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樁藥家鑫案,一樁李昌奎案,再次把社會的關注點引向審判和輿論之間的吊詭關系。關鍵問題并不是兩個罪犯該不該被判死刑,而是判決在圍觀、群呼的氛圍里宣告了當下中國現象及其背后的意義、可能導致的制度變遷,這些才更值得我們關注和深思。
在現代法治國家,為了確保規范精密、審判公正,必須承認司法獨立——不僅獨立于政府的權力,而且還要獨立于人世間的輿論。司法也因獨立而產生信任和權威。但是,在傳統中國,由于情、理、法并立的多元結構,作為情理的表現形態和評價尺度的輿論總是在不同程度上干預司法過程。甚至還會出現“經義斷獄”“以理殺人”的觀念以及對“比法律更強有力的群眾意見”的贊美。
歷史上輿論曾經有不同的形狀,包括作為諍爭制度化的“朝議”、在野名流根據道統的“清議”、《史記·田敬仲完世家》里描述的那種稷下先生“不治而議論”、鄉校的“以論執政”“處士橫議”、地方紳士的“公議”以及民間的“世論”。華裔美國歷史學家黃宗智通過實證分析發現,中國的審判制度也存在議論和討價還價的空間,他稱之為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第三領域(the third realm)”。我認為可以進一步把圍繞審判的輿論大致分為對應于不同階段的三種類型。即(1)情理教化式的輿論,主要指通過道德話語在官場與鄉場之間形成某種共鳴結構;(2)人民動員式的輿論,類似尤根·哈貝馬斯所說的“群眾公共領域(plebian public sphere)”,通過內部討論、公審大會以及民憤宣泄等方式加強對立性和排斥的邏輯;以及(3)權利形成式的輿論,在社會體制轉型和重新界定公與私的過程中,個人的利益訴求通過社會溝通活動而放大并被轉寫到規范文本之中。
在當代中國,最值得重視的是輿論類型(2),實際上樹立了作為話語而存在的權力或者規范,通過“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反饋回路在象征性符號互動的場域里不斷流布、擴張。在這個輿論場里,言論可以自由集散,但也可以被某種權力策略所吸引和操縱。因為這里不存在哈貝馬斯特別強調的“理想的發言狀況”,信息是不對稱的,事實是不透明的,結論是不被質疑的。正如美國著名媒體人士沃爾特·李普曼 (微博)早就在《公眾輿論》一書中尖銳指出的那樣,“在所有錯綜復雜的問題上都訴諸公眾的做法,其實在很多情況下都是想借助并無機會知情的多數的介入,來逃避那些知情人的批評”。
在這個輿論場里,各種各樣的消息、意見、謠言、蜚語、誹謗互相碰撞激蕩,不斷形成一個又一個“公論漩渦”。這種公論漩渦進而把更多的議論者卷入其中,制造出某種絕對的權力。在這個意義上,輿論即法律。其結果,很可能是首先權力綁架輿論,然后號稱民意的話語虛擬物乃至情緒化的共鳴效應逐步支配政治以及公共選擇,甚至還有可能反過來導致輿論綁架權力,使得權力運作難以理性化、日常化。其結果,也會助長根據輿論審判案件的趨勢。
圍繞藥家鑫案和李昌奎案的輿論審判,可以看出兩種根本性特征:復仇本位與搖擺不定。的確,對罪犯科以與罪行相應的刑罰是符合正義的。在這一點上,近代的哲學家康德比刑法學家貝卡利亞更加毅然決然,認為殺人犯應負死刑責任是符合社會契約的,是自由主體的自律性題中應有之意。然而,隨著法律學逐步超越罪刑報應論的窠臼,越來越強調刑罰的正當根據的說明以及對情緒化的復仇動機的抑制。這就向刑事司法提出了更高的合理性要求——要求法院不受來自外界的各種各樣的影響,只根據證據和規范進行精密的分析、推理以及裁量,以確保法律標準在理解和執行上的統合,避免一人一是非、一事一立法的混亂,避免審判機關在政治力學的干預下搖擺不定。
令人遺憾的是,司法合理化的進程在中國卻碰到了制度和文化的瓶頸。審判不能獨立于政府權力以及司法腐敗的現實,導致人們必然訴諸輿論監督,尤其是弱勢群體特別需要獲取輿論的支持以實現某種程度的力量均衡,以圖伸冤。藥家鑫案中關于“富二代”“官二代”的風影傳說以及地位卑微的被害人親屬把“不判死刑不葬妻”作為談判手段的辛酸事實,都證明了這一點。
另一方面,審判機關有時需要以輿論為盾牌抵制行政干預。而政府權力也往往把社會反應作為正當性的依據,以民憤為理由干預具體案件的審判過程。而當這樣的干預與復仇的情緒相結合時特別容易得到輿論的支持;谡c群眾的“共識”,加上法院的半推半就,輿論變得日益強勢地左右審判。在政府和社會的雙重干預下,審判機關經常出爾反爾,其威信也就不斷消磨、瓦解。
事實上,一旦事態發展到這種程度,其實輿論本身也難免會反過來變得更加反復無常。在李昌奎案中,輿論實際上也隨著不同審級的判決而在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的極端之間來回滑行。
總之,我們面對的問題狀況是:權力裹脅司法導致輿論容易沸騰,權力綁架輿論導致司法難以獨立;在社會正義與司法正義的激烈碰撞中,司法不斷喪失權威,輿論逐步成為規范。而輿論又是最容易被猜疑、偏執、欺瞞、恐懼以及仇恨所支配、所毒化的,非但不能促成和諧,反倒可能加劇沖突,增強社會的不確定性。這構成輿論審判的陷阱。從藥家鑫案到李昌奎案等等,使得上述中國式司法的陷阱已經漸次裸露出來了。
在現代社會,審判機關被形容為理性殿堂,而貫穿于輿論的往往是非理性思維。以理性的方式應對非理性的事態當然非常困難,而以非理性的方式解決理性的問題結果將更加糟糕。不得不承認,在突發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很難片面強調理性處理,需要根據形勢和直覺采取果斷舉措化解危機。但理性方式還是應該成為審理大量的、日常性的案件的基本姿態,也只有堅持這樣做才能防止矛盾激化、才能防止普通的個人糾紛演變成大規模的社會沖突。
因此,我們雖然應心悅誠服地接受司法參與以及對審判的輿論監督,但審判機關與社會在話語空間上的連貫性還是應主要以限制權力的程序制度為紐帶,特別是通過律師作為知情人的批評理性以及作為中介的溝通作用來吸納輿論、縮小司法正義與社會正義之間的距離,促進解紛方式的理性化。否則,中國司法改革就不可能跳出輿論審判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