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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 象教授訪談:談公權力和職業倫理
發布日期:2009-12-14  來源:本站原創  作者:佚名

□采訪人:黃曉峰

在您看來,這些濫用公權力的事件,主要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馮象:所謂“公權力”,是一句學界的行話切口,把官場腐敗抽象化,用來跟另一個抽象概念“個人權利”對照。后者又往往理解成國家通過立法,規定公民享有的人身、財產和社會文化等權利,而政府對之負有依法保護的責任。三十年法制建設,天天這么宣傳,通稱“普法”。然而,這么說容易遮蔽一個事實,就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各樣權利和自由,不一定是根據法律產生的,有好些立法之前就在那兒了,像各地的風俗習慣,自古以來“天經地義”的大小事兒。這些自由并非法律賦予的權利,不能簡單地視為立法上的空白,隨便取消。比如,父母給孩子取名,用生僻字,政府該不該管?我寫過文章討論這事。

  還有你們媒體,時不時喜歡嘮叨,缺一部“新聞法”哪。仿佛婆婆管得還不夠多似的。其實新聞立法,有《憲法》上那一條自由足夠了,剩下的只是司法解釋、案例分析和學理探討的問題。做成單行法規,不論由全國人大來制定,還是交到行政主管部門手里,都極易限制言論自由,反而使得一些不利于言論自由及媒體“松綁”的做法合法化了。套用“公權力”這個委婉語,那就是,立法越多,公權力越大,越能合法地干涉老百姓傳統上一直享有的一些自由,以及因為科學技術發展而獲得的新的自由、新的權利。互聯網就是一個例子。互聯網當然需要管理,詐騙賭博、虛假廣告、兒童色情網站之類,不管不行。但如果法網太密,一天到晚監控,便會妨礙用戶的隱私權與公共利益。如此法治,實屬公權力擴張的一條捷徑。立法既可以保障公民權益,也能限制甚至侵害公民權益,這是全社會應當十分警覺的。

  接下來的問題便是,怎樣平衡社會各階層 / 集團不同的利益。行政部門有他們關心的問題,被監管行業有自身的利益,此外,還有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同前面兩方的利益有時重合,有時矛盾。立法,便需要有一個民主程序來保證各方的聲音都能夠發出來。這一點,有幾部法規做得好,如修訂《婚姻法》。《物權法》也還可以,拖了幾年,讓人聽見尖銳的批評;有些就匆促了,只照顧相關利益集團,忽視了公眾的利益。然后兩個環節,就是執法和司法。因為立法技術的成熟,紙面上兼顧各方利益,不等于實際執法、司法就有效能。腐敗猖獗的地方,立法再怎么完善,執法、司法也好不了。問題出在執法與司法隊伍本身的建設。

  我這次回國講得比較多的是職業倫理。改革三十年,成就蠻可觀,但代價也不小,職業倫理幾乎破壞殆盡。今天的中國,還有哪個行業是讓人放心的?從公辦學校到政府部門,從人民醫院到人民法院,沒有絲毫倫理的約束。北京西城區法院前不久抓的那個院長,判了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他把法院當作自己的私人公司看待,到他這個法院的案子,朋友分幾個,親戚分幾個,行話叫作“分案源”。重慶打黑,被“雙規”的那位高院領導、高級法官進修學院院長,電視新聞說前兩天自殺了,他也是索賄受賄分案源,專門分給自己的律師情婦。他們這些事,都是公開的秘密。單位里風氣之惡劣,黨紀國法之渙散,可想而知。法治化的現代社會,職業倫理又是政治倫理的基礎。因此職業倫理的缺失,便是政治倫理的淪喪。難怪民謠說“干部干部,前腐(仆)后繼”了。

  那么您說的職業倫理具體指什么?與法律有什么關系?

  馮象:簡單說來,職業倫理就是,業者對他從事的工作和服務的對象——若是政府官員,便是對公務、對納稅人——所承擔的責任。這責任具體落實在每日的工作當中,維系著一個行業、一個部門的道德尊嚴。例如,當法官的不可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更不能同他們吃喝,收受禮物,這是紀律。上升為職業倫理,則是連容易引起誤會或者令人聯想到吃請受禮的事,即便完全合法,也不能做。所以在美國,一些娛樂場所,法官是不會隨便去的。因為法官的道德尊嚴不是一個違法不違法的問題,而是法條規范和程序之上,整個法治的權威與效能具體的日常的展現。職業倫理的規矩,總要比法律嚴格。這也是為什么,從根本上說,僅僅“依法”懲治不了腐敗。

  再如我們大學教育,實在慘不忍睹。本來教育有教育的倫理,學術有學術的倫理,最基本一條,就是不許作弊抄襲。然而,現在博導教授甚至校長都有抄襲的。揭發出來,學校無不輕描淡寫,最多承認個“學風不端”,責任則推在執筆的學生身上。受害人只好上法院告狀,立一個著作權糾紛案。抄襲者(被告)便有種種辯解的理由,如著作權(版權)只管作品表達,不保護思想哪,抄襲要看比例呀,重復的文字是否已落入公知 / 公共領域,如此這般。兇狠些的,還要反訴原告誹謗,損害了他的名譽權。法院就端著這兩項權利來回衡量,判定侵權與否。殊不知學術倫理的尺度,要比著作權法規定的侵權要件和范圍嚴格得多。即便沒有侵犯版權,只消用了別人的思想學說,或者某個講法,就算換成了自己的文字,也應該在正文或注釋里說明;否則便是抄襲。在美國,大學如果發現這樣的抄襲,只有一種處理辦法,就是開除(或給點面子,勸抄襲者辭職)。并且其他學校也永遠不會錄用。沒有任何法院會受理學術抄襲的案子,因為抄襲與否,不是法律問題,而是關乎學術尊嚴,是學界自律的準則。既然如此,就只能由學校聘請無利益沖突的同行,組成特別委員會來調查、鑒定。受處罰者若是不服,可以就處罰決定跟學校打勞動爭議官司。當然,這官司不好打,得有特別的理據,或者抓住程序上的漏洞,才能繞開不歸司法審查的學術準則。

  您的意思是說,職業倫理雖然是不成文的,但它是超越法律之上的更嚴格的要求?

  馮象:對,但凡職業倫理,都是在法律之上更為嚴格的一套準則。因為這個,人才會敬業,并表現為道德尊嚴。用以衡量政府官員及其行使的公權力,職業倫理便轉化為政治倫理。例如,美國的議員、州長、檢察官等等,常有因為婚外情曝光而辭職的——克林頓總統是個例外,凸現了當時白宮的腐敗——婚外情不犯法,清教徒時代早過去了。但是高官生活不檢點,鬧出了丑聞,在百姓眼里有損政府或所在部門的威信,社會影響不好,還會連累同僚和上級的政治前途。因此對不起,只能請他走人。由此可見,約束著公權力的除了法律,更有嚴格的職業與政治倫理。后者的日常維護,跟執法、司法一樣,也是重大的公共利益之所在。

  要是倫理道德的事情都交給法律來管,法律是不會有威信的。有威信有效能的法律,必定是適可而止、有所不為的。從前,皇帝手下沒多少官,老百姓的家庭細故田產糾紛,多由族中三老調解,除非事關公家,出了人命,一般不上衙門。如此,皇帝的律令才有尊嚴,不像現在。

  與此相關,還有一個法不治眾的問題。比如考試作弊,許多地方已是常態,怎么查處?科舉時代,那是欺君之罪,要坐牢乃至殺頭的。現在丟掉了倫理約束,法律也只好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了。前一陣子宣傳一位“最年輕市長”,不幸被“人肉搜索”了,查出他的論文“涉嫌抄襲”。真叫尷尬,誰來管呢?當地政府管不了,學校也不好辦。因為,論文抄襲太普遍了,差不多是學校的生計呀。你知道,相當一部分研究生學位,是拿來賣給干部和企業家的。干部企業家讀書,還能真給你做論文?讓秘書抄一篇交來,算是對你的尊重。他是花錢支持教育產業的消費者,你是為他提供教育服務,是這么個關系,誰靠誰呢?再說,那些垃圾論文也沒人會看,炮制出來就該環保回收的,本來不該保存,放網上是疏忽。但這形勢跟當年軍隊經商一樣,破壞力太大了;再不制止,中國的大學教育遲早要垮。挽救教育,自然不能靠律師法官。要全社會努力,形成強大的公眾輿論,問責主管部門。這樣,才能有望重建職業倫理和政治倫理,置公權力于人民監督之下。假如什么事都要立法,讓人打一通官司,走完司法程序才能得著一個說法,這會是怎么個情況?恐怕就像老子說的,“法令滋彰,盜賊多有”了。

  如果不能僅僅通過法律的方式,那么應該怎么監督和制約公權力?

  馮象:我想,還是要發展基層民主,廣義上的民主。首先,應該提高公民的民主意識、參政意識、監督意識,尤其是保護老百姓說話的權利,即言論自由。總之,光靠一個政府部門監督另一個部門,即便腐敗不太嚴重,作用也是有限的。靠媒體偶爾揭露一些內幕,效果也不大。最好是讓普通民眾都有途徑發言,表達意見。互聯網、手機短信,民主意識覺醒了的大眾的創造力是無限的。現在的政府官員,跟公司里的經理差不多,實際工作中,他主要是向上級負責,對一兩個人、兩三個人承擔責任。就那責任而言,他的確不需要什么職業倫理,能夠顧及國家法律,就挺不錯了。可是,一旦把他置于公眾輿論的監督之下,情形就大不一樣。舉一個典型,不久前的鄧玉嬌案。開始的時候,當地政府本能的反應,大概是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然而這事捅到網上去以后,輿論壓力就來了。有些網友還采取行動,老遠跑去醫院看望鄧玉嬌,聲援她,表彰她的勇氣和義舉。連辦案律師也受影響,忙著調整辯護策略,因為他們不僅要向法庭陳述,還得同時表演給公眾和網友看。你看,語境一變,掌權者一下子處于那么多人的目光之下,辦事做決定就規矩了。

  可是,有些地方政府常常把公權力的濫用解釋成個人行為,比如是臨時工的行為。

  馮象:哈哈,托詞而已。雇主對雇員職務內的違法行為要負替代責任哪(vicarious liability,羅馬法諺:respondeat superior,指的就是雇主責任的不可脫免)。不過,隨著法治日益完備,這樣的技術性、程序性的障礙會越來越多。所謂程序正義,實際是有錢人的正義,窮人是沒法陪著他走程序的。所以,在高度法治化的西方社會,都有發達的草根組織、非政府組織和社會民主運動,以沖破資本與法治的羈絆。必要時,還會采取非暴力的不合作方式,如馬丁·路德·金領導的民權運動。那年頭在美國南方,種族歧視是合法的;走法律途徑來消除種族歧視,不知要延宕到何年何月。民權運動既然挑戰了惡法,便不可避免會遭遇法律的暴力,國民警衛隊槍殺了抗議的學生。他們的鮮血,而非后來最高法院的判決,才是真正的動員民眾推翻惡法的公義之見證。

  社會正義同法律的“正義”不是一碼事。立法,在現代社會,通常是各個相關利益集團之間,通過代理人和幕僚談判博弈的結果。而這個過程往往會排斥一些社會弱勢階層或群體,屏蔽他們的聲音,犧牲掉他們的利益。我們說 “民主是個好東西”,除了肯定它的抽象價值,還有承認它的許多實際用處的意思。其中一個用處,就是糾正精英式法治的弊端,使得民意有更多的機會來表達。每當惡法出臺,或者法制陷于腐敗,發揚民主,就可以表達民意,動員起足夠的社會力量來抗拒惡法,推動廉政。當然,社會民主運動一般情況下是不違背現行法律的,是主張通過合法方式合法途徑提出訴求。但即使是最溫和的請愿活動,也有可能發生意外;群眾情緒一激動,就容易失控,造成財產損失甚至人員傷亡和警民沖突。這就特別考驗各級政府責任官員的事件處理能力。所以,民主在中國,大概會是一個緩慢曲折的學習跟磨合過程。首先是政府官員、法治精英得放下架子,好好學習。

  對于基層民主的監督,政府官員往往會以侵害其名譽權為由訴諸法律,這個問題該如何看待呢?

  馮象:這是老問題了,我在《政法筆記》里有詳細的討論。法學界應該說也已有共識;只是說管說,未必做得了。比方說,借鑒西方國家的做法,讓政府官員即所謂“公眾人物”承擔較高的舉證責任,如證明被告記者的報道不僅與事實不符,而且懷有主觀惡意,如明知不實還故意惡搞。這樣,就能使一般的新聞報道和批評言論免責,獲得法律保護。因此官員的名譽跟隱私權的保護范圍,同娛樂界明星一樣,要比常人小一點。這舉證責任的傾斜,是衡量了各方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結果。這是靠司法來彌補,以期形成一種慣例。有少數法院作出過類似的判決,運用“公眾人物”的學說,認定批評言論即使部分失實,只要非出于惡意,就不算侵害官員(原告)的名譽權。只是中國不是判例法的制度,這些案例對于本院和下級法院并無約束力。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探索,能否建立一個案例指導制度,希望把一些典型的有卓見有價值的判決書整理出來,定期發布,作為指導性的案例,讓各級法院參照其闡述的司法原則來判案。雖然不是英美的那種判例法,或許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這制度如果建立起來,當能彌補立法的滯后和“漏洞”。

  但根本的一條,還是回到我剛才講的,要樹立政治倫理,叫官員對自己和下屬的言行及決策后果負政治責任。明確了這一責任,官員便有義務接受公眾和媒體的監督,把別人的議論和批評看作是對自己執行公務、做公仆的評價。像老話說的,“有則改之,無則加勉”,而不應回避、壓制,更不可打名譽權官司,有損政府的形象與威信。

  限制公權力的濫用,會不會導致另一個結果,就是公民權利的膨脹?

  馮象:好像還沒什么人擔心這個。目前的情況恰恰相反,是公權力正變得越來越龐大。這是因為,全球化了的經濟高度復雜,行行業業,都需要有力的監管。就說金融市場吧,那么多衍生品,稍不留心,一兩個奸商或者流氓公司就能折騰出一次金融危機。所以,二十世紀下半葉以來,國家非但沒有退出很多傳統市場經濟領域,反而在不斷加強。事實上,美國就是因為疏于監管,才鬧出了大亂子。現在大家都意識到,市場經濟離不開政府的有效監管。在這種情況下,就存在一個公權力膨脹、監管者本身如何受監管的問題。這是一個古老的問題。可能還是得靠一種民主制度來維護公共利益,使政府既能夠有效監管,又受到各方監督。這樣,社會狀況和經濟都會比較平穩,出了問題也不難對付。

  也許有人會說,重建職業倫理,需要付出的代價太大了,甚至會導致社會經濟的倒退。

  馮象:改革開放以來,出現了執政合法性的討論。關于執政的合法性基礎,流行的答案是四個字:發展經濟。按照這個觀點,必須保證高速的經濟發展,那體制才能穩固,社會才會和諧,經得起挑戰,包括國內外敵對勢力的挑戰。而假如現時的高速發展需要用犧牲職業倫理來換取,那“暫時”的犧牲便是有道理的,可以容忍了。但這樣的辯解,長久不了。它能在實用的工具理性層面上為腐敗開脫,卻無法提升到價值理性層面,給人以道德尊嚴和理想。執政的合法性,說到底,是一個道德判斷,而非經濟指標。這一點,若是看一看西方國家,就可以看得清楚。

  比如在歐洲,英國政府的無能低效,是出了名的。我的英國朋友過去常跟我說:“打我出生以來,這國家沒有哪天不在衰退之中的。”但是另一方面,又很少有政論家、社會團體、壓力組織和維權人士指責或懷疑英國政府、英國體制的合法性。換言之,兩大黨執政的無能并不妨礙其輪流坐莊。意大利也是如此,政府非常腐敗,但體制的合法性不受質疑。相比之下,中國政府的執政能力要比英國和意大利高得多,不論發展經濟,還是災難危機的處理,都拿得出好成績。可是,國內國外對于合法性的指摘一直都有。這也是很大的代價啊。說明發展經濟固然十分重要,但僅此一端還立不起道德尊嚴,也不會贏得競爭者和“友邦人士”的敬重。而道德尊嚴,正是一切職業倫理與政治倫理的根基。

  于是,以政治倫理觀之,“濫用公權力”的“公”字背后,寫著一個大大的“私”字,亦即那化公為私的私有制的“私”。那“私”字如今完全合法化了,竟逼得懦弱的“公民”們躲進法律本本允諾的“私”權利里面,將作威作福的奉為了“公”。

(來源:東方早報實習生鄭詩亮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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