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比較憲法學發展的主要趨勢
【時間】
【地點】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當代憲法學發展趨勢討論會)
一、比較憲法學性質:規范性與經驗性的統一
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各國憲法學家們對傳統憲法學理論體系與研究方法等進行了重新的思考與反思,提出了建立與21世紀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憲法學體系的各種設想。以比較憲法學性質與地位的重新定位為核心的憲法學說與思想已成為憲法學發展中值得重視的動向。
在確立比較憲法學性質時首先需要分析憲法學的規范性與經驗性的關系,并以價值與事實為基礎確定比較憲法學的性質。盡管各種不同學科各有研究問題的不同側重點,但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經驗性與規范性價值的基本要求。比較憲法學作為憲法學體系的分支學科,在體現經驗性與規范性方面具有自身的特點。當人們分析各種憲法現象時,首先要依賴于比較的方法,而比較憲法學提供分析各種憲法現象的比較研究方法。比較憲法學學科的特殊性在于不僅具有獨立學科的特有的規則,而且能夠提供系統而具體的比較方法,幫助人們對憲法問題的理解與分析。在規范性與經驗性的相互關系中,比較憲法學更側重于經驗性知識的提供,為人們以憲法的理念體驗憲法生活提供有益的思路與分析方法。以開放與經驗性知識為基礎的比較憲法學是憲法學體系更新與完善的主要來源與內在動力。另外,比較憲法學是憲法學與其他學科之間進行交流與溝通的主要途徑與形式。由比較憲法學性質所決定,比較憲法學所倡導的研究方法為不同學科之間的交流提供可能性與途徑,同時為人們研究憲法問題建立了具有操作性的平臺與體系。
由此可見,比較憲法學是對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不同憲法現象進行比較分析,找出異同點并進行價值與事實評價的一種學科與方法。大家知道,目前在國際學術界,圍繞比較憲法學性質有兩種基本態度:一是認為比較憲法學屬于比較法學的分支學科;另一種觀點認為比較憲法學屬于憲法學體系,作為獨立的憲法學分支學科而存在。持第一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比較法作為一門龐大的知識體系,應包括比較法基本理論、比較憲法、比較行政法、比較民法、比較刑法等不同的學科。比較法體系內部的具體學科的發展豐富了比較法本身的內容與形式。比較憲法學的獨立性在于以比較的方法分析了各種憲法現象。比較憲法學的特殊功能在于比較分析各種憲法現象,但它具有自身的研究對象與研究領域,并不是簡單地采用比較的方法。從一般意義上講,影響比較憲法學科地位的主要因素有:憲法學基本理論的發展,即多元化時代的憲法學必須面對多元化的憲法制度;已在客觀上形成憲法特有的研究領域;客觀上已出現新的憲法現象,即需要通過比較揭示其不同憲法現象存在的原因與具體表現形式;經濟全球化、法律一體化進程在憲法體制中的體現等。因此,從學科的性質和發展趨勢看,需要進一步強化比較憲法學作為憲法學學科的性質。其次,比較憲法學是研究憲法制度與發展規律的一種研究方法。從一般學科發展的規律看,學科發展的早期主要是對外國憲法制度的介紹和對本國憲法的研究。當研究成果積累到一定程度后,需要采用比較的方法,在綜合的知識與制度體系中尋求不同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及其不同的表現形式。在這種意義上,對本國憲法制度的研究和對外國憲法制度的研究是進行比較憲法學研究的重要基礎,即比較憲法學是在比較的平臺上對不同國家的憲法現象進行研究的學科,以外國憲法的研究作為基本條件。如果沒有豐富而全面的外國憲法知識,不可能在宏觀與微觀體系中對不同的憲法制度加以合理的分類,并進行比較研究。通過比較的方法,人們可以把經驗性的憲法知識上升到理性高度,并提煉為理論規則與各種原則。
二、比較憲法學體系:走向專業化與規范化
我們所說的比較憲法學規范化主要指思考憲法問題的思維范式與基本范疇的合理化,科學而合理的學術規范有利于比較憲法學的發展與繁榮。在比較憲法學的發展過程中我們需要在學術反思的基礎上提高比較憲法學的專業化水平,建立比較憲法學的科學的學術規范體系。特別是,在涉及具體比較憲法學基本范疇問題上需要對傳統的范疇進行反思,確立符合憲政理念的范疇體系。比如,比較憲法學概念是比較憲法學范疇的基本元素,應從學科體系發展的宏觀角度確立科學的概念。經過憲法實踐的發展,比較憲法學體系呈現出逐步專業化、規范化的發展趨勢。
比較憲法學體系的成熟是比較憲法學規范化的基本標志和基礎。比較憲法學的理論體系與研究模[1]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通過比較不同國家的憲法制度,尋求憲法制度之間的特點與相互差異性,強調不同憲法制度生存環境的特殊性;另一種是通過比較,尋求不同憲法文化背景下各種憲法制度生存環境的一般性,即側重于探討憲法制度的共性。
比較憲法學體系問題是比較憲法學者們長期探討的重要課題。一門學科的獨立性與社會價值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該學科體系的合理結構與知識的科學排列,而學科體系的發展以憲法實踐與理論研究成果為基礎。推動比較憲法學體系發展的基本要素有:憲政價值社會化程度;憲法規范生活化程度;憲法理論的開放性程度與國際化程度;憲法學家隊伍與知識結構的合理性;憲法學研究成果政策化程度等。比較憲法學體系實際上是在上述各種要素的相互影響中得到發展的。比較憲法學內容的排列與范疇的確立主要以研究者的不同理念與憲政實踐的特點為基礎的,并根據不同的標準確立不同的體系模式。迄今為止,在比較憲法學體系中,影響比較大的主要有:
(一)以國別為標準的比較憲法學體系。
這種模式的基本特點是:以各國的憲政實踐為基礎,選擇有代表性的國家,分別對它們各自的憲法制度進行介紹與評述。 這種體系的優點是能夠較深入地分析特定國家憲政制度的歷史發展、現實制度體系與具體運作過程,并給研究者提供豐富的比較資料與素材。但這種體系的主要缺陷是在研究對象上無法嚴格地區分比較憲法學與外國憲法學兩門不同學科,所提供的知識只具有個體性,缺乏整體性,實際上屬于外國憲法學的學科體系。如日本憲法學家阿部照哉教授主編的《比較憲法入門》一書除緒論中談到比較憲法概念與比較憲法方法外,第二章開始分別介紹了英國、美國、法國、德國的憲法制度,在學科體系上沒有具體涉及比較的內容。
(二)以問題為標準的比較憲法學體系。
這種模式的基本特點是:以各國憲法規定的主要問題作為研究對象,對憲法的具體原則、制度與過程進行動態的比較。這種體系的優點是以制度與知識的整體性作為研究的內容,尋求制度之間的共性與個性,能夠以高度概括的憲法規則與理念為基礎理解和分析憲法現象。前面我們介紹的錢端升、王世杰的《比較憲法》一書采用了這種研究體系,在本書的序中作者認為,“不以國別為標準,而以現代憲法上所規定的問題為標準,這種方法雖不能使讀者對于任何國家的憲政組織,得到整個的觀念,也許可使讀者對于各種憲法問題,知道列國間已經采取了一些怎樣不同的解決,并且知道學者間對于那些解決,有些怎樣不同的見解[2]”。在我國,
(三)以問題與國別研究相結合的體系。
這種模式的基本特點是:在比較憲法現象時根據研究目的與功能,把以問題為標準的研究與以國別為標準的研究結合起來,既分析特定國家憲法制度的特點,又能夠從各種憲法問題中歸納憲法一般性的發展規律。目前,有代表性的比較憲法學著作普遍采取了這種學科體系,如
樋口
三、比較憲法學研究領域:宏觀與微觀的一體化
隨著各國憲法實踐的發展,比較憲法學研究領域得到了進一步的擴大,從過去動態的研究轉向動態的社會實踐的分析,使比較憲法學成為具有時代特色的應用性學科。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后,世界范圍內的比較憲法學研究領域發生了重要變化,積累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二戰后各國學者們以理性的態度分析了法西斯統治給人類社會帶來的災難,試圖從比較的角度揭示戰爭的原因;二是蘇聯、中國、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出現對傳統的國際政治格局提出了挑戰,促使人們關注不同體制存在的現實,尋求共性與差異,探討不同體制存在的社會基礎;三是戰后出現的非西方國家獨立,也給比較憲法學內容的擴大提供了大量的素材,推動了比較憲法學體系的發展。特別是對非西方國家法律制度,尤其是憲政制度問題吸引了學者們研究比較憲法學的廣泛興趣。四是比較憲法學所具有的政策化的功能受到各國政府與學者的廣泛關注,國家決策中比較憲法學發揮了重要的實踐功能。無論是國家政策層面還是學術研究層面,比較憲法學知識已成為重要的知識體系與決策的基礎。
在世界范圍內,比較憲法學研究領域呈現不斷擴大的趨勢,既包括全球范圍內的人類共同性的宏觀問題,同時也存在特定國家和民族所面臨的許多微觀問題。就目前各國比較憲法學研究領域看,除繼續保留傳統的研究領域外,需要繼續擴大研究范圍,為解釋與解決新的憲法現象提供理論與方法論的基礎。如新的人權領域、各國面臨的共同性的人類社會發展問題(如和平問題、糧食問題、貧困問題、軍費競賽問題、環境問題、科學技術問題、全球化問題、民族主義問題)等都是憲法學發展中人類共同解決的問題。區域性憲法、國際性的憲法文件、伴隨著憲法國際化而出現的大量的憲法實踐等都需要比較憲法學提供的知識與方法。從某種意義上講,通過比較憲法學的知識平臺,人類可以找到尋求人類發展的共同語言、共同理念與共同規則。因為,在未來人類社會發展中比較憲法學關懷人的尊嚴的價值將得到進一步強化。可以說,當代社會發展中比較憲法學已超越了一門專業化知識體系的范疇,成為一門綜合性的知識體系,是解決整個人類社會發展問題的價值基礎與方法論基礎。
比較憲法學作為學科與方法的統一,客觀上存在著自己特殊的研究領域。比較憲法學的任務是比較研究兩個以上國家的憲法制度、憲法規范、憲法意識與憲法運行的社會過程。制度、規范、意識與過程是比較憲法學總體的研究范圍。如前所述,對外國憲法制度的研究并不屬于比較憲法學研究范圍,因為比較憲法學所提供的知識并不僅僅是特定國家憲法的知識,它同時提供比較其異同并改善憲法環境的手段。兩個以上國家的憲法,既可能是同一類型國家的憲法制度,也可能是不同類型國家的憲法制度。當然,作為比較憲法學研究對象的不同國家憲法制度處于動態的過程,不是簡單地描述制度結構,而是通過制度運行探討不同制度與原理之間的規律,進一步揭示憲法制度發展的共同規律。目前,比較憲法學的研究領域與范圍包括:
(一)世界各國過去與現在的憲法制度。
比較憲法學所研究的范圍是世界所有國家的憲法制度,即比較歐洲、亞洲、非洲與美洲國家在歷史上存在過的憲法和現行的憲法。盡管研究視角與對象有一定的側重點,但研究者的基本目標與認識應體現憲法文化多元化的價值體系。
(二)國際性或區域性憲法性文件的比較研究。
隨著憲法國際化的發展,在比較憲法學研究領域已經出現了國際性或區域性的憲法文件,如歐洲憲法草案、伊斯蘭國家憲法草案以及有些國家憲法學者一直推動的世界憲法典的起草等。區域性的憲法制度與相關憲法性文件的研究是比較憲法學的一項重要任務。
(三)憲法規范與憲法制度運行過程的實證分析。
比較憲法學研究對象既包括憲法制度的結構,同時也包括憲法制度運行的具體過程。憲法規范是一種靜態的研究,而制度運行過程的研究是動態的研究,旨在說明憲法規范具體的實現過程與效果。憲法制度存在環境的多樣化與復雜化,要求研究者注意分析制度背后的政治、經濟、文化與其他社會因素,使比較研究建立在社會生態環境的基礎上。
(四)以綜合的方法比較研究憲法文化。
比較憲法學的認識目的與具體研究內容中憲法文化發揮著重要作用,成為認識和解釋各種憲法現象的重要內容。從憲法與文化的關系看,比較憲法學實際上是比較憲法文化學,每一個比較憲法學領域中的憲法現象都可以理解為一種文化現象。
(五)憲法規范沖突理論。
憲法學是在沖突與協調中發展和完善的,21世紀社會發展中的矛盾集中體現在憲法體制上,需要以完善的機制解決社會發展中出現的各種沖突。
四、比較憲法學功能:理論與實踐價值的統一
比較憲法學所具有的應用范圍的廣泛性、研究視角的多元化和對人本問題的關注等功能為學者們研究憲法現象提供了重要方法與途徑。通過比較憲法學多元的功能,擴大了比較憲法學的社會價值,進一步強化了比較憲法學理論與實踐功能。從發展趨勢看,比較憲法學的理論與實踐既有相互交叉的領域,同時也保持著各自獨立的功能形態。
從理論價值與學術的社會功能看,比較憲法學的社會影響越來越廣泛,其知識體系越來越規范。
第一,比較憲法學是繁榮與拓寬憲法學研究領域的重要學科,有助于人們確立合理的憲法學思維,建立專業化的憲法學知識體系。如前所述,憲法學體系中的各個分支學科實際上是以比較憲法學的知識和分析方法為基礎的,特別是憲法社會學和憲法解釋學直接運用了比較憲法學的研究成果。因此,比較憲法學體系的完善與否往往是評價一國憲法學發展水平的重要標志;
第二,比較憲法學給我們提供學科發展所需要的背景知識和必要的知識分類方法。在復雜而多樣化的政治社會中人們基于自己所處的社會環境產生了一種了解外國憲法制度的需求與某種好奇心。比較憲法學以其知識的多樣性滿足人們了解外國憲法制度的基本需求,使各種研究方法的運用獲得現實條件。同時,對憲法制度的超越特定空間和時間的了解中可以逐步地改善傳統的知識結構,確立科學的知識體系與分類體系;
第三,有助于人們在比較中認識與感受憲法制度的共性和發展的共同特點。憲法學是人類自我完善與發展的基本的知識與認識工具。對于生活在特定憲法環境中的人們不僅需要了解本國的憲法文化和具體制度的意義,而且需要了解憲法制度的共同價值體系,尋求人類生存的共同規則與環境。從某種意義上講,追求人類生活的共性是比較憲法學的基本價值體系與目標;
第四,比較憲法學為憲法文化的相互交流與合作提供了有益的環境與條件。各國的憲法文化是在相互影響、相互借鑒中發展的,對不同憲法制度的比較是推動憲政制度發展與文化交流的基本形式。比較不同的憲法制度實際上是不同憲法文化的比較,其目標是達到制度與理論之間的互補性,超越制度本身的范圍與特定空間。
從比較憲法學的實踐功能看,它是具有實踐功能的、應用性的知識體系,其研究價值具體體現在社會實踐過程中。在具體分析比較憲法學的實踐功能以前首先需要了解比較憲法學中的認識與實踐的關系問題。對憲法的認識與實踐是兩個不同的范疇與過程,認識的價值與實踐的價值構成統一體。對憲法現象的認識要有客觀、理性的基礎,并以理性的態度把憲法的認識轉化為實踐的過程。因此,分析比較憲法學的實踐功能時應正確地理解憲法實踐的價值要求,避免比較憲法學研究中可能存在的實用主義化和庸俗化現象。正如樋口
一是對于一個國家的憲政立法產生重要的影響。比較憲法學提供的制度背景與知識是建立與完善憲政立法的不可缺少的條件,有利于人們選擇合理的憲政體制方案與思路。各國在制定憲法或對憲政體制進行重大調整時首先要積極地吸收比較憲法的動態與研究成果,盡可能在各種憲政體制的認識與比較中評價憲政的意義;
二是改善本國的憲政環境與制度,尋求憲政制度發展的動力。我們知道,憲政是動態的過程,是在價值與事實的相關性中體現其功能。同時,憲政又是以人性為基礎的,尊重人的尊嚴是憲政存在的最高價值。由于人的需求的不斷發展與變化,各國憲政體制經常面臨新的問題與挑戰,需要不斷調整與完善。通過理性的比較,我們首先能夠找到本國憲政制度與運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向政治家和學者們提供反思的機會與方法,提高憲政的開放性與國際化水平;
三是人們檢測已建立的理論命題與假設,提高研究成果轉化的社會效果。憲法學作為一種社會科學,學者們提出的觀點與命題并不必然具有實踐的正當性,需要通過各種形式的檢測。比較憲法學是在為憲法學的各種命題提供個案和經驗事實的過程中發展起來的。從一般意義上講,在憲法實踐發展的過程中比較憲法學所提供的研究成果經過了實踐的檢測,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它的社會價值。在不同歷史發展時期,具有代表性的比較憲法學著作實際上起到了這種作用;
四是為一個國家制定合理的外交政策提供依據。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憲法在國家的對外政策制定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國際化時代,國與國之間的交往越來越多,迫切需要通過比較憲法學的研究得到及時而準確的信息,為本國對外政策的調整服務;
五是為人們預測憲政制度發展的趨勢提供理論依據與方法論基礎。預測憲政的未來是憲法學者的學術追求與比較憲法學關懷人類命運的基本品格;
最后,比較憲法學有助于我們在社會現實中理解與體驗憲法的價值,完善憲法的運用機制。特別是,在憲法解釋與憲法修改過程中比較憲法學提供的知識、經驗與教訓是需要我們始終給予關注的問題。濃縮憲法基本價值與功能的憲法判例、憲法慣例等也經常成為人們思考憲法問題的基礎。在遇到某種憲法問題時,研究者往往首先依賴于已掌握的比較憲法學知識,并在相關的判例中得到啟發。同時比較憲法學知識有助于人們拓寬觀察憲法問題的視野,進一步了解和改善本國的憲法環境,為憲法修改、憲法解釋與憲法政策的調整提供經驗與教訓。對于憲政的發展而言,通過比較研究而得到的成功的經驗與失敗的教訓是同等重要的,特別是憲政發展中的失敗教訓對于憲政實踐在正常發展產生重要影響。
五、比較憲法學研究方法:從單一走向多元化
比較憲法學的研究方法既不同于比較法學的方法,也不同于憲法學的一般研究方法。研究方法之間存在的共同規律與價值并不能解決不同學科面臨的具體問題。即使采用相似的研究方法時也不能把特殊性的研究方法一般化或者研究方法之間簡單地替代。卡爾·佛雷慈曾指出,我們不能以顯微鏡來研究雅典的憲法,研究方法應當是根據經驗選擇的一種結果,應具備一定的合目的性,其含義是認識與研究特定問題時應尋求固有的方法與思路。
在比較憲法學的研究過程中借鑒比較法學、比較政治學、比較社會學、比較歷史學等相關學科的研究方法是有意義的,如理論比較與實踐比較、宏觀比較與微觀比較、規范比較與功能比較等方法對比較憲法學研究是有意義的。但比較憲法學具有特定的研究對象,即比較不同國家的憲法制度,探討其共性與個性,尋求憲法發展的公共性。故在研究過程中需要根據憲法本身的特點,采取與憲法發展相適應的研究方法。在經驗科學的方法論上,通常認為決定特定的方法論因素主要有認識對象的特殊性、認識目的的特殊性與認識方法的特殊性。特定的認識對象與認識目的客觀上決定了特定的認識方法,給人們提供達到認識目的的技術與工具,在比較憲法實踐中研究方法呈現出日益多元化的趨勢。研究方法方面的具體發展趨勢是:
(一)從靜態的比較方法到動態的比較。
在憲法學研究中研究者首先面對的是憲法典(在不成文憲法國家中以成文的憲法性文件形式表現),并通過憲法典了解不同國家憲法在橫斷面和特定時間點的憲法問題。憲法現象是一種復雜的社會問題,在多元化的憲法制度中分析制度的異同時我們首先需要全面了解作為研究對象的不同國家憲法確立的憲法制度,建立憲法典的知識體系。通過對憲法典的特定條款進行制度性的比較,尋找制度上的差異性與共同性,為下一步進行價值分析準備條件。比如,對憲法上的和平主義條款、經濟秩序的條款、公民基本權利方面的條款等可采取制度比較方法,確立實證分析的基礎。既可以分析統一時期的憲法規定,也可以比較不同時期的憲法條款的內容。比較憲法學發展早期的一些著作大多采用了制度的比較方法,給人們提供了進一步認識憲法現象的資料。當然,制度比較方法在實踐中也暴露出研究方法上的局限性,主要有:憲法典的內容與實際生活之間總是存在一定的距離,制度比較所研究的內容本身經常面臨是否合理性的問題;缺乏理性的憲法規范內容在制度比較中不容易被發現和判斷;這種研究方法在統一類型憲法制度的比較中表現出一定的有用性,但在不同類型憲法制度的比較中則表現其明顯的局限性等。值得注意的是,制度比較所具有的缺陷并不意味著制度比較方法不具有任何現實意義,它只是說明該方法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更新與發展。制度比較方法的缺陷實際上是由人們認識憲法現象的局限性所決定的,應當客觀地分析其應有的功能與界限。
動態比較是指對不斷運行、變化的法律進行比較研究。憲法是以社會為基礎的,社會的變遷是憲法制度變遷的內在動力,推動憲法制度從不成熟逐步走向成熟。憲法的生命力不僅表現在結構與內容的合理性,同時更重要的是表現在社會生活中的具體運用程度。功能的比較方法要求人們從憲法的社會功能入手,從實際變化的現實中觀察與分析憲法問題,使憲法制度的分析具有實踐的基礎,這種分析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制度比較方法的缺陷,為研究方法的靜態與動態的合理結合提供了可能性與現實基礎。這種研究方法最早由拉貝爾(Rabel)所創,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得到了進一步的理論化和系統化。功能比較方法的基本要求是:分析法規時應當綜合分析歷史的背景與具體功能,要尋求法規中存在的政治的、社會的或經濟的各種因素,強調法規運作的動態過程。在比較不同的憲法制度時不僅要看憲法典上是如何規定的,而且要分析特定制度在整個法律體系中處于何種地位,制度運行的具體過程如何,特別要考察制度與現實之間的相互關系。有的學者認為,功能是一切比較法的出發點和基礎,也即“共同的起點”。具體地說,功能比較方法的意義在于:一是有助于從社會生活中觀察和認識憲法,分析憲法與社會的相互關系,建立兩者的良性互動機制;二是有助于認識憲法在社會生活中的具體功能,區別憲法典與實際生活之間可能出現的矛盾;三是有助于在不同的憲法制度之間尋求相互的關聯性,為比較研究提供學理基礎。比如,當我們比較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憲法制度時,從制度層面上比較兩者的異同是比較困難的,但從功能分析的角度可以比較民主主義、資本主義經濟基礎以及基督教文化等幾個方面的許多共同點。有些憲法制度構成的差異是比較大的,但通過功能的比較可以分析制度之間存在的價值上的統一性。當然,功能的比較也有其適用的特定條件,在具體的運用過程中也要注意功能上的局限性,如憲法規范與實際的生活發生矛盾時利用功能的比較方法也會遇到困難,它并不是萬能的。因此,比較憲法學研究中功能的比較方法只是一個階段或者是一個過程,不能解決憲法學研究中的所有問題。
(二)從歷史到現實生活。
在憲法學研究中歷史的分析是常用的方法,但對比較憲法學而言歷史的比較方法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各國憲法的產生與發展反映了特定的社會和經濟背景,與歷史事實有著密切的關系,憲法制度本身是歷史發展的產物。因此,要了解一個國家的憲法或進行比較研究時需要對憲法的歷史環境進行系統的分析,需要了解特定國家的經濟史、政治史、社會史與文化史等方面的基本知識。可以說,歷史的素材是分析憲法現象的基本的方法。從一般意義上講,一部憲法的存在有其歷史的特定背景與客觀的依據(當然需要對其客觀依據進行必要的價值判斷)。人們選擇某種憲法制度通常基于特定的目的與意圖,表現歷史事實與客觀價值之間的各種聯系。歷史比較方法的具體要求是:一是從制憲過程人手分析憲法制度的特點與功能,了解特定國家憲法產生的社會環境;二是有助于合理地定位憲法制度與思想移植的原則與范圍,強化憲法制度移植的社會效果;三是這一研究方法有利于確立評價憲法價值的標準與目的,以歷史的眼光評價歷史上存在過或正在存在的各種憲法制度;四是正如有的學者所說的,比較憲法學實際上是比較憲法史,歷史發展中積累的知識與經驗為人們進行比較憲法學研究提供了各種有益的素材等。
(三)從個體的研究方法向系統研究方法的轉變。
系統分析方法最早運用于政治學的研究領域,是研究政治過程的一種方法。在比較憲法學研究中系統比較方法的意義在于,要從整體上分析憲法的結構與憲法體系的相互聯系,使各種憲法制度的存在保持其價值上的有機統一體。特別是對憲法制度的具體部分進行比較時需要從整體的、系統的方法進行論證,不能以孤立地進行分析的成果為基礎得出缺乏整體性的結論。
(四)研究方法運用過程的綜合化趨勢。
由比較憲法學研究對象綜合化的特點所決定,在研究方法的選擇與具體應用過程呈現了綜合化的趨勢,進一步擴大了人們研究憲法問題的視野。
傳統的研究方法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是,憲法制度與憲法實踐之間出現了各種沖突與矛盾,難以運用現有的憲法理論解釋各種憲法現象。為了建立憲法制度與憲法實踐之間的良性互動關系,學者們開始注意分析憲法與社會的關系,不僅注意憲法制度本身的合理性,而且對其運用過程給予了高度重視,使比較憲法學的概念與各種命題具有現實的基礎。研究方法的多元化趨勢中動態方法的廣泛運用,為人們在現實生活中全面認識憲法問題創造了條件。當然,在認識與運用綜合化的研究方法時,應注意分析憲法價值與事實認識的相互關系,避免方法論運用中的實用主義傾向。重視憲法的動態過程并不意味著比較憲法學理論盲目地服從現實的需求,更不能把它解釋為為了現實的政治需求而犧牲憲法學理論的科學價值。
在研究比較憲法學方法上我們需要注意分析以下四個問題:一是不同的研究方法之間并不存在本質的差異,都具有互補性,一種新的研究方法的出現并不否定原有的研究方法,只是對研究方法體系的更新與完善。因此,在選擇某種研究方法時注意協調方法之間的聯系性;二是根據憲法現象的不同特點,合理地選擇適合于解釋和解決憲法問題的方法,建立方法與研究對象之間的邏輯關系。在實際的比較研究中,幾種研究方法的并用是十分必要的,如比較不同國家違憲審查制度時,制度的比較研究有助于我們分析不同國家違憲審查制度的結構,從靜態意義上了解憲法規范的特點;功能的比較研究可以幫助我們在實際的憲政運作中分析違憲審查制度對社會生活產生的實際影響,評價其社會影響。而歷史的比較方法有助于我們了解違憲審查制度產生與發展的不同的社會、政治、經濟與文化等各種因素,有利于分析違憲審查制度背后的歷史和事實關系;三是研究方法的相對性告訴我們,在實際的事實關系中選擇適宜的方法是非常重要的,但具體解釋憲法問題時事實與方法之間并不存在現實的對應關系,比較憲法學并沒有給我們提供現成的研究方法,需要研究者在實踐中尋找和具體應用。四是在運用比較方法時注意分析比較的客觀性與認識事實之間的相互關系。比較的過程力求客觀并不意味著否認不同制度與理論中存在的一定程度上的意識形態性,比較過程中必然涉及一定的社會價值的評價問題,需要研究者透過大量的憲法事實把握憲法發展的規律。但值得注意的是,階級的傾向性并不是憲法現象本質的必然屬性,憲法現象有的與特定制度的性質有關,有的與特定制度的性質沒有關系,現代社會中許多憲法現象是人類社會共同面臨和解決的問題。因此,當運用某種研究方法對不同國家的憲法現象進行分析時不能簡單地得出意識形態的結論,這并不是否認憲法的階級性,而是便于以比較的范疇歸納不同模式的憲法制度與特點。總之,制度的客觀評價與社會價值的評價并不是相互矛盾的,在具體的研究過程中可以保持協調。
六、憲法文化的比較:沖突中尋求融合
在比較憲法學研究領域,不同憲法文化之間的沖突是比較突出的,憲法文化對比較憲法學研究產生的影響將日益擴大。我們知道,借鑒與移植是貫穿于整個憲法學建立與發展過程的客觀事實,而憲法文化的沖突與融合對于這種事實的存在提供了客觀基礎。在現代社會中,任何一個國家在制憲、修憲和解釋憲法的過程中都會遇到不同程度的文化沖突。比較憲法學理論體系與經驗并沒有統一的模式,有些比較憲法學的經驗可能呈現出濃厚的文化色彩。就比較憲法學本身的價值體系而言,盲目的移植與借鑒并不是一種理性的選擇,對本國經驗的重視與憲法文化獨特性的尊重是研究比較憲法學的基本態度。從本質上講,不同民族的憲法文化的價值是平等的,并不存在優劣之分。西方憲法文化與非西方憲法文化之間價值的平等性,是當今世界不同國家之間進行文化交流的基礎。在21世紀,不同民族之間的文化沖突可以通過各種形式獲得融合和統一。解決憲政領域文化沖突的關鍵在于不同文化之間的相互理解和溝通并相互懷有尊重和寬容。憲法文化涉及人類美好的情感與關懷,較少工具性或功利性價值,故比較憲法學所體現的文化體系中存在著較多的共同層面,容易相互溝通和理解。
從憲政的基本理念看,和平、寬容與協調是人類文明發展的基本特點與標志。在比較憲法學領域中我們看到,憲法文化的沖突與融合是同時出現的一種現象,在人類共同價值觀的影響下,人們看到更多的融合趨勢,如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憲法制度上的相互接近、相互影響的趨勢進一步推動了憲法文化在全球范圍內的融合趨勢,擴大了憲法公共性價值的基礎。
不同民族憲法文化之間的溝通是通過對話與交流來實現的,而進行對話首先需要尋找憲法學的共同的話題。其實,多元化憲法文化體系中的共同話題是比較多的,盡管當今世界憲政體制多種多樣,但透過不同的憲法現象,人們可以找到人類社會中的許多共同點。比較憲法學所研究與關注的問題與人類生存有著密切的關系,以人的尊嚴為核心建立起來的憲法理念體現了當代社會發展的基本價值趨向。在多元文化的沖突與融合過程中,比較憲法學應總結不同文化體系長期積累的豐富經驗從不同的語境,通過比較憲法學提供的平臺,解決人類共同面臨的問題。21世紀的比較憲法學將以跨文化、跨學科的憲法問題研究為其核心,在實踐中將面臨多元文化共存的種種復雜的新問題。對人類共同面臨的憲法問題,不同的憲法文化都有自己獨到的見解,只在西方文化背景下進行研究的封閉思維已不能解決日趨尖銳的文化沖突。為了保持文化之間的和諧,應在西方與非西方憲法文化的對話與融合中尋求新的解釋,尊重不同民族文化的價值。未來在未來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如何發展中國比較憲法學是憲法學界值得認真研究的重大的理論課題。影響中國比較憲法學研究的主要因素有:經濟全球化對憲政體制的影響;加入WTO與憲法體制的完善;簽署人權公約與憲法理論的發展;憲法國際化趨勢等。中國社會正經歷著一場比以往任何一次都更為深刻更為宏偉的文化與體制的轉型,在比較憲法學領域過去得到廣泛認同,以為無可置疑的原則或默認常規已受到挑戰而變得不再確定。開放的社會需要開放的憲法理論,而開放的憲法理論需要在比較中形成與發展。比較憲法學面臨著多元文化共存的種種復雜的新矛盾和新問題,封閉性的憲法思維無法提供解決問題的答案,只能在各種憲法文化體系的對話中尋求新的解釋,在這種解釋中不同的文化都有能力作出自己獨特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