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江平,1930年12月出生。中共黨員。浙江寧波人。1948年考入燕京大學新聞系。1949年參加工作。1951年派往前蘇聯留學。1956年畢業于莫斯科大學法律系,同年開始在北京政法學院(后改為中國政法大學)任教至今。中國政法大學
記者:十六大在民主和法制建設方面,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任務和要求,并強調:“必須嚴格依法辦事,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江平:十六大報告在民主與法制方面提出了很多新內容。一個重要方面,是強調了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應該說,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或者說如何建設政治文明,這是一個新課題。尤其是從政治文明這個角度來講民主政治,作為黨的代表大會提出一個綱領性的東西,這是第一次。另外,法制建設明確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也是一個非常具體的要求。我想,在十六大之后進行法制宣傳,應該圍繞十六大所提出的民主與法制建設這兩項任務來進行,來貫徹十六大的精神。
我認為,憲法主要有兩個方面的作用。
第一,憲法是法律制度的基石。任何一個國家,可以有眾多的法律,但法律的基石,起最根本作用的,還是憲法。一個國家最根本的政治制度,也體現為憲法。從這個角度來說,我覺得非常重要的,是應該樹立憲法至高無上的權威的觀念。從目前我們國家的情況來看,恰恰是人們對于憲法的重要性注意得不足,有一種“法律倒置”的現象。好像越具體的法律越重要,憲法似乎還不如一個基本的法,基本的法還不如單行法,單行法還不如國務院的法規,國務院的法規還不如一個鄉政府的決定,鄉政府的一個文件似乎好像可以超越憲法,在人們心目當中,它是最具體的。這種法律意識是一種倒置的法律意識。它也說明憲法宣傳得不夠,人們的憲法意識不夠。
就憲法本身的作用來說,最根本的應該是權利的保障。憲法一是規定國家的政治制度,一是確定公民的權利,保障人權。在這個意義上說,憲法起著保障人權、保障公民權利的最高法律準繩的作用。我們國家現在很重視人權,參加了國際上兩個人權公約。應該看到,憲法的一個基本作用就是從最高的法律制度上詮釋了對公民權利的確認和保障。
第二,憲法和憲政是密切聯系在一起的。如果從西方來說,憲法是constitution,憲政就是constitutionalism,實際上就是憲法和憲法主義。憲法主義我們翻譯成憲政。從歷史上看,憲法是從憲政開始的,是從民主政治開始的,是從“權利”開始的,是從權力分工制約開始的。有法律并不等于有法治,有憲法也并不等于有憲政。憲政必須體現為民主政治,體現為一種權力制約的精神。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觀念。
憲法的重要功能是維護一個國家的民主政治制度,是一個國家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石,而民主政治制度的內容各個國家可以是不一樣的,我們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別的國家是另外的形式。但是,必須確立民主政治才能夠叫憲政,不是民主政治不能叫憲政,這一點非常重要。
記者:您剛才提到,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著“法律倒置”的現象,憲法應有的作用還沒有充分發揮出來。那么,在這方面主要存在哪些問題?
江平:如果說憲法有上述兩個根本作用的話,那么我們現在的不足也主要表現在這兩個方面。
第一是憲法規定的權利的保障問題。憲法規定的是三大類權利:一是政治權利,選舉權,言論、出版、結社、集會等自由權等;第二是民事權利,其中最基本的是財產權,當然也包含了人身權的一些內容;第三是社會權,比如教育、勞動和其他方面的權利。
我是搞民商法的,僅從市場經濟這個角度來談一談。我看憲法一個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如何保障個人財產的不受侵犯。十六大提出要“完善保護私人財產的法律制度”。我們就是要既保護國家的、公共的財產權,同時也保護民間資本的財產權、私人的財產權,保護外國投資者的財產權。現在我們確實面臨著一個問題,就是對待私人財產的任意性比較大。這樣不利于民營經濟的發展,它的財產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第二個方面的問題涉及到憲政和民主政治問題。十六大把民主政治的內容具體分析為四個方面: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這是我們國家第一次把民主政治的含義明確化了。就民主選舉來說,我們現在強調的民主選舉是基層的選舉。我認為,民主政治、民主選舉確實應當從基層開始,抓好基層的民主選舉十分重要,而且我們基層的民主選舉也確實越來越體現了民主;但是也應該看到,民主選舉,光有基層選舉還不行。還應該有更高層的,以至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選舉,包括黨代會代表的選舉,也有一個如何進一步完善的問題。
我們把民主政治叫做政治文明也好,政治民主也好,既然講文明、民主,我想很重要的一點是尊重和寬容。這是民主政治一個很重要的內容。“尊重”就是尊重人的尊嚴、權利和自由。現在民法典正在起草人格權法,人格權的核心就是人的尊嚴和自由。寬容,就是應該允許各種不同的意見。中國現在已經沒有“文化大革命”那種“以言治罪”了,這是很大的進步。僅僅有一種聲音不是國家之福,這一點過去我們都看到了。建立什么樣的民主制度?我想,就是要建立有尊重和寬容精神的、祥和的民主制度,就是要達到這樣一種政治局面。
記者:應該怎樣看待憲法的穩定性與變動性?在您看來,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和新世紀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新要求,現行憲法是否需要繼續調整?
江平:對于憲法的性質,過去一直都有爭論。一種意見認為,憲法是已經取得的東西在法律上的鞏固;另一種意見認為,憲法本身不僅是對于已經取得成果的鞏固,還要對未來的體制、未來的政治制度作一個明確的規定。但不論從哪個方面來說,我們都可以得出這么一個結論:法律是有穩定性的,而憲法應該比任何一部法律更具有穩定性。既然政治制度要求穩定性,保障公民權利要求穩定性,所以憲法必然要有穩定性。憲法的變化大了,恰恰是表明了政治制度的不穩定。
應該看到,中國憲法與世界各國憲法有一個很大的區別,就是世界各國的憲法,都是只規定基本政治制度和公民權利,沒有我們一些政策性的詮釋,甚至包括科技發展、教育政策等等。20年來,我國憲法的變動恰恰是在這一部分。
從憲法的變動性來看,應該說,在一個階段,尤其是當一個社會發生了某種轉折的時候,憲法必然會變動。同時,憲法里面的某些規定,也需要進行完善。比如,公民遷徙自由的問題,我們沒有這樣的規定。這個問題現在越來越突出。有些省市已經開始解決了,像浙江,農村戶口與城市戶口已經統一了,但就整個社會來說,我們仍然存在著這個問題。這次十六大報告里面涉及到農村問題,指出,農村富裕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是“工業化和現代化的必然趨勢”,要“消除不利于城鎮化發展的體制和政策障礙,引導農村勞動力合理有序流動”。按道理說,這實際已涉及到憲法應如何適時變動和完善的問題了。
記者: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目標的確立,在我國民主政治建設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確立這樣的目標,也是我國法學界長期努力的結果。您能否簡要介紹一下,我國法學界在這方面做了哪些探索和努力?
江平:法律在國際上通行的是分為公法和私法。公法是以公權力為核心的法,私法是以私權利為核心的法。法律,恐怕就像一根繩子一樣,一端系的是“權力”,一端系的是“權利”。它一方面要解決公權力的問題,一方面要解決保護私權利的問題。因為在一個社會里面,國家的權力和社會的利益總是非常緊密地揉合在一起的。
公權力的問題,在我看來,這些年法學家做的主要是兩件事情。一是行政權力問題。公權力最核心的是行政權力,它和每一個人的日常生活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在這方面,全部的法學家的工作主要是解決行政權力行使的科學化,也就是包括十六大報告講的包括決策民主和管理民主的科學化、程序化問題。包括行政權力的制約問題。二是司法權問題。公權力的第二大權力是司法權。任何國家都把它看作是很龐大的公權力。我們現在搞司法改革,怎么保證司法獨立,也包含了對司法權的監督、防止司法腐敗等。
就私權利方面來說,我概括為主要是保障市場的“四大機制”:一是平等機制。參加WTO就是國民待遇原則,就是講平等;二是自由機制。就是自由競爭、自由貿易制度;三是公平機制。就是反對壟斷、不正當競爭等;四是信用機制。現在越來越強調市場競爭、市場機制就是一個信用機制。我們的法學研究特別是立法的完善就是在市場的這“四大機制”方面努力的。
(范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