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至上”之間的內容是統一的
有的學者認為,“三個至上”分屬不同范疇,三者之間并無密切的相關關系。我們認為,在現代社會生活中,法律作為社會關系的調整器和社會利益的分配器,總是與一定的政治和執政黨政策密切相關,與執政階級的階級屬性及其利益緊密相連。我國憲法和法律是黨領導人民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礎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它們以法律形式有效體現了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融合,維護了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的一致,保證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意志的結合,促進了黨的政治權威與國家法治權威的統一。尤其是,社會主義法治承擔著打擊敵人、懲罰犯罪、保障人權、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促進“三大文明”建設等職能。設定并實施這些職能,既是執政黨事業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利益的內在需要;我國憲法法律規定的絕大多數內容,既是執政黨事業的法律化和國家意志化,也是人民利益的法律化和權利化。黨的事業、人民利益和憲法法律雖然在表現形式上分屬不同范疇,但在內容上三者卻是一個密不可分、有機統一的整體。
“三個至上”之間的關系是不矛盾的
有的學者認為,“三個至上”之間是相互矛盾的關系,因而“三個至上”這個命題不能成立。我們認為,“三個至上”不是非此即彼、有你無我的矛盾關系,而是相互依存、彼此關聯、并列而存的統一關系。
黨的事業至上意味著,在主體上是中國共產黨與其他政黨、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等其他主體相比較,在客體(即事業的內容)上是中國共產黨的整體事業與其他主體的局部事業相比較,黨的整體事業居于至高無上的地位。
人民利益至上意味著,在主體上是全體中國人民與其他主體相比較,在客體上是全體中國人民的整體和根本利益與其他主體的利益相比較,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神圣不可侵犯。
憲法法律至上意味著,在主體上是指行使制憲修憲權和國家立法權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與行使行政立法權的國家行政機關、行使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等立法主體相比較,在司法裁判所考量和依據的規范體系上,憲法法律規范與行政法規規范、地方性法規規范、部委規章和地方規章規范以及道德規范、習俗規范、紀律規范、政策規范、領導意志等相比較,憲法法律居于最高地位,憲法法律具有最高位階,是司法裁判的根本準則和依據。
“三個至上”之間的作用是互補的
對于政法工作而言,強調“黨的事業至上”,主要是為了解決加強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和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正確政治方向的問題,堅持黨的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發展道路,增強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黨性和政治性,堅持和鞏固我國司法制度的社會主義性質。強調“人民利益至上”,主要是為了解決政法工作的宗旨問題,即執法司法為了誰的問題,堅持以人為本,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增強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人民性和民主性,堅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確保執法(司法)為民。強調“憲法法律至上”,主要是為了解決弱化社會主義法治權威、貶低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否定法治統一和法律效能等問題,堅定不移地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強調我國憲法法律的公正性、權威性、至上性、統一性和國家意志性,確保憲法法律得到國家機關和全體公職人員的有效實施,得到全社會所有成員的共同遵行。
“三個至上”辯證統一的綜合法理學基礎
在西方法理學中,基本上都不可避免地遇到價值、規范和事實這三個范疇的法理問題。美國著名法理學家博登海默教授提出的綜合法理學,主張把法律價值、法律規范和法律事實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來綜合研究、統一認識,以期全面揭示法律的真諦。我們借鑒綜合法理學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來研究“三個至上”的法理問題,可以看到“三個至上”的理念總體上從政治價值、利益選擇和法律規范這樣三個維度,分別確立了執政黨事業、人民利益和憲法法律在各自系列里的最高地位。政治法律價值、人民社會利益和憲法法律規范這三個方面的緊密結合、辯證統一、“共同‘至上’”,構成了“三個至上”的主要法理基礎。
“三個至上”辯證統一的法政治學、法社會學基礎
英國《牛津法律大辭典》指出:“正如法理學的理論研究與政治理論總是緊密聯系的一樣,實踐性更強的法律規則與現實的政治總是密切相關的。法律規則是由政治家和政治組織為實現某種政治理論、政治信念和政治目的而制定或廢除的……公共管理的整個領域都充滿著法律需要與政治需要、法律手段與政治手段、法律作用與政治作用的交互影響。”列寧則深刻地指出:“法律是一種政治措施,是一種政治。”所以憲法法律有時被稱為“法典化的政治”,而在憲法規制下政治則被簡稱為“憲政”。
在現代社會學看來,法律不僅具有實體的維度和程序的維度,而且還有第三個維度---法社會學的維度。法社會學理論認為,有許多社會特征與特定案件存在千絲萬縷的關聯性,把法律價值和法律規范適用于特定案件時,必須找出與案件相關聯的主要社會因素,并把這些社會因素與法律價值的要求、法律規范的規定結合起來綜合考慮,才能真正體現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義的價值。
我們認為,“三個至上”實質上是社會主義法治與中國特色民主政治相結合、社會主義法律與中國共產黨政策相融合的當代法政治學、法社會學形態,它強調的是政法統一和法政結合,避免單純的法治形式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