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越是這么想,就越不能理解為什么有人敢當法官,為什么有人知道了自己要當法官竟然還可以食能甘味、睡能成寐?美國已故著名法官倫尼特·漢德一生聽訟,成績卓著,深受人們敬仰。但最后人們請他談談有何感想時, 他卻坦誠地說,對訴訟的恐懼遠勝于死亡和納稅, 實是肺腑之言。
世事之復雜,人心之不可測,事物之多變,恐怕連神都難以把握。凡人如何能洞悉一切,明察秋毫,撥霧見天,伸張正義?聽訟審案,一不留神,則可能殃及無辜,也可能使罪魁禍首逍遙法外。要在正義邪惡、是非對錯之間作到涇渭分明,不偏不倚,不贏不損,法官所面臨的實在是既神圣而有艱難的工作,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勝任。因此,任何社會對法官的資質和修養都會有較高的要求。中國傳統文化要求法官鐵面無私,公正廉明,體恤民情。中世紀西方一些法典要求法官應該具備公正、智慧、堅強、克制、善良、正派等品質。同時還要求法官博學多聞、閱歷豐富。在這個意義上,人們期望法官是神而不是人。
當代自由主義法律傳統已經不太相信那些美好的品質在具體案件的處理上會有多大幫助。因為人世間具備那諸多美德的人畢竟如鳳毛麟角。象索羅門王、包拯、或布萊克頓、庫克甚至霍姆斯這樣的法官幾世才遇一個。要等到他們再世,法院早就被堆積如山的冤案、錯案、懸案壓塌了。退而求其次,自由主義者們只要求法官作到中立、客觀、誠實、有禮,把法官作為人來看待。即使如此,自由主義者們對法官能否作到中立和客觀仍心存疑惑,于是設計了形形色色的程序和制度措施來限制和左右法官,以確保正義的落實。例如,美國的法官們被要求不僅要作到公正,而且要“顯得公正”。“顯得公正”就是看上去公正,就是讓旁觀者對某一場審判有一個公正的印象。換句話說,一份判決的制作者除了必須作到案件內在邏輯上的自圓其說之外,還應該顧及案件當事人、旁觀者、其他法官以及外界輿論對它的可能反應。
當然,一場審判還不足以說明某位法官是否公正;只有法官在若干案件中所表現出來的一貫行為大致公正時,才可以給人以公正的印象。培根雖然能說出不公正的審判會污染正義的源頭的名言,卻因為自己未能堅持到底,涉足司法腐敗,終究不能成為近代法治精神的代言人。而同是大法官的庫克雖然在仕途上大起大落,卻始終如一追求法律至上,最終成就了《權利請愿書》那樣輝煌的杰作。 事殊而理同。
顯得公正有一個前提,就是判決必須公開,而且必須由審案法官簽署。這樣人們才能知道對某一案件的判決是否公正,哪一位法官的判決一貫公正或只是偶爾公正,哪一位法官有真知灼見,哪一位法官只能作到平庸。我們把法官分成若干等級,但我們不知道這些等級到底意味著什么。它們只是因為便于區分隸屬關系而設計的行政級別,還是基于對法官業務水平的一種評判標準?只有當判決公開后,我們才可能從各級法官判決的水平上看出法官的級別到底意味著什么。
既要作得公正,還要顯得公正,這絕非易事。無論把法官看作神,還是看作人,法官都應該受到普遍尊敬。而這種尊敬不僅僅是因為法官背后的強制力,不僅僅是因為法官為我們定紛止爭,也不僅僅是因為法官為社會懲惡除禍,更重要的是出于對法官所面對的困難的深刻理解。百官之中,唯有法官難做。法官是普通人,但由于他們被擺在一個不普通的位置,我們便不能把他們作為普通人看待。這就是為什么西方人總會稱法官為“尊敬的法官”或“法官大人”。 崇高的職業需要具有超凡的才智、豐富的情感和高度靈性的人。不是隨便任何人都可以當法官的。
最低限度,法官應該具有誠實、敬業、熱愛生命等品質。穿上法袍,戴上假發,君臨法庭,這時的法官活象一個演員。但法官畢竟不是演員。演員是假戲真演或真戲假演,而法官則是真戲真演。虛是戲的生命而實則是司法公正的源頭。一個不誠實的法官可能作出一次公正的判決,但決不可能成為一個公正的法官。
法官應該是一個誠實的人。誠實的人是一個實事求是、不說或盡量少說空話的人。關于不說或盡量少說空話方面, 有一個很好的例子:一般明智的人剛剛被任命為法官后,都會向前輩法官請教,希望從中受益。 前康涅狄克州高級法院法官羅波特·散特回憶說,他初為法官時,一位出色的同僚給了他兩條忠告:一是不要把法袍穿在西服上面,二是開庭前先去上廁所。這是兩條何等實在的忠告!但散特法官覺得還遠遠不夠,便去請教該法院的主法官。主法官的回答是,審理案件的風格因人而異,你應該發展你自己的風格,僅此而已。 這兩位法官平實的忠告不是什么大道理,但對于新上任的法官來說卻要比空泛的大道理管用得多。而這決不僅僅是實用主義的簡單范例。
法官應該是一個敬業的人。“業”在這兒的含義是韋伯所說的“志業”而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職業”。一個人的理想、事業和生命,三者結合起來稱為“志業”。 敬業的法官以聽訟理案為事業,以追求正義為理想,把畢生精力奉獻給自己的理想和事業,只憑自己的良心行事。敬業的法官是熟諳自己職責的法官。他知道該向誰負責,不該向誰負責。他忠于自己的志業,服從法律,服從正義,向當事人負責,向自己的同僚負責。更重要的是他知道自己的局限。他以無限虔誠的態度對待每一份案件,但并不關心某一項社會政策執行的情況,因為執行社會政策不屬于他的職責。他是獨立的裁判,而不是政府的工作人員。他為民眾辦事,但卻不是人民的公仆。
法官應該是一個熱愛生命的人。法律的基礎是理性,法官斷案也應憑借理性。但是,冷冰冰的理性之光需要想象和感情的溫暖予以調和。而“只有熱愛人的人才可以審判人”。 雖然現代法律觀念提醒人們,法律制度的自治要求法官在穿上法袍的那一刻起放棄一切原有的信念和感情,使自己的腦袋成為一塊無色無彩的玻璃板,但古今中外那些家喻戶曉的杰出法官無一不是法理情并重者。事實上,具有玻璃板資質的頭腦恐怕無論從事任何活動,都不會出類拔萃。理想的法官應該是心性、智性與靈性三方面都得到了高度發展的人物。而不是鬼故事中的那些冷酷無情的判官。一個只會援引法律規則的人有希望充當一副性能良好的法律機器,但卻不能成為一名受人敬仰的優秀法官。
(原載《法學家茶座》第1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