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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規模侵權賠償基金:社會管理創新的一個思路
發布日期:2011-11-11  來源:《光明日報》2011年9月29日  作者:張新寶

震驚國人的康菲漏油事故讓人們把關注的焦點再次投向了侵權賠償。事實上,隨著經濟發展與科技進步,人類在享受工業化和信息化帶來的豐富成果的同時,也不得不面對由此帶來的一系列危險與不幸。人們所享受的利益與風險往往相伴而生,現代文明社會已逐步邁入“風險社會”。世界各國已經或者正在面臨著各種大規模侵權的危害與考驗,每天的新聞中都充斥著各種“駭人聽聞”的不幸事件的報道,如日本剛剛發生的福島核泄漏事故、2010年英國石油公司在墨西哥灣發生的石油泄漏事故,以及近年內我國發生的震驚中外的“三鹿奶粉事件”、重慶開縣的中石油氣井井噴案及福建紫金山銅礦污水滲漏事故等。這些事件造成了大量的人身、財產及生態環境的損害,并且多數呈現出了嚴重性、不確定性和持久性的顯著特點,對國家相關部門公平有效地救濟受害者及處理后續問題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大規模侵權頻發的背景下,對于廣大受害人的損害救濟是擺在侵權責任法面前的一個重大課題。傳統的侵權法是以一人造成一人損害為原型和以過錯為基礎而建立起來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機制,但在面對大規模侵權受害者人數眾多、因果關系難以確定等典型特征時不免有些“捉襟見肘”。顯然,應對大規模侵權并非多數單一侵權的簡單疊加,類似事件處理是否得當還嚴重影響著經濟的持續增長及社會的和諧穩定。各國都在結合自身國情尋求解決此類事件的“靈丹妙藥”,如美國發展出了完備的“集團訴訟”機制,我國學者也在不斷探索著解決社會群體糾紛的多元化機制。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綜合國力不斷提高,長期積累的體制性的、深層次的問題也在轉型期不斷突顯,其中隱含的不確定因素使得社會管理面臨新的挑戰。黨的十七大也明確指出,要完善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維護社會穩定團結。鑒于社會穩定對于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的中國所具有的特殊重要性,政府社會管理職能的行使即體現出了舉足輕重的地位。在已發生的“三鹿奶粉事件”等大規模侵權案件面前,行政機關憑借其掌握的社會資源及其保證高效的機制,始終發揮著主導的作用,最終取得了令群眾滿意的效果。這種政府主導的模式是符合中國國情及其權利救濟需求的,無疑是我國應對大規模侵權案件成功的經驗,應予堅持。但在此過程中,是否動用了過多的公共資源,是否保證了足夠的透明度,對受害人的救濟是否充分、及時、公正等問題仍有進一步探討的余地。我們不能沉浸于成功經驗的總結,更需要的是從制度建設層面的深刻反思,以及對應對大規模侵權事件的措施和更創新、更有效、更公正的社會管理方法的探索。

設立與規范完善大規模侵權賠償基金有其必要性。任何一個有良知的人總是希望諸如此類的天災人禍遠離我們的社會,并通過各種手段預防其發生,但無論是缺陷產品、環境污染事故還是其他工業事故,卻總是頻頻給我們造成重大損害。因此如何妥善處理這些大規模侵權所造成的損害,是擺在我們面前的必須去考慮的問題。一般而言,大規模侵權的救濟模式包括司法訴訟、行政主導賠償、賠償基金和責任保險等途徑,這些模式在不同國家、不同侵權領域發揮了各自的作用。由于涉及受害者眾多,價值訴求各異,賠償事宜處理不當可能進一步激化已有矛盾。救濟機制的選擇受到各國行政體制、訴訟制度、文化觀念等因素的制約。

大規模侵權賠償基金是指專項用于救濟和賠償大規模侵權事件的被侵權人人身、財產損失的基金,具有傳統民法上“財團法人”的一般屬性。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下,賠償基金則屬于公益目的的“社會團體法人”,具有中立性,這一基金兼有救濟與賠償的雙重功能。結合我國具體國情,賠償基金的技術性解決方式是應對大規模侵權最有效、最可行的選擇。

首先,賠償基金是在西方國家盛行并被實踐證明效果良好的應對大規模侵權事件的解決方案,其設立與運作可以在平衡效率與公平兩大價值方面收到如下較好效果:其一,可以及時救濟為數眾多的被侵權人,使其迅速獲得生活保障、醫療救治;其二,可以避免過分依賴國家財政救濟侵權人造成的社會不公平;其三,可以為未來可能發現的被侵權人損害尤其是潛伏性的人身損害提供救濟途徑和財力資源。建立基金專門處理受害方的賠償事宜,可以使行政機關從繁雜、棘手的應對工作中解放出來,而由中立的專業人士通過精密的基金管理與運作,更加高效、公正地完成受害者的賠付工作。賠償基金的建立,既避免了占用過多的公共資源而導致新的不公,也使得人民法院免于承擔過重的審判負擔和輿論壓力,節約司法資源。

其次,在我國目前的司法體制之下,訴訟方式難以在應對大規模侵權中發揮主要作用。盡管法院是解決社會矛盾、救濟損害的重要途徑,但在“大頭娃娃案件”、“三鹿奶粉事件”等大規模侵權事件中,法院多以“不予受理”的方式將受害者權利保護的訴求拒之門外。這倒不能簡單歸咎于人民法院的“瀆職”或“冷漠”,實是司法機關掌握的社會管理資源的有限性所致。損害及因果關系舉證上的困難足以讓多數受害者“望洋興嘆”,而訴訟程序的曠日持久更使得“遠水解不了近渴”,受害人損害難以及時得到救濟。不同受害者對法院判決的各異期待,也有進一步激化矛盾的可能。主要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大規模侵權事件,在中國確是水土不服。

再次,行政主導的賠償可以高效救濟受害者,但卻難以實現實質公平正義。這種模式是目前我國政府處理各種大規模侵權案件的主要方法,在應急事件發生時,相應政府部門總是“首當其沖”,在“穩定壓倒一切”的執法理念下,充分利用其掌握的公共資源“慷慨解囊”、積極應對。例如在大連油污事件中,由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號召當地單位和漁民參與清污,并支付(抑或墊付)清污費用,而作為肇事者的中石油集團、中國聯合石油有限責任公司和事發單位國際儲運有限責任公司等企業則忙于大張旗鼓地表彰救火先進單位和個人。對于運用公共財政資源應對諸如汶川地震等自然災害當然無可厚非,但對于有明確責任人的大規模侵權案件,整個社會的納稅人要為肇事的個人和企業“買單”,則顯然違背實質上的公平與正義。

另外,責任保險制度雖是現代社會應付風險的重要創舉,但中國保險業的發展現狀使其難當應對大規模侵權之重任。責任保險制度通過轉移、分散風險與損失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幸事件對受害者及社會秩序造成的可能傷害,被現代社會給予了較高的期待。但由于大規模侵權損害的極其嚴重性及發生概率的難以預測性,許多保險公司為降低經營風險通常采取拒保的立場。而由于我國保險業發展的相對滯后、諸多險種的缺失以及實踐中理賠的困難等因素,通過責任保險制度應對大規模侵權事件顯然不切實際。

通過建立大規模侵權賠償基金的方式來解決相關糾紛,是實現侵權責任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這一立法目的的最佳途徑之一。建立此類基金制度不是一個價值取向方面的事項,也不涉及不同行業、地方利益的調整或再分配,因此不應有較大阻力。作為一個法治社會治理層面的技術性方案,大規模侵權賠償基金應當得到決策層和社會公眾的普遍支持。

工業化和信息化已大大改變了我們所處的社會,所有的人是如此不同,但又密切相關。大規模侵權這位風險社會中的“?汀,需要我們運用“與時俱進”的方式進行應對。賠償基金是現代社會的產物,其運作需要更加系統化、精密化的數量分析,而非簡單的加減乘除。在應對大規模侵權事件中,這種創新的社會管理方式將對保護人民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大有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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