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研討司法改革的會上,象是忽發(fā)奇想,我提了個建議,能不能把我們的法院院長換個名頭,改稱首席法官,就象其他一些國家那樣。問題提出后,很快就有人表示,反正是法院的頭,怎么稱呼意義不大。我說,循名責實,不同稱謂代表一套不同的制度,也許意義很不一樣。理由主要有四。
一是有利于改革法院內(nèi)部結(jié)構(gòu)和管理方式。法院內(nèi)部等級分明,按職務等級對審判工作實行行政化管理,這是公認的法院工作中的一大弊端。如果真要改,不妨先將院長稱謂改一改。動作不大,效果卻大不一樣。“院”字后面帶“長”,是法院的當然首長,作為普通法官的上司,管行政、管業(yè)務,管你沒商量。可以說,院長和我們國家機關那些大大小小長字號稱謂,是一種體現(xiàn)行政管理性即上命下從的標志性符號,因此也可以說院長是法院工作行政化管理方式的集中體現(xiàn)。而首席法官就不一樣了。我們都是法官,各人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quán),誰也不是誰的官長。不過,首席法官或因素質(zhì)全面,或系年高德昭,尊坐首席。對外代表法院,對內(nèi)操持院務。如果涉及審判業(yè)務,則只能算一名法官,表決起來也只算一票。馬克思說“法官除了法律沒有上司”,也許這種反映審判工作規(guī)律的管理模式的建立,可以用院長改首席法官為標志。
二是有利于院長辦案,熟悉審判業(yè)務,而且?guī)尤簶I(yè)務。法院的法官審案,而院長則不審案或基本不審案,這也是法院改革中需革除的一個弊端。但在院長制下,院長包括副院長不審案成為當然。因為他和你不同,你是審判員,他是院長,院長負責管你,包括管你怎么審,偶爾出一下庭,也是做一做樣子。院長不審案,就象政府的廳長、部長自己不需要去寫公文而只需要審一審已經(jīng)寫好的公文那樣自然。一旦院長改為首席法官,可能情況就不一樣了。首席法官首先是法官,而且有資格坐首席的法官,當然其法律知識審判業(yè)務了得。首席法官帶頭審案,成為資淺法官效法的榜樣,將帶動了全院業(yè)務發(fā)展。
三是有利于貫徹法官法,防止將外行派到法院當領導。不具備法官任職條件,法官席上“叨陪末座”還不夠格,卻能被派到法院當院長副院長,這是司法人事任免上的怪現(xiàn)象。不設院長而設首席法官,再要派外行來當領導就有了障礙。不懂業(yè)務,也許你可以當院長,但你能當首席法官嗎,你不是連初任法官也考不上嗎。
四是有利于減少副職,使法院“領導精干”,防止人浮于事。中國的國家機構(gòu)副職多,這也許是一大特色。一個機關各項工作都要有人分管,而且還有不少人需要“落實待遇”,安一個位子,這樣副職自然就多起來。而一些行政效率高的國家,政府一名部長,一名次長就應付了大小事務。法院則由一名首席法官在事務官員的輔佐下管理,也能井井有條,美國最高法院也就一名首席法官算是“院領導”。實行首席法官制,要設副職就不方便了。總不能設一名或幾名副首席法官,或次席法官吧。這樣讓那些副職或者到審判一線當法官,或者到法院的行政管理部門作事務官員,去干些實實在在的事情。這樣一改,說不定法院機構(gòu)改革的難題一下就給擱平一半。
話說回來,也許還是象毛主席他老人家教導我們的那樣,“世界上的事情是復雜的”。而學者往往把事情理想化、簡單化了。改一個稱謂,改一套制度,外部條件,內(nèi)部需要,方方面面要照顧到,而你能照顧到嗎?再說有的人做事太會敷衍,名稱改了,內(nèi)里照樣,換湯不換藥,管他說不說得過去。所以,你先生還是悠著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