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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道鸞教授訪談:刑法修改量刑首次由重改輕
發布日期:2009-10-30  來源:本站原創  作者:佚名

周道鸞教授訪談:刑法修改量刑首次由重改輕

周道鸞,現為國家法官學院教授。退休前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研究室主任,曾與現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作為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小組的負責人參加了1997刑法的修改。

2009228,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七)》。

為幫助網友更深刻理解此修正案,本網(新華網)記者聯合搜狐網對著名刑法學家周道鸞教授進行了訪談。教授提出,此次修正案將偷稅犯罪的具體數額改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呈現立法趨勢,同時,貪污犯罪條款具體數額或將被取消。自刑法典頒布以來,這次修正案第一次將刑事處罰由重改輕,符合世界刑法輕刑化趨勢。(以下為訪談實錄)

 

  貪污、受賄犯罪條款具體數額規定或將被取消

  周道鸞:這次修正案中,偷稅罪的修改主要有兩處:一處是將偷稅犯罪的具體數額改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這是一種立法的趨勢。偷稅罪原來的條文是這樣規定的:納稅人采取偽造、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并且偷稅稅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偷稅數額占應納稅款的3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這就是具體數額。這次把具體的數額改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具體犯罪數額可以由最高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做出相應的司法解釋,這顯示出一種立法傾向,值得關注。

  主持人:如果法律條款里的數額全部以較大巨大的說法出現,司法解釋會不會出現得更頻繁?

  周道鸞:貪污受賄也是一樣的。現在的條款: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罰: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且沒收財產。十萬以上情節特別嚴重就要處死刑,現在能這樣判嗎?第二,個人貪污在五萬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個人貪污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的,犯罪后有悔改表現,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按立法規定,貪污五千塊錢,原則上可以構成犯罪。

  由于在法律條文中規定了具體數額,由于物價上漲等因素,司法機關如果不按法律規定辦,顯得不嚴肅;如果按這條規定辦,又不符合實際,會給司法工作造成困難。所以,把具體的數額改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這在立法技術上是一種進步。顯示一種立法傾向,將來貪污受賄犯罪的具體數額或將被取消。

  刑事處罰首次由重改輕 符合世界刑法輕刑化趨勢

  周道鸞:修正案第三條第四款規定:有本條第一款行為(偷稅的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這一條我概括為有條件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款。

稅務機關下達追繳稅款通知以后,補繳了應繳的稅款,繳納了滯納金,符合這個條件;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不能免除刑責。所以說,雖然是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有條件的。這個改動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罪行相適應的基本原則,重罪重判,輕罪輕判。

  刑法第239條綁架罪的法定刑做了修改,把綁架罪的量型檔次做了調整,由原來的兩個檔次改為三個檔次,加了一個情節較輕的。因為從司法實踐來看,確實有的綁架罪行比較輕,還有的綁架以后就后悔了,主動把人給放了,如果按照原來的規定,只要有綁架行為起刑點就是十年以上,過于嚴厲。所以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時候,希望能夠調整量刑檔次,有的提出對于綁架以后主動放人的應當從輕處罰,立法機關吸收了這個建議,做了調整。

按照我的理解,綁架罪是嚴重的犯罪。刑法239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和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沒收財產,按照業內人的話,這叫做絕對確定的法定刑,不是相對確定的法定刑。絕對確定的法定刑在世界各國一般都不用。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就是相對確定的法定刑,綁架后致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就沒有靈活的余地,處死刑,這是非常嚴厲的條款。現在經過人大常委會審議,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加了一個情節較輕的量刑檔次,改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剛才我說的對偷稅罪和對綁架罪的修改,在長期刑事立法中是少見的。我認為,這兩條的修改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罪行相適應的基本原則,符合世界刑法輕刑化的發展趨勢。在我的記憶中,自第一部刑法典頒布以后,全國人大常委會以《決定》、《補充規定》的形式制定的23個單行刑法和第二部刑法典頒布以來制定《關于懲治騙取外匯、逃避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和6個刑法修正案,對刑法的補充修改,一般都是往重改,很少往輕改的。這次偷稅罪和綁架罪的修改,是多年來第一次刑法修改中往輕改,所以值得充分肯定。

  三次審議條款逐漸增多 個別條款界定將通過司法解釋

  主持人:《刑法修正案(七)》從去年8月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第一次審議后,到這次已經是第三次審議了,每一次審議都有哪些進展?

  周道鸞:據我了解,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每一次都有進展。《刑法修正案(七)》是2008825第一次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的。當時提交的草案只有12個條文(不包括第13條修正案公布實施的時間)。到了20081222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進行第二次審議時,根據第四次會議審議時委員們提出的意見,對第一次提交的草案有四處進行了修改和補充。

  一是把第一次審議時提出的地下錢莊問題納入了非法經營的范圍。

  二是將刑法規定以外的侵犯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和為這種行為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為納入了犯罪。

  三是有一些委員、部門、群眾提出草案對傳銷犯罪的規定比較原則、籠統,不便操作,傳銷行為作為一種犯罪,它的構成要件只能由法律規定,不應當由行政法規來規定。第一次草案有行政法規。我查了一下《立法法》的規定,這個修改是完全正確的。《立法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涉及到犯罪和刑罰只能制訂法律。

  四是有一些委員提出,草案對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使用軍用車輛號牌的行為,最高刑原來規定是三年,處罰偏輕,建議適當提高,因而做了修改,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改為七年。

  到了第三次審議的時候,根據上次審議的意見,又對草案做了兩處修改:

  一是原來規定對情節較輕的綁架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但審議后認為偏輕了,建議改為五年。這次通過的修正案就改為五年了。

  二是對違反國家規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委員建議對單位犯罪應做出規定。這次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就增加了單位犯罪。

  同時,對第一、二次審議時,委員們提出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和關系密切的人列為受賄犯罪的主體,建議對關系密切的人的含義在草案做出明確的界定。一直到這一次審議時仍有這種意見。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修正案(七)的審議報告對此作出了回應:由于實踐中情況比較復雜,可通過司法解釋解決。司法解釋還要一些時間,兩高肯定會做出司法解釋的。

  我談到的這三次審議進展的情況,說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非常重視委員們在審議的時候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每次審議都有一定的進展,發揚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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