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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監督司法應回歸理性
發布日期:2011-08-31  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  作者:賈 宇
  自藥家鑫案、李昌奎案引起普遍關注后,網絡媒體接著爆出云南昭通男子賽銳27刀砍死女友,二審被改判死緩的案件;桂林人梁勇殘忍殺妻并肢解、水煮,二審被改判死緩的案件。受害者家屬紛紛表達對法院改判死緩的不滿,在網絡民意的推動下,強烈要求再審判處罪犯死刑立即執行。一時間,“死緩翻案風”風生水起,莫衷一是。
  對此,我的基本觀點是:網絡民意殺聲一片,應當引起全社會的冷靜思考和憂慮。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也要接受監督,但一切監督者的評判標準只能有一個——判決是否合法。

對網絡民意的冷靜思考
  無論公眾出于什么樣的憤怒,在一個和平年代的文明國家里,出現一浪高過一浪的喊殺聲,讓人不能不深感憂慮。
  慎刑恤典,在中國傳統文化中歷來是官方的主流觀點。早在我國西周時期的經典著作《尚書》就提出“罪疑惟輕,功疑為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的主張。先圣孟軻早在兩千三百多年前就提出了“不嗜殺人者能一之”的統一論。
  我們回顧中國古代“盛世”的歷史,盛世的締造者均有一條共同的經驗,即明德慎刑、恤刑,所謂“刑罰為盛世所不能廢”,亦“為盛世所不尚”。從文景之治到貞觀之治再到康乾盛世,古代所謂明君,無不主張慎刑恤典,仁愛寬刑。
  在我們的國家經濟、政治、文化全面發展,國內生產總值位列世界第二,又一次走向偉大復興的時候,在我們建設和諧社會、開創盛世的時代,人文復興同樣值得期待,民眾的平和寬厚之心更有高的標準和要求,而不是相反。

司法監督的評判標準
  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也要接受監督,但一切監督者的評判標準只能有一個,即判決是否合法。
  其一,民眾監督司法審判是一項憲法權利。司法必須自覺接受來自方方面面的監督,也包括來自媒體和輿論的監督。憲法中賦予公民的控告、申訴、批評、建議、檢舉的權利中,當然也包括對司法工作的批評權。
  其二,要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我國憲法第126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近年來,這一憲法原則很少被提及,有人擔心強調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會被誤解為主張西方的司法獨立和三權分立;或者被誤解為拒絕人民群眾的監督,這些認識是錯誤的。
  其三,對司法的監督必須依照法律監督,評判的標準只能是法律。以近期輿論爭議的這些死刑立即執行變死緩的案例為例。我國刑法第48條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可見,只要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都是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包括判死緩的犯罪分子也是。而對這些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判處死刑后,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都可以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也就是說,如果嚴格按照刑法條文規定,判處死緩并不需要具備什么特別的從輕理由,反而是立即執行的,要具備“必須立即執行”的理由。
  刑法為什么這樣規定?因為在廢除死刑已經成為歷史趨勢、世界潮流的情況下,我國刑法仍保留死刑,是一種不得已的選擇,因此在法條上體現了“不廢除死刑,但嚴格控制”、“少殺、慎殺”、“可殺可不殺的堅決不殺”的立法思想。而在司法實踐中,實際上還是做出了妥協的,事實上適用死緩的案件,基本上都有某些法定的酌定的從輕情節。如在某些判處死緩的案件中,自首、立功就是法定的從輕情節,民間矛盾激化、鄰里糾紛、婚戀糾紛導致的殺人犯罪,犯罪后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等,就是酌定的從輕情節。無論判處死緩還是死刑立即執行,大家都不應以情緒和感受,而應理性地以法律規定為標準來進行討論。
  對于主觀惡性極大、犯罪情節惡劣、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后果嚴重的某些案件,在洶涌的民憤和可能因此引發的官憤面前,如果法院判處罪犯死刑立即執行,忽略了案中存在的自首、立功等法定的可以從輕的情節和認罪悔罪等酌定從輕情節,法院認為本案“必須立即執行”。我對這樣的判決表示理解和尊重,因為法院這樣的判斷在憲法和刑法賦予的職權范圍內,符合刑法的規定。
  而對同樣主觀惡性極大、犯罪情節惡劣、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后果嚴重的某些案件,如果法院關注了案件存在的自首等法定從輕情節,犯罪系由民間矛盾、鄰里糾紛、婚戀糾紛激化而導致,以及犯罪后的認罪悔罪、積極退贓、退賠、取得被害人諒解等酌定從輕情節,認為案件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我對這樣的判決也表示理解和尊重,因為法院這樣的判斷同樣在憲法和刑法賦予的職權范圍內,符合刑法的規定。
  在關于目前某些案件判處死緩是否正確的爭議中,輿論當然很難證明判決的違法之處。因而我認為,大家還是應當回歸理性,尊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最不希望看到的結局是:輿論無法指出、人民法院也不知道自己的判決有什么法律上的錯誤,大家只是仗著人多勢眾、形成法治外的巨大壓力,撬動中國特色的權力運行機制,迫使法院作出違心的改判。那不僅將是司法的悲哀,也將成為中華民族法治進程、文明進程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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