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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教育的歷史沿革與現實局限
發布日期:2011-05-18  來源:北航法學院  作者:龍衛球

非常高興今天有機會和季衛東教授、許章潤教授一起探討中國的法學教育這個話題。剛才衛東教授從他對于教育的觀念出發暢談了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的建設,思路非常地開闊,而且提出了很多新的思路,而且現在已經是很有成效的了。這使我感覺作為北航法學院的院長有很多的需要學習之處。章潤教授提到了法學教育和現代社會的應有的復雜聯系,特別是提到了情理、活法這些被我們現在法律制度和法學教育忽視的領域,我很贊成他的看法和憂慮,這些確實是我們這么多年來制度建設和法學教育所存在的重要缺陷。關于今天的主題,我想從另外一個討論的角度來談談。這么多年來,我國對于法學教育既存在一個是否認真對待的問題,我想恐怕也存在一個應如何認真對待的問題。為什么這么說呢,可以從中國法學教育發生和發展的特定情境來分析,我們的法學教育無論在既有歷史過程中還是在今天都還存在正確認識定位以及合理化改進的命題。
首先,中國的法學教育從哪兒來?中國的法學教育是從晚清民初創辦新式教育開始的,它當時的定位是屬于新式教育的一部分。新式教育區別于中國以四書五經為內容、以科舉為中心的舊式教育,它以西學為內容,旨在為當時推進國家近現代化提供嶄新的教育基礎,同時也是國家近現代化的重要內容。法政教育被認識為新式教育的一個核心構成。從這個角度來講,法學教育在中國近代的發生,彰顯了中國近現代政治、社會和文化改革的特點,但是正因為這種改革性,所以它就又必然缺少現實基礎或缺少內在成熟支撐而不可避免具有探索性。所以,我們看到,這百年來的法學教育,確實就是不斷學習的、不成熟的、不斷探索的特點。
晚清的法政教育,一般認為是1902年開始的,當時晚清在新政之后,從中央到地方開設了一些課吏館,旨在對候補官員進行新政教育,但不是很成功,1905年興起立憲風潮,這些課吏館立即改頭換面,成了法政學院,這就是中國最初的法學教育的開始。可見,中國法學教育一開始是官方主動開辦和推動起來的,是要開啟官智的,屬于新官吏培訓機制的一部分。所以,它是由晚清政府安排改革的體現,那么也就難免受到晚清保守政治的扭曲。實際在歷史上晚清政府新政也好、憲﹡潮也好、變﹡法也好、法制也好,都體現了極大的頑固和保守。所以最后君主立憲不成,倒爆發了辛﹡亥革命,今年是辛﹡亥革命100周年,最近關于這方面的討論很多,一種觀點提到,晚清保守到甚至想把鐵路收歸國有,因而導致保路運動和立憲派對清廷的絕望,這也是辛亥革命成功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
對于法政教育來說,由于這種向上性,一開始就受政治保守勢力局限,與開官智有限范疇相結合,本身是有很大局限的,而不是直接扎根于法學教育規律本身。需要提到的是,中國自來缺少法治這個東西,所以在晚清和民初,無論政治層面還是社會層面,都存在對于法治認識上巨大盲點。1919年民國建立后的新文化運動,提出來兩個東西,一個叫做民主,一個叫做科學,就是德先生和賽先生,但是卻沒有提到也要法治,即羅先生。所以很可惜,中國法學教育一開始就少了法治這桿大旗的觀念高舉,缺少現實政治和社會的法治自覺支撐,盡管作為新式教育的一部分而被提出,但是從晚清到民國乃至到今天,都存在這些先天的不足。
所以,歷史地看,對于中國法學教育來說,一方面是存在由學習型所決定的成熟過程的緩慢性,西學東漸,學好一門外語都很困難,何況是完全陌生的法治體系、知識和文化的學習;但更重要的一方面是,中國近現代法學教育存在自身基礎的闕如,即政治和社會的先天不足,這種不足導致了它與政治社會現實博弈的不可避免和艱難,現實政治的保守、社會觀念對于法治的不自覺、長期人治社會的教育習慣等等,都導致中國法學教育面對障礙重重、困難多多,從而定位容易偏離、發展容易異化。所以我們的法學教育,它的合理發展是跟現實的法治建設不斷互動的過程,其成熟和健康發展必定依賴于現實法治改革的成熟和健康發展,反過來也推動法治的逐漸形成和發展。
其次,我們來看看今天的法學教育的情況。總體上,新中國的法學教育依舊是中國近現代化的新式教育的延續。不過存在一個重要轉折,就是新中國擁有特殊的政治理念和思想形態,這些對于包括法學教育在內的全部教育有著決定性的影響,此外,新中國建國前30年幾乎廢除了法學教育,因為政治掛帥的政治模式和社會治理不能容忍哪怕一丁點的法制。1978年開始的改革開放和民主與法制建設,使得中國不僅發生經濟的重大轉型,也發生政治與社會治理的重大轉型,法學教育因此也得到恢復和發展。今天,法學成為顯學,法學教育也成為熱門教育。應該說,30年來,中國法學教育取得了巨大的提升。但從我們剛才講到作為現代社會特點的民主、科學、法治這些基礎性的東西,法治一直還只是一種理想,還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而民主這個東西也主要還是民主集中,但是科學在一定范圍內得到了發揚光大,盡管縮小到了科技教育、科技發展的狹小范疇。總的來說,如果要給我們今天法學教育一個評價,我覺得可以認為,30年來法學教育發展很快,成就很明顯,對于現實法治建設和政治社會轉型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還在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我覺得問題也是明顯的,我個人診斷有這么幾點:
第一點,法學教育依舊不夠成熟。這跟我們講的作為學習型的法學教育歷史上不成熟是一致的,主要表現為法學教育定位仍然不清晰。法學教育本來應該定位于法治人才培養,而法治人才其性質上又必然是一種卓越人才,但是我們對于這一簡單定位卻始終難以到位。在歐陸,法學教育建立在本科起點,但是最后是以80%的殘酷淘汰達成合格法律人才遴選的,這就是所謂精英培養。這是非常值得我們思考的。我們很長一段時間法學教育五花八門,甚至有的辦到了中專、專科、函授起點,法律職業成了濫竽充數的大本營。所以,我們目前的主要問題還是定位問題。
第二點,法學教育目標仍較嚴重偏離。這與我們晚清官辦法政學堂傳統有相似性。法政學堂作為晚清和民初以開啟官智為目的而開辦,是密切配合于當時的政治現實的,因此淪為官吏教育的一部分,并沒有真正的獨立,談不上是要真正地培養法治專業人才。在今天,我們的法學教育在是不是真正培養法治專門人才上面也經常發生有意或無意的偏離。一個時期,法律人才甚至被簡單地等同政工人才。此外,我們在這30年法學教育急劇擴張的過程中,還出現了一種向下辦學的現象。法學教育成為了很多大學創收的工具,被認為辦學條件簡單、好辦。
第三點,法學教育的歐洲模式路徑依賴嚴重。從晚清到今天,我們的法學教育從模式上主要取法歐洲特別是以法國、德國為主。但是歐陸法學教育本身存在歷史的不足,就是過于專注學術研究而不是關注制度實踐。民國時期,國內政府辦學出現了真空,私立法政學校發展起來,但主要的模式大都是師法歐陸。最有影響的像北京朝陽法學院,據說是1912年江庸等人私人籌資所辦,作為民國時期最有影響力的法學院之一,采取的完全是歐陸的法學教育樣板。南邊有名的東吳法學院是教會所辦,作為例外以教授英美普通法為主,但這種情況十分罕見。這種歐陸模式導致了我們今天在法學教育上極大的弱項,就是實務性嚴重不足,導致法學生往往只知道在某些唯學術的場面夸夸其談,卻不具備實踐能力。此外這種過度專業學術切割的模式,也存在專業狹窄的避害,只知法理而不知剛才章潤教授所講的情理、社會、倫理的情況絕對不是少數,法律人成為片面的人。
第四點,法學教育和現代社會治理的復雜性存在嚴重脫節。這就是法學教育的現代性問題,在這方面我們的法學教育遠遠不足,趕不上時代要求。現代社會非常復雜,特別是在今天科技、產業這么發達,再加上章潤教授剛才講到的私性張揚的特點,社會治理是非常復雜的。目前,我們的法律制度和法學教育的模式、體系和內容基本上還停留在19世紀的范疇,我們的老師只在普通的民法典、刑法典等領域具備了一些一般化知識,但是對于不可勝數的特殊領域,在需要復雜而細致的治理設計的那些地方,我們的制度和我們的教育還遠遠沒有準備好。復合型人才依賴于復合型培養,學化工的再學法律,才能夠更好思考化工規制問題,學食品的再學法律,才能夠更好思考食品安全規制問題,但是如果沒有復合型法學教育的存在,這種復合型人才那就是緣木求魚。
第五點,欠缺嚴格的職業準入機制。我們法律職業準入有沒有機制?當然有,那就是司考制度加上幾個與司法機構有關的組織法。這些年我國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進展,就是司考制度以及有關組織法確立起來的專業化方向。但問題并不是就解決了,在這些方面,我們雖然有了形式上很重要的第一步,卻還在實際上存在許多十分艱巨的“仍需努力”之處。第一,我們在600多個法學院系之上缺少一個合理的自律機制。目前的機制一方面過于行政化,另一方面又存在既得利益者的壟斷性,并沒有一個合理的監管和自律體系。例如美國的律師協會和法學院協會,就是由非常合理的內在機制和外在約束建立起來的法學院教育和法律職業者的自律機制。
第二,我們目前的司考制度本身存在相當程度的機械主義,盡管司考在不斷進步,但是某種意義上還是降格在簡單法條主義的場面。成熟的法治國家是怎么考試的?當然是系統水平的,有的國家某門考試甚至就是幾道題或者一道題,是靠對于系統的把握程度,從規范到制度,從制度到理論,從理論到政策,既有細節,更有整體,這樣考試出來評價的素質是不一樣的。
第三,我們目前組織法、職業立法關于法官、檢察官、律師的遴選、定位還都存在相當多值得研究和改進的地方。總之由于在準入機制上的不足,我們法學教育就缺少合理評價、被向上拉的有效機制,泛濫和松弛也就難以抑制。
第六點,教師和學生的國際能力普遍不足。這是顯而易見之事,在全球化的時代,國際能力成為一種基本條件和素質。
所以,對于我們當前的法學教育來說,依舊存在以上如此多的問題,很多是我們前面提到的學習型國家、學習型新式教育在過程中的問題。俗話說,解鈴還須系鈴人,解決這些問題,取決于消除這些問題產生的原因,改進促成這些問題的機制。

(本文為龍衛球教授在“在觀察家論壇第二場:法學教育與現代社會”上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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