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萬華
最高人民法院咨詢委員會秘書長、原副部級專職委員
《條例(草案)》起草專家組組長
目次
一、我國破產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礎制度
二、我們應當如何正確理解破產現象和破產制度
三、探索建立個人破產保護法律制度的意義
四、如何推進探索建立個人破產保護制度
廈門個人破產保護條例(草案)正式公布了。這是廈門市為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率先在全國探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基礎制度的重大舉措。在廈門個人破產保護條例面向社會征求意見之際,有必要向社會說明為什么要制定這部特區立法很有必要。
我國破產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礎制度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在《決定》中,建立和完善我國破產制度處于什么地位呢?
《決定》指出,高水平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保證。沒有高水平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就沒有中國式現代化。高水平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怎樣構建呢?
《決定》第5條至第7條作出了明確規定:一是要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原則。沒有“兩個毫不動搖”原則支撐的國有、民營、外資三大經濟形式的共同發展,就沒有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現代化建設。二是構建國內統一大市場。沒有國內統一大市場的路徑和平臺,各地經濟相互封鎖和割裂,市場經濟就沒有生存和發展的空間。三是市場經濟的基礎制度。沒有市場經濟基礎制度,國有、民營、外資三大市場經濟主體的活動,統一大市場的構建和維護,都會成為空中樓閣,不能落地。
《決定》第7條為保證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構建,規定了需要建立和完善的基礎制度。它包括四個方面:1.產權保護制度,包括經濟產權、知識產權;2.市場準入制度;3.破產制度;4.信用制度。除這四項制度外,目前我國法律已經明確規定的市場經濟基礎制度還有: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市場主體制度;物權制度;市場交易制度,包括合同制度;民事侵權賠償制度等等。
上述制度構成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完整的基礎制度。在上述基礎制度中,破產制度是其重要組成部分。
應當看到,經過改革開放四十多年的努力,我國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備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框架。建立和完善破產制度,包括“探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就成為進一步完善市場經濟基礎制度的重要內容。把破產制度上升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礎制度,這在我黨歷史上還是第一次。這充分說明我黨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認識已經上升到了新的高度。
我們應當如何正確理解破產現象和破產制度
正如上述,《決定》將破產制度定位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礎制度。為什么要這樣定位呢?這就有必要正確理解和認識破產和破產法律制度這兩種不同的社會現象。破產一詞在中國的文化氛圍中不是一個吉祥詞匯,不少中國人對此十分忌諱。
應當看到,破產是自商品經濟產生以來就已經存在的古老經濟現象。具體來說,破產就是當事人在經濟生活中出現了資不抵債,不能償還到期債務的現象。這一經濟現象出現后,就必然要有解決這一經濟現象的法律制度,這就是破產法律制度。破產和破產法律制度,是兩種不同的社會現象,是一種前因和后果的關系。后者是為解決前者的問題而產生。當然,時代的不同,破產現象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不同,其解決破產現象的法律也不相同。
在奴隸制和封建制時代,無論中國還是西方,破產法律制度無例外地都堅持以債權人權益維護為唯一重心。具體來說就是債務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時,法律會要求債務人變賣所有財產償債,沒有財產變賣時,就出賣子女、妻子抵債。
在資本主義時代,產生了與奴隸制和封建制不同的近代意義上的破產制度。在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的情況下,新的破產制度確立了三個原則。一是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清算,即清算原則;二是經過清算后,債務人的財產應當面向全體債權人平等清償,即債權人都有平等受償權;三是用清算財產對債權人清償后,剩余的債務對債務人豁免,即債務人獲得債務豁免權。
以這三大原則為基礎建立的破產制度,就是西方國家建立的“個人破產制度”。它取代了封建制時代的破產制度,成為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法律制度。以后隨著資本主義社會的發展,出現了法人組織,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才出現了法人破產制度。以后又從單一的“破產清算”制度,逐漸產生出“司法重整”和“和解”制度。從近代個人破產制度出現到現在,已有三百多年時間,這一制度已經成為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礎制度而備受重視。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特別是經濟全球化的影響,破產現象不可避免地在中國不斷出現。與此相適應,我國的破產法律制度也在不斷發展。其中《企業破產法》從1986年出臺,到現在就經歷了2006年的修改,現在又面臨再次修改。由于我國破產法立法是從企業破產法開始的,我們走了一條與西方國家完全不同的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個人破產制度一直沒有建立。為了讓《企業破產法》更好地發揮作用,讓更多市場主體能夠受到破產法律制度的保護,探索建立個人破產保護制度,就成為當前的重要任務。
但是,我們應當認識到,我國是從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經過短暫的新民主主義社會直接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的,沒有真正經歷過完整的資本主義社會。因此,封建制時代破產制度的理念、習俗、傳統并沒有經過市場經濟的洗禮,依然表現出強大的影響力。這對我國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建立高水平的社會主義破產保護法律制度形成了強大的阻力。在此情況下,我們首先應當思考為什么要建立個人破產保護法律制度呢。
探索建立個人破產保護法律制度的意義
我們為什么要建立個人破產保護制度?
首先,建立個人破產保護制度,可以為我國上億市場主體提供司法保護。據統計,目前我國擁有市場主體近1.9億,其中自然人、非法人組織的市場主體近1.3億。這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基本盤。這個由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組成的龐大小型市場主體,是解決我國龐大就業人口的主要渠道,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基石,是滋養廣泛社會經濟需求的濕地,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動力,是創新發展的溫床,是中型、大型企業的出生地,是經濟健康發展的地基。如此龐大的市場主體如果沒有個人破產法律保護,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現代化是很難實現的。
其次,建立個人破產保護制度保護債權人的平等受償權,是實現債權人利益最大化的重要保障。當債務人已經深陷破產困境,不能償還到期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能夠保護自己利益的重要手段,就是“三個搶先”,即搶先立案、搶先審判、搶先執行;來不及“三個搶先”,就搞“三個拖延”,即想辦法拖延立案、拖延審判、拖延執行。這“三個搶先”和“三個拖延”的出現,都是因為在債務人資不抵債,不能償還到期債務的情況下,平等受償權不能通過破產保護制度的建立而造成的。這種導致腐敗的“尋租”現象的出現,都是因破產保護法律制度不健全。
再次,建立個人破產保護法律制度,是對投資者投資經營積極性的保護,是治療和防止投資者“躺平”“自暴自棄”的良方。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破產是一種經常出現的社會現象,與投資者或者債務人的道德水平并無必然聯系。具體來說,因為經濟周期性、自然災害、戰爭、國際關系等不可預見的情形,都可能導致市場主體陷入破產困境。在此情形下,如果沒有適應市場經濟的破產保護法律制度,讓市場主體能夠及時得到救贖,或者說市場經濟風險一次就能將其置于死地,那投資者或市場主體就有可能因畏于風險而選擇“躺平”或者“自暴自棄”。
市場經濟要獲得可持續發展,穩定的投資是最重要的方式。要保護市場主體的投資積極性,尤其是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能夠保持穩定、旺盛的創業創新的積極性,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才能獲得強大的生命力。當前,經過三年的“疫情”,以及國際復雜事態變化,我國不少的民營企業經營出現困難。在此背景下,我們只有通過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個人破產保護制度,讓更多的市場主體獲得救贖,才能避免更多的創業者“躺平”或者“自暴自棄”,才能讓我國經濟獲得更好的發展。
第四,建立個人破產保護制度,是維護投資經營失敗者婚姻家庭穩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封建制時代,如果出現破產,債務人賣兒、賣女、賣妻會大量出現,婚姻解體和家庭破裂不可避免。在社會主義制度下,這一情況絕不允許出現。目前,在個人陷入資不抵債,不能償還到期債務,即陷入破產困境時,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如何清償債務人財產。
因此,應當通過建立個人破產保護制度,明確對債務人財產進行界定,并在對債務人財產進行清算時,必須保留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費用,保證子女上學、父母養老不受到損害。馬克思、恩格斯曾經指出,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生產包括兩大部類,一是物質資料的生產,二是人口的生產。目前,我國的人口生產主要是以家庭為單位,要保證中國高質量人口生產,必須穩定婚姻家庭,保證婚姻家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經濟條件。要有這一保證,應當建立個人破產保護制度。
第五,建立個人破產保護制度,是提高我國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法律制度。回顧幾千年來的封建制度史,我們可以發現一個周期率:一個王朝初期,因為農民有地種,輕徭薄賦,王朝通常比較強大。但到中期,農民開始失地失房。到晚期,大量的農民失地失房,并成為流民。于是這些農民就成為新王朝改朝換代的社會基礎。新王朝建立以后,又開始了新輪回。這些農民之所以失地失房,就是因為債務不能償還,不能不用土地和房屋抵債。這就是封建制時代的破產。由于封建制時代的破產法律制度貫徹的是債權人中心主義,不可能有債務豁免制度。
應當看到,由于封建制時代的經濟主要以自然經濟為主,商品經濟為輔,破產頻率不高,這種周期率時間相對較長。但是,在進入市場經濟時代,整個生產都是以交易為目的,受經濟周期率的影響,破產的頻率大大加快。
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如果不加強破產保護法律制度的建設,按照市場化、法治化的要求,把破產者所有的資本、土地、管理、勞動力等各類資源進行重新整合和配置,更好地導入市場經濟運行軌道,避免資源的沉淀與浪費,提高市場交易的成功率,促進社會財富的增長和合理分配,調節和緩和社會矛盾,那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都將會受到挑戰。
由此可見,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要求探索建立的個人破產制度,通過個人破產保護制度建立的對市場主體的救治和退出機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成熟的標志。它不僅僅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是我國治理社會的需要,因為它直接關系到黨和國家治理能力的加強和治理水平的提高。
應當看到,我們要建立的個人破產保護制度,絕不僅僅是保護債務人債務豁免權的法律,更要保護債權人債權利益實現最大化,還要保護戰略投資人投資的合法權益,職工合法權益,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個人破產保護法是以“人民為中心”,對人民進行保護的保護法。
同時還應當看到,個人破產保護法又是一部救濟法,它是跳出具體債權債務關系狹小圈子的法律。也許有些債權人囿于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認為豁免債務人的債務,讓自己的債權不能得到實現是不公平的。但如果跳出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我們就會發現,昨天的債權人也許就是今天新的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務人,也希望自己在已經陷入的破產困境中得到他的債權人債務豁免。
“扶人一把,海闊天空。”可見,個人破產保護制度,是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規律,從有利于市場經濟發展的角度制定的救濟性質的法律,而不是對某一類人群的個別偏好。
如何推進探索建立個人破產保護制度
探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作出的重要決定。作為國家經濟特區,廈門承擔起先行先試的重要責任,成為全國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開路先鋒。探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不是僅僅制定出一個法律文件,更重要的是要將紙上的法律規定,變成社會生活的中活的法律,成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礎制度。要實現這一目標,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要大力宣傳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性質,讓整個社會認識到個人破產制度是以“人民為中心”的重要制度。個人破產制度重在對破產法律關系中的債權人、債務人和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保護,而不是僅僅對法律關系中某一類當事人權益的維護。正是因為這一點,才真正劃清了封建制度條件下破產法律理念、習俗、傳統,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即新時代個人破產保護制度的區別。只有用新的思想、新的理念武裝人民群眾,高水平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才能真正建立起來。
二是要堅決打擊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法律義務,利用破產保護法律制度逃廢債務的違法犯罪行為。目前,我國破產制度之所以遇到障礙,很大程度上與對這類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不力有關。因此,在廈門市個人破產保護條例通過以后,在實施該條例的同時,要全力開展好打擊違法逃廢債務的犯罪行為,保證個人破產保護條例的順利實施。
三是推進個人破產保護條例的實施,要協調好政府與法院的關系,建立起良性高效的府院協調聯動制度及其工作運行機制。這是保證個人破產保護條例有效落地實施的重要保證。廈門市政府和法院應當在黨的領導下,按照市委的要求,各司其職,通力合作,把個人破產保護制度真正建立起來,并落實下去。
四是推進建立個人破產保護制度,一定要建立和完善管理人制度。管理人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是個人破產保護法律制度落實的重要保證。這里既要建立政府職能部門對管理人的管理制度,也要建立起法院如何規范管理人履行職責的制度,同時兩方面的制度要精準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全力,防止不同部門之間的扯皮和內耗,提高個人破產保護法律適用的質量和效率。同時,在廈門建立起一支專業化的、高水平的管理人隊伍。
五、推進建立個人破產保護法律制度,一定要明確法院的強制執行破產保護制度各自的職能和分工。強制執行的職能,主要是針對有財產而不愿意履行法律義務的“失信人”;而個人破產制度,主要是針對已經陷入破產困境的“失能人”。對于進入執行程序后,發現當事人已經符合破產條件,應當依法按照執行轉破產審查的要求,做好“執轉破”工作;特別是對于當事人整體上已經符合破產條件,但尚有財產可以個別履行的,一定把好關,防止個別執行損害全體債權人的平等受償權。對于不符合破產條件的當事人,應當堅決裁定不予受理,防止試圖利用破產逃廢債務的。
在破產法律關系中,債權人、債務人和利害關系人,表面上利益是相互對立的。但如果我們能夠跳出狹小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圈子,站在更高視野的角度看問題,那他們可能是未來的合作者,是新的利益共同體。只有抱著與人為善,相互幫扶的態度來處理相互之間的關系,化解相互之間的矛盾,大家才能“共贏”,避免“雙輸”。
在此,我想用一首小詩結束本文:
“天涯淪落皆有可,
流水落花風雨多。
今日漫澆滴水露,
他年泉涌救田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