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掘傳統法律文化的價值(專家訪談)
——訪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曾憲義
《人民日報》
本報記者 何民捷
2005年底,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項目《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研究》(十卷)正式啟動。為了解這項研究的進展情況,記者近日采訪了該項目的首席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名譽院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曾憲義教授。
記者:隨著國學熱的興起,學術界更加注重從不同學科的角度對中國傳統文化進行研究。從法學的角度看,當前加強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研究有何現實意義?
曾憲義:法律制度作為具有國家強制力的社會規范,以最明確的方式對社會成員的言行作出要求,它清楚地反映了人們在各個歷史階段對自然、人類、社會及其相互關系的認識和態度。由于發展路徑不同,東西方社會對法律的意義、底蘊的理解和闡釋存在很大差異,但是它們在各自的發展過程中,都注重法律理念的培養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中國古代社會雖然被稱作“禮治”社會、“人治”世界,但是中國自古也有“重法”、“尚法”的傳統,《唐律疏議》、《大清律例》等數十部優秀成文法典的存在,充分說明法律制度在中國古代社會中的重要地位,這其中所體現的深厚法律文化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
與其他學科相比,法學界在傳統文化研究方面顯得比較薄弱,其原因是復雜的。
首先,近代以后,學界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基本持否定態度,“發明西人法律之學,以文明我中國”是當時學界的主流觀點。對傳統法律文化的反思、批判,一方面促進了中國法律的近代化進程,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人們的誤解,使許多人認為中國古代是“只有刑、沒有法”的社會。
其次,近代以來,一些人習慣于以國力強弱為標準來評價文化的所謂“優劣”。有的學者將西方的法律模式作為“文明”、“進步”的標尺來評判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這種理論上的偏見,不僅阻礙了不同法律文化間的溝通與融合,而且造成了不同法律文化間的對抗。在拋棄了中國古代法律制度體系后,人們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理念也產生了懷疑。
再次,受社會思潮的影響,一些人過分注重法學研究的所謂“現實”性,而忽視了研究的理論意義和學術價值,導致傳統法律文化虛無主義的泛濫。
對傳統法律的誤解,是改造、更新傳統法律文化并使之向現代轉型的主要阻力。許多現實中難以解決的問題其實都或多或少與歷史和傳統的影響有關。因此,加強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研究在理論和實踐上都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記者:對一個民族和國家來說,歷史和傳統是無法抹掉的印記,不能被中斷或拋棄。請您談一談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生命力體現在哪些方面。
曾憲義:歷史地看,我們可以發現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凝聚著人類共同的精神追求,凝聚著有利于人類發展的巨大智慧。因此,在現實中不難尋找到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法治文明的契合點,也不難發現傳統法律文化對我們的積極影響。
就法的理念而言,中西傳統是不謀而合的。東西方法治文明都承認“正義”是法律的靈魂,“公正”是法律追求的目標,只不過古今中外不同的文化對正義、公正的理解以及實現正義和公正的途徑不盡相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比較強調人們“善性”的弘揚、自覺的修養和在團體中的謙讓,通過自律達到和諧的境界。在和諧中,正義、公正不再只是理想,而且成為可望也可及的現實。西方文化傳統則比較強調法律對人之“惡性”的遏制,強調通過完善的制度設計和運行來實現社會公正與和諧。
就法律制度而言,中國古代法律制度所體現出的一些符合人類社會發展要求、符合現代法治原則的內容也應該引起我們的關注。
比如,尊老恤弱精神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一個優秀之處。西周時期的《呂刑》反復強調“不敢侮鰥寡孤獨。”競爭中以強凌弱、以眾暴寡在中國傳統文化中被視為大罪惡,也是法律嚴懲的對象。這都體現了傳統法律文化抑強助弱的精神,是與現代法治文明相一致的。
再比如,中國古代法律中對環境開發利用的限制也值得我們借鑒。《禮記》中記載,人們應順應季節變化從事不同的工作和勞動,春天不得入山狩獵、不得下湖捕撈、不得進山林砍伐,以免毀壞山林和影響動植物生長。這一思想在“秦簡”和其他王朝的法律典籍中被制度化、法律化了。這種保護自然、保護環境的法律規定,反映出法哲學上“天人合一”的觀念、對自然“敬畏”的觀念、保護和善待一切生命的觀念等。這些觀念與現代法治中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精神也是吻合的。
這方面的例子還很多。在現代法治的形成過程中,從理念到制度,我們并不缺乏可以利用的本土資源,理應對中國源遠流長的傳統法律文化充滿信心。啟動傳統法律文化研究項目的目的,也是希望能夠充分發掘傳統法律文化的價值,為發展現代法治文明提供借鑒。
記者:現代社會已經大不同于古代社會,我們怎樣才能讓優秀的傳統法律文化實現轉型,在現代社會中發揮作用?
曾憲義:首先要與時俱進。切忌將研究和弘揚傳統法律文化理解為固守傳統。任何一種傳統的更新都不可能在固步自封中完成,只有在與現實社會相聯系中,不斷地被淘汰和吸收,傳統文化才能充滿活力、完成轉型。如今,古代的法律制度和理念有些已經失去了效用,有些甚至對社會進步有制約作用,必須對他們進行改造和更新。傳統法律文化是一個開放體系,它帶有歷史烙印,也吸納現代社會的氣息。在中國五千年文明發展史中,傳統法律文化不斷地發展和演變。一些不合時宜的,在發展中被淘汰或改造;一些順應時勢的,在發展中被保留或被賦予新的內容,并形成新的傳統。
其次要兼容并蓄。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曾說過:西法出于學理,中法出于經驗,單崇西法則法學不全,單崇中法則法學不精。實現傳統法律文化的現代轉型,需要學習和繼承相結合,即汲取不同文化中的法治營養,繼承傳統文化中可利用的資源。但是,這個“學習”應該是創造性的,而不是照搬;這個“繼承”也是揚棄性的,而不是固守。
當然,傳統法律文化的轉型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在具體制度層面,我們還有大量的研究工作要做。一些中國傳統法律理念,比如順應而不是“征服”自然、弱者應該得到或享有社會公正、以和睦而不是對立為最終目的進行調解等等,都可以在吸納現代社會氣息的基礎上,融合到現代法律制度中去。
記者:在傳統法律文化的研究方法上,還有哪些問題需要注意?
曾憲義: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突破以西方法律模式作為唯一評判標準的思維定式。目前學術界對法律研究的權威論斷大多來自西方法學家,而西方法學家的研究資料又大多采自于西方社會及歷史,豐富浩瀚的中國文字資料和實物資料尚未得到充分的發掘和利用。今后,應進一步加強對中國傳統法律資料的整理和詮釋。
二是開拓法學理論研究者的視野。目前一些常見的關于法律起源、模式、發展規律、本質、社會作用等的理論論述和結論,有些具有普遍性,有些卻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只是某一種或某一區域法律文化的闡釋和總結。深入研究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必須克服這種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