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古老縣制將會在民治時代再度煥發其勃勃生機,為我國更大、更復雜的組織化交往行為提供全新的管理手段。
《史記》曾這樣記載:“十年,伐邽、冀戎,初縣之。十一年,初縣杜、鄭。”這段文字所說的“十年”、“十一年”,為秦武公十年、十一年(分別為公元前688年、公元前687年)“邽、冀”、“杜、鄭”,系四個地名,分別為今天甘肅省天水市的清水縣、甘谷縣和陜西省西安市的東南一帶和渭南市的華縣。“初縣之”,指開始在那里設縣而治。這是我國信史中有關設縣而治的最早記錄。
這樣看來,自從秦武公十年(公元前688年)設縣以來,中國縣制的發展已經歷了整整2700周年。按照呂思勉先生的說法,縣制是我國“國體”的一個重要發展階段,他把我國“國體”分為三個階段,即部落時代、封建時代和郡縣時代。顯然,先生心目中的“國體”,與今天我們所謂“國體”的概念有所不同。順著先生的這種思路,在歷史的遞進中似乎還可劃分出一種“政體”來,那便是自治時代。當我們這樣將縣制置于中國“國體”發展的“大歷史”中考量的時候,既可發現縣制的貢獻,也可發現縣制的不足,并籍此生發縣制改革的思路。
每一種“國體”的出現,從其源頭看是偶然的,但從其過程看又是必然的。如果把部落制作為人類大型的有組織生活的源頭,那么,封建制就是對部落制的一種超越。因為部落制基本上是血緣本位的,而封建制在血緣統治前提下,不排除、有時甚至還保護不同地域的人群在分封地的生活和交往。而郡縣制又是對分封制的超越,它打破了皇親國戚間公設于制度上的裙帶關系,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一人得道,雞犬升天”的制度模式,而把地方政權的管理委托給德才兼備的異姓人家料理。正是這種管理方式,打破了“龍生龍、鳳生鳳、老鼠生兒會打洞”的地方政權世襲機制。特別值得一提的是,也是這種管理模式,才迫使當權者不得不思忖如何選拔優秀人才,以管理地方的問題。
在這種思考和渴望中,肇始于先秦的“農戰取仕制”、風靡于兩漢的“察舉制”以及興于隋唐、盛于宋元、衰于明清的“科舉制”,都在不同時代提供了源源不斷的人才,以管理地方事務和中央各部門事務。這種制度,無論中國固有的分封制,還是中世紀時期在歐洲盛行的世襲制,都不可同日而論。它們代表著彼時人類有組織生活的明顯進步。特別是科舉考試制,不僅在古代中國發揮了源源不斷地提供管理人才的作用,而且在“東學西漸”中被接引到西方,成為西方文官制度的重要靈感之一。如今一些西方文官制度的專家談到該制度時還不忘說:“你們(中國)是我們的先生,我們是你們的學生。”這也怕是孫中山先生為何把考試權作為和立法、司法、行政、監察并列的政體五大權力之緣由所在吧!
但不得不指出的是,在中國歷史上,縣制一經產生,便和中央集權的皇權專制主義緊密掛鉤。縣官直接受命于皇權,同時也俯首聽命于皇權。所以,以縣為主要單位的地方要員們,舉手投足只對上,不對下,直接向皇帝負責,不向蕓蕓眾生負責——哪怕他是七品芝麻官!因此,縣官只要想方設法能博得上級或九五之尊的笑逐顏開,就足以活靈靈、灑脫脫地做一位“好官”。至于地方民眾是否滿意,即便不能說其在所不問,至少也可說位居其次。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作為縣制肇始地的秦國,在先秦諸國中更強調“中央集權”,削弱地方分權;而秦統一中國后的秦代,則奠定了我國中央集權的大一統王朝。自茲而后,我國就如譚嗣同所言:“兩千年來之政,秦政也。”也如毛澤東所言:“百代多行秦政制。”恰恰是這種情形,使縣制在發揮了國家統一、政令暢通、歷史沿革相續、文化薪火相傳等重要歷史作用的同時,也帶來了無窮無盡的問題。特別是它對地方積極性、主動性的遏制,或者地方一旦坐大,覬覦皇權寶座而引發的“合久必分、分久必合”這類“周期率”問題,更是困擾一個大國可持續發展的根本原因之一。
正是基于對縣制不足的這種反思,有些學者強調要徹底否定郡縣制,建立全新的地方管理機構。對此,我只部分地贊同,但對徹底廢除郡縣制(事實上,郡的稱謂和體制早已廢除)持保留意見。
之所以在形式上必須保留縣制的管理模式,一是在我國現有的地方建制中,縣制已然是地方政治制度最重要的內容。這是因為縣制乃是我國最重要的基層政權。盡管在縣之下尚有鄉,但無論從文化傳統而言,還是從上下聯動的關鍵性而言,作為基層政權的縣,比作為基層政權的鄉都顯重要。二是在中國歷史上,縣制已然存在至少2700年,形成我國地方治理的重要文化傳統,也在我國中央和地方關系的變遷沿革中產生了無數的經驗和教訓。放棄縣制形式而在地方治理中再起爐灶、另辟蹊徑,除了經濟上的得不償失、文化上的推倒重來之外,在政治上、思想上也很難叫人一時適應。
然而,縣制改革要不要?我看還是必要的。我國臺灣的民主化進程,就是首先由縣級政府的直選而一步步推進的。
倘若我國縣制能朝著這樣的方向改革、前行,那么,至少2700年歷程的古老縣制將會在民治時代再度煥發其勃勃生機,為我國更大、更復雜的組織化交往行為提供全新的管理手段。促使我國作為大國不僅盡快地融入世界體系,而且成為新世界體系建設的主導性參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