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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大元、姜秉曦:中國憲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歷史建構
發(fā)布日期:2023-08-17  來源:中外法學微信公眾號

  摘 要:歷史主義是構建、識別、塑造憲法學知識的體系性、自主性與中國性的重要途徑。中國憲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建構端賴于憲法學研究的歷史轉向。通過對百年來憲法學文獻的全面梳理,可以發(fā)現(xiàn)中國憲法學沿著知識發(fā)生學的演進脈絡,逐漸形成了以學術體系、學科體系與話語體系為主干的知識框架。其中,學術體系是知識體系的核心,包括以“憲法”為起點的概念體系,以“立憲主義”為內核的原理體系和以“解釋學”為根基的方法體系。學科體系是知識體系的根本依托,由中國憲法學等傳統(tǒng)學科,部門憲法學等法學內部交叉學科,以及科技憲法等新興交叉學科共同構成。話語體系則代表了知識體系的價值凝練與傳播,已基本形成了以社會主義為內核的價值共識,但在國際話語權方面尚顯薄弱。隨著中國憲法學自主知識框架的基本形成,如何在此基礎上扎實推進憲法學基礎理論研究,積累中國自主的憲法學知識將成為未來憲法學研究的重要課題。

  關鍵詞:歷史主義 憲法學 知識體系 自主性 主體性

  作者簡介:韓大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姜秉曦,南京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

 

引 言

  當前,中國憲法學研究正在經(jīng)歷一場主體性變革。這場變革以構建中國憲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為要旨,意在扭轉既往研究中問題意識與知識體系之間不相適配的矛盾,在基本實現(xiàn)“問題自主”的基礎上,進一步推動憲法學的“理論自主”,更好地運用中國理論解決中國面臨的實踐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憲法學研究盡管在問題意識層面逐步確立了扎根中國實踐、解決中國問題的基本宗旨,但在理論供給層面,仍將移植德日、蘇聯(lián)、英美等域外憲法學理論作為學術發(fā)展的主要動力,由此形成了以域外理論解釋中國實踐的研究范式,并長期居于主流地位。不可否認,該研究范式曾經(jīng)為中國憲法學的恢復、重建與繁榮作出了積極貢獻。不過,隨著改革開放不斷深入,實踐問題漸趨復雜,域外理論與中國實踐之間的不對應性日益加深,傳統(tǒng)研究范式愈發(fā)難以為繼。特別是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進”的當下,域外理論的學術解釋力與說服力被不斷削弱,實現(xiàn)理論自主成為憲法實踐的客觀需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跟在別人后面亦步亦趨,不僅難以形成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而且解決不了我國的實際問題”,并鼓勵學界要“以我國實際為研究起點,提出具有主體性、原創(chuàng)性的理論觀點,構建具有自身特質的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為此,習近平總書記進一步提出要“加快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構建中國自主的知識體系”。

  綜合內外兩種因素的影響,中國的憲法學研究必須走向獨立進行理論創(chuàng)發(fā)、建構自主知識體系的新階段。不過,一個新的問題接踵而至:為了順利推動中國憲法學研究步入新階段,中國憲法學的研究范式應當如何轉型?時至今日,憲法學界仍缺乏基本共識。

  本文認為,應當推動憲法學研究的歷史轉向,在歷史主義的研究范式中開展關于中國憲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建構工作。為此,本文將圍繞以下兩方面展開論證:其一,從知識發(fā)生學的角度論證,“為何”構建中國憲法學自主知識體系需要確立歷史主義的研究范式。其次,嘗試以“中國憲法學文獻總目錄”為依據(jù),在系統(tǒng)的文獻梳理的基礎上,識別并提煉出中國憲法學自主學術體系、學科體系與話語體系的發(fā)展進程,從而進一步回答“如何”在歷史脈絡中推動中國憲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建構問題。本文認為:以歷史為坐標,以文獻為載體,全面回顧歷代中國憲法學人關于憲法學的自主探索,汲取百年來中國憲法學的知識積累,有助于我們實現(xiàn)中國憲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建構。

一、中國憲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發(fā)生機理

  中國憲法學自主知識體系如何發(fā)生,又何以建構?除了必要的邏輯演繹之外,歷史維度的探索、識別與提煉也十分重要。從概念結構上看,中國憲法學自主知識體系主要包含以下三個層次:第一,它是一種憲法學的“知識體系”,具有體系性;第二,它是一種“自主”的憲法學知識體系,具有自主性;第三,它是“中國”的憲法學知識體系,具有中國性。歷史主義的研究范式在上述三方面的分析中均發(fā)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它既是構建憲法學知識體系的重要起點;也是識別憲法學知識自主性的根本依據(jù);同時還塑造了中國憲法學的獨特品格。

  (一)歷史是構建憲法學“知識體系”的重要起點

  知識體系本質上是特定思想、理論與知識的體系化。它在發(fā)生學上既有邏輯起點,又有歷史起點。根據(jù)我國的學術語境,邏輯維度的知識體系通常被認為是學科體系、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的基礎和凝練,是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的關鍵一環(huán);而歷史維度的知識體系則應被解釋為一種知識的“家譜”,記載知識的發(fā)展史。其中,前者代表了應然層面有關知識體系的抽象演繹與思辨,后者則代表了知識體系在實然層面的發(fā)展脈絡。歷史唯物主義認為,這兩種維度分別構成了同一知識體系的不同側面,雖相互獨立,但也具有一定的吻合性,此即邏輯與歷史的統(tǒng)一。在特定知識體系的建構中,貫徹邏輯與歷史相統(tǒng)一原則構成了學術研究的重要使命。

  圍繞憲法學知識體系的建構,邏輯進路與歷史進路分別對應著規(guī)范主義與歷史主義兩種研究范式。其中,前者旨在通過對憲法條文的解釋學作業(yè),從應然層面完成憲法規(guī)范的體系化;后者則注重從實然層面對規(guī)范性的憲法學理論進行歷史梳理與考察。若欲建構完整的憲法學知識體系,兩種研究范式缺一不可。誠如學者所言:缺乏歷史性的規(guī)范主義,將是一堆虛擬的邏輯與概念;而缺乏規(guī)范性的歷史主義,則將是一堆事實性的碎片。日本憲法學家蘆部信喜亦曾指陳:“憲法自身是根據(jù)歷史和環(huán)境制定的具有復雜構造的法”,“要闡明憲法的存在構造,就不僅僅要進行規(guī)范性考察,還有必要進行歷史、政治學、社會學的考察”。

  然而,當前中國的憲法學研究以規(guī)范主義為主流,未能充分重視歷史主義的研究進路。盡管規(guī)范主義之中也蘊含了諸如歷史解釋等歷史性元素,但其更多是對制憲者主觀目的的探尋,本質上還是一項解釋技術,并未超越規(guī)范科學的基本立場。若以恩格斯的觀點,歷史解釋僅構成了黑格爾哲學意義上用來檢驗邏輯運算問題的附帶性工具,并不具備獨立地位。受此影響,中國憲法學的既有知識體系在邏輯與歷史、應然與實然層面尚無法充分地實現(xiàn)融貫。一方面,通過百年間持續(xù)不斷地引進、移植域外理論,中國的憲法學在邏輯上業(yè)已形成了相對完整、成熟的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與話語體系;但另一方面,這個知識體系很大程度上是在理論移植基礎上進行邏輯演繹的結果,未經(jīng)歷史維度的充分省察。學界尚不明晰,究竟哪些概念、原理、方法是脫離時空的單純移植;哪些已經(jīng)在具體時空中實現(xiàn)了本土化,并發(fā)揮著實際效用。

  基于知識體系建構的科學性、完整性之考量,中國憲法學研究不應在歷史維度有所偏廢。恩格斯曾經(jīng)指出:“歷史從哪里開始,思想的進程也應當從哪里開始。”正所謂“歷史是邏輯的基礎,邏輯是對歷史的認識”。唯有在兼顧邏輯維度的同時,把歷史的內容還給歷史,回歸歷史的真實,將歷史作為研究中國憲法問題的基本出發(fā)點,才能在邏輯與歷史相統(tǒng)一的基礎上,實現(xiàn)中國憲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建構。

  (二)歷史是識別憲法學知識體系“自主性”的根本依據(jù)

  中國憲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建構目標突出了對于知識體系“自主性”的關切。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國人民大學考察時,從主體性與原創(chuàng)性兩個方面闡述了知識體系的“自主性”要義。在主體性方面,自主性要求構建“以中國為觀照、以時代為觀照,立足中國實際,解決中國問題”的知識體系;在原創(chuàng)性方面,自主性要求知識體系的建構應以“推進知識創(chuàng)新、理論創(chuàng)新、方法創(chuàng)新”為依歸,形成自己的特色和優(yōu)勢。無論哪一方面,歷史都是識別憲法學知識體系“自主性”的出發(fā)點與基本依據(jù)。

  第一,歷史有助于確立憲法學知識體系的主體性。在憲法學領域,主體性具體是指“在一個國家的憲法發(fā)展過程中,應當以本國的憲法為根本,在此基礎上逐步構建符合本民族文化心理、國情的憲法學說與憲法體系”。憲法學本質上是一種“地方性的知識”,只有依托本國的憲法文本,確立憲法的本土文化自覺,才能真正發(fā)揮其規(guī)范功能。中國憲法學盡管形成于對歐美憲法理論的引進與移植,但中國文化所具有的韌性和生命力也不可否認。“在引入域外憲法概念和憲法制度的過程中,無論維新派還是立憲派,革命派還是保守派,總有一部分學者努力將中國文化植入憲法學理論,使舶來的憲法制度本土化、中國化。”這種努力在我國憲法學的百年歷史潮流中或許不那么顯見,但始終存在。畢竟,就像有學者指出:“中國無論怎樣挪用西方,自始至終都有一個中國立場的存在,既包括對西方價值的取舍,也包括對自己古老智慧的化用。”歷史主義研究的使命正在于此,即通過文獻梳理還原這一歷史抉擇的過程,使中國憲法學的發(fā)展定位于具有正當性的歷史傳統(tǒng),從而避免“用中國經(jīng)驗論證西方學術邏輯”的尷尬局面。對于歷史的尊重和學術的傳承是確立憲法學主體地位的基本要求。

  第二,歷史有助于判斷憲法學知識體系的原創(chuàng)性。創(chuàng)新是哲學社會科學發(fā)展的永恒主題。創(chuàng)新以繼承為前提,離不開對既有學術脈絡的全面梳理。如果人人薄視傳承而一味追求所謂創(chuàng)新,非但不能取得原創(chuàng)性成果,反而有可能將前賢研究自我作古,導致閉門造車、重復因襲的窘境。當代社會面臨的很多憲法學命題,諸如福利國家建設、婦女權利保障、憲法與部門法關系等等,晚清民國以來的學術前輩們已做過不同程度的研究,留下了豐富的學術文獻,但由于缺乏相應的歷史思維與歷史自覺,仍有學者還在進行著簡單的重復性研究而不自知。殊不知,真正原創(chuàng)性的知識需要在歷史研究中進行辨識與建構。

  (三)歷史塑造了“中國”憲法學的獨特品格

  中國憲法學之“中國”不僅是一個表達主體性立場的空間概念,也是一個跨越了五千年文明史的時間概念。現(xiàn)行憲法序言一開篇就在“中國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的表述中,勾畫出了這一時間軸線上的歷史國家形象。悠久的歷史構成了中國作為國家、文明之內在屬性,并在正當性基礎方面塑造了中國憲法有別于他國憲法的獨特品格。

  在歐美基督教國家,憲法的正當性往往依托于“神啟”。例如,美國憲法的正當性源自其序言中被圣格化的“我們人民”。《德國基本法》序言中“我德意志人民,認識到對上帝與人類所負之責任”的表述也發(fā)揮著相同的功能。中國則是一個“沒有神啟的文明共同體”,中國人的民族自尊心與自豪感并不源于宗教,而是根植于中華民族延續(xù)至今的歷史,或者說,歷史就是中國人的“宗教”。對于中國而言,“憲法成長于歷史中,憲法秩序的正當性由政治的連續(xù)性來保障”。因此,自《欽定憲法大綱》以來,制憲者通常會在憲法序言中對重要的歷史事實進行確認,并通過一番精心的排列與組合,使之轉化為憲法文化傳統(tǒng),從而為憲法的制定找尋一個正當性的基礎。

  這一特征在新中國的制憲史中表現(xiàn)得尤為突出。從《共同綱領》到“八二憲法”,革命、建設、改革的歷史敘事始終構成我國憲法的書寫起點。通過對一系列歷史事實的刻畫,制憲者導出了“中國人民為復興中華、為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進行了前仆后繼的英勇奮斗的正當邏輯”,以及建設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強國、實現(xiàn)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歷史任務,從而奠定了新中國憲法的歷史正當性基礎。受到這種歷史思維的影響,中國憲法學在論證特定憲法規(guī)定與原則的正當性時,也會自覺或不自覺地訴諸于歷史的選擇。某種程度上,中國憲法學研究轉向歷史,也是中國憲法固有的歷史品格所導向的必然結果。

  (四)中國憲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生成脈絡

  通過對“知識體系”“自主”與“中國”三個范疇的學術梳理,上文遞次證立了歷史主義研究范式適用于中國憲法學自主知識體系建構的可能性、必要性與正當性,從而回答了構建中國憲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為何”需要推動憲法學研究的歷史轉向問題。在此基礎上,還有一個“如何”建構的問題亟待進一步解答。

  中國憲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是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般而言,圍繞它的學術建構應當在“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與話語體系”的分析框架中展開。其中,學科體系構成了整個知識體系的起點與綱要,學術體系與話語體系則是學科體系在內核與外延方向的具體展開。不過,三大體系在不同知識體系的歷史演變與脈絡中,呈現(xiàn)出不同的特點。從發(fā)生學的視角來看,知識體系的形成與發(fā)展經(jīng)歷了從具體到抽象,再到具體的循環(huán)往復過程。它的歷史起點不是學科,而是一系列“概念、名詞、公式、范疇、理論、方法、范式”。以此為中介,知識體系率先“構建出關于事物與事物的性質、特征與規(guī)律等的”學術體系。當學術體系逐漸成熟,則被進一步“上升為一定共同體共享的世界觀和方法論”,從而形成特定的學科體系。最終,隨著學科體系的繁榮與發(fā)展,知識體系將進一步發(fā)展出在“人類社會的可溝通可傳播、可分解可整合、可應用可轉化的”話語體系。質言之,知識體系在歷史維度的發(fā)生,依循著從學術體系、學科體系到話語體系的遞進式脈絡。因此,中國憲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建構應立足于歷史主義的研究范式,以學術體系為起點,在百年變遷中循序梳理、提煉其自主的學術體系、學科體系與話語體系,最終形成自主知識體系的基本框架。

二、中國憲法學自主學術體系的基本構造

  學術體系是知識體系的開端。一般而言,哲學社會科學的學術體系包括知識、理論與方法等結構性要素。中國憲法學也不例外,其內部構造可區(qū)分為概念體系、原理體系與方法體系三方面。其中,概念體系是學術體系的基礎,原理體系是學術體系的核心,方法體系則是連接概念體系與原理體系的紐帶。中國憲法學在歷史變遷中,逐漸發(fā)展出了以“憲法”為起點的概念體系、以“立憲主義”為內核的原理體系和以“解釋學”為根基的方法體系。它們共同塑造了中國憲法學的歷史本體,并初步奠定了中國憲法學學術體系的自主性基礎。

  (一)以“憲法”為起點的概念體系

  憲法學概念是從憲法文本、現(xiàn)象與實踐中抽象出的具有規(guī)范性內涵的語詞、范疇。它既是憲法的“建筑材料”,也是理解和把握憲法學學術體系的基礎與鑰匙。特別是那些高度抽象、“棄之則無法經(jīng)驗的”基本概念,往往貫穿憲法學研究的全領域、全過程,對整個憲法學學術體系,乃至知識體系的建構都具有突出的影響力與整合力。在眾多憲法學概念中,憲法概念作為憲法學研究的邏輯起點與歷史起點,無疑構成了中國憲法學學術體系中最為核心的基本概念。

  1.憲法概念的變遷及其自主性

  受到歐陸概念分析法學與中國訓詁傳統(tǒng)的雙重陶染,國內學界早在憲法學說傳入中國之初,就對何為“憲法”尤為關注。晚清御史高樹在1906年的一封奏折中就曾指出,“惟是憲法二字,中國經(jīng)典罕見”,應“釋憲法二字之原委以正俗說而杜流弊”。

  關于憲法概念在中國的移植與嬗變,既往的憲法史研究業(yè)已進行了較為深入的梳理與分析,為中國憲法學知識的自主性識別奠定了良好基礎。在中國,學界通常認為憲法概念是日本學者假借漢語“憲法”語詞轉譯西語“constitution”,進而傳回中國的“和制漢語”。它的內涵指涉通常由以下三部分復合而成,分別是:歐美的憲法原意,日本的憲法引申意,以及中文語詞的固有意義。其中,前兩者代表了憲法概念之“所指”,后者則代表了憲法概念之“能指”。盡管一百多年來,前兩者在中國憲法概念界定中始終居于主導地位,但是在有限的認知空間內,仍有不少中國學者努力地發(fā)揮著自身的能動性,嘗試將中國的國情與歷史融入憲法概念的塑造之中,以形成中國人對于憲法的獨特理解,進而奠定中國憲法概念的自主性基礎。

  學界的一番努力首先體現(xiàn)在“憲法”語詞的選擇與塑造之上。在與西語“constitution”的對譯中,憲法并不是唯一的譯詞,甚至不是最早的譯詞。根據(jù)學者考察,現(xiàn)代意義的憲法概念傳入我國,最早可追溯至1837年。彼時,普魯士傳教士郭實臘主編的《東西洋考每月統(tǒng)記傳》中分別以“國例”與“律例”二詞對譯葡萄牙1821年憲法與法國共和八年憲法。此后,中文世界還陸續(xù)出現(xiàn)了章程、盟約、國憲等至少20種譯名。而在日本,憲法概念之外也還有政規(guī)典則、建國法等表述。不同的譯名從不同角度塑造著憲法概念,也反映了譯者與使用者對其所指之憲法的核心要義的不同理解。例如,“國例”“國憲”“建國法”等譯名突出了憲法概念與國家建構的關聯(lián)性;“政規(guī)典則”反映了憲法的組織法特征;“章程”“盟約”強調了憲法的契約屬性;“律例”代表了憲法的法律性。相較于其他競爭性概念,“憲法”一詞則指向了憲法的根本法屬性。

  在中國古典漢語中,“憲”或“憲法”一詞除了具有客觀意義上的法度、典章等含義外,還具有主觀意義上的權威性、正當性內涵。例如,在《尚書》“監(jiān)于先王成憲,其永無愆”一句中,“憲”就代表了王權體制中最高者所確立的規(guī)則,具有權威性、至上性的特征。再如,《中庸》“仲尼祖述堯舜,憲章文武”一句中,“憲”又可以被解釋為圣賢塑造的“典范”,具有某種基于歷史的正當性。憲法語詞所具有的權威性與正當性特征證立了憲法古義的“根本法”內涵。歷史上,此種根本法曾經(jīng)的表現(xiàn)形式為“禮”。

  日本學界之所以將憲法作為“constitution”的對譯,除了所謂“圣德太子憲法十七條”的先例外,也有與憲法古義中的“根本法”內涵相承接的用意。隨著中國學界在日本學說的影響下主動選擇“憲法”而非其他語詞對譯“constitution”,這層“根本法”的內涵自然就成為了中國憲法學界在不同歷史時期理解、界定憲法概念的一種共識性前見。無論是晚清時期,在日本“正統(tǒng)憲法學”影響下,以證立君主國家和君主統(tǒng)治權正當性為內核的憲法概念;抑或是新中國成立初期,在蘇聯(lián)憲法學說“教導”下作為“鞏固統(tǒng)治階級專政的國家根本法”的憲法概念;還是改革開放以來,為德國基本權利教義學所影響的作為“公民權利保障書”的憲法概念,不同時期的中國憲法學界都不約而同地從“根本法”的角度將域外憲法學說與中國憲法概念相銜接,以實現(xiàn)對于憲法概念的界定。換言之,不同時期的域外學說只是影響了“憲法作為根本法”的權威性來源與正當化內容,并未動搖中國人對于“憲法作為根本法”的基本共識。

  總之,基于歷史文獻的考察,盡管中國憲法的概念界定長期受到域外憲法學說的影響,但是中國學界仍然形成了關于憲法概念的自主性理解——根本法。根據(jù)憲法語詞的古義與現(xiàn)代憲法概念的基本內涵,此處的根本法應當從形式與實質兩方面進行解釋:在形式方面,根本法意味著憲法的權威性,要求憲法在法律體系中居于頂點,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普通法律的制定應當以憲法為基礎,且不得與之相抵觸。在實質方面,根本法意味著憲法內容的根本性,即要求憲法規(guī)定一國最為根本的內容。基于此,憲法內涵的界定顯然不應是任意或主觀的,需要制憲者或修憲者根據(jù)本國的歷史與國情,進行審慎地考量。只有那些涉及一國政治、經(jīng)濟、文化、社會、對外交往等方面的亟需被正當化的原則性、根本性問題,才有必要被寫入憲法。在這個意義上,中國人所理解的作為根本法的憲法,首先呈現(xiàn)為代表了一國最高正當性,或最應被正當化的根本價值共識。此種理解根植于中國文化傳統(tǒng)中“禮”曾經(jīng)發(fā)揮的作為憲法古義的根本法功能,并經(jīng)由“憲法”語詞的固有內涵,嫁接到了中國憲法學對于現(xiàn)代憲法概念的界定之中,最終塑造了中國自主的憲法概念。

  2.憲法學概念的體系化

  晚清時期,伴隨著憲法概念的傳入與嬗變,一系列相關的憲法學概念也經(jīng)由日本,相繼被介紹到中國。在傳入初期,為了確保中國學者能夠準確地理解相應的憲法學概念,在日的中國留學生,甚至日本學者親自編寫辭書來進行闡釋。1903年,汪榮寶、葉瀾編纂了《新爾雅》,對國家、政體、立憲政體、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等重要概念作了解釋。1907年,日本著名公法學家清水澄特別為中國人編寫了《漢譯法律經(jīng)濟辭典》。在這一時期,各類法律辭書的編纂與出版極大地消除了學界對于憲法學概念的隔閡,從而奠定了憲法學研究的重要基礎。

  民國時期,基于制憲實踐的現(xiàn)實需求,國內關于憲法學概念的研究逐漸深入,頻頻出現(xiàn)圍繞特定憲法概念的學術論爭,如“主權概念之爭”“國體概念之爭”“政體概念之爭”等等。在此基礎上,隨著南京國民政府的成立,由孫中山先生創(chuàng)建的五權憲法學說成為制憲的藍本,學界圍繞其中具有原創(chuàng)性的概念,如“五權憲法”“國民大會”“權能分治”展開了更為細致的研究。前述一系列的學術工作不僅初步廓清了憲法學基本概念的內涵、外延及其相互關系,而且有力推動了憲法學概念的體系化與本土化。

  新中國成立后,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憲法學界愈發(fā)重視對于憲法學概念的研究,提出憲法學范疇的研究命題。學界普遍承認,關于憲法學范疇的研究是憲法學走向成熟、形成獨立品格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對此,有學者在邏輯演繹的基礎上,提出中國憲法學包含“主權與人權”“國體與政體”等五對基本范疇;有學者通過對近代憲法文獻的歷史梳理,提煉出了憲法、民主等八個具有代表性的“關鍵詞”;還有學者根據(jù)“中國憲法學基本范疇與方法”學術研討會的實證材料,指出憲制、立憲主義等十項高頻范疇構成當前中國憲法學研究的主流概念。這些研究不僅初步完成了中國憲法學概念的體系化工作,而且挖掘出了以憲法監(jiān)督、憲法實施、依憲治國、合憲性審查為代表的具有標志性、原創(chuàng)性的中國憲法學概念,為中國自主的憲法學概念體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礎。

  從辭書編纂、學術論爭到基本范疇研究,中國憲法學通過百余年來不斷的學術積累,基本建立起了以憲法概念為起點、具有中國特色的憲法學概念體系。當然,體系化并非憲法學概念研究的終局。目前,中國憲法學概念研究在總體上仍顯粗糙,還存在不少概念上“熟悉的陌生人”,例如公共利益、憲法淵源、法律保留等等。學界雖然已經(jīng)對這些概念展開了較為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較為豐碩的研究成果,但至今仍未在學術上形成體系化的框架與學術共識。為此,如何在體系化的基礎上,立足于中國憲法的歷史與實踐,進一步推動中國憲法學概念的精細化,成為下一階段中國憲法學研究的重要任務。

  (二)以“立憲主義”為內核的原理體系

  完善的憲法學概念體系需要成熟的憲法學原理體系作支撐。憲法學原理是指憲法學學術體系中,具備一定基礎性建構意義或貫通性普適意義的學術形態(tài)。它既包括從實定憲法中概括出的憲法原則,也包括源自前憲法或超實定憲法的憲法理念。其中,憲法原則依托于實定憲法之規(guī)定,極易受到憲法文本變動的影響。以我國為例,從《欽定憲法大綱》到1982年憲法,中國憲法關于主權之所在的憲法原則,就經(jīng)歷了從君主主權、國民主權,直到人民主權的憲法變遷。不僅如此,在不同歷史時期的憲法文本中,還有一些反映本時期國家本質或運行特征的重要憲法原則被制憲者或修憲者納入憲法文本,如地方自治原則、社會主義原則等等。因此,在憲法學原理中,憲法原則具有較大的變動性特征。與之相對,憲法理念作為前憲法或超憲法的理論抽象,代表了憲法學綜合性的“通理”,構成融貫各項憲法原則的基礎,具有相對穩(wěn)定性。在憲法學原理體系的歷史變遷中,憲法理念較之于憲法原則發(fā)揮著更為基礎的作用,形塑著憲法學原理的本質。

  根據(jù)近代以來中國憲法發(fā)展的歷史進程、相關思想觀念以及歷部憲法文本內容,“立憲主義”貫穿于中國憲法學之始終,承載著中國憲法學的價值與理念。所謂立憲主義,是指一種依憲制約國家權力和保障人權的政治原理。它與憲法概念相輔相成,“兩者從不同范圍與程度上反映憲法與社會生活的相互關系”,“如果說憲法概念表現(xiàn)一種靜態(tài)的價值體系,立憲主義概念則反映指導社會生活的動態(tài)價值體系”。在中國,立憲主義原理可解釋為憲法根本法屬性的學理化、價值化。

  “立憲主義”一詞源自日本,并至遲于20世紀初傳入中國。根據(jù)筆者梳理,早在1902年,由張肇桐輯譯出版的日本著名憲法學家高田早苗的《憲法要義》中,就已經(jīng)出現(xiàn)了“立憲主義”概念。高田氏在書中指出,“當今之時,日本人所取之主義約有二種,對外則為帝國主義,在國內則為立憲主義”;在他看來,立憲主義即“憲法布行”,意味著“日本國民永脫專制之政,而享自由權利”。此后,在作新社出版的《政類法典(甲):歷史之部》、湖北政法編輯社出版的《西洋史》等著作中,立憲主義概念亦頻頻出現(xiàn)。1911年,為化解辛亥革命的危機,資政院在奏折中提出應以英國為參照,采用“最良君主立憲主義”作為制憲依據(jù),從而正式承認了立憲主義原理,并將之貫徹于《十九信條》的擬定之中,規(guī)定“皇帝之權以憲法所規(guī)定者為限”。盡管這一君主立憲主義的呼吁在辛亥革命勝利后隨即中斷,但立憲主義原理卻由此被繼承了下來,并被不斷賦予新的內涵。

  通過對立憲主義原理的內涵及其發(fā)生史的梳理,不難發(fā)現(xiàn),該原理既有規(guī)范國家權力的面向,又有保障人權的面向,貫穿于憲法學的各個領域。所有憲法的運行與適用都處于它的輻射范圍,受到它的價值引導。它不僅從主權在民的維度為主權原則指明了發(fā)展方向,從立憲國與法治國相等同的維度為法治原則塑造了建設目標,同時奠定了基本權利保障原則與權力制約原則的理論基礎。因此,立憲主義原理可視為整個憲法學原理體系的“元原理”,發(fā)揮著調適各項憲法原則的功能。當然,正如前述,立憲主義原理是一個動態(tài)價值體系,其對于國家權力的規(guī)范程度、基本權利的保障范圍,都會隨著時代、國情的變化而發(fā)生變遷,進而對各項憲法原則產生影響,最終塑造了不同時期作為根本法的憲法的價值屬性與基本形象。過去一百多年來,立憲主義原理最根本的歷史變遷莫過于從自由立憲主義向社會立憲主義的轉變,使憲法功能從消極自由的保障轉向積極自由的實現(xiàn),從而有效緩解了各國社會的結構性不平等,實現(xiàn)社會公平正義。中國憲法學向社會主義的歷史轉型中,尤其是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歷史實踐中,不斷確立自身的主體性,實現(xiàn)理論自主。在這個意義上,立憲主義原理不僅是中國憲法學原理體系的重要內核,而且也是把握中國憲法學未來發(fā)展的重要范疇。

  (三)以“解釋學”為根基的方法體系

  憲法學概念體系及原理體系的建構與深化離不開成熟的方法體系。方法體系的完善是一門學科走向成熟的重要標志。與其他學科相似,憲法學的方法體系,是推動憲法學“生成、發(fā)展與成熟的各種研究方法,進行類型劃分而形成的內在邏輯統(tǒng)一的整體”。自憲法學傳入至今,中國憲法學方法論經(jīng)歷了從側重比較到側重文本,從單一到多元,從碎片化到體系化的發(fā)展過程,并在憲法制定、修改與實施的歷史實踐中,逐漸形成了以“解釋學”為根基的憲法學方法體系。

  清末憲法學傳入之初,鑒于本國憲法文本缺失、學術積累薄弱等情況,學界“對于憲法現(xiàn)象的關注主要借助比較的方法、通過翻譯與介紹等方式引進西方國家憲法學的知識與體系”,在方法論的運用方面呈現(xiàn)出單一化的特征。民國時期,隨著《臨時約法》以及后續(xù)制憲實踐中多部憲法草案與文本的相繼出現(xiàn),憲法學的研究對象日益豐富,學術積累逐漸深厚,在憲法學方法論的運用方面也呈現(xiàn)出多元化的趨勢,并在總體上形成了憲法解釋學、理論憲法學、憲法史學與比較憲法學四方并立的格局。方法論的多元化極大提升了民國憲法學的學術品質,出現(xiàn)了一系列綜合運用多種方法論的憲法學研究,例如程樹德《憲法歷史及比較研究》、張知本的《憲法論》等等。不過,由于方法論研究本身在當時并未受到憲法學界特別關注,關于各種研究方法及其相互關系的條理化、體系化嚴重不足,致使民國憲法學對于憲法學方法論的理解與運用呈現(xiàn)出了某種碎片化的特征。這一局面在新中國成立初期曾因“階級分析法”的一家獨大而短暫中斷,但在1982年憲法頒布前后又重新出現(xiàn),并一直持續(xù)到21世紀初。直到2004年齊玉苓案引發(fā)憲法學界關于方法論的系統(tǒng)性反思,中國憲法學研究者們方才開始有意識地建立起方法論的自覺。至此以后,中國憲法學相繼形成了憲法解釋學、規(guī)范憲法學、政治憲法學、社會憲法學等不同學術觀點,并就方法論之間的關系問題展開持續(xù)爭論。時至今日,各種方法論在憲法學研究中不再是各自為政的碎片化狀態(tài),基本形成了以“解釋學”為根基的方法體系。在該體系中,中國憲法學的研究方法被類型化為了三個維度:

  其一,政治的維度。憲法是政治之法,一國制定憲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確認國家政治統(tǒng)治的合法性與正當性。因此,憲法學研究需要引入階級分析、政治哲學等觀察視角,以更好地發(fā)現(xiàn)中國的根本法及其政治品格,進而奠定中國憲法學概念體系、原理體系的正當性基礎。質言之,政治維度的研究方法在中國憲法學方法體系中具有基礎性特征,發(fā)揮著支撐憲法學概念體系與原理體系的政治托底功能。

  其二,規(guī)范的維度。憲法學屬于法學的學科分支,不僅具有政治性,而且具有規(guī)范性。立憲主義原理旨在以一部高級法的實施約束國家公權力,需要通過對憲法規(guī)范的解釋來確定公權力活動的規(guī)范邊界,故而,解釋和適用實定憲法同樣構成了憲法學的根本任務。基于此,規(guī)范維度的憲法解釋被視為中國憲法學方法體系的核心,從而在憲法秩序中為概念體系與原理體系確立根本的規(guī)范遵循。

  其三,實踐的維度。憲法學既是規(guī)范科學,也是實踐科學,它與民法等傳統(tǒng)部門法相比,具有更鮮明的價值開放性,無法回避規(guī)范背后的價值選擇問題。有鑒于此,與傳統(tǒng)的法律解釋相比,憲法解釋更多體現(xiàn)為一種超越實證法解釋范疇的具體化,需要進行一種創(chuàng)造性的展開與論證。依循這一意義脈絡,傳統(tǒng)的憲法史學、比較憲法學,以及近年興起的社會憲法學、憲法工程學等直面實踐的憲法學方法論在憲法學研究中有了各自的用武之地,發(fā)揮著對于憲法解釋的補強作用,激活憲法學概念體系與原理體系的實踐進路。

  綜上,政治、規(guī)范與實踐維度的類型劃分主要代表了視角與功能的不同側重,并不意味著方法論之間的相互對立。隨著方法論研究的逐漸成熟,學界普遍承認,各類憲法學方法論的運用都以憲法文本為依歸,并建立在最低限度的“解釋學”的基礎上。它們之間相互補充,最終組成了邏輯周延、視角多元且具有中國特色的憲法學方法體系。

 

三、中國憲法學自主學科體系的獨立與體系化

  在憲法學發(fā)展史中,學術體系的發(fā)展過程,往往也是學科體系的建構過程。所謂學科,就是指“人們在認識客體的過程中形成的一套系統(tǒng)有序的知識體系。當這套知識體系被完整地傳承與創(chuàng)新發(fā)展后,學科就表現(xiàn)為一種學術制度、學術組織、教學科目,或一種活動形態(tài)”。學科旨在通過分科研究的制度安排來追求特定的學術知識,屬于認識論的范疇。學科的建構實質上是從學術體系轉化為學術制度的過程。而在所有學術制度中,課程體系與科研體系是支撐學科建設最為重要的支柱。基于對憲法學文獻的歷史梳理,本文認為,憲法課程體系體現(xiàn)了中國憲法學獨立學科建設的序幕,并通過科研實踐中憲法學學科矩陣的建設與完善,中國憲法學自主學科體系得以初步形成。

  (一)中國憲法學學科的起源與獨立

  課程是學科建設的重要載體,憲法課程的出現(xiàn)反映了中國憲法學學科的起源。據(jù)學者梳理,在中國憲法學學科史中,1897年設立的長沙時務學堂最早開設了憲法課程。彼時,梁啟超作為學堂總教習,在《湖南時務學堂學約》中將憲法學作為學堂必須教授的課程,并把傅蘭雅所譯之《佐治芻義》指定為憲法學教科書。此后,南洋公學、京師大學堂、直隸法律學堂陸續(xù)設置了憲法、憲法史、各國憲法等課程。到了1906年,為了更好地推進預備立憲,學部“通飭各省,凡中學以上學堂均著一律添設憲法一科,以便各學生漸具法政思想,于實行立憲年限,亦藉可接近云”。

  憲法課程的普遍設立有力地推動了憲法學在中國的獨立學科建設。不過,在清末民初,囿于德國國家學的影響,憲法學常常被視為政治學或國家學的子學科,其獨立成科的基礎尚顯薄弱。例如,日本學者高田早苗的《國家學原理》就將國家學劃分為普通政治學、國內政治學與國外政治學三部分。其中,國內政治學,即國法學,下設憲法學與行政學兩個子學科。這一分科方式也反映在德國學者那特硁(Karl Rathgen)所著之《政治學》,以及留學早稻田的學者楊廷棟所編輯之《政治學》等教科書中。加之,根據(jù)1912年的《大學規(guī)程》,本時期的學制通常在法科之下分設法律門、經(jīng)濟門與政治門,不僅各門均開設憲法課程,而且法律門還開設了國法學,政治門又開設國家學與國法學,從而模糊了憲法學與其他科目的學科界限。這一局面一直持續(xù)到20世紀二十年代末。

  1929年,南京國民政府為了改革法學教育、提高辦學質量,要求司法院在法科課程的編制與設置方面予以監(jiān)督和審核,并通過了《司法院監(jiān)督國立大學法科規(guī)程》。該規(guī)程將憲法設為法科必修課目的同時,不再對國法學、國家學做出規(guī)定。進入20世紀三十年代后,國家學、國法學的課程與教材逐漸式微,僅有的部分教材也將國法學與憲法學的同一性視作主流。在此背景下,國法學逐漸為憲法學所取代,而以國法學為中介的憲法學與政治學之間的從屬關系也被相應削弱,憲法學由此擺脫政治學的束縛,確立了自身的學科主體性,逐漸成為一門獨立的法學學科。

  1949年10月,新中國華北教育委員會發(fā)布了《各大學專科學校文法學院各系課程暫行規(guī)定》,開設了全新的法學課程體系,其中包括憲法學原理。此后,中國憲法學的課程設置經(jīng)歷了五十年代以蘇聯(lián)為藍本的“國家法”轉向,以及“文化大革命”時期的學科停滯,在1978年恢復法學教育時最終恢復了其憲法學的本來面貌。1981、1984年,司法部與教育部相繼在教學方案中將憲法課程調整為“憲法學”。1999年,根據(jù)教育部高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的要求,中國大學在法學一級學科之下統(tǒng)一設置14門必修的核心課程,憲法學也位列其中。隨著法治建設的發(fā)展,盡管部分核心課程內容有一些調整,但憲法課程始終沒有變化,從而進一步鞏固了它在當前學科體系中的獨立地位。

  (二)中國憲法學學科建設的體系化

  憲法課程的出現(xiàn)奠定了憲法學在中國的獨立學科地位。在此基礎上,經(jīng)過百余年的發(fā)展變遷,我國逐漸形成了以中國憲法、外國憲法與比較憲法為主體的完整的憲法課程體系。以此為切入點,中國憲法學開啟了學科建設的體系化進程。不過,圍繞憲法課程的體系化建設主要關涉憲法學的內部學術體系,旨在通過統(tǒng)一劃分標準使憲法學各子學科設置更為系統(tǒng)、合理,對于社會現(xiàn)實的學科回應能力相對薄弱。

  在此背景下,近年來我國憲法學的學科建設重心逐漸從課程體系轉向科研體系,著力推動憲法交叉學科的發(fā)展,以因應國家與社會治理中憲法爭議愈來愈多地呈現(xiàn)出與部門法相交融、與其他學科相交融的趨勢。

  在法學學科體系內部,隨著中國法治建設的不斷進步,特別是黨的十九大以來“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的制度突破,涉憲問題與憲法爭議在部門法研究中愈發(fā)受到重視。例如,刑法研究中關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終身監(jiān)禁”等罪名與刑罰的合憲性疑義;再如,民法典編纂過程中關于“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的規(guī)范意涵,民法人格權與憲法人格尊嚴相互關系的學術論爭;還如,環(huán)境法的核心范疇與學理建構是否必須以環(huán)境權入憲為前提,等等。一方面,部門法研究愈發(fā)關注憲法問題,“頗具自發(fā)性地將議題引向憲法”,出現(xiàn)了“部門法向憲法提問”的態(tài)勢;另一方面,憲法學為了拓展自身的研究領域,貫徹自身的根本法地位,實現(xiàn)憲法解釋的本土化、融慣性,也開始積極主動地與各部門法展開交流、對話與合作。在“部門法的憲法化”與“憲法的部門法化”的雙向互動中,部門憲法逐漸成為近年來法學研究的一大熱點,相繼出現(xiàn)了經(jīng)濟憲法、環(huán)境憲法、勞動憲法、文化憲法等憲法學分支領域。

  在法學學科體系外部,憲法學也積極與其他社會科學、自然科學進行“理性對話、交叉融合、優(yōu)勢互補、資源共享”,以期降低社會轉型與科技創(chuàng)新為個人生活所帶來的不利影響。這一點在科技領域表現(xiàn)得尤為明顯。近幾十年來,互聯(lián)網(wǎng)信息技術、生物技術、人工智能以及大數(shù)據(jù)技術取得了迅猛發(fā)展,一方面極大地便利了人類的日常生活,另一方面也引發(fā)了網(wǎng)絡治理、生物基因保護、基因編輯規(guī)制、人工智能規(guī)制、算法規(guī)制等一系列新興治理問題,并造成了對于個人隱私、尊嚴的侵害,甚至可能導致人類面臨被重新定義的風險。基于此,如何在科技發(fā)展中防止人被異化、客體化,使憲法秩序免受沖擊,成為了當前憲法學研究必須關注的話題。學者們紛紛展開了交叉研究,嘗試從憲法的根本法、高級法地位出發(fā),通過立憲主義的價值輻射,為科學研究注入人的尊嚴、人權保障、人格自由發(fā)展等憲法價值,并使之成為科研自由的憲法界限,以確保科技中立,將科技發(fā)展納入憲法理性的軌道。例如,有學者強調了網(wǎng)絡治理中人權保障的價值定位;有學者嘗試為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發(fā)展出一套以人格自由發(fā)展為規(guī)范目標、關聯(lián)多個基本權利條款的憲法框架;還有學者對我國克隆人技術立法的“功利主義”傾向提出批評,要求推動立法的“權利保障”轉向,將“生命與尊嚴”作為克隆技術規(guī)制的價值基礎。隨著研究的不斷深入,中國憲法學相繼確立科技憲法等新興的交叉學科,并形成了諸如信息自決、數(shù)字人權、生命憲制等全新的憲法概念、原理與制度,推動了憲法學在法學學科體系外部的體系化建設。

  綜合課程與科研兩個維度的體系化作業(yè),中國憲法學在其學科建設史中,不僅著力于傳統(tǒng)學科的升級轉型,而且不斷推動新興學科與交叉學科的創(chuàng)新發(fā)展,初步形成了以中國憲法學、外國憲法學、比較憲法學等傳統(tǒng)學科體系為基石,以部門憲法學等法學內部交叉學科體系為重點,以科技憲法等新興交叉學科體系為前沿的中國憲法學學科體系。這一梯度分明的學科體系反映了中國憲法學學科建設的主體性,彰顯了中國憲法學學科體系的中國特色、中國風格與中國氣派。

四、中國憲法學自主話語體系的演變與傳播

  話語體系是指以本國語言文字對由諸多概念、理論、信念和經(jīng)驗所組成的思想體系的系統(tǒng)表達,反映了一個民族在特定時代對他們所言說的世界的理解和未來想象。在知識體系的基本框架中,話語體系既是學術體系的反映、表達和傳播方式,又是學科體系之網(wǎng)的紐結,構成了哲學社會科學發(fā)展演進的高級階段。

  擁有自主的話語體系是中國憲法學實現(xiàn)繁榮與發(fā)展的重要標志。在我國,憲法學話語體系不僅發(fā)揮著對內引領思想理論、公共輿論和社會意識形態(tài),凝聚社會共識的重要任務,而且擔負著對外提升中國憲法學的國際話語權,參與全球治理的重要功能。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制定和實施憲法,是人類文明進步的標志,是人類社會走向現(xiàn)代化的重要支撐。”中國憲法學自主話語體系蘊含著中華文明對于憲法制定和實施的自我理解,代表了中華民族對于憲法權威與尊嚴的價值信仰。新中國成立以來,憲法學話語建設受到了學界的重視,逐漸形成了以社會主義為內核的自主話語體系。不過,我國的憲法學話語盡管成為凝聚社會共識的重要價值樞紐,但在國際交流中并未受到其他國家的重視,仍“處于有理說不出、說了傳不開的境地”。

  (一)中國憲法學話語的歷史演變

  在現(xiàn)代法律秩序中,憲法的特殊性在于它不僅是一個規(guī)范體系,也是一種文化產物,“反映了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以及一個時代的特征,是國家意志、民族精神以及時代特征的集中體現(xiàn)”,“確立了國家與社會的價值觀”,進而形成了相應的憲法學話語。自憲法概念傳入之初,國人就已經(jīng)意識到了憲法在對內方面所具有的共識凝聚與價值整合功能,強調它“通上下或合上下”的作用。曾出洋考察的福建布政使尚其亨曾指出,憲法作為“一國共守之法”,其功用在于使君民“各保主權,各享利益;上不凌下,下不犯上。始也上下一心,共守此法以成政;繼也上下一德,共保其國于治安”。

  不過,晚清民國的憲法制定和實施在一定程度上是“按照西方政治制度模式對我國封建專制制度進行改良”,并未形成中國自主的憲法學話語。直到新中國成立,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成功在中華大地上制定和實施具有鮮明社會主義性質的憲法、真正意義上的人民憲法”,方才改變了這一局面,建立了在中國乃至世界憲法史上都具有開創(chuàng)性意義的憲法制度,形成了中國自主的憲法學的社會主義話語。當然,在不同歷史時期,基于不同的時代背景、歷史訴求與價值選擇,學界關于社會主義話語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由此形成了中國憲法學上的社會主義話語體系。

  在我國,社會主義的憲法學話語最早出現(xiàn)在“五四憲法”的制定時期。彼時,新中國經(jīng)歷了最初五年的土地改革、抗美援朝、鎮(zhèn)壓反革命分子與恢復國民經(jīng)濟等斗爭,結束了長期混亂的局面,實現(xiàn)了國內和平與空前的團結統(tǒng)一,為社會建設創(chuàng)造了良好的條件。在此背景下,從新民主主義社會向社會主義社會過渡成為了中國憲法的首要任務,社會主義也由此成為我國憲法的主流價值共識。

  在1954年憲法中,社會主義被解釋為一種具有普遍性的意識形態(tài)。它代表了對不合理的不平等生活條件的批判,以及將這種不平等向“更平等的”方向的修正。此時的社會主義以社會正義為內核,表現(xiàn)為消滅階級剝削、擺脫普遍貧困,最終實現(xiàn)全社會的共同富裕。關于社會主義的共同富裕本質,毛澤東同志早在1955年舉行的七屆六中全會上就做出了初步的說明。他指出:“要鞏固工農聯(lián)盟,我們就得領導農民走社會主義道路,使農民群眾共同富裕起來。”同年,在資本主義工商業(yè)社會主義改造問題座談會上,毛澤東同志再次談及共同富裕,指出“現(xiàn)在我們實行這么一種制度,這么一種計劃,是可以一年一年走向更富更強的,一年一年可以看到更富更強些。而這個富,是共同的富,這個強,是共同的強,大家都有份”。1954年憲法第4條確立了社會主義工業(yè)化和社會主義改造的過渡時期總任務,嘗試以國家整合主導社會改造,從而實現(xiàn)社會主義的建設目標。隨著1957年三大改造的完成,我國基本確立了社會主義制度。

  不過,國家主導的社會改造方案不可避免地存在混淆國家利益、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弊端,致使我國所進入的社會主義社會在國家、社會與個人之間的關系上呈現(xiàn)出強烈的一元化色彩。當社會的存在空間被擠壓,國家過度介入個人生活,可能導致的結果是國家、社會與公民個人之間出現(xiàn)非理性對立,個人無法防御國家的傷害,國家也不能抵抗非理性的社會的沖擊。最終,“文化大革命”的爆發(fā)終結了1954年憲法及其所凝聚的社會主義話語,并在1975年的憲法全面修改中被擴大化的階級斗爭話語所取代。

  1982年憲法汲取了1954年憲法以來憲法制定和實施的經(jīng)驗教訓,在恢復憲法學的社會主義話語的同時,承認我國的社會主義建設尚處于初級階段,一改之前全面公有化的建設方案,通過允許個體經(jīng)濟與私營經(jīng)濟的存在和發(fā)展,逐步推動個人、社會利益從國家利益中分出,形成了公私二元協(xié)調發(fā)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道路。在此背景下,我國憲法學的社會主義話語也被注入了全新的價值。無論是1982年憲法全面修改對于基本權利章節(jié)結構的調整,抑或是1988年以來歷次修憲對于土地使用權流轉、私有財產權以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關注,“其基礎和方向都是圍繞人的尊嚴和主體性而展開的”,彰顯了人權價值,突出了“以人為本”的理念,使得人權保障成為了全社會的基本共識。質言之,人應當是目的而非手段,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終極目標在于實現(xiàn)每個人有尊嚴的生活,不能將個人主體性的根本否定與貶損簡單視為社會主義建設必須付出的代價。

  從社會主義、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作為中國憲法學自主話語內核的社會主義,一方面立足于社會主義的理想遠景,從“社會性”的角度繼承了傳統(tǒng)社會主義所蘊含的社會正義、共同富裕等普遍本質;另一方面根據(jù)中國的歷史與國情,從“個體性”的角度為其注入了人權保障的時代內涵,使之成為了兼具普遍性、地方性與階段性的學術話語體系,從而奠定了中國憲法學話語體系的自主性基礎。

  (二)中國憲法學話語的國際傳播

  經(jīng)過百余年的歷史變遷,中國憲法學逐漸形成了具有一定自主性的話語體系,為人類法治文明進步貢獻了中國智慧。不過,這一話語體系的出現(xiàn)并未改變憲法學話語領域“西強我弱”的局面,尤其是在憲法學話語的國際傳播中,我國“設置議題的能力、參與和主導規(guī)則制定的能力仍比較弱”,始終面臨“借用他人的話語權來向他人推廣自己”的困境。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我國理論自信不足,未能在國際上有力地主張中國憲法學的標志性概念、原創(chuàng)性觀點;另一方面則是宣傳途徑與方式僵化,未能使中國話語與時代主題、他國的關切同頻共振。通過考察中外憲法交流史,不難發(fā)現(xiàn),只要我國勇于在國際交流中表達自己的觀點,并相應調整自身的傳播方式,中國憲法學并非不能打造出具有國際影響力的表述或話語,例如“國際和平”的提出。

  根據(jù)中國傳統(tǒng)的世界大同理想,以及我國抗戰(zhàn)時期的建國綱領,促進國際和平與合作始終是中國近代制憲的重要話語之一。它不僅在世界反法西斯戰(zhàn)爭中為中國抵御侵略、堅持抗戰(zhàn)爭取到了廣泛的國際支持,也被新中國確立為國際交往的行為準則,并影響了國際法原則的發(fā)展方向。1954年憲法在序言中明確規(guī)定我國在國際事務中為世界和平和人類進步的崇高目的而努力的根本方針,并要求我國鞏固同蘇聯(lián)為首的社會主義國家的團結、同全世界愛好和平的人民的團結,從而確立了國際團結的原則。這種國際團結的加強,是我國社會主義事業(yè)不可缺少的條件,并隨著1954年憲法文本的翻譯與宣傳得到了世界各國友好人士與團體的贊譽,產生了較大的國際影響力。1982年憲法在繼承1954年憲法的和平精神的基礎上,立足于新中國的外交實踐,將中國政府在1953年提出并經(jīng)過歷史檢驗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寫入憲法序言,完整地標示了中國所奉行的獨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反映了中國人民為維護世界和平所貢獻的智慧和力量。2018年修憲進一步將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人類命運共同體”作為落實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建構目標寫入憲法,展現(xiàn)出中國人對當代和平價值的思考與維護和平的意志。

  國際團結、和平共處五項原則與人類命運共同體分別代表了不同時期新中國憲法關于國際和平的話語凝練,并在各自時代得到了較為廣泛的國際傳播,為我國的國際交往爭得了主動權與話語權。由此可見,在百年的歷史演進中,中國憲法學并不缺乏具有國際影響力的話語。通過對歷史文獻的整理與研究,中國憲法學界能夠發(fā)掘出具有民族性、時代性的中國憲法學話語,關鍵問題在于如何使這些具有中國特色的憲法學話語為國際社會所理解與接受,以擴大其價值輻射的范圍、提升其國際影響力,使話語體系轉化為話語權。為此,學界在關注話語的自主性的同時,也應兼顧話語的國際傳播,將人類社會的共同價值寓于中國憲法學話語體系的建構之中,以增強其理論解釋力與說服力,使更多國家了解與尊重中國的憲法學話語。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言,我們“要講好中國憲法故事,有自信、有志氣宣傳中國憲法制度、憲法理論的顯著優(yōu)勢和強大生命力”。

五、結語

  歷史主義是構建、識別、塑造憲法知識的體系性、自主性與中國性的重要途徑。中國憲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生成、發(fā)展與不斷完善離不開歷史向度的學說史的深入研究。非歷史無創(chuàng)新。真正具有原創(chuàng)性與時代性的憲法學研究成果,無一例外地建立在繼承性與民族性的基礎上。在百年大變局下,面對國內秩序、國際關系乃至人類生活方式的深刻變革,中國憲法學研究要回到歷史、回到文獻,以歷史的確定性克服外部環(huán)境的不確定性,在經(jīng)驗、歷史與規(guī)范的結合中,扎扎實實推進基礎理論研究,一步一步積累中國自主的憲法學知識,以中國智慧打造出緊扣新時代要求,符合中國的歷史與實際、具有世界貢獻的中國憲法學自主知識體系。


關鍵詞:歷史主義;憲法學;知識體系;自主性;主體性


責任編輯:譚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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