聆聽華人世界法學泰斗的聲音 王澤鑒教授訪談錄 |
吳春岐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
王澤鑒先生一九三八年六月二日生,臺灣臺北人。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在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學習期間,以第一名考取臺灣公費留學,赴德國海德堡大學深造,半年后轉學到慕尼黑大學,師從Karl Larenz教授研究民法及法學方法論,于一九六八年獲得博士學位;隨后任教于臺灣大學法律系,講授民法總則、民法債編、民法物權、比較民法等課程。于任教期間曾擔任臺大法律系系主任及法律研究所所長。在校服務期間,育人無數。此外先生創辦臺大法學論叢,并出版臺大法學叢書,前者已有三十余卷,后者近二百冊。先生精通數國語言,曾先后在德、英、美、澳等國從事教學及研究工作,出版民法學說及判例研究、民法總則、民法債編、民法物權等法學專著十七冊。據統計,先生著作之轉引率高居華人法學界第一位,先生對我國法學研究水準之提升、研究方法之啟發與法學人才之培育等,均可謂貢獻至偉。
吳春岐:王老師,王利明教授在2006年9月14日歡迎您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訪問時所熱情洋溢地提到的:您不僅僅是臺灣法學界的泰斗,更是整個華人法學界的泰斗。我受《法學家茶座》編輯部的委托訪談您,非常榮幸有機會當面向您請教一些問題,聆聽您的一些經歷、感想和對我們年輕一輩的一些期望和建議,并通過《法學家茶座》與大陸法學界的無數朋友共享。
首先請簡要地談談您自己的治學經歷和體悟。
王澤鑒先生:我1958-1961在臺灣念法律,當時沒有高水平的教科書和判例教學。后來到德國留學就進入了一個不一樣的世界,那里有幾百年的法律傳統。大家把法律作為共同的規范,把法學當做一種學問。我進入一種新的法律思維方式。后來回到臺灣寫書,其實沒有什么自己的創見,就是把德國的思維運用在分析討論臺灣的法律里面。我在德國學到了幾個方法:第一是法律解釋學。我的導師拉倫茨先生是德國最權威的法律解釋學學者。第二是比較法的方法,我結合法律解釋學和比較法,大量閱讀德國的判例。當時感覺每個問題都是新的,每個案例都受到啟發。回到臺灣寫書時就將法律解釋學、比較法的方法、案例研究三種方法引用過來,產生了若干影響,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官的判決,還將判例引用到教科書中,一定意義上講促進了臺灣法學的進步。
吳春岐:王老師,您在大陸出版的八部《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被大陸學生稱為《天龍八部》,是任何學習民法學生的必讀書目。這些著作體現了您在教學中一直倡導的“實例教學法”,然而,在大陸高校中,教師往往注重法學理論的教習,而忽視案例教學的作用。就此,特請您談談在臺灣在這方面的做法,及您對判例教學的看法?并請您就如何辦好法學教育提出一些建議?
王澤鑒先生:大陸目前的案例教學比較少,主要有兩個原因:第一,大陸目前大部分學者主要精力著力于立法。如果學者太重視立法了,法律解釋學的發展就會比較薄弱。第二,大陸法院的大部分判決還沒有全面的公布。二十世紀六十年代我在臺灣讀書時,判例也幾乎沒有,如果能夠找到一兩個案例就如獲至寶、愛不釋手。而如今,臺灣法院每個判決都必須刊登出來,只要你輸入一個案件的名稱,從“地方法院”到“最高法院”的案例都會查到。臺灣學者寫的文章均會引用判例,這點跟大陸的風格有所不同。大陸學者的文章相對講的都很抽象。雖然講抽象的理論也是需要的,但是法學研究畢竟是要解決問題的。有案例教學的熏陶和訓練,法律人思想比較精細,能夠通過案例進行思考,受到啟發。我曾碰到有些學者理論寫的很好,但是我要求他舉例說明,他就有些困難。因為他沒想過舉例子。常常較少以案例檢驗理論或者以理論分析實例。我在德國讀書時候深刻地體會到,我們臺灣學生學習理論很多,法律條文也記了很多。雖然德國人可能不知道這么多,但是他們可以運用例子和你論辯。德國學生接受的訓練就是分析討論的方法。所以他們只要有材料就能進行分析。而臺灣學生雖然背了很多書,但在應用時卻不如他們。雖然背了一些理論學說,一旦討論卻不能應付,因為中間沒有案例論證、沒有解釋適用。雖然可能也讀過很多案例,但是沒有養成案例分析的習慣。所以,實例的教有利于實際運用法律,培養精確的法律思考,培養出能夠變化、能夠設計案例、能夠檢驗、能夠論證的法律人。沒有與實踐相結合的理論就不算經過了驗證的深刻理論。不然雖然一篇文章寫很長,而一個例子都很難說出來。而一旦找一個例子和他討論時,就會發現他的文章有很多地方需要補充。實際中的例子有各種類型、各種態樣,出現這樣情況怎么解決,出現那種情況怎么解決,解決方案之間有什么不同,都需要例子來驗證、建構理論體系。比如說一個問題可能會出現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該怎么辦,第二種情況該怎么辦,第三種怎么辦。如果從未用案例來思考,那么遇到具體情況就較難處理。
我感覺大陸現在情況可能跟臺灣早期法律狀況有共同之處,案例少、老師課業重、平常的訓練方法和思考習慣重點也不在于案例。這個問題如何才能改善呢?我想需要具備兩個條件:第一,法典頒布。這樣就不會再過多停留于立法、偏重理論,而是會更重視詮釋法律,建立法釋義學。當法典頒布后,學者開始去詮釋法典,考慮怎樣綜合解釋一個法條,如何適用案例,各種名詞如何解釋等,使法律能夠適應社會需要而發展。這樣法學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而大陸現在的法學還停留在抽象的立法政策思考階段,還沒有真正進入到法律解釋適用的那個最嚴格考驗的階段。立法誠然重要,但是要解釋一個概念,例如什么叫人格權,什么叫人格尊嚴,以及這些概念該怎么適用,可能要耗費更多的心力。所以真正要開始建立本土法學,必須是在法典頒布之后,把力量集中在法的詮釋及適用之上;第二,判決公布。只有當法院有系統的全面公布判決時,學者又能將判決和理論結合在一起之時,本土法學才能真正建立起來。我想憑著大陸研究法律的人才之眾多,社會需求之強烈,以上條件很快就會具備,中國本土法學很快就會蓬勃發展起來。
吳春岐:王老師,大陸現在越來越多的學者主張,中國法學在學習與借鑒西方法律的過程中不應照搬,更應當關注是中國的社會實際和文化傳統,建構自己的“理想圖景”。您作為學貫東西的學者,如何看待比較法研究的地位?你如何評價有些學者提出的重構或復興“中華法系”的愿景?
王澤鑒先生:比較法包括法律的解釋適用、法律的繼受。現在全世界的法律就是在彼此學習,在相互繼受,在共同發展。可以說整個世界的法學都是建立在比較法之上。對于比較法的研究方法,我最近在北大正在講授一門課——比較法與民法的發展,學生熱情非常高。此次講課的目的不在于講法律規則,主要是講研究的方法,思維的方法。比較思維方法對法律人很重要。比如說,預告登記制度中國要設立,跟臺灣、日本比較,他們有沒有這個制度,為什么有,為什么沒有。第二個就要比較他們的異同,然后解釋這些異同,做條文的比較、發現異同、并解釋他們。如果發現臺灣、日本這方面案子很少、大陸的很多,就可以作進一步比較說明。解釋這些特殊性,就會發現問題,為什么有這么不同,針對發現的問題我們再去解釋。在這個過程中就會提出很多建議。這就有一個新的比較思維方式。我看大陸的新頒布的物權法,可能比其他一些人有不同的觀點,因為我是在與很多國家和地區的物權法比較著看,對照著看,這樣就會有不同的理解。為什么這樣規定,這樣規定是適應什么情況,到底要解決什么社會問題,這個社會與其他國家社會有什么不一樣。
關于是否會有一個中華法系的復興或者出現,我首先強調不要使自己的法律成為束縛自己的萬里長城,困住自己,不與外界來往。不要因為藥草是長在別人院子里的我就不用。要利用比較法吸收別人的優點。中國現在吸收西方的科技很熱心,希望將來也能將西方的法律制度納入中國的文化,并發展出自己的特色。現在的中國法實際已經變成了一個混合法律體系,一是其含有中國文化本身,這是文化基礎;二是中國法本身也是接受西方法律發展而來的。早期是中華民國的法律,后來又經過了社會主義的民法。這些因素加上中國的法律傳統累計起來混合之后會形成一個新的法系。但現在一般不太強調自己的法系,而是用法律傳統代替法系,因為法系有點隔離感,所以講中國法律傳統比較好。大陸的新物權法就是代表中國法律傳統。物權法有社會主義公有制、有傳統民法的觀念、社會主義的法秩序,還有西方的法律觀念、國有財產的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德等因素。很多因素混合形成了大陸的新物權法的內容,其包括了傳統法律的觀念、中國傳統道德、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市場經濟觀念、國有財產保護、集體所有權的維護、當事人私權利平等觀念和內容。這些因素錯綜復雜地決定了各式各樣物權法條文的規范。所以我們只有要知道每個條文是基于什么思想才能夠更好的對其加以解釋。
總之涉及中華法系的建立或者復興這個問題,我覺得現在不必太強調自己是什么法系,要發展中華法律的傳統,以適應我們的需要和對整個社會的法律文明有所貢獻就可以了。
吳春岐:中國的司法考試與臺灣地區并不相同,往往注重法條的記憶性考察,題量相當之大,前三卷主要是客觀選擇題,每卷100題。第四卷,主觀題的題量也很大,每個案例分析都有很多小問題。臺灣前“立法委員”謝啟大女士也參加了今年的大陸司法考試,并在不久前的《南方周末》撰文談了她準備和參加考試的體會,她形容是兩個謝啟大在打架。請您談談司法考試如何才能選拔出好的人才?
王澤鑒先生:司法考試代表每一個地方的法律傳統。臺灣以前司法考試的題目都是考理論題,什么叫法律行為之類的。最近不考那些了,都是考實例題,例如一塊石頭甲借給乙,乙擅自把石頭賣給丙,丙把石頭加工之后又賣給丁,問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如何。在臺灣司法考試的民法實例題是一次四個,考兩個小時。在德國考試只考一題,考五個小時。這一個題目的事實描述是一兩頁。這就要仔細的研讀,判斷哪些與法律有關,哪些事實與法律無關,作答時要有一定的邏輯、層次;要運用整個民法的概念體系來論證。考試中,有時會有這樣一個問題:當事人在某件車禍或買賣糾紛如果要和解時,和解合同要怎么寫。他們都考這種問題。其中累計了幾十年幾百年的法律研究教學的成果。中國大陸目前的法學研究教學沒有達到這個層次。大陸現在立法日益發展完備,但案例不多,教學中尚未注重案例,所以不能出這樣的題目,只能出概念性的選擇,這是初始階段的考試。要進入更高的階段,需要等到法典更完備、法學的教學方法很靈活的條件具備。屆時法律人的訓練不僅僅再是注重條文背誦、概念區別,而是通過案例教學的訓練能夠運用一個法律的體系來解釋法律問題。題目要轉變形態需要很多年。這涉及一個教學研究的系統工程。目前這種考試形態反應了教學方法模式和法律發展階段。我想,過一段時間,考題就會轉向另一種形式。臺灣現在有一種想法就是先設計實驗題篩選出一批人,但是最后都要通過實例題來做遴選。答實例題的時候就要看考生的邏輯、分析案例的能力,看能不能有條理的說理,能不能綜合運用法律。在德國,口試特別受到重視,口試時前面坐十個人,口試考官有三個或者四個,考官給出一個案例,比如說這個案例的問題是A對B的合同是否有效,效力如何。先請考生甲回答。他陳述完觀點后,考官問考生乙,你和甲意見是否一樣。乙說,意見一樣,但是理由不一樣,然后陳述自己的理由。然后考官問考生丙,前兩個人說法不一樣,你認可哪個,或者有什么自己的想法。丙說我贊成甲,不贊成乙,再把原因闡述清楚。之后,考官就問乙,丙不贊成你的觀點,你對他的說法怎么看……就這樣,對這十個考生考五個小時。看一個法律系的學生或者法學學者,兩個國家比較后,就是顯現他們讀的書、接受的訓練、考試的方法的不同。為什么德國的法學學者那么有自信,分析那么精細,因為他們是通過接受富有科學性的教育培養出來的。一個法學者的能力的培養反映在他們教學和考試上,像德國那種面試反復針對一個問題的提問、討論,可以對能力做一個很徹底的考核,考生需要有自己的看法、懂別人的看法、知道如何評價或者批評其他觀點、比較不同看法的異同,如果沒有很好的準備和很徹底的訓練是達不到這種水平的。我想中國很快的也會采納這樣一種方式,那么相應的考試方法、教學方法也會跟著改變。
吳春岐:最后請您給我們年輕一輩學者如何更好的開展研究、年輕學生如何更好的進行學習提一些建議。
王澤鑒先生:首先,我覺得目前的學者的研究方向除立法工作外,要轉向法律的解釋適用。法律的解釋適用應該要注重比較法、注重法律釋義學、注重判例研究。我在北大講課是時候也有談到,目前我們對外國的研究不是只限于研究條文,更應該強調研究外國的判例。可以把外國值得參考的判例先翻譯成中文加以整理。比如說,把與我們的物權有關德國、日本、臺灣的案例選出一百個重要的判決進行研究。這樣建立在判決的基礎之上,法學就會很快進步。再比如以大家都熟悉的《荷花女》案為例。法院的做法非常值得肯定。荷花女死后,她的母親要來請求得到她的女兒的隱私權受侵害的賠償。如果在德國,想要認可人死亡后權利還受保護,需要花幾十年的努力才能實現。因為他們要克服一個問題,就是為什么人死亡之后人格權還存在。他需要一個判例來支持,像英國、美國都不敢承認。但是中國大陸很快就承認了。我看早期的1989年法院的判決,其中提出了兩個理由,第一個理由是政治平反,第二個理由是類推適用著作權法保護死者的人格權。這是多么偉大的事情。但是很多學者或老師沒有體會和洞察到其中蘊含的深意。有人認為在人死之后,生前受的委屈沒有得到平反,所以死后要恢復名譽,將這作為保護死者人格權利的理由并不充分。但是作為一種正義的呼聲,作為一種人要受保護的基礎,這是非常恰當的,這是承認死者人格權的政治社會的背景。但是不能單單依靠政治社會背景來處理這個事情,這樣一來就將法附隨于政治了,所以要找一個條文作為依據,使之附在條文之上。這是一個多么偉大的判決啊,可是卻沒有人把這個案例拿出來,寫一篇文章去討論。如果學者能夠寫一篇文章去支持它、說明它的話,法律就進步了、豐富了、有生命了。可是據我了解,大陸的學者還沒有人把這件事情當作一件很重要的事情來思考和討論。將大陸的法律與西方或是臺灣的法律進行比較,發現人們對它的認知功能的理解不太一樣。大陸還沒有那種法的文化創造成長的內容。這個缺失表現了學者對法的文化創造成長的忽視。他們還不知道法的生命、文化傳統就在這里。他們不能從這里出發寫文章,并把這個創造成長的過程發揚光大。這就顯示法學要發展,還有相當長的一段路要走。如果不懂這個,只講立法的話,那法律不是沒有文化、沒有傳統了嗎?等學者體驗到的時候,等到法律的文化、法律的解釋學、法律論證價值被大家所普遍認知的時候,法律的生命才正式開始。如果大家還都不重視的,就說明法律的生命還沒有開始。回到前面舉的例子,我覺得荷花女這個判決非常重要,判決里面將民法與人格權法以及憲法都聯系起來了。學者應該將這幾者結合起來去闡述它,這點非常重要。我認為,荷花女的判決里面,其支持判決的兩個理由非常值得學者來思考和挖掘:一是對社會政治背景下人格權的保護,另外一個是價值理念基礎。后者是法律的構造技術理由,技術的理由就是類推適用,政策的理由就是為保護死者的人格利益,而且就是基于一個慘痛的社會政治經驗。這個定義就要闡釋出來,作為教科書,人格權的定義就要這樣寫出來。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就有這樣的判決,教科書就是引用這些判決。我的物權書也有引用大陸法的一個解釋,就是所有權物權制度存在的價值在于維護人的尊嚴。最基本的就是把物權的精神體現出來。如果你放在書的前面的話,學生就會體驗到物權法不是在念技術的問題,物權法是在完成人的人格獨立,保持人的獨立性,實現人的價值的重要保障。人的物權如果沒有被保護的話,他怎么能夠獨立自主呢?這些話就是作為學科的經典價值理念需要被從判例中進行挖掘和詮釋。大陸在人格權的保護方面有很大的進步,但是存在的最大問題就是缺乏理由。而學者可以從類似《荷花女》案的判決中去挖掘和詮釋理由。這應當是學者開展研究的一個方向。
其次,我覺得研究生上課的教學方式需要做很大的改變。目前,有學生跟我說,現在研究生上課的方式很多是科目的重復、理論的深入等。我認為應該讓研究生課成為一個研究課,而不是單純地老師給學生上課,而應該由老師和學生共同開展研究。我舉個我自己的例子,在臺大,研究所上課,雖有“民法”的課程,但有一定的專題,例如產品責任、德國侵權行為法判例研究、歐洲合同法的發展等。針對這專題講一個學期的課。比如說講產品責任,老師會分若干題目,例如產品的釋義、產品瑕疵、保護的范圍、免責事由、懲罰性賠償等等。如果是在德國,這個題目至少會在半年前公布,學生如果要選哪門課就到老師那里登記,登記時老師分一個題目給他。上課的時候,老師講兩個星期兩次課,說明一般理論及安排進度,以后的課就讓學生做報告,這個報告要求學生對自己分到的題目寫出書面材料,至少上課前一個禮拜要發給每一個同學。上課時做報告的同學只講三十分鐘,剩下的時間,全班討論這份報告,提出相關問題,然后老師會做一個評論,最后要求做這個題目的同學根據討論的情況作出修改,然后再發給每個同學。另外,學校嚴格規定老師兩年之內不能重復講同一的專題。這個學期講產品責任,下個學期就要講別的。我在德國聽拉倫茨教授研究所的課那么多年,沒有一次課是重復的。這樣,老師就會用功,就會精進,學生就會學習到更精致的方法,一個學生就可以跟一個老師選很多課程。老師自己也在研究,而且透過研究,透過學生寫專題,老師自己也有受益。但是我聽說,目前大陸老師在研究所講課,今年講物權,明年還講物權同樣內容。這個在臺灣在德國肯定不可以的。我想這兩種教育方法培養出來的學生應該是不一樣的。教學的要求不一樣,老師自己沒有壓力去深化學習,學生聽得也很籠統,學生自己也不會寫報告,也不會對報告進行討論。我在選課學生很多的時候,就會讓兩個學生合寫一個,上課時學生做三十分鐘的報告,指定另一個學生批評他十分鐘,然后大家討論。臺灣、德國的教學方式還有一個意義,就是形成一個學術共同體了。研究所是學術研究的地方,不是一方傳授知識給另一方的地方。我建議大陸的研究所從這個地方改革。如果能進行有效的改革,同學、老師、法學將會同時受益。當然現在有很多條件,老師的教學研究條件、學生向學的專心、法學界的重視都需要配合。我想這樣的機制才是法學發展的進步之道。學生可以選很多門不同的課,這樣可以跟一個老師做長期的研究,自己深化學習。臺大法律學研究所沒有必修課的,至少六十個科目全部是選修,一個科目選多少次都不管,只要內容不一樣就可以。比如說財產法專題研究這個科目分一、二、三、四等不同的小專題,你可以一直選這個課上。而且老師開課自由,開課內容及專題不用經過系里面同意,完全由老師自己決定。
吳春岐:王老師,目前中國大陸的侵權責任法立法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進行。這項工作不僅是大陸法學界關注的熱點,也是臺灣地區以至德國、法國等各國法學學者關注的重要工作。目前大陸大多數學者主張侵權責任法應獨立成篇,但您曾留學的德國和臺灣乃至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在體系上均是將侵權行為作為債的一種置于債權篇予以規定的。請問您對此有何看法?
王澤鑒先生:侵權行為是債的發生原因之一。所以大部分國家和地區的立法都把侵權行為放在民法的債權篇里面,例如德國、瑞士、日本、臺灣等,在英國普通法也肯定侵權行為為一種債的發生原因。債的概念及體系的形成是一項法制史上的重大成就。除非有特殊規范性的需要,民法應有債篇。若有債篇,侵權行為法規定在債篇中乃是體系構造上的當然。侵權行為應該放在債篇,除非有其它比較有說服力的強有力理由。
吳春岐:王老師,但是現在大陸學者包括立法機關有一個相對主流和多數的意見,就是侵權責任法應當獨立成篇。現在大陸的侵權責任法獨立成編應當已是大勢所趨。您對這個問題如何看?
王澤鑒先生:依照目前的大陸民事立法體例,侵權責任法獨立成編是自然而然的一個結果。因為目前的立法體系里面有民法通則、物權、合同法,但沒有獨立的債法,那么侵權責任法當然可以獨立成篇。以目前的方式,當然需要有一個侵權責任法,不然侵權行為規定在哪里呢?世界上是否有國家將侵權行為獨立成編呢?我確知,如果有,應該是在沒有民法法典的國家。問題在于,將來整個民法典在制定的時候,是不是還要維持這個體系,那是另外一個需要認真討論的問題了。如果規定債篇,侵權行為作為債之一種,應該放到債篇之內,與合同等并列。或許有人提出說怕條文太多了,但是本來債篇就很大一篇。臺灣的民法,債篇從154條一直到756條,占了民法全部一半以上。這是一個技術問題。
吳春岐:王老師,在大陸侵權責任立法現在是一個討論的熱點。您對大陸的侵權責任立法肯定也是非常關注的。請問您關注的討論熱點是什么?
王澤鑒先生:首先大陸的侵權行為法的學術研究程度非常高,尤其是中國人民大學,可以說大陸侵權行為法研究的中心在人民大學。像王利明教授、楊立新教授、張新寶教授、姚輝教授、王軼教授等許多學者在侵權行為法上有深刻的創造性研究成果。對于目前大陸侵權行為法(或侵權責任法)的制定,我最關心的主要如下:
第一,傳統上多數關于侵權行為的法律,稱為不法行為法或侵權行為法。在大陸似已決定定名為侵權責任法。此項名稱的改變,意味著特重新審視侵權行為法的功能。此項如何體現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內容及體系構造上的內容,是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德國學者亦有使用“侵權責任”的概念,稱為Haftungerecht(責任法)。不法行為法或侵權行為法的概念強調侵權行為法旨在穩固私人的行為自由和權益保護,自有其合理性。而改稱為責任法,其主要著眼于法律效果。除非能借此突顯侵權行為法的功能及規范內容,否則此項稱謂的變更,不具實質的意義。如果采“侵權責任法”,在立法技術上如何加以規定,也是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目前,《侵權責任法草案》將責任的效果(損害賠償等)放在第二、三章,尚有研究之余地。我個人認為宜分別規定責任的成立及責任的法律效果,較合邏輯,且較符合處理案例的思考方法。
第二,關于侵權責任法草案的內容,我尚未研究。我首先注意到草案第二條規定的所謂“一般侵權行為”。此為具有關聯性的條文,乃在表明侵權行為法的基本政策及立法技術。這個條文要明確體現侵權行為成立的基本要件,包括受保護的利益、歸責原則、損害、因果關系。
草案第二條規定似乎是采取法國民法第1832條的概括原則,列舉了若干要受保護的權利。另外也采用了德國法的立法技術。在一般侵權行為究竟采概括原則(不分權利及利益),或是區別權利和利益,做差別性的規定,各有利弊,難有定論。臺灣民法第184條采德國模式,但又有所改動。其中規定:1、故意或過失不以侵害他人權利考慮,負損害賠償責任。2、故意以背離善良風俗加損害于他人亦同。3、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者,應負損害賠償。我個人認為,如果將“故意”以背離善良風俗加損害于他人,改為“過失”,即可合理處理。純粹財產上的損害(純粹經濟上的損失)的問題,使侵權行為的一般要件,兼具明確性及彈性。
第三,人格保護權是侵權法的重點,更是侵權責任法草案的特色。但草案中將人格尊嚴與健康權等權利并列,是否妥當,仍值得考慮。人格尊嚴不是一個特別人格權,而是一個基本價值,中國大陸憲法第38條強調了人格尊嚴,乃是強調其是一個基本權利,為整個法秩序的價值,為人格權的基礎,所以不宜將人格尊嚴降格為一種特別的人格利益。
第四,關于草案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應更明確地表明其不同于一般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特殊性。例如,歸責原則,受保護的利益,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等。
第五,草案條文甚多,宜減少注意性的規定,精簡條文,將相關規定合并,突顯原則及例外規定。尤其是更精確的規定具有請求權基礎的條文,明確其要件。
吳春岐:您對大陸法系特別是德國法的研究非常深入。那么您認為大陸的侵權責任立法應當從哪些方面來借鑒德國、臺灣這些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同時哪些方面要根據中國社會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創新?
王澤鑒先生:侵權責任法是目前的立法要務,對中國大陸人民權益保護具有重大意義。關于德國法、臺灣法的傳統可分為四點來談。1、侵權責任法的功能在于彌補損害。彌補損害的機制除侵權行為法外,還要有其他彌補措施完善社會安全制度,這可減輕侵權責任法的負擔,并可以作為損害賠償的基礎方式。侵權行為法與其他彌補制度(包括保險等),均有密切關系,應予以重視。
2、侵權行為法與憲法上的基本權利亦有密切不可分割的關系,因此應更關注基本權利的理論與實踐的課題。3、不管侵權行為法如何規定,基本上是判例法(Case Law)。所以立法上應保留判例法發展的空間,并加強判例的研究。4、目前制定侵權責任法,固然在比較法上有許多的創新和突破。方法上,仍應當注重各國條文的比較。宜更加深化其法源。草案第二條,多參考法國、德國、日本、臺灣等相關規定。如果能夠請專人就相關判決做更有系統的整理分析,更清楚的了解不同規范模式案件上運作的問題和其在解決方法上的異同所在,進而用來審視草案規定解釋的問題,對應以本身及未來法律的適用,將有所裨益。
吳春岐:與侵權責任法立法相聯系,目前大陸法學界討論的另一個熱點是人格權是否在民法典中獨立成篇的問題。這是您研究非常精深的一個領域,請對此談一下您的見解。
王澤鑒先生:人格權是否獨立成篇是個廣為爭議的重要問題,我傾向于將其納入侵權責任法,理由有四點。
1、侵權責任法的任務之一在于保護人格權,人格權業已作為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客體。
2、侵犯人格權的責任要件及效果已經規定于侵權責任法,人格權法的獨立在于人格權的具體化,實無單獨立法的必要。
3、關于人格尊嚴及自由擴展及人格保護的基本原則,將來可在民法通則加以宣示,強調其重要性。
4、人格權可暫時獨立成篇。但將來制定民法典時,其在體系上實難將人格權再列為專篇。而現在一旦將人格權列為專篇,以后也很難再納入侵權行為法之內,到那時獨立成篇的人格權法處境將很尷尬。
吳春岐:王老師,如果侵權責任法立法能夠順利完成,那么大陸的民法典的主體框架就基本完成了,這樣大陸法學界幾代學者夢寐以求的民法典也將呼之欲出,在一個可預見的將來,大陸民法典將會完成。王老師,您一直對大陸民法典非常關注,而且投入了非常多的心血。您對中國大陸未來民法典有怎樣的期待?
王澤鑒先生:德國民法施行于1900年,學者們多認為他是十九世紀的結束,而不是二十世紀的開端。中國民法的制定,一方面要顧及中國的現實,更要有前瞻性,能更深刻的體察未來的發展趨勢,而能夠適應未來的社會變遷。
中國民法的制定,要建立在比較法的基礎上,要尊重傳統民法的基本價值及概念體系,不要特意突出中國特色。耶林氏曾說過:“經由羅馬法超越羅馬法。”中國民法未來的發展,要經由比較法,而創設開展中國民法。在比較法方面歐洲法律整合有許多比較法上的研究,具有參考價值。
中國民法基本上屬于德國法,建構在德國民法的概念體系之上,將來民法典的創制既要參考德國民法,還應有所創新,因此有必要對德國民法的發展及德國民法在臺灣、日本的實踐作較深入的研究。
吳春岐:王老師,剛才我們一直在談侵權行為法和民法典。相對而言,實際上物權法更具本土色彩。大陸在2007年3月通過了物權法,很巧合的是,臺灣也是在2007年的3月份對物權法進行了修訂。大陸的物權法給您留下比較深刻的印象是什么?
王澤鑒先生:物權法的制定與實施,具有重大意義,但也有不少的爭議。物權法體現了中國改革的成果,不同于臺灣民法的“修正”。值得提出的有三點:第一,物權法的制定使“物權”的概念再現,作為建構私權的基礎。第二,將公有制加以物權化,建立了一個私法為中心的規范體系。第三,把憲法條文寫入物權法,固然有其特殊考慮,但是也使物權法與憲法發生連接。將物權法憲法化,使物權平等原則有了憲法的基礎,憲法也規定人格尊嚴應受保障,個人財產的保護,乃在維護個人人格的自由發展。第四,就規范內容而言,用益物權最具有特殊性,此為公有制的核心問題,也涉及物權法上自由與限制。用益物權制度的調整與改變,不同于臺灣民法上的用益物權,具有重要的機能,在臺灣也受到高度重視。
吳春岐:王老師,物權法通過之后呢,現在很重要的一個工作就是如何更好的實施物權法,特別是制定和落實相應的一些配套制度。大陸相關部門正在做一些相關工作。實踐中也出現了很多不同的做法。我去年到臺灣訪學兩個月,發現臺灣的物權法的實施有很多經驗,當然也包括一些教訓。我現在正在就《物權法》中的預告登記制度的實施和配套制度的完善進行調研工作。所以我想請王老師以預告登記為例,來談一談物權法如何更好的實施。
王澤鑒先生:關于物權法實施的配套制度,最重要的是不動產登記制度。在臺灣,物權登記制度已經有七八十年的歷史,數度修正,頗為完善,可供參考。現在也常有大陸學者做相關的考察研究。你重視物權登記制度問題,這確實很有價值和意義,希望有機會你能再到臺灣停留一段期間,到地政機關實際了解登記流程、表格設計、登記簿的登記及管理等。
不動產登記制度除了具有保障不動產變量安全的功能外,尚可提供不動產物權的發展的資訊。在臺灣,關于各種不動產物權設定的件數,有精確的登記,并每年公布其登記件數,可供了解不動產物權制度的變更,確實值得參考。
吳春岐:王老師,在二〇〇八年九月,由王王利明老師提議,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召開了“2008海峽兩岸四地不動產登記高層論壇”。通過會議上的交流,來自海峽兩岸四地的學者發現,雖然各地的社會發展情況不太一樣,但在不動產登記的問題上相通的地方卻非常多。大家最后達成了一個共識,明年還要繼續舉辦第二屆“200海峽兩岸四地不動產登記高層論壇”,有可能會在臺灣,或者在澳門,到時我們將提前邀請您,相信我們會有更大的收獲。關于預告登記,臺灣目前的確應用不很廣泛。但在大陸,我在上海、海南、湖南株洲調研發現,雖然預告登記實施時間很短,但預告登記在各地登記的件數非常多。開展預告登記之后一個城市就有幾千件預告登記的登記。
王澤鑒先生:您從事預告登記的研究很有意義。如您所知,臺灣也有預告登記制度,規定在《土地法》中。但實際上進行預告登記的登記的件數并不多。你剛才提到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土地法》規定預告登記不能對抗法院判決,包括強制執行。土地法原來并無此項規定,后來修正列入,當然理應維護法院判決的效力。為何增設此項規定?在何種程度上影響預告登記的效力和廣泛開展,希望你能做更深入的研究,以做我們的參考。
預告登記在日本亦有,亦可列入研究的課題,并了解其登記件數。就登記件數做比較分析,有助于了解預告制度,其要件及效力,及其與不動產物權交易的關系。在臺灣預告登記作用不明顯除了法律規定外,是否有其他因素呢?是否不動產交易制度的完善減少了預告登記的必要性?因此要了解預告登記也要將房地產交易的運作及市場機制列入考慮。
從整個土地登記制度和土地交易的關系看,會更有助于了解這一制度的功能的實現情況,此制度怎樣設計會發揮更大的作用,以及是否要改善其它的制度來使得整個的制度更安全、迅速、便利,進而保障相關當事人的權利。這樣就能更全面的觀察。
吳:王老師,謝謝您在百忙中接受我們的訪談。您對大陸已經制定并頒布的《物權法》、正在討論并提上立法日程的《侵權責任法》和未來指日可期的《民法典》中諸多相關理論、立法和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高屋建瓴的討論和評述,讓我受益匪淺。感覺猶如在學海中航行,陷入重重迷霧,冥思苦想不得要領和方向時,忽然看到指路導航的航燈,恍然頓悟,感激之情難以言表。相信許多法學界的朋友會與我有同感。
祝您和師母在北京生活愉快,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