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教育計劃”是新時期引領和指導法學教育發展方向的重大戰略方針。為更好地貫徹實施這一計劃,應對以下四個問題進行探討:首先,應從專業因素和職業因素角度界定卓越法律人才,并制訂法律人才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在此基礎上確定卓越法律人才的一般標準,進而根據從業要求制訂不同種類的卓越法律人才的特殊標準。其次,應將法學教育區分為“培育”與“養成”兩個階段,明確法學教育是以法學專業教育為基礎,以法律職業為取向的教育形態,同時區分本、碩、博法學教育的階段特征及相互銜接的關系,在此基礎上確定各法學院校在國家法學教育體系中的位置。第三,各法學院校應結合各自辦學特點和學科特色來找準其關于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的特色,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形成的“應用型、復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目標符合本校的辦學優勢,具有可行性。第四,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必須創新培養模式,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將成立“文瀾學院”作為本科創新拔尖人才培養的特區和組織載體,借助優勢學科創新平臺,構建“文瀾人才培養模式”,培養卓越法律人才。
關 鍵 詞:卓越法律人才 法學教育 法學人才培養
培養法律人才是大學法學教育的根本任務和中心工作。如何適應中國社會發展特別是法治國家建設需要,培養優秀法律人才是法學教育面臨的課題。教育部即將啟動的“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教育計劃”既是對這一課題積極的現實應對,又具有引領和指導法學教育發展方向的戰略意義。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作為法學教育的重要基地,始終將人才培養質量的提高視為學校生存和發展的生命線。學校根據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通過凝練辦學理念、明確培養目標、提高培養規格、優化課程結構、創新培養模式、加強實踐教學、改善教學方法、完善質量監控體系等措施,初步形成了我校法律人才培養的特色——應用型、復合型法律人才。為更好地實施“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教育計劃”,卓有成效地培養卓越法律人才,我們認為下列問題有進一步思考和探索的必要。
一、關于卓越法律人才的界定和標準的問題
所謂卓越法律人才,就字面意義而言,應該指的是優秀的法律人才。何謂法律人才?這樣一個看似簡單的問題,其實在國內并沒有統一明確的認識。我們傾向認為,法律人才是指具有法律素養、法律知識、法律技能并從事法律職業的專門人才。就此而言,法律人才的界定應包含專業和職業兩方面的要素。法律人才的專業要素由于對應著相應的法律學科和法律專業,在法學教育界,認識大體上是比較明確的。例如,接受過正規法學院校法學專業教育的人,應該是具有符合界定法律人才所需的專業要素的。
然而,對于法律人才的職業要素,人們的認識則存在很多分歧,有些分歧甚至導致對法律人才做出十分寬泛的理解,以致淡化或排除了界定法律人才本應具有的職業要素。淡化、排除法律人才應有的職業要素,或否認職業要素對于法律人才的意義,是極其有害的。法律職業、行業是社會分工的產物,否認職業要素,將會使法律人才找不準社會定位,也會使法學教育喪失連接社會需求的紐帶。從這種意義上講,職業要素對法律人才較之專業要素更為重要。所幸的是,我們對典型的法律職業還是有共識的,如律師職業、法官職業、檢察官職業。但是,如果將法律職業僅限于上述領域,肯定不能滿足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就我國的實際情況而言,從事“政法工作”可能更好地表達了法律人才的職業屬性。然而,“政法工作”的職業面向又很廣泛,且與非政法工作的界線不明晰,從而造成對法律人才職業要素把握的困難。按照通常的理解,“政法工作”應包括:(1)黨的政法工作,如各級黨委的政法工作委員會;(2)國家的政法機關的工作,如公檢法司等政法機關的工作;(3)國家其他機關的政法工作,如國家權力機關的法律工作,政府法制部門的工作等。這些工作領域應該屬于法律職業,其從業人員應該也是法律人才。同時,還必須看到,隨著社會發展和法治進程的加快,新的法律事務不斷涌現,法律職業的范圍呈擴大趨勢,新興法律職業的從業人員也應該是法律人才,如企事業單位、非政府組織的專門法務人員。因此,法律人才的職業要素,應從典型法律職業、“政法工作”和新型法律職業中抽象和歸納,大體有三個方面的內涵:即職業素養、職業道德和職業技能。
作為優秀法律人才,卓越法律人才應從專業要素和職業要素兩個維度明確與法律人才的關系。為此,有必要制訂法律人才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并在此基礎上確定卓越法律人才的一般標準,進而根據從業要求制訂不同種類的卓越法律人才的特殊標準。這是一項意義重大,十分迫切并非常艱巨的工作,我們建議成立專門機構,盡快啟動這項工作。作為一種探索,在我校新制定的2009年法學專業全程培養方案中,有關法律人才的專業因素和職業因素在培養目標和課程設置等方面已有所反映。
二、關于法學教育的定位問題
法學教育的定位是一個長期困擾法學教育界的問題,也是制訂實施“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教育計劃”必須面對的問題。法學教育定位的核心是法學教育在培養法律人才,特別是卓越法律人才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問題。我們認為,無論是法律人才,還是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至少有兩個必要且密切相關的環節,即培育與養成。法律人才的培育,即通過系統的專業教育和職業訓練,使其具有法律職業的專業要素和職業要素,為從事法律職業打下堅實的基礎,為法律人才的養成創造條件。這個環節或過程主要在法學院校完成。法律人才的養成雖然主要體現在法律職業生涯中,法學教育也應擔負相應的職能。我國當下的法學教育,在法律人才的培育環節,比較注重專業因素,對職業因素關注不夠是普遍的問題。在法律人才的養成環節,法學教育還沒有找到用武之地。可以說,我們的法學教育還只停留在法律人才的培育階段,雖然豐富了學徒式法律人才培養的培育內涵和內容,使專業教育更具系統性,卻丟失了學徒式法律人才培養的職業訓練和職業養成功能。
為此,我們認為有必要根據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要,進一步創新法學教育的理念,準確定位法學教育:(1)明確法律人才的培養過程,就是法學教育的過程,法學教育應作用于法律人才培育與養成的全過程。(2)基于法律人才養成的需要,法學繼續教育仍有繼續存在的必要,即使有類似日本司法研習所這樣的機構,法學院校也應通過法學繼續教育促成法律人才的養成,就像工商管理人才通過MBA、EMBA提升職業水平和能力一樣,只不過不再具有學歷教育的意義。我校曾于上實際90年代,通過福特基金會的資助與最高人民法院合作舉辦了為期五年的法官培訓,取得了很好的效果。(3)明確法學教育是以法學專業教育為基礎,以法律職業為取向的教育形態,或者直接將法學教育定位于法律職業教育,以強化法律人才的職業素養和職業技能的教育和訓練。在我校2009年版的本科培養方案中,雖未明確提及法律教育是職業教育,但我們已認識到法學教育的職業取向和職業背景,通過學位論文、學年論文、試驗課程、課內實訓、專業實習構建了完整的實踐教學體系,實踐教學的學時,占教學總時數的百分之三十五,這對學生職業能力的培養具有重要作用。
法學教育的定位,還涉及不同層次的、不同階段的法學教育在法律人才培養中的地位、作用及相互關系的問題。在本科階段,法律教育應側重法律專業與職業的素質教育或通識教育。在碩士研究生階段,應側重于法律思維和法律職業技能的教育。在博士研究生階段,應側重于法律理論素養的教育,進行學術訓練,使學生具有解決宏觀性、重要性、復雜性法律問題的水平和能力。因此,根據不同階段、不同層次的法學教育在法律人才培養中的定位,確定不同階段的培養教育目標,建立整全的法學教育培養體系,是我國法學教育應特別重視的問題,必須認真對待!
法學教育的定位,還應包括在上述法學教育定位的基礎上,各法學院校根據辦學條件、辦學規模、辦學能力找準自身在法學教育中定位的問題。例如,如果真的能將法律人才界分為卓越法律人才和一般法律人才的話,那么并非所有的法律院校都具有培養卓越法律人才的條件和能力。因此,法學院校應根據自身條件,確定本院校的法學教育在國家法學教育體系中的應有位置。
三、關于卓越法律人才的特色問題
教育部《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框架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卓越法律人才應實行分類培養,并將卓越法律人才分為“應用型、復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國際化卓越法律人才”和“中西部卓越法律人才”三類。我們認為,這是從現階段社會對法律人才現實需求出發,以法律人才的職業特點和職業背景為標準,對卓越法律人才的分類,從不同的側面凸現了卓越法律人才的特色。我校長期致力于應用型、復合型法律人才的培養,早在上世紀90年代就提出了法律人才培養的目標是懂法律、懂經濟、懂管理、懂外語的應用型法律人才的觀點,并付諸實施。大學體制改革后,我校形成了以經、法、管三大學科為主干,多學科交叉融合的學科特色和學科優勢,學校堅持將學科優勢和學科特色轉化為專業優勢和專業特色,以形成法律人才培養的優勢和特色的辦學思路。為此,學校適時提出了“應用型、融通性、開放式”的本科人才培養目標,將“應用型”、“復合型”納入了法律人才培養目標之中。所謂“應用型”,主要體現在根據法律職業需要,對學生“實踐、運用和操作”能力和技能進行培養和訓練,使學生在畢業后能迅速適應法律職業的工作。所謂“融通性”,主要體現在“融會、貫通和創新”能力培養上,即通過不同學科之間、教學與科研之間、理論與實踐之間、學校與社會之間的融通,促進學生形成以融會貫通、觸類旁通為核心的發散型知識結構,使學生具有解決疑難、復雜法律問題的知識結構和思維能力。所謂“開放式”,主要體現在對學生的“適應、創造和發展”能力培養上,即通過合作辦學包括國際合作辦學、校內外合作辦學、學校與實際部門合作辦學,采取請進來送出去的方式等等途徑,使學生形成開放性的知識結構及國際化的視野,增強學生的創新精神和發展潛力,以適應不斷快速發展的法律職業需要。
經過十年的實踐和探索,我們認為將我校法學教育的人才培養目標確定“應用型、復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具有可行性。第一,我校法學教育積累了“應用型、復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的豐富經驗,且“應用型、復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培養契合我校的辦學特色和風格。第二,我校多學科交叉,經、法、管為主干學科和優勢學科的學科特色,為“應用型、復合型法律人才”的培養,提供了很好的學科條件。第三,我校有56個本科專業,其中經、法、管相關專業有七個國家級特色專業,都是應用型專業,為“應用型、復合型法律人才”的培養提供了強有力的專業支撐。第四,我校法學學科和專業具有培養“應用型、復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條件和能力。第五,建立了適應培養“應用型、復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課程體系。我校法律專業課程體系由通識課程、學科基礎課程、專業課程和實踐實驗課程組成。在通識課程中,作為必修課開設有經濟學通論、管理學通論、高等數學等較有特色的課程,另開設有100門通識選修課,供學生按興趣選修。在法學學科基礎課和專業課中,有6門國家級精品課程。除傳統意義的實踐教學外,我校法學專業十分重視法學實驗課程建設,已出版一套(6本)法學實驗教學教材;開設了一門獨立的必修實驗課程,三門選修實驗課程;歷時三年研發了一套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法學實驗教學系統;以國家級法學實驗示范中心為平臺,建有四個多功能法學實驗室。
四、關于創新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模式的問題
教育部《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框架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了創新卓越法律人才聯合培養的機制和創新卓越法律人才分類培養模式的問題。其實這里的所謂機制、模式,都屬于人才培養模式的范疇。鑒于傳統的法律人才培養模式的局限性,許多法學院校以社會對法律人才的現實需求為取向,對法律人才培養模式進行了積極探索,主要內容包括:(1)舉辦法學試驗班,探索和創新教學方式,強化基礎階段的教學。如中國政法大學的法學試驗班。(2)嘗試以法學精英人才為培養目標,實行以法律職業為導向的六年融貫制分階段(4+2)培養模式,延長學制。如山東大學的法學試驗班。(3)實行3+3本碩連讀,利用第四年的時間,進行本科與研究生階段的有效連接。這些探索對于創新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具有很好的借鑒意義。
我們認為,創新培養模式,首先必須明確培養目標,準確界定卓越法律人才的品質和規格。其次是在既定的培養期限內合理界分通識教育、專業教育和職業教育階段,將實現培養目標所必需的教學、訓練內容和任務進行切割,分配到不同的階段。第三,教學方式、方法和手段,在培養模式中具有重要作用,在培養目標和階段性任務的前提下,運用有效的方式、方法、手段進行有針對性地個性化培養。第四,實行導師制,在課堂教學外對學生進行全程指導。第五,激發學生自主學習的積極性。第六,建立學生遴選和淘汰機制,保證培養對象具備成為卓越法律人才的品質和學習能力。
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是我校十二五期間的重要工作。根據我校十二五規劃的規定,學校將成立“文瀾學院”作為本科創新拔尖人才培養的特區和組織載體,借助優勢學科創新平臺,構建“文瀾人才培養模式”,培養具有我校特色的本科創新拔尖人才——“文瀾人才”!拔臑懭瞬排囵B模式”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1)建立適合培養文瀾人才需要的招生機制或生源選拔機制。(2)實行本碩連讀,采取2+2+2的培養方式分階段培養。即第一個2年,學生不分專業,進行通識教育,目的是使“文瀾人才”具備社會精英或英才的品質和素養。第二個2年,由學生自主選擇專業,進行專業課程學習和基礎職業訓練,目的是使“文瀾人才”具備堅實的專業理論素養和初步的職業技能。第三個2年進入研究生學習階段,并進行分流培養。由學生根據興趣和能力,分別選擇專業學位研究生和科學學位研究生的學習。前者是應用型、復合型人才的取向;后者是研究性、理論型人才的取向。(3)實行導師制為主,課堂教學為輔的培養方式教學。(4)采取學校與職業部門聯合培養,職業部門的專家可以承擔課堂教學、擔任導師組成員、指導實踐和實習的方式,參與聯合培養。(5)通過國際合作辦學培養“文瀾人才”的國際視野和處理國際事務的能力。(6)建立淘汰機制,通過延長學制、退學等制度,保證“文瀾人才”培養的質量、品質和規格。我們認為,一般而言“文瀾人才培養模式”應該可以適用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如果是這樣,那么“文瀾人才培養模式”可以被視為是對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模式進行創新的一種嘗試。
最后,應該指出,卓越法律人才培養需要探索的問題還有許多,如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與司法考試的關系等,不過我們認為上述四個方面的問題較為重要和緊迫一些。不妥之處,請大家批評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