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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年6月16日下午三點
地點: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大會議室
報告人:臺灣大學熊秉元教授
主持人: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周永坤教授
出席人:王健法學院院長胡玉鴻教授以及部分師生
周永坤(以下簡稱周):熱烈歡迎熊秉元教授來我院做學術報告。熊秉元教授1957年出生于臺灣,祖籍大陸,畢業于臺灣大學經濟系。他在美國布朗大學取得碩士、博士學位后返回臺大任教。熊秉元博士是臺灣大學的教授、中國科技大學講座教授等。熊教授的研究領域是經濟學,除了學術論文外,出版過《尋找心中那把尺》、《熊秉元漫步法律》等。他善于從經濟學角度分析政治過程、法律、倫理等社會現象。熊教授英文特別好,在與我來往的信件中都是用英文。我希望他今天的演講用中文。
熊秉元(以下簡稱熊):胡院長,各位同學好!我先了解下今天同學的組成,是本科生的請舉手……碩士班同學請舉手……絕大部分都是碩士班的同學。博士班的同學請舉手……有兩位。我和胡院長和周老師心儀已久,但就是沒有機會碰面,今天是第一次碰面。在開始之前,我先澄清一下,為什么我用電子信的時候都用英文。那是因為我到現在為止不會用中文打字,不會用中文打字的原因很簡單,我希望來往信件用英文,這樣我就不會放棄英文。那樣寫英文論文的時候那就比較容易,這純粹是功用上的考慮。我中文的文章是用手寫的,然后由我的助理處理。
今天下午的時間很寶貴,我希望在這一個半小時到兩個小時之間,能和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的同學和老師交換意見。今天的方式很簡單,我希望借著一些實際的例子跟各位討論。
大家都很清楚,經濟學碰上法學是一個很特殊的驚艷。浙江大學光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羅義東教授說:“凡是一個經濟學家走到法學院,就像蠻牛走到一個瓷器店,效果不是很好”。同樣一只“熊”走到一個法學院效果也不是那么可觀。不過沒關系,我們讓證據來說話。希望接下來的九十分鐘到一百分鐘能是一個有趣而有收獲的過程。但是有一點,請各位能配合一下,為了使我們的溝通能夠有效率,請各位務必不要講話,如果你有任何意見請舉手,我一定請你表示意見。在整個過程,我希望只有一個聲音,這樣會比較有效率。這點請各位配合!
那么,現在講座開始。首先請各位看看黑板上這四句很簡短的句子:he hit me!mom promised me! that’s mine! father said so!有哪一位能說出這四句話是誰說的?
同學:請問是伯爾曼說的嗎?
熊:你怎么知道?
同學:因為我在南方周末上看到過相關報道。
熊:非常好,那我們的過程會相當有趣。那么,你能否請你告訴我,他講這四句話的背景,他為什么講這四句話。
同學:他可能講述的是兒童對法律的一種直覺。
熊:講得不大對。伯爾曼講過一句很有名的話,當然翻譯有些出入,“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形同虛設。”但是這四句話是他在超過九十歲的時候,在接受他住的地方的一家報紙訪問的時候說出的。所以,我很驚訝!他對記者說he hit me!——他打我!mom promised me!——媽媽答應我!第三個是,that’s mine!——那是我的!第四個是,father said so!爸爸說的!他對記者說,他雖然到了九十,但他從小就是個學法律的人。請問各位,he hit me!是不是刑法;第二個,mom promised me!是契約法;that’s mine!是財產法;第四個,father said so!這是憲法。所以,這故事告訴我們在美國大學是從經驗中闡釋法律。接下來,請問各位,justice對各位來說怎么界定?是local還是universal?請問博士班的同學“正義”是什么?
博士生:正義是很難用幾句話去描述的。
熊:請問正義是一個普適皆然的概念還是地域性的概念?
博士生:正義應該是一種普適皆然的概念。
熊:為什么?
博士生:因為它是一種價值!
熊:另一位博士班的同學,請問你的看法?
博士生:正義既是一個普適皆然的概念又是一個地域性的概念。因為不同地區、國家的國情等因素不一樣。
熊:正義這個概念應該分成兩個層次:第一,觀念層面上,它是一個舉世皆有的概念;但是它的實質內涵是地域性的。正義是一個舉世皆然的概念,但是他的內涵是被地域性所充填的。舉個例子——換腎。因為腎是個稀缺性資源,在美國各大醫院采用的排序指標是不一樣的。甚至在實際操作中,有美國黑人捐出一個腎,指明捐給黑人;又例如,每年美國給各國都有移民配額,這也是一個稀少缺性資源,怎樣分配才是公正合理的?實際的運作是政治角力的后果。正義在不同的地區有不同的內涵。這提醒我們,正義有兩點:第一,我們可以把各式各樣的法看成是游戲規則;第二點,把這游戲規則看成是工具;第三點,概念本身也是工具。今天下午,我希望借著這三個理念闡釋法律。希望今天各位同學和老師能體會到經濟分析的趣味,我們可以把法律當成一種工具。
請問各位,你的法學知識能否告訴你如何來選工具?我借著下面的例子來講。第一個例子,某鄉公所擁有一個骨灰塔用來放骨灰給家屬祭拜,有一天發生意外,燒了幾十個骨灰壇,骨灰散了一地,鄉公所也承認管理疏忽。現涉及到賠償問題,如果你是法官或是律師,那么賠償的依據是什么?
同學:我將訴諸精神損害賠償。
熊:那精神損害賠償的賠償坐標是什么?
同學:根據近親屬精神受損害的程度。
熊:請問各位,心理受損的程度是不是一個能夠操作的概念?可不可以?
同學:不可以。
熊:那有沒有其他替代方案?這是真實的案子,假設各位就坐在法庭上,你將怎么辦?
同學:這個案件可以主張違約之訴,在違約之訴的同時主張精神損害。
熊:請問你根據什么標準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
同學:骨灰是寄托著死者的近親屬對死者的思念之情,可以參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紀念物。(同學的意見有:根據骨灰壇的價值確定骨灰的價值,根據死者死亡年限,親疏關系或祭奠次數等確定賠償數額)
熊:這個例子已經反映了法條有時而窮。我向各位解釋一下,在生活經驗中有沒有相近似的情況,以此為參照來確定損害賠償的標準?骨灰壇放在骨灰塔里面是一個服務性契約,就好像我的一件襯衫值一千塊人民幣,但送到洗衣店洗洗壞了。請問各位,我能否主張賠償一千塊人民幣?不可以!因為根據洗衣店的行規,假設洗一次襯衫十塊錢,那我的襯衫最多能獲得賠償一百塊。服務性契約就是形成這樣一種慣例。當我們投遞平信、快遞、掛號信、報紙掛號,一旦出事,不同的服務性契約賠償的標準不同。有人會提出骨灰不同于衣服、掛號信。如果根據這個邏輯的話,難道送小孩去托兒所,萬一小孩有意外,我們是否要根據小孩在托兒所每月所花費的奶粉錢賠償小孩的生命呢?我們看到這個事件跟前面案例有本質的區別,前面講的是服務性契約——骨灰是個物,后面講到的是生命。骨灰是比較接近服務性契約的。同時,我們也看到即使是生命也是按照不同的標準來間接定價的。例如,走路不小心被車撞死;花兩塊錢坐公車出了意外;坐和諧號動車花了兩百塊錢,不小心出了問題;再如坐飛機;一旦發生意外后,同是一條性命,但獲得的賠償數額是不同的,因為賠償的基準是根據服務性契約。這個事例,在我的一本書《漫步法律》第二章有分析,而幫我寫序的王澤鑒大法官、司法官訓練所所長林慧芳博士,這兩位法學大家都特別提到這個例子。因為他們兩位都覺得在傳統的法律訓練中不知道怎么思考這個問題,因為超出了法條的規定之外。我所講的是從你們的生活經驗中尋找參考坐標反而更有說服力。
再看下面這個例子。某演出團,在去演出的路上,一輛載著老虎的車在十字路口遇到紅燈,于是就停于路邊,一位資深美女(38歲)好奇伸手去摸車內“大貓”,可伸進去后不幸被老虎咬斷手臂。在此案中,到底誰應負責任?怎么賠償?
(同學的回答主要有以下幾種:(1)馬戲團承擔主要責任;(2)馬戲團與受害人各承擔一半的責任;(3)馬戲團應承擔全部承認,因為老虎是危險動物,馬戲團應盡更多的義務盡量避免危險的發生,而不能僅僅在車上做出提示;(4)受害人應承擔主要責任;(5)受害人負完全責任,因為受害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危險是她自己引起的。)
熊:讓我們用證據來說話,臺灣法院的判決是馬戲團承擔百分之百的責任。原因很簡單,這涉及到一個法原則,從成本效益角度來解釋會很清楚,即最小成本防范原則。這種案例在英國發生過,比如馬路施工工地上,需要使用炸藥,存放炸藥的地方豎著一塊寫著“不能觸碰”的牌子,而一些小朋友觸碰了炸藥發生了不幸。當一個人把極端危險的東西帶到人群的生活范圍之內,這是嚴格責任。同樣的道理,如果馬戲團的車子是“回”字型的車子,就不會一伸進去就被咬到,而馬戲團采用“回”字型的車子成本很低。再者,當車子開始進入人的生活環境,馬戲團就應承擔全部責任,承擔防范意外的成本。
下面講第3個例子,這會涉及到法經濟學的一個重要觀點。波斯納提出財富極大(財富最大化)原則,他認為法院的判決應使得社會的財富越來越多。我認為,追求財富最大化,至少有兩點好處:第一,資源越多,人民的尊嚴提高,權利會得到更多的支持。對此大家有沒有問題?
同學:首先,在社會資源相對疲乏的情境下,這個結論可以成立。但是,社會資源達到相對飽和的時候,這個結論就難以成立;其次,社會資源的增加并不一定意味著人民掌握的資源增加,這與資源的分配緊密相關,所以權利與資源的增長之間不是簡單的關系,還需詳細的論證;最后,權利不同于利益。
熊:讓我們用證據來說話。雖然分配的問題很重要,但是我剛才所講的是一個一般性的論述,社會資源越多,人民(不管是富人還是窮人)的尊嚴是不是會提高?舉個例子,現在蘇州外面的行人道上都有盲人磚,請問各位三十年前有沒有?
周:沒有,這個我可以證明。
熊:好,周老師證明了。請問各位三十年有沒有盲人?三十年有盲人但是卻沒有導盲磚。當時主要是關注主流價值,大部分人都不容易,小眾文化、弱勢群體就被忽視了。所以,我講的是一般性地提高了人的尊嚴。第二個例子,讓各位的生活經驗來說話。各位住在蘇州,如果哪位同學在校園里得了急性盲腸炎,附近的醫院不能夠救治的話,可以立即找到救護車載到大醫院進行救治。但是如果是住在偏遠地區,則缺乏這樣的條件。所以,我講的是一般性的論述,沒有涉及分配問題。一般性地,當社會資源越來越多的時候,人的尊嚴就會水漲船高,權利的背后關涉到社會資源。今天的蘇州地區,不但人的尊嚴提高,連狗都穿著毛衣走來走去。所以,社會資源越多,人的尊嚴會得到支撐,權利的實現不能只靠理念,而特別需要物質條件的支持。對此大家還有沒有問題?
同學:我認為應該區分權利與權利實現的可能性。社會資源越多,只能說是權利實現的可能性越大,而權利是固定的。
熊:我們應該用事實和證據來說話,這樣比較有說服力。權利是處于變化之中的。比如,動物的權利從無到有,處于變化之中,現在的狗冬天還穿著毛衣,你認為動物的權利從哪里來?
同學:我認為動物沒有權利。
熊:事實中動物是有權利,而且處于變化之中。現在再講一個觀念,根據財富最大化原則,如果通過自愿性的交易,資源會流向價值最高的使用途徑,這表明資源使用是一種合理的情形,而不是訴諸正義等空乏的詞匯。為什么posner強調財富越多越好?因為以財富極大為目標,設計公共政策就比較容易。如果以社會的善越多越好、社會的正義水準越高越好、社會愛國心越多越好為公共政策的目標的話,那么哪個更加具有操作性呢?抽象的價值很難操作,而財富作為間接的工具則比較容易操作,透過財富可以使社會的其他價值容易得到支撐和保障。
下面再講個事例,讓證據來說話,看看究竟怎樣把財富極大化這個原則與法律案件做個連接,這個案件是在波斯納的書里提到的。在1905年左右,美國紐約出現的案例。有一個攝影師背著很重的攝影器材,長途跋涉到喜馬拉雅山照了很多漂亮的照片,回到紐約希望能夠買個好價錢,將照片交給沖印店沖印。各位知道人生不如人意事十有八九,倒霉的是二十卷底片被弄壞了,責任非常清楚,沖印店也承認是自己的錯,這時就面對賠償問題。攝影師說來回長途跋涉非常辛苦,還花了五萬美金,所以要求賠償五萬美金。請問各位老師同學,如果你們作為法官,該怎么判這個案子?是否要賠償攝影師五萬元的損失?還是按照底片的成本?這就考驗各位如何把學到的知識與實踐中的案例做一次連接。假設膠卷價值二十元,是賠五萬、二十元,還是二十元到五萬之間的一個數字?
同學:五萬元。
同學:五萬元及相片的價值。
同學:二十元,理由是損害多少就賠多少。(舉手表決三種觀點)
熊:非常奇怪,王健法學院各種學說各占陣場,沒有主流價值,沒有主流價值這就比較奇怪。(場笑)
讓我來說明,各種賠償的理由何在,以及應該如何來分析這個案件。用一個簡單的方式,第一種判決:賠償五萬塊或者是更多。這種判決對未來會產生的影響是:對攝影師來說,以后不會提醒沖洗店對膠卷的特別價值與意義,因為如果有損失就可以通過打官司來得到全額甚至更多的賠償,因此攝影師不會改變他的行為;對沖印店來說,我們知道沖印店是小本生意,他們就會由此案而減慢以后沖印的速度,以小心避免損壞造成的巨額賠償,或者是差別定價;對司法體系方面,會因此案攝影師的勝訴而導致以后更多類似訴訟,司法體系的負荷將越來越大。
第二種判決:賠二十乘以二,即四十元。對各方的影響是:攝影師以后對于重要的東西的沖印,則會提前提醒沖印店;沖印店來說仍會如以前一樣快速沖印,只對于有特別提醒的膠卷進行特別處理并另行定價;司法體系將來也會較少遇到類似的問題,相關負荷也會減少。
從長遠來看,選擇第二種對于經濟活動有正面的鼓勵作用,而第一種會使經濟活動緩慢下來,此案呼應了財富最大化的觀點。這個例子示范了對于法院應該怎樣做出財富最大化的判決,即我們從結果來形成判決,也就是根據判決對各方所造成的激勵與影響,這是一種往前看的視野。關于這一點大家有什么看法?
同學:這給法官造成的負擔將更重!因為如果這樣判決的話,那么法官必須是一個預言家、經濟分析師、社會學家,而真正的法官應該從權利出發,權利是法官的強項,而利益最大化是經濟學家的強項。
熊:假如法院判決賠五萬,是不是搬石頭砸自己的腳?為什么?因為,之后類似的問題將不斷出現,比如洗衣店洗衣服之類的案件等。如果這個問題能成立的話,司法領域是不是要面對更多類似的、無窮盡的案件?我們再來切割一下這個案例,底片價值二十元,這是一個事實;另外一個事實是,到很遠的地方照相成本是五萬,還有一些如生日宴會這樣的情況所支付的成本是不是也要計算進去呢?那么法院根據損失來賠的話,面對這樣不同的問題,到底該怎樣判斷具體賠多少?從某種角度來講,這個案件發生在1905年,當時還沒有法律的經濟分析這一方法,法官也不是明確地遵循經濟學家的邏輯來判決的,但是之所以現在提這個案件,是因為它反映了經濟分析,現在我們從經濟的邏輯來解釋這個案件,可以一針見血地找出案件的問題的關鍵所在。
同學:這個事情發生在1905年,可以說是一個特殊的情形,當時可以說是鼓勵經濟的繁榮,可是現在我想世界上任何法院都不會出現這樣的事情。
熊:請問周老師,今天如果這個事情出現在中國大陸,你覺得應該怎么賠償?
周:這涉及到對當前中國可能司法的一種預測,這個預測是比較難的。我姑且做一種猜測,可能是在二十塊到五萬之間來做選擇,但是這個選擇絕不是出于經濟分析,而是出于法院本身利益的最大化,即只是為了擺平一個案子,而不是考慮到經濟最大化。
熊:周老師講的非常有趣,但是請各位仔細想想周老師講的是一個法院本身利益權衡的問題,這正是法院自身對自己做了一個有效益的經濟分析,不是嗎?所以,主要看分析的標準是什么?不論是1905年,還是現在,我們可以不說“經濟分析”這四個字,但是我們在法學之間處理問題是不是都是關于價值之間的取舍?所以,問題就是關于價值取舍的依據是什么?是直覺判斷、道德哲學還是其他什么標準?對這個例子,大家是否還有疑問?沒有的話我們看下一個例子,這個例子更能反映出經濟分析的特質。
在臺灣法經濟學課上,我說這樣一句話:“對于公平正義的追求不能無視于它的代價。”在我講完這個觀念之后,立刻有同學反問:“曾經一個法律學者說過,各位所從事的是法學的職業,這是一個有著高貴傳統的事業,各位有捍衛公平正義的使命,希望各位能夠承接這個光榮的大業。所以,假如有一個人偷了一塊錢,我們要花十塊錢也要把他抓回來,因為公平正義是非常重要的。”這樣一個故事,非常有趣,但非常可惜,花十塊錢把一塊錢找回來,當然不錯。但是,如果不是花的不是十塊錢,是一百塊錢,如何?一千塊錢,又如何?一萬塊錢又如何?一百萬呢?是否愿意有人偷了一塊錢,我們要花一百萬把它找回來?這時我的一個研究生反問:“我們都看過一個電影,叫《搶救大兵雷恩》,電影講述的是一個家庭很多兄弟都陣亡,只有一個尚存,于是這位母親寫信給總統,希望把尚存的孩子救回來,于是由湯姆漢特率領一個特險隊出動救援,結果犧牲了八個人。”我的回答是:“為了搶救雷恩大兵死了八個人,故事很好,那如果不是八個,而是八百個呢?”各位,當你們在看這個電影時怎么想?認為自己是這個被搶救的人,還是犧牲的八百個人呢?哪個幾率比較大?后來我把這個故事寫成一篇文章,叫《薩夢武搶救雷恩大兵》。當時是在浙江大學訪問時,南方周末派了一個記者到浙江大學,邀請我做一個專欄,叫“薩夢武搶救雷恩大兵”,因為南方周末希望讀者與作者之間有交流,于是公布了一個郵箱。以前的文章公布一周后一般有十到二十封的讀者來信,而這次的文章至少收到一百封,而大多都是叫罵,說這個作者頭腦不清醒,還有的說一個偷了一塊錢的小偷不抓,那有可能變成中偷,中偷不處理會變成大偷,再變成大盜,最后變成陳水扁這樣的人物。還有一位讀者說覺得很奇怪,臺灣大學的學者竟然是如此。還有一個讀者講,過去看到毛澤東的一句話“有些人不該讀書,因為有的人讀書越讀越笨”。以前不知道是什么意思,這次看了這篇文章終于明白了。那請問各位,這個邏輯是否有問題?小偷不處理會變成中偷,中偷不處理會變成大偷?這已經超越了各位從法條來解釋法條,而是各位對司法體系、法律結構的一種認知,對于這“小偷不抓變成大偷”的論斷,大家覺得有沒有問題?
同學:假設的基礎不具有普遍性。
熊:為什么?
同學:這只是一部分現象,是一種可能性。
熊:所以有的會從小偷變大偷,而有的人不會?
同學:一個人的發展不能以是否被抓來定他的走向,因為影響他的因素有很多。
熊:所以認為“小偷變大偷”這個論斷不是必然的,是吧?有沒有其他意見?面對這種質疑,究竟如何來回應?
不知各位在法學教育中是否參觀過監獄,參觀過的會知道,監獄是一個很好的職業訓練所,剛進去時是小偷,然后會逐漸升級、技術改進,變為中偷或大偷,這實際上是一個趨勢。所以現在很多地方都實行緩刑或者緩執行,因為不希望有的年輕人,有的初犯就被關進監獄,受染缸染化,那會很麻煩。以上提到的問題有的是確實存在的,但是我要論證的是這個邏輯有問題,這個讀者的質疑挑戰我的智力,我的回應有兩點:一個是水平方向,一個是垂直方向。水平方向的意思是從左到右,也就是說在這個社會上有很多的案件,比如偷一元、偷一百萬、殺人、強盜等,如果根據這個邏輯,一塊錢的犯罪要抓的話,是不是會產生“排擠效果”,也就是說用某個資源去抓偷一元的小偷,是不是就意味著我們就不能用同樣的資源去抓其他的犯人?如果全抓的話,又有哪個社會能夠承擔這么沉重的成本?所以“微罪不罰”就是這個原因。然后我們再看這個垂直方向,從上到下是大偷、中偷、小偷,那么按照這個邏輯,小偷下面是不是還有小小偷,小小偷下面還有小小小偷,那么什么叫小小小偷呢?當然就是各位同學了,比如考試不小心看了一下別人的答案,去偷別人的果實等等,大家講這是不是所謂的小小小偷?有哪個社會能夠負荷這么小的案件?所以我們能夠看到這個邏輯是有問題的。
我跟大家提到,這篇文章刊登之后有一百多封來信批評,只有一封是贊成的,即在追求公平正義的時候要有成本的觀念。很奇怪,這封信是來自北京的一個地方法院的法官,他說從實踐的經驗中能深刻的體會到司法資源遭到誤用的情形。比如,通常有人寫信告狀,院長則下令到很遠的地方去查封,去罰款五、六萬元,或者把人抓回來,結果這個法官就千里迢迢跑過去,結果對方跟本沒錢,所以白跑一趟。但由于這是上級交辦的事又不得不做,這種事非常多,這是不是就會產生“排擠效果”?正事沒處理卻做了無用功,浪費了司法資源,這是在司法領域有實務經驗的法官的切身體會,在追求公平正義的時候應該考慮到司法資源本身是極其有限的,所以應該好好謹慎的使用。我再說一句:對于公平正義的追求不能無視它的代價。
最后,我提出以下幾點觀察,供大家參考。剛才我提到在上海交通大學、浙江大學、吉林大學法學院的講學過程中,接觸的都是大陸非常優秀的法律學生,剛開始法經濟學對他們來講是很陌生的,經過一次密集的課程,四周有三十二次課程,同學在他們的學習報告中說這門課像是給他們開了一扇窗,思維方式跟過去完全不一樣了。甚至有同學夸張地說他在這一個月里面得到的啟示超過他過去七年的法學教育所得,這不是很輕的一句話,這表示這種思維對他有很多的參考價值。有一位上海交大的博士研究生,去年發表了兩篇論文,他跟我講上了一個月的課后,改變了他對于法學的基本認識。由于今天僅僅有兩個小時的時間,所以不能更多地、詳細地介紹法經濟學的知識,但愿以后有時間能給同學們上一套比較系統、完整的法經濟學課程。
讓我再說下法經濟分析的方法論。我所使用的方法論是引自posner的一本書《正義/司法的經濟分析》的第六、七章的內容,各位不妨去看看作者在這兩章所分析的是什么。看過書的同學知道,作者分析的是初民社會的性質以及法律,所以說方法論是先對初民社會的社會性質有個解讀,再來闡釋初民社會的法律是怎么回事。那么問題是,為什么一個現代的學者能夠對初民社會的法律做出解釋呢,他依據的是什么?依據的是行為理論、經濟學,利用經濟學的邏輯。所以,將來希望能夠有完整的時間能夠向大家展現另一套思維方式,也就是依據經驗,而這些年在這方面所取得的成果是非常多的。對于法律的經濟分析,各位相當于學到了一個強而有力的工具,利用這個工具,你會對法律的解釋和認知更有自信,能夠講出一番道理來,能夠說服別人,同時說服自己。
再提出一點供大家參考。上面我所提到,在大陸的三所大學的密集教學過程中,除了我所介紹的經濟學之外,所用的法學教材都是些部門法教材,上海交大和浙大用的是刑法,吉林大學用的是刑事訴訟法,而現在用的是王澤鑒的民法。所以,我對他們所提出的要求就是用你所知的經濟學邏輯去解釋這些部門法背后的邏輯所在,慢慢的你就體會到法律都是界定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而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就涉及到價值的取舍,這就涉及輕重、大小,不是訴諸大腦中一些很奇怪的念頭,而是要看看這些人際關系所隱含的利益結構是如何。
讓我舉出個簡單的例子作為今天講座的結束。我們知道在民法中有個規定,你家所種的蘋果,成熟后掉落在隔壁的土地之上,如果鄰地是私人的,那么蘋果的所有權就屬于鄰人,而如果鄰地是公有的話,蘋果就屬于你,那么我的問題是為什么法律會做出如此不同的規定?這其中的邏輯何在?請同學們思考下為什么?
同學:我以為是采摘的方便吧。蘋果落在鄰地,鄰地的人可以很便利的采摘到。
熊:我感覺大陸法系的法律教育,都是從法條開始,往下講,但是對于法條背后的背景、來源、結構以及原因何在,通常并不知道。我剛才所提到的方法論,是對人的行為、社會的結構有個解釋和了解以后,再去解釋法律,也就是把法律的來龍去脈都解釋清楚。各位所知道的是什么,而對于為什么卻講不出一番道理來。所以,我們所提供的教育不僅是要知其然,同時要知其所以然,更多的要知道為什么。對社會發生變化后,我們要知道它為什么發生變化,要講出道理來,難道不是嗎?
關于這個實例的分析其實是很簡單的。各位想,我剛才講到,法律處理的是價值的沖突與取舍。在此實例中,當果實成熟掉下去的時候,果實作為一種財產,是有價值的,那么與之競爭的另一種價值是什么呢?我們知道,如果鄰地是私人的話,那么要取回成熟果實的話,就要進入到鄰地,這勢必要侵犯到鄰人的私人所有權和隱私權,所以經過取舍之后,鄰人的所有權和隱私權是更加值得保護的一種價值。所以價值取舍是經過比較的,背后有它的邏輯。
最后提供大家一個資訊,我的法律博客(熊出沒注意),目前至少有六十篇的文章供大家參考。在這給大家提出一個要求,就是請大家把我所寫的文章和其他的一些法學名家寫的文章比較一下,有什么不同?要考慮兩方面,一是寫的內容,二是論述的方式如何。通過讀文章,看看他人是怎么來處理事情的,怎么樣來陳述、分析問題,思維方式比較重要,答案是如何其實是無所謂。好的,我的講座就講到這里,下面有請周老師做個總結和點評。
周:非常感謝熊教授的一個精彩演講,作為一名老師能從中學到很到東西。在我們大陸上,包括我自己在內的很多老師的一個缺點,都是從講授一些名詞、概念出發,往下面講,而熊教授能夠從實例出發,侃侃而談,這是一種非常容易被接受的教學方式。也正是因為這種演講技巧,使得同學們非常容易接受在我看來是錯誤的一些觀點。
剛才熊教授舉出了很多的案例,并展開了精彩的分析,對于這些分析,我基本上都同意。但是,大家有沒有注意到熊教授所舉的案例都是些疑難案件,也就是說,規則沒有的,法官事實上在造規則,而不是找規則。因此,法經濟學在這里所起的作用是立法的作用,而不是一個法官的作用,這是特別需要我們注意的。法官如何思維?法官首先找規則,如果找不到,才可能進行經濟學的分析,而且即便是在這樣的情形下,經濟分析也不是唯一的分析技術。對法官而言,還有很多的法律技術,最重要的一些技術像分類和類推。這個案子是個什么樣的案子?比如說,那個骨灰塔案件,如何進行歸類,它是侵權問題還是一個合同問題?如果屬于合同問題,那么就要找到臺灣合同法的相關條文,進行準確歸類。是什么樣的違約責任,然后才是損害數額的確定問題,經濟分析只有在這時才起到作用。經濟分析的這個維度是非常重要的,我們很多的同學以前沒有注意到,但主要是立法學問題。這是我所講的第一點。
第二,熊教授的講座表現了法律經濟分析的一個特點,當然也是其弱點所在。經濟分析是基于結果的分析,而基于結果的分析,對于法官來說通常是不適用的,為什么?因為法官是規則思維,基于結果的分析對于當事人是不公平的,因為當事人不知道法官會基于一個什么樣結果來做出判決,而這會有溯及既往的效果。如果說這點在民法中有適用余地的話,那么在刑法中基本沒有適用的余地,因為刑法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罪刑法定。所以,在我看來,基于結果的分析是有意義的,但是它是意義是有限的,法律人應該特別注意的是規則思維,不是結果思維。
關于“財富最大化”能夠一般性的提升人的尊嚴和保護權利的水準,這點我覺得是有道理的。但是,法律人應該區分權利和權利實現的財富基礎這兩個問題,兩者是有聯系的,但是兩者不是一個問題。一個人因為窮而坐不起飛機,這不是一個權利問題,所以權利本身和權利實現的經濟基礎是有區別的,這點一定要注意。再者,在法律上,權利是一種規則,它和貓狗穿衣服的權利不同,它們有權利的話,實證意義上是指這種權利在中國現行法律上有依據嗎?實證意義上的權利是指法律上的規定,它和事實上的狀況有所區別。
對于“薩夢武搶救雷恩”是否值得的問題,這要看什么?在我看來,熊教授使用歸謬法,把這個問題加以極端化來解決的,一個人對八個人可以接受,一個人對八百人不容易接受。我認為這是有缺陷的,這不是一個規則思維,法官所面對的問題不是那樣的問題,熊教授的問題是一個立法問題。講到這讓我想起西方的一句法諺,“為了正義,哪怕天崩地裂。”這是一個正義問題嗎?如果是正義問題的話,法官必須堅守這一點。如果涉及的是兩造利益之間的分配,哪一個分配更好一些的話,這里面就有一個權衡的問題。比如說,一個地方發生了大火,一個人攔住消防車不讓過去,這時候應該怎么處理,這是一個問題。如果是一個地方發生了動亂,如果不加以制止,那個地方就要死一百個人,如果槍斃一個無辜的人就可以制止動亂,能不能槍斃這個人而去救可能發生的這一百個人的死呢?這是絕對不可以的!這是法官和經濟學家的區別所在。
熊教授剛才的演講確實給我們開了一扇窗戶,我建議在適當的時候能夠再次邀請熊教授給我們講授一套完整的法律經濟學課程,彌補我們知識上的缺陷。再次對熊教授的演講表示感謝。
(傅子沛、趙志芳、尹德貴、張洪新整理,未經熊教授審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