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兩字在古漢語中意指“民的主宰”。如《左傳·襄公三十一年》:“趙孟將死矣,其語偷,不似民主。”日本明治維新期間在介紹古希臘的“demokratia”時,賦予了漢字“民主”以“多數人統治”“人民的統治”等意義。后梁啟超等人將日文中的“民主”含義介紹到中國,現代語義上的“民主”概念逐以形成。
中國共產黨自從走上歷史舞臺,就把為人民“爭民主”放到民主革命的首要位置。從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罷工工人代表大會和農民協會到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工農兵代表蘇維埃,從抗日戰爭時期的邊區參議會到解放戰爭后期和建國初期各地普遍召開的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都是中國共產黨為實現人民民主而進行的探索和創造。1945年7月,民主人士黃炎培在延安和毛澤東同志有過一段著名的“窯洞對”,講到歷史上的周期率,“其興也勃焉,其亡也忽焉”。針對如何克服“人亡政息,政怠宦成”的歷史周期率問題,毛澤東同志說,我們已經找到了一條新路,這就是民主。只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
建國前夕,黨的第一代領導集體核心毛澤東同志對于新中國應當采取什么樣的民主形式來實現人民民主,基于馬克思主義國家理論和學說,結合中國民主革命時期革命根據地政權的人民民主實踐,提出了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民主集中制作為新中國的人民民主形式。早在1940年1月,毛澤東同志在《新民主主義論》中就明確提出,中國“可以采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省人民代表大會、縣人民代表大會、區人民代表大會直到鄉人民代表大會的系統,并由各級代表大會選舉政府”。1945年4月,毛澤東同志在《論聯合政府》中進一步指出:“新民主主義的政權組織,應該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大政方針,選舉政府。”1949年6月,毛澤東同志發表《論人民民主專政》一文,指出:“總結我們的經驗,集中到一點,就是工人階級(經過共產黨)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共同綱領》采納中國共產黨的主張,確定人民民主專政為新中國國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新中國政體。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是新中國第一部憲法。1954年《憲法》第2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其他國家機關,一律實行民主集中制。至此,旨在實現人民民主價值目標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正式建立起來。2024年是1954年憲法誕生70周年,也是作為我國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正式建立70周年。70年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行使當家作主民主權利的制度載體。盡管1954年憲法經過了1975年、1978年和1982年三次全面修改,但是,作為我國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原則和制度框架并沒有改變,只是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實踐的要求對一些具體的民主形式和民主機制程序作了進一步完善,其中,“全過程人民民主”概念的提出,極大地豐富了人民民主的理念,在制度上為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提供了創新性實踐思路。
“全過程人民民主”思想最早來源于“全過程民主”這一政治理念。“全過程民主”理念是習近平總書記2019年11月2日在上海市長寧區虹橋街道古北市民中心考察社區治理和服務情況時首次提出的,主要的政策要求是提倡在基層治理的不同環節都要貫徹民主的要求,要以人民為中心,通過加大基層治理過程中公民參與的力度,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一百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以下簡稱“七一”重要講話)中強調指出,要“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顯而易見,習近平總書記“七一”重要講話把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視為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根據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的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政治主張,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因此,在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過程中,首要任務就是要在法治軌道上有序推進全過程人民民主。在2021年10月13-14日舉行的中央人大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在重要講話中首次全面和系統地闡述了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價值內涵、制度要求和具體工作措施。他指出,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不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參與實踐。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實現了過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實質民主、直接民主和間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國家意志相統一,是全鏈條、全方位、全覆蓋的民主,是最廣泛、最真實、最管用的社會主義民主。我們要繼續推進全過程人民民主建設,把人民當家作主具體地、現實地體現到黨治國理政的政策措施上來,具體地、現實地體現到黨和國家機關各個方面各個層級工作上來,具體地、現實地體現到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向往的工作上來。
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過程民主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論述,是對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理論的重大創新,具有重要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全過程人民民主是人民民主的最新形態,也是健全和發展作為我國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原則和指導思想。全過程是人民民主新時代新征程上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最新民主理念,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理論內涵。全過程人民民主理念必須要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制度體系有機結合才能充分發揮自身所蘊藏的民主價值的制度創造力和民主實踐的推動力。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關鍵是要從理論上歸納和總結全過程人民民主在制度建構和制度實踐中的重要特征,從而確保全過程人民民主真正能夠對中國式現代化起到保駕護航的基礎性理論保障和實踐指引的作用。
一、全過程人民民主是人民民主的新形態
“全過程人民民主”概念從語言學上看,只是在“人民民主”前面加上修飾詞“全過程”。因此,從形式邏輯來看,“全過程人民民主”描述的是“人民民主”的制度特征,而不是非人民民主的制度特性。“全過程”是人民民主的內在特性,而不是外在賦予的特征。之所以“全過程人民民主”概念直到習近平總書記在2021年7月1日“七一”重要講話中才提出,是因為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追求人民民主、實踐人民民主的過程中,必須要按照民主本身的存在和發展的規律,不斷地通過民主實踐來揭示人民民主所具有“全過程”特性。如果人民民主本身不具有“全過程”特性,那么,縱使采取任何方式也很難實現民主的“全過程”特征。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人大工作會議上強調指出:一個國家民主不民主,關鍵在于是不是真正做到了人民當家作主,要看人民有沒有投票權,更要看人民有沒有廣泛參與權;要看人民在選舉過程中得到了什么口頭許諾,更要看選舉后這些承諾實現了多少。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聲稱本國的民主形式是最好的民主形式,然而,不容置疑的是,在很多西方國家,往往是資產階級的議員們在當選之前拼命向選民承諾當選后會為選民干什么,一旦當選在下次選舉之前,資產階級的議員們就會把選民利益拋在腦后,就會脫離選民,只在議會中夸夸其談,至多是照顧一下“羅比分子”(Lobbists)的利益,選民們對他們選出的議員脫離選民這種狀況也是無能為力,只能把希望寄托在下次選舉上。法國埃庫斯·馬賽第三大學路易·法布奧羅教授在《從民主主義到法治國家》一文中分析得特別透徹。法布奧羅教授指出:過去人們習慣把對選舉中獲勝的勝利者的控制視為反民主的,而現在人們則希望對選舉出的統治者要加以控制,防止他們違背選民委托。由此可見,在資產階級奉為神明的資本主義選舉制度下,人民并非始終“在場”,更多的時候被架空,因此,從資產階級民主的本質特征來看,并不具有“全過程”民主的特性。
我國的社會主義民主的主體是人民,人民民主的政權特性決定了人民必須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的所有領域和各個方面始終“在場”,重大事項人民不能缺席。這是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的人民性決定的。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強調指出: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中國共產黨根基在人民、血脈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中國共產黨始終代表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與人民休戚與共、生死相依,沒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從來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團、任何權勢團體、任何特權階層的利益。
正因為我們的政權性質是以人民為中心,所以,人民行使權力的方式既包括通過人民選舉人大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依法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也包括每一個公民個體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可以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在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體制下,人民可以通過法定途徑全流程、全方位地參與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管理,行使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任何組織、任何個人都不得把自己凌駕于人民之上,這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也是人民民主的內在的價值要求。所以說,全過程人民民主是人民民主本身具有的民主特征,不是外在強加的,但“全過程人民民主”概念在形式上出現較晚只是由于人民民主的“全過程”民主特性的體現必須要滿足制度上的各種條件,一旦條件成熟,人民民主就能夠“全過程”地展現出來,充分地體現人民民主的廣泛性、真實性和有效性。所以說,“全過程人民民主”這個概念的出現不是偶然的,是必然的,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不斷進步和完善的產物,是人民民主自身的民主偉力的集中性爆發。“全過程人民民主”作為人民民主的進行時,與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事業相適應,與中國式現代化相呼應,順應了歷史發展的潮流。全過程人民民主體現了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事業的欣欣向榮和不斷進步,是中國式民主的自信來源。我們完全有理由堅定不移地高舉“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旗幟,滿懷信心地推進人民民主實踐形式的不斷豐富和創新。
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制度載體
民主從古希臘城邦國家開始就意味著人民的統治。但人民畢竟是一個抽象的政治概念,事實上,在治國理政的過程中,不可能每個人都參與所有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執行。人民參與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活動必須要通過選舉人民代表組成人民代表機構或者是議會來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這樣才能確保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有效性。所以,“代議制”成為現代民主政治的主要內涵。但是,“代議制”不能與人民民主簡單地劃等號,特別是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雖然也采取了人民選舉人大代表組成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形式來代表人民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但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具有遠遠超出資產階級代議制的制度功能。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脫胎于巴黎公社的“議行合一”的民主政治實踐,不實行資產階級代議制下所采取的三權分立模式,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代表人民行使不同性質的國家權力,主要有立法權、重大事項決定權、人事任免權和監督權。各級人大與政府、監委、法院和檢察院不是平行的權力關系,更不能形成權力制約關系,而是國家行政機關、國家監察機關、國家審判機關和國家檢察機關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對國家權力機關負責、受國家權力機關監督。所以,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制度設計是建立在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民民主價值理念基礎上的,我國的國體性質是共和國,是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真正把最高國家權力掌握在人民手上。早在1948年9月,在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毛澤東同志進一步闡述了建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問題,強調新中國既不采用資產階級的議會制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鼎立等,也不照搬蘇聯的蘇維埃政權形式,而應該實行基于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由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大政方針,選舉政府。所以說,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雖然具有代議制的性質,但在具體制度目標和制度設計上與資本主義國家以三權鼎立為基礎的代議制有著本質的不同。正因為如此,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才成為最有效地實現人民民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劉少奇同志1954年9月15日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上所作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中強調指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所以能夠成為我國的適宜的政治制度,就是因為它能夠便利人民行使自己的權力,能夠便利人民群眾經常經過這樣的政治組織參加國家的管理,從而得以充分發揮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顯然,如果沒有一種適宜的政治制度使人民群眾能夠發揮管理國家的能力,那么,人民群眾就不能很好地動員和組織起來建設社會主義。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人大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明確地闡述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實現全過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制度功能,他強調指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實現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載體。必須堅持用制度體系保障人民當家作主。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支持和保證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拓寬民主渠道,保證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權利,發展更加廣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全過程人民民主。2024年9月14日,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7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實現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制度載體在保障全過程人民民主有效實現中的制度功能作了全面和系統地科學論述。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指出:70年前,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標志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國家根本政治制度正式建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建立,意味著中國政治從根本上實現了由少數人掌握政權、絕大多數人受壓迫被剝削到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當家作主的偉大跨越,這在幾千年歷史上是從未有過的,實現了中國政治制度的偉大變革。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艱辛探索長期奮斗的成果,是從中國土壤中生長起來的全新政治制度,是人類政治制度史上的偉大創造。從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探索并提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構想,到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建立并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到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不斷鞏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走過了不平凡的歷程,已經牢牢扎根中國大地,深深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
因此,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體制下,脫離了作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來空洞地談論實現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制度路徑是徒勞和有害的,只有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制度載體,在不斷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制度內涵和形式的制度創新實踐中,才能找到人民民主的“全過程”賴以存在的制度落腳點,實現全過程人民民主也必須從分析和總結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本身存在的非“全過程”表達人民民主的制度瑕疵和程序機制缺陷入手,只有把“全過程”的價值要求滲透到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每一個領域、每一個方面和每一個角落,從時間、空間等人民民主生存的時空條件上探索可以展現“全過程”價值的制度連接點,才能通過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來充分和有效地展現人民民主所蘊涵的“全過程”價值內涵,才能以人民為中心,讓人民始終出現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每一個層次、每一個環節,確保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確保人民在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領域的始終“在場”。
三、全過程人民民主制度化的六個重要特征
全過程人民民主作為人民民主的最新形態,其制度化主要應當體現在作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每一個環節和每一個方面,具體說,就是要以人民為中心,讓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運行真正處于人民的掌控之中,不僅僅有人民的參與,更要有人民的監督,還要有人民在重大事項決策中的始終“在場”。全過程人民民主制度化的要求表現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體制機制制度完善上,就是要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全面和有效地納入法治軌道,要確保在法治軌道上有序推進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要確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法定職權、履行人民的委托,要建立更加科學嚴謹和有效的機制程序來保證人大對“一府一委兩院”實施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權職責的監督,特別是要努力形成“法治人大”的治理理念,通過“法治人大”推動“法治政府”“法治監委”“法治法院”“法治檢察院”的形成,最終通過各級國家機構的法治化來實現法治國家的整體目標。因此,“全過程人民民主”制度化具有宏觀和微觀兩個層次的制度創新意義,歸納起來有六個方面的重要制度特征。
(一)“法治人大”可以確保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依法行使權力,接受人民監督
人民民主的本質是人民當家作主,而人民當家作主盡管有直接和間接之分,但是,從終極意義上來看,能夠通過直接民主來解決問題的,要盡量少用間接民主方式來代替。最大限度地發揮人民群眾本身參政議政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這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基本價值要求。因此,從體制機制制度上來看,對于人民通過選舉人大代表組成的國家權力機關的活動也要實行有效的人民監督,這種監督必須是自上而下或者是通過國家憲法和法律的明確限制才能有效完成。在我國現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如果人大行使權力不受約束,實際上就使得各級人大具有了超越人民之上的國家權力,這樣的制度設計在本質上是與人民民主的要求不一致的,因此,突出強調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制度特征,關鍵就是要提倡“法治人大”的價值理念。在“法治人大”理念下,國家權力機關也要服從人民的意志,不得享有不受限制的國家權力。畢竟人民通過選舉人大代表組成代表機關只是人民民主的一種形式,而不是人民民主的全部內涵。要確保“全過程人民民主”制度化,就必須對各級人大提出“法治人大”的價值要求。“法治人大”中的“法治”是通過人民參與制定的國家憲法和法律來限制具體的國家權力機關任意行使權力,這充分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是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原則,各級人大的工作要以符合人民意愿、滿足人民愿望和需求作為風向標。因此,“法治人大”從宏觀上確保了全過程人民民主制度化,保證了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原則的有效實施。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突出強調了“人民當家作主制度”在實現全過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人民當家作主制度”大于但不限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容。根據人民當家作主的“全過程人民民主”的要求,各級人大作為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國家權力機關必須要受到人民的監督,而人民的意志通過國家憲法和法律表達出來,對于人民代表機關有著當然的約束力,并且通過人大對“一府一委兩院”實施憲法和法律職責活動的監督,保證國家權力的運行始終和全方位地受到人民的有效監督,體現人民民主的“全面性”“整體性”。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具體規定到:加強人民當家作主制度建設。堅持好、完善好、運行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健全人大對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監督制度,完善監督法及其實施機制,強化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督和國有資產管理、政府債務管理監督。健全人大議事規則和論證、評估、評議、聽證制度。豐富人大代表聯系人民群眾的內容和形式。健全吸納民意、匯集民智工作機制。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聯系服務群眾的橋梁紐帶作用。可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制度載體,是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制度渠道,但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還需要各種不同形式的民主機制程序來加以補充,同時加強對各級人大實施憲法和法律職責的監督也是全過程人民民主實踐的應有內涵。
(二)“政治協商”能夠保證人民對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有充分協商的民主權利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人民民主有效運行的制度載體。但我國的社會主義民主制度是建立在以人民為中心的民主原則基礎上的,人民除了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來行使國家權力之外,人民還可以通過其他政治組織形式,包括人民政協等機構來行使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因此,“全過程人民民主”制度化就不能僅僅局限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部完善,還需要開拓人民參與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的制度渠道,其中,通過人民政協來進行的政治協商、政治監督也是體現“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形式。“協商”是一種最簡便和有效的民主形式,協商可以滲透到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的所有領域和各個方面,是體現人民民主“全過程”特征的最好的制度機制。要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就必須在堅持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過程中,不斷地發展協商民主形式,讓人民有更多更好的機會來參與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讓人民的身影無處不在。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高度重視協商民主在實現全過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強調指出要健全協商民主機制。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專門協商機構作用,健全深度協商互動、意見充分表達、廣泛凝聚共識的機制,加強人民政協反映社情民意、聯系群眾、服務人民機制建設。完善人民政協民主監督機制。關于協商民主的形式和渠道,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突出了“全過程”的時空方位要求,將協商民主機制延伸到人民可以行使民主權利的各個領域和方面,包括完善協商民主體系,豐富協商方式,健全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以及社會組織協商制度化平臺,加強各種協商渠道協同配合。健全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的落實機制,完善協商成果采納、落實、反饋機制。
(三)“基層自治”能夠最大限度地調動每一個適格公民參政議政的主觀能動性
“基層自治”是人民民主的重要體現,也是體現全過程人民民主制度化的具體制度渠道。“基層自治”強調的是讓基層社區居民圍繞著自己日常生活其中的社區與切身利益相關的事項,直接參與決策、直接作出有利于自己合法權益的決定,是真正體現人民民主“全過程”特征的機制制度。“基層自治”實現的是社區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決策、自我監督和自我實現。我國現行的城市居民自治組織和農村的村民自治組織都是實現“基層自治”的最佳組織形式。事實證明,“基層自治”搞好了,人民群眾所關心的日常事務基本上都可以得到滿意解決,由于“基層自治”是在基層群眾廣泛參與基礎上形成的民主體制機制,因此,“基層自治”相對于其他民主形式來說,能夠更加直接和全面地體現以人民為中心原則。自己的事情自己辦,有事情大家集體商量著辦,這是一種真正的以人民為主體的民主,是人民無處不在的全過程人民民主。我國目前的城市居民自治和農村村民自治都深刻地體現了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制度特征,是全過程人民民主制度化的重要渠道,必須發揚光大,在實現人民民主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對于“基層自治”在實現全過程人民民主制度化中的作用給予了充分肯定,《決定》指出,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的基層群眾自治機制,完善基層民主制度體系和工作體系,拓寬基層各類組織和群眾有序參與基層治理渠道。完善辦事公開制度。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完善企業職工參與管理的有效形式。據上可見,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強調的“基層自治”是一種覆蓋基層所有領域的“全過程”人民民主,不僅僅涉及到以區域為單位的城鄉居民自治,還包括了企事業社會組織內部的職工和成員自治。這種自治扎根基層,讓每一個成員都能參與到社會治理中來,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參政議政的主人翁精神。
(四)起始點明確的任期制度可以確保各級人大及其人大代表完整有效地履行代表職責,完整完成人民的委托
全過程人民民主作為人民民主的最新形態,它本身不是人民民主的替代品,而是人民民主的民主特性的深度發展。人民民主雖然解決了民主主體—人民的正當性,但是,還沒有完全解決人民民主的民主有效性。人民在行使民主權利時以何種方式在什么樣的時間段內有效,這些都是人民民主實踐中的現實問題。作為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制度載體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必須建立在法定期間和法定時效基礎之上,才能確保各級人大及其人大代表能夠有始有終地履職。根據我國現行憲法、組織法、代表法的規定,各級人大及其人大代表都有任職期限上的限制,都是在法定期限內來全面和系統地履行國家權力機關的法定職責和代表義務。全過程人民民主要求各級人大在一個任期內必須有始有終按照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職責行事,除非遇到公共緊急狀態可以依法中止或者暫停人大工作之外,任期內的其他時間必須全程履職,不能出現履職的時間縫隙。人大代表從當選代表起到卸任代表職務止,在任期內必須完整有效地履行代表職責,不能因為制度設計的原因導致履職的不銜接,或者是虎頭蛇尾,當選后任職積極,卸任時尚未到期就事實上停止履職,這些都與人民對人大代表的履職期待不相適應。因此,全過程人民民主制度化的要求,必須從科學設計各級人大及其人大代表的任期任職制度開始,只有在制度上界定清晰各級人大及其人大代表履職的時間段,才能形成一個有效的、具有閉環特性的人大及其人大代表任期制度,確保在任期內“全過程”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
(五)全過程人民民主的人民性基礎可以通過不斷發展統一戰線來深化人民民主的內涵
統一戰線是我黨在民主革命時期所創造的“三大法寶”之一,事實證明,“統一戰線”政策的執行在不同歷史發展階段最大限度地團結了社會各階層群眾,不斷地深化人民民主的主體人民的內涵,拓展了人民的外延。因此,進一步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必須要完善大統戰工作格局。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指出:完善發揮統一戰線凝聚人心、匯聚力量政治作用的政策舉措。堅持好、發展好、完善好中國新型政黨制度。更好發揮黨外人士作用,健全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制度。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健全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制度機制,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系統推進我國宗教中國化,加強宗教事務治理法治化。完善黨外知識分子和新的社會階層人士政治引領機制。全面構建親清政商關系,健全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工作機制。完善港澳臺和僑務工作機制。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不僅要充分人民的主體性作用,更重要的是要夯實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基礎,構建有利于人民作為國家主人翁的牢固的統一戰線,形成有利于人民民主政權健康有序運行的國際國內兩個發展大局。
(六)充分發揮各級人大代表在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作用
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制度載體。人民行使民主權利,首先是通過人民選舉的人大代表組成的各級人大代表人民來行使各種當家作主的權利。所以,除了人民通過各種途徑和渠道參與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管理之外,通過發揮各級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的作用,是全過程人民民主實踐的重點工程和重要事項。抓住了人大代表正確和有效地履職,就能充分吸收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就能通過人大代表在各級人大中的履職活動來實現人民的政治主張和各種利益訴求。所以,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要牽好人大代表這個牛鼻子。要在制度上構建有利于人大代表發揮作用的機制和程序,根據“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價值要求,完善各級人大代表的任職起始制度,精準地界定人大代表履職的法定期間,讓人大代表在任期內有始有終地履職,對選民和選舉單位負“全責”。在代表任職期間,建立“人大代表工作室”,讓人大代表更好地與選民和選舉單位聯系和溝通,讓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及時和有效地反映到各級人大。與此同時,要加快建設各級有立法權的人大基層立法聯系點建設,確保人大立法工作的人民性和群眾基礎。為了保證人大代表能夠始終不渝地傾聽人民群眾的呼聲,要進一步通過立法來明確選民和選舉單位罷免人大代表的程序,對于因為工作變動不能很好地代表選區選民利益的人大代表要及時地通過法定程序予以撤換,并及時補充新代表,要做到讓人民群眾訴求始終得到人大代表的傾聽,并及時地轉化到各級人大工作中。
結 語
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7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對充分發揮人大代表在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作用作了全面和系統地闡述。他強調指出:人大代表肩負人民賦予的光榮職責,要站穩政治立場,忠實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依法參加行使國家權力,當好黨和國家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各國家機關要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職,健全聯系代表的制度機制,豐富人大代表聯系人民群眾的內容和形式。可見,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既要關注體制機制制度層面的建設,通過不斷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實現全過程人民民主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與此同時,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還要抓工作重點,要著重發揮各級人大代表在實現人民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只有全面和系統地抓人民當家作主的制度建設,才能保證“全過程人民民主”在實踐中充分展現人民民主的“全過程”特征,才能在新時代新征程上通過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來推動中國式現代化的順利實現。
作者:莫紀宏,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法學研究所國際法研究所聯合黨委書記,法學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來源:《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2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