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于2004年載入憲法,成為我國憲法的一項重要原則,體現了社會主義的民主本質要求。《牛津法律大辭典》對人權的定義為:“人權,就是人要求維護或者有時要求闡明的那些應在法律上受到承認和保護的權利,以使每一個人在個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獨立獲得最充分與最自由的發展。”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首次闡明了人類大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和普遍人權,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人權被認為是當代國際社會獲得普遍承認的價值和政治道德觀念,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權已經成為評判一個國家民主法治的標桿。
素有“小憲法”之稱的刑事訴訟法,應當特別強調保障人權,因為刑事訴訟法不僅應當賦予公安司法機關必要的權力以有力追究和懲罰犯罪,同時必須嚴格限制國家公權力以防止公民個人權利受到侵害。國家專門機關在追究、懲罰犯罪的過程中,往往自覺或不自覺地超越權限、甚至濫用權力,從而侵犯了訴訟參與人,特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嚴重損害了司法公正。刑事訴訟領域內的保障人權,可以從三個層面去理解,第一個層面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權利,防止無罪的人受到刑事法律追究,防止有罪的人受到不公正的處罰;第二個層面是保障所有訴訟參與人、特別是被害人的權利;第三個層面是通過對犯罪的懲罰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權利不受犯罪侵害。其中,保障被追訴人的權利是保障人權的重心所在。當然,我們強調刑事訴訟法保障人權的重要性,并非忽視其懲罰犯罪的價值和目的。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是兩種不同的價值取向,是一對矛盾的兩個方面,兩者既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系、相互轉化,當兩者處于并重的平衡關系時,就能更好地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當兩者偏重偏輕時,就會引發某種社會矛盾和問題,不利于社會的安定和諧和國家的長治久安。
我國長期以來存在著重打擊犯罪輕人權保障的傳統,這在修訂前的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宗旨、任務及具體制度程序中仍多處保留其陰影,并導致司法實踐中產生司法不公的負面影響。有鑒于此,此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在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的指導思想下,著力加強了人權保障。新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這是我國第一次在部門法律中載入“尊重與保障人權”的規定,屬于突破性的創新,意義深遠、重大。首先,載入第二條作為刑事訴訟法的一項重要任務來規定,對整部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制度和程序均起到提綱挈領的指導作用。其次,必然會帶動其他某些部門法的制定或修改時更加重視貫徹“尊重與保障人權”這一重要憲法原則。
新刑事訴訟法在加強人權保障的指導思想下,在辯護制度、證據制度、強制措施、偵查程序、審判程序等方面進一步完善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保障措施,同時在保障人權方面加強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強化了檢察機關在人權保障中的作用。擇其要點闡釋如下。
一、強力改革完善辯護制度,擴大法律援助的范圍
辯護制度是刑事訴訟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核心制度。本次修法在這方面取得了重大的進步。首先,偵查階段律師的“辯護人”地位得到確認。新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權委托辯護人。從此,結束了偵查階段辯護人身份不明的尷尬局面,并為偵查階段辯護人的權利保障提供前提條件。第二,完善律師會見程序。辯護律師持“三證”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且會見時不被監聽。但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除外。第三,擴大辯護律師的閱卷權。自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可查閱、摘抄、復制全部案卷材料。第四,修改追究辯護人刑事責任的規定,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使辯護人的職業安全性得到提高。第五,確立辯護律師對委托人涉案信息的保密權。第六,大力加強法律援助,擴大法律援助的范圍。原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經申請符合條件的,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新刑事訴訟法將“可以”改為“應當”。又把原指定辯護的范圍增加兩種案件,一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二是當事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同時,新刑事訴訟法將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一律從原來的審判階段延伸到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從而大大擴大了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圍和適用范圍。
二、明示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為從制度上進一步遏制刑訊逼供和其他非法取證的行為,保障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彰顯程序正義,新刑事訴訟法結合中國國情并參考《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原則。并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明確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的具體內容:一類是非法言詞證據的排除,即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另一類是非法實物證據的排除,即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在一定條件下,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并具體設置了可操作性的排除程序。
三、嚴格限制采取強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完善家屬知情權
原刑事訴訟法規定,所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拘留和逮捕后,在有礙偵查的情況下,都可以不通知家屬。原法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通知家屬問題未作規定。新刑事訴訟法嚴格限制采取強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明確規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應當在執行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同時,將拘留后因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情形,僅限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兩種案件。保障被剝奪人身自由者家屬的知情權,一方面可以避免其家屬擔驚受怕,另一方面可以保障其及時聘請辯護人介入訴訟。這是一個現實條件下的較大進步。
四、完善偵查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程序,建立訊問全程錄音錄像制度
偵查階段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權力與權利激烈博弈,最容易發生刑訊逼供等侵權現象。為了加強對公權力制約,有效遏制刑訊逼供,實現訊問程序的正當性,新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送看守所羈押;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五、完善審判程序,保障被告人獲得公正審判權
為了保障被告人的公正審判權,新刑事訴訟法改革和完善了審判程序,主要有以下三點:首先,完善第一審程序,明確證人一定情況下應當出庭,加強對證人的保護。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必要的時候,人民法院可強制其到庭,甚至可以采取訓誡或拘留措施。同時規定公安司法機關有義務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證人的人身安全。其次,完善第二審程序,限制發回重審的次數,保障上訴不加刑原則有效實施。原刑事訴訟法未對因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的次數作出限制。新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因上述理由發回重審,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同時,為防止規避上訴不加刑原則,對因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三,改革死刑復核程序,由行政化的內部審核轉向適度訴訟化。新刑事訴訟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六、增加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內容,強化了檢察機關在人權保障中的作用
檢察機關在憲法中的定位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刑事訴訟法在基本原則中明文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既要監督公安司法機關懲治犯罪不力的行為,又要監督其侵犯人權的行為。后者過去在立法層面上規定的不夠具體且有疏漏。為此,新刑事訴訟法進一步完善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內容,著力發揮其在人權保障中的重要作用。比如,在辯護制度中,增加了檢察機關對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履行職責的法律監督權。在非法證據排除制度中,增加了檢察機關對偵查人員非法取證的法律監督權,發現偵查人員確有違法的,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非法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決定的依據。強制措施制度中,一方面,強調檢察機關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法律監督權;另一方面,審查批捕程序中,在一定情形下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其意見;被逮捕后,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作出相應處理。偵查程序中,增加檢察機關對公安司法機關侵犯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法律監督權。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向有關機關申訴或控告,對處理不服,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訴。檢察機關應及時審查處理。死刑復核程序中,增加檢察機關介入死刑復核程序的內容,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程序中,增加了檢察機關對特別程序的法律監督權,如明文規定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查批捕程序中,檢察機關必須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在強制醫療程序中對強制醫療決定和執行活動實行監督。我們也注意到,這一系列擴充的監督權,有的由于立法上缺乏剛性要求,使得法律監督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盡管如此,新刑事訴訟法的出臺對檢察機關保障人權的法律監督職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檢察工作人員必須改變重懲罰輕保障的觀念,牢固樹立尊重與保障人權的價值理念,才能不辱使命地履行好法律監督職責。
陳光中,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劉林吶,國家檢察官學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