關,但在憲法實施和法律實施方面擔負著特殊的使命,在現有的框架下仍有進一步發揮功能的空間。30年來憲法實施的經驗表明,檢察機關按照憲法原則認真履行職責,對于中國法治發展與人權保障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憲法第135條的規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要“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對憲法規定的這十二字原則如何理解,我們需要回歸到憲法的規定和精神上來。雖然不同部門法研究此類問題時角度不同,但由于憲法對三機關的關系已作出專門規定,應從憲法文本上尋找具有直接意義的依據。憲法的主要價值就在于通過限制公權力的行使,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實現。而憲法第135條規定的核心價值在于不同權力之間建立監督與制約機制,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特別是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對于實現135條規定的憲法精神具有重要意義。
要貫徹好十二字原則,協調好三種機關之間的沖突,最重要的是以憲法關于公權力制約的精神為基礎,構建以“制約”為核心的權力關系。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要更加重視法治在國家治理與社會管理中的作用,并提出了“法治思維”的理念,要求用法治的方法解決社會問題。這些重要的理念描繪了法治建設的新的藍圖,對檢察工作提出新的要求。我們要把學習十八大精神和憲法結合起來,進一步提高對憲法重要性的認識,始終堅持檢察機關的憲法定位。法治首先是憲法之治,憲法在國家治理、社會發展和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中具有基礎性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