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歷史告訴我們,能向世界輸出制度和文化的國家,才能成為大國。中國大國化進程的實現,必依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的全面法治化為據。實現法治創新,是中國走向大國的必由之路,實現中華法系的創造性轉型則可能是實現中國大國化地位的最終標志。
在新技術革命和知識經濟推動下,世界已經邁入全球化時代。對于古老的中國而言,全球化是她所面臨的挑戰;對于復興的中國而言,她的大國化則是別國面臨的挑戰。全球化與中國的大國化,已經融進同一個歷史過程。但是,中國尚未為成為大國做好準備,我們還處在由不自覺到逐步自覺的過程當中。急劇變化的世界格局和全球化進程,留給中國的是一個壓縮的時空——中國要在數十年內完成西方世界經歷數百年的“大國化”進程。為把握機遇和應對挑戰,我們要思考:什么是大國?大國的制度經驗是什么?中國走向大國的制度目標是什么?大國化的法治路徑是什么?
何為“大國”?
幅員遼闊、人口眾多、歷史悠久,并不必然使一個國家坐擁“大國”地位。大國之“大”,不在規模而在實力,在于政治、經濟、軍事、文化、制度上的全球影響力。我們可以從五個方面(三個剛性、兩個軟性)界定大國的標準:
第一,經濟標準。大國要在全球經濟格局中占有重要地位。就經濟的“量”而言,大國的經濟地位可用四個“百分之五”來說明:GDP占全球百分之五以上,年均發展速度達到百分之五以上,外貿總額占全球百分之五以上,外匯儲備占全球百分之五以上;就經濟的“質”而言,大國是具有經濟穿透力的國家,具有左右世界經濟走勢的能力。大國的經濟與世界經濟一榮俱榮,一損俱損。
第二,政治標準。首先,大國是對世界局勢有影響力的國家。其既能夠實施自己的戰略意圖,也能遏制違反自己意圖的主張。大國有能力說“不”;其次,大國要為全球穩定與發展承擔重大責任,當國家間紛爭或全球性事件出現時,大國往往被他國寄予希望。大國此時不能失語,大國無權沉默;再次,大國是在國際事務中居于領袖地位的國家,能夠為全球制定游戲規則。
第三,軍事標準。國家軍事實力的現代標準,在海灣戰爭后發生了根本變化。科技取代了常規,質量取代了規模;大國要有打贏立體化、信息化戰爭的能力;大國在先進武器上要有殺手锏,有戰略威懾力,不戰則已,戰則必勝。
以上是顯性標準或剛性標準,是用肉眼可測、用數據可計的標準。但真正的大國還有存在于人們心目中的軟標準,這類標準有時比剛性標準更難實現,可是它對人們判斷國家地位卻有終極意義。這類標準有兩項:
其一,文化標準。大國之“大”,不僅在于經濟穿透力、政治影響力、軍事威懾力,還在于文化的吸引力即所謂“軟實力”。大國要有被人向往的文化,這種“被向往”是大國在人們心靈上的標準。其被向往的內容有:道德水準、價值趨向、生活方式等。
其二,制度標準。制度的本質在于為人的行為提供激勵模式。好制度提供正向激勵,彰顯人性美德和個體創造力;壞制度提供反向激勵,縱容貪婪私欲和不勞而獲。大國莫不以其創新性制度作為其根本保障。其制度有“可信賴”的特征,其以穩定性、連續性、可預測性、恢復性及公正性為標志。
大國的制度經驗
那么,大國的制度有何特征?大國崛起的歷史經驗會帶給我們何種啟示?
15世紀的地理大發現,為大國崛起提供了世界舞臺。九個公認的大國相繼崛起:葡萄牙、西班牙、荷蘭、英國、法國、德國、日本、俄國(蘇聯)和美國。它們的崛起,殖民統治和武力征伐只是表面原因,根本原因在于它們創造了讓世界面貌為之大變的新制度。葡萄牙、西班牙最早結束了中世紀的封建狀況,形成了統一的民族國家體制,借助國家力量征服了海洋。在那個時代,征服海洋就意味著征服世界。然而,由于這兩個國家沒有產生更具持久性的新制度,其國運并未長久。
“海上馬車夫”荷蘭在17世紀成為大國,歸因于形成了主宰世界的三大制度,即:航海規則、貿易規則和金融制度,貢獻了格勞秀斯和國際法;“日不落帝國”英國之成為大國,在于其形成了尊重產權和個人自由、體現法治精神的英美法系;德國之成為大國,是因其貢獻了體現理性精神的民法典和挽救資本主義的社會保障制度;法國之成為大國,在于貢獻了現代人權思想,解決了國家與個人關系的協調問題;日本之成為大國,是因其懷著“求知于世界”的維新綱領,成功匯通東西文明,建立了具有儒家思想特點的政治法律制度;俄國和蘇聯之成為大國,是因對資本主義制度的改革和全新的社會主義制度的創立;美國之成為大國,歸因于完善了以主權在民、司法審查、總統制、分權制衡為內容的一整套憲政民主制度。
從上述歷史經驗可以看出,大國的最終形成,無不以在世界范圍內奠定某種制度為標志。推動大國崛起的制度有如下特征:
1、大國的制度具有原創性。五百年來的大國,多在國家的基礎制度方面勵精圖治,勇于創新。它們在政治上平衡個人自由與政府權威的關系,經濟上既保護個體權利又增進國家公益,文化上協調自身傳統與普遍價值。
2、大國的制度具有可模仿性、可借鑒性。大國制度不僅是本國傳統和現實需要的產物,而且能夠回應不同民族、國家面臨的共同問題。共同的問題對應著共同的方案,共同的方案具有可普遍借鑒的意義。
3、大國的制度具有持久性。新制度不僅能回應一時之需,不僅使開明領袖可付諸實現,而且能為國家長治久安奠定基礎。
4、大國的制度具有回應性。人類迄今為止的制度,可分為壓制性制度和回應性制度兩類,大國無一例外選擇了回應性制度。“法治”不是把法律當做統治的工具,而是當做統治的主體。法治的連續性、穩定性和對受到侵害的正義的恢復性,使其能夠回應不斷變化的社會情況,防止激進變革帶來的混亂無序。其制度本身的開放性,也助其在既定制度框架內修正和解決了存在的問題。
中國要走向大國,也應該有自己的制度目標和向世界提供制度借鑒的能力。
中國走向大國的制度目標
中國的大國化將注定極具特殊性。五百年來相繼崛起的幾個大國,除俄國和美國之外都是“小國寡民”。有的甚至只是彈丸之地。荷蘭崛起時國土不過現在北京的兩倍,人口不足150萬。中國則有著龐大的人口、遼闊的版圖以及悠久的歷史。
也正因中國之“大”,所以面臨著一些先前大國未曾遇到的特有難題。
第一,國家的整體目標同內部多樣性之間的矛盾,常常表現為中央權力同地方治理之間的協調難題;第二,國家的政治權威同個人自由之間的矛盾。中國之廣土眾民,歷史上多采無為而治,君權難及郡縣以下,鄉紳自治替代了政權的包辦包攬。這種治理方式在農耕社會尚可勉強維持,但絕難適應現代巨型商業社會;第三,歷史重負與制度轉型之間的矛盾。悠久的傳統既是寶貴的資源,也會成沉重的包袱。在此情況下,創新轉型之難可想而知。中國從未有過日本那種“船小易調頭”的從容;第四,馬克思主義與中國傳統文化如何結合,這常常使國家的意識形態與公民生活出現脫節。
處理上述難題,需要從公共權力的制度性安排而非權宜性選擇視角加以考量。
縱觀中國歷史也發現,武力征伐只能維持一時之功,創新制度才能確保長治久安,論制度昌明尤以唐代最為可圈可點。其之所以受人尊重,系因其形成的中華法系影響了朝鮮、日本、越南等周邊近鄰。中華法系因之成為與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伊斯蘭法系、印度法系并列的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唐律也成為封建制法典的楷模。因此,中國的歷史告訴我們,能向世界輸出制度和文化的國家,才能成為大國。
中國大國化進程的實現,必依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的全面法治化為據。實現法治創新,是中國走向大國的必由之路,實現中華法系的創造性轉型則可能是實現中國大國化地位的最終標志。
中國“大國化”的法治路徑
一、從形成“法律體系”到形成“法治體系”
至2010年,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中國法治發展的主要方向,將從形成“法律體系”向形成“法治體系”轉變。“法律體系”是靜態的,其功能是形成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諸方面的規范體系,它解決的是“無法可依”的問題;“法治體系”則是包含民主、人權、憲政等價值評價標準在內的制度運行過程,目標是實現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全面法治化。其意義在于充分保障公民權利、提升公共決策績效、建設和諧社會、維持國家長治久安。
二、以“法治”推進社會轉型
中國已經完成了三個方面的社會轉變: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高度封閉向全面改革開放的轉變;無法可依向有法可依的轉變。這些轉變都是以發揮社會的創新活力為特征的。中國有待完成的轉變,是立足于既有法律體系,推進向“法治”的轉變。就具體的方面而言,主要有如下幾點:
1、在公共治理的思維模式上,要從“革命思維”轉向“建設思維”。革命思維是“運動思維”、“戰役思維”、“發動思維”和“一戰接一戰思維”,視人民為發動對象。它拒絕異議,排斥反思,把人民大眾置于被動和客體地位上。革命思維的后果是破壞制度的連續性和穩定性,而以變動的個人意志來實現政府目標;“建設思維”則相反,它注重規則和制度,注重連續性和積累性,并表現為一貫性。建設思維是制度思維,革命思維是破壞制度的思維。用革命思維上斷難建成法治國家的。
2、在治國手段的選擇上,要從“政策本位”轉向“法律本位”。在治國手段上如果以政策為主,則社會的穩定性必然常受挑戰。政策治國的方式是靠會議、靠文件,靠講話。這對高度同質化的社會來說不失其效果,但是它不能適應市場條件下的利益多元化這一現實,它會阻滯深層面的制度創新,不能走出“人存政舉,人亡政息”和朝令夕改、效率低下的困境。
3、在公共治理所應遵循的價值觀上,要從“效率”價值轉向“公正”價值。改革是一個利益重組過程,當前的嚴重社會不公,已經顯現出吞噬改革成果的危險,不利于長治久安局面的形成。必須通過調整公共治理的價值序列來加以改善。公正是制度的基本價值,是國家長治久安的基礎。中國的社會發展目標,除了民主、富強、文明、和諧之外,還應增加一個:“正義”,即我們所致力于建設的社會應是一個“正義社會”。
4、從政府的治理模式上,要從“管制型”向“自治型”轉變。政府權威不可或缺,但權力并非越大越好,否則會累積執政黨的政治風險。要限制國家決策的范圍和深度。必須高度尊重群眾首創精神,發揮社會自治功能,恢復社會自身化解矛盾的能力。
三、以“法治”推進政治轉型
中國“大國化”有著自身的特殊性,在實現法治上,也存在類似的問題。需要實現如下幾個“統一”:首先,文化特殊性與法治普適性的統一;其次,利益多樣性與國家整體目標的統一;最后,弱者生存與強者發展的統一。
一個好政府,既要懷有為民服務的宗旨,也要有為民服務的能力。政治轉型的目的不是要削弱權威,而是為權威提供更堅實的基礎。它旨在改變權力高度集中和權力不受約束的現狀,目的是增強執政者對民意訴求的敏感度以及快速回應和制度式服從的能力。
以司法改革作為政治體制改革的突破口
黨的十六大和十七大均提出了“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2009年,中共中央政治局通過了《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但是,由于轉型時期維穩壓力增大,司法改革進展較為緩慢。
誠如胡錦濤總書記在十七屆六中全會報告中所指出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任務仍十分艱巨”。可以判斷,法治國家建設已進入攻堅時期。司法對法治國家建設的關鍵性地位正越來越成為共識,甚至可以說,能否推進司法改革,已經成為政治體制改革成功與否的風向標。
司法改革的關鍵有兩項,一是從根本上實現憲法賦予的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二是通過大幅提升司法機關的政治地位和憲法地位來樹立司法權威。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是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無司法權最終對法治的守護,法治必將成為潰決的堤壩和無牙的老虎,其是無法阻攔“權力”這只洪水猛獸的。
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中的“獨立”有五層含義:第一,司法機關職權設置獨立于行政權之外,即司法權既不從屬于行政權,也不服務于行政權;第二,審級獨立。即每一級法院都只向法律和產生它的人大負責,而不是向“上級”負責;第三,法官權能獨立。即法官與法官間的平等,要摒棄“管理法官”這一行政權觀念;第四,法官的判斷獨立,即每一個法官的判斷不受干涉,一個法官不能服從另一個法官;第五,責任獨立。即法官對審理案件的結果負責,不得用執行上級意圖或因受到某種干預而對知錯故判的錯案不負責任。
需要在觀念上明確的是,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原則與民主制度是同時誕生的,也是民主的內在要求,它具有普遍性的價值。環顧現代法治國家,在政府體制上雖有議會內閣制、總統共和制、委員會制之別,在議會體制上雖有一院制、兩院制之分,但在堅持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原則上卻有著驚人的相似。這不是偶然的,根本原因在于,無論是具體糾紛的解決,還是權力分工制約的需要,都要求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必須強調,堅持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與加強黨的領導并不矛盾。司法的目的是保證法律的有效實施,而法律是黨的意志與人民意志統一后的法律化,司法越是保證法律的有效性,越能實現黨的意志,也就越能體現黨的領導。
在我國的政法機關體制安排中,應以司法為中心設計國家法治和長治久安的框架,在現階段可以通過提高司法權的地位達到這一目的。這是政治體制改革代價最小、成本最低的一種路徑。在政治體制中,應將司法機關與同級人民政府平等設置。這既符合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也合乎現行憲法。
司法無權威,即法律無權威,法律無權威,即無法治。而無法治的國家,終難成為大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