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肩擔教學,妙手著華章——張文顯教授訪談錄
廖明
《人民日報》 (
張文顯,我國著名法學家。1974年進入吉林大學法律系學習,1977年畢業留校。1979年恢復研究生招生之后報考吉林大學法學理論專業攻讀碩士學位,1982年畢業,獲得法學碩士學位。同年秋季到北京大學法律系在著名法學家沈宗靈先生指導下進修現代西方法哲學。1983年作為訪問學者赴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研究,1985年回國。1996年在職攻讀哲學博士學位,師從著名哲學家高清海教授,2000年獲得哲學博士學位。1987年晉升為副教授,1988年破格晉升為教授,1993年起擔任法學理論專業博士生導師,F任吉林大學黨委書記,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吉林大學理論法學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委員暨法學學科評議組成員、教育部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法學會副會長、法理學研究會副會長、法學教育研究會副會長,國際法律哲學和社會哲學學會執行委員。
《法學家茶座》早有采訪張文顯教授的打算,只因張教授工作繁忙,一時未有合適的機會。2003年12月8日晚,趁張教授在北京開會的間隙,我在國際大酒店對張教授進行了專訪。
廖明(以下簡稱問):我們國家的法學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學,這個“特”字,您認為主要特在哪里?
張文顯:十年前,我提出要建構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以后多次就這個問題進行過論證。我所理解的“中國特色”包含三個基本方面。第一,我國法學必須從中國國情出發,從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實踐出發。在研究重心上,應當以研究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法制建設和現行法律為主;在研究指向上,其起點、重心和歸宿都必須是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制。只有以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偉大實踐為主要內容,以科學地論證和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為價值目標,我國法學才是真正具有中國特色,才是中國人自己的法學。第二,中國特色的法學必須體現當代中國的時代特征和時代精神。改革開放是當代中國最鮮明的時代特征,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是當代中國最偉大的時代精神。法學要體現中國特色,必須緊扣改革開放的時代主題,必須弘揚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時代精神。中國特色不是關起門來自我封閉,更不是離開法學研究的國際成果。我們是在全球化時代從事法學教育和研究,我們的法學必須有全球意識和應對全球化的能力,這才是我國法學的時代特色。第三,中國特色的法學必須繼承中國優秀法律文化傳統和中華法系具有生命力和再生力的民族精神,確立我國法學自己的民族品格或民族性,以具有民族特色的形象自立于世界法學之林。
問:您曾撰文對當代中國法哲學研究范式的轉換進行了詳盡的論述。能否談談法哲學研究范式轉換的意義,特別從您所說的從階級斗爭范式到權利本位范式轉換的意義?
張文顯:我想先說明我對“范式”的理解。根據美國哲學家庫恩的原初理解和學術界的延伸理解,作為學術研究的范式,其基本要義是:第一,范式是一種全新的理解系統,即有關對象的本體論、本質與規律的解釋系統;第二,范式是一種全新的理論框架,即構成該學術群體的研究基礎及范圍、概念系統、基石范疇和核心理論;第三,范式提供的是一種全新的理論背景,即范式是一個學術共同體學術活動的大平臺;第四,范式是一種方法論和一套新穎的基本方法;第五,范式表征一種學術傳統和學術品格(學術形象),標志著一門學科成為獨立學科的,必要條件或成熟標志。由于范式的這些性質和結構,在科學研究和科學發展中,范式具有推動科學常規化、革命化、群體化的功能。如同在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其他領域一樣,在法學研究領域,法學家們越來越意識到范式的意義,呼喚法學、首先是法哲學研究范式的轉換。法哲學新范式的確立必將引發中國法學研究的革命,推進新的法學思維方式、新的理論體系和新的法律理念的確立,進而指導和促進中國法制現代化的進程。
不管人們怎樣概括當前我國法哲學研究范式,都認為階級斗爭范式曾經是中國法學研究占主導地位的范式,并且仍然有一定影響。階級斗爭范式以階級矛盾和階級斗爭為其中軸,因而它無法使人們正確理解結束“以階級斗爭為綱”的錯誤路線之后的中國法律和中國社會,因為如果說法是階級斗爭的工具,那么,在階級矛盾不再是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階級斗爭不再是中心任務的歷史條件下,我們卻要大力加強法制建設,要依法治國,豈不自相矛盾?我們要么堅持以階級斗爭為綱的法學理論,那就與實踐背道而馳;要么徹底否定以階級斗爭為綱的法學理論;重新建構一個與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和社會發展方向相適應的法學理論體系。法學界果斷地做出了破舊立新的明智選擇,并為此做出了種種努力,探索新的研究范式,或者說在科學研究中形成了新的范式。其中包括社科范式、解釋學范式、全球化范式等等,我認為最有意義的要數“權利本位范式”。權利本位范式的意義在于以下幾方面。第一,權利本位論提供了法的本體論的理解系統。法學中的任何一個重要概念或命題都可以說是一個理解系統。但是,能夠成為或可以被人們稱之為研究范式的,只能是在本體論層面的理解系統。權利本位論為人們提供了這樣的理解系統。第二,權利本位論為法學提供了基石范疇。任何一種理論范式作為理解系統,都是一個具有獨立性的理論體系,而任何一種理論體系都必須有自己的基石范疇。權利本位范式為法學提煉了一個基石范疇,即“權利”。權利本位范式通過把權利作為法學的基石范疇加以闡述和使用,為中國法學理論構建了一個新的理論體系的底座,從而實現了法學的創新。第三,權利本位范式提供了全景式的法哲學視窗。任何一種理論范式都表現為一個視窗,即觀察和思考問題的參照系。相對于其他法學研究范式,權利本位論為法學研究提供了一個具有全景性、透明性和兼容性等優點的視窗。第四,權利本位范式提供了審視、批判和重構的思想武器。任何一種新的理論模式作為理論和方法論革命的產物,都具有審視、批判和重構的功能。權利本位范式為我們提供了用現代法精神審視和批判現存法學理論和法律制度的武器,并在審視和批判的過程沖收到了正本清源、推陳出新、破舊立新的效果,尤其在諸如權利與義務、權利與權力、公法與私法、法律推理等等問題上體現出明顯的理論創新價值。第五,權利本位范式為正在形成的“權利學派”提供了理論背景和理論框架。
問:您認為現代法的精神是什么?法的精神有什么特點?
張文顯:法的精神是法律制度的靈魂或中樞神經。它支配著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進行的法律性制度安排,指引和制約著法律資源的社會性配置。現代法的精神是與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本質和規律相適應的理性精神。若沒有法的精神的轉化,法律制度的改革無從談起,法制建設也難以適應市場經濟以及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的需要。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現代法的精神是一個具有多樣性、層次性、動態性的有機整體。我曾經將現代法的精神概括為權利本位、契約自由、效率居先和人文主義。作為法律精神,權利本位的要義是:在整個法律體系中,應當以權利為起點、核心和主導。權利本位存在于兩種關系中,一是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另一是權利與權力的關系。在權利與義務的關系中,權利本位的法律精神意味著: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法律設定義務的目的在于保障權利的實現;權利是第一性的因素,義務是第二性的因素,權利是義務存在的依據和意義;義務是權利的對象化,義務通過權利表現自己的價值,并處于受動的、待價的或待命的狀態。在權利義務關系中,主張權利本位,反對義務本位,意在弘揚人的主體精神,爭得更大的自由空間。在權利與權力的關系中,權利本位的法律精神意味著:公民的權利是國家權力的源泉,也是國家權力配置和運作的目的和界限,即國家權力的配置和運作,只有為了保障主體權利的實現,協調權利之間的沖突,制止權利之間的相互侵犯,維護和促進權利平衡,才是合法的和正當的。在權利與權力的關系中,主張權利本位,反對權力本位,意在把權利從權力中解放出來,即人們常說的“松綁”,以實現政治與經濟、政府與企業、國家與市民社會的相對分離,徹底拋棄官本位、國家本位的封建遺跡,促進經濟市場化、政治民主化和社會現代化。
契約自由是現代法的精神的內核。在最概括的意義上,甚至可以說現代法的精神即契約自由或契約精神。契約精神的真諦就是自由和平等。只有以平等和自由為前提和內容的契約,才符合交換的本質,符合現代法治的要求。契約自由的價值是廣泛的。諸如維護交易安全,增進交易信心;減少交易費用,提高經濟效率;擴充私人自由活動的空間,培植自由、誠信、互利、互律的觀念體系;破除身份的束縛,使生產者和營者成為真正獨立自主的市場主體,推動“從身份到契約”的歷史性進步。所以,要大力倡導契約自由,充分尊重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和自由選擇,為契約自由提供有效的法律保護。
效率居先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規律。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之一是自由競爭、優勝劣汰。這一不可抗拒的鐵的規律迫使每一個市場經濟主體不僅必須有效串的觀念,而且一定要把效率置于居先的位置。法律資源配置上的效率居先意味著:在整個法律價值體系中,效率價值居于優先位階,是配置社會資源的首要價值標準。效率居先的法律精神通過制度表現出來,就是:法律體系這一總體制度框架須以效率為優先價值來決定權利、權力等法律資源的社會配置;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設定和落實,須以效率為優先價值來引導資源的個體配置;權利、權力的初始界定和安排不是恒定的,法律允許權利、權力資源的合理讓渡和流通,即從低效率或負效率的利用轉向高效率的利用,沒有這種讓渡和流通,權利、權力之類稀缺的法律資源就可能白白浪費掉;效率與公平沖突時,為了效率之價值目標,公平可以暫時退居第二位,直至做出必要的自我犧牲。這種價值實現上的時間差反映了價值體系的多元性和流動性。
人文主義是一套觀念體系,也是一種崇高的理念。其要義是:一切從人出發,以人為中心,把人作為觀念、行為和制度的主體;人的解放和自由,人的尊嚴、幸福和全面發展應當成為個人、群體、社會和政府的終極關懷;作為主體的個人和團體,應當有公平、寬容、誠信、自主、自強、自律的自覺意識和觀念。把人文主義作為現代法的精神之基本內容和哲學基礎,首先是因為人是市場經濟的中心,發展市場經濟的根本目的和歷史意義在于人,市場經濟的價值最終應當體現為人的物質利益的滿足和精神生活的充實,表現為人的全面而自由的發展。其次是因為市場經濟是人文主義的原生點。在古代簡單商品經濟中就蘊含著自由、平等、人權等人文主義的基石。近代以來,由于市場經濟的高度發達,經濟和政治分離,由此出現了與政治社會和政治傳統相對應的市民社會和市民文化,人文主義就是在市民社會和市民文化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復次是因為健康、文明、高效的市場經濟仰賴人文主義的精神環境,并需要由內含人文主義精神的法律制度去引導和規范。
問:法律與道德是一種什么關系?在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中,如何處理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之間的關系?
張文顯:我們的先哲智慧過人,他們幾千年前就指出,僅僅有道德,或者僅僅有法律,都不能實現治國理政。這涉及到法與道德的關系。古今中外的法學家、思想家不斷地提出這一問題,并給予與時俱進的回答。在社會主義社會,法和道德是社會調整人與人、人與社會關系的兩種最重要的行為規范體系。道德是用善惡榮辱等觀念,評價個人、群體的思想和行為,依靠社會輿論的貶褒、個人內在的信念以及良心上的自我責備來約束人的思想和行為,協調和處理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關系的行為規范。法律則出自國家,具有肯定性、普遍性、完整性、國家強制性等特點,所以,不僅能夠調整個人行為,把單個人的行為納入一定秩序范圍,而且首先具有調整重大社會關系的作用;法不僅能夠調整社會成員的普通社會關系,如財產關系、婚姻關系、繼承關系等,而且能夠擔負巨大的政治組織工作和經濟組織工作任務,是實現國家發展目標和歷史任務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在這個意義上,法較之道德必然起著主導作用。因此,必須大力開展立法工作,完備社會主義法律,加強執法和司法,廣泛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在這個意義上,黨中央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方針,是有政治遠見的,是符合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的。但法和道德的區別也真實地說明,法律不是萬能的,保障法律實施的強制手段也不是萬能的。社會主義法有其固有的局限和短處,需要由道德輔佐或補充。我們要充分利用法和道德兩種調整機制,以形成和維護有序、高效、公正、自由、博愛的社會主義生活方式。正如江澤民同志所指出的,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依法治國;同時,也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道德建設,以德治國。
盡管提出了把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結合起來的理論,但是兩者并不是各自半斤八兩。這是因為,法治屬于政治文明的范疇,德治屬于精神文明的范疇。在利益關系多元化、價值觀念多元化、生活方式和大眾文化多樣化的今天,在道德的約束力急劇下降的物欲橫流的時代,在博弈社會需要確立一整套游戲規則的國度,必須強調法治的主導作用,在依法治國的前提下大力實施以德治國。關于以德治國,還必須強調一個問題,那就是,這里的“德”不能局限于傳統道德,而是與時俱進的道德。正如江澤民所講,要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與社會主義法律規范相協調、與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相承接的社會主義思想道德體系。
問:您認為,法律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可以體現在哪些方面?在對弱勢群體的保護中,如何兼顧效率和公平?
張文顯:社會弱勢群體及其權利保護問題是一個全球性問題,在我國,自朱镕基總理在九屆人大五次會議上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社會弱勢群體的問題以來,日益成為社會熱點論題。當政治家從政治的角度,從社會穩定的角度,談論社會弱勢群體的時候,當道德家、慈善家從善待、憐憫、恩賜的角度關注弱勢群體的處境的時候,我們法學家把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上升為權利,明確提出社會弱勢群體的權利及其保障的命題。只有將弱勢群體的處境、利益概括為權利,并上升為人權問題,社會弱勢群體的保護才能成為正當的、必需的,也才能夠引起人們的深切關注。
社會弱勢群體的形成情況極其復雜,帶有不可避免性;社會弱勢群體的構成在不同國家、不同地區是不同的,在中國主要是下崗職工、離退休職工、待業人口;他們弱在什么地方也不一樣,包括收入低、社會地位低、人格上弱、心理上弱、機會上弱(包括子女機會上的弱)等等。所以,簡單地用平等和效率概念來談論弱勢群體的利益保護是不合適的,不完全的。
關于如何保護社會弱勢群體?我想,根本的問題是要在立法中引入弱勢群體權利保護的原則,西方學者提出的一些理論可供參考,例如德沃金提出的“平等關懷與尊重”,帕累托的弱者利益無損理論(在經濟改革中一部分人的財富增長以不損害其他人的利益為前提,一部分人的生活境況變好,而同時沒有人因此而境況變壞),羅爾斯提出的“公平的機會均等論”等等。當然,更為重要的是,我們如何立足國情提出我們自己的理論和政策。
社會弱勢群體及其權利保護問題是一個全球性問題,在我國,自朱镕基總理在九屆人大五次會議上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社會弱勢群體的問題以來,日益成為社會熱點論題
另外,要在司法中推行保障弱勢群體權利的法律推理!吧鐣跽摺痹诤暧^層面是指社會弱勢群體,例如婦女、兒童、老人、殘疾人、下崗職工等;在微觀層面泛指權利受到侵害的個人,例如人身、人格、財產等民事權利因他人的過錯而受到侵害的自然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等。依據權利推理的原則和方法,在立法中,國家或者是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或者在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訴訟法等基本法律中列出一些條文,對社會弱者實行特殊的權利保護;在法律適用中,如在行政訴訟案件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將本應由原告(公民或法人)承擔的舉證責任轉由被告承擔,迫使強者(政府)承擔舉證責任來證明自己行為的合法性,以有效保護弱者(行政相對人)的合法利益。
問:法制變革的原因和動力是什么?法制變革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張文顯:我想先說一下中國法制變革的原因和動力。法制變革的動力是多元的,經濟全球化、環境全球化、公共事務全球化的巨大壓力,構成我國法制創新的外部動力,這是一種不改不行的推動。人民群眾對于人權保護的時代呼喚,要求擺脫市場經濟中的無序、欠序狀況,克服民主政治的斷條和梗阻現象的強烈愿望,對于執法不嚴、執法不公和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等弊端的強烈不滿和要求執法改革和司法改革的強烈愿望等,構成了法制創新的內部動力。這些外部與內部動力加以整合構成黨和政府創新法律制度的政治推動,由于黨和政府的政治推動,當代中國的法制創新呈現出黨和政府主導、建構與進化相結合、以建構為主體的特征。
法制變革從理論上說就是“三個解放”和“三個堅決”,即“適應實踐的發展,以實踐來檢驗一切,自覺地把思想認識從那些不合時宜的觀念、做法和體制的束縛中解放出來,從對馬克思主義的錯誤的和教條式的理解中解放出來,從主觀主義和形而上學的桎梏中解放出來”,“一切妨礙發展的思想觀念都要堅決沖破,一切束縛發展的做法和規定都要堅決改變,一切影響發展的體制弊端都要堅決革除”。
法制變革的內容非常廣泛,涉及政法體制的改革、法律體系的重構和法的精神的轉換。政法體制的改革首先是理順各級黨委與立法機關、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關系,調整黨的政策與國家法律的關系。在貫徹黨的政治領導和思想領導的前提下,由法律機關獨立負責地行使其立法、執法和司法的職能。與此同時,要加快由政策、法律并存并重的二元結構向法律至上的一元結構轉變,要加大把黨的意志轉化為國家意志、把政策上升為法律的力度。其次是理順立法、執法、司法等法律系統之間的關系,以及各法律系統內部上下左右的關系,大力改革法律機關設置、組織、管理和運行的制度和程序。政法體制改革中當前最重要的是司法改革。
法律體系的重構首先是調整各法隹部門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律體系的重構是對法律體系內部各組成部分(法律部門)進行的根本調整,以使這個體系如實地反映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態文明的現實需要,適應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客觀需要,更加符合人民群眾的權利要求。改革開放初期的中國法律體系是公法私法不分,以刑為主。這是以階級斗爭為綱和實行計劃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隨著以階級斗爭為綱轉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計劃經濟體制轉向市場經濟體制,必須強調公法與私法分化,并強調以保護私權為宗旨的民法為主體建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法律體系的重構必將改變法律對社會經濟、文化、政治的調整機制,即從罪與罰的強制性調整方式轉換為權利和義務的協調性調整方式,而且進一步從義務本位轉變為權利本位,從治民為主到吏民共治。
法的精神的轉換是法制改革最深層、最徹底的方面,也是法律改革的重心和難點。研究、傳播和普及現代法的精神,使之成為民眾精神和社會理想,大力促進現代法的精神從理論和文化形態轉化為具體的法律原則、規則、概念和技術,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轉換法的精神就是要取代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法律觀念和價值標準,就是要確立與計劃經濟迥異的新的法律原則,諸如財產所有權一體保護原則、契約自由原則、利益競合原則、公平競爭原則、經濟民主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保護弱者原則、維護社會正義原則、責任自負原則、違法行為法定原則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