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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
發布日期:2012-06-28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王利明

法律究竟是什么,是每一位法律人時時會思考的問題。這一問題看似簡單,卻極難給出確定答案,因為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做出不同的分析與詮釋。就民法而言,其是一種行為和裁判規范,總結了既有的價值共識,同時為未來的行為與裁判提供指引。當然,雖然被稱作“規范”,法律與禁錮或約束仍有本質區別,因為法律規范本質上是人民整體意志和利益的產物,其功能是順應人們的自由選擇,促進其所追求的目標的實現。

法律至上的內涵

對于“法律究竟是什么”這一問題,我認為,古羅馬的西塞羅在其名著《法律篇》中提及的、被后人廣為流傳和采納的名言——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給出了最佳的答案。

“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這一概括當然不意味著法律還分為一般的法律和最高的法律,或者說法律之上還有其他“法律”的存在。今天我們來理解這句話的含義,首先是指,如果法律真正是以人民的福祉為終極目的,那么只有強調法治,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人民的利益。依法治國是增加人民福祉的最佳載體。依法治國是人類千百年來歷史經驗的總結,本質上是一種“法律至上”之治,強調只有講規則,才能最大程度地維護人類的秩序、增進人類的福祉。

“法律至上”的內涵,首先指任何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必須受法律的約束。任何權力都來源于法律,并受到法律的約束。究竟是權大還是法大?“至上”的含義就是法律最大。“法律至上”還意味著任何人都不能以個人意志代替法律。依法執政其實也就是依照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意愿來治理國家。法治體現的是按照對大多數人民意愿治理國家的模式,因為法治本身體現的就是人民的意愿,而不是單個人的意愿。按照法律辦事,就是按照最大多數人的意愿來辦事。這樣一種治理模式就能夠避免個人的專斷、臆斷和武斷。所以依法治國從根本上說就是按照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和利益治國。法律的社會主義的根本目的就是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也就是實現人民的幸福生活。

人民福祉是制定法律的立足點

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為中國的法治建設設定了根本的目的和標準。這就是說,人民的福祉是制定一切法律的立足點和出發點,也是一切司法活動的主軸。

一是從立法層面看,由于法律的本質就體現在法律的人民性之上,這就要求我們在立法過程中真正體現“立法為民”,我國的立法目標和宗旨就是為了反映人民的意愿、實現人民的最大利益。這也是我們最大的特色。民主立法實際上也就是要匯集民智,最廣泛地傾聽和反映人民的意愿,使法律真正體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二是從司法層面看,必須堅持公正司法、司法為民的理念,充分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司法需求;三是從行政執法層面看,公權力行使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障和實現人民的利益,既然公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因此,這種權力行使是否正當的根本標準就是是否真正符合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否為人民群眾提供了良好的公共服務和讓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嚴,是否讓社會更加公正、更加和諧。

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也是私法的本質。私法作為人們活動的指引和規則,來自于人民,不能脫離人民。私法所形成的社會秩序,正是有利于維持人們正常生活、工作的社會秩序,只有穩定有序的社會,人們才能形成穩定的預期,才能鼓勵人們有序、有效地安排自己的生活。

民法是以“人”,尤其是“私人”為核心的法律,其目標是為了保護人們的人身和財產權益,也就是為了維護和促進人民的福祉。如果一個社會中,人們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財產安全得不到維護,則必將人心惶惶,缺乏長遠、穩定的預期,從而不利于人自身乃至社會經濟的發展。因此,民法所形成的秩序,正是為了維護人民的福祉。

只有人民的人身和財產利益能夠得到充分的保護,只有社會形成一套公正的解決糾紛、緩和社會矛盾的機制,人們才能安居樂業、和睦相處,人民的福祉才能得到實現。民法學者之所以呼吁盡快制定民法典,很大程度上就是為了健全民事立法,維護群眾的根本利益。我們有了一部全面保護老百姓財產權的物權法,有一部保護交易規則的合同法,還有一部全面保護受侵害民事權益的侵權責任法,現在還需要一部全面保護老百姓人格權益的人格權法。法為人而立,非人為法而生。我們制定法律,最終都是為了廣大人民群眾的福祉,最終都是為了實現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最大化,制定民法典,就是為了最大限度的保護好、維護好、發展好廣大人民群眾的財產權益和人身權益。除此之外,我們還需要進一步完善有關社會保障方面的立法,努力克服因為市場失靈、個體稟賦差異等引發的社會矛盾,通過強化對弱勢群體的保護以及解決社會群體的生老病死等后顧之憂,努力緩解分配不公的矛盾,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

法律人要以人民福祉為指針

我國正處在變動較大的發展時期,在相當長時期內,法律作為社會治理的基本模式并未完全取得“至上”的地位,在社會生活中沒有發揮出應有的功能,這也導致了社會生活中一些無序現象的產生。由“人治”向“法治”轉型,是中國歷史發展進步的必然趨勢,也是實現國家長治久安、人民生活幸福的根本保障。在這個過程中,法律人必須勇于承擔起追求法治、完善法律的重任。

而秉持以“人民福祉”的原則,將有助于化解社會對法律的誤解,培養人們對法律價值的高度認可,充分發揮法律在社會治理中的基本功能,最終樹立法律在社會治理系統中的最高地位。法律人的學術生命始終是和法治的進程聯系在一起的,法律人應當始終以法律作為自己的信仰,以人民的福祉作為最高指針,崇尚法律,追求正義。

就民法學的研究而言,也應當以人民的福祉這一至理名言作為指導理念。民之所欲、法之所系,而作為一個學者,其研究法律的所有出發點都應當是為了實現人文關懷,保障人的自由、平等和尊嚴,保護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促進人的全面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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