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是在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的關鍵時期召開的一次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要會議。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是新時代新征程上推動全面深化改革向廣度和深度進軍的總動員、總部署,既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全面深化改革的實踐續篇,也是新時代新征程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時代新篇!稕Q定》對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在法治軌道上深化改革和推進中國式現代化作出了戰略部署,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任務新舉措,確立了新時代新征程法治中國建設的總藍圖和施工圖。為深入學習貫徹和研究闡釋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中國法學》期刊設立“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研究闡釋”專欄,刊發國內法學專家圍繞全會提出的法治建設新思想新任務新舉措撰寫的高質量學術論文,為全面貫徹落實各項改革決策部署提供科學合理的學理論證和操作方案。本文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李林學部委員圍繞“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撰寫的筆談。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擘畫了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宏偉藍圖,對“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作出專門部署,明確提出“完善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機制”等法治領域改革任務,為新征程加快建設現代化法治社會提出新要求、注入新動力。
一、推進法治社會建設須完善體制機制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更加重視全面依法治國,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推動法治中國建設開創新局面。在法治社會建設方面,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三者各有側重、相輔相成”;“法治國家是法治建設的目標,法治政府是建設法治國家的重點,法治社會是構筑法治國家的基礎”,為新時代新征程加快建設法治社會指明了前進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共中央首次制定的《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年)》(以下簡稱《實施綱要》),規劃了法治社會建設的總藍圖施工圖,推動法治社會建設取得歷史性成就。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落實黨的二十大戰略部署,緊緊圍繞中國式現代化謀劃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對推進法治社會建設作出頂層設計和決策部署,吹響了把完善推進法治社會建設體制機制繼續推向前進的進軍號。
機制一般是指有機體的構造、功能、運行及其相互關系。在社會科學語境下,機制主要指機構和制度、體制等的構建規則、基本功能、運行方式、邏輯聯系和相互關系。靜態體制和動態機制相輔相成、共為一體,都屬于制度體系范疇。“完善”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機制”,其中當然包含對相關制度體制機制和政策規范規則的立改廢釋。加快建設法治社會,完善推進法治社會建設體制機制,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深化法治領域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
現代社會必然是法治社會。法治通過調節社會各種利益關系來維護和實現公平正義,法治為人們之間的誠信友愛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法治為激發社會活力創造條件,法治為維護社會安定有序提供保障,法治為人與自然的和諧提供制度支持。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加快建設現代化法治中國,必須把法治社會建設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推進法治社會建設領域體制機制改革,著力革除妨礙制約法治社會建設的不合時宜的制度規則,努力完善推進法治社會建設的體制機制,推動法治社會與法治政府、法治國家更好一體建設,確保我國社會在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既生機勃勃又井然有序,確保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得到充分實現。
二、全面理解和把握完善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機制的總目標、重大原則和重點任務
(一)明確總目標
完善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機制,必須堅持目標導向。在全面依法治國方面,《決定》明確提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更加完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達到更高水平”的目標,規定到2029年完成《決定》提出的改革任務。法治體系是法律制定和法治實施、監督、保障各方面的有機統一,是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的有機統一。完善我國法治體系,建設更高水平的法治社會,是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和深入推進全面依法治國“雙總目標”的應有之義。
中共中央制定的《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年)》(以下簡稱《建設規劃》),明確提出建設法治社會的目標任務是:到2025年,法治社會建設取得重大進展;到2035年,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基本建成,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基本實現!秾嵤┚V要》進一步提出,到2025年,要形成符合國情、體現時代特征、人民群眾滿意的法治社會建設生動局面,為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社會奠定堅實基礎。
貫徹落實《決定》關于完善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機制的決策部署,應當放在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總目標,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和法治社會建設子目標的大視野、總格局中,深刻理解其改革的目標指向,準確把握其本質特征和根本要求。
(二)貫徹重大原則
完善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機制,必須貫徹《決定》確立的重大原則。一要堅持黨的全面領導,確保法治社會建設及其體制機制改革始終沿著正確政治方向前進;二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始終做到法治社會建設和改革為了人民、依靠人民、服務人民,不斷增進人民福祉;三要堅持守正創新,突出問題導向,推進法治社會建設和改革的理論、制度和實踐不斷創新發展;四要堅持以制度建設為主線,深化法治社會建設領域體制改革,完善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機制;五要堅持全面依法治國,一體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更好發揮法治社會建設在法治中國建設和平安中國建設中的基礎性作用;六要堅持系統觀念,切實增強推進法治社會建設體制機制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
(三)把握重點任務
完善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機制,必須全面把握《決定》提出的重點任務。首先,這是由新征程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加快建設法治社會的總體決策部署和目標任務決定的。《實施綱要》從推動全社會增強法治觀念、健全社會領域制度規范、加強權利保護、推進社會治理法治化、依法治理網絡空間等方面對建設法治社會作出明確規定和重點安排。這些規定和安排,既是當下“法治社會建設”概念的基本范疇,也是新征程推進法治社會建設的主要任務。
其次,對于“完善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機制”中的“法治社會建設”概念,應當從“一般”和“重點”、“整體”和“部分”兩個角度進行全面理解。這是因為,第一,法治社會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法治與社會關系、社會利益、社會行為、社會生活、社會發展、社會秩序、社會安全和社會治理等的方方面面,必須堅持系統觀念,從整體和全局上來認識和把握其內涵外延,不能以偏概全、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第二,法治社會建設是一個不斷發展的概念和事業,隨著全面依法治國實踐的不斷深化、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事業的不斷發展,法治社會建設也將與時俱進、不斷推進。因此,我們既要關注法治社會建設發展推進的一般規律、共同特征,也要把握其新變化新特點新要求,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針對重點難點焦點問題集中發力、重點突破。第三,在黨的集中統一領導下,在國家統一、法治統一、制度體系統一的基礎上,推進法治社會建設的體制機制,總體上是統一設計、集中建構、普遍適用和系統運行的,但具體貫徹落實到法治社會建設的某個領域、某個環節、某個方面,又會呈現出不盡相同的具體特征和推進機制,因此對完善法治社會建設推進機制的把握,要在堅持普遍性共同性的前提下,具體分析、分別展開、重點推進,不能一概而論。
再次,總體上看,在《決定》的十五個部分中,除第九部分外,其他若干部分的條文,也都涉及法治社會建設體制機制改革的問題。例如,關于健全基層民主制度,要求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的基層群眾自治機制,完善基層民主制度體系和工作體系,拓寬基層各類組織和群眾有序參與基層治理渠道;關于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機制和手段、健全社會治理體系,要求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城鄉基層治理體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關于完善社會治安整體防控體系,要求健全掃黑除惡常態化機制,依法嚴懲群眾反映強烈的違法犯罪活動;關于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要求加強網絡空間法治建設,健全網絡生態治理長效機制,健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體系;關于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機制,要求健全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處置保障體系,完善大安全大應急框架下應急指揮機制;等等。這些規定與推進法治社會建設體制機制改革密切關聯、相互影響,在設計實施“完善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機制”具體改革方案時,要充分考慮與《決定》總體改革部署的相互銜接和有機統一。
最后,在《決定》第九部分,除對完善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機制作出專條規定外,例如,在“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條中,關于“完善執法司法救濟保護制度,完善國家賠償制度”“加強人權執法司法保障”“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等,也都與法治社會建設有著緊密聯系,需要從全面深化法治社會建設體制改革和完善推進機制等宏觀角度,予以整體關注和統籌考慮。應當按照《決定》提出的“更加注重系統集成,更加注重突出重點,更加注重改革實效”的總體要求,堅持系統觀念,處理好一系列重大關系,更加注重完善推進法治社會建設體制機制改革的全面性、系統性、協調性。
三、在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完善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機制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統一。在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完善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機制,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充分發揮我們黨通過重大方針政策、規劃計劃綱要等方式治國理政的引領作用和政治優勢;堅持把全面深化改革和體制機制創新作為抓手舉措和路徑依賴,為推進法治社會制度建設和體制機制完善提供強大動力;堅持科學立法和重大改革于法有據,充分發揮立法對完善推進法治社會建設體制機制的引領、規范、促進和保障作用;堅持公正執法司法,深化政法體制和法治領域改革,完善執法司法制度體系,深化推進法治社會建設體制機制改革;堅持全民守法普法,深入推進法治社會基礎工程建設,努力使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在全社會蔚然成風。
根據《決定》部署,應當從以下方面重點改革完善推進法治社會建設的體制機制:
第一,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深化律師制度、公證體制、仲裁制度、調解制度、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改革。公共法律服務是政府公共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基礎性、服務性和保障性工作。黨的二十大明確指出,“建設覆蓋城鄉的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提出,“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應當加快推進全國統一的公共法律服務立法,以國家法律形式完善公共法律服務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推進公共法律服務標準化、規范化、精準化,建立覆蓋城鄉的公共法律服務制度體系,構建體系完備、運行規范、保障有力的中國式公共法律服務運行機制,更好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高品質、多元化法律服務需求。一是深化律師制度改革,加快和規范律師行業發展,完善律師執業保障機制,健全律師執業管理制度體制,充分發揮律師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的重要作用。二是深化公證體制機制改革,加快修改公證法,優化事業體制公證機構運行機制,規范推進合作制公證機構建設發展,完善公證機構保障機制,健全從嚴監管制度,用法治保障和促進公證事業健康發展。三是深化仲裁制度改革,加快推動仲裁法修訂,進一步完善仲裁制度規則和程序規范,完善具有中國特色、與國際通行規則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加快形成更加開放、科學、完備的涉外仲裁法律制度體系。四是深化調解制度改革,推進新時代“楓橋經驗”的制度化、法治化,健全人民調解充分發揮第一道防線作用的體制機制,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和制度保障。五是深化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改革,深化司法鑒定程序改革,完善嚴格準入和退出監管機制,構建統一高效權威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機制,不斷提高司法鑒定質量和公信力。深入推進以上五項重點制度體制改革,可以為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提供有力制度支撐,切實提高公共法律服務的質量和效能。
第二,改進法治宣傳教育。全民普法和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長期基礎性工作。規劃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一個重要方式,要以改革形成更加完善高效的體制機制確保“八五普法”規劃全面推進、圓滿收官;同時調研起草“九五普法”規劃,及時把改進法治宣傳教育形成的新經驗新成果轉化為普法規劃確認的體制機制,為持續提升法治宣傳教育質量和效能奠定良好制度基礎。加快制定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治宣傳教育法》,為新征程推進法治宣傳教育和國際法治傳播提供基本法律依據和法治保障。進一步完善法治宣傳教育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構建“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長效機制,完善和創新“誰執法誰普法”等普法責任制,建立公民終生法治教育制度,完善公民法治素養監測評估體系,建立領導干部學法清單制度和考核評價制度,加強法治文化國際傳播能力制度建設,奮力開創與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相適應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新局面。
第三,健全社會治理體系。社會治理體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法治體系的重要基礎,健全社會治理體系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和完善法治社會建設體制機制的必然要求!稕Q定》對健全社會治理體系提出多項改革任務,其中重點包括:一是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完善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機制,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機制和手段,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城鄉基層治理體系。完善基層群眾自治機制和基層民主制度體系,拓寬基層各類組織和群眾有序參與基層治理渠道,完善社會自治自律機制,把基層自治體系優勢更好轉化為社會治理效能;健全社會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基層社會依法治理、智慧治理科技支撐等體制機制,全面推進社會治理和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法治化;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健全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體制機制,健全誠信建設長效機制,建立健全道德領域突出問題協同治理機制,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進一步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二是推進信訪工作法治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信訪工作制度體系建設,把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全面納入法治軌道,提高信訪工作法治化水平,是深入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是健全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舉措。深入貫徹落實《信訪工作條例》,聚焦“群眾的每一項訴求都有人辦理、群眾的每一項訴求都依法推進,實現權責明、底數清、依法辦、秩序好、群眾滿意”的目標,健全“以程序推進保障實體解決”的體制機制,構建“受理部門負責程序推進、辦理部門負責實質解決”的工作格局,確保預防、受理、辦理、監督追責等各環節法治化,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三是完善社會治安整體防控體系,依法嚴懲群眾反映強烈的違法犯罪活動。深入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從黨和國家長治久安戰略全局和整體格局上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機制和社會穩定體系,健全掃黑除惡常態化等工作機制,依法嚴懲涉黑涉惡、電信網絡詐騙、涉槍涉爆、侵害婦女兒童權益和黃賭毒、盜搶騙等群眾反映強烈的違法犯罪活動,用良法善治有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美好幸福生活,不斷提升人民群眾在法治領域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四,加強未成年人法治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保護未成年人是法治的神圣天職和使命。要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推進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全面貫徹實施《未成年人保護法》《收養法》《義務教育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母嬰保健法》《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以及有關司法解釋,推動這些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在完善未成年人家庭和學校保護機制、優化未成年人社會和網絡保護體制、強化未成年人政府和司法保護制度等方面,形成系統完備、有機統一、高效權威的制度體系,對未成年人權益提供更加全面有力的法治保護。應當按照《決定》的新部署新要求,進一步優化和完善《關于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意見》《關于加強新時代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意見》《關于全面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見》等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有關政策、體制、機制和舉措,強化未成年人犯罪預防體制,優化罪錯行為分級干預機制,促進未成年人犯罪預防治理,制定專門矯治教育規定,提升專門矯治制度化、規范化和法治化水平。
作者:李林,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會長,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來源:《中國法學》202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