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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試論法學的科學性
發布日期:2023-03-27  來源:《法治研究》  作者:王利明

法學(德文為Rechtswissenschaft,英文稱為legal science,法文稱為science du droit)。在現代哲學社會科學中,法學是一門研究國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理論之學,也是一門治國安邦、經世濟民、服務社會的實踐之學,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上發揮著理論引領和制度支持作用。然而,法學究竟是不是一門科學,一直受到學者的質疑。這一問題不是一個純粹的形而上學的問題,而是關涉法學的研究對象、范式、研究方法、理論體系以及未來發展趨向等若干重大問題。有鑒于此,本文擬對法學的科學性談若干粗淺認識。

一、法學科學性之論爭

法學作為社會科學的一個部門,其研究對象是法律現象。法學是以法律規范的產生、發展和變動的內在規律為研究對象的一門學問。①就像任何一門科學以探究“實質性的、解釋性的真理”一樣,法學也是在尋求法律現象的必然規律。只不過它是以法律為研究對象,以探究法律發展的真理為其研究目標。

法學的發展源遠流長,但一般認為法學的昌盛仍然是以羅馬法時期為標志。耶林說,法是羅馬人天才的發明。在羅馬法時期,《學說匯纂》第一卷說,“法學(iuris prudentia)是關于神和人的事務的認知,是正義和非正義的科學”。事實上,《學說匯纂》正是羅馬法學家的學術觀點,已經形成了十分豐富的理論資源,這些學說和理論甚至成為裁判個案的重要依據。在中世紀后期,羅馬法復興與宗教改革、文藝復興一起成為西方近代的社會建制和精神素質的直接源頭。

在啟蒙時期,許多啟蒙思想家深信法學是一門科學,為了增進其邏輯性與可驗證性,他們嘗試用自然科學的方法來研究和解釋法學。將人文主義和數學邏輯方法相結合,將數學邏輯運用到法學之中。②例如,萊布尼茨嘗試用定義、公理和一整套定理來論證法。③他采用數學等邏輯學的方式建構法的體系,嘗試通過一個完整的體系窮盡對法的研究,“如同自然科學一樣,法學也具有高度的系統性”④。17世紀自然法代表人普芬道夫(Samuel A.Pufendorf)深受格勞秀斯和笛卡兒方法論的影響,他在1672年所著的《自然法原理》(De jure natura et gentium libri octo)中,建立了所謂“建筑學政治學”,他從數學方式建立的各種定理出發,構建了一個法律體系。⑤

在這個發展過程中,自然法學家對推進法學作為一門科學發揮了重要作用,在自然法學家看來,他們認為法就是一種能夠通過理性認識、研究的學問。自然法學家的鼻祖格勞秀斯認為,自然法概念實際是在討論一種自然法則,因此,像人們運用數學規則一樣,可以運用理性來認識自然法。“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為的善惡標準。”因此,即使是上帝自己也不能使2加2不為4,不能把理性上認為惡的變成善的。⑥自然法學家將法塑造成了一種超乎完全反映自然規律的學問,這種觀點對后世學者也產生了重要影響。例如,現代形式主義方法論的創立者、德國著名的哲學家萊布尼茨(Gottfriend Wilhelm Leibniz,1646-1716)主張通過形而上學的原理和數學、邏輯學等方法構建法律的體系。⑦換言之,在萊布尼茲看來,所有的羅馬法可以化簡和遞歸為若干基本原理,一旦找到這些基本原理,所有的法律均可以從中推導出來。⑧例如,在萊布尼茲的《論組合術》一書中,他認為法學如同幾何學或者算術學一樣,是一門由簡單數據構成的形成復雜情形的組合技藝。在萊布尼茲看來,幾何學是由三角、圓等組合而成的,而法學則是由訴訟、允諾、買賣等要素組合而成的,兩者沒有本質差異。⑨

德國自然法學家沃爾夫(Christian Wolff,1679-1754)把這種法學科學化的努力推向高潮。沃爾夫傾向于使用數學方法,將數理邏輯或者幾何學方式轉化成為一種“封閉的、公理演繹的自然法體系”,在這一自然法體系中,所有的自然法的規則都可以從較高的公理中依照無漏洞的演繹方式推導得出。⑩沃爾夫始終在追求定義的嚴密性。他認為,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準確的推論,才能夠使各個命題通過這種從定義或定理出發的三段論得到證明。因為用定理或共同的高級概念將各命題結合起來,通過一種完整而無缺漏的演繹,就可達到近于歐幾里德幾何學的邏輯性體系。(11)由于如數學一般的精確性在法律適用中的重要性被過多地強調,正如德國私法史教授維亞克爾所指出的,“(沃爾夫)在推論中排除了經驗的和感性的因素,公理中的自然法則即使在最末梢的細節上也是沒有漏洞的。所有具體的規則都來源于具有嚴格邏輯結構和準確的幾何學的證據中的更高級別的、更為概括的規則,而這些規則通過排除相反情況的推理的邏輯鏈得出。通過這種方式,形成了一個封閉的系統,其基礎就在于其所有的內容都不存在邏輯上的矛盾”(12)。而從1715年至1745年,德國大學的教授們大多受到沃爾夫思想的影響,其方法對德國法的影響可見一斑。可以說,沃爾夫的研究方法開創了“概念法學”之先河,對潘德克頓學派產生了決定性影響,乃至提供了作為以后普魯士立法以及《德國民法典》之基本結構的體系。

十八、十九世紀之交,德國潘德克頓學派其實也崇尚法學的科學性,主張以古典羅馬法(尤其是《學說匯纂》)為藍本,借助法學體系方法建構近代民法體系。(13)潘德克頓學派的創始人沃爾夫整合了普芬道夫的自然法的義務體系和托馬希烏斯的原初權利的理論,于1754年撰寫《自然法與萬民法諸原理》一書,從而建構了民法的權利體系。(14)潘德克頓學派通過解釋羅馬法,揭示了概念和規則之間的內在聯系,尤其是歷史法學派代表人物薩維尼以法律關系來編排民法典的理論為許多國家所接受。(15)薩維尼力倡研究、教授、學習法律的重心應當從自然法轉到人定法上,應當總結和整理德國已經實踐的法律和習慣,從中發現基本的法律原則,根據這些法律原則發展出具體規則。潘德克頓學派的一個突出特點在于,試圖構建法學的“概念金字塔”。所謂概念金字塔是指,金字塔的最頂端是一個最普遍的概念,這一最普遍的概念可以用來包攝所有其他概念的概念體系。據此,從金字塔底部的每一點出發,都可以通過概念涵攝向上進行邏輯演繹的推理。(16)正如普赫塔所述:“科學現在的任務在于體系性的關聯上去認識法條,以便能夠從個別的系譜學向上追溯至其原則,并且同樣地可以從這個原則向下衍生至最外部的分支。”(17)然而普赫塔也深受薩維尼關于體現民族精神的法律必須依賴法律所構建、必須通過法律人之手加以系統化的觀點的影響,提出法律要由法律人構建,由法律人所構建的法律要呈現出一個“概念的金字塔”(18),這個概念系統可以為法官的裁判提供足夠的依據,法官只需要在概念中尋求依據,便可解決爭議。由于以普赫塔為代表的潘德克頓學派極強調概念形式主義(Begriffsformalismus),因而也被后人稱為概念法學。

從自然法學派到潘德克頓學派的歷史發展中,可以看出法學不僅在探索法律發展的內在規律,同時也嘗試在形式體系上,對法學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科學性展開研究,并且注重嚴謹的邏輯推理和概念體系的完整性。這種思想不僅促進法學本身的科學性的發展,同時也對立法產生一定的影響。例如,潘德克頓學派從概念金字塔出發,形成了科學法的概念。強調按照所謂數學—演繹方法論而制定具有嚴格邏輯性的法典。潘德克頓學派據此認為可以將德國民法變成一部科學法,正如物理學家從物質材料的研究中發現自然規律一樣,科學的方法也可以運用于法學之中,法的科學性由此而來。這種思想對《德國民法典》的制定產生了重大影響。《德國民法典》之所以被稱為“科學法”,正是由于其是按照這一邏輯所制定。(19)從歷史考察來看,承認法學具有科學性的觀點具有一定正當性,同時也對立法活動與法學研究產生了積極的影響。

但進入19世紀,法的科學性已經開始遭到質疑。1847年基爾希曼(J.Von Kirchmann)作了一場主題為“作為科學的法學的無價值性”的演講中,其主要是從法學與自然科學對比的角度,全面否定了法學的科學性,他認為:“法學作為‘科學’從理論上說是無價值的,它并非‘科學’,不符合‘科學’一詞的真正定義”(20)。這是因為,一方面,法學所研究的對象是法律,而法律本身是具有可變性的,是飄忽不定的,“立法者的三個更正詞,就可以使所有的文獻成為廢紙”(21)。另一方面,法律判斷本身具有一定的主觀性,法學極大地受到法學研究者價值判斷的影響,而對于價值判斷并不能用科學的方法來進行驗證,它更多體現的是一種個人確信;法學所得出的結論常常不能產生一個唯一正解,其背后體現著不同的價值理念和價值沖突;此外,法律判斷還容易受到個人情感的左右,“情感從來就不是判斷真理的標準,它取決于教育、習慣、職業、稟性等等,總而言之是一種偶然”(22)。1869年,德國法學家耶林發表其著名論文《法學是一門科學嗎?》,也對法的科學性再次提出質疑,但他所質疑的理由與基爾希曼并不相同。他認為,法是一門受國界限制的學問,它不是普適的,因此,法學受到每個國家立法者觀點的限制。法學本身就是一門具有國界限制的學問,一個國家的法律只能源于本國實踐,也只能用于本國實踐。他說:“人們可以問道,有哪一門科學,竟需仰賴立法者之心情,使今日有效之事務,于明日遭廢棄,使于某處為假之事,于他處為真?有哪一門科學,竟需受國家邊境界樁所限,使我們在跨越邊界或者在引入一部新法典之時,陷入窘境?德意志邦聯法律的科學,于今安在?它已經隨著德意志邦聯入土為安;而當一位法國法學家移居德國或者當一位德國法學家移居法國時,他的知識又為何物?”(23)美國著名的人類學家格爾茨認為法律是一門地方性知識(Local Knowledge)。從“地方性知識”等文化闡釋角度出發,他指出“法律乃是一種賦予特定地方的特定事務的特定意義的方式”(24),法不具有普適性,法律是建立在特定的語境之下的一種本土化資源,具有時代性和地方性,這就很難成為一門科學。

對法學的科學性的質疑,首先涉及“科學”概念本身的定義問題。對法學的科學性的質疑并非沒有意義,這種質疑再次提醒我們,一方面,法學不僅僅要探究法的發展規律,而且也要以實定法為研究對象。的確,作為研究對象的實定法不是僵化與固定的,而是隨著社會發展不斷發生變化的,這確實就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學研究的穩定性。另一方面,法學主要服務于本土法治的研究,與自然科學更加注重普世規律有所不同,由于法律本身具有本土性,因而在全球治理中,各國法治文化存在一定差異,各國的法律制度之間難免出現沖突。在這一點上基爾希曼和耶林等法學家對法學科學性的質疑具有一定的合理之處。

但是,從上述歷史發展來看,也應當認識到法律規范和法學存在一些共通的、穩定的要素。一是基本的法律概念,例如主體、權利、義務、責任等,普遍地適用于不同時期、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法律體系。二是基本的價值觀念,例如公平正義、誠信原則等同樣存在于所有的法律體系之中。即使反對法學是一門科學的基爾希曼也承認:“如果實在法從內容到形式都正確地反映了自然法,那么它也就完成了法學的任務、實現了法學追求的目標”(25)。正如拉倫茨在1966年發表的“論作為科學的法學的不可或缺性”的演講中所指出的,法學并不會因為立法的改變而當然失效,像薩維尼、格勞秀斯等人的思想,并沒有因《德國民法典》的頒布而失去意義。與此同時,法學具有三重任務——解釋法律,按照內在的法律價值、標準和思想發展法律以及詮釋法律資料,都是為了探討法律的規律。三是法學研究的對象,不僅包括實在法,而且包括了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本身,要努力尋找如何準確調整社會關系的規則,這個過程也是一個探尋真理的過程。(26)所以,拉倫茨認為,“法學主要將法置于規范性視角之下并由此探究規范之‘意義’的學問。”(27)

總之,法學的科學性在歷史上確實遭到一定的質疑,但是從羅馬法以來,法學家的努力形成了諸多的法學流派,從古希臘法學家到古羅馬法學家,中世紀的經院主義,文藝復興以后的注釋法學、評注法學、自然法學、歷史法學、概念法學、利益法學、價值法學,以及英美法系的實證主義法學、分析法學、自由法學、社會法學、批判法學以及法律現實主義學派、新自然主義學派等等,這些流派都是在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方法為增進法學的科學性而努力。雖然迄今為止對法學的科學性還沒有形成一錘定音的共識性意見,但是也不能因噎廢食地全面否定法學的科學性。

二、法學科學性之證成

(一)不能以自然科學的屬性和標準來斷定法學是否具有科學性

要回答法學是否為一門科學,就必須首先回答它的前置性問題,即究竟什么是科學?自然科學要研究真實的自然外界是什么,其在方法上通過控制實驗(control experiment)來找到有待觀察的實在世界中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因子之間是否存在一種確定的互動關系,并將這種現象上升為理論。(28)質疑法學的科學性很重要的理由之一,就是以自然科學的屬性和標準來觀察法學。不過,簡單地以自然科學的屬性和標準來斷定法學是否具有科學性,顯然是狹隘的。問題的關鍵仍然在于,什么是科學?

迄今為止,關于科學的概念尚未形成共識。一般而言,科學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科學是指物理學、化學、邏輯等研究自然現象的自然科學,這些科學要求在試驗、觀察和應用上具有可重復的可驗證性和可證偽性,具有可計算性,能夠進行嚴密的邏輯推演,例如,1+1=2。亞里士多德即認為“科學”(epistene,scientia)在本質上是客觀先在和不可把握的。科學要解決的是真假問題,能納入其范圍的標準是可檢驗性,只有客觀外在于人的、具有確定性的東西才可經驗地測度,證明其存在與否。20世紀奧地利哲學家波普爾也著重強調科學應當是一門可證偽的學問。(29)由此可見,狹義上的科學應當是具有可檢驗性、可計算性、可證偽性的知識系統,它具有可系統化、公式化和可計算的基本特點。從這一意義上講,法學很難公式化且不具備可計算性,而且法學以社會現象為研究對象,研究的是人的行為,這恰恰是不可證偽的,也是難以用實驗數據進行驗證的。而且法學充滿了價值判斷,似乎難以滿足上述狹義科學概念的特征。法學的目標并非描述經驗世界的某種事實,無法通過某一經驗材料對某命題進行證偽,其充滿了價值判斷。因此,按照狹義的科學概念,法學并非科學。

其實,從狹義上理解的科學,不僅僅是法學,甚至許多人文學科都不是科學。比如,蘇格拉底把哲學視為一種生活方式,一種化為生命血肉并貫穿生命始終的對話活動、教化活動。(30)哲學旨在認識客觀世界,但在認識世界的過程中,則充滿了認識者的價值判斷。再如,文學理論的核心宗旨是發現文學文本的意義,至于文學文本究竟是什么意義,并不是可證偽的,不同的讀者可以發現不同的文本意義。“詩無達詁”,“一千個讀者就有一千個哈姆雷特”,對許多文本的解釋都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如此就難以滿足上述狹義科學的特征。

但實際上,狹義的科學概念并不能完全準確地概括出科學的本質,即便是自然科學,通過可驗證性也只是在不斷探尋真理,接近真理,但并非意味著真正能夠找到一種永恒不變的真理。按照波普爾的看法,自然科學所探究的真理,是不可證明或證實的,但可以試錯和證偽;自然科學真理的發現邏輯也無法確定,而只能試錯。(31)例如,化學家盧瑟福提出原子結構的模型(一個命題),后人用實驗證明這個原子結構的模型是錯誤的。盡管盧瑟福提出的命題是錯誤的,但沒有人否定盧瑟福所做的是一項科學的工作。同樣,牛頓的萬有引力說曾經被認為是一種永恒的真理,但其在今天也受到了量子力學的有力挑戰。許多物理學的公式也不斷受到質疑,這表明,科學都處在不斷的發展過程中,都是一個不斷地探尋真理、接近真理的過程。正如德國學者諾伊曼指出:“自然科學中涉及證明主張的真實性,而在法學中涉及證立決定(也可能是支持某個教義學理論的決定)的正確性。”(32)哲學上有個著名的論斷,即由于人類無法超越自身的經驗來觀察自身(休謨的不可知論),因此,人類無法證明自己經驗的正確性。從這一意義上說,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宣稱“可證偽”,實質上是建立在以人類共同體使用彼此可以理解的語言,對大家共同認識的經驗進行討論的基礎上。也就是說,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本質上都是某一領域的共同體以相同的話語和方法進行彼此溝通,不斷探索和追求真理,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它們所具有的科學性。

從廣義上理解的科學具有不同含義,它是指能夠揭示事物真理的、具有邏輯性的知識體系,并可以用來交流和共享。從這個意義上理解的科學,當然包括了哲學。因為哲學作為一門知識體系,從其產生之時就被認為是一門科學。蘇格拉底最早將哲學用于人類事物的研究,探尋人類最佳的生活方式。柏拉圖對話記載的蘇格拉底式的方法,其實就是通過不斷識別,消除那些導致矛盾的假設,找到更好的假設,從而尋找事物的規律。(33)亞里士多德后來創建的系統目的論的哲學程序,旨在尋找認識事物的科學規律,即科學地認識一件事。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哲學可以成為一門科學。既然哲學是一門科學,法學中的法哲學為什么不能成為一門科學呢?

如果從廣義上理解科學,法學也當然屬于一門科學。一方面,法學能夠發現法的運動規律,在這一點上,它也能夠不斷地接近真理,因而具有科學性。法學的目標不是去描述經驗世界的某種事實,而是要努力發現法律現象發展的規律,客觀地理解人的行為,并設置相應的科學合理的行為準則來規范人們的行為。法學在認識法的現象的歷史、現實以及未來的發展規律的過程中,尋求一種最佳的法律調整模式和治國理政的最佳方式,并致力于探討法如何服務于社會生活,增進人類福祉,實現社會正義。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學也應當像哲學一樣,被認為是一門科學。另一方面,法學已經形成了自身的具有邏輯性的知識體系。法學的知識為國家治國理政提供了重要的理論支持,也為立法、司法提供了智力支撐。還要看到,如今法學本身又是一個內容十分豐富的概念,在法學之下,又可以分為狹義的法學與廣義的法學,狹義的法學僅僅指的是法教義學意義上的法學,而廣義的法學指以不同的學科以法這個社會現象來研究法學的學問,如可以以社會學的方法來研究法學,也可以以經濟學的方法來分析法律規范,這樣就形成了法社會學和法律經濟分析等廣義的法學。但是法理學、法哲學與哲學如此接近,為何就不能認為法學是一門科學?當然,我們說法學是一門科學,這里的“科學”是有其獨特含義的,它不是從可以證偽、可以計算的層面所說的科學,而是一種具有內在的體系結構、有自己獨特的知識體系和獨特的研究方法的能夠學科化的知識。

(二)不能以法學的本土性否定其科學性

誠然,法學都具有本土性。但不能以法學的本土性否定其科學性,理由主要在于:第一,盡管法學服務于本土的法治實踐,但是這并不影響法學可以形成一套基本的概念和價值體系,并在此基礎上形成一個具有內在邏輯聯系的知識結構。第二,法學在服務于本土的法治實踐中,也在不斷地探究和尋求真理。法學研究的對象不是經驗世界的“是”或者“否”,而是研究應然世界的“應當”。法學并非一門發現真理的學科,而是“一門思考如何維持社會秩序的學科”。(34)法治本身包含了人類社會的一般價值。許多國家的法律實踐也承認,法律體系之中存在某種得到廣泛認可的客觀價值秩序(objektive Wertordnung),如公平、正義、民主、自由等,價值秩序實際上是一種價值體系,反映了一種人類社會共同追求的目標,也是社會成員的價值共識。第三,法治作為現代社會治理最為重要的工具和方法,蘊含著某些內在必然性的要素,這些要素對于任何一個嘗試施行法治的國家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法學研究的一個重要目標,就是探究法治得以有效治理社會的必然性要素。

法學的目標不是求真而是追求正義。不是追求某個制度某項規則是真實的,法學或者法律制度不是來描述經驗世界的,它是我們腦海里的人與人之間的價值共識,以及為了實現這些價值共識,不同社會制定出來的規則,這是法律規范和其他科學之間的不同之處。狹義的法學是為了闡釋法律規范規定的,而廣義的法學,它可能又是科學了。法律實證主義的目標就是想要揭示實在法規定了哪些規范,可能會運用語義分析、邏輯分析等方法去客觀地揭示,從這個意義上而言,其科學性是比較明顯的,其客觀地描述了法律是什么。與法律實證主義相對的廣義的新自然法學派的代表,認為在實在法之外還有一些被稱之為法的東西存在于我們的社會之中。新自然法學派認為的廣義的法律,雖然它們立場本質上不同,但是都共同承認了法學的科學性,只是存在著不同的視角。

法學絕不僅僅是以實定法研究為其主要內容,法學的根本任務是認識法的現象的根本規律,尋求治國理政之道,探求如何更好地增進人類的福祉。在這個過程中,法學的任務不是要窮盡真理,而是在不斷接近真理。人類社會存在一些固有的結構和規律,法不能偏離事物的本質。如今,法學已成為一門系統完整的知識體系,具備了科學的品性。

(三)法學具有科學性的具體證成

法學的科學性體現在多個方面和維度,具體而言,法學作為一門科學,理由主要在于:

第一,法學具有一以貫之的基礎價值。自然法學派曾經試圖解釋法學價值的永恒性。就自然法而言,正如萊布尼茨所說,自然法基于永恒的、共有的智慧與正義法則,而法學就是揭示如何使人類實現正義的追求變為現實,它就是探求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普遍法則。它是尋求一種超乎實在法的正義和秩序理念的科學。亞里士多德用的希臘語的正義,與拉丁語的正義(justum)就是一個概念。而法在拉丁語中也稱為“jus”,德語中稱為“Recht”,法語中稱為“droit”,在意大利語中稱為“diritto”,在西班牙語中稱為“derecho”,其實都有正義的含義。而英語中的權利right本身又有正確的含義。所以法學從一開始就和正義、正確是不可分割的。(35)在我國依法治國的背景下,以憲法精神和價值為統帥的各個部門法的價值共同形成了價值秩序,在這個價值秩序中,憲法的精神起著統帥和核心作用,輻射到各個部門法之中。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中國共產黨將繼續同一切愛好和平的國家和人民一道,弘揚和平、發展、公平、正義、民主、自由的全人類共同價值。”這些共同價值就是憲法所弘揚的價值。從部門法層面來看,也存在著一定的價值秩序。例如,民法上的誠實信用、禁止權利濫用、不可抗力免責等規則,都是正義法則的反映。通過將一以貫之的基礎價值貫徹到實定法中,使得人類學會駕馭自己,并有效規范自身的生活,形成良好的社會秩序,并最終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維護人類的福祉,保障國家長治久安。

第二,法學具有實踐性。馬克思指出,立法者不是在發明法律,而僅僅只是在表述法律。(36)我國古代法治思想與之不謀而合,例如,慎子曾謂:“法者,非從天下,非從地出,發乎人間,合乎人心而已。”(37)這就表明,法律必須來源于社會生活實踐,同時要有效地規范社會生活。法律在頒布以后,也需要依據社會生活的發展而與時俱進,不斷完善。德沃金指出,“法律是一種不斷完善的實踐”(38),富勒也認為,法律制度是一項“實踐的藝術”(39)。法律的實踐品格也必然對法學產生深刻影響,法學是一門實踐的藝術,它不是純理性的、形而上的知識,而是解決如何治國理政,解決國家和社會治理中的現實問題,解決如何將法適用于特定的案件、有效規范人們行為的問題,解決如何通過司法和行政執法實現社會正義的問題。從這一意義上說,法學的研究對象是建立在社會實踐基礎之上的,法學也是人們對于社會實踐經驗的總結,法學的研究對象總是以社會生活實踐為中心,探究法律現象的發展規律,符合作為一門科學的基本要求。

第三,法學已經形成了有邏輯的知識結構體系。一方面,法學已經形成了相對固定的知識體系。從羅馬法開始,古往今來的法學家都在探尋法學自身的知識體系結構,烏爾比安把法律定義為一種關于正義的學問,其實后世許多法學家也是圍繞正義來研究法學的知識體系。因此法學是一門具有科學性的學問,它的科學性不在于其一定要揭示一個真偽。今天來看,潘德克頓學派主張建立概念的金字塔,雖然在理解法律制度、規則方面過于機械,但其試圖探求法學作為知識體系的完整性,還是值得肯定的。而伴隨著法教義學的不斷發展,法學的知識體系已經得到不斷地豐富和完善。供法律人交流的話語體系和知識體系已經形成。另一方面,法學的知識體系也具有邏輯性。潘德克頓學派通過解釋羅馬法,揭示了概念和規則之間的內在聯系,尤其是歷史法學派代表人物薩維尼以法律關系來編排民法典的理論為許多國家所接受。(40)在法典化的過程中,各種制度都被加以歸納、整理,其內在關聯性也得到澄清,在此基礎上,概念明晰、邏輯嚴密的嚴謹體系得以形成,法學的知識體系的邏輯性不斷得到增強。上述具有邏輯性的知識結構體系的形成成為法學是一門科學的重要例證。法學客觀地描述了法律是什么。法學作為一門科學,是人們在總結社會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而形成的,同時也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這就證明其有一定程度的科學性,許多內容來源于人類社會經驗的總結,也包含一些符合客觀規律的成分。

第四,法學具有獨立的研究方法。一門科學常常有自身獨有的研究方法。法律解釋學是法學研究中最為重要的研究方法之一,也是實現法律共同體追尋的價值目標的重要手段。而且這一研究方法在世界范圍內,呈現出趨同的趨勢。從研究方法而言,一方面,法學具有自身的比較法研究方法、實證研究方法、法律解釋方法等,這些方法都具有不同于其他學科的特殊性,尤其是現在法學在不斷與其他學科發生交叉、融合的過程中,也在大量借鑒經濟學、社會學、倫理學、邏輯學等學科的方法,從而形成了法律經濟學、法律社會學等特殊的研究方法。另一方面,從解釋法律、適用法律而言,法學已經形成一套具有共識性的法律解釋、漏洞填補方法。例如,以德國法為藍本的成文法國家,基本上承認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和目的解釋的解釋要素,當代法哲學也普遍承認以價值(或目的)為導向的解釋標準。即便是在以美國法為藍本的判例法國家,盡管法律解釋的對象并非成文法,但是解釋者也努力在浩如煙海的判例中,尋找被法院始終承認的基本原則,再以該基本原則為框架討論個案糾紛的解決,從而實現德沃金在《法律帝國》中所說的法的“整全性和融貫性”(41)。在我國,在《民法典》頒布之后,對《民法典》的解釋依然要遵循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和目的解釋等基本的解釋方法。這種解釋方法不僅約束研究者、法官、律師,同樣也約束立法者,因為立法者是以將來的法律適用者可能作的理解進行立法的。這也正如考夫曼所言,立法工作就是法律解釋工作的“反向工程”。以法律解釋方法為典型的法學研究方法,使得法學同其他科學一樣,擁有了自身所特有的研究方法,為法學成為一門獨立的科學奠定了基礎。

當然,法學作為一門科學,其與其他科學部門,尤其是自然科學部門,存在一定的區別。首先,法學的最終目標不是求真而是追求正義。法學并不追求某個制度、某項規則是真實的或可證偽的,法學或者法律制度也并不是為了描述經驗世界的。相較于真實與否,法學更關心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系和價值共識,以及為此應制定出來的規則。其次,法學無法窮盡真理,只能不斷接近真理。法學的根本任務是認識法的現象的根本規律,為尋求治國理政之道提供幫助,并探求如何更好地增進人類的福祉。在這個過程中,法學僅以法的發展和變化的規律為研究對象,而并不研究自然規律。

三、法學科學性之增進

既然法學乃是一門科學,那么每個法學研究者都應當將法學研究作為一項嚴肅地科學研究加以對待。法學研究者應當自覺地遵循科學研究的一般規律,秉持科學研究的嚴謹態度,堅持科學研究的學術規范,貫徹嚴謹的科學研究的系統方法。要在認識法學作為一門科學的基礎上,從科學的內在規律出發,盡可能地增進法學的體系性話語。

改革開放初期,法學園地一片荒蕪,法學曾被稱為一門“幼稚的學科”,之所以被認為幼稚,是因為缺乏成熟、完整的學科體系,甚至對于基本的概念、制度都沒有形成共識,而且大學的一些基礎學科甚至都沒有專門的教科書,更談不上重要理論創新。經過40年的發展,一代代法學工作者奮發努力,不僅建立了相對完善的法學學科體系,而且在許多領域已經有了自身的重大理論創新。在改革開放40年的發展進程中,不論是在立法工作中對法律制度的不斷發展完善,還是在司法實踐中對復雜問題的回應處理,乃至對于國家重大戰略的貫徹實施,法學工作者都沒有旁觀、沒有失語,而是積極獻言獻策,襄助立法,參與實踐,為國家法治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例如,中國民法典的編纂凝聚著包括民法學者在內的社會各界的理論成果和實踐智慧。可以說,中國的法學已經擺脫了幼稚的時代,逐漸進入了一個完善、發展的時期。

我們在充分肯定法學取得成就的同時,也必須要看到,法學研究存在著原創性不足、低水平重復、盲目照搬國外理論、國際影響力欠缺等諸多問題。法學領域中的不少學科尚未真正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理論體系和話語體系,與真正成熟的法學還有一段距離,繁榮中國法學還需要作出艱巨的努力。筆者認為,增進法學的科學性應當做到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構建中國特色的法學理論體系和話語體系,是增進法學科學性的重要途徑。在《民法典》頒布后,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提出,要“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為指導,立足我國國情和實際,加強對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論研究,盡快構建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性質,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民法理論體系和話語體系,為有效實施民法典、發展我國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論支撐。”(42)習近平總書記的這一觀點,雖然是對民法典的體系構建而言的,但實際上是對法學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和任務。盡管中華法系的歷史悠久,但近代以來,法學的許多概念、制度,仍主要是舶來品,中國的法學傳統是在19世紀末西學東漸的過程中逐漸形成的,因此受西方法律的影響較深。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過程中,我們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也必然需要在立足國情并在積極借鑒他國先進經驗的基礎上,構建中國特色法學自身的理論體系和話語體系。

筆者認為,中國特色法學的理論體系應當包含以下三個維度:一是中國特色法學應當包含自己的價值體系。不管是法律制度的建構,還是對法律制度的研究,都應當始終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價值追求為根本宗旨。這是因為,價值決定了每一個具體制度及其法學研究的具體形態和樣貌。只有始終圍繞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中心的價值理念,我們才能發展出中國特色法學的理論體系。二是中國特色法學應當包含自己的概念體系。不可否認的是,中國法學在19世紀末西學東漸的過程中,翻譯和借鑒了大量西方的法律概念,從而組建了當今的法學概念體系。但是,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進入一個新階段,我們應當加強自身概念體系的建構,盡量避免使用西方法學理論的概念術語,更要杜絕生搬硬套這些生澀的概念術語。三是中國特色法學應當包含自己的學術體系。法學學術體系應當在中國特色法學的價值體系和概念體系的基礎上加以建構。這一法學學術體系應當對中國法治現象具有解釋力,立足于中國國情,服務于中國法治實踐的基礎上,以我國現行法律體系為基礎的話語表達體系,是思想理論體系和知識體系的外在表達形式,也是展開交流討論的載體。(43)在法學的話語體系中,“西強我弱”的局面仍然存在,我國的法學話語體系也長期受西方法學話語體系影響。為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就應當在立足我國基本國情的基礎上,進行法學話語體系的創新,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法學話語體系,而是應當積極推廣傳播自身的話語體系,只有掌握了話語權,才能講好中國法治的故事,傳播好中國法治的聲音。在建構這樣一個體系的過程中,我們的確有必要借鑒西方的法學體系,但是不能簡單照搬照抄。需要指出的是,理論體系與話語體系有所不同,只有在建構了中國特色法學的理論體系之后,我們才能擁有中國特色法學的話語體系。

第二,加強理論創新是增進法學科學性的重要推動力。推陳出新、革故鼎新是學術研究的使命所在,也是學術研究的價值所在。理論創新的形式多種多樣。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指出的那樣,哲學社會科學創新可大可小,揭示一條規律是創新,提出一種學說是創新,闡明一個道理是創新,創造一種解決問題的辦法也是創新。(44)在我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法治國家,是一項前無古人的偉大事業,也是一場偉大的實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是人類歷史上從來沒有遇到過的,是我們自主探索的一條道路。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要克服各種障礙,就要有自己的基礎理論作為基礎。尤其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戰略中,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都要以自己的理論體系和話語體系為依據。我們只有堅持理論創新,才能夠回應全面依法治國中所提出的各種新問題,穩步、扎實地推進中國的法治進程。中國特色法學理論體系的構建必須與法學知識的更新同步進行,不可偏廢。只有在知識體系的更新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的生命力才能得以彰顯,才能更好地發揮法學在治國理政中的作用。只有堅持理論創新,才能夠為現代社會法治發展貢獻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也才能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理論支撐,因此,從這個意義上,推進理論創新也是法學學科發展的第一要務。

第三,扎根法治實踐是法學發展的根本動力。時代是思想之母,實踐是理論之源。法學是一門研究法律發展規律的科學,也是一門治國安邦、經世濟民、服務社會的實踐之學,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上發揮著理論引領的作用。法學具有很強的實踐性,扎根于、來源于生動鮮活的法治實踐,又在生動鮮活的法治實踐中應用、檢驗、發展。法學是實踐之學,其必須回應真問題,解決真問題。法學創新必須密切結合實踐,反映實踐需求,所形成的理論創新成果也必須能夠指導實踐。“問題就是時代的口號。”新時代呼喚新理論,新理論指導新實踐。中國的法治實踐提出了大量實踐問題,亟須理論回答。要實現法學理論創新,就需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回答“建設一個什么樣的法治國家、怎樣建設法治國家”的問題。在這一過程中,需要妥當處理借鑒域外經驗與總結本土實踐的關系。事實上,對域外法經驗的借鑒雖然具有重要意義,但總結我國法治實踐發展規律更為重要,脫離我國法治實踐談借鑒,勢必會導致法學的大廈根基不穩,所形成的研究成果也會存在水土不服的問題。因此,無論是對域外理論的借鑒,還是對他國法律制度的移植,都應當立足于我國的實際國情,要服務于建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總體目標。對異域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膜拜和盲從都不利于這一目標的實現,博采眾長固然必要,但細探國情更為重要。

第四,廣泛吸收和借鑒古今中外的理論成果是法學發展的必由之路。任何新理論、新見解、新觀點都不是憑空產生的,而是站在前人成果的肩膀上創造出來。要增進法學的科學性,必須堅持古為今用和洋為中用相結合。一方面,中國法學的理論體系應當從我國的實際出發,積極吸收中華傳統法律文化精華,并合理借鑒域外法治經驗。我國具有悠久的法律文化傳統,形成了富有特色的法律制度成就。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國古代法制蘊含著十分豐富的智慧和資源,中華法系在世界幾大法系中獨樹一幟”,他要求“挖掘和傳承中華法律文化精華,汲取營養、擇善而用”。(45)因此,我們的法學理論應當從優秀的傳統文化中汲取營養、擇善而用。要從中國傳統的法律文化中汲取營養,豐富我們的法學研究,推進法學研究的體系建構和理論創新,首先要從中國傳統文化中汲取營養。要注重法治與德治之間的內在關聯,展開中國特色法學的研究脈絡。另一方面,中國法學的發展也需要積極借鑒他國法律文明的有益經驗。正是通過大規模地承續和融合古希臘、古羅馬、希伯來等法律文明傳統,(46)近現代西方國家創造出了與工業革命、市場經濟、自由民主政治相適應的資本主義法治文明,發展出了自然法學、概念法學、利益法學、社會法學、分析法學等眾多流派。這些法學流派雖然基本立場不同,但其均旨在揭示法律現象的本質規律,我們應當從這些法學流派中汲取可供借鑒的經驗。尤其是在當今世界,全球化的進程在日益加深,科技的發展一日千里,電子商務、跨國貿易都客觀上要求有關交易的法律規則要不斷趨同,從而降低交易成本,減少交易風險。因而,我們的法學也要借鑒兩大法系的先進經驗,從而永葆時代性和先進性。

第五,秉持科學方法和加強方法創新,也是繁榮法學的必由之路。達爾文有句名言:“最有價值的知識是關于方法的知識,教給了方法就是教給了學生點石成金的指頭。”“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所謂學術,顧名思義,學是指學問,術是指藝術、方法。任何科學都應當遵循一定的方法,方法創新是學術創新的重要保障,是達到目的的途徑和手段,理論的創新離不開方法的創新。一方面,對傳統法學的獨特研究方法要進行一些新的創新,例如,比較法研究方法不再是對簡單的法律制度的比較,而是注重進行功能主義的比較,需要了解不同法律制度的深刻背景;法律解釋方法也不再是注重對法律本文的文義、目的和體系的解釋,還要展開合憲性的、社會學的等各種新的法律解釋方法的綜合運用,不斷豐富法律解釋方法。另一方面,作為一門社會科學,法學只能從一個側面對社會現象進行觀察和反思,不可避免地帶有一定的學科前見和認知局限性。中國特色法學應當包含自己的方法體系。在實現維持社會秩序的目標中,單一的知識結構與技能方法顯然并不足夠,要善于運用其他學科知識。宗教學之父麥克斯·繆勒(Max Muller)說:“只知其一,一無所知。”(He,who knows one,knows none.)清末民初學者王國維曾指出:“然為一學,無不有待于一切他學,亦無不有造于一切他學。”(47)其他學科的研究方法也可以為民法學習提供工具,諸如經濟學、社會學、哲學、歷史學、心理學甚至統計學等其他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法學的研究和學習也應當積極借鑒。正如霍姆斯所言:“在法律的故紙堆里皓首窮經之人或許眼下大行其道,運用統計學之人以及經濟學的行家里手則引領未來。”(48)例如,社會學注重實證研究方法,其強調通過觀察、經驗或者試驗來發現真實的世界,在民法學習中也應當注重借鑒此種方法,只有這樣,才能夠使得紙面上的法轉變成生活中的法。同時,法律本身是一種社會現象,也應借助倫理學方法研究婚姻家庭,借助經濟分析方法、邏輯分析方法、實證研究方法等多種跨學科方法,借助田野調查方法準確了解民法在實踐中的運用,以增強民商法學研究的科學性和實用性。(49)

四、法學科學性之未來

(一)法學的發展趨勢

既然法學的科學性體現在對法律現象和法治的內在規律與必然性的研究,那么法學科學性就不得不面對21世紀以來的社會變化,對現在和未來的科學技術與市場結構的變遷作出回應。

一是領域法(field of law)的興起。領域法描繪了某個領域,公私法相結合共同調整特定的法律關系的現象。法學教育和研究中出現了一些新的領域,如體育法、藝術法、航空法、藥品法、食品衛生法、網絡法等領域。為了將這些領域與傳統的民法、刑法等法律相區別,有美國學者曾經認為,領域法的發展是現代法律發展的重要現象。從法律的發展趨勢來看,一些新興的法律,如勞動法、環境法、互聯網法等法學新興學科和交叉學科,就屬于典型的“領域法”。這些法律領域都是多個部門法綜合調整的結果。領域法的興起與現代社會科技的發展也有密切的關聯。現代科技的發展一日千里、日新月異,深刻改變了人們的生產和生活方式,一些新的生產、生活模式不斷涌現,這就需要各個部門法之間的綜合調整,促進數據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領域法的興起和發展。

二是法學與其他學科的交叉融合,形成了法社會學、法經濟學等學科。法律很難和其他的學科截然分離。因學科出現了法社會學、法經濟學、法心理學等課程,同時,也出現了醫療法、衛生法、體育法、金融法等學科。法學也需要其他的知識來充實彌補。囿于本學科的局限,往往是一孔之見,甚至是一葉障目,不見森林,研究中需克服本學科的分散封閉、碎片化研究現象。早在18世紀德國著名學者沃爾夫就曾通過數學與法學之間的關系的研究,把數學思維引入法學,將法學全部系統化。笛卡兒等人認為,體系化是借助于邏輯工具而企圖實現法律的科學化,因而是一種對數學的模仿。法學是可以量化并依數學的方法進行度量和計算的。(50)法學應當注重運用其他學科的方法,豐富自身的研究方法和內容,例如,社會學的方法即把實踐研究引入到了法學研究中。法學不是一門自我封閉和自行運轉的學問,它必須要和其他學科交叉融合在一起,如今,法律與政治學、經濟學、心理學、社會學甚至文學等交織在一起,形成了法律社會學、法律經濟學、法律政治學、法律與文學等多門新型學科,這些學科的引入也豐富了法學的研究方法,擴展了法學的研究領域。現代經濟學的勃興更是推動了整個法學的發展與變革,美國侵權法的發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法經濟學的興起,將經濟學引入到了法學,才促進了侵權法的發展。今天美國侵權法中的產品責任、共同過失等,都可借助于經濟學的定量分析,從而增進其合理性和科學性。

三是法律解釋學的重要性日益凸顯。法無解釋不得適用,隨著《民法典》的頒布,大規模創設民事法律規則的時代已經結束,法治建設的任務應當是使“紙面上的法律”變為“行動中的法律”,最大限度地發揮法律適用的效果,因而我們需要從重視立法論向重視解釋論轉化。換言之,在現階段,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通過解釋彌補現有法律體系的不足,消除現有法律之間的矛盾,使法律得到有效適用,最大限度地發揮立法的效用,這正是法律解釋在今天所應發揮的功能。可以說,一個解釋的時代已經到來。司法實踐還包括法律適用的實踐,法律不僅僅是對文本的研究,還要從“紙面上的法”到“行動中的法”進行轉變,強調法學的實踐面向。(51)總之,未來法學要朝著更注重自身理論體系構建與完善發展,還要具有針對性、實踐性、時代性、開放性。不能從文本到文本,而要借鑒各種學科的知識豐富法學的內容,解決法學的問題。

(二)法學未來面向

法學的未來發展會促使法學更多面向實踐和時代,因而具有多重面向,以真正實現法學的科學性和開放性。

一是面向互聯網、高科技和大數據。我們已經進入互聯網、高科技時代,法學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隨著信息革命的發展,社會和市場交往不斷數字化,提出了諸如數據權益的保護、算法黑箱和歧視、人臉識別、人工智能新產品的歸屬、大數據殺熟、智能合約等一系列需要法學解決的疑難問題。(52)早在2007年,雅虎的首席科學家沃茨博士就指出,得益于計算機技術和海量數據庫的發展,政治學這門古老的學科將成為地道的科學,因為借助于數據決策,將使得決策非常精細化。法學同樣如此,因為大數據將成為我們觀察人類自身社會行為的顯微鏡,和監測大自然的儀表盤。(53)它不僅使行為規則的設定更加科學,而且可以了解其未來的發展。(54)生物科技的發展,例如人體捐贈、人體試驗、基因編輯、絕癥病人的臨終關懷等,這些也對人的尊嚴、生命健康權的保護等提出了新的挑戰。例如,生物科技進步帶來的人工輔助生殖、人體器官移植、克隆、基因編輯等社會現象,對傳統民法中人、物、人格權、身份權等提出了一系列新問題,需要綜合運用生物學、醫學、倫理學、法學等知識才能給出穩妥的解決方案。而人工智能的發展更是提出了機器人的法律地位、人工智能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人工智能產品侵權、算法黑箱等問題。尤瓦爾·赫拉利(Yuval Harari)在其著作《未來簡史》中對未來之法進行了預測,認為在未來人工智能將獲得統治地位,法律除了無法管理物理定律之外,將規范人類的一切行為。(55)此種觀點也不無根據。因此,如果未來的法學不能積極面向這些問題,就會使得法學無法體現時代性,無法真正地回應社會所提出的問題。

二是面向現代市場經濟。法律作為上層建筑,不過是社會經濟生活在法律上的反映,更是一國生活方式的總結和體現。因此,法學必須要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進一步完善市場經濟的基礎性設施,回應市場經濟所提出的諸多問題。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發展市場經濟是一項前無古人的偉大壯舉。公有制如何與市場經濟相結合,這也是人類歷史上從未遇見的難題,而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的立法已經對此作出了回答,如何總結、提升這些經驗,是法學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這也使我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其他國家和地區從未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因此,法學應當以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的現實問題為依歸。這就要求我們將民法論文寫在中國的大地上,植根于中國的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的實踐,密切關注和聯系中國的改革開放、市場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實踐,善于歸納和運用市場經濟社會所形成的習慣。現在的市場經濟需要解決的是跨國交易、電子商務、網絡直播帶貨、區塊鏈等這些對交易規則所提出的挑戰;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等價值不斷增加,成為新的交易客體;新的擔保方式不斷擴展,擔保成為不斷提升財產的交換價值的手段。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也提出了環境生態保護問題,這也是現代市場經濟發展所帶來的負面效應,因此法學要貫徹生態環境保護的綠色原則,實現人和自然的和諧共處,彰顯“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德沃金指出,“法律是一種不斷完善的實踐”,只有源于實踐并服務于實踐的法學理論,才是真正有生命力、有針對性、有解釋力的理論。

三是面向中國社會的實踐需要。“道無定體,學貴實用”,我們的法學要成為經世濟民、服務社會的有用之學,就必須要從實踐中來,到實踐中去,解決中國的現實問題。“問題是時代的聲音”,一方面,中國社會的實踐需要解決法律在司法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解決中國社會中的重大問題。法律實現的一個重要環節,是使“紙上的法律”變成“行動中的法律”的重要技術。(56)在法學中,民法、刑法等學科屬于應用法學(praktische Rechtswissenschaft),其實踐性的特點十分突出。它們不是書齋的學問,而是要面對中國重大實踐需求。自2014年1月起,最高人民法院開始實施裁判文書上網的舉措,“截至2020年8月30日18時,中國裁判文書網文書總量突破1億份,訪問總量近480億次。”(57)這些案例為案例教學提供了寶貴的素材,甚至有些案例在國內外產生了重大影響。要結合、挖掘這些已經有相當豐富積累的本土資源。另一方面,需要解決全面依法治國過程中所出現的問題和難題。尤其是,法律在如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中發揮應有的作用。“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Salus populi suprema lex esto)”,民之所欲,法之所系,民法本質上是人法,民法學研究始終應當以實現人文關懷、保障人的自由和尊嚴、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增進人民的福祉為理念,始終以尊重人、保護人、關愛人為民法學研究的出發點。在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發展和滿足中所出現的問題,法學都應當對此展開研究并提出可能的解決機制。

法學研究不僅要反映中國的現實,而且要解決現實問題。社會生活紛繁復雜,變化無窮,法律需要不斷適應社會的變化。作為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法學不僅應對中國和世界法治實踐具有精準的解釋力,還應對中國和世界法治變革具有強大的引領力,尤其是要適應中國社會發展的變化,配合國家的戰略需求,不斷提供理論支持。

五、結語

“法律追隨并適應社會變遷,但法律亦形成并引導社會變遷,而在社會中扮演重要的角色。”(58)我們討論法學的科學性,不是僅具有語義學上的意義,也不是形而上的探索,更不是一種紙上談兵的語言游戲,而是通過明確法學的科學性,使得法學工作者樹立科學的態度,秉持科學的方法,提出科學的問題,把握科學的方向,這是每一個法律學人應當認真思考的重大問題。從這個意義上,法學的科學性是需要討論的重大的基礎性問題。在全面依法治國的新時代,法學家的重要使命就在于理論創新,即通過理論創新,為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建言獻策,提供有力的理論支撐。雖然這樣的創新可能只是滄海一粟,但終將匯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的海洋。只有堅持不懈地推進理論、方法的創新,才能保持法學科學性的品格,不斷地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提供理論支撐,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智力支持。


責任編輯:譚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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