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管理創新是法治的具體化,法治是社會管理創新的保障。社會管理及其創新應當在法治的規范之下進行。社會管理需要法治化,法治需要豐富社會管理的內容。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目標是實現和諧社會。和諧社會絕對不是一個沒有矛盾和沖突的社會,而是看社會有什么樣的化解矛盾的機制。
當前社會,群眾需求千差萬別,利益主體日益多元化,利益關系錯綜復雜,社會問題各式各樣,社會訴求機制不暢造成社會協調斷裂,社會建設相對滯后造成社會控制整合相對不力,社會關系緊張導致群體性事件多發高發。要從源頭上預防和降低社會風險,就要建立公眾廣泛參與的多維度的利益表達機制,為社會各階層提供順暢的利益表達制度平臺,形成規范的對話、協商和處理問題的反應機制,立足于處置“第一時間、第一現場”,真正從源頭上預防和降低社會風險。
在處理矛盾和問題時,應以民意為導向,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使“維穩”的思路從“保穩定”轉變為“創穩定”。
社會管理創新不能突破法律
社會管理創新會建構新的社會管理機制和制度。其中,必然有一部分核心的和重要的機制、制度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通過法律的強制力保證社會管理新格局的長期穩定和有效。這時的社會管理創新,需要法律發揮制度保障的作用來鞏固創新成果。
同時,社會管理創新既然是“創新”,就可能與現有法律制度中某些法律、法規存在沖突。這些法律、法規因社會情勢變化而顯得不合時宜,失去了價值指引的作用。那么,社會管理能否突破現行法律法規?
必須強調,創新不是刻意突破現有法律的界限,而是更好地維護法律、執行法律。社會管理創新應該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之下進行,不能以法治的名義突破法治去搞所謂的創新。如果出現法律、法規滯后的情況,在它們被修改和廢止前,社會管理創新不應以違法為代價而貿然進行。違法的創新行為也許能獲得短期的效應,卻腐蝕著法治大廈的基石,將損害整個法治建設事業。
所以,當社會管理創新與不合時宜的法律、法規發生沖突時,最合適的解決辦法是,根據實際情況盡快修改或者廢止上述法律,打通管理創新的法律通道,讓具有正確價值取向的創新行為在合法的軌道上運行。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社會管理創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在具體工作中,還有一種習慣于以政策、具體辦法或領導指示來變通執行法律、法規的傾向。這種情況是否符合法治的要求?這也許在特定情況下比較容易處理社會問題,但是嚴格來說,法治要求所有的公權力行為要有法律的授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進行;同時行為方式、范圍、幅度等,都要符合法律規定和法律的精神。
維護法治秩序的社會管理制度框架,其實質是要保障人民群眾的權利,保障公民有正常的參與渠道。如果認為政策優先于法律,那就會使制度的穩定性、可預期性受到傷害,最終會損害法治的權威,根本上不利于建立穩定、和諧的社會共同體價值。
社會管理不同于政府管理
我國建設法治國家的進程是采取政府推進型的法治建設模式。有的人認為,加強社會管理就是擴張政府權力。這種看法是不符合社會管理創新的要求的。社會管理不同于政府管理。社會管理的一個重要功能是形成一個政府、社會與市場三者相輔相成的、系統的、完善的、健全的架構,而不是其中單一主體權力的無限制擴張。政府權力應當有憲法和法律的依據,而不能無限制的擴張,否則要承擔違法責任。政府不可能包打天下,包攬所有社會管理事項,而是需要多元化的治理主體,把該由市場做的事還給市場,把該由社會做的事交給社會,清晰界定政府、市場和社會的職責,發揮好各自的作用。
實踐中有人還認為,社會管理創新的目的只是形成穩定的社會秩序。這種看法片面地理解了“秩序”這一理念,在理念上還未徹底擺脫計劃經濟的痕跡。“秩序”表面上看起來是有良好的社會治安、穩定的社會環境。但是,形成社會穩定的方式和落腳點,應當在于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權益。
在這樣一個目標價值取向當中,應當強調公平、正義的重要意義,強調通過溝通、說服、協商推進工作的方式。因此,在當前建構社會管理體系的實際工作當中,要將維持社會秩序的理念,轉變到更深層的以維護保障人民群眾作為社會管理的核心價值上。
社會管理要重視民眾利益要求
民眾合法的利益訴求應當得到認真對待和切實維護。現實中,之所以出現很多官民矛盾,一個重要原因是政府對民眾的正當要求不聞不問,沒有認真對待。表面上看,社會矛盾主要是利益問題,雖然多數可以通過經濟手段化解,但其實質在于民眾的基本權利沒有得到起碼的尊重和充分的保障。
實踐中還有一種觀點認為,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當前的問題可以得到全部解決。但是現實是,我們現在的經濟有了巨大的發展,社會問題不但沒有減少,相反新的矛盾和問題卻在不斷增多,這說明了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性,特別是改變傳統的政府傲慢的工作方式,充分發揮社會協同、公民參與的作用,強調社會、公民、社會組織的共同參與。
對于民眾的利益要求,政府應當認真對待,而不是敷衍甚至走過場。如果對民眾的權利不當回事,即使民眾的利益看起來沒有受到直接損害,或者損害不大,其后果也是嚴重的。
社會和諧與社會穩定應當是一種正比例關系。社會管理的終極目標是使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維護,使人人都享受和諧狀態。創造和諧社會,就應當在法律范圍內維穩,以保障人權為基點。
社會管理創新要以人為本
民意體現的是大眾的普通理性,反映的是社會上較多部分人的共同看法。在社會管理中,應當科學把握民意,正確看待民意,及時回應民意。一方面,社會管理歸根到底是對人的管理,要以人為本,以民意為重要導向和工作重點。要最大限度地暢通社情民意渠道,順應民意,保障民權,使社會管理決策真正符合人民群眾的意愿和需求。另一方面,要慎重辨別民意。在網絡環境下,發表言論比較自由方便,對于某些公共話題,民眾的看法有時會被有意的引導。對此,要認真辨別。檢驗民意是否真實的一個基本標準是,民意是否符合人權保障的理念,是否維護人的尊嚴、公正、法治等基本價值觀。不論媒體或網絡體現的民意是否真實、合理,我們都要及時回應,而且要以開放的心態、寬容的心態去對待,切不可拖延不理,也不能上綱上線的妄加批評。
尊重民意不能舍棄司法的專業理性和公正執法,要在民意與司法專業理性中尋求合理的平衡。要以法治的方式,合法、合理地維護司法的公平、公正、權威,提高全社會的法治意識。
總而言之,以法治理念推進社會管理創新,需要以憲法為根本,社會管理服從法治框架,管理創新遵守法律規定。憲法體現了尊嚴、規則、法治等社會共同體的基本價值,是實現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規范基礎。在現代社會中,憲法一方面是國家基本法律秩序的基礎,而另一方面又是公民的基本生活規范。憲法的核心精神是規范公共權力運行以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實現。憲法確認的公民基本權利是一種客觀的價值體系,是整個法律秩序的價值判斷的原則性規范,是公共權力所應追求的基本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