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解決糾紛的渠道上看,當前最重要的國情就是“信訪不信法”,信訪制度不僅成為糾紛解決主渠道,而且業已構成對訴訟等主渠道的挑戰。長此以往,必將沖擊法治的統一與權威,增加社會成本,影響行政秩序和效率,值得高度警惕。
如何認識當前國情,進而根據國情實施司法改革,是實務部門與理論界必須回答的問題。在我看來,當前的國情十分特殊也十分復雜,并非三言兩語能夠說清楚。但能夠反映國情的社會現象卻顯而易見,比如,法律未能被普遍信仰,法律得不到有效的實施,司法權威尚未樹立,在眾多解決糾紛的渠道中,司法并非人們的首選或者最終選擇等等。從解決糾紛的渠道上看,當前最重要的國情就是“信訪不信法”,信訪制度不僅成為糾紛解決主渠道,而且業已構成對訴訟等主渠道的挑戰。長此以往,必將沖擊法治的統一與權威,增加社會成本,影響行政秩序和效率,值得高度警惕。
信訪制度作為密切黨和政府與群眾血肉聯系的重要制度,在反映人民呼聲,解決各類爭議化解糾紛矛盾,維護公眾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社會結構及利益格局的深刻變化,人民的利益訴求及表達方式呈現出多元多樣多變的態勢。信訪實踐也出現了新的變化。由于信訪不受任何事實證據、期限、步驟、方式等確定性要求的限制,在個別時間和個別案件中又能夠“一步到位”甚至“突破法律底線”解決問題,成為越來越多當事人的首選。其結果是,原本通過書信反映情況的陳情制度日益轉化為越級走訪、鬧訪、纏訪,領導出于維穩需要個別批示、法外解決誤導了廣大信訪人,導致千軍萬馬齊涌黨委政府尋求“直通車”,加劇了信訪潮;基層政府疲于應付,無原則滿足上訪人要求,導致了生效裁判被推翻;有些地方頂不住壓力就花錢買平安, “按下葫蘆起了瓢”,導致信訪人相互攀比;有些地方為了一時穩定而不惜強制截訪、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措施,進一步激化矛盾;有些信訪人員置國家榮譽民族感情于不顧,到使館區“告洋狀”,企圖將普通民事行政案件事件“政治化”。于是,信訪在很多人眼里成為“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秘笈。基層黨委政府的處理方式也五花八門,無所不用其極。其嚴重的后果是沖破法律底線,影響法治的權威、統一和穩定,用所謂的個案正義損害了社會的整體公平和正義。對此,應當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高度,從維護社會長期穩定與和諧的高度,理性看待信訪實踐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及時改革完善信訪制度,發揮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特別是行政復議訴訟等主渠道的作用,使信訪歸位于群眾陳情聯系政府的制度本源。
信訪并不是社會糾紛解決的主渠道,從某種意義上說,信訪甚至還帶有“攔車陳情告御狀,擊鼓鳴冤盼青天”的封建色彩。在法治社會,應當將民眾的訴求及各類爭議的解決引導到法治軌道上來。因為諸如行政復議訴訟等糾紛解決渠道是經過長期歷史檢驗逐漸規范化制度化的成果,是糾紛解決制度的高級形態,具有公開透明、公正可信等形式正義的基本特征。如果任由各種糾紛不是最終進入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渠道,而是循著信訪這條路上下反復處理,特別是已經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案件再進入信訪程序,無疑將導致法治社會的倒退。
如何限制信訪的無限制擴大,將各類糾紛有效引導到法治軌道上來?我認為,必須對信訪制度及訴訟等制度進行較大力度的改革,使之更加適應新形勢下社會矛盾和糾紛解決的要求。
首先,重新認識信訪功能,嚴格限制信訪范圍,使信訪回歸到下情上達、了解信息、轉交信件的最初定位,盡可能限制信訪在案件實體處理方面的功能,將各類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剝離至司法救濟渠道。
其次,建立起信訪與復議、訴訟、申訴等法定糾紛解決渠道的銜接機制。鼓勵行政復議機關與人民法院在信訪機構設立接待室等,使大批涉法涉訴的信訪案件直接進入復議訴訟等程序。
再次,修改相關法律,擴大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等受案范圍,降低起訴條件,改革審判方式,擴大調解和解范圍,改革兩審終審制度,將審級增加為三級,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度,將各類爭議盡可能吸引到正式的救濟渠道上來。
最后,領導在重視信訪工作的同時,減少批示,增加指導,將各類爭議逐步引導到糾紛解決的主渠道上來。應當充分發揮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作用,分清主次,鼓勵公眾更加理性地選擇救濟渠道,更多運用行政復議、訴訟等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