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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三十年中國新時期法治進程回顧與反思
發布日期:2010-05-20  來源:互聯網  作者:侯欣一

主講人:侯欣一 教授
點評人:齊海濱 教授
主持人:俞 江 教授
地 點:華中科技大學東六樓模擬法庭
時 間:2008年12月9日晚7:00點

侯欣一教授:中國法治建設的這三十年發生的事情的確太多太多,如何用一個簡短的講座把它概括出來,我覺得這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我下面的這個講座完全是我個人的一些想法,是我對中國近三十年法治建設的一個回顧,其中的對和錯都由我個人來承擔。這是我在講座之前給大家的一個解釋。那么下面開始我的講座。
今天的這個講座我準備分成以下幾個部分,第一部分就我們近三十年法治建設的起點做一個簡單的說明,大家都是學法律的,每天都會看到、或者親身感受到我們現在法治建設中的好的方面和不好的方面。但是,我覺得如果要對我們現在的法治建設進行一個評價,不管是好還是壞,首先我們應該回到原點上去,看一看中國三十年前的法治是一個什么狀況,有了一個對起點的回顧,再來看我們三十年之后的法治就相對客觀一點。因為我注意到,現在法學專業的學生大多數都很年輕,更多的是看到了近一二十年法治建設的情況,而對三十年前的狀況并不清楚,所以我覺得有必要做一個簡單的回顧。

一、法治建設三十年的起點

我所講的第一個問題就是法治建設三十年的起點。大家可能都知道,中國是一個有著非常悠久的人治傳統國家,我們可以這樣講,從我們階級社會成立第一個封建王朝夏朝開始,到最后一個王朝清朝結束,幾千年的國家管理方式基本上都采取了家長式的管理方式,也就說“人治”。我們說自己的國家為“人治”國家,可能不太好聽,那么我就用了另一個比較中性一點的詞語—“家長式管理”。這種“家長式管理”最大的特點就是高度集權和專制,各級政府主要借助道德、借助統治者的個人人格魅力以及無所不在的權力來進行管制,來治理這個國家。雖然中國古代有法律,但法律對中國古代的統治者來說,只是一種迫不得已的預備手段。這是我對中國傳統的一個基本的評價。
新中國成立的時候,我們曾經有機會改變這樣一個傳統,但遺憾的是,由于種種原因這樣的傳統在新中國前三十年,我個人認為,改變不大。新中國前三十年在1978年之前從總體上講還是具有“重人治,輕法治”的特點,之所以會出現這樣一個“重人治,輕法治”的特點,原因是非常復雜的。在我看來,大概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導致前三十年沒有走上法治之路,而是沿襲“人治”之路:第一個方面,中國共產黨從它成立的1921年到它奪取政權的1949年這長達二十八年的時間自身一直沒有受到公正待遇,一直依靠暴力奪取政權來完成這樣一個角色轉變,二十八年的時間足以使得中國共產黨養成了一種非法律的管理國家習慣,在我個人看來,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人們經常喜歡從傳統的政治方面來講,比如鄧小平經常講,我國是一個人治國家,歷史上留給我們的包袱都是人治而缺少法治的。我覺得,當我們回顧歷史的時候,這當然是一個很重要的方面,但我更愿意從中國共產黨成立以來這二十八年來分析和講解,正如我之前所講的那樣,二十八年的時間足以養成了一種非法律的管理國家的習慣,要讓一個成功者放棄他的習慣做法是很困難的,他就是這樣來奪取政權的,按照慣性,新中國成立以后就應然用一種非法治的管理方式來治理國家,比如依靠政治運動。這在我看來是第一個原因。
第二個原因在于,當時中國共產黨從整體上來講對新時期的法治了解、認識不夠,這個從黨的總體構成就可以看出來。中國共產黨從成立那一天起就是一個以代表社會下層工農階級為主的政黨,在這個政黨里面,主要的構成人員百分之八九十都是社會最下層的工人、農民這兩個階層,而這些人沒有受到西方近現代的法學教育,同時,在原來的那個體制之下,就是原來舊的體制下被迫害者,他們對法律有一種天然的反感。慢慢養成了一種習慣,什么是法律,什么是制度,他們都不喜歡。而中國共產黨的高層領導人里面,真正受過近代法學教育的人非常非常少。在中國早期第一代領導人里面,我認真地梳理過,學過法律的、接受過近代法學教育的只有幾位,一位董必武,一位是李大釗,其他的,翻遍所有的黨史都再也找不到這樣的人了。一個政黨的主要構成人員沒有受到過近代法學教育、沒有經受過這些東西,那么他們對近代法治的認識也是有問題的,他們沒有辦法理解法治對一個現代國家的管理到底有什么樣的作用。所以我認為這是一個很麻煩的問題。
第三個原因,即新中國成立后的三十年沒有實現法治是因為中國共產黨的角色轉變沒有完成。應該講,它一開始是個革命政黨,因為處于一個奪取政權的階段。但到了新中國成立以后,它始終沒有完成從革命政黨到執政黨的角色轉變,仍然在很長的時間段里面堅持了“以階級斗爭”為綱的路線。而大家都知道,列寧曾經有一句非常經典的話,這也是國家共產主義一直非常堅信的一句話,他說,革命是不受法治限制的,可見,沒有完成自己的角色轉變,始終把自己當作一個革命政黨,而不是一個執政黨。所以說它在早期,也就是前三十年治理國家的時候更愿意通過非法治這種習慣性的手段。關于這句話,我有一個更實證的東西來證明這一點,也就是1958年毛澤東中央政治局的擴大會議上的講話。在這次會議上,毛澤東講到了這么一句話:一切正義的、有生命的事情一開始都是違反的。我們可以想象,這樣一句話對一個革命者來說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但對一個管理者來說,說出這樣的話,在現在的人看來是有一定難度的,但是毛澤東公開這樣講了,“凡是正義的、有生命的事情都是違反的”,就是說現行的制度都是不合理的,都需要被推翻,毛澤東六七十歲的時候還有重上井岡山的想法,把他一手建立起來的政權推翻重來,可以看出,讓這樣一個奪取政權后角色沒有轉變過來的政黨來用法治治理國家是不可能的。這樣一些問題導致新中國成立以后的前三十年我們國家基本上是一個“重人治,輕法治”的國家。
那么,上面這些原因導致了建國前三十年在法治上面的積累是非常少的,當時中國的法治是一個什么樣的狀況呢?我給大家做了一個梳理。首先從立法方面來看,新中國成立以后在立法方面應該來說沒有做出什么實質性的進展。雖然現在很多人經常講,說前十年在立法上有很多成績,確確實實如此,如果僅僅從立法數量上來講前十年是制定了很多法律。但大家看一看這十年都制定了一些什么法律,我統計了一下,大概有這么兩類,一類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這樣一些組織法規,現代國家建立以后為了證明自己的政治合法性都會制定一些組織法,這是不可置疑的。第二類為《婚姻法》、《土地改革法》、《懲治反革命條例》、《懲治貪污條例》這樣一些特別法,構成一個社會最基本法律秩序的、具有普適性的法律,比如《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這樣一些法律在新中國前三十年一部都沒有。從這里就可以看出當時黨對法律的理解程度是什么樣的,基本上將法還當作一種發動群眾的工具。除了這樣一些法律以外,新中國前三年再也沒有制定出其他的法律。非常有意思的是,從1957年以后,作為我們國家立法機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人大常委會基本上沒有認認真真的開過會,有一個非常準確的統計數據,從1966年5月到1975年十年間,作為立法機關的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沒有開過一次會。一個國家的立法機關在新中國成立以后就關門了,除了新中國剛成立以后制定的那兩類法律就沒有開過會了,又怎么可能還有其他的法律?這就是我們國家在新中國成立后前三十年的立法狀態。這個狀況完全可以用一句話來講——無法無天。但是我們來想一想,沒有法律依靠什么來進行管理呢?主要靠幾類東西,一個是中央文件——紅頭文件,另一個是中央領導人的講話。那個時候中央領導人講話的地位之高是難以想象的,當時有一句話叫“毛澤東的話頂一萬句”,這就是當時的狀況,毛澤東說什么人們都必須要做,不管是對是錯。大家沒有經過那個年代,當時各個行業都要挑一些該行業的領導人的講話作為這個行業運行的基本法律規范來執行。我記得很清楚,在我小的時候,家里面有兩本,第一頁為“毛澤東關于糧食問題的講話”,毛澤東為農民出身,但是他對糧食問題講得很少,當時的人費了很大勁,找出來這么三句話:第一句為“紅薯是個好東西”,大家千萬別把它當作是一句玩笑話,這在當時是最高指示,人人都要執行,怎么執行呢?當時全國各個地方,不管適合不適合,都種植紅薯,因為毛主席說過“紅薯是個好東西”,他的講話被當作了整個社會基本秩序的運行依據,是沒有任何條件可講的。大家都知道,紅薯對土壤的要求是很高的,沙土地里面種植出來的味道比較好,而土壤水分充足的地方不適合種植,但是還是必須種,種出來沒人吃也得種,因為這是最高指示。毛澤東說的第二句話是“忙時吃干,閑時喝稀”,農忙的時候吃干糧,農閑的時候喝稀飯,因為當時糧食很少。大家千萬別認為這是毛澤東隨便一說的,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我們怎么來理解這種法律效力的?我是下過鄉的,我下鄉第一天村子里面就開批判大會,批判什么呢?批判一個農民。這個農民的問題在于:他父親在臨死前囑咐他說想吃點饅頭,但那個時候正是農閑之時,按照最高指示不能吃干糧,全國人民只能喝稀飯。他為了滿足老人的心愿,給他父親蒸了一鍋饅頭,結果饅頭的香味傳遍了全村,被村領導人發現了,全村大力批判—怎么不遵守毛主席語錄,膽敢在農閑時候吃干糧!我們新時期前三十年在立法上就是這樣一個狀態:無法無天,主要靠黨的文件和領導人的講話來管理。
以上是立法上的基本狀態,現在我們從司法上來看。新中國前三十年在司法上的成績實在是不好意思向人民表白的。新中國剛成立的時候,在司法上做了一些工作,也健全了現在國家基本都有的司法機構,但這樣的一些司法機構很快就被取消,取消司法機構是按照這樣的步調來運作的:首先是1959的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一個決議案,這個決議案以“沒有單獨設立的必要”為理由,將司法部和監察部廢止。新中國剛成立時,是按照現行國家的這種體制健全了我們的司法機關,但到了1959年這個過程開始就被打斷,這個系統開始就被破壞。1959年由全國人大通過決議取消了司法部和監察部設置,同年6月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第四次常委會上又通過了一個決議案,這個決議案是國務院提供的,決議案里面最核心的一條就是對國務院機構進行改革,而改革的重點就是廢除國務院法制局,因為沒有設置的必要,這樣說來,到1959年,國務院法制局也被廢除。然后緊接著就是人民檢察院,新中國剛成立時設置了檢察院,但從1959年開始檢察院就時斷時續,一段時間被廢除,一段時間又被恢復,到1975年正式確定廢除檢察院。大家來思考一下,我們通常所講的司法機關就剩下了法院一家,加上應該屬于行政執法的公安系統,一個現代法治國家要求的司法機關之間的相互制約關系徹底被打破了。而這樣一種情況到1966年到1976年文革期間又被徹底改觀,文革期間提出了一個最基本的口號就是“砸亂公檢法”,大家在座的都沒有經歷過這些事情,1966年我們國家爆發了文化大革命,第一件事就是“砸亂公檢法”。所以說,當時整個公安、法院這剩下的兩家全部停止工作,所有的從業人員一律接受教育。很難想象,一個現代法治國家居然會進入一個沒有司法機關的時間段!而我們國家確實就經過了這樣一個時間段。從1966年到1971年我們完全沒有任何司法機關,那么在司法領域,審判誰來管理,糾紛誰來解決呢?大概有這么幾個臨時性的機構、一些群眾組織來行使這樣的職能,第一個組織就是軍管會,文革一開始,司法機關被砸亂,然后就對司法機關進行軍事管理,成立軍管會,完全由軍管會行使刑事審判,民事審判完全不開展。軍管會結束以后,成立革命委員會,這是一個很難說清楚其性質的組織,但是卻是當時唯一的代表政權。每一個革命委員會下面都有一個政治保衛處,這個政治保衛主就行使刑事審判職能的,公安和、檢察院、和法院之間的制約關系不再存在,完全地實行刑事審判一體化,就由政治保衛處一個部門來行使。這樣一種狀態到了1971年才開始逐漸恢復,公安、法院才開始陸陸續續地恢復,重新行使審判職能,而民事審判基本停頓,我們的民事審判是到了1978年以后才正式開展起來的。但民事糾紛怎么解決呢?基本上民事糾紛被交給了各個單位,由所在的單位、居委會去處理。這樣的現象跟現在的人講,大家可能覺得像是在聽天書,但這就是我們國家真實的情況。不僅僅整個司法機關被砸亂,司法機關殘缺不全,司法從業人員從1957年反右開始一直就是各種政治運動批判的對象,這樣一種批判運動在反右的過程中是非常嚴重的,到了文革期間,所有的從業人員基本上全部被下放,進行改造,其職業由其他的人來從事。不僅如此,新中國成立時一點點建立起來的現代司法理念也開始受到批判,人們剛剛已經有的一點點現代司法意識也被徹底消除。比如,從1957年開始就對律師制度進行批判,認為律師是替壞人辯護,將人民檢察院的垂直領導說成是擺脫黨的領導,認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跟階級敵人講平等。這樣一些我們現代人共知、共識的現代司法理念在當時全部受到批判。因而人們的思想觀念也開始發生徹底的混亂,分不清什么是對,什么是錯,這就是我們在新時期之前司法的起點,從機構上講殘缺不全,就剩下公安、法院兩家,而這兩家的從業主體基本上是工人、農民或者一些代表選舉進來的,也不是一些專業人士,大家遵循的原則也不是現代司法理念的原則,基本上是作為一個階級斗爭的工具來使用,這就是在司法上的狀況。
下面我來講第三個方面,即法學教育。大家都知道,法學教育和一個國家的法治發展是密切相關的,它是一個國家法治發展的起點和基礎。新中國成立以后,國家的法學教育進入一個蕭條時期,民國的時候法學教育很興盛,但新中國成立后就走了相反的路。從1952年院校調整到1958年院校調整,可以這么說,整個高等教育受到了一個毀滅性的打擊,當時一個如此大的國家,高等法學教育只保留了四個政法學院以及高等綜合大學的四個到五個法律系專業,同時,每個學校的招生規模受到極大限制,不僅僅是招生規模的嚴格限制,教材、教師都缺乏,最常的做法就是用政治課代替專業教育。因而當時每年培養出來的畢業生遠遠不能適應這個國家法制建設的需要。但是這樣一種法學教育情況到了文化大革命也被徹底打斷,整個文革期間中國是沒有任何高等法學教育的,整個高等法學教育被徹底廢除。
這就是新時期1978年以前我國法制建設的起點,新時期我們的法制建設就在這樣一個起點上起步。因而我們大家可以思考,在明白了這樣一個起點以后,對我們現在法治建設的成就會有一個客觀的判斷。所以我認為,不明白起點是很難評價的,所以我在講座的最開始專門安排了很短的一個階段來把新時期以前法治的起點做一個介紹?傮w上講,正如我剛才概括的那樣,中國是一個“重人治,輕法治”的三十年。這句話當然不是我一個人說的,當時的中共領導人也這樣說,比如黨的第一代領導人的核心人物毛澤東就公開講,“我們靠的是開會,是運動,而不是靠民法、刑法等來治理國家”,“我是參與制定法律的,但我一條也記不住”,這些都是毛澤東的原話。然后我們黨的第二號領導人物劉少奇主席也公開地講,“我們是靠運動、靠開會來治理國家的,我們不靠西方資產階級這套法治”。由此可以知道,這個起點是非常低的。大家經常抱怨我們的法治建設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但是當我們了解這個起點之后,抱怨可能就少了點,但是我提醒大家,當然我不是耀武揚威說現在的法治建設很好才介紹起點的,只是為了尊重一種客觀事實,這是我想說的第一個問題,關于法治建設的起點。

二、新時期三十年中國法治建設過程

我要講的第二個問題就是新時期三十年中國法治建設過程的回顧。這三十年我們到底都做了些什么?我想對它做一個回顧。當然這個回顧是我個人的回顧,肯定是有很多漏洞的,所以理解起來也不一定準確,但這是我個人的一個想法。我個人認為,我們新時期法治建設三十年大致上從回顧的角度可以把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為“撥亂反正”階段,這個階段從時間上講基本上從1978年開始到八十年代的中期。我先申明一點,我的這個劃分在時間上可能不是完全能對應的,只是一個大致的相對的劃分。這個階段整個法治建設的核心是利用法律來恢復最基本的社會秩序,所以我把這個時期概括為“撥亂反正”階段。這個時期當時法治建設的口號是“加強民主與法治”,這是第一個階段里面的一個標志性口號,那么中國為什么會從1978年開始拋棄傳統的人治、走向法治呢?原因是什么呢?我把原因大致做了一個回顧,我們都知道,1976年粉碎了“四人幫”,結束了文化大革命,然后經過兩年左右的努力,到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始了一個新的時代,這個時代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但同時法制建設也開始受到高度重視。導致執政黨從一開始不重視法治到后來重視法治的轉變原因主要有幾點,也就是說,新時期當時執政的中國共產黨面臨幾個必須要解決好的問題,而這幾個問題的解決必然地會導致它對現代法治有一個重新的認識,對法治對管理國家的重要性會重新有一個評價,這是由它要完成的任務所導致的。
那么,存在哪幾個任務呢?第一個任務為從理論上首先要弄清楚文化大革命這樣的人間悲劇到底是怎么產生的,然后徹底防治它,預防再發生,這是在粉碎“四人幫”以后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執政黨要解決的第一個問題。而要想解決這樣一個問題,必然地就是使得大家得出一個結論,文革期間包括新時期前三十年我們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情況、這樣的混亂最根本的原因是忽視了制度建設甚至是忽視了法治建設。當時,黨的一個非常重要的領導人彭真曾經這樣反思過問題,他說:“我們為什么會出現文化大革命,是哪里出了問題,在我看來,就是輕視了法治建設,我們有黨章,但一旦遇到林彪、江青這樣的野心家,他們不遵守黨章,我們就拿他們沒辦法,如果我們有完備的法治,就可以依法同他們進行斗爭”,這是他的原話。所以,在總結經驗的時候,就很容易會得出我們忽視了制度建設、忽視了法治建設的結論。這樣一些言語在當時那一帶領導人之中,比如鄧小平、葉劍英等是反復被提及的。外國的某些記者曾經問過改革開放的總設計師鄧小平同志,怎么樣才能防止文革事件的發生,鄧小平回答說就是依靠法治。所以說這是當時的執政黨面臨的第一個問題,反思文革的悲劇以及防止再發生,而對這個事件的反思自然而然能引發對現代法治的重視。
當時執政黨面臨的第二個重要任務是對新中國成立以后由于政策失誤造成的大量冤假錯案進行平反。如果對這些錯案不進行平反,就沒有辦法再獲取民心,執政的認同性、政治的合法性就受到很大沖擊。大家可能不會認為這個問題有多么嚴重,這是因為大家對那個時代不了解,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央進行了一系列運動,而這一系列運動傷害了相當一大批黨的高級領導干部和廣大人民群眾,這些人再連帶他們的家屬、親屬就是一個十分龐大的數字。對這些歷史不給一個合理的解釋,再想獲得政治上的合法性是很困難的,后來經過統計,到80年、81年前后經過大規模的平反,公開承認的黨的干部人數就達到三百萬,革命群眾兩千多萬,如果這些人在加上他們的親屬,計算一下,總共有多少人被三十年前沒有法治的執政黨所傷害。若在政治上不給他們平反,他們就不會再支持這個執政黨,不僅必須平反,而且要清楚為什么會出錯誤,在哪里出了錯誤,自然而然就聯想到是法治出了問題,制度建設出了問題,我們的民主建設還不夠。所以說,對冤假錯案的平反也能夠導致執政黨對現代法治建設的重視,這是第二個要解決的問題。
執政黨面臨的第三個問題是盡快恢復社會的秩序,要結束這種動蕩。大家都知道,從鴉片戰爭以后到新中國成立,都已經一百年了,國家一直處于動蕩的狀態,每一個老百姓對國家穩定的需求是發自內心的,在新中國前三十年政治運動不斷,因而怎么結束運動、恢復社會的穩定這是當時執政黨面臨的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而這三個問題是當時執政黨想要繼續執政必須要解決的。而這三個問題的解決就使得他們加深了對法治的認識。所以,新時期我們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轉變,關鍵的不是因為在學理上認識清楚了法治的重要性,而是要執政黨本身在反思自己以往的錯誤過程中、在面臨必須解決的困難問題中開始對現代法治有了認識,才開始徹底決定拋棄前三十年的做法,加強法治建設。這就是新時期法治建設在當時之所以啟動的根本原因,如果不把這個問題講明白,大家就會困惑,前三十年是一種做法,后三十年為什么又是另一種做法。我認為,主要是以上幾個原因所導致。當時中國法治建設的源動力完全來自于執政黨對自己工作失誤的總結,經驗教訓的總結,來源于當時所面臨的任務。當時的領導人也紛紛從各種渠道發表講話,鄧小平同志曾經反復地講,進入新時期以后全黨的工作轉入經濟建設,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必須重視法制建設,要兩手抓,要作為黨的基本方針政策。從此,法制建設開始作為一項獨立的任務提升到執政黨的意志上來。這個過程的轉變其實是非常自然的。這些領導人的認識最終到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通過黨的正式文件得以表述,成了整個執政黨的行動綱領,十一屆三中全會是1978年召開的,為什么將1978年作為新時期的起點,這就是原因。在十一屆三中全會最后的會議決議里面第一次對法治的重要性有了表述,原話是這樣來表述的: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必須堅決保證,任何人不得侵犯,為了保證人民的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治,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從現在起,應該將立法工作擺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重要議程上來,檢察機關、司法機關要保持應有的獨立性,要忠實于法律制度,忠實于人民利益,忠實于事實真相,要保證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人超越法律。這是十一屆三中全會里面關于法治對國家重要性的原話,這段原話將法治提高到如此高的地位,這在中國共產黨的歷史上是第一次。所以說,這是跟以前完全不同的新時期。
那么,有了這樣一個執政黨的轉變、認識之后,中國的法治建設就開始起步。但在第一個時期里面,由于過去對法治欠賬太多,全黨、全社會對法治的認識還非常膚淺,當時整個社會對法治作用的認識基本上還歸結為“法治就是一種打擊敵人、保護人民的工具”。這就是當時對法治的認識。正是這樣的認識導致當時中國的法制建設有以下一些舉措,
第一,制定了一些用以維護社會秩序的基本法律,這些法律都是非常粗線條的、略帶原則性的規定。但是這樣一些規定跟新中國剛成立的前十年制定的法律已經截然不同了。從1979年開始,立法出現了高峰,1979年到八十年代中期出現了新時期立法的第一個高峰,這個時期主要制定了《刑法》(1979年)、《刑事訴訟法》、《經濟合同法》、《憲法》、《民事訴訟法》,這些法律都是適用于全社會的普遍性規則,不再是特別法,不再把法律當作一種發動群眾運動的工具,而是用以維護社會基本秩序的法律,這就是新時期在立法上做的第一個工作。
第二件事情就是重建和恢復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在文革時期已經完全殘破不全,恢復的工作大致是這樣的:1978年全國人大首先開會提出決議重新恢復人民檢察院;1979年全國人大通過決議重新恢復司法部,主管全國司法行政事務;1979恢復律師制度,有了辯護制度;1986年全國人大通過決議重新設立監察部。到此為止,一個現代法治國家的基本應有司法機關全部恢復齊全。
第三件事情就是重建司法隊伍,當時的做法是從部隊里面大量轉移軍人進入法院、檢察院,或者從學校、機關、企業挑選一些政治素質比較好的人經過短期培訓來進入司法隊伍,使這支司法隊伍的人數基本上能滿足當時社會的需要。
第四,從理念和制度上對現代法治的一些基本理念加以恢復,而這里面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明確了審判的獨立性,到1979年中共中央正式頒布文件,明確規定屬于法律范圍的問題由政法部門處理,執政黨不再管。
第五,重新恢復法學教育。中國新時期法學教育是從1977年開始恢復的,1977年全國有三個大學率先招收法學本科生,開始了新時期高等法學教育的起點。這三個大學為:北京大學、吉林大學和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實事求是地講,新時期法治建設的起點并不高,但是跟前一個時期相比我們足以自慰,而且回顧這一個時期的法治特點,有一個是值得我們注意的,也是我一直特別關注的,即新時期我們法治建設的起點不高,但是有一個非常正確的方向,這個方向有兩點,一是它完全朝著現代法治的框架在發展,二是,它始終強調法治建設必須跟民主建設相結合。我們始終強調,要想使一個國家的法治真正走向一條正確的道路,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而且必須正確處理權力架構問題,必須實行民主。因而我覺得這個階段雖然從制度這一點來說起點不高,但從治理這一點來講,確實涉及到了現代法治的核心問題。這個階段明確提出了“必須進行政治體制改革”,這是當時的執政黨一個非常明確的決定,也為此做了很多的工作,一定要解決權力集中、黨政不分、民主欠缺這三個大問題。1987年在中共中央內部成立了一個政治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這個小組明確地提出了一個方案——政治體制改革終極設計方案。這在中國共產黨的歷史上是從來沒有過的。這個方案在十三大被正式提交給代表大會,大家注意觀察一下,十三大在目前包括中國十七大在內的所有代表大會里面,唯一一次提出了政治體制改革,是空前絕后的。而在十三大的報告里面,關于政治體制改革的篇幅居然占到了整個篇幅的四分之一,這就反映出來當時的執政黨對政治體制改革抱有極大的信心。這一點是我們在回顧法制建設時候必須要重視的。
我在這里提兩個事情,第一個就是堅決落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這是這個時期中國共產黨做的一個非常大的工作,中國自古以來就實行等級制,從來就沒有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言論,自古就把人分為三六九等,新中國成立以后出于政治需要仍然把人分為三六九等,雖然不是憲法上的人人平等,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是把人分為三六九等的,當時把人分為工人、農民、解放軍,這是國家的領導階級,一類是地、富、反、壞、右,那樣的劃分完全是按照意識形態、按照出身。前一類人就是國家的主人,而后面一類人包括他們的親人完全是法治的客體。文革期間在立法上主要做了兩件事情,一個是七五憲法,另一個就是頒布了公安六條,而《公安六條》規定:地、富、反、壞、右的子女不得改姓,不準參加任何群眾組織。更改姓名是一個公民最基本的權利,而在那個時代這一類人連這樣的權利都沒有,完全屬于社會的下層階級。但1979年以后共產黨徹底放棄這種做法,開始真正落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給所有的地、富、反、壞、右摘帽,這涉及到當時中國社會幾千萬人,對中國歷史的影響是非常深遠的,它真正使得共和國的公民在法律面前開始平等。平等是現代法治里面一個非常核心的問題,而中共在這個時期就做到了這一點。這對地、富、反、壞、右的影響是非常大的,我這里摘錄了一個曾被摘帽的地主的侄子寫的話,他說:“十年文革期間,我曾經和村里的地主、富農、反革命分子站在一起接受過革命群眾的訓斥,我曾被繁重的體力勞動折磨地臥床不起,整整躺了一年,饑餓難耐之時,我曾為了要一口飯低三下四地稱呼和我同年齡的人為“姨”,我曾像牲口一樣被生產隊長喊來喊去不敢吭聲,我曾做過不是人的‘人’。1979年早春時節,上面突然來了一個文件,說我被解放了,按照文件的說法,地主、富農的第三代不再被叫做地主、富農,叫做“社員”,社會地位排在農民之后。當文件傳達后,我激動的想喊,卻不知道喊什么,被解放的滋味是坐臥不寧、激動不安的,我解放了,失去的一切東西將會隨之擁有,我當時的第一個想法是,我的兒子長大以后能娶到媳婦了”。以上的這一個真實故事告訴我們,這種變革對整個社會帶來的影響是難以估量的,但中共在這個時期做到了這種工作。它使自古實行的等級制被徹底取消了,從此以后,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真正開始實現。我要說的第二件小事情是——開始實行基層民主,現代民主的核心是普選、基層民眾自治。但在改革開放之前,這兩點都沒有實行,改革開放以后,在加強民主與法治這樣一個大的背景下,執政黨的思想得到解放,開始思考在沒有辦法實行普遍直接選舉的情況下能不能從基層開始實行直選,實現基層自治。這一點在1979年就被提出來,這在當時是一個非常超前的想法,在這樣一種想法下,共產黨開始大膽實踐。1981年6月,中共中央十一屆六中全會首次公布“在基層政權和基層社會中逐漸實現人民之間的民主”,1982年中共中央制定了一個全國政法工作會議,明確規定“開始在全國實行村民委員會選舉試點工作”,并正式寫入1982年在全國通過的“八二憲法”中,使其有了法律依據。“八二憲法”第110條明確規定“城市居住區的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 “八二憲法”制定出來以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于1984年開始著手起草《村民委員會法》,到1987年正式通過。這個法規通過后,就在中國大地上開始了空前的農村自治。因而可以說,這在共和國的歷史上是一個非常重大的事件,它使得農民享有的政治權利遠遠高于城市人。可見當時的領導人有多大的勇氣和政治想象力!這段時間也是中國新時期法治建設最好的階段。好就好在接近了法治的核心。
89年的一場政治風波使中國共產黨開始認識到另外一個問題,在大規模進行經濟建設的同時搞政治改革是不是風險太大?然后得出了一個結論,對中國整個國家的制度安排和現代化進程重新進行反思,基本上確定一個新的戰略目標——優先發展經濟,解決經濟問題然后是政治問題。從這里開始,中國法治建設進入第二個階段——促進經濟生活法治化,從時間上講是從八十年代中期到本世紀末。這個時期法治建設的指導思想是“為經濟建設保駕護航”,那么這個時期為什么會把法治建設轉移到經濟領域呢?我覺得有以下幾個原因:
第一,新中國成立以來對經濟完全是靠行政管理,經濟生活法制不介入,沒有經濟法規,現在全黨實行經濟優先,沒有相應的法規,因此在八十年代中后期到九十年代初中國整個出現了一場經濟混亂,這個問題促使執政黨包括學者開始反思一個問題,法律除了作為一種打擊階級敵人的工具,還有沒有其他的功能?最后得出了一個結論:法律除了是一種維持社會秩序的手段以外,還應該是經濟規律本身的反映。所以當時提出了一個最響亮的大家都耳熟能詳的口號——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因為在理論上有了這樣的認識,于是整個法治建設的重心都轉入了經濟領域,中國新時期的法治建設進入了第二個階段。那么這個時期都采取了一些什么舉措呢?首先是中國新時期以來在立法上出現了第二個高峰,這個高峰是從1992年以后逐漸開始展開的,這個時期立法核心就是制定一些規范,用來調整經濟生活的法律,這樣的法律按照國務院當時的規劃一共有一百五十二部,僅僅1993年到1994年兩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這方面的法律就有《公司法》、《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外貿易法》、《注冊會計師法》、《農業法》、《仲裁法》、《審計法》、《廣告法》等等,這一系列的法跟前面一個階段的法律的導向完全不一樣,都是集中在經濟建設領域。更有意思的是,不僅這段時期的立法工作重心轉移,主導立法工作的居然全部是經濟學家。我們回顧一下,這段時期最火的立法都是經濟學家制定的,法學家很少有機會參與到立法之中。由于當時的政策是優先發展經濟,而我們的立法都是經濟法規,而且都是由經濟學家制定的,這就使得這個時期制定的所有法律在價值取向上基本都重視效率,以效率優先,開始忽視公平,這也為第三個階段的轉換埋下了伏筆。如果當時的法規都是法學家制定的話,可能早就注意到公平問題,但那時期都是經濟學家制定的,因此天然地會強調效率,對公平多少有所忽視,這是這段時期立法上的特點。
接下來我們看看司法工作。整個司法工作也開始完全向經濟方向傾斜,比如,八十年代中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了《人民法院組織法》,新的《人民法院組織法》明確規定“在各級人民法院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成立經濟審判廳”,這是法院組織里面的一個明顯變化,在此之前,法院一般就有兩個審判廳,一個民事廳,一個刑事廳。為了適應法律為經濟服務的方向,開始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成立經濟廳。然后從九十年代開始,整個法院審理的案件重心的數量也有所倒向,九十年代以前,我們國家法院審理的案件數量基本以刑事為主,到了九十年代,各級法院審理的案件主要為民事和經濟案件,不僅如此,各種用來調整經濟仲裁的制度也開始蓬勃發展。除了這些問題以外,當時還明確強調,法院要上門服務,為企業保駕護航,所以各級法院就開始脫離自己的中立立場,上門服務,紛紛去企業找案件,這是這段時間我們國家法制建設一個非常突出的現象。
這段時間還存在另外一些現象。隨著法學教育的普及,大批的政法院校的學生開始進入法律系統,整個司法從業人員的專業素養在這段時期得到根本改變。剛剛我講了,第一個時期的法院從業人員基本上都是由部隊轉業的、工廠、學校、行政機關挑出來的政治素質好、稱職的、業務素質很差的人組成。但是到了這個時期已經開始改變,這個時期司法制度的變化有這個特點。但同時這個時期的司法制度也出現了一個我們很不愿意看到的新現象,什么新現象呢?隨著國家稅制體制改革的中央和地方分開以后,開始出現了司法地方化的現象,中國的司法統一在這個時期受到了非常嚴重的影響。在此之前不存在這個問題,只有一個中央政府、中央財政,沒有一個地方財政。而到了九十年代,為了發動地方的積極性,我國實行了稅制改革,把中央和地方分稅,分稅以后,地方為了保證自己的利益,對司法控制越來越嚴格,“司法地方化”從九十年代以來變成了一個非常普遍的問題。
繼而我們看看這個時期法治教育有什么變化。大家可以想一想,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法律人才的地位越來越高,受到的待遇越來越高,法學開始大發展,法學不斷大發展,而且出現了非常有趣的現象,為了跟整個市場經濟直接對應、接軌,在法學院里面紛紛開設經濟法系,經濟法成了整個法學教育的熱門專業,且經濟法學的研究也開始異軍突起。所有這些都說明這段時期法治建設是以經濟為重心的。
以上是這個時期法治建設的工作和具體措施。那么回顧這一個時期有幾點應該引起我們的重視:第一,權利觀念日益形成,個人價值、個人意識開始受到尊重。這種轉變完全來源于市場經濟制度,市場經濟大發展以后,我們長期忽視的權利、強調義務的問題得到改善。而市場經濟必須重視權利,這就導致整個權利意識的全面增長;貞洰敃r的法學研究,基本上都是在研究權利的問題,整個中國就處于一個權利時代,“權利”成為人們之間最流行的詞語,各種各樣的權利不管是法定的還是意定的都出來了,人們開口閉口都是權利。中國權利意識的普及在這個階段得到根本改變,完全得益于市場經濟的發展,這也使得中國整個法治的理念得到了發展。以前完全是以國家為本位,而這個階段是以個人為主。然后是個人價值受到尊重,關于這一點我這里可以舉一個非常小的例子來提示這個問題,比如,從1984年開始,我們國家居然開始給公民發放身份證,以前的中國人是沒有身份證的,每個人都被一些莫名其妙的單位困住,出門需要單位的介紹信和戶口本,沒有一個個體跟國家之間的身份證明,1984年隨著個人意識的增強,隨著民主權利自治的提高,國家開始實行身份證制度,身份證制度對整個國家的法治、對整個社會的影響是難以估量的。公民開始具有自己的身份,每一個人都有一個跟別人不一樣的號碼,這在中國是一個很不容易的歷史進步,之前都是沒有的,這也使得整個人力資源的市場化配置成為了可能。所以說,這個時期對中國整個法治構建起了很大作用。
第二個大的變化為法律的政治色彩開始淡化,前一個時期法律的政治色彩是非常濃厚的,隨著市場經濟的推行,中國法治的政治色彩開始淡化。一個突出的標志大家都知道,就是在1988年修改《刑法》的時候把一直存在的“反革命罪”廢除,這引導著法律開始朝著社會法方向發展,不再是一種國家法。然后是法律跟道德脫離。中國的法律長期泛道德化,,隨著市場經濟的推行,人們對傳統的道德越來越反感,而更加注重功利和利益,道德慢慢消失,所以說這段時期法律的泛道德化現象也開始淡化。關于這點有一個非常突出的標志:“流氓罪”被正式廢除。很多罪名悄然消失,而這些消失了罪名中兩類占多數,一類是泛政治化的,另一類則是泛道德化的。這是第二個需要我們重視的很明顯的變化。
第三個變化是程序意識開始受到關注。中國人以前從來是不講程序的,也沒有程序意識。隨著法治的推行,特別是大量的從政法院校畢業學生進入司法系統,開始逐漸形成一個司法專業隊伍,這個司法專業隊伍成為司法的主體以后,他們對那些所謂的宏大事項不感興趣,而更關注細節問題、程序問題。所以說整個中國的程序觀念和意識的強調也是在這個時間段完成的。
當回顧第二個階段的時候,我個人認為以上三個方面是需要認真琢磨的。這是第二個階段,那么第三個階段是什么呢?我講其歸納為促進和諧社會階段,從上個世紀末到這個世紀初,中國的法治發展又開始從為經濟保駕護航進入第三個階段——促進社會和諧。為什么會出現這個特點呢?主要是以下幾個原因所導致:
第一,由于前一個階段過分強調優先發展經濟,忽略了政治體制改革,加上在立法價值上過分強調效率而忽視了公平,結果到了九十年代中后期出現了很多問題。首先是權力腐敗問題越來越嚴重。因為制度建設沒有跟上,在制度任何規則和分配改革開放成果的時候缺乏民主,從而使得分配不公平,權力問題越來越突出,腐敗越來越嚴重,權力成為了全社會關注的問題,也成為了影響社會和諧的阻礙點!皺嗔κЭ亍背蔀榱司攀甏泻笃诜浅C黠@的現象。其次就是社會不公平、不公正現象越來越嚴重,南北差距、城鄉差距越來越大。再者,社會建設沒有跟上,僅僅強調經濟發展,忽視了社會建設,結果導致教育、衛生、醫療這樣一些基本問題逐漸突出。面對這些問題執政黨開始認識到如果繼續堅持優先發展經濟的政策,會給整個社會帶來很嚴重的問題,由此提出了建設和諧社會。隨著建設和諧社會這一綱領的提出,中國法治建設進入了第三個階段。
當然,這個階段的進入時候還很短,還很難看出一些規律性的東西,但起碼做了以下幾件大事情:第一,對腐敗案件的打擊力度明顯加大,我們一直高喊著“反腐”,但只有到了這個階段力度才加大。按照中國官方的說法,現在每個月要處理一起省級以上官員,每周要處理一起地、市級官員,一天要處理幾百個縣、處級官員,這個力度是難以想象的。第二,立法越來越重視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強調要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實現社會的基本公平。在立法價值上強調公平、保護弱勢群體,取代了前面一個階段過分強調效率的理念。還有一個比較明顯的現象,就是在司法方面逐漸強調糾紛多元化解決方式,這幾年已經慢慢放棄了主要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糾紛的做法,整個司法領域開始強調多元化解決。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相當一段時期受到冷落的“調解”活躍起來,各地法院都強調調解,都把調解作為整個評價法學系統的好壞的標準。另外,我們新時期一直堅持的“嚴打”這一高壓政策開始讓位于“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在刑事政策上始終堅持嚴打,這是我們堅定不移的一個政策,但是到了這個階段就放棄了。以上所有的變化在我個人看來都是在促進社會和諧,法治建設進入了為和諧社會保駕護航的階段。
回顧改革開放三十年,大致可以分為以上三個階段。一個國家的法治建設最核心、最重要的問題就是政治生活法治化,但政治生活法治化到目前為止基本上還沒有敢去試探,敢去冒這個風險,雖然做了一些姿態性的表示,在《憲法》里面也做了一些明確性的規定,比如1982年《憲法》里面就規定了“執政黨必須在憲法的范圍內活動”,但是實際在操作層面上,都沒有真正得到體現。作為我們每個學法律的人,很有必要了解每一個階段都做了些什么、這些階段都有什么特點、給我們留下了什么,然后再去評價就會客觀得多。這是我講的第二個問題。

三、新時期中國法治建設的成績

下面我講今天講座的第三個部分—成績,這些年我們到底取得了哪些成績。我覺得,第一個就是依法治國方略最終確立。這對中國的影響是不可估計的,在國家治理上一直堅持的就是“人治”,到九十年代中期以及現在最終把依法治國方略確立應該說非常了不起的。我們不去預測到確立到實現的路徑有多長,估計是十分漫長的,但是作為執政黨能公開宣稱實行“依法治國”這一成績就很不容易,起碼對那些反對法治的人來說是一個打擊。《光明日報》于1982年在第一版發表了一個小文章,主要內容是:北京的法律界人才談八二憲法的學習體會,其中有一個人談到,八二憲法的制定,特別是要求執政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的規定為依法治國提供了依據。這個文章一登出來就引起了非常大的反響,各種各樣的來信對報紙進行指責,當時黨的最高領導人也對發表該稿件的編輯和管理政法版的主編進行批判,說現在的公開口號是“依法辦事”,為什么要提“依法治國”? 提“依法治國”,那把黨放在什么位置?然后老干部還公開講,這不是他一個人的觀點,而是黨內相當一部分干部的意見。這段原話是這個編輯后來寫回憶錄的時候提到的。我們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從當時的這樣一種認識,到后來公開提出“依法治國”的方略是非常了不得的!當然我也提醒一下大家,在座的學法學的、以及從事法學研究的人,我們一定要明白官方的“依法治國”同許多學者理解的“依法治國”是不一樣的,現今的很多學者評價依法治國都是按照自身對“依法治國”的理解來衡量的,而其實官方在提出這個口號的時候已經公開講了“我們的依法治國,我們的法治不是源自于西方的法治,而是屬于自己的社會主義法治”。大家都知道,西方強調的法治國家有幾個基本前提,比如多黨制,分權制,這些對于我們來說都是不可能采取的,我國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依法治國的法治國家,關于這一點當時的執政黨領導人已經非常清楚地表態了,只是我們很多的法學家沒認真看,而總是以為執政黨要建設的法治國家就是我們很多人所想象的法治國家。但是,不管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還是我們想象中的法治國家,畢竟都明確強調了要“依法治國”,這畢竟都是一個由傳統的長期“人治”到法治的轉變,這種成績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點成就是法治建設的基礎更加雄厚,這是我所總結的成績里面一定要高度評價的一點。改革開放的時候,我們的法治建設完全源自于執政黨中的一部分,文革期間受到迫害的這些人出于自身的經歷總結工作失誤而產生的這樣一個口號。這樣一種自上而下的法律推動方式、法律發展動力,在不存在利益多元化的時候是很容易提出來的。但在利益多元化的今天,光靠執政黨的推行,法治建設的基礎是很不牢固的。但是非常好的是,經過三十年的發展,整個中國法治建設的基礎已經越來越牢固。我覺得有幾點大家需要反思一下,首先是我們的知識界已經基本成熟。中國的知識界在改革開放以前對法治的理解是非常差的,在那種高壓政策下,知識界存在兩種人,一部分基本不說話,然后就變得很麻煩,而另外一類人不學無術,變成了政策的簡單表態者。但是經過了這些年以后,知識界對現代法治的理解已經越來越深刻,并且已經接受了“依法治國”的理念。整個知識界形成的默契和共識對中國法治的下一步發展是很重要的,現今在知識界里面提出反常識的口號人已經越來越少,這是很大的一個變化。不但知識界在這個方面的理念成熟了,而且還有一個非常重大的問題,很多知識分子不再滿足于書齋式的研究,而是投身于社會改革,作為一個公眾知識分子,通過自己的知識來推動中國的法治建設,成為了中國法治建設的一個很大動力源泉。我在這里舉一個例子——中國法治改革一個很大的進步的代表——孫志剛案件,當然,在華中科技大學講孫志剛案件可能更親切,因為推動這個社會制度改革的很重要的一個知識界的代表人物俞江教授就在此坐著。大家都知道,孫志剛案件如果沒有中國知識界的參與、沒有法學教授以及法學博士的上書,執政政府是很難在如此短的時期內徹底妥善解決,且將這一政策法律化。國務院的關于收留遣送無戶籍人員的條例雖然沒有憲法賦予權力,但的確是長期在執行,大家也都默示了它對公民權利的侵犯。以前有過類似“孫志剛案件”的例子,也有過媒體報道,但為什么沒有得到真正的改變呢?那是因為以前知識界投入的力量不夠,現在不一樣,知識界投入很大的力量,然后再跟民眾呼應,政府就會覺得這是件不可忽視的大事情,然后非常迅速地解決。所以說,“孫志剛案件”案件的解決對中國法治進步的推動很大的動力來源于知識界。還有一點,即中國老百姓已經從一個法治的旁觀者身份變成了法治建設的參與者,突出表現在民眾維權事件越來越多,中國很多社會制度的改變、社會的進步方面離不開民眾的維權事件,沒有這些維權事件是很想象的。而中國民眾的維權首先源自于1985年政府的普法運動,以前中國老百姓的法律意識很差,不懂得什么是法律,1985年,當時政府為了改變文革時期的“無法無天”,為了讓老百姓守法,開始在中國啟動了一個人類歷史上非常壯觀的偉大事業——全民普法,且連續進行了五年。大家如果去看看整個這次普法運動的討論材料,就會發現當時政府的動力非常明確,就是要向人民群眾灌輸法律知識,增強人民的法律意識、守法意識。但政府忽視了一點,當老百姓被普法以后,就不僅僅會守法,而且還同法律抗衡。因此,從九十年代開始各種各樣的維權事件開始不斷出現,民眾越來越重視自己的權利,用合法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利,而不再像傳統時代一樣通過暴力和非法手段來解決。最典型的例子為“王海打假事件”,大家都知道,王海是推動中國的產品質量改革貢獻非常大的一個人,沒有無數的王海知假買假活動,怎么能使那些惟利是圖的商人對自己的質量開始重視!又怎么能想象各級政府對質量監管高度重視!
第三點我要強調的是,我們的法治建設趕上了一個好時代,得益于技術的改良、發展和推動。在我看來 ,一個最核心的技術就是互聯網的發展,有了無聯網,中國民意的表達、整個信息的披露成為了一個不可逆轉的趨勢,因為任何人都不可能將互聯網封殺掉。若沒有互聯網的發展,可以想象一下,言論自由是不可能像今天這樣發達的,不能在官方發表,但可以在自己的網站、博客上談論。網絡成為了人們獲取信息的主要手段,因而整個社會的透明度、整個信息的披露程度、以及我們的言論自由度得到了很大提高。技術的發展使得我們的法治不可能倒退!
第四點成績是建立起了一套我們自己特色的法律體系,經過三十年,中國的立法成就特別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使得之前“無法無天”的局面基本得以改善。到2008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已經多達228件,各種行政法規達到了幾千件,社會各類關系基本納入了法律調整的范圍。不可否認,我們國家的立法還有很多缺陷和不足,很多重要的法律,如《結社法》還沒有制定,但是就已經有的法律也能夠讓我們驕傲了。
第五點成績是中國的法學教育得到了非?焖俚陌l展。中國法學教育的發展成績是非常大的,由原來的四院四系發展到今天的——據教育部上個月公布的數字,高等院校里面設置法學專業637個,637個代表什么呢?中國有一千一百多所大學,招收本科的只有七百來所,還有四百所是招收?频,七百多所大學設置法學專業的有六百三十七所 !法學成了中國名副其實的第一大系,在校生人數多大四十多萬,平均二十到三十個大學生中間有一個學法學的。不可回避中國法學教育產生的問題,但是從另一個方面看,從之前如此小的規模到今天的巨大規模畢竟對中國下一步的法治發展是有很大的推動作用的。這么多的人受到了法學教育,出去以后不管從事什么樣的工作,原有的教育對于他整個人生觀、世界觀的改變都是一個很大的優勢。
上面五點在我看來是最重要的幾個問題,接下來是我談的最后一個話題,對新時期三十年法治建設的反思。反思三十年的法治建設,無論是經驗還是教訓,在我看來,有這么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第一,中國法治建設最核心的問題,就是執政黨的建設,這也是無法回避的問題。對于這個問題我首先是這樣理解的,這些年來,首先是因為我們的執政黨重視了法治才有了今天這樣的發展程度,這一點是我們必須承認的,沒有執政黨對新時期以來法治建設的重視,法治絕對不會發展的如此迅速,中國共產黨的能力是非常強大的。這些年來,中國的法治建設深深地打上了執政黨的烙印,正是因為執政黨重視法治,所以法治才會發展、才會進步。這是我們從正面對這個問題的理解。但反過來我們更應該思考,執政黨到底該如何領導法治建設。憲法以及很多文件都明確規定:執政黨對法治的領導是一種政策性、組織性的領導。這個定位在我看來很準確,但是如何去落實呢?現在,這種體制基本是通過政法委的領導來實現的,而這種政法委的領導有它的優點,也存在問題。政法委是中共里面常設的一個政法領域的最高權力機關,各級都設置有,中央政法委由政法委書記以及委員組成。政法委怎么來領導呢?基本是通過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的方式來領導,中共中央通過開會將第二年要完成的任務、工作進行布置,然后政法委將這些工作通過政法系統來落實,向所有的部門傳達,剛才我說的這種體制安排能保證國家的法治統一。作為黨的組織紀律,必須執行黨的上級領導,這就保證了中國法制沒有出現大的分裂,這種安排我認為是很合理的,有它好的方面,這種領導思路我覺得在目前也是可以接受的。但是有一點是我們必須要反思的:有沒有必要各級黨委都設政法委?。實踐中地方設政法委會可能導致出現一個反面。什么反面?——出現法治地方化,出現分裂。比如說之前網上報導的遼寧的某個縣委書記就可以下令他的公安局長到北京去抓記者,當地的那個公安局長不做也必須去做,為什么呢?因為你是歸當地縣委書記領導的,你不做可以撤了你。我們這個體制我覺得是有它的問題的,我們應該反思反思。
那么第二個問題,我覺得改革開放三十年,有一點我們應該承認,就是說我們的全民的權利意識得到了普及。這個前面我已經講了,大家也親身感受,我們每個人都把權利掛在口頭,但是改革開放三十年我們有一個很大的失誤——限權思想、限權意識沒有得到普及。私權意識高漲,限權意識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得到整個社會的普及,不但沒有普及,我們可以說,在改革開放三十年,在很大程度上官本位問題越來越嚴重,所有的人對權力越來越崇拜。這個是一個很麻煩的事情,一個國家最終要走向法治,沒有發達的限權觀念,是很難做到的,F在,尤其是這些年,我們的問題非常復雜,老是要宣傳一定要有強有力的政府,這個我們能理解。然后這個強有力的政府在這些年也的確取得了很大勝利,使它的權力越來越大,使得我們社會對權力越來越崇拜。一切圍繞權力成了我們一個非常非常大的毛病。在中國共和國六十年歷史上,我覺得我們最近這些年大概官本位思想是最嚴重的,官本位思想已經深入到一切領域,這是我們三十年以來要重視的問題。一定要增強整個社會的限權意識,限制公權的意識,不能光高揚私權思想,而應同時高揚限權思想。一個社會沒有形成這樣一種共識,對權力要加以限制這樣一種共識,那么權力的制約,權力架構的改革多少有些困難,而這些東西都是很麻煩的。這是我們三十年很重要的一個問題。那么這是第二件煩事。第三件煩事是這三十年我們有個有意思的作法,也是我們一貫的作法,就是中國的法治建設始終同中國整體的改革步驟相一致,我們花大量的工作去做中國社會的改革,執政黨的改革,我們很少留有精力去梳理法治本身的變革。我們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整個法治建設一直在隨著改革開放主體安排來逐步進行。換句話講,三十年來如果有什么問題,我們有個很大問題就是法律從來沒有形成自己的獨立知識系統,法律沒有形成自己的獨立特權,法律沒有自己的近代史。法律老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主體安排去發展,沒有形成自己的內在發展邏輯,而且也不允許有這樣的邏輯。我覺得這些東西有它成功的一方面,首先我們改革開放走在中間,沒有法制的推動,沒有法制的參與和建設,但是反過來,對社會貢獻,但法制本身怎么辦。也有學者對這個有爭議,法制不應該有自己的邏輯,不應該有自己的歷史,我個人不太同意這種觀點,法制應該有自己的內在邏輯。我們為了改革開放,為了維持社會的穩定,我們法制建設犧牲了很多東西,很多原來應該做的沒做。大家要知道錯過時機再做是沒辦法補救的。在改革開放之初,沒有市場化的時候,在利益沒有多元的時候,利益格局沒有形成的時候,那個時候很多事情錯過沒做。而到目前在利益完全多元化了,利益格局已完全形成的情況下,再講補些東西是很困難的。有些地方該做而沒做,到后來想補償的話,這個是很大的問題。比如說,我們可以舉個例子,關于遺產稅的開征,當大多數國家都有遺產稅、都要開征遺產稅的時候,我們國家卻到現在還沒有開征,這樣就使得我們國家的財產分配在這個領域非常不合理,而且我們錯過了一個最佳時期,比如在全民都沒有財產的時候,改革之初制定出這種稅,沒有人會反對。現在一些財富集團已經形成了,而且這些人的利益代表都已經進入各級立法機關、政協里面,再想推動這樣的立法就非常困難,一旦想再啟動這樣的立法,人大代表相當一部分就反對,這種情況的出現是很難補救的。
另外一個例子——關于新出臺的《勞動合同法》,反響如此激烈!我不知道大家認真看過沒有,我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翻了一下,沒特別細讀,只是翻過一遍,發現了一個問題:《勞動合同法》并沒有什么出格的規定,但為什么反響如此強烈?后來我就認真的研究,發現反對的全都來自于資方,全部是資本家,資本家反對就太正常,再次,他們掌握了話語權。而我們那些窮人、那些民工卻沒有話語權,沒有組織起來,沒有他們的發言渠道,連擁護的聲音都沒有。所以這個法律的反響最終導致官方也開始動搖,也在懷疑《勞動合同法》到底是制定得好還是壞。那些資本家總在說加大了勞動成本,但是,到底加大了什么勞動成本?我仔細研究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所有的條文都是合法性的,以前沒給勞動著加班費,而且工資起點很低,而資本家、企業用工方獲得了暴利。如果我們的《勞動合同法》在二十年前就制定出來,肯定不會有現在這么多的爭議,而且會贏得公民的稱贊,而且該法律的推行也比現在順利得多。現在的社會狀況是:經濟危機、金融危機導致很多企業倒閉、破產。其實,大家可以調查一下,有多少個企業、公司的破產或者倒閉是因為勞動成本增加而導致的。我上個月在廣東福建那里呆了一個月,在這里我可以負責任的講,因為工資勞動成本增加倒閉的企業很少很少,大都是沒有外資訂單了,對于出口型企業來講,沒有訂單了,肯定就開不了工,所以最終導致垮臺的。還有相當一批都是原來密集型和污染型的企業,按照科學發展觀早就是應該被淘汰的企業,F在有一些掌握著話語權的不負責任的學者、一些掌握著話語權的資本家們憤憤不平,導致我們現在的《勞動合同法》的實行出現很大問題——前段時間政府下了文件,勞動法中附的條款要停止執行了,比如說最低工資制最近就不執行。我覺得這是一個非常典型的例子。有些事情事后補救是不可能的,法治沒有遵循自己的發展邏輯,沒有給法治發展留出一個空間,然后要法治完全按照改革發展的這個總體步驟為它服務,最后中國的法治形不成自己的邏輯,整個法治就形成不了一個整體,這就是我們要反思的一點。當然這也是我們成功的社會經驗。比如說蘇聯,采取的就是和我們完全不同的改革方略,但現在蘇聯這個國家都沒了,我們也不知道到底這是好或者壞,我們只能說作為一種經驗,我們一致堅持法治的發展必須與改革開放的總體步驟安排相一致,不準法律有自己獨立的歷史,這樣就犧牲了很多法治發展的空間,給中國法治進一步發展留了很多后路,我覺得這個作為經驗也是值得反思的一點,這是第三點。
最后一點,由于時間的關系,我就說最后一點——我們的司法權威沒有得到樹立。這是一個特別特別大的問題。改革開放新時期的三十年,我們執政黨費勁千辛萬苦構建了一支結構相對合理人員各方面比較齊全的司法隊伍。但是這支司法隊伍在整個社會發展過程中,在我們的社會進步的過程中發揮的作用非常小,整個司法沒有形成自己的權力,這是我們司法建設非常有意思的一個現象。導致這個現象的原因我覺得有兩個方面:第一方面是體制問題,司法獨立性不夠,由于司法獨立性不夠,司法就出現像我們很多人談論的那樣——地方化、專業化等特點,使司法的公信力喪失。
第二,是要遵循執政黨的領導,又要受全國人大的監督,在財政上還要依賴于地方政府,現在又受到金錢利益的左右。還要提到的一點,中國有個特殊問題,人情的干預使司法體制很難把握,這是我所講的第一個問題;我說的第二個問題,就是內部問題,內部問題我覺得有兩點使它喪失了公信力。哪兩點呢?第一點,就是對于很多由政策性引發的群體事件,法院都不受理。也就是老百姓切身最關心的利益法院都不管,試想一個法院,一個司法系統漠視、損害與人民群眾利益最深的利害關系,又怎么可能關心老百姓,怎么可能去關注老百姓的安危?大家可以看到,每當中國社會問題比較集中爆發的時候,最高人民法院就會出臺一個文件,或者給出一個司法解釋——哪些案件不受理,把核心的問題都排除在自己的管轄范圍之內,這是一個有意思的現象。我一直不明白,我們費了那么大的勁,建立這樣一個隊伍,然后不用了。我一直沒有想清楚原因,當其他國家把所有政治問題、社會問題轉化成法律問題的時候,我們國家卻把所有法律問題轉化為政治問題,這是一個很有意思的事。還有一點是連司法系統自己也該反思的問題:沒有得到群眾公信。什么問題呢,大事管不了,小事也管不好,小事沒有管好,一個特別核心的問題,是什么呢?我覺得我們整個司法隊伍,包括我們法學界都在思考一個問題,就是怎么在社會轉型時期構建司法隊伍和司法制度,我覺得這是我們應該考慮的問題。中國現在處于社會轉型的時期,不是一個穩定的時期,不是一個社會轉型完成的國家。司法到底應該怎么去構建,是不是像我們現在這樣,還是更強調它的誠信公正,我個人一直有這個想法,當然這個想法有點違背法律常識的。在轉型時期,司法應該是一個稍微粗放型的,我覺得應該更注重它的實體性,對程序性的我覺得不要過分強調,不是不強調,在這個時候過分強調一些程序性的問題,就會使你失去了在這樣的一個轉型時期你所應該做的工作、完成的任務。在轉型時期,在主流意識沒有形成的時期,應該給予社會一個未來的導向,應該給人們、給社會指明一個方面,而我們沒有做到。各級法院,按照程序判了很多讓人民群眾沒辦法理解的案件,然后導致人民群眾不去擁護法院,導致人民群眾對司法沒有什么好感。比如說大家都知道,非常典型的,大家肯定都知道,在遼寧沈陽,有一個涉黑案件、黑社會案件——劉涌案。劉涌,大家可能都知道,在沈陽是一個十惡不赦的黑社會頭領,但是這個人在審理的過程,確確實實是審理過程中我們自己司法隊伍有瑕疵,審理的過程中使用了刑訊逼供,然后我們的地方法院、沈陽中級人民法院,就因為這一條,認為整個案件的個別證據有瑕疵,把劉涌判了死緩,按照劉涌的這個情節完全應該判死刑,可是我們所有的法學家都站出來支持沈陽中級人民法院的這個做法,我覺得這個做法引起了中國所有善良老百姓的不滿反應。后來肖揚的做法非常正確,他以最高人民法院提審的方式審判,也不管法學界的反應了,最高人民法院派自己人提審,因為這個在程序上是允許的,到那里改判死刑。肖揚是頂著非常大的壓力,當時肖揚說了一句話,我覺得作為我們法學人一定要思考,肖揚說:“如果中國有死刑,劉涌不判死刑,那死刑給誰準備?”對于這樣一些十惡不赦的死刑犯,我們的法院都不能主持公正,然后去講司法權威、司法公正、司法公信,是沒有實際意義的。我們判了很多很多這樣的案子,在轉型時期過分強調程序性的東西,F在出現了一個非常有意思的現象,我們在有些時期,在轉型時期,過分講求 程序,過分的強調程序,強調法律技術,使我們建立的新型法律成了遮蔽社會矛盾的遮羞布,這個是很可怕的東西。我覺得法治建設,包括司法建設,在社會轉型時期和社會轉型完成時期,應該是兩種不同的政策。老百姓確實經常講,你這個法院,大事管不了,小事管不好,那你說你怎么會有公信,你在這個國家里就成了擺設。而且在這個時候我們確實應該反思,還有很多很多這樣的案件,從前幾年的報道,這樣的案件很多。
我再給大家講個例子,四川的一個縣法院判了一個案件:一個搶劫犯,騎著摩托搶了街上一個路人的項鏈,那個被搶的就喊,“打劫了”,后面有一個過路人,聽到以后,也騎著摩托,就去追趕那個搶劫犯。那個搶劫犯就拼命的往前面跑,那個見義勇為的就拼命的往前面追,追追追,最后追到高速公路上,最后見義勇為的人就逼著搶劫犯往路邊停,那個邊上的搶劫犯沒辦法停,結果就從高速公路的橋上掉下去了摔死了,他是兩個人,一個摔死了,一個摔殘了,摔殘的搶劫犯回來就把見義勇為的那個人給告了,我們的法院最后以法律判處見義勇為的人敗訴。這個東西在當地群眾引起了非常大的反響,但是如果你的法律這樣判決,這個以后誰還去見義勇為?我也想有些時候我們確確實實是做了一大批過于強調程序正義、過分強調法律專業技能的事情。在這一點上面我們需要反思,我們所有的法律人都把一個社會穩定時期轉型完成時期的法制移植到一個轉型正在進行的國家里,而且這個東西確實是有問題。但是不管怎么說,法律司法系統沒有權威沒有公信,我想很難深入發展下去。怎么樣盡快讓我們的法院有權威,我們的司法系統有權威,而且這是我們必須要思考的下一步的很深的問題。如果還像我們目前這樣的狀態,那么中國的法治建設在這個環節上是很大的漏洞;仡欉@三十年,我們有很多話、很多話要說的,而且確實很難去駕馭,我試圖就我的理解對中國三十年法治建設做了以上論述,這里面的很多觀點肯定是非常膚淺的,也有很多不正確,也希望大家給予指證!謝謝!

俞 江教授:非常感謝侯教授今天帶給我們的精彩講座,從七點鐘講座開始到現在已經有兩個多小時的時間,大家會覺得時間很長,但是在我看來時間很短,兩個小時能把三十年的發展講得如此清楚和精短,這是花了很大力氣的。這其中有些東西是我們所熟悉的,有些對于我們是很陌生的。而在我們聽講的人中間,不僅能作為一個理論家還能作為一個參與者與侯欣一教授對話的首先是齊海濱老師,所以我們請他給講座做一個評論。

齊海濱教授:我跟侯老師是在去年武漢大學召開的法理學年會上認識的,我們當時正好也是像今天一樣并肩而坐。因為之前沒有交給我點評的任務,所以今天我沒有做準備,但我還是很愿意做這樣一個點評的工作。
我們都承認從今天這個報告可以獲益很多。講幾點,第一就是對這個形式而言?催@個開始的介紹,我們知道侯老師是一個法律史的專家,今天在座的這幾位老師也都是中法史的,是侯老師的同行,一個法律史學者。當然這三十年也是一個當代史,雖說是當代史,但也還是當代,一般而言,對史學家來講,就他認識的那個對象已經拉開相當的距離了,這樣就好判斷了,好判斷就是從拉開的距離上好作判斷,因為不容易出現當局者迷的現象。但是它的困難之處是不容易取得那些更完整,更豐富、更詳盡的素材、資料。所以說歷史學者往往既有優勢又有劣勢。那我們怎么看待他們的專業給他們提供的這種方法,以至給他們帶來的一種研究上的特點,甚至包括態度上的特點?我們怎么看他們分析基本上還不是屬于嚴格歷史的這樣一個對象?我們可以從中有哪些啟示,發現哪些新的東西。我發現侯老師作為一名法律史學者,有一個特點是———也是歷史學家必須具備的,面對歷史事實不回避。侯老師面對很嚴肅很重大的歷史事件和歷史經驗時,是很直面地對待的。包括他后面分析法治建設的起點時,也是很直面的很實事求是地在分析。這是一個歷史學者最基本的素質,不需要技巧性地回避,也不需要用曖昧態度去隱晦,而是直接面對事實。
還有一點是關于侯老師個人的態度,我想在座的各位都發覺了,那就是他的敘述風格很有特點,這也是他的講座除了大量的信息以外一直吸引我們的東西。在我看來,侯教授很樂觀,但這種樂觀并不意味著他回避問題,這種樂觀表明他在分析事情的時候的一種態度,這種樂觀的態度并不是任何一個歷史學者都會有。侯老師的這種樂觀顯然是根據以往的經驗,證實中國共產黨這三十年來把很多很難做成的事情做成功了,所以他有理由、有條件保持樂觀的態度,也有這樣的信心。但是,中國共產黨到底能不能辦成一件特別重要的事情——反腐敗,還是需要實踐來檢驗的,我們可以樂觀,也可以不那么樂觀,但都希望我們的國家能克服這些問題,不斷地在轉型中取得成功,這是我對侯老師態度上的一點點評。
另外一點我要談的是歷史學者的研究方法,我注意到歷史學者的研究方法有一個很大的特點,這個特點是什么呢?就是他們特別注重經驗。如果換成一個法理學家或者一個部門法的理論家來做改革開放三十年法治建設的報告,肯定會是不一樣的。歷史學家特別注重經驗素材,這種經驗素材可以是微觀的,也可以是宏觀的,可以是文本材料形式的,也可以是他自己看到的各種案例,而且在文本材料上面,歷史學家不僅僅注意到純文本形式,而且是將這些材料同當時的歷史進程以及其他的經驗材料相互引證、相互支持。關于這一點我就不多說,大家以后可以不斷地去比較,我在此就點到為止。
然后我談一點自己的感受。我對侯老師談到的許多問題都非常感興趣,很多問題都可以做一個評論,但是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兩點。第一點是他談到了法治發展的自身獨立性,他認為中國應該有法治發展的獨立性,但是這三十年有一些問題,他舉了《遺產法》和《勞動合同法》的例子,在這一點我有不同的看法,如果談到法治獨立性,應該是我們借鑒其他法治國家一些構成體系的邏輯化的經驗,那么我們開始實行的時候,應該盡早將它們吸取過來,但這對國家領導人的要求就太高了。法治的獨立性在其他國家比如西方國家的演進是和民主制發展相聯系的,但畢竟這個社會中財產很多的人是少數,如果要求真正貫徹民主制這個要求是不是太高了?那么這個問題是不是法治自身獨立性的問題,用這個理論來概括是不是很合適?第二點跟第一點有一些關系,就是轉型正義。侯老師提出轉型正義主要不是程序正義,而是實質正義,這個問題在我看來是值得討論的。革命當然算是實質正義,革命就是要打碎、要顛覆,在英國程序正義發生得是最典型的,但是基本上沒發生什么革命。所謂“光榮革命”其實也是一種改良、一種改革。轉型正義主要表現為實質正義的觀點在理論上是可以提出來的,但是在討論種會涉及很多很多的問題,這里由于時間關系來不及講。但是,侯老師為提出他的觀點提供論據的時候,怎么能說當時很多法學家支持的沈陽法院對劉涌案判決是因為依據程序造成的結果呢?而不是由于別的問題造成的結果?法學家們就一定是程序的最好維護者嗎?這個問題是非常值得討論的,我覺得侯老師作為一個法律史學者能提出及其深刻的、具有高難度的法理學問題,其實在法理學上面這都是非常前沿、尖端的問題,這是非常難能可貴的。但由于時間有限,我就不多說什么了。
然后第二點是我跟大家分享一下我所了解的一個信息。經濟學界我有一個老朋友,周其仁先生在八十年代就開始捧著大本的民法書閱讀,當時還不是大陸學者的,估計是臺灣學者王澤鑒先生的,還有被翻譯過來的。因為在八十年代城市里面的國有企業改革還不完善,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只是進入到一定階段,他們當時就想著動一動產權,他們就發現在微觀構造上需要涉及法律,周其仁是在那個時候最早開始讀法律的,后來他向黃宗智先生學習,也是因為黃宗智是最早從制度經濟向法律這一方面轉變的。這反映了二十年前當時的中國在改革開放上的一個進程,但是二十年后又發生一件事情:前不久,北京的一個基金會和北大的經濟研究所、人民大學的經濟研究所、武漢大學經濟研究所合作召開了一個三十年的總結會,在會上厲以寧等經濟學家都做了發言,我的另一個老朋友,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的院長張維迎也做了一個發言,他總結了中國三十年改革的基本邏輯,認為這個邏輯基本上是分兩步:前十五年和后十五年。從1978到1993年是前十五年,然后從1993年到現在是后十五年,前十五年主要是搞市場經濟,后十五年完成了企業的改制問題,基本上是國有企業的改制問題,不管是通過股份制還是其他方式。實際上從經濟學家的角度來看,中國經濟改革的基本問題已經解決了,當然是否解決得很合理、很完全、很徹底另當別論,但是的確是基本解決了,而且我們從侯老師在回顧時候提供的前兩個階段法治的發展,基本上也標志著經濟改革的基本問題已經解決了。如果張維迎只是總結了這樣一點,我們可以說他高屋建瓴。實際上最讓我吃驚的是他后面提到的,他從宏觀上引用歷史學家唐德剛的話,中國歷史上幾個重大的轉變前后經過了兩百年的時間,從鴉片戰爭、1839年林則徐虎門禁煙到2039年兩百年的時間,中國會發生什么樣的轉變呢?也就是下一個中國的三十年會有什么樣的發展邏輯?他說,下一個三十年也應該分為兩個時期——前十五年和后十五年,前十五年基本上實現司法獨立,后十五年基本上實現中國的憲政民主化改革,在他看來,這樣中國才完成了兩百年的歷史轉變過程。既然他在正式會議上說過這樣的話,并且跟侯老師今天的講座內容高度相關,所以我就提出來跟大家分享這一信息。我的點評到此結束,謝謝大家,謝謝侯老師!

俞 江教授:今天的主講人和點評人都很幽默,以后大家應該學會聽講座,體會這種深刻的幽默,由于時間的關系,別的內容我不多說,在此非常感謝侯欣一教授帶給我們一次如此精彩的講座!今天的講座到此結束,謝謝大家!


(整理人:孫際彩 校對人:童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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