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作為法理學研究的中心主題,“法理”已獲得了法學研究者的共同關注。研究“法理”不僅能勾勒出中國法理學發展的理想圖景,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回答“中國法學向何處去”的追問。將“法理”確認為法理學的研究對象不僅能促進法理學知識體系的重大更新,而且能為論爭不斷的法理學定分止爭,更能促進法理學與部門法學的良性互動,進一步引導法理學走向實踐。但是,將“法理”作為法理學的理想圖景還存在著許多問題和挑戰,法理學界需要在反思與批判的基礎上,進一步厘清“法理”的內涵與外延,探討將“法理”從概念上升為研究范式的可能性。因此,必須堅定“法理”自信,解除法理學的“身份焦慮”;尋求“法理”的本土資源,樹立“法理”中國觀;在尊重“法理”自身規律的前提下,重視“法理”的方法論塑造;確立“法理”與“法理學”的實踐立場,尋求“法理”發展的多種可能性。
關鍵詞:法理;法理學;法學;理想圖景
引 論
時至今日,距鄧正來先生提出“中國法學向何處去”的追問已近十五年矣。雖然鄧先生已經故去,但是這一追問卻成為中國法學界永恒的財富,沖擊和警醒著中國法學界的每一個研究者。回顧近些年來中國法學的發展可以發現,法學界為回答鄧先生的這個追問作出了有目共睹的長足努力。法學研究者的付出既為回答“中國法學向何處去”積攢了底氣,也讓法學界看到了描繪中國法學理想圖景的希望。中國法學是中國法理學的一個上位概念,勾勒出中國法理學發展的理想圖景,是促成整個中國法學理想圖景的呈現的一個可行路徑。從某種意義上說,鄧正來先生關于“中國法學向何處去”的追問也是對“中國法理學向何處去”的思考,回答“中國法理學向何處去”成為了正確回應“中國法學向何處去”這一問題的前提性條件。作為法學研究的基礎學科,法理學統籌著部門法學的發展,其是正確回答“中國法學向何處去”的關鍵。但是,法理學研究者在這一問題上給法學界呈現出來的研究成果卻不盡如人意。目前,法理學界對于什么可以成為法理學研究的圖景并沒有形成廣泛共識,甚至有學者對法理學自身也提出了質疑。例如,有學者質疑,“法理學在中國還存不存在”?“中國有沒有過法理學”?或者有學者干脆給出了“中國法理學已經死亡”的明確論斷。這些質疑有意無意地否認了中國法理學的發展,對中國法理學的理想圖景也就無從談起了。近期,張文顯教授提出的回歸“法理”的法理學研究在法理學界甚至在法學界掀起了一股研究“法理”的浪潮,它不僅有力地回應了這些質疑,而且將中國法理學發展的理想圖景隱喻其中,為中國法學向何處去指明了方向。
“法理”是對法理學元問題的一種回應,即對法理學的初始性問題、本源性問題、根本性問題的回應。“法理”具有豐富的內涵、廣泛的論域、不同的層次和多重的維度,這些使得“法理”具備了成為法理學的研究對象和中心主題的理論基礎。而欲實現“法理”支撐中國法理學甚至是中國法學的理想圖景這一目標,就必須對“法理”的概念進行定義式的概括。為此,法理學界召開了專門的學術會議,對“法理”的概念進行了正本清源的研究,形成了關于法理概念的“基本共識”。
“法理”一詞的內涵非常豐富,法理泛在,但是極易被泛化。為了進一步明晰“法理”的概念,筆者認為,需要結合已有的關于“法理”的研究成果,從宏觀、中觀、微觀三個層次對“法理”進行定義。“法理”即為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法律之原理,從宏觀上講,“法理”即為符合法的精神的法律原理;從中觀上講,“法理”即為符合法的精神的一般法律原理;從微觀上講,“法理”即為可以被直接言明的具有實在表現的具體法律原理。“法理”既在法內,也在法外,既是實存的,又是虛存的。“法理”研究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實踐無止境,理論研究亦無止境。“法理”支撐著中國法理學的發展,甚至支撐著中國法學理想圖景的早日呈現,法學研究者需要從認識論、本體論、目的論、方法論等多個維度,繼續探尋“法理”的內涵、價值和意義。基于此,本文試圖從法理學發展史的角度出發,進一步闡明“法理”如今才被重視起來的原因,并從法理學與部門法學的關系出發,考察“法理”之于法理學與部門法學的意義與功用,進一步探討“法理”研究的立場與路徑。
一、被遮蔽的“法理”問題
張文顯教授在《法理:法理學的中心主題和法學的共同關注》一文中,倡議把“法理”作為法理學研究的中心主題,并倡導部門法學與法理學共同關注“法理”。張文顯教授指出,這是其在深刻反思“中國需要什么樣的法理學”“中國有沒有過法理學”等問題之后得出的結論。中國法理學沒有終結,也不會終結,重視“法理”的法理學研究不僅是中國法理學修復其缺陷、實現自身轉型升級的重要依托,也是實現中國法學繁榮發展的關鍵一步。隨著這一倡議的實現,中國法學將迎來一個法理的時代。目前,一個關注“法理”問題、研究法治意蘊的學術熱潮正在勃然興起,許多研究“法理”的論文已經出現,法學界研究“法理”的學術會議也越來越多。那么,我們禁不住要問,在此之前,法理學界不關心“法理”問題嗎?為什么如此重要的法理學的中心問題一直沒有獲得重視呢?毫無疑問,在張文顯教授提出這一命題之前,法理學研究者是關注“法理”問題的,只不過由于改革開放以來的中國法理學處于恢復、重建的階段,基礎比較薄弱,且許多難以調和的學術論爭相繼出現,而法理學界又未能認真對待“法理”,未能旗幟鮮明地講“法理”,因此,“法理”問題被遮蔽了。
(一)中國法理學基礎薄弱
由于發展時間較為短暫,因此,中國法理學缺乏積淀深厚理論的時間和實踐要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受歷史條件的制約,當時的法理學研究受到了蘇聯法理學的嚴重影響,當時的法理學界主要以翻譯、介紹蘇聯的國家和法的理論為主,中國自身并沒有形成獨立的法理學學科。在1957年之后,法理學研究又受到了嚴重的干擾和破壞,幾乎處于停滯甚至是倒退的狀態。直到1978年改革開放,這種狀態才得以發生根本性的改變。改革開放使得中國法理學迅速發展。改革開放的40年是中國法理學迅速發展的40年,也是中國法理學恢復、重建的40年。在這40年當中,中國法理學建立起了法理學的研究體系,搭建了法理學的組織載體,拓展了法理學的研究論域,逐步實現了法理學由建構到實踐的轉向。只不過在這一過程當中,中國法理學雖然逐步擺脫了蘇聯法理學的影響,但是又過多地受到了西方法理學的影響,中國特色法理學的發展困難重重,甚至出現了“中國有沒有過法理學”“法理學有用嗎”等針對法理學發展的諸多疑問。
中國法學界對法理學的質疑充分說明了法理學自身發展的不完善性。從發展時間上看,我國法理學的真正意義上的發展時間只有改革開放這短短的40年,而這對于具有明顯的經驗之學特征的法學學科來說,是十分短暫的。在這一線性的發展歷程當中,中國法理學主要是以學習西方理論為主,我們很難找到中國法理學發展的本土資源,這便導致中國法理學盡管獲得了快速發展,但卻未能為評價、批判和指引中國法學發展提供作為理論依托和方向的“中國法理學的理想圖景”。雖然法理學研究者也一直在追問“中國法理學的理想圖景”,但是由于法理學的發展時間較短,經驗積累不夠,問題沒有全面凸顯和展開,因此,他們很難勾勒出“中國法理學的理想圖景”。改革開放以來,在中國法理學漫長的恢復、重建和發展的歷程中,法理學界也試圖從多個角度回答這個問題,但是答案并不令人滿意。雖然在改革開放的40年中,中國法理學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歷史性成就,但是,中國法理學事實上仍處于探索階段,法理學的基礎仍然比較薄弱,一些基本理論依然混亂,許多問題仍然沒有被厘清。即使在回顧與展望法理學發展40年的今天,法理學內部仍然存在許多新的、值得法理學界重視的問題。由此觀之,在改革開放這短暫的40年間,中國法理學一直忙于建構自身,其對“法理”的研究還處于混沌狀態,還沒有認識到“法理”可以與法律、法治一道,被作為法學的基礎范疇,還沒有系統地展開對“法理”問題的研究。
中國法理學是在改革開放的背景下恢復、重建和發展的,其不僅發展時間較短,而且缺乏實踐的檢驗,或者說,還無法有效地回應實踐的需求。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法理學研究的重心在于重構自身,在于重建學科體系、搭建組織載體、拓展研究論域等,其主要研究的是法理學必須面對的基本理論問題,例如,研究基本架構層面的基本范疇論、法律價值論、法律方法論、法律社會論等抽象的理論問題,研究在此架構之下的法的本質理論、法治理論、法制現代化理論、法律移植理論等更為具體的法理學基本問題。在中國法理學建構自身的過程當中,有學者提出了中國法理學的實踐轉向的主張,然而,這一主張卻沒有獲得法理學界的一致認可。隨著時間的推移,中國法理學重建了學科體系,搭建了自身的組織載體,拓展了自身的研究論域。可以說,中國法理學實現了由建構到創新的轉變,其已經達到了與國際同行共時對話的水平,已經在思想界占有了一定的獨立地位,但是,在面對諸如“法理學應該如何回應現實”“法理學有用嗎”等疑問時,中國法理學還不能應對自如。隨著時間的推移,中國法理學不適應實踐的情況會越來越多地被暴露出來。例如,它如何有效地解決法理學內部的論爭和有效地指導部門法學的發展,如何回應實踐的現實需求,如何為世界法理學作出貢獻?為了回應這些問題,張文顯教授提倡,把“法理”作為法理學研究的中心主題,倡導部門法學與法理學共同關注“法理”。這一主張不僅使“法理”成為了解決這些在中國法理學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的鑰匙,也使法理學研究者有底氣暢想中國法理學發展的理想圖景。
(二)法理學界論爭不斷
中國法理學恢復、重建、發展的40年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說是法理學論爭的40年。在中國法理學恢復、重建和發展的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具有重要意義的基礎理論論爭,這些論爭不僅滿足了法理學建構自身的需要,也在一定程度上開啟了中國特色法理學的探索之路。但是,法理學的使命在于為一個時代的法律生活建構一個深廣的、一元化的理念世界,統攝、承載法律的有序運動,而在法理學研究出現如此眾多紛爭的狀態下,法理學的這個使命注定難以被完成。中國法理學界頻繁出現的論爭也將導致法理學的內部不穩定,并且有可能解構已經建成的法理學體系。正是因為法理學內部存在著如此之多的論爭,“法理”才遲遲沒有被重視起來。改革開放40年來的法理學論爭是紛繁復雜的,很難將其一一列出,現僅對個別論爭予以舉例說明。
在上世紀80年代,中國法理學界展開了關于法的本質的大討論。法的本質是改革開放以來法學界特別是法理學界一直持續爭論的問題。在討論法的本質的過程中,圍繞著法的本質這個問題,又匯集了許多子課題。除此之外,法的本質問題還涉及到了其他一些相關問題,包括法的概念、法的起源與發展、法的作用與效力等問題。法的本質問題總是被反復研究,卻又總是被不斷更新。到了上世紀90年代,法理學界又展開了關于權利本位與義務重心的論爭。隨著民主法治的恢復,人們對權利義務的興趣越來越濃,到了上世紀80年代中后期,權利義務問題在法理學界凸顯出來。在1989年之后的很長一段時間里,學者們在權利和義務都屬于法理學基本范疇的共識之下,就權利和義務何者為基石的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討論。以張文顯、鄭成良為代表的學者們主張權利本位論,以張恒山為代表的一些學者主張義務重心論,兩種看法各執一端。進入21世紀后,隨著法制現代化的推進,人權問題又引起了法理學界的爭鳴,特別是在2004年我國《憲法》修正案增加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條款后,法理學研究者們在先前研究的基礎上,對人權的性質、人權的制度表達、人權的形態等問題進行了進一步的討論和分析。時至今日,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的立場之爭在法理學界繼續上演。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法律與社會科學研究開始登陸中國,中國成為這個學派的新大陸。自2014年以來,中國法學界掀起了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的立場之爭,除了法理學研究者,各個部門法學研究者也有不同程度的參與。可以說,這是一場影響深遠的立場之爭,這一論爭至今仍在繼續。
從這些論爭可以看出,法理學界的內部并不平靜,但也正是因為有了這些學術爭鳴,法理學的知識體系、研究方法、研究體系才得以確立,并獲得發展。通過上述分析不難看出,上世紀80年代關于法的本質的論爭、上世紀90年代關于權利本位與義務重心的論爭、21世紀初關于人權問題的論爭都是與法理學自身建構問題相關的論爭,這些論爭還很難涉及法理學的外部問題。在世紀轉向之后,法理學的論爭重心逐漸從內部轉向了外部,例如,關于法教義學與社科法學的論爭就可以被視為法理學的外部論爭。在法理學的外部論爭逐步被打開的過程中,“法理學有用嗎”“法理學的能與不能”等問題得到了法理學研究者的廣泛關注。回顧改革開放以來法理學內部產生的諸多論爭可以發現,這些理論論爭大都是圍繞法理學的基本知識展開的,雖然這些論爭也伴隨著對“中國法理學向何處去”的追問,但是關于這一追問,學界始終沒有得出科學的答案,也沒有哪一個答案獲得法理學界的一致認可。可以說,這些論爭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對應該成為法理學主題的“法理”的討論。
(三)未能認真對待“法理”
在法理學恢復、重建和發展的過程中,作為最具法理學特征的詞語,“法理”從未缺席。如今,“法理”一詞更是被廣泛使用,無論是法理學研究者,還是部門法學研究者,無論是法律人,還是非法律人,無論是國內法庭,還是國際會議,都廣泛使用著“法理”一詞。但是,如此重要而又高頻出現的“法理”一詞卻并沒有被認真對待。改革開放以來,在法理學的發展過程中,“法理”一詞是作為問題的點綴而出現的,法理學界甚至是法學界并沒有認真對待“法理”。這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法理”的概念混亂。學界經常用“法理”代指法理學,這顯見于法理學研究者的論著中,如上世紀80年代的學術著作《“法理”學科應當充實法學基本內容》《“法學基礎理論”與“法理”不可混同》。不僅如此,即使在“法理”研究炙熱的當下,“法理”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混亂的。這一點從“法理研究行動計劃”需要召開專門會議來凝聚“法理”共識就可以看出。其二,部門法學研究者為了凸顯其研究的理論性,經常在其論著中使用“法理”一詞,如上世紀80年代的部門法學研究著作《刑法補充和修改中的幾個法理問題》《搶劫罪“致人死亡”的法理評析》。時至今日,仍然有部門法學研究者甚至是法理學研究者以“問題+法理分析”“問題+法理探析”的形式命名其論著。其三,法理學研究者常常把“法理”視為一個平面化的詞語,而忽視其立體化、體系化的層面。例如,“法理”通常被用來指涉具有法理意蘊的名言、格言、警句等。但是,法理學界只是簡單地把“法律的生命一直不是邏輯,而是經驗”“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等名言歸為“法理”,卻沒有認真分析這些名言的“法理”意蘊為何。其四,法理學研究者缺乏對“法理”問題的深切關懷,鮮有學者提出把“法理”作為法理學的一個范疇來研究,即使有學者提出了這樣的主張,該主張也沒有引起法理學界的足夠重視。
張文顯教授明確提出,應把“法理”作為法理學研究的中心主題,并倡導部門法學與法理學共同關注“法理”,使“法理”成為法理學的一個基本范疇,這給法理學界甚至是法學界帶來了一個極大的理論認知沖擊。張文顯教授的這一觀點一經提出,就在法理學界引起了強烈反響,一場場圍繞“法理”研究的論爭在法理學界內部漸次展開。事實上,這場論爭不只發生在法理學界內部,甚至各個部門法學研究者對該論爭也有不同程度的參與。迄今為止,關于“法理”的形式、“法理”的概念、“法理思維”等問題,學界已經基本達成共識,這些共識的達成使得法理學界甚至是法學界有了一個認真對待“法理”的基本前提。如今,從法學研究者對“法理”研究的回應來看,認真對待“法理”已經成為一個趨勢。
二、將“法理”作為法理學理想圖景的意義
改革開放的40年是中國法理學恢復、重建和發展的40年,也是中國法理學不斷探索其自身理想圖景的40年。鄧正來先生關于“中國法學向何處去”的追問指出了中國法學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時所暴露出的問題,即未能為評價、批判和指引中國法制發展提供作為理論判準和方向的“中國法學理想圖景”。這個追問引發了法學界的大討論,尤其是激發了作為法學最基礎學科的法理學的研究者的慎思。至今,距鄧正來先生提出“中國法學向何處去”的追問已將近十五年,在這十五年中,在這個追問的指引之下,法理學界為尋找中國法理學的理想圖景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但是結果卻令人擔憂。一些中國法理學研究者似乎走向了另一個極端,他們質疑法理學的存在,甚至有學者干脆作出了“中國法理學已經死亡”的論斷,還有一些青年學者試圖反思“中國有沒有過法理學”。這些思考不僅體現了一些中國法理學研究者的身份焦慮,也有意無意地表現出了他們對中國法理學理想圖景的質疑,或者說,他們認為,根本不存在中國法理學的理想圖景。張文顯教授提出的關注“法理”問題的倡議不僅是對法理學研究者的身份的確信,而且是解決法理學的內部論爭、推動部門法學的法理化、描繪中國法理學未來理想圖景的一次有益嘗試。
(一)“法理”促進法理學知識體系的更新
由于中國法理學并不是在一個健康的環境里成長起來的,因此,更新中國法理學的知識體系就顯得尤為重要。只有不斷更新法理學的知識體系,中國法理學的“病癥”才能被逐漸消減,只有在中國法理學的“病癥”消減之后,才能期待中國法理學的理想圖景的到來。正確勾勒中國法理學的理想圖景,一定是建立在中國法理學不斷完善自身、建構自身的基礎上的。只有法理學不斷完善自身、建構自身,法理學的知識體系才能得以不斷更新,法理學界才有底氣回應自身向何處去的追問。正是在更新法理學的知識體系、治療法理學的“病癥”的過程中,張文顯教授發現了“法理”,提出把“法理”作為法理學研究的中心主題,并提倡部門法學關注“法理”問題。盡管“法理”是法理學的中心主題,但是許多法理學著述事實上卻是沒有“法理”的法理學。作為法理學的一個全新的基礎性的范疇,“法理”的體系化提出對于法理學自身的發展無疑具有重大意義。“法理”概念的提出進一步優化了由張文顯教授提出的法理學范疇體系,即由原來的“法學”“法律”“法治”三個基本題域擴展到了“法學”“法律”“法治”“法理”四個基本題域,這使得法理學的范疇體系得以更新,并更為融貫。“法理”范疇的提出不僅是法理學知識體系的一次重大更新,也在一定程度上消減了中國法理學的“病癥”,還蘊含了對中國法理學理想圖景的期許。“法理”已然成為重啟法學理論系統、復燃中華法治文明的精神火種。當然,這并不是說,在“法理”范疇被提出之后,以上的這些期許就會立刻實現,它們的實現仍然需要法理學研究者的共同努力,法理學研究者仍然需要循著張文顯教授提出的關于“法理”的長達19項之多的基本問題,去發現“法理”問題,研究“法理”問題,解答“法理”問題。目前,在張文顯教授提出“法理”問題之后,已有大批法理學研究者、部門法學研究者投入到了關于“法理”問題的研究當中。據此,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法學界對“法理”問題研究的深入,法理學中關于“法理”的知識一定會豐富起來,并在學者們的研究下不斷被更新。在此盛況之下,一個可期的中國法理學的理想圖景是可能出現的。
(二)“法理”為法理學定分止爭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法理學在取得輝煌成就的同時,也暴露出了其在一開始就存在的“病癥”:中國法理學從西方汲取了過多的養分,卻沒有及時地將其本土化,這便導致法理學的內部論爭不斷。首先,中國法理學的法學概念、認識框架、法學方法論等都是從西方汲取過來的,這造成了法理學在微觀層面的論爭,例如,“法理學”與“法哲學”的一元論與二元論之爭(即兩者是不是一回事),“法律方法論”與“法學方法論”的一元論與二元論之爭(即兩者是不是一回事)。這些微觀層面的概念盡管已經獲得了一定程度的澄清,但仍處于論爭當中。其次,在宏觀層面,關于“權利本位論”“法律文化論”“本土資源論”等研究范式的論爭也層出不窮,單一的研究范式已經無法真正支撐起中國法理學的未來。再次,在法理學發展的整體道路層面,法理學是追求實踐功用還是理論塑造這一核心問題也愈加凸顯,這一問題具體體現為對“法理學應該如何回應現實”“法理學有用嗎”等問題的追問。關于法理學的整體道路的論爭的最突出表現是2014年以來的法教義學和社科法學之爭。這場論爭并不只是發生在法理學界內部,部門法學研究者也有不同程度的參與。迄今為止,社科法學與法教義學兩個學派仍然沒有進行多少具有實質意義的正面交鋒,由此觀之,這場影響深遠的立場之爭在今后一段時間內仍將繼續。不僅如此,即使是在張文顯教授提出共同關注“法理”之際,仍有學者認為,這是在校正法學的實踐轉向,這樣的主張似乎在暗示,法理學的實踐研究過了頭。中國法理學向何處去仍不明朗。
在回顧和展望中國法理學的發展之際,中國法理學自身存在的這些大大小小的論爭又一次清晰地顯現出來。這些論爭在給法理學的未來發展蒙上陰影的同時,也向法理學界全面揭示了法理學在自身發展過程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同時對法理學界對未來法理學發展的可能圖景的謀劃起到了一定的警醒作用。在一個時間切面上,如果法理學只有自說自話的各路學說,而無相對穩定、大致認同的價值取向與問題面向,那么就意味著,法理學還存在著內部空洞與外部紊亂的問題,中國法理學的理想圖景也就更加無從談起。基于此,必須改善中國法理學存在諸多紛爭的現狀,并探索解決法理學的論爭的路徑。畢竟,思想多元不同于各自為政,多元的思想必須由一元化的價值觀予以統攝和引領。正是在此意義上,共同關注“法理”的倡議讓法理學界看到了定分止爭的希望。共同關注“法理”是張文顯教授對“法理學是什么”,特別是“法理學的研究對象是什么”的回應,它是對法理學自身發起的一種檢討,是對法理學的問學方式及其學問特質予以重新認識和定位,反映了一個法理學研究者的自覺。作為法之原理,“法理”最具備法理學的特征,進而也就成為了為法理學定分止爭的希望。法理學的使命在于為一個時代的法律生活建構一個深廣的、一元化的理念世界,統攝、承載法律的有序運動。能夠支撐一個時代的法律生活的“法理”一定是與該時代的時代精神相契合的。共同關注“法理”契合了新時代法律發展的精神。宣稱以“法理”為法理學定分止爭,并不是說共同關注“法理”一經提出,法理學的論爭就隨之消失了,而是說共同關注“法理”可以把法理學的這些論爭逐漸地統合起來,進而形成中國法理學的有特色的學術論爭氛圍。
(三)“法理”促進法理學與部門法學的良性互動
作為法學中最為基礎的學科,法理學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的特征,應當能夠為部門法學的發展提供世界觀和方法論上的指引。但是,在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尚不清晰的情形下,法律學人都忙于為法學的知識“帝國”開疆拓土,為自己的所屬學科劃界分封,這便導致學科建制壁壘越來越高,畫地為牢的格局逐漸形成。雖然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法理學在肯定權利觀念、捍衛法治的重要性和辯護法學自身的獨立性等問題上的先進性使其一直是法學的主要分支學科之一,但是近幾年來,法理學自身也受到了“缺乏實踐效果”和“與部門法學知識重合”的雙重懷疑,法理學的學科重要性遭到了嚴重質疑。目前,中國法理學與部門法學之間的關系更像是兩條平行線,二者在各自的軌道上運行。因此,提倡部門法學與法理學共同關注“法理”有助于打破法學學科間的壁壘,發揮法理學的功用,重塑法理學的信心,促進法學的發展。以“法理”指導部門法學的發展,以部門法學的發展促進法理學的知識更新,并最終形成法理學與部門法學的良性互動。回歸“法理”的法理學研究不僅為法理學的未來發展描繪了理想圖景,也將為中國法學的理想圖景的勾勒奠定基礎。
首先,“法理”使法理學引領部門法學的發展。“法理”范疇的提出不僅將帶來法理學的轉型升級,而且將引領部門法學的大發展。法理學與部門法學的區別在于,前者提供的是有關法或者法律的一般性知識,它是有關邏輯理性、歷史理性和道德理性的法理論,而后者是與法律規范的某一側面或者層次有關的具體的操作性知識,它是有關實踐理性的理論。因此,更為具體的部門法學的發展離不開更為一般的法理學的引領。而共同關注“法理”的提出將有益于發揮法理學之于部門法學的引領作用。其一,倡導部門法學與法理學共同關注“法理”,為部門法學改進自身問題提供了動力源泉。如果沒有法理學的正確指引,那么,部門法學將很難處理好自身存在的諸多問題。作為關于法體系之價值的一般理論,法理學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實在法體系依照特定價值作出改進的動力來源。其二,倡導部門法學與法理學共同關注“法理”,將給部門法學帶來自身范疇的更新。“法理”是作為法理學的一個基礎范疇被提出的,法理學界探究“法理”不免會涉及到部門法學,而部門法學的研究也不免會涉及“法理”問題,這意味著,研究“法理”問題不僅會促進法理學自身范疇的更新,而且會促進部門法學的知識的拓展。其三,“法理”有助于部門法學指導司法實踐。理論與實踐脫節是中國法學研究的一大缺陷。盡管近年來法學研究得到了迅速的發展,但是與中國法治實踐的實際需求相比,中國法學對法治實踐的貢獻卻明顯較弱,法學對法治實踐的影響力也有所衰減。部門法學是法學理論中與法治實踐聯系最為緊密的法學學科,然而,近些年的一些部門法學著述雖然緊貼法治實踐,但有意無意地忽略了部門法學的理論性。關注“法理”的部門法學研究有助于打開法學理論與法治實踐的聯系之門,與法理學共同關注“法理”是部門法學更好地解決其面臨的實踐問題的不二選擇。
其次,“法理”使部門法學有助于法理學知識的更新。倡導部門法學與法理學共同關注“法理”,不僅可以使部門法學自身的知識得以更新,而且可以使部門法學在自身知識更新的基礎上,促進法理學知識的更新。作為法理學的一個新范疇,“法理”對于法理學自身的發展具有重大意義。以“法理”的普遍性程度為標準,可以把法理類型化為“普世性法理”“共同性法理”“差異性法理”和“間性法理”等。這些不同類型的“法理”又可以有多種不同的表現形式,如詞語、概念、諺語、格言、命題等。“法理”自身十分復雜,“法理”的發現、提煉和運用也十分困難,由此推之,研究“法理”將是法學界的一項共同的系統工程,離開部門法學對“法理”的研究,法理學自身的“法理”研究就缺少了素材之源、用武之地。其一,部門法理學研究是對法理學研究對象的延伸。盡管法理學更重理論,而部門法學更偏實踐,但是在部門法學中,也存在部門法理學研究,它與法理學研究之間有很多相通的原理。部門法理學研究只是將法理學的一些原理“下移”而已,這種“下移”突出地體現為法理學研究對象的下移。可以說,每個部門法學都有自己的“法理”,都有法學理論的支撐。因此,部門法學對“法理”的研究有助于深化和拓展對作為法理學研究對象的“法理”的研究。其二,部門法學研究有益于對“法理”的發現和提煉。要獲得具有跨文化適用性和普遍解釋力的“法理”,單單依靠法理學自身是不可能的。“法理”不會自然而然地出現,它是需要被提煉和發現的。一切知識的獲得都離不開實踐,“法理”知識的獲得亦是如此。相較于法理學,部門法學與法治實踐的聯系更為緊密。借助部門法學對“法理”的研究,如從部門法學的案例、判例中發現和提煉“法理”,法理學能夠獲得更多的“法理”資源。不僅如此,通過部門法學來研究“法理”,不僅能促成部門法學理論體系的更新,而且將有助于法理學理論的發展。其三,部門法學的法學實踐可以被用來檢驗法理學所提供的“法理”的科學性。被法理學發現和提煉的“法理”要經得起實踐的檢驗,才能成為真正的“法理”。部門法學的研究不僅可以從理論上檢驗法理學之“法理”能否在理論上給予部門法學指導,而且可以在實踐中測試法理學之“法理”的科學性,滌除假“法理”,獲得真“法理”。
再次,“法理”彰顯了法理學與部門法學的實踐性。法律、法治、法理是法學的三個基礎范疇,它們既是法學的邏輯起點,又是法學的全部展開。法學就是法律之學、法治之學、法理之學。將“法理”作為法理學的核心概念和中心主題,既可以使法理學真正回歸“法理之學”的學術本質,也可以使法學的各領域在學術體系內具備價值依歸和理論依據。“法理”不僅是法理學的范疇,也是部門法學的重要研究對象,只有法理學與部門法學一道研究“法理”,法學研究的科學化、現代化才可能實現。其一,“法理”使注重理論研究的法理學在逐步轉向實踐的過程中不至于喪失自身。法理學習慣于自視清高地從事“形而上”的理論研究,而輕視專注于具體法律工程設計即法律制度建構等“形而下”的法治實踐。研究“法理”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法理學與法治實踐的聯系,為建構中國法理學的實踐性奠定了基礎。其二,“法理”使輕視理論建構的部門法學在保持自我的情況下提升了理論水平。部門法學習慣性地偏安于具體的法律制度建構,而不滿于法學理論的空洞、抽象和無用,極易忽視對法學理論的提煉。研究“法理”能使部門法學在關注法治實踐的同時,又不至于忽視理論提煉。因此,法理學與部門法學共同關注“法理”,既能使法理學和部門法學各自回歸自己的特性,又能共同推進法學的發展。注重實踐的法學研究需要作為一個整體的法學,之前法理學研究和部門法學研究之間的“平行世界”應該被打破。但是,強調法理學與部門法學共同關注“法理”并不是要求法理學研究和部門法學研究放棄自身的特性。法理學仍需堅守自身,其可以為部門法學的某些根本難題提供一些基本的理論支持,但同時也應該對自身診斷與解釋能力是有限的具有理論自覺;部門法學也要明白,其應有自己的問題依歸,而不能全然依賴法理學來為其解決困難。
三、以“法理”實現中國法理學理想圖景之路徑
作為中國法理學的中心主題,“法理”飽含著張文顯教授對“中國法理學向何處去”,甚至對“中國法學向何處去”的思索。這一思索對于推動法理學甚至是法學的發展是意義巨大的,它在一定程度上描繪了中國法理學甚至是中國法學的理想圖景。但是,法理學與部門法學共同關注“法理”并不會自然而然地勾勒出中國法理學甚至是中國法學的理想圖景,要想勾勒出中國法理學的理想圖景,需要以張文顯教授提出的“法理”的基本問題為指引,去發現“法理”問題,研究“法理”問題,解答“法理”問題。這就需要中國法理學從反思自身出發,從不同的角度去尋找研究“法理”的鑰匙,進而勾勒出中國法理學甚至是中國法學的理想圖景。基于此,筆者認為,應堅定“法理”自信,解除法理學的“身份焦慮”;培育“法理”的本土資源,樹立“法理”中國觀;尊重“法理”自身的規律,重視“法理”研究的方法論塑造;確立法理學的實踐立場,從多種途徑夯實中國法理學的“法理”根基,進而實現法理學的轉型升級,以此勾勒中國法理學甚至是中國法學的理想圖景。
(一)堅定“法理”自信,解除“身份焦慮”
改革開放以來,雖然中國法理學的發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無論是法學界內部,還是法學界外部,仍然對法理學的發展產生了這樣或者那樣的不滿,法理學的重要性被嚴重質疑。這樣的現狀引起了法理學研究者的諸多省思。在宏觀層面,他們提出了法教義學與社科法學的立場之爭,“權利本位論”“法條主義”“本土資源論”“法律文化論”等理論模式之爭。在微觀層面,他們則提出了“法理學”與“法哲學”的一元論與二元論之爭(即兩者是不是一回事),“法律方法論”與“法學方法論”的一元論與二元論之爭(即兩者是不是一回事)。這些論爭顯示出,法理學研究者試圖通過宏觀的大修大改或者微觀的小修小補,來尋求中國法理學的發展道路,進而確立法理學的自信。毋庸置疑,經過法理學研究者的共同努力,法理學獲得了有目共睹的長足進步。然而,這些宏觀或者微觀的論爭卻又加劇了法理學自信心的缺失。近期,有學者提出了“中國法理學已經死亡”的明確論斷,還有一些學者甚至反思“中國有沒有過法理學”。這些懷疑充分地說明了法理學內部的自信心的喪失,法理學界出現了過分的“身份焦慮”。這種焦慮集中體現為法理學研究者因過分希望其社會治理者的身份被認可而衍生的政治焦慮,因過度移植西方法理學而導致的“國別”身份焦慮(即中國目前的法理學是中國法理學還是西方法理學),因基本概念的混亂而誘發的對學科獨立性的質疑。雖然研究“法理”會給不自信的法理學帶來希望,但是“法理”卻不能在法理學缺乏自信的情況下獲得充分的研究。
中國法理學正以其得天獨厚的特征,躋身于世界法理學之林,中國法理學的生命沒有終結,也不會終結。盡管中國法理學一開始是在一個不健康的環境里成長起來的,但是作為法理學中心主題的“法理”的提出使我們相信,法理學的“病”總有被治愈之時。認真對待“法理”讓我們看到了祛除法理學之“病”的希望。法理學研究者應在樹立自信的前提下研究“法理”,而獲得充分研究的“法理”也能促進法理學的自信心的增長。法理學界應以“法理”這一法理學的基礎范疇的提出為契機,認真對待“法理”,從“身份焦慮”的泥潭中逃離出來,重塑法理學的自信,進而實現法理學的他信。只有在法理學保持自信的前提下,“法理”才能獲得充分的研究,也只有在提煉“法理”、體現“法理”、掌握“法理”之后,中國法理學才能成為名副其實的法理學,實現真正的轉型升級。
(二)培育“法理”的本土資源,樹立“法理”中國觀
“法理”是一個民族的法律智慧的結晶,積淀著一個民族深層的精神追求,代表著一個民族獨特的精神標志。“法理”研究的答案在本土,而不在西方。“法理”并非一個本土概念,它也是一個“舶來品”。但是“法理”又與法理學中的其它“舶來品”不同,在西方法理學的領域內,并沒有一個統領性的“法理”概念。西方關于“法理”研究的這種不健全的現狀為中國“法理”的本土化提供了空間,甚至中國“法理”的本土化可以反過來為西方法理學的發展提供有益的借鑒。中國法理學病癥不止的一個原因就是其把目光過多地投向了西方,而其自身的主體性則隨之喪失。法理學界應以此為戒,力求結束受“西方現代性范式”支配的時代。因此,欲將“法理”作為法理學的中心主題,法理學界需要樹立“法理”的本土化觀念,在馬克思主義法律思想的指引之下,深入挖掘和發現我國歷史傳統中與“法理”有關的本土資源,并立足于當下的法律制度及其運作實踐,將“法理”研究植根于深厚的歷史與現實基礎之上。
中國既復雜又豐富的社會事實為“法理”的研究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只有從中國的經驗出發,才有可能發現真正的中國“法理”。“法理”不是被發明出來的,中國的“法理”要從中國的社會事實中去尋找。注重“法理”的本土資源積累意味著,不僅要從歷史中去尋找“法理”的本土資源,而且要從現實生活中的各種非正式的法律制度中去尋找“法理”的本土資源。我國古今的詞語、概念、諺語、格言、命題等都蘊含著豐富的“法理”資源,例如,中國傳統文化一直強調天理、情理、事理與“法理”的融通;民國時期的“法理”雖有“條理”“理法”等不同的稱謂,但已經成為被普遍使用的法學范疇。這些資源都為“法理”的本土化研究提供了堅實的基礎。需要說明的是,強調“法理”研究的本土性并不意味著“法理”研究不需要西方法理學的資源,而是意味著,在研究“法理”時,要樹立“法理”研究的中國觀,以中國為主體,以中國為出發點和歸宿,不跟隨外國的研究亦步亦趨。“法理中國”的實現有賴于對中國法理學的主體性的構建,并且這種主體性的構建取決于中國法理學如何面向中國的場域來尋求“法理”。法理學界應當展現“法理”研究的主體性,以培育“法理”的本土資源為主,在充分吸收“法理”之本土養分的基礎上,借鑒和吸納西方古今“法理”文化的精華,立足于中國的需要,確立中國法理學的追求。
(三)遵循“法理”自身的規律,重視“法理”的方法論塑造
欲實現“法理”支撐中國法理學理想圖景之目標,就要在遵循“法理”自身規律的前提下,尋找發現“法理”、提煉“法理”的方法。因此,必須注重“法理”自身發展的規律性,樹立發現“法理”、提煉“法理”的過程性觀念,穩步實現“法理”與法學范疇的對接,最大限度地發揮“法理”的功能。在當下,中國法學界對“法理”的研究還沒有全面展開,對“法理”一詞的誤解和誤用比比皆是。法理學界自身也僅僅處于“法理”研究的初步階段,距離張文顯教授提出的讓“法理”成為法治中國的內涵、迎來中國法學的法理時代這一目標之實現,還有很長的一段路程要走。因此,為了讓“法理”成為中國法理學的理想圖景,法理學研究者必須遵循“法理”自身的規律,重視“法理”的方法論塑造,不僅要尋找發現“法理”、提煉“法理”的方法,還要尊重“法理”研究的過程性,把“法理”研究作為法理學的一項事業來對待。
“法理”問題極其復雜,研究“法理”將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情。因此,必須在尊重“法理”自身規律的前提下,重視“法理”的方法論塑造。其一,運用傳統意義上的法律方法論來研究“法理”。法律方法論是研究法律解釋、法律思維、法律邏輯、法律推理和法律論證之學。它是法理學溝通部門法學與法治實踐的關鍵橋梁,不論是“法理”的發現和提煉,還是檢驗“法理”科學性的法治實踐,都離不開法律發現、法律解釋、法律論證、利益衡量、漏洞補充等具體的法律方法論的指引。法律方法論不僅是一種關于理解的學問,還是一種反思性的學問,其反思性的思考方式預設了解釋學的解釋間距,有利于在法理學界形成關于“法理”的共識。因此,要使“法理”成為中國法理學的理想圖景,就必須用法律方法論來塑造“法理”,以期在法學界形成“法理”共識,探究“法理”功用之實現。其二,注重發掘“法理”研究的一般方法。在發現“法理”時,需要注重對概括、提煉、思辨批判、分析、體系化和金句表達等方法的運用。“法理”最為常見,也最為不常見。之所以說其最為常見,是因為人們經常有意無意地使用“法理”;之所以說其最不常見,是因為“法理”不會主動呈現在人們面前,它需要被發現。“法理”經常蘊含于諺語、格言、命題、論述、判例、案例、故事等載體之中。發現“法理”的工作必將是瑣碎的,注重發掘“法理”研究的一般方法對于應對如此繁瑣的“法理”發現工作是十分有利的。其三,注重多種“法理”研究方法的結合。作為法理學的中心主題,“法理”是非常復雜的,其地位需要從多個方面予以澄清。因此,必須注重多種方法并舉來研究“法理”、澄清“法理”。
(四)確立“法理”與“法理學”的實踐立場
“在法理學中除非出現嚴重的功能失靈與誤入歧途,則不可能存在無實踐基礎的理論或者無理論基礎的實踐。”“法理”研究不僅依賴于自身的實踐,而且依賴于整個法理學的實踐轉向。在回應“中國法理學向何處去”的過程中,已有諸多法理學研究者提出了法理學研究的實踐轉向,但是這一提倡卻沒有獲得法理學界的廣泛認可。即使是在張文顯教授提出共同關注“法理”之際,仍有學者認為,“法理”的提出是為了校正法學的實踐轉向,可以說,這一主張既是對法理學的實踐轉向的質疑,也在一定程度上誤讀了張文顯教授提出將“法理”作為法理學研究的中心主題的用意。轉向實踐的法理學研究不僅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法理學取得的成就,也是未來中國法理學發展的重要趨向。“法學學科是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沒有正確的法治理論引領,就不可能有正確的法治實踐”。“法理”研究要扎根于中國大地的法治實踐,貼近實在法,貼近法律實踐問題,貼近人類生活本身。只有貼近中國生活實踐的“法理”才具有綿延不絕的生命力。中國法學應該是中國社會需要的法學,是中國民眾需要的法學。中國法理學只有轉向實踐,才能使“法理”既從實踐中來,又到實踐中去接受檢驗,如此,才能獲得民眾需要的、經得起實踐檢驗的“法理”。當前,中國法理學內部正在興起一種注重用認知科學的實驗方法來研究法律問題的法理學研究潮流。這種注重實驗方法的法理學研究方式打破了傳統的形而上學的法理學研究方式,對于“法理”的研究是非常有利的。“法理”研究的實踐立場要求,在整個法理學轉向實踐的背景下,確立“中國問題”導向,以民眾的社會需要為立足點,以更為具體的研究方法特別是實驗研究的方式,在實踐中發現“法理”,提煉“法理”,運用“法理”,展現“法理”的中國性。
四、結論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法學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時,也暴露出了許多問題,其中,最為根本的問題是其未能為評價、批判和指引中國法制發展提供作為理論判準和方向的“中國法律理想圖景”。在鄧正來先生發出“中國法學向何處去”的追問之后,作為法學基礎學科的法理學首當其沖受到責難。為追尋“中國法理學的理想圖景”,中國法理學界作出了有目共睹的長足努力。在改革開放40年之際,由張文顯教授提出的將“法理”作為法理學的中心主題的倡議使法理學界看到了建構中國法理學的理想圖景的曙光。“法理”的提出帶有一定的使命性,它是對“中國法理學已經死亡”“中國法理學有用嗎”等法學界質疑法理學發展的聲音的一種回應。“法理”的提出不僅能促進法理學知識體系的重大更新,而且能為論爭不斷的法理學定分止爭,更能促進法理學與部門法學的良性互動,充分展現中國法理學的實踐性,促進法理學的轉型升級。但是,“法理”研究的道路是漫長的,其過程也必將困難重重。因此,必須堅定“法理”自信,解除法理學的“身份焦慮”;培育“法理”的本土資源,樹立“法理”中國觀;在尊重“法理”自身規律的前提下,重視“法理”的方法論塑造;注重在實踐中研究“法理”,尋求“法理”發展的多種可能性,在全面研究“法理”的基礎上,探討“法理”支撐中國法學和中國法理學理想圖景的理論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