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教育承擔著培養法律人才、傳播法律知識、弘揚法律精神、涵養法律道德的重要任務,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質的重要渠道,是培養法律人才的主要陣地,是構建和諧社會、推進民主法治進程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法學教育教學改革一直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前不久頒布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為未來十年我國教育事業的改革發展指明了方向,對法學教育教學改革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下面,擬根據《規劃》的要求就當前我國法學教育教學改革問題談一點個人的理解和建議。
一、鼓勵各法學院校辦出特色,避免千校一面
《規劃》指出,要探索適應不同類型教育和人才成長的學校管理體制與辦學模式,避免千校一面。這也是我們法學教育改革發展必須遵循的重要原則。隨著我國法學教育規模的迅速擴大,為保證法學教育的基本質量,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將原來本科法學各專業合并為一個本科法學專業,規定了本科法學專業14門核心課程,還于2009年針對本科法學教育提出了《普通高等教育法學專業教學規范》。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部署,法學學科評議組今年上半年已經著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及國家教育部有關文件的精神,結合法學學科的具體特點,制定《法學學科碩士、博士學位的基本要求》(不包括法律專業碩士),今年上半年已經有了一個初步方案,對法學碩士、法學博士的培養目標、基本能力、知識結構、基本素質、學術能力、培養條件提出了指導性標準,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定批準后,準備發布供各法學研究生培養單位參考。應當指出,這些要求都是必要的,但是這并不是說各法學院校都要按照一個模式、一個標準來確定發展目標、培養模式和辦學思路。相反,我們應當鼓勵各法學院校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辦出特色。主要原因就在于目前設立法學專業的高等院校數量多、差異大。目前,我國設立法學本科專業的高等院校達到620多所,在校生超過40萬人,涵蓋了從重點大學到三本、綜合性院校和單科性多科性院校等各個層次、各個類別的院校,生源質量和辦學目標存在很大差距,在經費投入方面985高校和一些地方院校同樣存在很大差距。客觀上說,一些法學院校已經形成法學教育教學優質資源聚集的優勢,但許多院校在師資力量、培養經驗、辦學條件方面與培養合格法律人才的要求仍然有明顯差距。此外,還有一個發展積累的差異,有的法學院校經過了幾十年的發展,許多興辦不久的法學院校在很多方面還處于起步、探索的階段。這些差異性決定了我們的法學教育必須有多樣性。
法學教育應當體現多樣性,就是說要鼓勵各法學院校辦出特色,有特色才能辦出水平。比如一些理工院校的法學專業應當注重培養文理滲透、有法律和技術雙重知識背景的法律人才,外語院校應當注重培養具有較好的外語基礎、有較強國際交往能力的法律人才,財經類院校應該注重培養既懂經濟和管理又通曉法律的法律人才。許多剛剛開設法學專業的院校在辦學條件、師資力量明顯不足的情況下,應當更多的與實際部門合作,把培養實用型法律人才作為自己的辦學特色。在就業渠道方面也不能采取一個模式。一些行業性很強的院校(如石油電力等)則應當注重與行業部門的需要緊密結合,培養本行業領域所需要的法律人才。我們只有保持和發展這種多樣性,才能使法學教育呈現出勃勃生機和活力。如果每所法學院校都辦出了特色,我們現有的620多所法學院校在數量上就不是太多了,仍然是經濟社會發展所需要的。
當然,在鼓勵各法學院校辦出特色的同時,仍然需要堅持最基本的辦學標準和要求。這就需要建立一個科學、合理、有效的法學教育質量標準體系。全國法學教育應該有一個總體規劃,完善各類法學教育的準入制度,根據辦學條件、培養質量、就業情況和社會需求的變化對法學教育質量和規模進行評估和調控。確實達不到招收法學專業學生基本條件的院校,應當減招、少招,逐步實現全國法學教育朝著標準規范、資源優化、結構合理的方向科學發展。
二、進一步理順和完善法學學位體系
我國的法學教育經過改革開放后30多年的發展,目前已經形成多類型、多層次的法學學位體系,中國特色法學教育體系基本建立。招生院校可以分為普通高等法學教育、成人高等法律職業教育、中等法律職業教育三類。根據人才培養方向,也可以大體將法學院校分為研究型和教學型、理論型和應用型。從學位層次上可分為法學學士、法學第二學士學位、法學碩士、法律專業碩士、法學博士等不同層次,其中法律專業碩士又包括法學本科、非法學本科、聯考等多種類型。從培養類別上可大體分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定向、非定向)、非學歷法學教育(包括函授、自考、在職法律專業碩士、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等)。
目前,我國法學學位體系中不同類別、不同層次的學位項目較多,一定程度上存在著目標模糊、相互交叉、界限不清、結構失衡等弊端。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培養目標不清晰。例如法律專業碩士本來的培養目標很明確,就是培養復合型、應用型法律專門人才,現在又根據考生本科專業將法律專業碩士分為法學本科、非法學本科,這樣一來使得法律專業碩士原本明確的培養目標又變的模糊了。二是課程設置不一致。法學本科的法律專業碩士和非法學本科的法律專業碩士、不同專業的法學碩士,在課程設置上哪些應該統一規范,哪些應該有區別有重點,現在很難達成比較一致的認識。第三,規格標準不統一。學生進入法學院校前的知識體系存在差異,這是客觀現實,是我們在招生和考試環節需要研究解決的問題,但不能因此而設計不同的學位,確立不同的培養標準。相反,培養環節要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和尺度,現在各法學院校在對不同法學學位的規格和適應性的要求上顯得有些混亂。四是界限不清晰。各法學學位之間究竟是什么樣的關系,比如法律專業碩士和法學碩士的區別一直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五是比例不合理。大家普遍認為,專業學位與研究型學位的比例不合理,如何才能保持它們協調發展,這也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因此,在新的形勢下,按照系統性、科學化的要求,進一步理順和完善法學學位體系,科學設計、分類培養,使之適應我國民主法治建設和社會總體發展的基本要求,是法學教育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以美國為例,法學學位有法律博士(JD)、法學碩士(LLM)和法學博士(SJD)三種,其培養目標、分類標準、基本要求都十分明確。目前我們的法學碩士和法律專業碩士按照學生類型、本科專業、培養方向等標準來進行分類,這些分類標準都有一定合理性,但是在學位體系上必須明確一種統一的基本標準。
三、以社會需求為導向推進法學教育教學改革
法學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養高素質的、符合社會需要的法律人才。改革開放以來,法學教育為國家培養了大批優秀法律人才,無論是數量還是質量上,都取得了巨大成績。但是,還應該清醒地看到,我們的法學教育還不完全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不完全適應國家和社會對法律人才培養的要求。目前法學專業學生就業難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學生接受高等教育,其大多數人追求的直接目標就是就業,近幾年法學專業學生的就業率一直排在倒數,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有的院系不顧辦學條件和師資,盲目擴大招生規模,導致教育質量下滑;再如,就業結構不合理,法學專業畢業生大多數都希望在發達地區和大城市就業。盡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我們認為沒有完全按照社會需求來培養法律人才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我們認為解決法學專業學生就業難的問題,必須以社會需求為導向來進行人才培養。社會需要什么樣的法律人才,我們就應該培養什么樣的法律人才。法學院校不能成為脫離社會實際的“象牙塔”,我們即使要培養精英人才,那也要是社會需要的、德才兼備的法律人才。
著眼于滿足社會需求的考慮,第一,在招生方面需要進行一些改革。去年教育部已經明確要求增加專業碩士的招生規模,同時從用人單位的角度出發,還應當適當增加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經濟法等社會需求比較大的法學碩士專業招生比重。第二,創新培養模式。比如一些有條件的法學院與商學院、經濟學院試辦實驗班,拓寬學生的知識結構,這種聯合培養的模式值得探索,可以在實踐中逐步總結經驗。第三,調整課程設置。增加法律實務課程,開設法律診所,注重培養學生的綜合能力和實踐能力。還要開設一些講授法學方法的課程,如比較法學、解釋法學等。第四,改進教學方法。應該提倡和推行案例教學,舉辦模擬法庭,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增加實踐性、應用性環節,增強學生的法律概括能力、分析能力、辯論能力、文字表達能力。這就是《規劃》上所指出的要“堅持能力為重。優化知識結構,豐富社會實踐,強化能力培養。著力提高學生的學習能力、實踐能力、創新能力。”第五,改善培養方式。東部地區和中西部地區在法律人才的培養方面本身有很大差距。西部地區法律人才嚴重匱乏,司法考試通過率很低,通過司法考試的又往往流失到發達地區。因此,對西部法律人才緊缺的地區應當增加定向培養的規模。第六,提升法學教育國際性。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急需一大批具有國際視野,具備一定國際交往能力和國際競爭能力的法律人才,目前我們培養的法律人才還遠不能適應全球化、國際化對法律專業人才的需要。應該以加強雙語教學為重點,為學生提供更多具有國際水平的法學教育資源。
四、處理好司法考試和法學教育的銜接問題
從2002年至今,國家統一的司法考試已舉辦了8年,司法考試的通過率事實上已經成為評價法學教育的重要指標,司法考試對傳統的法學課堂教學提出了新的課題。日本、韓國等一些亞洲國家和地區就根據司法考試的要求對法學教育進行重大改革和調整,使之適應司法考試的需要。我們認為,鑒于通過司法考試已經成為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的先決條件和準入門檻,因此,法學院校要培養社會需要的法律人才就必須重視司法考試的通過率。但在這方面,也要根據各法學院校的差別實行多元化、多樣性。對985、211的重點院校來說,法學專業還是應當注重培養具有較高綜合素質的法律人才,這些院校的法學專業畢業生不一定都要進入法律實務部門,雖然要重視司法考試的通過率,但不能以司法考試為“指揮棒”。對一些地方院校和那些新辦的法學專業來說,就應當格外重視學生的司法考試的通過率,畢業生有較高的司法考試的通過率,就意味著能夠更好的適應社會需求。
處理好司法考試和法學教育的銜接問題,我有三點想法:
一是要處理好課堂教學和司法考試的關系。重視司法考試并不一定要把司法考試作為專門的課程納入教學體系,但是還是應當針對司法考試開設一些選修課程,選派一些有經驗的教師通過開設講座等方式對學生進行輔導。缺乏這些教學內容,一些學生就可能不惜逃課去參加社會培訓機構的培訓班。
二是要重視司法考試培訓教材的編寫。很多法學院校的教師都把編寫司法考試教材看做是社會培訓機構的事情,一直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以至于現在的司法考試培訓教材市場比較混亂,良莠不齊,對學生全面掌握法學知識體系產生了一定的消極影響。因此,應當鼓勵和組織有經驗的教師從事司法考試培訓教材的編寫工作。
三是建議取消法學專業畢業生進入司法機關任職必須參加和通過公務員考試的要求。按照《法官法》、《檢察官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進入司法機關工作只要通過了司法考試就已經過了準入門檻,不應該再提出額外的要求。事實上,司法考試比公務員考試專業性更強,通過率也很低,通過了司法考試本身就是對進入司法機關工作的高標準要求。通過公務員考試的要求,對于那些想進入司法機關工作的法學專業畢業生來說,增加了程序、成本和負擔,也提高了準入的門檻,某種程度上說對法學專業畢業生也是不公平的。
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舉辦的卻是世界上規模最龐大的法學教育之一。任務艱巨,可以說機遇和挑戰并存。這就需要我們不斷改革創新,善于吸收和借鑒世界各國的法學教育經驗,使我們的法學教育適應國家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需要,符合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實際,努力建設具有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的法學教育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