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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時代的中國司法:路向何方
發布日期:2012-02-03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左衛民

在信息化不斷加強、加深的背景下,中國司法(審判)應當如何因應信息時代的發展,回應信息社會的要求,這是業已面臨、尚需探討的問題,筆者在此試作論述,以求教于同仁。

在信息化問題上,當下中國司法(審判)的切入口是審判管理。各級法院展開的審判管理信息化努力便是其鮮明寫照。以此切入或許是由于管理工作與現代信息技術更具有契合性,也可能是因為審判本身具有穩定性,較難因應技術變革而迅速改變。不過,更關鍵的因素可能是人們已經發現,通過信息化可以引發管理革命,催生嶄新的管理機制與效果。筆者通過調研發現,信息化作為創新審判管理的工具正在引發多方面變化。

首先,信息化改變了司法管理的時空形式。傳統管理的基本時空特征是現場管理,即“面對面”地進行。而由于信息化具有跨時空性的特質,使得非現場管理成為可能,現場管理的必要性、應用率明顯下降。

其次,信息化催生了新的司法管理方式。一方面,它促成了同步管理方式的形成和運用。同步管理方式運用的鮮明體現是案件流程管理尤其是程序節點的設置和使用。電子化、軟件化的管理方式將案件流程按審限分成若干節點,使得管理者可根據案件進程同步實施提示、警告、凍結。另一方面,它促使了客觀化管理方式的推行。傳統的管理方式主觀性強,往往由少數管理者在有限檢查之后,基于印象作出帶有主觀性的評判與決策。而在信息化管理模式下,由于使用了以計算機軟件為載體的評價指標體系,載入相關數據即可自動生成評價,由此評價得以相對客觀化。此外,它還促使宏觀管理方式的創新。例如,信息化為管理者的宏觀、系統性糾偏奠定了基礎,利用其自動生成審判統計數據,可以分析逐月、逐季、逐年的指標變化,發現審判信息變化的趨勢、原因,促使司法者在今后關注、解決。

再次,審判管理信息化還引發審判本身的某些改變。這主要因應卷宗和其他訴訟文書的電子化而發生,體現在與審判密切相關尤其兼具管理性和審判性的某些方面。其一,它改變了傳統書面審理的形態。由于在信息化司法管理中形成了電子案卷,辦案人員在二審、再審可以直接依靠電子案卷查閱、了解案情,作出裁判,而無需依靠傳統紙質化的案卷。其二,電子檔案的生產和運用,還使得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方式發生變化,增強審委會討論案件的實質參與性。過去審判委員會在討論案情時基本上依靠合議庭的匯報,難以審閱案卷材料。而現在承辦人匯報案件時,審判委員會委員可以閱覽案卷的所有電子化材料。其三,信息化還為合議庭合議功能的強化奠定了基礎。如果案卷同步錄入得到推廣與普適,電子檔案可以復制多本,合議之前合議庭人員均可獲得案卷材料,若認真審閱并針對案卷提出問題,那么合議功能將大大增強,共同參與性顯著提高。

然而,信息化管理技術的運用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形成新的問題,需要我們注意:

其一,信息化與司法方式如何磨合。信息化在諸多領域已成效顯著,但為何在司法領域才方興未艾呢?個中原因,可能是因為現代司法所要求的口頭化、文字化與信息化的一些特質存在一定的“排異性”。如果筆者的判斷成立,那么,現代司法的基本原則與信息化所帶來的革命性變化將不可避免地產生一定程度的摩擦,甚至可能阻礙審判機制信息化的腳步。由此,兩者如何磨合,值得深思。

其二,信息化的引入與主體性的悖論。信息化手段可以實現科層制的有效運作、提高科層制的效率,但不能完全改變現代科層制的困境。科層制管理方式愈是創新、強化,管理者權力就愈大,管理效果就愈佳。與之相應,被管理者受到的約束愈多,自由支配的空間愈小。其實,科層制本身是一種“集中式”而非“民主式”的管理。在這種情況下,若一味通過現代技術方式加強“集中”,則可能會進一步加劇管理者與被管理者關系的緊張。

基于上述反思,筆者以為,在推進信息化管理的進程中,應當處理好幾點:

一是處理好審判管理與審判的關系。具體而言,應以公正與效率為標準處理兩者關系,以推進信息化管理。信息化通過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質量評查及裁判文書評查等手段,提高了審判管理工作的質量,但最終目標還在于促進審判活動的公正與效率。所以,信息化管理措施的妥當與否均應以之為衡量標準。

二是處理好遵循司法活動基本原則、規律與推進審判信息化的關系。需要明確,信息化的運用需尊重法治的基本原則和規律,如尊重當事人主體地位、尊重法官主體性地位等。

三是理性看待信息化的作用。信息化只是工具,管理/審判本身才是歸宿,在發展信息化的同時,不能滋生對信息化的過度信任和依賴。

如何進一步推進司法信息化建設呢?筆者的意見如下:

其一,樹立“審判信息化”的理念。所謂“審判的信息化”,是指法院信息化建設應當本著審判工作的基本任務,以為審判提供信息化平臺、為公眾提供以信息化為載體的糾紛解決機制為目標,充分、全面、高效地推動審判機制的運轉。當下審判信息化建設可從多方面著手:一是推進與強化二審、再審機制的信息化。基于電子案卷的普遍化,探索在二審、再審時實現網上遠程開庭審理、以電子數據為依托的不開庭證據交換以及基于電子卷宗的書面審理等。二是推行信息化的集體討論、評議。在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合議庭評議的過程中普遍采用電子案卷的形式,有效改觀長期以來審判委員會決策信息有限、合議庭合而不議的問題,實現集體決策中的充分參與性。三是積極探討一審的信息化。對于可以同步生產電子卷宗的案件包括刑事案件,完全可以思考如何運用電子案卷進行審判。此外,對于是否可以在某些情況下確認電子送達的效力,以解決困擾民事審判的送達問題等,也可以思考。

將“審判信息化”作為重要理念,是基于以下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社會與糾紛本身的新情況、新變化決定了推進審判信息化的必要性。隨著個體與組織在工作、生活中廣泛使用信息技術與手段,進行訴訟的當事人同樣不會拒絕甚至歡迎信息化方式的引入。另一方面,為了實現良好的審判管理效果,加快審判信息化建設也是必要的。因為審判管理的信息化在提高管理效率的同時,也增加了基層法院、一線人員的工作量。這樣,為了提高辦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為信息化提供相應的動力機制,也應該推進審判的信息化。

其二,以“單方信息化”向“多方信息化”轉變為著力點。當前,信息化主要針對法院內部管理,服務對象主要也是法院的管理層,呈現出單方性。筆者認為,從長遠發展的角度看,有必要拓展信息化的主體范圍與服務對象。一方面信息化方式應當為當事人及其律師所采用。在有條件的情況下,當事人的訴訟行為應當信息化,實現網上立案、網上傳遞證據與訴訟文書等。尤其是可考慮搭建法官、律師和當事人之間交流的信息化平臺、構建信息交換機制,如當事人之間可以電子郵件的方式進行某些訴訟攻防活動,法院可以采用電子郵件的方式送達傳票和其他文書。另一方面促使信息化成為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機關的共同行為,明確信息化不是法院一家的信息化,而是整個司法系統的信息化。為此,需要建立一種信息生成和交流的共通平臺,覆蓋范圍應當包括公、檢、法、司的信息數據庫。

其三,以“面向內部”的信息化向“面向外部”的信息化轉變為方向。從法院內部管理的信息化走向服務和面向外部社會的信息化,是進一步構建司法信息化的重要方向。當下的信息化努力主要著眼于法院內部信息化的平臺建設,下一步可考慮強化面向外部社會的司法信息化平臺。基于社會對陽光司法、透明司法、公正司法的呼吁,建構面向社會的司法信息平臺可以作為回應社會的重要抓手。同時,也可以將司法信息化作為服務社會、便民訴訟、化解矛盾、提高糾紛解決效率的重要方式。具體而言,應推進以下建設:一是進一步強化法院網絡平臺的建設,充分公開與司法活動相關的信息,包括審判信息、院務信息與其他相關信息,方便民眾通過網絡知悉法院信息。二是裁判文書網上公開機制建設,除適用簡易程序、調解案件以及涉及國家機密、當事人隱私、商業秘密案件,其他案件經過當事人同意,均可依法將相關司法文書、案卷材料更多地公之于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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