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2017年的《民法總則》成為2020年的《民法典》的第一編時,立法者做出了兩處實質性的改動。其一是增加緊急替代監護,這是對新冠肺炎危機的應對措施;其二是否認了法人人格權的開放性。“其一”忽略了對寵物的準監護的替代安排,這是《民法典》堅持人類中心主義的結果,稍早于《民法典》頒布的新《波多黎各民法典》則賦予了有感動物以準主體的地位,使自己具有了21世紀的民法典的色彩。“其二”排除了法人有形象權。意大利的判例和學說承認私法人和公法人皆有形象權。在新冠肺炎危機中,我國一些公法人的形象遭到了應有的或不應有的損害,對于不應有的損害,有關主體應援引形象權應對。另外,新冠肺炎危機揭示了我國資源的有限性和《民法典》采用的自然人概念和自然人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原則的沖突,盡管學者呼喚回歸公民概念和有限平等立場,可惜《民法典》對此無回應。
關鍵詞:緊急替代監護;有感動物;動物主體化;法人形象權;稀缺性;有限平等
一、序言
由于新冠肺炎危機的耽誤,本應在2020年3月15日左右頒布的我國《民法典》,到2020年5月28日才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獲得通過。2019年12月,在武漢市發現不明肺炎(2020年2月21日,世衛組織將其命名為新冠肺炎)病例,疫情蔓延難控。2020年1月21日,武漢封城。爾后,全國各省市普遍實行居家隔離,非必要經濟活動停擺。所有的會議改為線上舉行。寒假結束后的各類學校教學改為網課。77天后的2020年4月8日,武漢封城結束。這意味著新冠肺炎危機的基本結束。這樣,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才于2020年5月22日得以開幕,其重要議程之一是通過《民法典》。屈指一算,如果未發生新冠肺炎危機,《民法典》要早74天出臺。這74天的遲滯在《民法典》中留下了自己的痕跡,業內人士稱為新冠肺炎條款。它們是我國立法機關對民法應對緊急事件的手段進行反思的結果。
作為《民法典》第一期工程的2017年頒布的《民法總則》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被納入了《民法典》,相對于其入典前的樣子,只改動了4處。實質性的改動只有兩處。其一,民法典第34條相較于《民法總則》第34條新增了第3款: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其二,《民法典》第110條第2款相較于《民法總則》第110條第2款在列舉法人的人格權時把開放式改為封閉式。本文擬研究這兩處改動并評價之,且闡述兩處實質變動與新冠肺炎危機的關聯。
二、《民法典》第34條第3款的來由及其引申
此款是新冠肺炎條款。來由是:在武漢一家中學食堂當廚師的鄢小文有兩個孩子。大兒子患有腦癱,生活不能自理,小兒子患有自閉癥。2020年1月24日,鄢小文和小兒子因為發燒被帶走隔離,留下大兒子獨自在家。1月29日,他被發現死在家中。此事引起舉國震動,導致《民法典》第34條增加第3款,由此補上了《民法總則》沒有規定緊急替代監護制度的短板。美中不足的是,第34條第3款要求“兩委”或民政局這樣的法人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措施容易達不成規范目的,因為不指定具體的自然人承擔監護職責,隨時跟進,全面負責,容易發生監護落空。從文義來看,“兩委”或民政局為鄢小文的大兒子留下一些飲水和食物,也算安排了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但這并不能阻斷鄢小文大兒子的死亡。事實上,在鄢小文帶著小兒子隔離期間,他擔心大兒子的生存,發微博救助,一些好心人為其大兒子投食投藥,但由于沒有人盯人的照顧,其大兒子還是亡故了。
需要指出的是,在武漢因為新冠肺炎爆發封城72天的期間,由于其主人被隔離、被阻斷回歸變得無人照顧的還有眾多的寵物。當傳出貓狗也能感染賓館肺炎的消息后,也有一些寵物遭到拋棄。這也是在2002年爆發“非典”時發生過的。根據抽樣調查,我國在 2015 年的主要種類寵物約有 2 億只,其中有 1.2 億只寵物狗,8000 萬只寵物貓。北京、上海、廣州、重慶和武漢是全國五大“寵物城市”。據估算,武漢有寵物貓狗60-80萬只。封城期間,武漢市小動物保護協會提供志愿者上門援助。具體操作是:志愿者根據求助寵物主人提供的地址找到寵物所在的家,在錄像的條件下請專業的開鎖師傅開鎖,然后志愿者定期投食、投水并清理。由于這些志愿者的救助,大部分脫離主人照顧的寵物免于餓死。這些志愿者充當了脫主寵物的臨時監護人的角色。從武漢封城導致一些寵物脫主的經驗來看,對緊急情況下寵物的替代監護安排也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
三、新冠肺炎與野生動物地位改善
新冠肺炎爆發早期,人們認為是濫食野生動物(尤其是其中的蝙蝠)導致疫情。所以,2020年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緊急召開了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此《決定》把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與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掛鉤,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動物,極大地改善了野生動物在我國法上的地位,這本是一個全面提高動物的民法地位的契機,如果充分利用,可以在穿過新冠肺炎危機入典的《民法總則》中加上“動物不是物”之類的規定,改善我國的國際生態形象,但可惜的是,立法者放過了這一機會。
然而,稍早于我國《民法典》的于2020年3月5日通過的《波多黎各新民法典》卻抓住時代潮流,在這方面所有修為。其第一編的標題是:法律關系(人、家畜、馴化動物、財產、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請注意,2003年我訪問波多黎各民法典編纂委員會時,草案形式的該民法典第一編的標題是“法律關系(人、財產、法律事實和法律行為)”,其中不包含動物。17年后的第一編的標題把家畜和馴化動物并列,把它們作為準主體。這是動物非財產運動的成果。
這一運動在民法上最早體現于《紐約民法典草案》第128條,該條是關于所有權客體的規定。其辭曰:1、所有權存在于一切可實際交付或占有的無生命之物、一切家畜、一切債、勞動或技術產品如作品、商譽、商標和標識以及制定法設立或授予的權利之上。2、活的野生動物不是所有權的客體,但在所有者的土地上,或已被馴服,或被捕捉并被即時占有,或受傷并被立即追捕的野生動物除外。本條仍把家畜當作人類所有權的客體,但排除生活在荒野之地的野生動物。此等動物如果進入已有人類所有權的土地并被馴化或獵獲的,除外。所以,本條僅提高了自由野生動物的地位,表達了立法者反對所有人離開自己的土地行獵的立場。所以,本條對動物權利的承認很有限,但畢竟在這方面開了一個頭。
四、有感動物的主體地位及其準監護
1810年的《奧地利民法典》在1988年修訂時,增加了第285a條,規定“動物不是物”,力圖實現動物的去所有權化。《德國民法典》第90a條以及2002年的《摩爾多瓦民法典》第287條都沿襲這一規定。
但奧、德、摩三國的民法典規定了動物不是物,卻未說明動物是什么,留下一個缺憾。這個缺憾為新的《波多黎各民法典》第232條(條名“家畜、馴化動物”)部分彌補了。它規定:1、家畜和馴化動物是有感覺的生靈。2、家畜是靠人照管、與人共同生活、需要人供養的非野生動物。3、馴化動物是為了改變其行為而受訓,以圖實現警衛、保護、搜救、診療、協助、娛樂人及其他類似活動的動物。4、家畜和馴化動物并非財產或物, 不是強制執行的對象,工業、體育活動、娛樂用動物,不在此限。
本條盡管未全面回答“動物是什么”的問題,卻回答了家畜和馴化動物是什么的問題:有感覺的生靈(seres sensibles或sentitencia animal )。那么,什么是有感覺的生靈?
所謂有感生靈,是能感覺、察知、反應,有快樂感和痛苦感的動物。典型的例子是狗和貓,它們能與人互動,覺察人的態度而調整自己,人對它們好即快樂,反之則痛苦。有感動物的反義詞是有意識動物。即人類,人類不僅有感,而且能認知自身及他者的存在。無感生靈可能包括爬蟲類動物。
把有感當作將其載體主體化的理由很重要,因為人類也能感受痛苦和快樂,在這方面與有關動物相同。但人類還有理性,按希臘人的說法,人在這方面與神相同。所以,有感動物是一種較弱的主體,需要人的保護。
但有感動物的范圍很廣,新《波多黎各民法典》打算主體化的只有家畜和馴化動物。從上下文來看,家畜的術語似乎意指寵物,馴化動物則明確指工作動物。它們不是財產,體現為不得作為強制執行的對象,工業、體育活動、娛樂用動物除外。工業用動物的例子是豬,用于食品業。體育用動物的例子是賽馬。娛樂用動物有如用于馬戲表演的動物,熊、虎都可能是。
總結第232條,可以說它縮小了《德國民法典》第90a條所言動物的范圍,只把部分動物做主體化或非財產化處理,由此使《德國民法典》第90a條式的規定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人們的日常情感。如果把一切動物都賦予主體化待遇,則難以實現。
既然有感動物相對于人類是一種較弱的主體,如何設定兩者的關系?傳統的所有人-物的關系模式已被《德國民法典》第90a條為代表的規定所否定,可以替代的是監護模式。美國學者Joyce Tischler于1977年發表論文論證之。其基本論證為:現有的動物保護法采用的反虐待模式不夠,既然承認動物享有權利,它們又不能自己行使之,為它們設立監護就是自然的,因為監護是對由于年幼或缺乏理性不能自我保護者的保護,動物與人類中的幼孩和精神病人類似,可以為它們設立自然人或非營利組織擔任的監護。這種監護可以稱為準監護。監護人的職責在于為被監護動物提供照料和看管。當被監護動物受到侵害時,監護人要代為訴追。如果監護人做不到這些,其職位可被法院褫奪。考慮到為所有的有感動物設立監護難度太大,作者建議先為狗和貓設立此等監護。當然,如果遺棄寵物,則可能構成刑法上的虐待動物罪。
上述建議有相當的民意基礎。有美國研究表明,70% 的主人把伴侶動物視為孩子;90% 的主人把寵物作為家庭成員;69%的 主人與寵物分享床位;67%的 主人在節假日給寵物買禮物。美國半數寵物是狗或者貓。家庭寵物被作為家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美國法把父母對子女的照管像我國法一樣稱為監護。寵物既然是孩子,自然就是被監護的對象。
新《波多黎各民法典》以不那么明確的方式用兩個條文采用了監護模式。首先,其第233條(條名“對家畜和馴化動物的義務”)規定:人有義務依其天性對待家畜和馴化動物。對它們的照管和關于它們的決定,應注意保障其福利和身體安全。此條中無“監護”字樣,但有近義詞“照顧”。此條可理解為表達“準監護”意思的條文。“關于它們的決定”可以涉及到監護職責的移轉,也可能涉及到有關動物的安樂死。動物的天性乃自由,所以不能把它們過長時間的籠養,尤其是在狹小的空間。要保障的動物福利,專業人士稱五大自由。其內容無非是享有身體健康、免受饑渴、苦寒、病痛、過多勞作等體力上的折磨,同時享有心理健康,免受精神折磨和創傷。其次,其第235條(條名“法院分派保護與照管義務”)規定:1、在家庭成員別居或離婚導致分割對動物的照管的情形,若當事人間無協議,法院分派之。同時,法院應解決未承擔照管義務的一方就分管動物的權利問題。2、法院在分派照管動物的義務以及持有其陪伴的權利時,應考慮家庭成員的最大利益以及動物的福利與安全。法院可以安排任何人分擔對動物的照管或陪伴,條件是財力充足,有經濟手段滿足動物的基本需要。此條比照夫妻離婚時分派子女監護的模式規定家庭分裂時對有感動物準監護職責的分派。甚至考慮到了未得分派的一方的探視權問題。
照此推理,在由于疫情寵物的“主人”需要隔離至少14天的情況下,隔離決定機關或寵物的“主人”有義務安排好寵物照管職責的接管。在有疑似“主人”不在,室內寵物陷入饑餓等危境的情形,應允許愛心人士采取破門而入的緊急避險措施,因為生命利益大于財產利益。動物的生命也是命。
五、動物地位提升與綠色原則
《民法總則》第9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就是所謂的綠色原則。它來自我主編的《綠色民法典草案》序編第9條:當事人進行民事活動,應遵循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尊重其他動物之權利的原則。摹本相較于藍本,去掉了關于保護動物權利的內容。對比可見,我在設計綠色原則時,把人與動物的和諧相處當作綠色原則的重要一環,力圖消除傳統民法的人類中心主義不良因素,不幸的是,先是《民法總則》第9條,繼而是《民法典》第9條,仍然堅持人類中心主義!在1260條的法典中,沒有一處提到動物,甚至在物權編中也沒有!而新《波多黎各民法典》關于動物主體性的上述規定,是可以在綠色原則下得到涵攝的。
《綠色民法典草案》還有以下貫徹綠色原則的關于動物的規定:序編第33條[動物的法律地位]:1、動物要么在畜養的食用動物的范疇之內,要么在這一范疇之外。2、非畜養和食用的動物是處于人與物之間的生靈,享有一定的由動物保護機構代為行使的權利。3、民事主體負有仁慈對待上述兩類動物的義務。此條嘗試把非畜養和食用的動物(即野生動物)主體化,其權利由一定的環保機構或公益組織代為行使,并要求民事主體不要虐待它們。與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的《決定》立場一致。
繼承編第164條[對動物所作的遺囑處分]:1、遺留給動物確定的財產或確定數目的款項的遺囑處分有效。2、為動物所作的遺囑處分,視為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負擔,按照本分編第185條及以下數條關于附負擔的遺囑處分的規定處理。3、 遺囑人可為動物指定一名遺囑執行人。此條主要以家養動物為考慮對象,基于一些實際的案例賦予它們消極的繼承能力,落實了動物的主體資格。
令人遺憾的是,自2017年頒布《民法總則》后,學界發表了標題中包含“綠色原則”字樣的論文55篇,沒有一篇以動物的地位提升作為綠色原則的內容。所以,《民法總則》排除繼受《綠色民法典草案》中規定的綠色原則中的涉動物部分,沒有受到學界的批判,所以,盡管新冠肺炎危機暴露了動物地位問題,但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發布的《決定》后,危機過后,《民法典》的制定者沒有舉一反三,把動物主體化的問題補充到《民法典》版的《民法總則》中去,白白放過了一次改善我國民法國際生態形象的機會,仍然維持一種“人的事情我都管不過來,哪里還顧得上動物”的人類中心主義態度,殊為可惜!
為何可惜?首先,世界上許多國家都以單行法或《民法典》賦予了動物一定的主體資格,這些國家構成“動物民法觀”問題上的主流,此等主流構成21世紀法律文化的一部分,我國不參與其中,就是自外于主流。我國學者經常宣稱我們要制定的是一部面向21世紀的民法典,殊不知,如果做不到動物的至少部分主體化,我們可能不能完全達到自己的目標。其次,甘地所說的“衡量一個國家和其道德進步的程度可以從其如何對待動物中看出”哲言在西方社會影響很大,我國由于食材過于廣泛,在善待動物方面的記錄有待改善。我本人兩次在請客時被意大利客人宣稱“我不吃奇怪的東西”。在美國不多的關于病毒題材的電影中,至少有兩部把病毒的來源歸之于我國,構成當下特朗普政府把新冠病毒的來源甩鍋中國的先驅。這樣做誠然不對,但我們自身也有需要改進之處。既然這次痛失了在《民法典》中有所為的機會,我建議將來制定單行的《動物法律地位及福利法》補救之。
六、法人人格權僅限名稱、名譽、榮譽三權嗎?
《民法典》第110條第2款規定: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其藍本《民法總則》第110條第2款的規定卻是“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新規定把舊規定的開放式列舉改為封閉式列舉,暗示立法者只認為法人人格權有名稱、名譽、榮譽三權。
但《民法典》第990條又規定:1、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2、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該條第1款講到的人格權享有者是“民事主體”。第2款講到的人格權享有者專限于自然人。所以,按照第1款,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也享有第110條第2款未列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
顯然,說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也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與事理之性質不符,因為法人既無生命,何來身體與健康?既然已有名稱權,何用姓名權?所以,第990條第1款把該款列舉的人格權的承載者設定為“民事主體”過寬,屬于立法者的筆誤。
然而,該款說,除自然人外,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也享有肖像權和隱私權,卻有被解釋成并非出于立法者筆誤的空間,因為王澤鑒先生認為法人亦有隱私權,意大利判例承認法人也有肖像權。
1985年6月22日,意大利最高法院在其第3769號判決中確認:法人在其活動的現實環境中是其社會肖像的承載者。2009年8月11日,意大利最高法院民一庭的第18218號判決指出,民法典第6-7條和第10條規定的對姓名和肖像的民法保護,不僅自然人,而且法人和其他非自然人主體,都可援用。依據是《意大利憲法》第2條。其辭曰:共和國承認并保障人類不可侵犯的權利,不管是作為個體還是作為在發展其人格的社會結構中……此條中所言不可侵犯的權利包括人格權,按照此條的文義,不論是個人還是法人(“社會結構”),都同等地享有此權。基此,自然人享有的榮譽權、名譽權、身份權、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都享有,在遭受損害的情形,享有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的權利。可見,意大利最高法院在人格權侵害問題上的非財產損害賠償,完全把自然人與法人等量齊觀。按照這個論述,法人不僅有肖像權,而且還有隱私權。
那么,什么是法人的肖像?肖像被理解為確定個人身份的手段。是區分不同法人的最有效標志。法人的肖像與自然人肖像的容貌的外在表現含義不同,是傳播一個法人的精神、智力和社會特征的集合的工具。按照地道的中文,這樣的法人肖像應被說成法人形象才好。
擁有肖像權的首先有私法人。2017年,在弗洛倫薩發生了一個這樣的案件。MPS銀行把一家單純兩合公司(Società in accomandita semplice)錯誤地列入不良付款人(cattivi pagatori)清單,受理該案的審計法院法官認為,MPS銀行的行為導致社會減少了有關兩合公司的尊重,造成非財產損害,應賠償之。此案中,侵害法人肖像權的方式是破壞其信用。
擁有肖像權的其次有公法人。對公法人的肖像權的損害表現為此等法人的屬員曝光該法人在提供公共服務的過程中有不法行為,從而損害公眾對該法人正常運作的信任和信賴。用地道的中文表達,能損害公法人形象的只能是屬于該法人的官員的“窩里反”行為。這方面的案例有發生在1995年許的Saremo市肖像權受侵害案。該市的雇員說本地的賭場被市政府控制,此等不實傳言影響該市的旅游業和與此相關的生產活動。該市對此等雇員提起民事訴訟并勝訴。所以,侵害公法人肖像權的方式是破壞其可信賴度和效率,減少公民對其涉及公共利益活動的正確性和透明性的信賴,威脅行政活動的效率。
按照如上所述,如果并不屬于其行政團隊的一個個人詆毀某個城市的行政班子,也不構成對該市形象權的損害。這樣的推論結果,與我理解的公法人形象權損害形態的想象不符。按照此等想象,侵害行為,不論來自內部還是外部成員,只要造成了對公法人形象的損害,都成立這種侵權。幸好意大利法院也提供了符合這種想象的判例。一部意大利電影中的某些畫面表現了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非常警察行為的兇暴,這些畫面被證實造假,1992年12月5日,意大利最高法院民一庭判決涉事電影制片廠向伊朗政府做出賠償。
無論其本土理解如何,意大利法院關于法人形象權的判例富有意義。其一,讓我們懷疑《民法典》第110條第2款以封閉式列舉取代《民法總則》第110條第2款的開放式列舉的正當性。一旦中外司法實踐提出一種新的法人人格權并獲得廣泛認同,封閉式列舉就會破產。事實上,法人形象權的概念在我國具有很好的存在基礎。首先,我國文獻大量使用“企業形象”“城市形象”“政府形象”用語,并把環衛工人說成城市美容師,把城管說成市容維護師,對此等形象的不當敗壞自然構成對有關主體形象權的侵犯。其次,我國學界已經在談論形象權的概念,并主張把此等概念也適用于法人,盡管有關學者理解的法人形象權與意大利學界理解的不一樣。其二,公法人形象權的提出可幫助我們擺脫法人人格權=企業法人人格權的思維定式,看到《民法典》規定的特別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及社會團體也享有形象權甚至其他人格權的可能性。
事實上,《民法典》第110條第2款對法人人格權類型的閉鎖式處理已遭到了來自臺灣地區立法和學說的質疑。就立法而言,1999年,臺灣地區修改民法典,于第195條第1款增列信用權,其主體為“他人”,解釋上既可以包括自然人,也可以包括法人。在學說上,王澤鑒先生認為,就人格權而言,生命權、身體權及健康權系以自然人的身體存在為前提,自非法人所得享有者,但名譽權、信用權及姓名權等,法人仍得享有之。就侵害法人信用權的案型,王澤鑒先生主要列舉了兩種。其一,指責特定法人不法取得專利權;其二,銀行向征信中心誤報特定法人呆賬戶。
顯然可見,銀行向征信中心誤報特定法人呆賬戶的案型在意大利法上屬于侵犯私法人形象權的行為,所以,臺灣地區法上的法人信用權與意大利法上的私法人形象權頗有交叉,原因可能在于臺灣地區對信用權的規定受德國影響。德國民法未規定榮譽權,但規定了信用權(第824條),故拿信用權解決意大利人用形象權解決的問題,臺灣地區追隨之。
或問,如上所言與新冠肺炎危機何干?我認為干系大得很!在危機爆發之初,武漢市政府、湖北省政府處理危機的方式遭到批評,兩個公法人的形象受損。武漢市中心醫院由于對疫情處置不當其形象也受到非常大的損害,如果屬于不法損害,兩個公法人和一個事業單位法人可否以形象權受損為由向做出批評的媒體起訴?如果起訴,是采用侵害名譽權的訴因還是采用別的訴因?這是《民法典》第110條第2款的起草者在決定該款是采用閉鎖還是開放模式時要考慮的問題。當然,兩個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遭到更替,證明有關受損并非出于不法侵害。
另外,在危機進行中和解除一段時間后,武漢人和湖北人遭到種種歧視,例如被排除住店、解除雇傭、無由隔離等等,這些行為是否侵犯了武漢人、湖北人作為一個共同體的人格權(尤其是形象權)?如果是,則意味著某個武漢人或湖北人遭到了歧視,未遭到歧視的其他武漢人和湖北人也可提告。這是一個不具組織性的多數人的人格權問題,通常認為不予保護。我國把這種侵害稱為地域歧視,此等歧視較多地發生在河南人身上。而且發生了非常有意義的案例。基本情況如下。
2005 年3 月, 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龍新派出所在其轄區內的一條大街上懸掛“堅決打擊河南籍敲詐勒索團伙” “凡舉報河南籍團伙敲詐勒索犯罪、破獲案件的, 獎勵500 元” 的橫幅。這一行為侵害了無辜的河南人的形象權。河南律師任誠宇、李東照于2005年4 月15 日在鄭州市高新區人民法院起訴涉事派出所的上級單位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區分局,認為涉事派出所對兩原告家鄉的地域歧視和對整個河南籍人群的否定性社會評價嚴重違反《憲法》第33 條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還直接損害了他們的聲譽和名譽,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就其侵權行為對兩原告公開賠禮道歉, 將道歉內容公布在一家人民法院認可的國家級新聞媒體上。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達成如下協議:被告兩原告賠禮道歉,兩原告對被告表示諒解,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我認為,本案的案由并非地域歧視,而是人格侵權。而且,本案的原告為身在鄭州的律師,自身并非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龍新派出所侵害河南人人格權行為的直接受害人,但卻被接受為適格的原告,證明我國法院已承認不具組織性的多數人的人格權,具體來講是名譽權,也可以說成形象權。完全可以借用本案的法理處理武漢人、湖北人被人歧視事件。擴而言之,可用來處理外國政客把新冠病毒稱為“中國病毒”或“武漢病毒”事件,目前已有一名武漢律師和一名北京律師這樣做。
至此可以說,如果《民法總則》在穿過新冠肺炎危機入典的時候考慮到這些人格權事件并把可能的應對規定在《民法典》中,我們得到的《民法典》將更為完善,更有時代性。
七、新冠肺炎危機有可能把《自然法總則》還原為《民法總則》
眾所周知,民法的全稱是“市民法”,是適用于具有同一國籍者之間關系的法。所以,市民法是身份法,其適用和其賦予權利的享有以具有市民身份為前提。為何如此設定?美國非洲裔學者托馬斯·索維爾(Thomas Sowell,1930-今)的如下箴言的第一句提供了解釋:“經濟學的第一課是稀缺性:我們沒有足夠的資源來完全滿足所有人的愿望。而政治學的第一課,則是無視經濟學的第一課。”因為市民的身份意味著特權,例如享受免費小麥的特權,落實此等特權需要資源,那是國庫的負擔,羅馬國家的資源不足以滿足當時世界上的全部人口,只好設定國籍的門檻來限制自己負擔的范圍。
《法國民法典》的制定者深諳市民法的含義,把這一法典的全稱確定為《法國人的民法典》(Code civil des Français),并在其第8條宣稱:所有的法國人均享有民事權利。至于外國人的事情,《法國民法典》管不了,只有在與法國或法國人有交集的時候,才不得不偶然管之。
1986年的《民法通則》繼承了《法國民法典》的這一精神,把自己的主體原則上設定為公民。外國人的事情,以他們身在中國為限,類推適用我國法關于公民的規定(第8條)。其第10條類似于《法國民法典》第8條:公民的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但2017年的《民法總則》突然放棄《民法通則》的上述優良選擇,改采自然人的用語基本完全替代《民法通則》的公民用語。其第14條把《民法通則》第10條改造成“自然人的權利能力一律平等”。并且取消了《民法通則》第8條這樣的涉外規定,這一下子把《民法通則》的設想主體從全部中國人口(14億)擴張到了全部地球人口(70億左右)。它構成索維爾所說的無視經濟學的第一課的政治學的第一課。由于失去了國籍的身份依托,《民法總則》中的“民”已經有名無實,把它稱作《自然法總則》倒是名實相副。
為何要把無公民身份依托的法典稱為自然法典?依據在于《薩克遜民法典》的起草人之一辛滕尼斯(Carl Friedrich Ferdinand Sintenis,1804-1868年)的《實用普通民法》(Das praktische gemeine Civilrecht,1844年出版)中的一句話: “人格以人活著出生為條件被賦予人,羅馬法中的奴隸和市民的概念變得沒有意義。”此語在表達反奴隸制立場之余,還欲拆除橫亙 在生物人(Homo)與法律人(Persona)之間的國民的身份的門檻,不是把本國國民,而是把人類人(Mensch)作為考慮對象。這表達的是自然法立場,因為“在市民法的范圍內,奴隸什么都不是,但……在自然法的范圍內,所有的生物人都平等”(D.50,17,32)。這樣,《薩克遜民法典》就不僅是薩克遜人的法典,也是其他所有的地球人的法典。但拔著自己的頭發畢竟離開不了地球,辛滕尼斯把自己的書命名為《適用普通民法》,把自己參與制定的法典命名為《民法典》,這些只能證明他沒有想清楚把自己的理論貫徹到底有什么結果。
我國立法者也是在沒有想清楚邏輯后果的情況下全面以“自然人”取代“公民”,像辛滕尼斯一樣還是把自己制定的立法文件稱為《民法總則》。在這樣的總則成為《民法典》的總則之前,有兩件事情有助于把它從實際上的《自然法總則》還原為《民法總則》。
其一,是負面清單制度。所謂負面清單,是內國法限制外國人在內國的權利能力的種類的羅列。其理論意義是證明外國人在內國的權利能力在絕大部分國家不可能和內國人平等。2017年,我國首次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的通知》形式制作了全國性的負面清單。它對外國人在我國的權利能力限制非常多。2018年6月2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以第18號令發布了新版《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減少了對外國人權利能力的限制。但到目前為止,外國人在我國的權利能力要小于我國公民的。由此反證,我國的《民法總則》可以被解釋為一個以考慮我國公民為重的立法文件。
其二,是對中國公民免費治療新冠肺炎制度。新冠肺炎爆發之初,病人按過去的方式承擔費用,有醫保的走醫保,無醫保的自掏。由于無特效藥,只能靠人工維持病人的生命體征最終靠其自身的抵抗力戰爭疾病,治療新冠肺炎很貴,最高的例子有花72萬元治好一人,發生過花費20萬元后病人負擔不起放棄治療的案例,所以,誰來承擔治療費用是人們普遍關心的問題。2020年1月22日,國家醫保局與財政部聯合宣布大意是財政兜底承擔個人途徑不能承擔的治療新冠肺炎費用的決定后,吸引了一些已取得外國綠卡的中國人回國享受這一待遇,例如著名的黎女士一家三口。發現自己得病后,他們吃了退燒藥從美國上飛機回國,根本不管把病傳給同機乘客的風險。下飛機后一家三口陸續被確診,得知需要交錢,竟然說自己“確實是土生土長的中國人啊”。由于我國民法立法和理論一貫過度張揚內外無別的平等,面對黎女士的質疑還真是惶惑。此時,羅培新教授挺身而出,就“外國人是否應該享受國民待遇免費醫療”問題發表意見。指出“我們既然要對外國人實行國民待遇,那么中國人免費隔離、免費治療,外國人也應當享受同等待遇”的想法是一個誤解。國民待遇,適用于經貿領域,應一視同仁;國民的待遇,則適用于民生領域,只及于本國公民。“國民的待遇”適用的是教育醫療等民生領域,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幼有所育、學有所教、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從學理上看,羅教授的話實際上是反對自然法,主張市民法。資源有限導致愛有等差。有限的醫療資源,只能先用在為此等資源的積累和增長以納稅的方式做過貢獻的中國公民身上。
但羅教授未講到處在中國公民與外國人之間的綠卡人(黎女士一家屬此)能否享受中國公民可得的免費治療新冠肺炎待遇,此乃因為我國民法自然法色彩過濃,導致人法研究萎縮。按照差別論的人法,綠卡持有者介于內國公民與外國人之間,更傾向于后者,因為美國強制綠卡持有者大部分時間待在美國,并允許綠卡持有者從軍,這就讓他們有可能在美國軍隊中與自己的母國交戰。所以,從事理的性質而言,綠卡持有者更靠近外國人。所以,綠卡人也不能享有中國公民針對新冠肺炎的免費治療。
上述種種,充分證明了《民法總則》采用自然人概念的不妥,如果立法者在新冠肺炎危機后汲取教訓,在把《民法總則》納入民法典時改采公民概念,則可以改正之。可惜的是,《民法典》中的《民法總則》沒有進行改正!而且有帶累《民法典》成為自然法典之嫌,辜負了童之偉教授的一片苦心。
在《民法典》通過前,童之偉就發表了《憲法對民法典(草案)提出的修改要求》一文,建議把《民法典》(草案)中的“自然人”改回“公民”,另建議把《民法總則》第14條“自然人的權利能力一律平等”改為“外國人享有同中國公民一樣的民事權利能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理由是其他國家區分本國自然人和外國自然人,并不平等地對待我國在外國的公民(在貿易戰中的確如此),如果我國不做同樣的區分,會吃虧。童教授真是看出了入典前的《民法總則》在涉外方面的致命缺陷,尤其是其給《民法總則》第14條加上但書的建議很好,由此把絕對的內外平等改成有限度的,而且這樣的但書也符合國際通例。
八、 簡短的結論
在《民法典》七編中,《民法總則》是最幸運的一編。因為作為制定民法典的開篇之作,它有兩次調整自己的機會。其他六編只有一次調整自己的機會。第一次調整是在2017年從《民法通則》變成《民法總則》之時,那一次調整是比較成功了,改變《民法通則》條文的比例達到2/3,借此改正了《民法通則》的不少立法錯誤,例如把民法對象設定為物前人后的錯誤,把法律行為設定為合法行為的錯誤,等等,但遺憾的是,《民法總則》對《綠色民法典草案》確立的綠色原則做了閹割性繼受,排除了其涉及人與動物關系的內容。第二次調整是可能從變成民法典的一編的過程中得到的調整,這期間發生了新冠肺炎危機,此等危機呼喚補充一些未規定之制度,并拷打一些既有規定的妥當性。《民法總則》對危機做出了微弱的回應,補立了緊急替代監護問題,可堪贊譽。但惜乎未舉一反三,哪怕是弱弱地規定一下動物的超越于單純客體的法律地位,痛失一個改善我國法律人類中心主義形象的機會。在這方面,稍早于我國《民法典》頒布的新《波多黎各民法典》做出了明智的選擇。新冠肺炎危機,從某種意義上講是人與動物關系的危機。當然,如果進一步舉一反三,《民法典》雖不至于規定公法人形象權,也不至于對于法人人格權的列舉采取閉鎖主義。如果能嘗試確立對不具組織性的多數人的人格權(例如武漢人和湖北人的形象權)的保護,則會走在世界立法前沿。可惜的是,《民法典》改采閉鎖主義。不過,幸好屬于人格權編的第990條有被解釋成承認了法人的肖像權和隱私權的空間。
與此同時,《民法總則》以自然人取代公民的做法、宣稱自然人權利能力一律平等的規定遭到了以國民身份為前提免費治療新冠肺炎現實的拷打,香港和澳門等共同體依據身份發放疫情補貼更昭顯了福利的國民身份性。可惜的是,《民法典》拒不因此改變自身,導致《民法總則》留下來的老問題延續。
實際上,平等原則因廢奴(以人類為奴)而生,被超越廢奴地適用,造成了索維爾所說的經濟學的第一課與政治學的第一課的沖突。它還可能遭到新的廢奴運動的挑戰,這里的“奴”是動物,有人認為對動物的奴役是新型奴隸制。解放動物的邏輯延伸是要把平等原則也適用于動物,澳大利亞哲學家、《動物解放》一書的作者彼得·辛格(Peter Singer)指出:這里的平等原則指以同樣的形式衡量所有生靈的痛苦。此語有了佛家的眾生平等的意味。這是平等原則的新邊疆。不論我們贊同與否,讓我們先知道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