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 間:2008年10月27日(周一)15:30
地 點: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大階梯教室
主辦單位: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系
協(xié)辦單位:北京市德恒律師事務所
關于這個問題我要談三個方面:一是問題的提出,即為什么要討論這個問題;二是刑事政策、刑法學和犯罪學三者關系的梳理,主要是在對既有的三者關系認識的基礎上談談我對這個問題的認識;三是以三者關系為視角的思考,提出將三者關系加以考察給我們的啟示。
一、問題的提出
從20世紀末葉開始,我國就有人涉獵對刑事政策及相關問題的思考和研究,但在當時,這種思考和研討還是零散的,間斷的,或者說,其還沒有成為研討的“主題”。然而,進入21世紀后,刑事政策問題越來越受到關注,并一躍成為刑事法學界關注和研討的熱點。可以說,一直到現(xiàn)在,刑事政策的關注仍處于“持續(xù)高溫”的狀態(tài)。應該說,某一事物能引起廣泛關注必然有其獨到的誘人之處,那么,刑事政策在當下成為研究的熱點,其“魅力”何在?刑事政策成為廣受關注的“寵兒”,其內(nèi)在動因到底在哪?在刑事政策熱的背后蘊含著什么?借助對刑事政策的研究能給刑事法學的研究和探討帶來何種啟迪?我認為,這些問題值得我們?nèi)プ穯柡退伎迹@種追問和思考不但可以促使我們把刑事政策及相關問題的研究深入下去,更為重要的是可以借助這樣的思考路徑將刑事法學的研究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
對如上諸問題的追問,應當從刑事政策緣何成為研究熱點的原因談起。很多人認為刑事政策成為研究熱點很大程度上源于寬嚴相濟思想的提出,而我認為在寬嚴相濟思想的背后還有更為深層次的原因。雖然不能否認寬嚴相濟思想的提出為刑事政策的研究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但是以下幾個更深層次的因素對刑事政策研究的推動是不能忽視的。
(一)犯罪日益趨重和蔓延的現(xiàn)狀呼喚更有效的控制犯罪的對策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對外開放、對內(nèi)搞活的政策的推行,我國經(jīng)濟得以飛速發(fā)展,同時,社會由封閉轉(zhuǎn)向開放,社會結(jié)構(gòu)由靜態(tài)轉(zhuǎn)向動態(tài),社會利益結(jié)構(gòu)發(fā)生多樣的分化和重組,人們的道德觀念也呈現(xiàn)出明顯的多元化傾向,也就是文化的沖突在擴展,在加劇。美國學者塞林曾提出“文化沖突論”,他認為文化沖突會導致個人適應社會困難,進而增加反社會心理,并增加犯罪的可能性。我國正處在社會發(fā)生重大轉(zhuǎn)型的歷時時期,不斷擴展和加劇的文化沖突也必然產(chǎn)生很多誘使犯罪發(fā)生的因素,帶來刺激犯罪滋生和蔓延的契機。事實上,社會轉(zhuǎn)型和文化沖突的加劇也確實引起這一時期的社會治安狀況惡化,犯罪率激增,嚴重暴力案件大幅上升的態(tài)勢。為了應對犯罪浪潮的沖擊,我國在1979年刑法施行以后,從1982年、1983年開始先后有多種“決定”、“補充規(guī)定”來應對打擊犯罪的要求。特別是針對犯罪狀況的實際變化,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83年做出《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開展了以“從重從快”為特征的的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斗爭。其后,國家一直堅持嚴打政策,多次掀起嚴打和專項整治斗爭的高潮,并將“嚴打”作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一個重要思想,一個階段之內(nèi),“嚴打”幾乎成為我國控制犯罪的一個最常用、最直接的手段。作為對犯罪的控制來說,“嚴打”確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集中司法資源使犯罪增長勢頭得到有效地遏制,或者說能夠迅速取得常規(guī)的犯罪控制手段所不能取得的效果。但是“嚴打”只是權(quán)宜之計,長久來看,“嚴打”只會產(chǎn)生“割韭菜”效應——割掉一茬又長一茬。回顧十幾年“嚴打”的效果,人們發(fā)現(xiàn)在“嚴打”之后,往往出現(xiàn)更快、更多、更高的犯罪率的增長。這樣,我們自然要思考,現(xiàn)有的控制犯罪的對策是否存在某種問題?如何才能找到更有效地解決犯罪問題的方法、觀念或者對策?正是這樣一種思路的驅(qū)使,使刑事政策進入人們的視野,成為關注就的焦點。可以說,客觀的犯罪現(xiàn)實為刑事政策進入刑事領域提供了客觀基礎。
(二)刑法學的研究遭遇瓶頸
客觀形勢的變化要求刑法理論不斷地提升自身的理論品格,同時要求強化其對實踐的指導能力。然而,現(xiàn)實的刑法學研究很難給這種呼喚以有力地回應。雖然我國刑法學研究歷經(jīng)50多年的發(fā)展取得了驕人的成績,并以1979年新中國第一部刑法的制定和1997年刑法的全面修訂為契機對刑法中的很多具體問題展開了深入、全面和充分的研討,但不容否認的是,我國刑法學研究還帶有濃重的注釋法學色彩。由于研究方法比較單一,研究視野狹窄,致使我國刑法學基礎理論方面的思考相對薄弱,積奠的觀點和突破性理論不多,未能形成獨立的理論品格;許多刑法學論著滿足于對法條的機械詮釋,缺少理論性的指導,無法真正發(fā)揮指導實踐的作用;缺少理論上的整體性和前瞻性研究,刑事立法的儲備嚴重不足,以致在實際適用時發(fā)生諸多的問題。現(xiàn)在比較熱的理論問題相當一部分均源自對國外刑法理論的借鑒或照搬。借鑒本身并無問題,但是如果只是將這些外來的理論硬性地“裝配”在我國刑法理論中,能否將這些借鑒來的理論與中國的刑法學理論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能否對中國現(xiàn)有的司法實踐發(fā)揮應有的指導作用?這些都應當是我們關注的問題。我認為,目前刑法理論研究對國外刑法理論的引進,并沒有真正解決我國現(xiàn)實的問題。面對犯罪浪潮的沖擊,面對犯罪現(xiàn)實的呼喚,刑法理論工作者也渴望回應現(xiàn)實的要求,尋求更好的解決犯罪問題的理論以指導實踐,但傳統(tǒng)思維定式的影響,既有刑法學研究框架的束縛,在現(xiàn)有的刑法理論基礎上實現(xiàn)突破存在太多困難,刑法學已經(jīng)很難找到新的拓展空間。面對現(xiàn)實的期許,刑法學研究確有力不從心之感。
(三)犯罪學研究日益崛起,亟需找到自己安身立命的根基
新中國犯罪學的研究最初是從屬于刑法學的,這種狀況一直持續(xù)到80年代。到了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日益高漲的犯罪浪潮沖擊下,作為應答性的產(chǎn)物,犯罪學才慢慢地從刑法學中分離出來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盡管犯罪學在我國仍是一個充滿“稚氣”的學科,還沒有形成自己獨立的學術(shù)品格,沒有自己的專業(yè)槽,沒有真正發(fā)揮對實踐的引領作用等。但由于其是站在世界犯罪學研究的基礎上展開研究,起點較高,進展和成就還是不容否認的。研究隊伍的擴大,研究領域的拓展,研究內(nèi)容的深化,特別是一些帶有我國特色的犯罪學理論的提出,都表明犯罪學在我國還是有強大的生命力和良好的發(fā)展前景的。然而,犯罪學的發(fā)展也面臨著一系列的問題,如因缺少與實踐的聯(lián)系途徑而對實踐的指導作用不強;犯罪學和刑法學各自在不同的層面上發(fā)展,以致犯罪學理論與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無法形成相互關照和互動;因?qū)W科屬性和定位不明,犯罪學在發(fā)展方向上陷入迷茫。這樣,犯罪學以其強大的生命力不斷向前推進和發(fā)展;而現(xiàn)存的諸多問題又成為其發(fā)展的羈絆。因此,發(fā)展到一定程度的犯罪學亟需破除羈絆,找到一個解決自己發(fā)展迷茫的出路,找到自己安身立命的根基,找到與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契合的連接點。
表面上看,上面三個原因均是在各自層面上提出問題,還難于看到它們和刑事政策之間的聯(lián)系。但透過表象,我們可以看到:犯罪趨重的現(xiàn)實和現(xiàn)有控制犯罪的對策的效果不佳需要我們從根本觀念上予以反思和改變;刑法學需要在現(xiàn)有基礎上拓展研究空間并強化對實踐的指導能力;犯罪學則要找到與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連接點。那么,抗制犯罪的觀念應該是怎樣的?刑法學可能拓展的空間在哪兒?犯罪學與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連接點在哪兒?對三個問題的回答,都不能不觸及刑事政策問題。也就是說,犯罪控制的指導思想及理念的轉(zhuǎn)變涉及到刑事政策的根本問題;刑事政策可以為刑法學提升理論品格,并且強化對司法實踐的指導它開辟一條廣闊的路徑;犯罪學則要借助一座刑事政策這個橋梁和紐帶與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相連接。所以,從刑事政策、刑法學和犯罪學三者關系為切入點展開思考,或許能夠找到妥善解決問題的方法。
二、對刑事政策、刑法學和犯罪學三者關系的梳理
首先需要說明,這里沒有用刑事政策學,而是使用了刑事政策一詞。我認為,這是從我國現(xiàn)實出發(fā)而做出的選擇。就我國目前來講,刑事政策雖是一個關注熱點,但是遠未達到刑事政策成為一個獨立學科的程度,或者說,在我國刑事政策學還沒有完全長成,使用刑事政策一詞更客觀一些。
梳理三者的關系,需要厘清一個前提,那就是對刑事政策本身的理解。對刑事政策的理解不同,刑事政策與刑法學、犯罪學進行關系梳理的結(jié)論亦會有所不同。刑事政策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有學者認為從費爾巴哈提出刑事政策的概念以來,幾乎是有多少個研究刑事政策的學者就有多少關于刑事政策的解說,可見關于刑事政策內(nèi)容的理解,學界的分歧還是相當大的。按照刑事政策的不同理解,我們可以將眾多關于刑事政策的表述進行如下歸納:
一是按照對刑事政策基本性質(zhì)的理解,把現(xiàn)在有關刑事政策的理解分為手段說、策略說和綜合說三種。手段說將刑事政策理解為有效控制犯罪的具體方法和措施;策略說認為刑事政策應在抽象的意義上理解,其實質(zhì)上是一種策略、觀念或者指導思想;綜合說則兼采手段說和策略說,認為,刑事政策既包含應對犯罪的具體方法和措施,也包含指導犯罪治理的理念、方針和策略。
二是根據(jù)刑事政策的涵蓋范圍把刑事政策分為廣義的刑事政策和狹義的刑事政策。狹義的刑事政策就是指運用刑事手段打擊和控制犯罪的對策,它涉及的內(nèi)容主要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司法機關運用刑事法律武器與犯罪做斗爭的各種手段、方法和對策。而廣義的刑事政策則除了刑事手段之外,還包括解決社會問題、調(diào)整社會形態(tài)、消除和減少引發(fā)犯罪因素的諸多社會對策。
三是按照縱向結(jié)構(gòu),將刑事政策分為基本的刑事政策和具體的刑事政策。基本的刑事政策是指從最宏觀的意義上指引和引領一個國家全面控制犯罪的思想、方針和策略;而具體的刑事政策則只在控制犯罪的某一階段、某一局部來發(fā)揮它的作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可以說就是在刑事司法過程中運用的具體的刑事政策。
我這里所使用的刑事政策是在策略說這個意義上來使用的,以廣義刑事政策的理解作為涵蓋的范圍,同時包含基本與具體的刑事政策這樣不同層面的刑事政策的內(nèi)容。我認為,刑事政策是國家在特定歷史時期制定的,旨在為懲罰犯罪、預防犯罪提供指導的方針與策略。這實際上確定了研究刑事政策問題的論域問題,強調(diào)論域是邀強調(diào)社會科學的研究一定要在特定的時空背景進行,離開了特定的時空背景就無法在一個平臺上交流,無法對問題形成明確的結(jié)論。
(一)刑事政策與刑法學的關系
我國研究刑事政策的學者很大一部分來自于研究刑法的學者群,但很少有人對刑事政策與刑法學之間的關系進行研究,或許在很多人看來刑法與刑事政策的連接似乎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兩者之間的關系沒有必要探討。不過,也有部分學者開始關注刑事政策與刑法學之間的關系問題。北京大學的儲槐植教授對二者之間的關系進行了較系統(tǒng)的研究,他認為刑事政策和刑法學的關系可借助兩個功能來表達:一個是刑事政策對于刑法(包括刑法學)的導向功能。在整個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的變化過程當中,刑事政策在犯罪圈的劃定、打擊重點的確定、打擊方式的選擇和打擊手段的運用中均扮演引領者的角色,最終使得刑法向著一個特定的方向前進。如交通犯罪的行為人絕大多數(shù)主觀上是基于過失,隨著汽車擁有量的增加、現(xiàn)代交通速度和技術(shù)的不斷提高,車輛肇事給整個公眾和社會帶來的安全隱患巨大,在這種情況下,面臨著兩種價值的沖突:公共安全的保障和個人權(quán)益的保護。作為整個刑事立法來說,對于交通犯罪的設定是要把重點放在個人權(quán)益的保護上抑或是放在整個公共安全的保障上?回答這樣的問題就要有一個刑事政策的觀念進行指引,這種刑事政策的觀念直接決定著最終刑事立法的選擇。如果偏重對個人權(quán)益的保護,就意味著對越來越嚴重的交通犯罪采取輕緩的處理辦法;但是如果要關注對社會公眾安全的保障,則可能要不斷加重對交通犯罪和交通犯罪人的處罰,此時沒有一個思想來指引就沒有辦法進行具體的立法。這實際上是刑事政策對犯罪圈劃定的影響。
另一個功能是調(diào)節(jié)功能,又可分為內(nèi)部調(diào)節(jié)和外部調(diào)節(jié)。內(nèi)部調(diào)節(jié)是指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之間的調(diào)節(jié),一方面立法通過刑事政策調(diào)節(jié)司法,它實際要表明在社會外在環(huán)境和人們價值理念發(fā)生變化的情況下,同樣的行為在整個司法過程中應該向偏重還是偏輕傾斜。如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提出后,必然要在整個刑事司法過程中加以貫徹,刑事和解能夠引入到刑事司法實踐忠,應該說與特定觀念或政策的指導是分不開的。另一方面是司法通過刑事政策調(diào)節(jié)刑事立法,它突出表現(xiàn)在立法修改方面。司法效果不佳或者司法過程中發(fā)現(xiàn)法律漏洞,則要適時修改立法,但怎樣修改,要借助刑事政策的參與。外部調(diào)節(jié)主要指整個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與外部的政治、經(jīng)濟等相關的社會環(huán)境形成的一種良性的互動狀態(tài)。它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隨著客觀環(huán)境的變化適時地修改刑事立法、調(diào)整刑事司法。在這個過程當中,幾個刑法修正案的出臺很好地說明了這個問題。
我是十分贊同儲槐植老師的觀點的。刑法立法的變革,刑事司法的調(diào)整,并不是憑空產(chǎn)生的,刑事立法的總體走向確定,刑事司法的主要基調(diào)的選擇,總是有一種觀念指導,有一種價值體現(xiàn),而這種觀念和價值的載體就是刑事政策。總結(jié)兩者的關系,刑事政策(學)是刑法學的上游學科,它從最基本意義上、從價值觀念層面引領刑事司法和刑事立法;另外,刑法學對于刑事政策(學)也要發(fā)揮特定作用,刑法學要成為檢驗特定時期刑事政策是否合理、是否有效的“舞臺”。如刑法學中對”嚴打“效果的反思,表明刑事手段不是控制犯罪最好的手段,重刑在控制犯罪過程中也沒有向人們預想的那樣發(fā)揮重要作用。所以,才有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提出和刑罰在控制犯罪方面作用認識的轉(zhuǎn)變。
(二)刑事政策與犯罪學的關系
目前來看,對刑事政策與犯罪學之間關系的關注并不少見,但專門對二者的關系進行研究還是不多的。我認為,把握兩者關系的切入點不同,結(jié)論可能會不同。服務于我們的研究目的,對二者關系的把握可以從兩者的連接點入手。刑事政策是關于犯罪治理理念和價值、觀念的集合,它更多的是從權(quán)衡和價值判斷層面對犯罪所進行的反應。其宗旨在于從總體上指引一個國家治理犯罪的實踐和活動;而犯罪學是為了預防犯罪和減少犯罪而對犯罪這一社會法律現(xiàn)象進行辨證研究的科學。因此,犯罪治理可以說是刑事政策和犯罪學之間的交融點。以此連接點入手,刑事政策和犯罪學之間的關系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看:
一方面犯罪學是刑事政策得以形成的基礎。從整個刑事科學的研究來看,所有關于刑事問題的思考可分三個層面,即事實層面、規(guī)范層面和價值層面。在整個犯罪問題的研究中,事實層面的研究是整個刑事科學研究的出發(fā)點,規(guī)范的形成是價值判斷的結(jié)果,所以犯罪學作為以事實層面研究為主要內(nèi)容的學科,刑事政策作為以價值判斷為主要內(nèi)容的學科,二者均是規(guī)范學的上游學科;犯罪學又是刑事政策(學)的上游學科,犯罪學是刑事政策得以形成和提出的基礎。首先,從犯罪現(xiàn)狀的把握和了解來看,整個犯罪學的研究要借助對于犯罪現(xiàn)象的結(jié)構(gòu)、犯罪動態(tài)的把握這些問題的分析和描述幫助我們了解現(xiàn)存社會的犯罪發(fā)生、發(fā)展的規(guī)律、了解犯罪未來的走勢,這些規(guī)律和走勢的認識是制定控制犯罪對策的前提和物質(zhì)支撐。沒有對現(xiàn)實世界的了解,整個刑事政策必然建立在虛無的基礎上。從1997年刑法施行到現(xiàn)在已經(jīng)有6個修正案先后出臺,還有相關部門的解釋,刑法修正案七也在醞釀當中。社會轉(zhuǎn)型時期導致修法的頻繁不是我國獨有的現(xiàn)象,但是我國面臨的問題是修法過于頻繁,這值得我們的思考。這一現(xiàn)象的出現(xiàn)是因為刑事立法、刑法學研究缺少前瞻性,這與我們忽視犯罪學研究有密切的因果關系,缺少對犯罪學的研究就無法對未來的犯罪走勢有個明顯的把握,未來的打擊重點要放在哪里、未來的犯罪危害要表現(xiàn)在哪一領域都缺少明確地、預先地了解,所以整個刑事立法會出現(xiàn)偏離或無法適應社會發(fā)展的狀況。現(xiàn)在我們將犯罪學的研究成果引進來,借助于犯罪學對于犯罪現(xiàn)象結(jié)構(gòu)和動態(tài)的分析,借助于對犯罪想象的回溯和展望可以了解整個犯罪的發(fā)生、發(fā)展狀況并提出應對犯罪的有效對策。也就是說借助犯罪學的研究可以為刑事政策的形成提供現(xiàn)實的支撐和引領。從知識形態(tài)上來說,犯罪學不是僅僅對于犯罪問題進行客觀地描述,它還要分析犯罪原因、找尋犯罪規(guī)律、提出解釋犯罪問題的內(nèi)在機理。比如說,在犯罪學的研究中,西方很早有人提出犯罪遏制理論。該理論在強調(diào)為什么有些人沒有走上犯罪道路的時候,無非借助于兩個方面的因素:一個是外部的控制,另一個是內(nèi)部自身免疫力的增強。從犯罪遏制理論來說,作為犯罪的懲治而言,僅僅靠針對個人的刑事手段是不可能達到預期效果的,社會環(huán)境的改善在整個犯罪控制當中也要發(fā)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作為治理犯罪的觀念來說,就要形成“打防并舉”的局面,不能僅僅寄希望于借助刑事手段來完成。通過這些問題分析,從知識形態(tài)上犯罪學為整個刑事政策的形成提供理念、知識和具體理論的支撐。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刑事政策的形成源于犯罪學學科的發(fā)展和成熟。國外有學者說過,整個刑事政策問題的出現(xiàn)是與犯罪學學科的發(fā)達緊緊地聯(lián)系在一起的,沒有犯罪學學科的發(fā)達就沒有刑事政策的變化和刑事政策學的出現(xiàn)。可見,犯罪學對于刑事政策的形成和發(fā)展具有至關重要的支撐和基礎作用。
另一方面,刑事政策也是犯罪學發(fā)揮學科價值的基本路徑。作為犯罪學的研究來說可能有很多成果,借助于犯罪學的思考,可以對整個社會的犯罪現(xiàn)象有一個全面地了解和透徹地把握,借助于犯罪演變趨勢的考察可以預知犯罪在未來一定期間內(nèi)可能呈現(xiàn)的變化趨勢。但是犯罪學的成果,不能夠被自然地應用到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當中,而必須借助一個環(huán)節(jié),通過某種途徑才能真正地與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發(fā)生契合或者真正地完成對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指引作用,而在這樣一個特定的環(huán)節(jié)當中,刑事政策恰恰扮演橋梁的作用。借助于犯罪問題的研究生成刑事政策,再用刑事政策來引領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過去國外有學者提出來,沒有刑事政策指引的刑法學只能是瞎子,這里的刑事政策和刑法學之間的關系已經(jīng)被形象地說明。可見,犯罪學要借助于刑事政策這樣一個特定的紐帶與刑法學有機地連接起來,也就是說,犯罪學要靠刑事政策的媒介才能展示自身的魅力,發(fā)揮自己的作用。比如說關于犯罪發(fā)生的原因問題,經(jīng)過多方研討發(fā)現(xiàn)作為整個犯罪出現(xiàn)來說,如果單個考察每一個罪行嚴重的犯罪人都是十惡不赦的,或者說對其施用重刑都是自然地選擇;但是將犯罪現(xiàn)象作為一個整體去觀察、去分析時,我們不禁會問,為什么在一個特定的階段之內(nèi)、一個有政府領導的區(qū)域之內(nèi)會有眾多的犯罪發(fā)生?在犯罪滋生和蔓延的過程當中,國家要扮演怎樣的角色以及應承擔怎樣的責任?這時我們借助于對犯罪問題的思考和研究,就會形成對于犯罪的理性認識,形成對于犯罪人的寬容和理解的情懷。一旦有了對于犯罪和犯罪人更審慎、更理性的認識,對于犯罪的控制也就可以心平氣和地完成。此時我們要注意到國家在整個控制犯罪的過程當中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犯罪人在某種特定的意義上來說也是某種犧牲品,所以對于犯罪人來說要對他進行懲罰,要予以矯治,但是要以一個合適的方式和尊重犯罪人人格的態(tài)度來看待犯罪和犯罪人。在這種觀念下,我們可以注意到重刑、死刑都不是解決犯罪的最有效手段,這樣一來對重刑、死刑的倚賴就會慢慢改變。沒有刑事政策的連接,就沒有犯罪學研究成果對于刑法學的引領和影響,這樣,犯罪學理論再多,研究成果再好,也只能束之高閣成為無用的材料堆砌,而無法發(fā)揮特有的作用。所以借助于刑事政策學,犯罪學也找到了釋放自己的空間,找到了展示自己魅力的平臺。
(三)刑法學與犯罪學的關系
犯罪學與刑法學的關系一直是犯罪學研究者關注的話題。在這種關系的研討中,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有兩個:一個是以陳興良老師為代表,把犯罪學看作是刑法學的輔助學科。我理解,在陳老師看來,刑法學與犯罪學的關系應該是主從關系。另一些學者,主要是從事犯罪學研究的學者則認為兩者是并列關系。比如說中國政法大學的皮藝軍教授,曾寫過有一篇文章叫《犯罪學VS刑法學》,把二者看作是一對孿生兄弟,只不過一個高大健壯,一個枯瘦矮小而已。中國政法大學的趙寶成教授曾提出犯罪學和刑法學是相互關照的親緣學科,我理解本質(zhì)上也還是一種并列關系。從犯罪學和刑法學的關系來說,趙寶成老師的研究還向前推進了一步。他從存在的形態(tài)、思考的模式、學科體系的不同等方面對二者的區(qū)別進行了深入地思考。從存在形態(tài)上來說,他認為刑法學是個自給自足的學科——犯罪是由刑法所規(guī)定,犯罪后處什么刑罰也由刑法規(guī)定,因此,刑法學自身就可以完成對問題的研究。但作為犯罪學來說,它要不斷借鑒其他學科的知識,所以犯罪學是一個開放的體系。從研討的基點來說,他認為犯罪學總是以批判的視角和思維去思考問題,而刑法學是在肯定的基礎上對一些問題進行進一步的探究。肯定與否定兩者之間的差異是非常明顯的。從研究的方法上來說,刑法學更多是注釋方法的研究,而犯罪學更多地依賴實證。這些問題的探討能更好地幫助我們理解犯罪學和刑法學內(nèi)在差別。關于犯罪學和刑法學的關系,趙寶成教授認為它們是相互關照的關系,至于怎么關照,他說的不多,而這恰恰是我們需要關注的重點。
我認為刑法學和犯罪學的關系應當是非常親密的。一方面,犯罪學的研究必然要推進刑法學的研究。這一點相當一部分刑法學研究者可能不太同意這個提法,但如果我們從兩者關系的把握來說,犯罪學實際上在扮演這樣一個角色。回首犯罪學的發(fā)展歷史,看到各種理論的交替變化,可能會覺得各種學說的交替有些雜亂無章,但如果要抓住一條主線,即看到犯罪學與刑事立法之間的相互呼應,就能感覺到每一次犯罪學理論的變化都會促使整個刑法學觀念的變革。刑事古典學派理論(如果它可以作為犯罪學一種理論的話)還把犯罪問題的研究停留在行為層面上,只要有行為就應該加以處罰,而這個時候的刑法學是客觀主義的刑法。隨著刑事人類學派研究的興起,人們開始關注從行為人這樣一個角度,如何去分析和挖掘犯罪產(chǎn)生的原因,如何根據(jù)不同的原因來選取不同的懲治犯罪人的對策。此時在刑法層面上,則表現(xiàn)為客觀主義向主觀主義發(fā)生轉(zhuǎn)變,其中相伴而生的一個非常明顯的潮流就是個別化刑罰思想的形成。我認為整個歐洲19世紀末的刑罰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刑事人類學的推動的。繼刑事人類學派之后,犯罪社會學理論成為犯罪學中的熱點,與此呼應,在刑法學上就是以李斯特為代表的目的刑主義和教育刑主義的興起。犯罪學再進入一個階段就是激進犯罪學的出現(xiàn),就是說在對犯罪多方采取措施都不能遏制犯罪上升的勢頭,因而對犯罪感到無能為力的時候,只能對現(xiàn)有的西方制度進行抨擊,而此時的刑法學的研究也進入了以市民刑法為主導,體現(xiàn)人文關懷等色彩的新的研究層面。因而,我們能夠發(fā)現(xiàn)犯罪學的研究成果事實上在推動刑法學的觀念轉(zhuǎn)變,推動刑法學的理論發(fā)展。從現(xiàn)實的情況來說,犯罪學對刑法學的推動從不同層面也是能感受到的。比如未成年人司法體制的改革和變化,未成年人特殊處遇措施的規(guī)定,實際上是以犯罪問題的研究為基礎的。沒有犯罪學說對未成年人主觀上、身心上的考察,沒有對未成年人的可塑性和仿效性非常強的特點的考察,未成年人犯罪之所以要采取特殊的處理方法就沒有理論依據(jù)。從整個刑事立法不斷地修訂和改變來說,也是要借助于犯罪學中對整個犯罪走勢的研究和對犯罪規(guī)律的探尋,來影響整個刑事立法向著適應實踐要求這樣一個方向發(fā)展。所以,犯罪學推動刑法學,這應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另一方面,犯罪學也會從刑法學中獲取自己的研究靈感。如果說犯罪學能始終關注刑法學發(fā)展動態(tài)的話,也就為自己的研究找到了一個更切合實踐要求的方向。比如近年來人們逐漸感到,在對犯罪人進行量刑的時候,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人身危險性與主觀惡性之間的關系,其在整個定罪過程中的功能一直是刑法學中關注的問題。作為人身危險性的具體把握來說,離開了犯罪學的研究,刑法學自身是很難完成這樣一個任務的。人身危險性的考察要涉及到很多很多的方面:犯罪人所生存的環(huán)境、生理上的氣質(zhì)、性格以及血型等等的問題都會對人身危險性產(chǎn)生很大的影響。所以人身危險性的鑒別要靠犯罪學的研究取得一定成果才能完成。犯罪學如果能找到一個很好的人身危險性的鑒別方法,我們引進人身危險性對于量刑,甚至定罪的影響就成為一個比較容易接受的現(xiàn)實。所以在犯罪學的研究中也需要對刑法學研究的要求有一定的了解,從而找到自己進一步研究的重點與方向。總而言之,關注刑法學越多,犯罪學的研討空間就越大。
綜上,從三者關系的梳理來看,犯罪學、刑法學都與刑事政策具有密切聯(lián)系。從三者關系的研究入手,我們能找到犯罪學、刑法學和刑事政策三者之間相互關照、良性互動的一把金鑰匙。當然,找到這樣一種關系并不是我們問題研究的歸宿和落腳點,所以我們進入第三個問題:由三者關系引發(fā)的思考。
三、由刑事政策、刑法學和犯罪學三者關系引發(fā)的思考
對刑事政策、刑法學和犯罪學三者關系進行梳理和思考,只是思考問題的一個進路,通過對三者關系的梳理與思考,要求證的問題或能獲得的啟示才是我要討論這個問題的根本目的。就三者關系的梳理與思考給我的啟示而言,主要有三點:
(一)要給刑事政策以應有的理解
很多學者認為,刑事政策一詞來源于西方。而在西方,刑事政策多在“手段說”或“綜合說”意義上使用,因而,在將刑事政策引入到我國時,自然應具有相同的內(nèi)涵。我想,這可能時對西方刑事政策理解的誤解。據(jù)考察,刑事政策這一概念最早出現(xiàn)時,總被人們習慣地看作是一種立法技術(shù)或技巧,其后,盡管認識上也存在爭議,但大多數(shù)法學家或刑事政策學家都傾向于認為,刑事政策既是打擊和預防犯罪的斗爭策略,是一個國家總政策的組成部分,同時也是研究犯罪現(xiàn)象及其對策的科學。李斯特在整個刑法的變革過程中,多次談到刑事政策這樣一個問題,而這種刑事政策最終就指向一種觀念和指導思想。
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刑事政策不能離開我們長期的對政策的理解。而從漢語的解釋上來說,政策是指“國家或政黨為實現(xiàn)一定歷史時期的路線而制定的行動準則”。我國最初提出諸如“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或者懲辦與寬大相結(jié)合之類的政策時,也都是在觀念、指導思想這樣一個意義上來使用的。所以,我覺得從整個歷史發(fā)展的脈絡來說,將刑事政策理解為方針或者策略,是有它的理論基礎的。我們從三者關系這個視角去考察,刑事政策如果真的去扮演引領刑事立法、刑事司法這個角色,刑事政策真正成為犯罪學與刑法學的橋梁,它必須在觀念層面上來使用。如果我們把它理解為一種具體對策的話,就意味著在整個刑事司法的過程中,可以直接把政策運用到具體的案件中,這樣無疑會增加破壞法治的危險。如果把具體的方法、手段作為一種刑事政策,那么實際上它就成為犯罪學的一個組成部分,這樣犯罪學、刑法學、刑事政策這樣一個三角關系就很難確定下來。所以,我們從關系入手,再去關注刑事政策的內(nèi)涵的時候,應該還它本來的面目,一定要把它作為一種觀念和指導思想來把握。
(二)刑事問題的思考和研究應該有“一體化”的思想
儲槐植老師很早就提出刑事一體化問題,當時應和者寥寥;但進入21世紀后“刑事一體化”成為一個非常時髦的話題。論文檢索過程中,含“刑事一體化”字樣的文章數(shù)量以飛快的速度在增長,這也反映出一定的客觀要求。在對刑事問題進行整體思考的前提下,要想尋找有效控制犯罪的對策,必須跳開現(xiàn)有狹窄的刑法學既有框架的羈絆,而在更高、更廣的層面上去理解、認識和分析與犯罪相關的一些問題。儲槐植老師在提出刑事一體化思想的時候,指出犯罪問題的研究要在刑法之中、刑法之外和刑法之上來進行:刑法之中就是要對罪刑關系進行思考;刑法之外就是關注前邊、注意后邊,前邊要延展到對犯罪原因的考察,后邊要追溯到對犯罪人的改造和后續(xù)的矯治工作;刑法之上就是要注意到整個客觀環(huán)境的變化與刑事立法之間的關系。我們現(xiàn)在強調(diào)一體化的思想在儲老師的原創(chuàng)思想的基礎之上,作為關乎犯罪問題的研究,都要把它放到一個大的背景之下,既要瞻前又要顧后,既要環(huán)左又要顧右。瞻前就是要關注犯罪學中對犯罪的研究,不僅僅涉及犯罪產(chǎn)生的原因,還涉及到對整個犯罪現(xiàn)象的描述和把握;所謂顧后就是對犯罪的一些后續(xù)問題的研究,如刑罰的執(zhí)行、監(jiān)獄設施的設計和改造,在監(jiān)獄改造的環(huán)節(jié)中需要關注的問題包括重新犯罪率的有效抑制。所謂環(huán)左,就是作為整個刑事實體法的研究來說,必須與刑事程序法相互關照,在公正和效率之間、在程序和實體之間,要找到一個均衡點。如在基本理念上關注被告人權(quán)利保護,就要求不僅在實體法中要明確罪刑法定這樣一個基本原則,在程序法中也必須明確肯定無罪推定、沉默權(quán)等等的相關配套措施。我們關注被害人的權(quán)益,那么在刑事立法的實體、程序兩個層面,都要從不同側(cè)面借助規(guī)范落到實處。作為整個的刑事問題來說,一旦以一體化為視角,對于犯罪與刑罰的關系、對于公正與效率的關系、對于實體與程序的關系可能都會做出重新的詮釋,而這樣一種詮釋,反過來會推動刑事立法向更高、更深的領域去發(fā)展。如果說我們的眼界僅局限于狹小的刑法天地,只圍繞著犯罪與刑罰轉(zhuǎn)圈子,就無法了解事實基礎,無法在事實基礎上進行價值判斷,也不可能在更高層面對犯罪問題進行哲學思考。以往正是因為刑法學既有框架的局限,刑法學研究一直難以有大的突破,難以形成具有深厚理論積淀的、具有自己學術(shù)品格的大家或者學派。所以,我覺得這種刑事一體化的思想會使得我們認識問題、思考問題的視野豁然開朗,而且把犯罪原因、犯罪預防以及刑法的適用等問題結(jié)合在一起考慮,會使我們對犯罪問題有更透徹、更理性的理解。“一體化”思維應該是對三者關系梳理后最直接的回應。
(三)刑事學科之間應相互關注、共同發(fā)展
這也是由第二個問題衍生出來的。既然我們要在一體化的框架內(nèi)全方位地思考有關犯罪的問題,那么各個研究犯罪的學科之間就要形成一種良性的互動和相互關照。就目前來說,關乎犯罪問題研究的各個學科發(fā)展是不平衡的,不少學者對犯罪學持漠視甚至排斥態(tài)度。從三者關系的視角出發(fā),我們應該對個學科有理性的看法:犯罪學獲得不斷地提升與發(fā)展,那么刑法學也會有更大的提升空間,事實上這是一種雙贏的研究模式。因而,在未來的整個刑事科學的研究過程中,要關注犯罪學的發(fā)展,從各個方面給予支持。而每個學科在支持其他學科發(fā)展的同時,也會促進自身的發(fā)展。可以設想,隨著犯罪學研究隊伍的擴大、研究內(nèi)容的深入以及研究領域的拓展,犯罪學的理念和思想就會更多地借助刑事政策滲透到刑法學的研究中,并推進刑法學研究的豐富和深入。一旦刑法學的內(nèi)容得到充實,刑法理論不斷深入,刑法學研究指導實踐的能力不斷增強,那么犯罪學自身的影響和學科價值也會慢慢凸顯出來;犯罪學得到進一步發(fā)展,刑法學獲得進一步提升,整個刑事科學研究自然就會向前推進。
(本文根據(jù)作者2008年10月27日在中國青年政治學院的演講錄音整理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