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必須對雇工的工傷事故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天經地義人道。
為了擔保履行這種賠償責任的能力,雇主必須加入強制性的工傷保險,這是各國通例。
一般而言,工傷保險對傷殘者的待遇標準應明顯高于普通醫療保險,以示對勞動者基本人權的尊重和捍衛,這是立法的常識。
然而,在民工劉漢黃的個案里,以上這些理所當然的前提條件都不具備。東莞的那家臺商工廠既沒有為受雇者辦工傷保險,也拒絕承擔合理的、適當的民事賠償責任,只在受傷后短暫的停工留薪期間支付了8608元人民幣。請注意,這筆支出把工資、醫院護理費和生活費等統統計算在內,雇主的賠償額都不到一萬元。仲裁機構甚至連安裝假肢的費用也不肯痛快地計算到賠償裁定的內容里,更令人匪夷所思。
值得注意的是,雇主有自己的利益團體的代表,但民工卻沒有。東莞臺商協會的負責人為雇主辯解道:“工廠已經繼續向劉漢黃提供吃住了,本來完全可以讓他搬出去的”;“企業要合法經營,但是勞動者不要把《勞動合同法》當尚方寶劍”。此時此刻,我們卻沒有看到工會或者民工協會的影子,也沒有看到某種聲援民工劉漢黃的集體力量。顯然這是一場力量對比極不對稱的博弈。難怪受害方以不高的索賠額多次尋求和解,終究徒勞無功。由此亦可以推定,缺乏團結權作為保障的《勞動合同法》根本就不可能成為真正的尚方寶劍。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劉漢黃在一審的勝訴判決和財產保全的裁定作出后,雇主提出上訴之際,出人意料地采取了與企業管理者同歸于盡的暴力行動。他在依法維權的盤陀路上已經顛簸很久,莫非突然失去繼續掙扎的耐心?對上訴審的公正性,莫非他根本就不抱信心?即使勝訴,遲到的正義也沒有任何實質的意義,莫非他如是想,想不通了?盡管法院判給他十七萬元的賠償金,但他現在不名一文,既無力支付今后的律師酬金,也無力購買短時間歸鄉養息的車票,甚至面臨立刻斷炊的困境,于是產生了走投無路的絕望感?自己的勝訴將導致工廠的虧損乃至倒閉,于是其他民工與地方政府結成維護雇主的統一戰線,而受害的弱者卻在一瞬間反倒變成“人民公敵”,他覺得滿腔委屈無處訴說?自殺性行兇的深層動機我們還不得而知,但這一連串的疑云已經構成當代版本的“天問”,迫使我們不得不認真探究一下制度究竟如何異化的原理。
雇主在輸掉官司之后,又搭上了兩條性命。雇工在贏了官司之后,還要挑起一場必輸無疑的官司。這樣的結局是極端荒唐、不可理喻的。實際上,如果工傷保險以及社會保障等制度比較健全,當事人之間沒完沒了的那種交涉基本上就沒有必要了。如果仲裁與訴訟之間的關系更加合理,受害者就不會被悲觀情緒壓倒。如果民工能夠組織起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企業經營者就不至于那么專橫跋扈。這一切基本上都由制度設計決定,前提條件不改變,人們的行為方式和心理反應也很難改變,本來可以避免的悲劇就會不斷上演。
這場悲劇的深刻之處在于,雇主爭錢,雇工爭氣,兩者無法進行價值兌換,也無法達成妥協。劉漢黃開始請求的十萬元損害賠償,比一審法院判決的十七萬元損害賠償低了很多,應該是一種比較自我克制的權利主張。但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是五萬元,低得離譜。而企業經營者堅持賠償的上限是九萬元,決不讓步。正是這個一萬元之差,導致了雙方對峙將近一年的緊張,也導致了兩死一傷的慘案。
在劉漢黃看來,他的命價雖然比較賤,但還沒有賤到非得在賠償額中再扣除大約一萬元已付開支的程度。如果把上訴等各種成本也考慮進來,他所剩的今后四、五十年生命所值就更是寥寥可數了。以這一條“賤命”換取兩、三條“貴命”肯定是劃算的――或許這就是他以死相博的根本原因。這種想法一旦具有某種程度的普遍性,革命的氣運就勢必漸次高漲。而在同命不同價的現象背后,的確可以看到城鄉不同軌的治理模式、戶籍制度、資源分配、立法權等方面有待解決的各種問題。
在這些制度上的問題還沒有完全解決之前,《勞動合同法》公布實施了。這部法律的本質就是要降低弱勢群體維權的成本。也就是說,要向民工提供制度方面的保障,明確他們的權利,比如最低工資標準、集體合同交涉、基本的福利供給等等,還要為他們提供各種救濟的渠道,至少在法律上有制衡強勢群體的手段。在某種意義上,強者可以不依賴法律手段就實現自己的利益,只有弱者才更需要法律保障。令人遺憾的是,2008年9月起發生的世界金融危機,或多或少削弱了《勞動合同法》的實際效用。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東莞臺商協會的負責人才敢說“勞動者不要把《勞動合同法》當尚方寶劍”這樣的驚人之語。
不得不指出,中國經濟高速成長這么久,勞動成本卻一直沒有上升,農民工的實際工資還在降低,這是異常的,在其它國家罕有先例。東南亞以及其他很多發展中國家勞動工資都會隨經濟發展上漲。放任勞動力價格被人為壓低的事態,一方面使中國制造業經濟有很強的競爭力;另一方面,客觀上存在極大的不公平。當工人薪酬被過度壓低,以致與其他階層、特別是雇主的收入太不成比例,甚至達到不足以維持勞動力簡單再生產的地步時,這樣的發展模式再有利可圖,也必然難以為繼。何況外國直接投資規模越大,外流的利潤和利息也就越大,經常項目逆差給本國金融系統帶來沉重負擔的可能性也越大,因此僅靠不擇手段地壓低工資成本來吸引外國廠商的直接投資,以此拉動經濟,這并不是一種很有效率的資本運用形態。
不同階層的利益不能達成適當的均衡,分配正義不能實現,不僅會影響生產積極性,遲早還會影響社會的穩定。至于如何做到適當的均衡,是一個社會集體選擇的結果,僅靠強制是不行的。從這個意義上說,雖然我們理所當然地要強調效率,但效率也必須兼顧公平。如果經濟發展的利得過度地集中在少數人手里,大部分人一直在貧困線上掙扎,也會反過來降低效率,甚至造成前功盡棄的后果。現在中國一些地方頻繁出現暴力抗法的情況,說明弱勢群體的忍耐已經達到了極限。劉漢黃事件再次向我們敲了一記警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