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鑄造法律品格 激蕩社會思想———訪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院長易繼明教授
發布日期:2009-11-18  來源:華中大法學網  作者:佚名

編者按:非常榮幸,可以在草長鶯飛、惠風和暢的季節采訪到易繼明教授。易繼明教授學術視野開闊,思維活躍,涉獵頗廣,在私法一般理論、民法總論、財產法和法理學等領域,均有深入的研究,并從事較多的學術活動。與易繼明教授的交流雖然只有短短的幾個小時,但是老師言簡意賅、思路清晰、見解獨到、平易近人,給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我確確實實有一種如沐春風的感覺。正如老師所說,“鑄造法律品格,激蕩社會思想”,每一個法律人在締造法治社會的進程中,都任重而道遠;每一個法律人既然選擇了這樣的宿命,那就請風雨兼程。最后,讓我們共同來品嘗老師學術上的珍饈,并且體味其生活上的智慧吧。(《青年法學》編委會)

記者(以下簡稱記):我們知道您是在湖北省公安縣人民檢察院工作了5年以后,才通過考研進入北大學習,連續攻讀了碩士和博士學位。檢察院的工作是一份收入既穩定又不低的“金飯碗”,您為什么要放棄這份工作,全心投入法學理論的研究呢?您當時是不是也踟躕良久,難以抉擇呢?

易繼明(以下簡稱易):其實,也很難說在檢察院的這份工作就是很好。人年輕的時候要有進取心,需要不斷地充實自己。無論是做學術,還是做實務,都有一個厚積薄發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人們要不斷地為自己充電,這是每一個有追求的人的一種很自然的選擇。在學習與工作之間選擇了再學習;在實務與做學問之間,選擇了以學術為業。這些,也談不上踟躕。因為早期的本科生就很有市場,情況和現在大不一樣;我們那時考研,也沒有什么生存壓力,對成敗得失也就沒有太多的在意。

記:我想,對于現在還掙扎在考研還是找工作兩難境地的同學們來說,您的經歷和經驗是很有幫助的,也可能是一種鼓勵。請問,您對這些同學們有什么建議和期望?

易:對同學們的建議,我想,對大多數法科學生來說還是應該攻讀研究生。我知道,我的這個觀點,有些人包括一些老師,也是不同意的。有人認為,就現在中國的司法或者法律職業狀況來說,一個本科生、甚至是一名專科生,就已經足夠了。我認為,這是一種牽就現實的看法與態度。一個法治國家治下,對法律職業群體的要求還是很高的。我們現在的本科教育沒有辦法完成這種精英式的法律職業教育。就一個本科生教育而言,剛進大學的第一年度甚至一年半的時間,主要是上一些公共基礎課;快畢業的第四年度,又要找工作、寫學位論文等。這樣,實際進行正兒八經的法律教育和訓練的時間,只有大約兩年。法學學生進入社會,應對社會糾紛和國家治理,要有足夠的知識儲備,從容面對,這兩年的知識傳授與技能訓練是不夠的。同時,法學是一門很特殊的學科,它對學生心智成熟度的要求和理工科或文學藝術類不一樣。法學是社會交往的學問,也是社會群體生活現象的某種描述。法科學生必須能夠觀察和透析社會現象,而且觀察和透析的對象,大部分都是成年人相互交往的社會現象,即使涉及到未成年人領域。這就要求觀察者具有成年人的眼光和成熟的思維。所以,研習法律的人,首先要心智健全,需要具備成年人的心智。成年人的心智、綜合素質、法律的邏輯,還要研讀卷帙浩繁的法律規范和法學著作,掌握法律的實際操作的技藝,區區四年的法學本科教育恐怕還是不夠的。所以,額外的三年“充電”時間,就顯得必要和彌足珍貴了。

記:作為一名法學院院長,您對法科學生應該具備的素質應該有自己的標準。那么,您對我們法學學科的研究生有哪些要求呢?

易:“鑄造法律品格,激蕩社會思想”這是我給同學們的獻詞。當代,每位法律人都應該考慮到自己的一個責任,那就是——在社會上鑄造出一個法律品格。法律品格首先表現在法律人自己品格,在為人、做事等方面,應該與其他行業有所不同。法律人要具備自己行業的職業操守,要有規則意識,要有天然的正義感,行事作風嚴謹,對社會問題有敏銳的洞察力。只有自己鑄造出法律人的品格,才能通過法律人的觀察與思想去影響其他行業、其他人,才能讓他人尊重法律,尊重法律職業。社會的發展,需要有識之士提供先進的思想,沒有先進思想的激蕩,社會就會腐朽、墮落。從歷史上看,每一次思潮的掀起都帶來了社會的進步、生產力的發展。就現在來說,我們缺乏的是什么?我看主要是缺乏社會思想。法律智慧、社會思想應當引領社會發展,應當成為文明進步的重要的風向標。

記:不僅包括學術,還包括學習上的各個方面,您認為怎樣才能稱得上是一名合格的法學研究生呢?

易:我想,一名合格的研究生應該這樣:他應當能夠翻譯外國文獻,無論是一篇相應的外文學術論文還是一部學術著作或其中的某一章;他應該撰寫完成一篇學術論文或者一份調查報告,并且要在相應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或者在相當的學術研討會上報告自己的學術觀點或調查結論;在這兩個前提基礎上,再撰寫一篇像樣的學位論文,這篇學位論文即使沒有什么創新之處,但它至少是集成或描述了當前國內外對此議題的研究成果。這是我對自己培養的研究生所要求的“三個一”:一篇翻譯、一篇學術論文或調查報告的發表、一篇像樣的學位論文。另外,比較好的情形是,他可以很自然地、大大方方地在公眾場合表達自己的看法,并學會與人相處。我想要強調的是,學會與人相處是非常重要的,法律講究人與人之間的交往,因為人與人的交流可以促進理解與互信,并擦出一些思維的火花。這一項能力在平時就需要鍛煉自己。就像我上面說的那樣,法律人要激蕩社會思想,而激蕩社會思想首先需要發現問題,然后分析問題,進而提出解決方案。在這里面,每一步都強調與他人溝通,強調社會參與能力;否則的話,就等于是閉門造車。即使是純粹的學術研究,躲在象牙塔內,但你也不可以不關注窗外的景色。出類拔萃的人可以引領社會風潮,而出類拔萃正是在社會觀察、社會參與、社會互動中比較出來的。

記:我們看到,您年紀輕輕就出版了好幾部自己的專著,并且在中國權威的法學學術期刊上發表了幾十篇論文、隨筆等,同時您還擔任法學學術期刊《私法》的主編。您對現在有觀點稱所謂的中國“學術腐敗”已經十分普遍,甚至不管論文質量而將“版面費”做成一門單純的生意的觀點,有什么看法呢?您認為“版面費”現象是正當或者正常的嗎?

易:去年十一月,國家科研誠信建設辦公室在華中科技大學開展過一個科研誠信建設法律問題研討會。事實上,很痛心地說,學術腐敗已經到了非常嚴重的程度,已經成為了妨礙社會發展、文明進步的一個毒瘤。學術腐敗不單單是影響學術界,實際上也會影響到一個民族的心智。學術貢獻給社會的是激蕩社會思想,它是激蕩社會思想的主要機體,現在把這個機體給毒害了,那么整個社會思想,乃至精神文化、民族品格都會受損害。我覺得,社會生活中的很多假冒偽劣產品,在市場競爭中的許多不誠信行為,與學術不端行為是密切相關的。任何的不誠信行為都是不當的,但是學術腐敗、學術不端行為更應該受到指責。華中科大有一些措施。我們現在不要求研究生畢業時一定要發表論文,就像你所說的那樣,學生為了發表論文就去買版面、花版面費,制造一些學術垃圾,這是不合理的。我們學校并不把在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作為一個很硬性的指標。當然,如果你學生自己有研究,在一個很好的刊物發表了文章,那么這說明你很有水平,是評判你能力的側面參考之一。學生也可以通過其他很多途徑來表現自己的水平,比如我上面提到的,你也可以在公開的學術場合表達自己的學術觀點。評判一名學生是否優秀,我們是綜合來看的。這樣的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學生中的學術不端現象。針對老師來說的話,我意識到,在武漢這個學術圈,相對北京來說,學術不端行為還是比較嚴重的。不要小看武漢這個學術圈,它幾乎是除了北京之外法學最為繁榮的一個地區。總體來說,相對北京而言,地方學術資源有限是一個客觀原因,因為資源有限往往就會產生拔苗助長的行為。華中科大法學院是一個新興的法學院,要獲得別人的尊重不可能靠規模,我們靠學術群體對學術精神、學術道德的恪守。我們希望別人說華中科大法學院做學問很嚴謹、把學問當學問。總體上,出版面費我是反對的。現在一些重要的刊物都在逐步開始收版面費,這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我想,我們需要改善學術期刊的生態環境。我對刊物的現行管理體制也有一點不同的看法。老師要評職稱,需要在某一級的核心刊物上發表文章,把一個教授水平的體現掛靠在核心期刊發表文章上,這樣一個簡單的指標是不是合理?是不是把文章或者研究報告拿出來曬一曬、晾一晾,大家評議一下,是不是會更好一些呢?最頂級刊物上的文章,不一定就比一般刊物上的文章好,有些一般刊物上的文章也很好。同時,所謂頂級的、權威的、重要的或者核心的學術期刊的分類,到底是怎么形成的?我們不要靠行政的評比形成,可以靠其他方法來評判,比如看引證就很好。學術道德有很多可以自律的東西,法律一時難以進入。但是,我們首先可以“去行政化”,使學術的發展更加符合其客觀規律。

記:我在網上看到您在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搞的“學術午餐”,有人將它說成是您的“黃包餐”(brown bag lunch)。這種活動,在國內引起了很好的反響。我想了解一下,您是怎么想到在中國引進這個“洋餐”的呢?您覺得這個制度在國內和國外能夠一樣運作良好并取得很好的效果嗎?

易: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的“學術午餐”項目已經推出兩年了。嗯,大家“吃”得還不錯!這件事,在學界也有一定影響。有些學校想學,但是可能搞個三、四次,就堅持不下來了。我們學院堅持下來了,并且大家現在有了一種自我的認同感。這需要一個比較好的、理想的學術群體。“學術午餐”不可能靠一、兩個人搞起來,一個在理想上、追求上都有些一致性的群體是必需的;至少,需要有一個共同的基本的學術價值觀。我們吃的東西很簡單,但是在精神上卻很充實、很豐富。“學術午餐”在國外是很普遍的,一般叫“Lunch Talk”。我回國后,就把它引進到了我們法學院的教師交流機制中,也是為了營造一個學術團隊的學術氛圍。當然,西餐和中餐不一樣,吃中餐討論問題比較麻煩一點,而且中國人有午睡的習慣。所以,一度也考慮過是不是改成“學術晚餐”,但是我們老師都要照顧家庭,最后還是以午餐制度堅持下來了。如今,學術午餐已經六十幾期了。“學術午餐”營造出的氛圍非常好,有思維火花的碰撞,大家討論自己最近研究的問題,可以避免重復研究,增進老師們之間的了解,提高團隊合作的效率。在無形中,“學術午餐”會給老師們產生一定的壓力。雖然只是午餐上簡單的對話,但是這種對話都是很務實的,不可能務虛,場面上的話多說無益。面對的都是“真人”,那你就得說“真話”了。所謂“真人面前不說假話”呀!沒有實質內容,沒有一定研究的,沒有你真實的感受,在這樣的午餐會上,你是說不出口的。潛移默化地,這就對老師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營造了一個追求真學問的環境。無形之中,增進了學術交流,同時也增加了學術上的壓力。在一定程度,也可以約束科研不端的行為或者現象。

記:您認為,這樣的制度能夠在學生中推廣嗎?

易:在學生中也可以搞。我自己帶的研究生每一周或者二周都會有一個讀書會,我為每位學生提供一份晚餐。讀書會和晚餐相結合,這樣的團體活動對學術取向、人生趣旨、增進學生們相互之間的了解,都有很大的好處。

記:在這次的名家論壇上,您發表主題演講的題目是“尋找民法典”,您對民法典的編纂問題很有見地。想問您一個問題,這個問題應當說一直在爭論中,那就是:“中國應當采用民商合一還是民商分立”?現在有觀點認為民商合一,但是制定單獨的“商事通則”,以規定商事總則方面的問題,補充民商合一導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營利性行為中的營利性性質被忽略的問題,您對這個提法怎么看?

易:在民商合一還是民商分立這個問題上,其實意義并不大。我們過去即在民國時期,就有了統一民法典即民商合一的傳統;同時,從現有的情況看,我們是《民法通則》加上單行法的民事立法模式。就這兩者而言,都是民商合一的。《民法通則》不單適用于民事,也適用于商事領域,需要加進來作為《商事通則》的那一部分,也可以放入《民法通則》當中。也就是說,現有的立法模式提供給我們的經驗以及路徑,基本上都是民商合一的。既然立法形式上的區別本身不是太有意義,在這個時候改變這個傳統,就不是很有必要了。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只是形式上的問題。不要因為要辦一個獨立的學科,就專門搞一部學科名義上的法律。學科的獨立性主要取決于學科研究內容本身,取決于研究群體的取向、方法及由此形成的研究范式和獨立品格。一部立法,把商事從民法中割裂出來,這種做法沒有什么必要。這種思維模式,是沿襲而來的部門立法的慣性思維,也是某些學者搞“圈地運動”的痼疾。中國法學早期恢復重建的時候,學者們搞圈地運動,你搞民法,我搞商法,他搞經濟法……,這種學科模式必須終結了。在學科重建早期,學術上的圈地運動,在某個地方或領域插個旗桿,可以很快、也很方便地把一些學科建立起來,具有一定的意義。但是,當法學發展到一定階段的時候,學科交叉越來越大,仍然采取這種模式,學科之間會相互打架,徒然增加學術沖突和社會成本,也使得學科研究固步自封,這樣不好。我提倡學術研究應該逐漸轉向,應該以社會問題為中心,而不是搞部門劃分或切割式的。

記:《物權法》頒布之后,對于動產抵押問題引發了熱烈的討論,特別是基于動產占有不轉移而產生的動產抵押問題。對此問題,您有何看法?

易:動產不轉移占有,就可以抵押,是工業社會引發的法律變革。在羅馬法時期,一般認為動產適用于質押,不動產適用于抵押。早期動產比較簡單,到了近代,發生了變化。近代,像飛機、汽車、機器設備、原材料都屬于動產,它們價值很大,對公司企業來說非常重要。擔保制度在承認使用價值的同時,更多的是發揮擔保物的交換價值。這個時候,如果動產依然只適用質押的話,就不利于刺激經濟的發展。銀行也沒有那么多地方來放置質押的動產;即使有這么多的地方,那也不行,因為工廠就是要開動機器設備運轉,就是要利用原材料生產產品。所以,這些動產是不能質押出去的——質押出去之后,獲得銀行信貸也就沒有什么意義了。因此,近代社會就修正了早期動產只能質押的規則。早期的模式是方便于人的物理控制,動產與不動產具有物理特性,將制度控制與物理控制簡單地結合在起來。但是,工業社會復雜了,特別是針對一些重要的動產,這種簡單的方法已經不再適用,就出現了動產抵押制度。這個制度,與社會交易中的登記制度成熟度相關。登記制度能夠提供標識,可以提供公示,這就可以產生相應的公信力。通過登記制度,可以為動產抵押的交易安全提供一定的保障。現代社會已經步入了資訊時代,計算機與信息技術使得登記與查詢更加便捷,登記制度將更加完備,并逐步擴大到越來越多的動產交易領域。這樣,也將更有利于促進動產抵押交易。

記:最近有一個很熱點的問題,起因是尚屬于中國官方的一份內部文件《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近日被媒體曝光。其中,關于住宅建設用地七十年使用權到期之后的表述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在“自動續期”之前刪除了“無償”一詞,被各界普遍解讀為住宅滿七十年后將“有償”續期。于是,引起了軒然大波。對于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應當“無償”還是“有償”續期,您有什么看法?

易:在內部文件《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中刪除了“無償”這個字眼,并不一定意味著將來會是有償續期。住宅建設用地涉及到人民基本生活保障,原則上國家不會再增加額外的續期費用。但是,續期登記中可能會涉及其他一些管理費用,比如換證等這樣的工本費,這些費用還是會收的,當然這部分數額不會很大。有些建設用地在很多年之后也會發生變化,比如早期開發的房子是商住兩用的,可能到以后商業化程度比較高了,那么使用期限到后,怎么去處理它,這個需要進一步研究。在美國,有財產稅。你擁有房產,那么就需要交稅,每年大概要交房產價值的13%左右。房產也是一種社會資源,現在資源緊張,為了加大資源利用的效益,你占用了社會資源,就需要交稅。中國目前還沒有開征財產稅(或物業稅)。理論上,我覺得這個稅種遲早還是應該開征的。特別是,在我們國家貧富差距進一步拉大的情況下,不能說一次性擁有了房產就沒有任何社會負擔了。交財產稅,可以把一部分社會財富轉移到中低收入群體中去。在這樣的情況下,你有錢可以買很多套房子,但是要維持這樣的生活狀態你必須有更多的錢,因為你要交稅;這樣的話,你可能就要把其中的幾套房產出租或者賣掉。這樣的政策,針對的主要是富裕階層,實際上是惠及中低收入人群的。房子這種資源性財產應該被利用起來而不是閑置,閑置會造成財富的浪費和社會的不公平。國家的《土地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只是傳遞出了一個信號,那就是自動續期;原則上,涉及人們基本生活保障的,自動續期是無償的。但是,像財產稅這種配套政策是不是也會實施,或者何時施行,我想,還有很多需要進一步探討的問題。我想,立法者是要給未來制度完善及其合理化以更大的空間,也是考慮到了我們改革過渡時期的一些具體而復雜的情形。如此而已,不會波及到基本生存相關的居民住房政策。

記:對于不動產買賣中買受人取得所有權,出賣人仍占有不動產的情況下,買受人對房屋享有的是“物上請求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還是“債權請求權”,也是備受爭議的一個問題。對此,您持怎樣的觀點呢?

易:這是物上請求權。因為,既然其已經取得所用權,辦理了房產變更的相關手續,在登記薄上所有權已經轉移了。那么,我主張權利指向的就是房子,而不是說賠償多少錢就可以了事的。現實生活中,有些時候,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所有權是轉移了,但是房子還沒有交付。這時候,房價漲了,100萬的房子,現在漲到150萬,賣方就想賴賬,說我賠給你100萬或者多一點賠110萬,這樣是不行的。因為買方擁有了物上請求權,主張的是物權,我不需要你賠償,我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要的是房子。不動產買賣是非常慎重的,誠實信用、公平合理、物權效力優先等,必須貫徹于始終。

記:最后,請易老師對我們法學青年和《青年法學》提一些期望,給一些鼓勵吧!

易:《青年法學》很好。其實,我們可以算是同行。《私法》是我在北大讀博士的時候開始創辦的。編輯工作非常歷練人,需要一個人方方面面的才能。《華中法律評論》是我們學校法學院的學生刊物,市場反映還不錯。學生在編輯工作中需要的不僅僅是細心,更重要的是要有一定的學術鑒賞力,要有學術功底,對學術與社會問題要敏感,同時還要有較好的文字上的修養。編輯工作訓練思維,使人更加謹慎,更加規范。編輯中的很多規定程式,和法律中的規范,有相通之處。這個,會潛移默化地反映到學術中、生活中。編輯還會使人學會策劃,掌握或者創造出一些“idea”。這次,有那么多人來華東政法大學參加法學名家論壇,就需要一種策劃的才能。學會交往,學會創造,掌握學術規范,我對學生參與編輯工作是非常看好的。要是在美國的話,如果可以進入他們法學院那種“Law Review”的編輯團隊,就往往可以做大法官、大律師的助理。大法官、大律師是文官制度的產物,他們都需要有優異文字功底和法學素養的助理。所以,一句話,編輯工作是非常有用的。

最后,我還是把那句話送給所有的華政法學青年:鑄造法律品格,激蕩社會思想。

附易繼明教授簡介

易繼明,漢族,19682月生,湖北公安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2002),中國社會科學院博士后(2004),美國哥倫比亞大學訪問學者(20052006),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研究生院法學系教授(20042006)。2002年始任華中科技大學教授。20069月至今,專任華中科技大學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現為華中科技大學教授、私法研究所所長、法學院院長,《私法》和《中國科技法學年刊》主編。

易繼明教授主要研究領域和學術興趣集中在私法一般理論、民法總論、財產法(包括知識產權法)、科技法學、法理學、法律對策學等。曾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中外法學》、《私法》等學術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40多篇;出版《私法精神與制度選擇》、《技術理性、社會發展與自由》、《合同法理論》等10余部。其中,專著《私法精神與制度選擇》獲得中國法學會民法學優秀科研成果獎(一等獎、2005)和第二屆錢端升法學研究成果獎(二等獎、2008);專著《技術理性、社會發展與自由》獲得中國科技法學會優秀著作獎(2006);論文《評財產權勞動學說》獲得武漢市第八次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三等獎、2003);承擔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2006-2020)戰略研究項目“未來20年我國科技法制建設的主要任務”,并執筆“科技發展法制與政策研究”專題組之征求意見稿,獲得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頒發重要貢獻獎(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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