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年,在浙江省永嘉縣白泉村陳氏家族,一個小生命降生了,取名光中,有“光大中華”之意。他,就是陳光中。
1948年夏,陳光中以獎學金名額考取了中央大學(今南京大學)法律系。1950年夏,他通過考試轉學到北京大學法律系。1952年畢業后,陳光中留在系里當助教。隨后,全國高等學校進行院系調整,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燕京大學以及輔仁大學的法律系、政治系和社會系合并成立北京政法學院。陳光中隨同北大法律系的全體師生告別了北大,來到新成立的北京政法學院,參加了學院的創建工作。
1954年,陳先生根據組織決定,開始在北京政法學院擔任刑事訴訟法學的教學工作,從此與刑事訴訟法學結下了不解之緣。
情系立法倡導人權
陳光中非常重視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工作,為了相關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學化,陳光中可謂鞠躬盡瘁、功績卓著。在立法活動中,陳光中尤其注重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權保護相關的制度建設。
1993年,陳光中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委托,負責組織成立刑事訴訟法修改研究小組。研究小組在他的主持下積極開展國內調研、國外考察,數易其稿,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稿》,并于1995年出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稿與論證》一書。由于其重大學術價值和對立法修改的積極作用,該書榮獲北京市第四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特等獎、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第二屆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成果法學一等獎。
據統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稿》中約65%的建議被1996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所采納,舉其要者有:改善被追訴者地位,制定含有無罪推定精神的“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原則;取消“人犯”稱謂,改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加強辯護權保障,允許律師在偵查階段介入;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式執行等。
隨著國內外形勢的發展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2003年10月,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將刑事訴訟法的再修改列入本屆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為配合實現此次立法規劃,陳光中主動請纓,成立了刑事訴訟法再修改課題組,組織了國內二十多位專家學者,馬不停蹄地又開始了新一輪的研究和探討。歷時四載,在國內調研、試點工作以及國外考察的基礎上,最終完成了一本學術分量很重的專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專家建議稿與論證》,該書在社會上產生了較大影響,并引起立法、司法部門和法學界的重視。
陳光中不僅情系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修改,而且對我國憲法、其他部門法的立法和修改也十分關心并積極參與。在1999年對憲法的重要修改(如增加規定“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等)過程中,陳光中是參與全國人大組織的征求意見座談會的少數法學教授之一。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李鵬所著《立法與監督——李鵬人大日記》中寫道:“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陳光中認為要寫入‘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2004年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了第四次憲法修正案,修改后的《憲法》第33條第3款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早在1986年,陳光中就撰文力倡我國應當借鑒外國的經驗,建立刑事賠償制度,成為我國最早提出制定國家賠償法的學者之一。
學術思想引領前沿
陳光中幾十年來的學術研究形成了獨具風格的學術思想和理論體系,主張既要與聯合國刑事司法準則相銜接,吸收海外立法和法治理論研究的優秀成果,又要結合中國國情,自主創新,探索和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其學術思想概述如下:在刑事訴訟理念上,他反對重打擊輕保護、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觀念,堅持平衡的訴訟觀,即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結合,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并重、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相結合、公正優先兼顧效率,為了保證實現程序公正,應當建立程序制裁機制。
在司法和司法獨立的基本理念上,他認為,“中國式”司法不限于審判,是國家的一種訴訟職能活動,即國家行使司法權的活動;中國的司法機關應為法院、檢察院;司法獨立從法院來說,主要是法官獨立,要改革審判委員會并最終予以取消;要通過人事、財政保障制度改革,使法院、檢察院脫離地方保護主義的羈絆。
在刑事訴訟構造上,他認為,刑事訴訟中應當包括兩個三角結構:在審判階段,應當有控辯平等對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大三角結構;審前程序中在決定是否批捕和是否起訴時,應形成以檢察機關居中、偵查機關和犯罪嫌疑人為“爭議”雙方的小三角訴訟結構。
在辯護制度上,他主張應當明確偵查階段律師的辯護人地位,解決律師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等實際問題,強化法律援助,從而實現控辯平等。
他認為應以科學的認識論和價值論為理論基礎,改革和完善我國的證據制度。他主張確立證據裁判原則,并把證據裁判與以事實為根據結合起來。他指出,刑訊逼供是程序上的最大不公,是造成冤獄的主要成因,應堅決予以杜絕,并主張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他主張建立層次性的證明標準體系,對認定有罪的證明,在主要事實上必須堅持唯一性結論,同時應增加推定的規定,降低程序違法的證明標準。
在刑事第一審程序問題上,他認為既要借鑒和吸收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又要保留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的優點。在刑事二審程序審理方式上,他主張應擴大開庭審理的案件,保證死刑案件一律開庭。在死刑和死刑復核程序上,他認為我國當前應當保留死刑,嚴格限制死刑,為今后廢除死刑創造條件。他堅決支持死刑核準權收回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同時認為應對死刑復核程序進行適度訴訟化改造,將來條件成熟,可考慮將死刑復核程序改為三審程序。在再審程序上,他認為現代化的再審程序必須把既判力理念、禁止雙重危險(一事不再理)規則、程序安定性與糾正錯判結合起來,區別有利于被判決人和不利于被判決人兩種情況作不同處理,對冤案要無條件平反,還無辜者以清白。
在聯合國司法準則問題上,陳光中高屋建瓴,認識到了該問題的重要性,其研究在國內居于先驅者地位,迄今為止已經連續出版了五部著作。1998年,陳光中主編的《聯合國刑事司法準則與中國刑事法制》一書出版,這是國內最早專門探討聯合國刑事司法準則在中國的實施問題的專著。該專著出版后兩個月,我國政府即簽署了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陳光中認為,聯合國人權準則是人類社會維護人權的共同要求,是從人類社會共同的價值觀念中概括出來的準則,我們應當予以尊重。他主張國際法優先原則,對于我國已經批準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則應當認真、嚴格地予以遵守。2002年,陳光中主持起草了《關于我國加入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建議書》,書中建議:通過立法修改和司法改革,盡量消除國內法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矛盾,在批準該公約時對條款的保留盡量減少到最低限度。他希望通過該建議書促進我國早日批準和實施該公約,并促使我國人權狀況進一步改善,使我國的刑事司法文明程度進一步提高。
傳道授業培育英才
對于法學研究,陳光中畢生孜孜以求,筆耕不倦,只爭朝夕。正因為如此,五十多年來,除政治運動干擾期間外,他一直活躍在法學教學與科研的第一線。至今,陳光中仍然習慣于在夜深人靜時坐在書桌前讀書和著述,那情景,恰如米爾頓所言:“一燈熒然,獨坐靜思,探索新的觀念和意境。”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陳光中出版專著、教材近五十部(含主編、合著),發表論文一百九十多篇,其研究成果在理論界和實務界產生了廣泛的影響力。如20世紀80年代他出版的著作《刑事證據理論》、《中國古代司法制度》、《外國刑事訴訟程序比較研究》均是內地此類專著的第一本。他主編的教材《刑事訴訟法》為全國法學類高校或院系普遍使用。
陳光中傳道解惑、辛勤育英才。在長達半個世紀的教學生涯中,他教過的學生不計其數,先后教過本科生,碩士、博士研究生,干部專修班,師資進修班等。他淵博的知識,精到的見解,豐富的教學經驗使無數人受益匪淺。陳光中從1979年起開始擔任碩士生導師,1986年成為全國第一位訴訟法學博士生導師,由他創立和主持的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博士點是全國最早的訴訟法學博士點,在其后的10年時間里也是全國唯一的訴訟法學博士點。
在授課中,他倡導“業精于勤”、“博而后精”等治學箴言,還注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勇于創新的精神。他在一次研究生開學典禮上的講話中引用“茍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古訓,勉勵學生不斷開拓創新。迄今為止,他直接指導的博士研究生、論
為了獎勵優秀的碩士生、博士生,
在先生七十歲壽辰時出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