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能動司法,即充分發揮司法的主觀能動性,司法機關積極主動地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黨和國家大局服務。這是司法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突破口,既有實踐論意義上的時代性、針對性,又有認識論意義上的永恒性、規律性。作為一種司法政策,能動司法既是對司法實踐經驗的提煉,又是司法理論的一大創新。
人民法院必須積極推進社會管理創新
首先,司法審判本身是人民法院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基礎。人民法院審理和裁判案件的過程,就是保護合法權益、調整社會關系、規范社會秩序、制裁違法行為的過程。在整個社會管理體系中,司法審判是當然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說,人民法院每審理裁判一個案件,都是參與社會管理的生動實踐,都是在代表國家履行社會管理的神圣職責。
其次,人民法院是推動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力量。司法權作為至關重要的執政權,是黨領導人民依法執政、通過法律控制和管理社會事務的重要渠道和法治形式。作為國家審判機關,法院身處化解矛盾糾紛的第一線,洞察各類社會現象更充分,發現各種社會問題更直接,理應成為推動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力量。
能動司法需要社會管理創新來保障。良好的外部環境是司法公正權威的培育土壤和動力之源,是踐行能動司法理念的根本保障。因此,能動司法無法游離于社會管理之外。當前,司法審判常常會遇到各種外部干擾,生效裁判未能得到應有的尊重,法院的司法權威有待進一步樹立,整個社會尊崇司法、信任司法、支持司法的良好氛圍有待進一步營造。這就需要在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過程中,充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政治優勢和體制優勢,全力構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各方參與”的社會管理新格局。只有在全社會營造誠信守法、崇尚法律權威的良好氛圍,才能保障能動司法理念得以更好地踐行。
法院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應處理好四個關系
當前,人民法院只有適應社會需求,不斷進行創新,才能滿足新時期人民群眾的新期待,從而實現“案結、事了、人和”。但在參與推進社會管理的過程中,司法創新必須適度。
一要處理好推進社會管理創新與堅守法治底線的關系。在推進社會管理創新中,人民法院必須正確定位,有所為有所不為。首先,必須堅持公正司法。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是法院職能的憲法定位,也是司法追求的最高價值目標。對于那些故意歪曲事實、惡意炒作正在審理的案件、影響公正審判的“輿論審判”、“媒體審判”,應當堅決抵制。其次,必須堅持依法創新。人民法院在參與社會管理進程中,要既不缺位、不虛位,也不越位、不錯位,尤其不能包攬、代行立法機關和行政部門的法定職責;不能置司法規律于不顧去搞越位創新、越權創新,而必須嚴格體現司法的中立性、程序性、平等性。
二要處理好司法機關主導審判與社會成員參與司法的關系。社會主義司法是人民性、政治性和法律性的統一,要求司法主體即法院及法官在司法活動中樹立群眾觀點,密切聯系群眾,緊緊依靠群眾化解矛盾、解決糾紛。推進司法主體創新,就是要通過各種渠道吸引更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其他社會成員參與到司法工作中來,發揮多主體、多渠道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作用,走司法工作群眾路線,通過司法的人民性體現司法的公平性。
三要處理好審判職能與服務功能的關系。能動司法有三個領域,可以據此分為審判職能內、與職能相關聯和職能外三大單元;相應地,能動司法有三種形態:第一元是審判職能的充分發揮和有效運用,第二元是司法權與行政權、社會組織自治權的協調對接,第三元是基于職能派生的知識、信息、經驗等資源優勢開展的訴外法律服務。審判職能的履行是前提和基礎,然后才是服務功能的發揮。創新服務功能主要體現在司法建議、司法審查、司法解釋、司法調研和法律宣傳等方面。
四要處理好審判機關內部管理與參與社會管理的關系。能動司法包括內部和外部兩個維度。人民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應當把內部管理創新和外部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有機結合起來,實現內外傳遞、同步創新,形成良性互動。具體包括:創新司法業務管理,把創新和加強審判管理的主要內容落實到位;創新司法人事管理,完善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業績考評辦法,形成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創新司法政務管理,整合法院內部資源,健全各項事務管理規章制度,推動科學管理、民主管理、依法管理。
總之,創新需要突破原有做法,需要打破常規,但決不是為所欲為、毫無限制。司法機關要把化解矛盾作為根本任務和工作主線,在推進社會管理創新中要以堅守法律底線為基本前提,積極有為、合理有度;要與其他社會管理主體承擔共同責任,互動聯動,形成合力;要充分履行好法律職責,向社會輸送公平正義,進而維護社會秩序。這是履行司法職能的最好體現,也是推進社會管理、促進社會和諧的正當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