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是推進“文化強國”戰略的題中應有之義。但是,人們往往把“文化法制”當作“法治文化”概念來使用,混淆了兩者的區別,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治文化建設的推進。
第一,“法治文化”與“文化法制”是兩個內涵不同的概念
事實上,法治文化是不能等同于文化法制的,它們是兩個內涵不同的概念,正如企業文化不同于文化企業一樣。法治文化是由法治的精神文明成果、制度文明成果和社會行為方式共同構成的一種文化現象和法治狀態;而文化法制則是一個國家有關文化產業、文化事業、文化體制、文化權利、文化活動、文化教育等的法律和制度的總稱。在現代法治社會中,文化法制是法治文化的表現形式和組成部分;在傳統專制社會中,文化法制往往成為人治文化、專制文化、神權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法治文化”與“文化法制”的側重點有很大區別
有學者認為,新中國的法治建設是一個“從人治到法制,再從法制到法治”的發展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把“法制”改為“法治”,這意義重大的一字之改,用了20年的時間。
法治文化的重點在于“文化”,主要從文化意義、文化屬性和文化特征等方面來研究和解釋國家法治的價值觀念、制度規范和行為方式等基本問題。法治文化概念下的“文化”,主要是一種視角、方法和側重點,是把法治現象置于文化學而非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等角度來研究;而法治文化概念下的“法治”,主要是一種從文化學角度進行觀察和研究的對象(有法治的地方,就有或者應當有法治文化),假如法治這個對象不變,但由于觀察它的學科視角和研究它的學科方法的不同(如政治學關注政治統治及其合法性,經濟學關注產權關系和經濟效益,社會學關注階層劃分和社會矛盾),卻可能得出不同的看法甚至全新的認識。
文化法制的重點在于“法制”,是以文化建設為中心并為之服務的法制,主要強調文化法制與經濟法制、政治法制、社會法制、軍事法制、行政法制、環境法制等領域法制建設的區別與聯系,著重從法制的角度來研究解決文化建設中的政策、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保障等問題。例如,我國的文化法制建設,就是要從法律上確立國家文化建設的根本方向、指導思想和核心價值,確定各類文化主體的性質、地位和功能,確定各類文化活動的原則、制度和規則,確定各類文化產品創作、生產、流通、消費和服務的體制機制,確定國家對文化活動的管理、規范和引導,調整文化權利義務關系;就是要在法制軌道上推進文化改革發展,切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第三,“法治文化”與“文化法制”的價值取向不同
法治文化是與人治文化、專制文化、神治文化等相對立或者相區別的文化范式。在價值取向上,它強調民主而否定專制,強調平等而否定特權,強調監督制衡而否定集權獨裁,崇尚自覺守法而否定違法犯罪,等等。
文化法制是一個與經濟法制、政治法制、社會法制、行政法制等相區別的法制領域,這些法制領域的價值取向是共同的,但與法治文化的價值取向相比,文化法制不一定必然地排斥人治、否定特權、制約權力、維護民主和保障人權,不一定能夠在文化領域真正實現“良法善治”。
第四,“法治文化”與“文化法制”的存在形態不同
法治文化的存在形態,主要是思想觀念和理論學術的歷史描述總結、現實感受評判、未來分析預測,是歷史與現實相觀照、應然與實然相結合、主觀與客觀相聯系的一種文化樣式和學理描述。
文化法制的存在形態,主要是對文化建設中的法制問題的現實觀照,是立足于國家法制資源配置、法律制度完善和法制調控實效的一種政府行為和治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