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教育制度的改革
法學教育既需要適應法治建設的需要,也要順應上述五大趨勢,因此,法學教育本身也需要在制度上進行科學穩妥、富有成效的改革。就這個問題而言,主要有四個方面需要我們去重塑或者加以完善。
第一,法學教育的起點或者終點方面的制度改革。法學教育到底是以高中為起點適合中國?還是以大學后為起點適合中國?或者還有第三條道路?在以高中為起點的四年制法學教育中,恐怕是很難培養出合格的法律人來的。法律職業的高素質要求和目前法學教育的低起點之間,存在著不可克服的矛盾。這就給我們提出一個問題,即如果法學教育不能改變起點,那么只有一個選擇——改變終點。所以,要么改變起點,要么改變終點。這就需要重新思考我們法學教育里的招生制度。然而,我們從事法學教育的人可能對此是無能為力的,這是國家的教育制度,我們能夠做的是努力推動它的改革。我的提議是:把四年制的本科法學教育改為六年制的法律職業碩士教育,這個改革,中國政法大學、浙江大學、山東大學正在進行探索。
第二,法學學位制度。中國現在的法學學位制度是一片亂象。主管部門只習慣于用“加法”解決問題,即如果發現一種學位不適合中國,他們就去再造一種,新造的那種不適合,就再造一種,這就是我國法學學位品種越來越多,也越來越亂的原因。看來,今后我們也需要用“減法”的思維去解決問題,對于重復性的學位種類,應該大膽砍掉。亂象的背后有一個事實是清楚的,那就是中國沒有一個基本的與法律職業相對應的學位。擁有任何一種學位都可以從事法律職業,而這個學位不管是什么,也不管學位的擁有者是否受過法學教育。這種狀況不能再持續下去了。我們需要推動法律職業基本學位制度的建立,即只有一種學位與法律職業相對應,其余都應取消或歸一。中國政法大學嘗試改變法學教育的學制有三個目的:一是用六年的時間去探索培養高素質的法律職業人;二是探索能否建立起法律學位與法律職業的對接,即尋找到一種作為法律職業入門的基本學位;三是用這種方式可以淘汰一部分不合格的法學院校及終結非正規法學教育。
第三,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及公務員招錄制之間的關系改革。這方面存在的問題,是目前人們對法學教育出路感到困擾最大的一個。沒有像我國這樣復雜的考試制度,參加了司法考試之后,如果要做法律職業人的話還要參加一次公務員考試。考試次數的增加,事實上都是社會成本的付出。兩次考試使得我們的法學教育面臨著一個困境:當知道從事法律職業如此復雜和困難的時候,社會上最優秀的人士可能不再愿意選擇法律職業。多重的考試制度實質上導致了法學教育最優秀生源的流失。怎樣使我們的法學教育、職業考試制度有一個科學的銜接關系,是我們未來法學教育在錄用制度上創新的重點和難點所在。在法學教育資源過剩的情況下,司法考試門檻統一設定為只有正規法學院校畢業且具有基本法學學位的人才可獲得資格,是當下首先應當改革的。但這個制度的改革不是一蹴可就的,它涉及公務員法、司法考試制度、律師法、法官法、檢察官法等多個方面的協調。
第四,法學教育評估制度。這里的一個重要問題是法學教育的入門制度,即要設立一所法學院需要具備哪些條件。直言之,即建立法學教育的資質制度。該資質可分為兩個等級,少量的法學院可以被評為A級,A級法學院可開展法學的博士與職業碩士教育,B級只開展法律職業碩士教育。有資質的法學教育畢業生方可參加司法考試。要明確這個制度,但其標準是依靠行業標準還是國家標準需作出選擇。前者出自法律職業共同體自身,由法學家們共同組織權威機構來制訂。這個行業內部的標準能把法學教育自身的規律和要求更好地體現出來;后者出自政府,國家標準可能需要把法學自身特征之外的特定公共政策因素和利益要求考慮進去。此外,對法學教育質量的評估制度也是一個重要問題。法學教育的評估也是需要我們去創立的一個制度。只有充分體現法學自身的規律和價值追求,評估體系才能發揮促進法學教育水平的功能。我們需要在精英教育和職業教育并重的基礎上,綜合理論修養、專業技能、職業倫理等多重評估標準,方可建立起一套科學合理、體現法學特色的評估制度。
法學教育的制度要創新,上述四個方面是必不可少的,這些也是法學教育發展趨勢當中必然伴隨著的問題。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
與法學教育制度創新密不可分的一項內容,是關于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的問題。法學教育不同于其他專業教育的一個特征是其明顯的政治性,即要把推行國家價值觀作為法學教育的重要目標來對待。任何國家的法學教育都概莫能外。法學教育的實質是以塑造國家價值觀為目的的。在這個意義上,法學教育就是國家意識形態教育,也是國家價值體系教育。在法學院校中開展法治理念教育,無論對于何種類型的法學院、特色如何、將來發展前途如何,都具有不容置疑的重要意義。法學人才如果要承擔治國理政重任,就不能只是一個法匠,而應該是一個懂法律的政治家。法學的意義在于改善對于正義的管理,法學人才的特征就在于其有永恒的形成為信仰的理念。對于法治理念,我有幾個基本認識。
首先要看清楚它的理論地位。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一個系統的和業已成熟的理論體系,是科學發展觀在法學教育領域中的具體表現和重要組成部分。
其次,要明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整個法律意識中的定位。我們可以用十七大報告中所使用的幾個概念來作一下比較說明。報告第一次使用了“公民意識”這個概念。比“公民意識”層次要求更高的,是“法制觀念”,比“法制觀念”層次再高的,就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普遍化,形成社會共同信仰之后,就有了法治精神。“法治精神”也是十七大報告所使用的概念。當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轉化為我們的生活方式的時候,就形成了十七大報告中提及的“法治文化”。因此,公民意識、法制觀念、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最后到法治文化,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這五個概念當中是統領于前并指導于后的,它實質上是法律意識的核心與精髓。
第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塑造國家制度的基本指導思想。有人認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未涉及立法和守法,也未涉及監督。這種理解是有失偏頗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法治的所有實施環節共同的指導思想。理念是帶有本體性質的,這種本體性表現為它要內化為一個共同的原則,所以它是所有法治環節里共同使用的。最后一點需要我們認識到的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共同的理論原則。當認識到達這個高度的時候,我們就需要在法學的所有課程里貫徹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并用它來引領我們法學教育的未來發展,這一點也正是中國法學不同于其他任何國家法學的特色之所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