捧著鄒川寧的新作《司法理念是具體的》(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7月出版),倍感親切,思緒萬千。川寧作為我西南政法大學80級8班的同窗好友和小老弟,1984年畢業后就進入司法實務部門,從書記員到中級法院院長,一干就是近三十年。盡管三十年的司法生涯彈指一揮間,卻充滿了挑戰與智慧、苦辣與酸甜、挫折與成功……作為一個勤于觀察的法律人,將法官職業的思考過程與心得體會記錄下來,一直是他的夙愿。
且行且思,且思且寫,決定了這本書的完成是一個開放性而非閉合性的創作過程。通過書中每一項議題表達出來的內容,都與司法理念相關,都影響到法官的具體裁判,是從一名學者型法官視角對“合法與合理、人情與法律、規則與事實等沖突與融合”的深刻反思,也是從一名法官型學者眼中對當代中國司法性質與司法實踐過程帶有法社會學性質的實證總結與理性回顧。
司法理念植根于現實國情
司法理念植根于現實國情。這是本書觀點立論的最重要基礎之一,也是一名“土生土長的中國法官”的思考。我們并不否認,從司法權本質上屬于判斷權而言,不同國家的司法理念具有一定的相通性,但是也正是由于各國的政治制度、歷史文化傳統、物質生活條件等不同,各國的司法理念不可能完全一致。
川寧對這一點理解頗深,書的題目雖然講是“司法理念”,卻并非是純學術的理論論證,實際上是立足現實國情的、帶有中國文化傳統、本土情結和價值走向的司法理念。雖然川寧自謙地認為“自己的思維仍深受既有的法學教育影響,遠未脫俗”,但是卻一針見血地指出,“從中國法官的現狀來看……所接受的大多是所謂現代司法理念的熏陶,對法的理解要多于對中國國情的體察”,“把法與政治、法與道德、法與社會割裂開來的現象表明,我們這一代所謂的‘知識型’和‘學歷型’法官,急需彌補中國的法理課和國情課”。
這是一名有著多年審判實踐經驗的、第一批被授予“全國法院審判專家”的老法官的呼吁,也是一名曾經系統接受西方法學教育的學者的感悟。我國的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是“中國特色”加“社會主義”的法治文化,這決定了我們既不允許搬抄西方的法治文化模式,也不可能因循其他發展中國家的法治文化模式。一名負責任的當代中國法官,只有立足中國的實際,順應時代潮流,準確把握現實國情、社情、民情,才能真正有效地解決發生在中國土地上的矛盾糾紛,任何偏離正確方向和脫離中國實際的認識和做法,都是行不通的。
司法理念是具體的
司法理念是具體的。從嚴格意義上講,“理念”一詞屬于舶來品,理念是柏拉圖的“真正的實在”、康德的“理性概念”、黑格爾的“概念和它的存在”,是哲學意義上的概念。但是,理念卻是實實在在的存在,并非不可感知,理念決定著制度設計,每一項具體的制度設計與實施都與理念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司法理念在整個法律體系的運作中起著靈魂和指導作用。”不同的制度,其法治文化也有著不同的差異。這種差異性具體到操作和實施層面,會對實施者群體以至個體的思維方法、方式以及后果發生直接的作用,尤其對于在審判一線從事實踐工作的法官的影響更為明顯。“對法律持有不同觀點的法官會形成不同的理解、思考和判斷法律問題的方法,并且對法條的選擇有很大的主動性,裁判結果亦融入了法官的認知、情感和信念。”
具體講,川寧在書中談到“正是司法理念決定了法官群體特有的思維方式和最終的裁判結果。”拋卻人情、關系等干擾的因素,“同案不同判”也是不同的司法理念驅動使然。司法過程絕對不是僅僅適用“三段論”就可推導出裁判結果,“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會有許多道德的、傳統的、個人偏好的、輿論影響的等因素在對法官的思維判斷起著潛移默化的作用。
這些具體的存在都對司法理念發生作用,沒有法院不宣稱自己是追求公平正義的,也沒有法官認為自己的裁判是無視公平正義的。而司法公正作為司法的核心價值,貫徹到司法過程中,則不僅要求司法程序和結果應當符合法律標準,也要求司法裁判的公正性要符合社會公眾的認知程度。“如果法官的機械適法導致了非公平的結果并引起了社會的強烈反響,則只能說我們在適用法律的指導思想上有了問題,法官的是非標準和正義觀念與大眾有了距離。”
司法理念是多層次的
司法理念是多層次的。司法理念最終可上溯至法治理念。法治理念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思想理論體系和規范原則體系,具體到我國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則包括政治哲學、法政治學、意識形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與憲政和社會主義法治的操作和實施三個層次。而每一個層次都有不同的規則、方式方法和體現形式。司法理念與政治不可分割,司法不可能脫離開政治而存在。即使在所謂“政治問題不受理”的美國聯邦法院,其作出的一些著名判例依然帶有明顯的政治傾向,依然無法脫離黨派意識形態的窠臼。我國的主流文化是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其價值取向、指導思想、理論基礎、精神理念等本質上屬于政治意識形態的范疇,而這都決定了我國司法制度走向的特殊性與自有性。
當前,無論是刑事審判中的“寬嚴相濟”政策、還是“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以至到“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行政審判“和解制度”,無一不體現出著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對司法的影響。“政治因素影響司法不僅是法官的價值觀在起作用,在具體的訴訟制度中實際上也蘊含著政治要求。”
司法理念與道德不可分。法律反映道德的方式不可勝數,每個國家的法律中都可以找到社會既有的道德和更廣泛的道德理念,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也給司法者帶來了現實難題,從陜西漢中“王明成為病母實施安樂死案”到江蘇南京“彭宇撞人案”再到北京“廖丹刻章詐騙救妻案”,都使法官面臨法律與道德沖突時的價值選擇,“一些案件的所謂難辦,往往不是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不清楚,而是在提倡價值多元化的今天,法律無法解決道德價值間的沖突。”
但是,我們也應看到,法律不能取代道德,社會道德體系的重建需要健全的法制,但是法律并不是萬能的,這也是司法有限性的理論根源,所以我們倡導“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泛法律化”的道德訴求,“這既不符合人類創設法律的目的,也使國家財力無法支撐倫理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所需要的執法成本。
司法理念是變化的
司法理念是變化的。作為一種思想理論觀念,這就決定了理念不是天生的和超驗的,也不是靜止的和一成不變的,其必然要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不斷變化。自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法學經歷了一個西學東漸的過程,而上個世紀后期,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之初,“三權分立”、“司法完全獨立”等與西方法治模式、法治文化以及司法模式緊密相連的司法理念、思想一度占據一定的市場,“言必稱西方”曾經成為中國法學教育的一種導向。
在學習借鑒包括西方法治文化在內的一切人類法治文明的優秀文化成果基礎上,立足中國國情,更需要我們運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去審視與解決借鑒與吸收、繼承與創新、合理與合法、政策與法律、獨立審判與接受監督、依法辦案與服務大局等一系列的關系。
司法理念的發展變化必將影響到司法制度的改革與完善。綜觀人類法治文明發展的歷史可以發現,世界上并不存在唯一的、普適的司法制度模式。衡量一種司法制度的優劣,關鍵是看是否適應本國需要,符合本國國情。司法改革一方面要注重司法權的內在屬性、司法發展規律,另一方面要與我國全面改革的要求和進度相適應,與我國深化政治體制改革的整體規劃相配套,避免“孤軍深入”的“超前改革”,進一步保障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為人民法院履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職責提供了基礎和保障,也對于廣大法官形成接近的、相對統一的司法理念提出了明確的要求。盡管司法理念在不同時期、不同地區、不同審級、不同部門有著并不完全一致的看法,但基本相同的認識是,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權威等都應作為司法理念的重要內容。在這眾多的理念中,如何結合現實法治國情,立足當地實際,協調沖突、統一發揮好正向效能才是最重要的,而所有這一切均需要法官的判斷、權衡與選擇。當前,我們需要做的是:啟發法官如何選擇,即形成一套統一的、系統的司法方法,而《司法理念是具體的》這本書則無疑為我們點亮了一盞明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