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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立勇院長訪談:全面解讀河南試水人民陪審團制度
發布日期:2010-07-19  來源:法治周末  作者:佚名

  張立勇說:能夠解決問題就是一種好模式

  就任河南省高院院長后,因力推司法改革,張立勇屢次站在輿論的風口浪尖上。人民陪審團的推行,也不例外。《法治周末》就有關質疑聲,獨家專訪了張立勇。

  法治周末記者 鄧紅陽

  有爭議是件好事

  《法治周末》:您怎么看人民陪審團引發的一些質疑聲?

  張立勇:我注意到,這些質疑聲主要集中在這些方面。比如,你讓這么多農民、下崗職工、出租車司機來斷案,他們能行嗎?他們的素質怎么樣?他們能保證裁判的公正性嗎?河南的人民陪審團制度既不同于英美國家的陪審團制度,可以決定被告有罪無罪;也不同于德日等國的參審制,你的人民陪審團制度是非驢非馬。你的人民陪審團制度有法律依據嗎?第四個,人民陪審團和人民陪審員是什么關系,我們有了人民陪審員,還有必要搞人民陪審團嗎?

  對于一項探索中的改革措施來講,這當然是正常的,也是我們所希望和歡迎的。有爭議并不是一件壞事,其實是一件好事。所有的這些關注和評論,無疑都會對繼續發展和完善人民陪審團試點工作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

  公民參與司法重在是非判斷

  《法治周末》:正如您了解到的那樣,讓不熟悉的普通公民參與司法,會不會出現錯誤裁斷?

  張立勇:要相信群眾有大智慧,他們能夠依據樸素的判斷,依據他們對生活的真實感受,來作出客觀公正的判斷。

  我舉一個重慶大學法學院院長陳忠林教授講過的故事。國家法官學院曾經在云南組織了一期培訓班。這次培訓的一項內容就是了解英美陪審團的實際運作,主講官是加拿大最高法院的一名法官。這位加拿大法官為了增加大家的感性認識,建議臨時組成兩個陪審團。一個陪審團成員來自該培訓班的法官代表和某法學院的法學教授,另一個陪審團成員則由云南高院的勤雜工組成。兩個陪審團針對同一樁案件進行審判,法官代表和法學教授們組成的陪審團經過了長達4個小時的爭論,最后勉強達成了一致意見。而由云南高院勤雜工組成的陪審團,不到半個小時就達成了一致意見。出人意料的是,兩個陪審團的意見完全一致。

  所以我們一定要相信群眾的能力,相信他們的生活判斷。相反,我們法官的思維有時候也需要調整,現在我們有些法官已經形成一種思維定勢,這種思維有時候會背離基本的生活常識。

  河南人民陪審團的實踐表明,許多人過去所擔心的群眾素質低、參與不積極、可能影響正確裁判等顧慮,是不必要的。即使在個別案件中與合議庭意見分歧,實際上也起到了讓法院提前了解民意、輿情,全面慎重進行裁判,更加詳盡地闡述裁判理由,更有針對性地做好社會宣傳工作。其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都比過去不問世情民意、一味悶頭裁判要好得多。

  法律沒規定不等于沒法律依據

  《法治周末》:對于人民陪審團,有人認為在我國訴訟法中沒有人民陪審團的規定,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和相應的權利義務,是對國家訴訟制度進行的“越權”改革。您怎么看待這個問題?

  張立勇:如果說法律依據就是指現行法律上有沒有明確規定“人民陪審團”這個名詞的話,那么肯定說是沒有的,因為它是一項新的改革。但是法律上沒有規定,并不等于沒有法律依據,更不能說違背法律。尤其對于一項新的改革措施而言,憲法和法律的精神、基本原則、司法改革的總體發展方向等,都可以構成探索與創新的法律依據。

  如果一切都以現成的法律規定作依據,實際上是否定了司法改革的必要性。法律上有明確規定的事情,那就是落實和執行的事,其實并不是真正的改革。比如審判公開,嚴格來說不能叫改革,而是全面落實法律關于審判公開的規定和要求。

  只要是司法改革,必然在某種程度上要突破或者超越現有的法律規定,沒有突破就不叫改革,也難以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我認為,一項改革措施只要人民群眾歡迎和擁護,就是有生命力的;只要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明文規定和禁止性要求,都可以進行嘗試。

  目前,我們試行的人民陪審團并非審判組織中的成員,發表意見并不構成合議時的一票,而是作為合議庭評議時的重要參考。人民陪審團與現行的審判制度、合議制度也并不沖突,案件的裁判是由合議庭獨立作出,人民陪審團的意見如果不符合事實和法律時,合議庭也可以不予采納。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為在現行訴訟法、法院組織法沒有修改的情況下,我們的改革嘗試只能走到這一步,否則就構成明顯違法了。但同時換個角度講,也正說明了人民陪審團試點是在法律規定的框架范圍內進行的,沒有違反法律的明文規定或者禁止性要求。

  實際效果比名分更重要

  《法治周末》:有一種聲音認為,河南的人民陪審團非驢非馬,是個“四不像”的東西。您怎么定位河南的人民陪審團?

  張立勇:我在全省三級法院院長會議上講過,如果說我們的人民陪審團既不是驢,也不是馬,我們就是騾子。做騾子也挺好。大家都知道,騾子在農村也是一種非常好的勞力。所以,我們不在乎名分、不在乎批評,就在乎實際效果,就在乎人民是否滿意。不管是什么,只要能夠實現司法民主,只要能夠化解矛盾,只要能夠解決問題,只要老百姓高興、滿意,就是好制度、好模式。

  的確,人民陪審團與傳統的陪審團和典型的參審制都有區別。但問題在于,陪審制度就只有采取這兩種模式嗎?必須在兩者之中選擇其一嗎?實際上這是陪審制度的一個基本問題。對此,我的看法是,采取何種模式的陪審制度,都不是主觀愿望所決定的,而最終取決于一個國家的歷史傳統、法律淵源以及現實的政治經濟社會條件。

  就我國的陪審制度的改革與發展而言,采取什么樣的陪審模式,也必須與當前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條件相適應,必須與現階段人民群眾的心理需求和接受程度相適應,必須與我國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審判方式相適應。

  我們試行的人民陪審團,不同于英美的陪審團,也不完全相同于大陸法系國家的參審制,因為我們試圖探索出一條符合我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兼有兩種模式優點的第三種模式。

  在試行過程中,我們借鑒了陪審團制度在選任上的廣泛性、平民性,但放棄了陪審團制度中由陪審團對事實問題的絕對裁斷權。因為這種陪審團對案件事實的絕對裁斷權,在我國缺乏群眾基礎和民意支持,不會得到多數民眾的支持和認可。聽取意見或者參加共同評議,大家都歡迎。但如果完全由陪審團幾個人說了算,可能多數老百姓都不會理解和贊同。越過這一步,可能就超越了中國老百姓的歷史文化認知和心理接受限度,就會行不通了。在一個缺乏陪審團傳統的國家,如果實行由民眾對案件事實的完全裁斷,實際上也是危險的。

  河南的實踐初步證明,人民陪審團這種中國式的陪審模式,既有陪審團制民眾參與廣泛的優點,又有對陪審權力的適當限制和恰當應用,既能體現普遍的民意表達,又能做到適當的可控可調。我們有理由相信,這種“可控的陪審團”,是更適合我國國情、能夠更好地發揮應有作用的陪審模式。

  另外,要組建人民陪審團成員庫,要組織和通知人民陪審團成員參加庭審、印發材料、協調聯絡,要進行反饋釋明,要解決人民陪審團成員的交通費等都要花錢。我認為,現在多付出一點是完全值得的。以目前絕大多數法院的經費保障來看,也是可以承受的。一些法院的實踐表明,人民陪審團成員的作用如果得到了充分發揮,就會引起當地黨委、政府的重視,經費自然不是問題。

  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團式改造”

  《法治周末》:您認為河南的人民陪審團與現行的人民陪審員有什么不同?

  張立勇:近年來,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在較好地發揮了一定作用的同時,也凸顯出制度設計和實際運行上的種種弊端,如陪審員選任上的“精英化”傾向,審判中的“陪襯化”現象,有的將陪審員作為解決法院人員緊張問題的權宜之計,有的將陪審員直接分配到審判庭,成為“編外法官”、半職業化法官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削弱了民意的廣泛性和代表性,使得陪審制度失去了本來的意義和作用。

  如何改革與完善我國的陪審制度,是許多專家學者和司法人員都在思考和關心的問題。深入分析起來,上述這些問題并不是具體運作方面的原因,而是制度設計本身存在著缺陷與不足。對人民陪審員制度本身進行改革與探索,是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我國陪審制度,發揮其應有作用的必要途徑。從理論上講,以有效解決目前陪審制度存在的突出問題為目標,陪審制度的改革方向應當是對我國現行的人民陪審員制度進行“團式改造”。即在堅持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基本精神和權力分配模式的基礎上,廣泛吸收和借鑒陪審團制的合理內容,形成符合實際需要的新的陪審模式。

  當然,這種“團式改造”的最終實現,有待于立法上的改革和規范。而河南法院去年以來開始的人民陪審團試點,實際上是在繼續堅持現行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前提下,初步進行“團式補充”的探索。比如我們在人民陪審團的組建上,要求每個縣區不低于500人,實際上現在有的法院已經按照不少于轄區人口的1%來組建人民陪審團成員庫。未來如果能夠按照轄區人口的十分之一組建起人民陪審團成員庫,那么無疑就能夠很好地實現最大限度的廣泛性和代表性。

  人民陪審由“員”走向“團”,雖然只是一字之差,卻更好地體現了司法民主,更充分地發揮了陪審制度的功能和作用,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立法上都有著較高參考價值和探索意義。

  陪審制度改革正當其時

  《法治周末》:目前,關于陪審制的熱議已引起學術界的重視。您對此現象有什么看法?

  張立勇:可以預料,圍繞中國特色陪審制度的改革與發展,將可能在我國學術界再次興起一次研究與探討的熱潮。抓住這一難得的機遇,進一步加強陪審制度的相關研究,對陪審制度傾注更多的關注、進行更深入的思考、展開更充分的爭鳴,形成更加全面系統的理論成果,從而有力地推動我國陪審制度的改革、發展與完善。

  我也注意到,為適應人民積極參與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近年來,各地法院在實踐中不斷探索陪審制度的改革與發展。這表明了司法實務部門對我國陪審制度現狀的憂慮與思考,對陪審制度改革與發展的重視和探索。來自于司法實踐的這些探索,無疑能夠為陪審制度的理論研究提供豐富的實驗數據,并有力帶動相關理論研究的深入,更能夠為將來可能的立法發展提供可靠的實踐依據。

  目前,全面關注我國陪審制度的各項探索與實踐,深入發展中國特色陪審制度的理論創新,大力推動我國陪審制度的改革與完善,正當其時、適逢良機。

  法治周末記者 鄧紅陽

  “在效果面前,對人民陪審團的質疑顯得蒼白無力。”65,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院長楊發群,指著面前的一份調研報告對《法治周末》記者說。

  325,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表示,經過一年的試點,河南省法院的人民陪審團成員庫已有2.4萬余人,所審理的107起刑事案件無一信訪。

  兩個月后,《法治周末》記者從河南省高院了解到,人民陪審團審理的案件已突破刑事類,目前已擴展至民商事、行政等案件的審判領域,人民陪審團成員庫人數已增至15萬人,全省已有122個法院使用人民陪審團來審理復雜、疑難案件,共公開開庭審理361件案件,其中95%的案件實現了服判息訴。

  河南省高院院長張立勇充滿信心地表示:“我們的目標是人民陪審團成員庫突破1000萬人!平均每10個人中就有1名人民陪審團成員!”

  久違的“零信訪”出現了

  上述調研報告,對柳林法庭組建人民陪審團前后發生的變化進行了分析。數據顯示,人民陪審團參與審理或主持調解的民事案件全部實現了服判息訴,久違的“零信訪”出現了。

  過去,一提起涉法涉訴信訪,楊發群的心情就異常沉痛。為妥善處理信訪問題,他要求全院上下“先當好信訪員,再當好法官”,還建立了“集體答疑”制度,即由院長或常務副院長主持,相關副院長及庭室負責人、原承辦法官等參加,共同聽取信訪人的情況反映,逐條進行答疑、回復,打消信訪人的不合理懷疑。

  “‘集體答疑’制度見效雖然明顯,但耗人、耗時、耗力,說到底,就是法院的人對當事人反復地做工作。而人民陪審團組建后,法官不說話,人民陪審團成員就把事實、依據給當事人講清楚了。在司法公信力受到挑戰的情況下,組建人民陪審團非常必要。”楊發群說。

  楊發群介紹說,柳林法庭所轄的廟李鎮地處城鄉接合部,近年來借助區位優勢發展迅速,與此同時,民事糾紛大量涌入法院。當地黨委、政府擔心影響轄區穩定,法庭因案多人少不堪重負。

  “人民陪審團的出現,改變了這種局面。”楊發群說,人民陪審團成員與當事人都生活在同一個地方,彼此熟悉相關的風土人情。他們通過親自參與民事案件的審理,對案件的事實、爭議的焦點有比較全面系統的了解,從而站在社會角度對案件“稱一稱、量一量”。當事人更容易接受他們的觀點,更容易促成案件的調解。”

  “我們在民事審判中引入人民陪審團,借鑒的是之前在刑事審判中引入的人民陪審團制度,但二者有明顯的區別。我們更加注重人民陪審團的意見和他們在主持調解中的作用。案件如果調解不成,人民陪審團的評議意見將作為案件實體判決的重要參考。”楊發群說。

  讓楊發群沒想到的是,困擾人民陪審團的成員選任、經費等問題,在廟李鎮黨委、政府的支持下,全部予以解決,成員庫由最初的22人發展到目前的300人。

  據廟李鎮鎮黨委書記毛國安介紹,鎮里把品行良好,在當地具有一定社會威望,并且在時間和精力上能夠滿足參加民事審判活動要求的人,推薦給人民法庭作為人民陪審團成員候選人。

  “人民陪審團成員很較真兒,他們評議案件時,都獨立表達觀點,不受其他人的干涉。”柳林法庭庭長王鴿說,“在實踐中,凡是人民陪審團認可的裁判結果,當事人也都認可,也就不會存在涉法涉訴現象了。”

  人民陪審團獲認可

  在不少人的眼里,“民告官”案件的審理充滿了神秘色彩。

  “如果‘民’敗了,他思想上老是想不通,甚至認為是‘官官相護’,有的還為此走上了上訪的道路。”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李廣湖認為,如果有第三方介入庭審,不僅會增強雙方對法院判決的認同感,還能提高法院開庭斷案的公信力。

  “325的會議讓我們眼前一亮。”李廣湖說,“我們原來認為,人民陪審團只適用于刑事案件。”

  這個會議,就是河南省法院人民陪審團試點工作現場會暨制度創新年活動動員大會。在這次會議上,張立勇首次提出,人民陪審團也可以引入行政審判領域,省高院鼓勵全省法院在不突破法律底線的基礎上進行創新性探索。

  “這次會議促使我們解放思想,打破條條框框的約束。”李廣湖說,近年來涉民生類行政案件逐年增加,已成為行政爭議的主要成因,特別是土地類案件。此外,規劃、房產登記、公安行政處罰、違法拆遷等也成為行政爭議的焦點。

  河南省鄭州中院第一個引入人民陪審團進行審理的案件,是一起一名女大學生為討畢業證與學校連打十場行政官司的再審案件。

  審理時,鄭州中院從人民陪審團成員庫中隨機抽取9名成員,他們中有大學教授、街道辦工作人員、媒體工作者、機械工程師等。

  休庭后,每個人民陪審團成員都積極、客觀地闡明自己的意見及處理建議,然后形成一份書面處理建議書,提交給審判長,供合議庭在評議時將作為重要的參考意見。

  庭審結束,幾乎每個人民陪審團成員都發出類似的感嘆:“都說‘民告官’案件神秘。其實,并不神秘,誰對誰錯,一聽便知,為什么來來回回打了這么多次官司。”

  在這次庭審中,河南省高院行政庭庭長孫同占以一名普通群眾的身份旁聽了整個庭審過程。他向記者表示:“人民陪審團參與作出的判決結果,完全能夠提升人民法院行政審判的公信力,有助于化解社會矛盾,促進司法和諧。另一方面,也能促使行政機關慎重考慮所作的決定。”

  引發爭議

  就在河南法院全面推進人民陪審團這項制度時,一場由此引發的爭論越來越激烈。

  支持者自不必說。質疑者認為,河南法院的人民陪審團既不是英美法系的陪審團,也不是大陸法系的參審制,是一個“四不像”的陪審團。

  河南省農業大學法律系主任楊紅朝介紹,目前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保留說”,認為我國的陪審制度,是實現司法民主的重要途徑,應當保留不能廢除;二是“廢除說”,認為我國的陪審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在現實中發揮不了多大作用,應當逐步加以取消;三是“改革完善說”,認為應在正視我國陪審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基礎上,主張對它進行改革與完善。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第三種觀點均得到了爭論雙方的認可,即主張對現有的陪審制度進行改革與完善。

  最終雙方達成共識:建立人民陪審團制度,就是讓人民群眾越來越廣泛地參與司法,讓民意有序地進入司法、監督司法,體現憲法所規定的人民主權原則,有效保障公民權益,破除司法的專業壟斷和司法神秘。

  延伸閱讀

  推動訴訟法修改 發揮陪審團的真正作用

  何家弘 中國人民大學訴訟法學教授

  目前中國的司法面臨一些困境。司法缺乏公信力,每年涉法信訪特別多,有些地方百姓有糾紛都不去法院了。作為解決社會糾紛的最終裁判,司法特別需要公信力。如何解決?民眾參與的陪審團制度是一種很好的方式。

  中國現行的人民陪審員制度需要改革。目前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并不能真正體現民眾參與司法,而更多是法院解決人手不足的一種方式。去年在北戴河法官學院舉行的第一屆人民陪審員培訓班上,我與陪審員有很多直接的交流,發現很多人對于自己審的案件最終怎么判的都不知道。很多法院會讓陪審員先在白紙上簽字,判決是最后加上去的。這就使這種制度成為一種擺設。人民陪審員沒有真正參與決策,而中國司法面臨的困境實際又非常需要民眾的參與。英美的陪審團制度為我們提供了一種改革路徑。

  陪審團制度的缺點在于時間長、效率低。民眾陪審員容易將情感帶到裁判中,有時候會與法律精神不符。現在英美也在改革,采用陪審團方式的案件有減少的趨勢。但包括俄羅斯、西班牙等卻在向英美學習,推廣或者試點陪審團制度。

  從上述角度,河南的人民陪審團制度的探索是有積極意義的。但在訴訟法之外去做,投入的大量人、財、物力,最后只是為合議庭提供一個沒有法律效力的參考。在現行法情境下,人民陪審團制度并沒有法律依據,河南也不可能突破法律去做這事,在法律的框架內解決民眾參與司法也只能是這樣的結果。

  要真正發揮陪審團制度的作用,盡快推動訴訟法的修改是必要的。全國人大或最高法院不妨授權試點,讓地方的改革有一定的法律依據,為立法或者全面鋪開提供經驗。

  (法治周末見習記者 陳霄 采訪整理)

  向未來陪審團的發展過渡

  張建偉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河南的人民陪審團探索,從陪審團所發揮的作用來看,只是擴大了現在人民陪審員的人數規模,沒有產生實質性的變化。

  真正的陪審團制度,是要實際上分割法官的裁判權的。陪審團對案件的事實部分有決斷力,法官只對法律適用作出裁決。在英美,除非陪審團對事實的裁決結論非常荒謬,否則法官,即使是上級法院都不能推翻,陪審團對案件事實的裁決是不能上訴的。

  陪審團成員的選取也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實行陪審團制度的國家,擔任陪審團成員是法定的義務,但在中國沒有這種義務,現在只是法院自己在推行,被選取的人可以不來。如果備選的人基數不足夠大的話,這很容易又是一個非職業陪審員逐步變成職業法官的過程。

  解決的辦法最好是從有選舉權的人中隨機產生,以保證每個個案選取不同的人來裁決。但問題在于這并不是法院一家之力可以解決的,中國的司法改革不是一個部門可以去全面推動的。

  河南的做法從目前的報道介紹來看,也可能是一種過渡,未來應向英美的陪審團制度去發展。

  (法治周末見習記者 陳霄 采訪整理)

  來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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