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綠色法典”之美譽的環境法典,為綠而生、向綠而長、因綠而榮、聚綠而成。編纂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法典,是環境法人的光榮與夢想。2023年9月7日發布的《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中,編纂環境法典的安排引人矚目。我國環境法典編纂作為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的“統籌立改廢釋纂”新要求的明確舉措進入立法程序,在我國立法史、環境法治史乃至世界環境法治史上都具有里程碑意義。當前,環境法典編纂研究應立足于“以高水平保護促進高質量發展”的綠色目標構建制度體系,準確把握“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綠色內涵創新法學理論,充分回應“人與自然生命共同體”的需求設計綠色制度,為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實現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法治軌道,為世界環境法典編纂和全球環境治理體系貢獻中國智慧。
明確法典目標:推進經濟社會綠色轉型
環境問題根源于人類發展過程中對環境的忽視,以及對經濟發展的過度、不當追求,表現為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之間的緊張關系。國際社會倡導的可持續發展是人類回應環境問題的新思路;中華民族的“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生態文化和“諸法合體、寓道于術”的法律文化,也為人與自然關系的制度化指明了方向。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全面協調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提供了最高指引。
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引,推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是環境法典編纂的基本立場。環境法以應對環境問題為直接目標,但是環境問題是人與自然系統、社會系統運行中出現的問題,需要在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整體目標下進行審視和應對,絕非直觀、單向度的污染防治和自然生態保護就可以解決。作為應對環境問題的法律制度的集大成者,環境法典進行制度構造的視野不能僅局限于污染防治和自然生態保護,應將環境問題置于人類社會整體發展的框架下進行考察,全面協調環境保護目標與社會經濟發展目標之間的關系,推進高水平保護與高質量發展同時實現。
一方面,環境法典的制度設計應當以污染防治和自然生態保護為直接目標,建立有效的預防、救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基本制度,儲備充足的直接制度工具。另一方面,要認識到確定合理的社會經濟發展目標、尋找適當的經濟發展路徑,才是解決環境問題的根本之策。因此,環境法典的制度設計要涵蓋社會經濟發展目標和過程的規范和約束,構建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生產制度與消費制度,為從根本上防止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提供全方位的制度支持。
總體來看,建立高水平保護的制度與促進高質量發展的制度在目標、性質、機制上有所區分,但本質上相互統一、相互銜接、相互配合,共同支撐起綠色法律制度的體系架構。
創新法學理論:夯實法典編纂的理論基礎
“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是中國式現代化的基本內涵,代表了中國式現代化的綠色定位、綠色基調,其實現需要全面的制度革新以及相應的法理創新。質言之,環境法典要實現高水平保護與高質量發展的雙重目標,需要拓展乃至創建法律制度設計的理論基礎。
傳統法律集中關注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調整,雖有涉及人與物的關系但并非其關注重點,而且有意將人與物的關系轉化為人與人的關系進行制度規范。而環境法需要在更直接的意義上處理人與自然的關系,以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在這一過程中,不排除特定的人與自然關系仍可以轉化為人與人的關系進行法律上的規范,但“人與自然”的關系不再是次要的、附帶的問題,環境法典將“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作為制度構造的核心、直接目標,需要新的法理支撐。具體來說,將人與自然關系納入制度設計范圍,需要創新發展法律主體、法律關系、法律責任等概念,以新的內涵、新的形式超越原有的規范架構,構建“人—人”“人—自然”雙重和諧的法律制度體系。
首先,對法律主體的理解要超越主客體對立的觀念,確立法律主體承認、尊重和保護客體的基本立場,并內化到法律主體制度的設計之中,賦予法律主體概念新內涵。其次,在重新認識法律主體的基礎上重構法律關系的概念,不僅承認主體對主體的義務,更要承認主體對客體的義務;擴展、充實法律關系的內容,實質上將人與自然關系納入法律關系的規范射程。再次,要在人與自然關系的視野下創新發展法律責任理論,法律責任不僅包括對人的責任,也包括對自然環境的相對直接責任;生態環境修復等新的責任方式需要在人與自然關系的視野下進行審視、確認和規范,并在環境法典中進行整合、提升。當然,環境法典的制度設計仍然要遵循基本的法律制度結構,新理論的創建要立足于傳統法律概念的基本內涵,而不是脫離法學歷史積淀的隨意創新。
貫徹綠色理念:實現綠色法律制度體系化
“人與自然生命共同體”理念拓寬了環境保護立法的視野,指明了法律規則革新的方向和定位,環境法典的規則設計要充分體現這一理念,將綠色要求落實到條文層面。為推動和實現法律制度的綠色變革,不僅要創制、發展環境保護的新型法律制度,更要將“綠色理念”“綠色價值”“綠色原則”注入傳統法律體系之中。環境法典要以綠色法律制度體系化為導向,統籌協調私益與公益、私法與公法、規制與自治,發展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
一方面,要發展綠色的民事、行政法律制度,即保留傳統的民事、行政法律規范的基本結構,在具體規則設計中注入綠色理念、體現綠色要求,并通過適當的銜接條款,將綠色理念引入刑事法律制度。這是環境法典制度設計的主要方面,需要在制度創新的同時注重與既有制度的銜接,包括與《民法典》相關內容以及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制度的銜接。另一方面,要創建和完善環境法上特有或特別的實體與程序規則,包括但不限于生態環境修復制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環境承載力預警制度等等。
當前,啟動環境法典編纂是我國全面建設生態文明的需要。環境法典應當成為生態文明時代的示范性法典,致力于構建綠色法律制度體系,以“綠色”為基調設計、整合相關法律制度,形成內部邏輯融貫、外部銜接順暢的制度體系。我國的環境法典可引領中國法律制度的綠色轉型,為世界各國樹立綠色法律制度體系化的典范,并為全球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提出中國方案、作出卓越貢獻。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兼職教授、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研究會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