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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紀宏:論習近平文化思想的憲法基礎
發布日期:2025-02-06  來源:法商研究

                                                                 

2023年10月7日至8日在北京召開的全國宣傳思想文化工作會議首次提出和闡釋了習近平文化思想。習近平文化思想植根于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豐潤的土壤,是在科學總結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在社會主義文化事業領域取得的各項成就和經驗基礎上所形成的、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建設實踐要求的與時俱進的文化理論。其中,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歷部憲法所確立的文化事業指導思想和文化制度成為習近平文化思想重要的理論淵源和制度依據。習近平文化思想是我國憲法關于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各項規定、原則和精神的集大成者,具有深厚的憲法基礎。科學闡釋習近平文化思想的理論內涵,須結合現行憲法關于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各項規定、原則和精神,理清習近平文化思想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之間的邏輯關系,并正確處理習近平文化思想與作為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重要組成部分的習近平強軍思想、習近平經濟思想、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外交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之間的理論聯系。在此基礎上,構建一套全面系統的習近平文化思想理論體系和行動方案,通過辯證地處理習近平文化思想與現行憲法所確立的文化指導思想和文化制度之間的關系,不斷提高習近平文化思想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的引領力、影響力和指導力,增強文化自信,繁榮文化事業,建設文化強國。

 

二、習近平文化思想的形成特征及核心要義

 

全國宣傳思想文化工作會議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宣傳思想文化工作之所以取得歷史性成就,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有習近平總書記領航掌舵,有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科學指引。習近平總書記在新時代文化建設方面的新思想新觀點新論斷,內涵十分豐富、論述極為深刻,是新時代黨領導文化建設實踐經驗的理論總結,豐富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文化理論,構成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文化篇,形成了習近平文化思想。這一重要思想深刻回答了新時代我國文化建設舉什么旗、走什么路、堅持什么原則、實現什么目標等根本問題,為做好新時代新征程宣傳思想文化工作、擔負起新的文化使命提供了科學行動指南,為創造人類文明新形態、引領世界文明發展進步貢獻了中國智慧。習近平文化思想的確立,為我國文化事業的概念范圍和文化活動的制度化建設提供了基本框架,為在文化建設實踐中形成文化事業和文化活動各個方面的體制機制合力指明了具體的行動方向。

習近平文化思想作為馬克思主義文化理論中國化的最新理論成果,集中體現了新時代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全局和戰略高度,對宣傳思想文化工作所作的系統謀劃和全面部署,是在推動新時代宣傳思想文化事業取得歷史性成就的過程中逐步形成和完善的。習近平文化思想也是一個不斷發展的開放思想體系,必將隨著實踐深入而不斷豐富發展。作為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習近平文化思想運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和方法,堅持歷史和現實相貫通、國內和國際相關聯、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科學回答了新時代為什么要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新時代怎樣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等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習近平文化思想既有文化理論觀點上的創新突破,又有文化工作布局上的部署要求,明體達用、體用貫通,明確了新時代文化建設的路線圖和任務書,標志著我們黨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建設規律的認識達到新高度,彰顯黨的歷史自信和文化自信。習近平文化思想在我國社會主義文化建設中展現出強大的實踐偉力,為做好新時代新征程宣傳思想文化工作、擔負起新的文化使命提供了強大思想武器和科學行動指南。科學闡釋習近平文化思想的形成和發展過程,可以從中總結歸納出11個方面的核心要義。這些內容要義從全局、整體和宏觀視野來認識社會主義文化特征,具有舉旗定向的指引意義,是全面和深刻把握習近平文化思想內涵的理論抓手,也是全面系統貫徹習近平文化思想的實踐指南。

(一)加強黨對宣傳思想文化工作的全面領導

2014年10月1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文藝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指出:“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文藝發展的根本保證。黨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文藝的根本宗旨也是為人民創作。把握了這個立足點,黨和文藝的關系就能得到正確處理,就能準確把握黨性和人民性的關系、政治立場和創作自由的關系”。社會主義文藝是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社會主義文藝要接受黨的領導,整個社會主義文化事業都要置于黨的領導之下。2023年6月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文化傳承發展座談會上發表重要講話時強調指出:“對文化建設來說,守正才能不迷失自我、不迷失方向,創新才能把握時代、引領時代。守正,守的是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指導地位的根本制度,守的是‘兩個結合’的根本要求,守的是中國共產黨的文化領導權和中華民族的文化主體性。”因此,堅持中國共產黨的文化領導權是習近平文化思想的第一要義。沒有共產黨的領導,社會主義文化事業就會徹底迷失前進的方向。為此,習近平總書記在對宣傳思想文化工作的重要指示中明確指出:“各級黨委(黨組)要把做好宣傳思想文化工作作為重大政治責任扛在肩上,確保黨中央關于文化建設的決策部署落到實處。各級宣傳文化部門要強化政治擔當,勇于改革創新,敢于善于斗爭,不斷開創新時代宣傳思想文化工作新局面”。

(二)堅持文化為人民服務

早在1942年5月,毛澤東在延安文藝座談會上就首次提出文藝為什么人服務的問題。1944年10月30日,毛澤東在陜甘寧邊區文教工作會議上指出:“我們的文化是人民的文化,文化工作者必須有為人民服務的高度的熱忱”。1949年,“文化為人民服務”被正式寫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文化為什么人”的問題在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中都有明確的表述,“文化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始終是馬克思主義文化理論中國化的鮮明特色。作為馬克思主義文化理論中國化的最新理論成果,習近平文化思想繼承并發展了這一指導方針。習近平文化思想堅持文化為人民服務的指導方針,在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各個領域都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文化發展理念。2016年5月17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中強調指出:“廣大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深入研究和回答我國發展和我們黨執政面臨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推出一大批重要學術成果,為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作出了重大貢獻”。習近平總書記還論證了黨性與人民性之間的辯證關系。他指出:“我們黨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根本宗旨,沒有自己的特殊利益,體現黨的意志就是體現人民的意志,宣傳黨的主張就是宣傳人民的主張,堅持黨性就是堅持人民性。黨性寓于人民性之中,沒有脫離人民性的黨性,也沒有脫離黨性的人民性。”因此,在建設社會主義文化過程中,必須把加強黨對文化事業的領導權與文化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有機結合起來,才能保證文化事業始終沿著正確方向發展。習近平文化思想科學界定了文化事業的意識形態內涵,指明了文化事業發展的正確方向,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制度的體系化建設提供了明確的指導思想。

(三)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華優秀文化傳統相結合

“兩個結合”是習近平文化思想的重要標志,也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根本方針。2021年7月1日,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強調指出:“新的征程上,我們必須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相結合”。在論述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特質時,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要挖掘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思想觀念、人文精神、道德規范,把藝術創造力和中華文化價值融合起來,把中華美學精神和當代審美追求結合起來,激活中華文化生命力”。可見,馬克思主義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結合并非簡單混合,而是要從思想觀念、人文精神、道德規范、審美精神等不同角度全面挖掘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內在文化價值,不斷豐富和發展馬克思主義文化理論的思想內涵,用充分吸收借鑒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習近平文化思想來指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發展,譜寫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新篇章。“兩個結合”深刻地體現了習近平文化思想內在的辯證法邏輯,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健康發展指明了正確的前進方向。

(四)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2014年9月28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民族工作會議上提出“建設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園,積極培養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并將其寫入黨章,豐富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理論內涵。2021年8月27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民族工作會議上指出:“必須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新時代黨的民族工作的主線”。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2023年8月,習近平總書記在聽取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和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作匯報時進一步強調:“要把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抓實。無論是出臺法律法規還是政策措施,都要把是否有利于強化中華民族的共同性、增強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作為首要考慮”。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也重申:“健全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制度機制,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是“國之大者”,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民族工作重要思想的靈魂和綱領,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建設中華民族共同體的意識形態基礎和重要思想保證,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事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根本。作為人類文明的載體,文化是建立在特定的國家認同、民族認同基礎上的社會意識形態。唯有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才能有效地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沒有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作為國家認同和社會基礎,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就不可能得到良好傳承。若不能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也就無法形成中華民族現代文化和現代文明。

(五)以文化自信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與創新性發展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文化優勢及其對人類文明所作出的巨大貢獻。他提出要堅定文化自信,在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過程中,積極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為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提供堅實的文化根基和社會基礎。他還指出:“要講清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歷史淵源、發展脈絡、基本走向,講清楚中華文化的獨特創造、價值理念、鮮明特色,增強文化自信和價值觀自信……深入挖掘和闡發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講仁愛、重民本、守誠信、崇正義、尚和合、求大同的時代價值,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成為涵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源泉。要處理好繼承和創造性發展的關系,重點做好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對于如何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我們要對傳統文化進行科學分析,對有益的東西、好的東西予以繼承和發揚,對負面的、不好的東西加以抵御和克服,取其精華、去其糟粕,而不能采取全盤接受或者全盤拋棄的絕對主義態度。”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是一座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精神寶庫,其中,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更是蘊含著豐富的文化資源,習近平總書記曾深刻闡述了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特征。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華法系凝聚了中華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優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們傳承。出禮入刑、隆禮重法的治國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寧的民本理念,天下無訟、以和為貴的價值追求,德主刑輔、明德慎罰的慎刑思想,援法斷罪、罰當其罪的平等觀念,保護鰥寡孤獨、老幼婦殘的恤刑原則,等等,都彰顯了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智慧……歷史和現實告訴我們,只有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從我國革命、建設、改革的實踐中探索適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時借鑒國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夯實法治基礎。”習近平總書記上述論述對于我們堅定文化自信、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要指導意義,不僅可以破除對西方法治傳統的迷信,而且可以有效利用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精華為新時代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助力增程。

(六)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鞏固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

2013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意見》,明確提出以“三個倡導”為基本內容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事業中的重要作用。他指出:“我們要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不斷增強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的精神力量。”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三個倡導”為基本內容,其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是國家層面的價值目標,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會層面的價值取向,愛國、敬業、誠信、友善是公民個人層面的價值準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回答了我們要建設什么樣的國家、構建什么樣的社會、培育什么樣的公民等重大問題。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始終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鞏固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陣地的重要理論依據和有力實踐抓手,并以此為依托,扎實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事業健康有序向前發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精神形態,是社會主義文化的理論基礎和指導思想,決定了社會主義文化發展的大方向,是習近平文化思想的核心內涵,是文化事業守正創新的根本,必須始終堅守。

(七)發展社會主義文化事業,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

文化現象是與經濟、政治和社會等現象相并列的客觀社會現象,體現于物質、制度和意識形態3個層面。物質文化是凝聚一個民族精神文化的生產活動與物質產品的總和;制度文化是指一個民族在生產與生活過程中形成的各種規章制度;意識形態文化是指一個民族共有的意識活動。大力發展社會主義文化事業,須從物質文化、制度文化和意識形態文化3個層面著力建設,久久為功,形成文化繁榮局面,實現從文化大國向文化強國的根本性轉變。習近平文化思想除了高度重視從理論上論證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發展的指導思想、發展目標、根本方針和基本原則等宏觀問題之外,還注重從物質文化和制度文化的層面推進文化事業發展,促進文化繁榮,為建設文化強國奠定扎實的物質和制度基礎。關于物質文化,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保護文物和文化遺產。他指出:“文物和文化遺產承載著中華民族的基因和血脈,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華優秀文明資源。我們要積極推進文物保護利用和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挖掘文物和文化遺產的多重價值。傳播更多承載中華文化、中國精神的價值符號和文化產品。”習近平總書記同樣高度重視中華優秀傳統制度文化,尤其是通過制度積淀下來的各種制度理念、價值規范和風俗禮儀,都是在發展社會主義文化事業、建設文化強國過程中應當加以繼承和發展的。他指出:“自古以來,中國先賢在對待民族、邦國的關系上,倡導以‘協和萬邦’即和平共處為邦交原則,以‘天下大同’即共同社會理想為追求目標……中國歷史上,很多人主張‘儒法并用’、‘德刑相輔’,用現在的話說,也就是主張思想教育手段要和法制處治手段并用。法是他律,德是自律。治理國家和社會是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統籌兼顧,全面規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植根于中華民族5000多年文明史所積淀的深厚歷史文化傳統,吸收借鑒了人類制度文明有益成果,經過了長期實踐檢驗。”總之,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必須從物質文化、制度文化和意識形態文化3個層面系統整體推進,這是習近平文化思想辯證統一性的重要體現,是對文化形態的整體性把握,對于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制度的總體框架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八)加快構建哲學社會科學“三大體系”

2016年5月17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指出:“只有以我國實際為研究起點,提出具有主體性、原創性的理論觀點,構建具有自身特質的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我國哲學社會科學才能形成自己的特色和優勢”。包括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在內的“三大體系”建設,既是當代中國社會科學哲學理論研究面臨的重要課題,也是發展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理論基礎。構建科學的哲學社會科學“三大體系”是習近平文化思想的一個重要理論主張,體現了習近平文化思想對社會主義文化發展形態的整體性把握。哲學社會科學本身就是社會主義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集中體現了意識形態層面的文化內涵。馬克思主義理論及其中國化成果,是習近平文化思想形成、發展和不斷壯大的理論源泉。習近平總書記在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中還指出:“哲學社會科學是人們認識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動歷史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其發展水平反映了一個民族的思維能力、精神品格、文明素質,體現了一個國家的綜合國力和國際競爭力。一個國家的發展水平,既取決于自然科學發展水平,也取決于哲學社會科學發展水平。一個沒有發達的自然科學的國家不可能走在世界前列,一個沒有繁榮的哲學社會科學的國家也不可能走在世界前列。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需要不斷在實踐和理論上進行探索、用發展著的理論指導發展著的實踐。在這個過程中,哲學社會科學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構建哲學社會科學“三大體系”是一項復雜的社會文化工程。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指出:“面對世界范圍內各種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鋒的新形勢,如何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增強文化軟實力、提高我國在國際上的話語權,迫切需要哲學社會科學更好發揮作用。”由此可見,構建科學的哲學社會科學“三大體系”體現的是一個國家整體意義上的文化軟實力。因此,“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應該涵蓋歷史、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軍事、黨建等各領域,囊括傳統學科、新興學科、前沿學科、交叉學科、冷門學科等諸多學科,不斷推進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建設和創新,努力構建一個全方位、全領域、全要素的哲學社會科學體系”。

(九)以“雙百”方針為指引不斷增強中華文明傳播力影響力

1956年4月,毛澤東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正式提出,在科學文化工作中實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即藝術問題上“百花齊放”,學術問題上“百家爭鳴”。他還強調“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是一個基本性的、長期性的方針,不是一個暫時性的方針。同年5月,毛澤東又在最高國務會議上提出實行“雙百”方針。1957年,毛澤東在《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中指出:“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是促進藝術發展和科學進步的方針,是促進我國的社會主義文化繁榮的方針”。堅持“雙百”方針,就是要讓文化“走出去”,讓文化“活起來”,增強中華文化和中華文明的傳播力和影響力。

全國宣傳思想文化工作會議指出:“加強和改進對外宣傳工作,增強中華文明傳播力影響力。堅決有效防范化解意識形態風險,敢于亮劍、敢于斗爭。”習近平總書記在對宣傳思想文化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中也強調:“著力加強國際傳播能力建設、促進文明交流互鑒。”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以馬克思主義文化理論為指導,高度重視文化對外宣傳工作和文化的對外交流合作,向世界傳播中華文化、講好中國故事,指明了文化對外交流合作和文明互鑒的發展方向。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文化因交流而多彩,文明因互鑒而豐富……我們愿同各國一道,發揮互聯網傳播平臺優勢,讓各國人民了解中華優秀文化,讓中國人民了解各國優秀文化,共同推動網絡文化繁榮發展,豐富人們精神世界,促進人類文明進步。”在論述加強文化對外合作交流重要性的同時,習近平總書記還把加強文化國際合作交流和文明互鑒與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有機結合起來。2023年9月14日,習近平總書記向2023北京文化論壇致賀信強調指出:“加強同全球各地的文化交流,共同推動文化繁榮發展、文化遺產保護、文明交流互鑒,踐行全球文明倡議,為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注入深厚持久的文化力量。”加強文化宣傳的對外傳播,把中國文化故事傳播到世界每一個角落,不僅可以提升國家文化軟實力和中華文化影響力,而且可以增強文化自信,推動中華文明與世界文明的交融交匯,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十)加強對文化隊伍建設的法治保障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自古以來,我國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獨樹一幟的中華法系,積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華法系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時期逐步成熟,《唐律疏議》是代表性的法典,清末以后中華法系影響日漸衰微。與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伊斯蘭法系等不同,中華法系是在我國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顯示了中華民族的偉大創造力和中華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蘊。”因此,中華民族共同體和中華文化的形成與發展,離不開中華法系的存續及其歷史作用。必須從中華優秀法律文化傳統中汲取養分,強化對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法治保障,培養一批高素質的文化事業工作者,為擔負起新的文化使命提供堅定的政治和組織保障。全國宣傳思想文化工作會議指出:“要以釘釘子精神把各項任務要求落到實處,不斷增強工作能力本領,提高工作質量效能,在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的奮斗和實踐中展現新氣象新作為。”要把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文化思想有機結合起來,培養和造就高素質的文化工作者隊伍,真正擔負起新的文化使命。各級宣傳文化部門要強化政治擔當,勇于改革創新,敢于善于斗爭,不斷開創新時代宣傳思想文化工作新局面。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發展,既要抓法治,加強文化法治建設,又要重視人才隊伍建設,抓住“關鍵少數”,充分發揮文學藝術和各類文化工作者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開拓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發展的新格局、新局面。

(十一)貫徹“七個著力”筑牢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發展根基

習近平總書記在對宣傳思想文化工作作出的指示中提出的“七個著力”,構成習近平文化思想的重要內涵。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貫徹落實“七個著力”,就是要“著力加強黨對宣傳思想文化工作的領導,著力建設具有強大凝聚力和引領力的社會主義意識形態,著力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著力提升新聞輿論傳播力引導力影響力公信力,著力賡續中華文脈、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著力推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繁榮發展,著力加強國際傳播能力建設、促進文明交流互鑒,充分激發全民族文化創新創造活力,不斷鞏固全黨全國各族人民團結奮斗的共同思想基礎,不斷提升國家文化軟實力和中華文化影響力,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堅強思想保證、強大精神力量、有利文化條件”。“七個著力”有利于明確習近平文化思想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理論體系中的理論定位,有助于筑牢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發展的理論根基,突出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發展的指導思想、大政方針、制度目標和行動路線。

總之,全面系統總結歸納習近平文化思想的核心要義,并以“七個著力”為基點,將習近平文化思想作為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指導思想,可以為我國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健康發展起到舉旗定向的作用。必須高度重視習近平文化思想在理論上的整體性、方向性指引功能,以及在實踐中對具體文化體制機制制度的指導作用。

 

三、我國憲法關于文化制度規定的特點及文化制度內涵的憲法解讀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歷部憲法對文化制度都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明確了發展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憲法原則,體現了馬克思主義文化理論中國化的憲法精神。憲法關于文化制度的各項規定、原則和精神為習近平文化思想的形成提供了豐富的制度依據和憲法基礎。全面系統考察我國憲法關于文化制度的規定、原則和精神,可以從宏觀和整體上把握習近平文化思想的理論內容和思想體系,將歷史與現實相貫通,從現有的文化法律制度中尋求習近平文化思想賴以形成的制度資源,揭示其歷史邏輯、制度邏輯和實踐邏輯,不斷豐富和發展習近平文化思想的科學內涵和理論淵源。

“文化”一詞對應的英文是“Culture”,這是一個概念和指稱上都極其復雜的多義詞,其含義大致上可以區分為宏觀、中觀和微觀意義上的文化3個層面。宏觀意義上的文化指的是人類的精神活動及其由此形成的精神文明成果,與物質文明形態相對應;中觀意義上的文化通常是指與經濟、政治、社會相對應的文化領域和文化現象;微觀意義上的文化一般指具體的文化創造性活動,或文化產品的生產、流通和消費活動。從文化現象存在的具體形態來看,可以將其分為物質文化、制度文化和意識形態文化3類。英文“Culture”一詞來自拉丁文“Colere”,原意為耕種、居住、敬神和保護。現代意義上的“文化”起源于17、18世紀資產階級反封建時期資產階級思想家對封建專制制度和宗教神權的精神束縛的反抗,這一歷史過程賦予“文化”以精神自由的內涵,“文化”遂成為與“自然”相對應的“自在之物”。由此,“文化”在制度上表現為對客觀世界和主觀世界的改造成果,具有相對于物質文明而言的精神文明底蘊。進入20世紀,特別是隨著聯合國的誕生,“文化權利”成為與“經濟權利”“政治權利”“社會權利”相并列的基本人權。在聯合國人權制度框架內,“文化”一詞成為與經濟、政治、社會等現象相并列的社會現象,并成為各國憲法和法律制度所認可的“中觀”意義上的文化事業。新中國成立后,我國歷部憲法性文件對“文化”的使用也基本上屬于中觀意義層面,與政治、經濟和社會現象相對應。本文在系統歸納和總結新中國歷部憲法關于文化制度的規定、原則和精神時,僅以憲法文本中出現的“文化”一詞作為憲法中文化內涵的指代,基本上處于中觀意義上的“文化”語境,這對于把握習近平文化思想理論體系形成的內在規律具有重要啟發意義。

(一)《共同綱領》中的“文化”

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以下簡稱《共同綱領》)是一部具有臨時憲法功能的憲法性文件。《共同綱領》“序言”明確宣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一致同意以新民主主義即人民民主主義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的政治基礎。因此,《共同綱領》所確認的“文化”性質是新民主主義文化。在《共同綱領》中,“文化”一詞共出現7次,分別出現在第一章“總綱”(1次)、第五章“文化教育政策”(5次)、第六章“民族政策”(1次)。《共同綱領》所確認的“文化”與“教育”密切相連,第五章的章名就是“文化教育政策”,共有第41條至第49條9個條文,“文化”一詞出現5次,其中3次與“教育”結合在一起,1次與經濟、政治、歷史和國際事務相并列,還有1次表達“文化”水平。由此可見,《共同綱領》中的“文化”性質既包括中觀意義,也包括微觀意義。中觀意義上的“文化”與經濟、政治、歷史和國際事務相并列,系指社會生活中的文化領域;微觀意義上的“文化”則是與“教育”活動相結合,體現了文化的知識特性。此外,第一章“總綱”第6條和第六章“民族政策”第53條中的“文化”也是與經濟、政治、社會相并列的社會現象和事業領域,屬于中觀意義上的“文化”。《共同綱領》對新民主主義文化的理解,既具有社會領域管理的特征,又具有將文化與知識結合在一起、推動和開展文化教育活動的制度意義。

(二)1954年《憲法》中的“文化”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是新中國第一部憲法。在1954年《憲法》中,“文化”一詞共出現10次,其中“序言”1次,第一章“總綱”1次,第二章“國家機構”4次,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4次。“序言”中的“文化”組成“文化建設”一詞,與“經濟建設”相并列,屬于中觀意義上的“領域文化”或者說指“文化事業”。“總綱”第15條規定的“文化”與“生活”相聯系,并與“物質生活”相對應,兼具宏觀意義和微觀意義兩個方面的文化特性。“國家機構”中4次出現的“文化”,既有與經濟、政治、社會等“領域”特性結合在一起的,也有與教育、衛生、公共事業具體方面的工作相關的,“文化”的范圍大致介于中觀和微觀兩個層次之間。“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涉及“文化”一詞的包括第94條至第96條。第94條規定:“國家設立并且逐步擴大各種學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機關”,以保證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權利。第9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公民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于從事科學、教育、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顯然,第95條規定的“文化”主要是指中觀意義上的“文化事業”和微觀意義上的“文化活動”。總的來說,1954年《憲法》對“文化”的規定兼具宏觀、中觀和微觀3個層次,表明1954年《憲法》較好地關注了文化存在的不同形態和形式,對文化內涵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其中,“文化事業”和“文化活動”成為1954年《憲法》文本中“文化”一詞的核心內涵。

(三)1975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中的“文化”

在1975年《憲法》中,“文化”一詞共出現4次,其中“序言”1次,“總綱”3次。從憲法“序言”和“總綱”的規范特性來看,1975年《憲法》對“文化”的定位更接近于一項憲法原則。其中,“序言”提及“取得了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偉大勝利,鞏固和加強了無產階級專政”;“總綱”第10條提及“逐步改進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第12條規定:“無產階級必須在上層建筑其中包括各個文化領域對資產階級實行全面的專政。文化教育、文學藝術、體育衛生、科學研究都必須為無產階級政治服務,為工農兵服務,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可見,1975年《憲法》“序言”和“總綱”中的“文化”一詞基本是在宏觀意義上使用的“大文化”,只有“文化教育”的表述屬于介于中觀和微觀意義上的具體文化工作。1975年《憲法》對“文化”的理解深深打上了時代烙印,說明“文化”一詞具有廣義上描述人類精神活動及其成果的特性。

在1978年《憲法》中,“文化”一詞共出現17次,其中“序言”3次,第一章“總綱”現7次,第二章“國家機構”3次,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4次。其中,受到“文化大革命”中“大文化”概念的影響,“序言”中出現的3次“文化”中有兩次涉及“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1次涉及與經濟、政治、軍事、外交相對應的文化領域。“總綱”中出現的7次“文化”表現為宏觀、中觀和微觀3個層次的文化內涵。第11條規定“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從精神文明角度闡述與“物質生活”相對應的“文化生活”。此外,“總綱”還把“文化”與“科學”“思想”結合起來,提出“提高全國人民的文化科學水平……國家堅持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在各個思想文化領域的領導地位”,生動地揭示了“文化”一詞的具體內涵。“總綱”還提及“有文化的勞動者”,這里的“文化”應當理解為微觀意義上的“文化知識”。此外,作為領域現象,“總綱”還直接確認了與“經濟事業”相對應的“文化事業”的概念,規定國家要“管理各項經濟事業和文化事業……各項文化事業都必須為工農兵服務”。第二章“國家機構”中“文化”出現3次,均在中觀層面的“文化事業”含義上使用,包括“規劃地方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以及“發展社會主義經濟和文化”。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文化”出現了4次,與“文化事業”“文化領域”“文化活動”相關,具體規定了公民在文化事業領域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國家對從事科學、教育等文化事業的公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予鼓勵和幫助,婦女在文化領域與男子享有同等權利,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等。總的來說,相較于1954年《憲法》和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大幅提升了對“文化”的關注,在宏觀、中觀和微觀3個層面上使用了“文化”一詞,彰顯了其對文化精神、文化事業和文化活動的高度關注。

(四)1982年《憲法》中的“文化”及其“文化憲法”制度特征

1982年《憲法》,“文化”一詞共出現25次,其中“序言”3次,第一章“總綱”10次,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3次,第三章“國家機構”9次。與1954年《憲法》、1975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相比,1982年《憲法》對“文化”的關注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文化”在1982年《憲法》出現的頻次相當于1954年《憲法》的2.5倍、1975年《憲法》的6倍、1978年《憲法》的1.5倍。因此,可以說1982年《憲法》是一部“文化憲法”,“文化”在1982年《憲法》中獲得了全面系統的規定。1982年《憲法》中關于文化的規定通過憲法條文、憲法原則和憲法精神綜合表現出來,文化形態涵蓋物質文化、制度文化和意識形態文化3種形式。關于文化的憲法規范,從文化國策到國家在保障文化事業發展中的憲法責任,再到公民享有廣義和系統的文化基本權利,形成了一個有機的整體。作為一部“文化憲法”,1982年《憲法》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充分體現了“文化”的價值要求和制度特征:

第一,1982年《憲法》“序言”中的“文化”直接在人類文明的意義上展現出來,體現了“文化”一詞的精神內核和歷史底蘊。1982年《憲法》“序言”第1自然段規定:“中國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上述規定中的“文化”兼具歷史與現實特征,是人類文明形態意義上的文化,是以國家認同和民族認同、民族情感為基礎的中華優秀文化,也是最宏觀層次的文化概念。1982年《憲法》“序言”第6自然段和第12自然段還提到作為領域的“文化”概念,主要是指中觀意義上與經濟、政治、教育、科學等相提并論的文化事業。第6自然段規定:“教育、科學、文化等事業有了很大的發展,社會主義思想教育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第12自然段規定要“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系和經濟、文化的交流”。上述憲法規定中的“文化”主要是指文化事業和具體的文化工作,體現了文化的制度性特征和實踐性要求。

第二,“文化”一詞在1982年《憲法》第一章“總綱”中出現了10次,基于“總綱”部分通常具有的原則性,第一章的制度目標就是確立發展和繁榮文化事業的憲法原則,集中體現保護文化發展成果的根本法要求。這些關于文化的憲法原則性規定的內容有:(1)人民享有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的當家作主權利(第2條第2款);(2)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第4條第2款);(3)國家合理安排積累和消費,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第14條第3款);(4)國家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第19條第1款);(5)國家發展各種教育設施,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的教育,鼓勵自學成才(第19條第3款);(6)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第22條第1款);(7)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第22條第2款);(8)國家通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通過在城鄉不同范圍的群眾中制定和執行各種守則、公約,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第24條第1款)。“總綱”中關于文化的上述規定,基本上都是發展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憲法原則,通過強調國家的積極主動行為和保護文化發展的責任,確保文化事業的健康發展。當然,從意識形態文化的存在形態來看,1982年《憲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雖然該條款沒有出現“文化”一詞,但是其實質內涵是闡述意識形態文化的制度要求,該條款所蘊含的“憲法精神”是弘揚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和精神形態文化的集中體現。

第三,1982年《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共出現“文化”一詞3處,包括:(1)第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于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2)第48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上述兩個條款中規定的“文化”主要與中觀意義上的“文化事業”和微觀意義上的“文化活動”有關,體現了憲法作為根本法對公民在從事文化事業和文化活動方面的平等權和基本權利的保護。

總的來說,現行憲法從各個不同的角度,以文本規定、憲法原則和憲法精神的形式,對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文化事業各個領域的工作和活動都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構建了科學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制度,為提升文化軟實力、增強文化自信、建設文化強國提供了根本法的法律保障,體現了“文化憲法”的規范特征。作為“文化憲法”,現行憲法關于文化的各項規定為習近平文化思想的最終形成提供了法律依據,奠定了制度基礎。考察習近平文化思想的理論內涵,必須結合現行憲法關于文化制度的各項規定、原則和精神進行深入探討,才能正本清源、直達本意。

 

四、習近平文化思想的憲法依據和思想資源

 

作為“文化憲法”的現行憲法,自1982年誕生以來經過5次修正,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等各項制度不斷完善,有力促進了社會主義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習近平文化思想是在現行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指導思想、憲法原則和各項憲法規定的基礎上,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實踐過程中逐漸形成并正式得到確認的。從制度和意識形態層面來看,沒有現行憲法所確立的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指導地位的根本制度,沒有現行憲法所確立的作為根本制度的社會主義制度,沒有現行憲法所規定的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特征的中國共產黨領導,沒有現行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憲法原則的指導,沒有現行憲法對文化領域各項工作和活動的規范和引導,沒有現行憲法對增強文化軟實力、發展和繁榮文化事業、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制度要求,就不可能產生和形成習近平文化思想所必需的制度依據和法律基礎,從而也會阻礙習近平文化思想自身科學理論體系的形成。因此,現行憲法中的“文化”是作為馬克思主義文化理論中國化的最新理論成果——習近平文化思想——的“制度之根”和“思想源泉”,是習近平文化思想理論內涵賴以產生的堅實制度土壤。基于現行憲法關于“文化”的各項規定,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識習近平文化思想的憲法基礎:

第一,習近平文化思想是在2023年10月7日至8日全國宣傳思想文化工作會議上首次提出的,屬于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是習近平文化思想的“屬概念”和“思想源頭”。2018年現行憲法第5次修正時,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確立為黨和國家的指導思想之一,與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一道作為黨和國家各項工作的指導思想寫入憲法文本,從而確立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憲法上指導思想的地位,也為習近平文化思想提供了憲法依據。習近平文化思想作為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文化篇”,是發展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憲法指導思想。

第二,習近平文化思想的核心要義之一就是堅持黨的文化領導權,這一重要理念有著憲法上的重要制度保障。2018年現行憲法第5次修正時,將“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寫進憲法,為黨的文化領導權提供了憲法上的依據。此外,現行憲法“序言”充分肯定“以毛澤東主席為領袖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取得新民主主義革命偉大勝利的巨大歷史成就,并在第10自然段中闡述愛國統一戰線的特征時,強調統一戰線“由中國共產黨領導”,其中包括“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顯然,“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也包含“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建設者”。根據憲法“序言”的相關表述,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建設者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為開創社會主義文化事業新局面作出了應有貢獻。總之,現行憲法從幾個不同維度為堅持黨的文化領導權提供了依據和基礎。

第三,習近平文化思想強調要以人民為中心,這一理念在現行憲法中得到全面而生動的體現。1982年《憲法》第2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這就從憲法文本上奠定了以人民為中心發展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制度基礎。1982年《憲法》第2條第3款進一步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從而明確了人民在文化事業管理中的主體性地位。1982年《憲法》第22條直接明確了社會主義文化的制度目標,即“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顯然,“文化為人民服務”是作為“文化憲法”的現行憲法所確立的社會主義文化制度中一項重要的憲法原則。

第四,“兩個結合”是習近平文化思想的精髓要義。“兩個結合”既要求把馬克思主義與中國實際相結合,又強調把馬克思主義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相結合。這一理念在現行憲法的“序言”“總綱”和具體條文中均有所體現。1987年《憲法》“序言”第1自然段開宗明義地指出:“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這一規定充分肯定了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歷史與現實相統一的文化價值和對人類文明所作出的獨特貢獻。在確認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憲法地位后,1982年《憲法》“序言”第7自然段又進一步規定:“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這一規定至少包含了以下幾層意涵:(1)精神文明作為社會主義文化的重要表現形式,需要與物質文明等其他文明形態協調發展;(2)“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包含了對“文化強國”的期待;(3)“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不僅要求傳承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而且還要在繼承和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基礎上不斷創新,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和現代文化,形成更加科學開放包容的社會主義文化。

第五,高度重視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倡導實施,是習近平文化思想關于意識形態文化(精神性文化)的重要理論主張和實踐要求。1982年《憲法》第24條對此作了全面系統規定,并因此被稱為“精神文明條款”。2018年現行憲法第5次修正時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1982年《憲法》第24條第2款,進一步充實該條款所規定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制度要求和文化特色。作為“精神文明條款”,1982年《憲法》第24條主要從兩個層面明確了文化建設的要求:(1)制度文化層面。第24條第1款側重規定“制度文化”建設的要求,規定“國家通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通過在城鄉不同范圍的群眾中制定和執行各種守則、公約,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2)意識形態文化層面。第24條第2款以“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抓手,要求充分弘揚體現社會主義意識形態文化特征的道德規范和理想信念,抵制腐朽思想。1982年《憲法》第24條全面系統地體現了習近平文化思想關于制度文化建設和意識形態文化建設的各項要求,為習近平文化思想理論體系的構建和實踐方案的形成提供了堅實的憲法基礎。

第六,重視文物和文化遺產的保護,是習近平文化思想關于物質文化建設的一個重要主張,與1982年《憲法》第22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高度契合。該條款規定:“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這一規定為習近平文化思想關于有效保護文物和文化遺產的主張提供了充分的憲法保障。此外,1982年《憲法》“序言”第12自然段還規定要“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系和經濟、文化交流,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這為習近平文化思想強調要加強和改進對外宣傳工作、推動文化交流和文明互鑒、增強中華文明傳播力影響力的觀點提供了扎實的憲法依據。

總之,習近平文化思想的形成離不開對憲法關于文化制度的規定、原則和精神的尊重,憲法文本中大量關于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具體規范為習近平文化思想提供了思想資源和制度保障。習近平文化思想與現行憲法關于文化制度的各項規定、原則和精神密不可分,深刻體現了習近平文化思想形成的法律淵源和制度基礎。在界定習近平文化思想的理論內涵時,必須結合憲法關于文化制度的規定、原則和精神,深入探討兩者之間的內在邏輯關系與制度聯系,防止“兩張皮”現象發生。特別是要避免和反對人為割裂習近平文化思想與憲法關于文化制度的規定、原則和精神之間有機聯系的錯誤觀點,從而確立習近平文化思想作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事業指導思想的憲法地位。

 

五、以習近平文化思想為指導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制度體系

 

從習近平文化思想與現行憲法關于文化制度的各項規定、原則和精神之間的法理關系來看,兩者是相輔相成、相互補充的。一方面,關于文化制度的各項規定、原則和精神成為習近平文化思想取之不竭的思想源泉和堅實的制度基礎;另一方面,習近平文化思想作為馬克思主義文化理論中國化的最新理論成果,對憲法所規定的各項文化制度具有指導思想的地位和作用。習近平文化思想系統科學全面地揭示了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發展的規律,完整表達了社會主義文化的基本特征和主要內涵,為增強文化自信、繁榮文化事業和建設文化強國指明了前進方向。因此,應適時把習近平文化思想的各項理論主張和制度要求全面系統地體現在憲法文本中,使憲法關于文化制度的各項規定、原則和精神更趨完善。同時,通過憲法實施,在建設社會主義文化事業過程中有效踐行習近平文化思想的各項價值要求和制度目標。具體而言,以習近平文化思想為指導,結合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要求,可以適時通過憲法修改的方式,將習近平文化思想的核心要義和重要理論主張寫入憲法文本,使得現行憲法關于文化制度的規定、原則和精神形成一個相對完整的文化法治體系,從而更加有效地推動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繁榮發展,有效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權利,增強文化自信,建設文化強國。

第一,應當把“兩個結合”寫入憲法,確立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憲法地位,確保在堅持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過程中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推動中華民族現代文化和現代文明的建設。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既包括制度文化的繼承,也包括道德規范在充分鑒別基礎上的繼承和發展。要在憲法中明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歷史地位,突出其對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的基礎性價值。在“以德治國”的意義上,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兼容的傳統道德規范與依法治國的各項制度要求有機結合起來,推動法律與道德雙向發力,促進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現代化。

第二,將“雙百”方針寫入憲法,確保公民充分享有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從事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文化活動的基本文化權利和自由。堅持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根據習近平文化思想的價值要求,推動“雙百”方針落地見效,確保社會主義文化“以人民為中心”和“為人民服務”的基本特性,進一步增強文化自信,促進社會主義文化繁榮發展。推動文化“請進來”和“走出去”,不斷提高公眾的科學文化水平,建設文化強國。

第三,在1982年《憲法》“總綱”中增加專門條款,全面系統地闡述習近平文化思想所包含的“七個著力”基本要求,同時在宏觀、中觀和微觀3個層面上對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各項制度特征和制度目標通過憲法文本形式清晰地規定出來,為文化實踐提供憲法依據。在此基礎上,針對物質文化、制度文化和意識形態文化3個層面,規定并解釋這些文化形態的具體內涵,為構建社會主義文化法治體系提供憲法依據,為推動文化法治建設提供清晰可行的實踐路徑。

第四,在《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對公民的基本權利從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等領域作出明確分類,對公民的文化基本權利進行科學系統的列舉和闡述,以構建完整的公民文化基本權利體系。同時,憲法還要明確公民在文化領域承擔的意識形態責任以及保障物質文化和制度文化有效建設的憲法義務。科學界定公民文化權利與政治權利、經濟權利和社會權利之間的法理和邏輯關系,為公民有效行使文化基本權利提供有力的憲法保障。

第五,憲法還應明確規定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建設中華民族現代文明的任務,推動文化對外交流和文明互鑒,全面系統地描述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新任務新使命,確認建設文化強國的制度目標及時間表、路線圖,夯實社會主義文化事業各項制度基石,全面提升中華民族現代文明發展水平。

第六,結合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要求,以習近平文化思想倡導的“七個著力”為依托,在憲法文本中寫入以下內容:“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立優質文化資源直達基層機制”“健全文化產業體系和市場體系,完善文化經濟政策”“建立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協調機構,建立文化遺產保護督察制度,推動文化遺產系統性保護和統一監管”“構建中華文明標識體系”等內容,進一步充實和豐富現行憲法的“文化憲法”特色,不斷健全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制度體系。

總之,要將習近平文化思想的核心要義和理論精髓通過憲法修改的方式融入憲法文本,使其成為憲法所確立文化制度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使得現行憲法關于文化制度的各項規定、原則和精神更加體系化和規范化,從而為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文化法治建設奠定堅實的憲法根基。

 

作者:莫紀宏,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法學研究所國際法研究所聯合黨委書記,法學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來源:《法商研究》202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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