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伦久视频免费观看视频,国产精品情侣呻吟对白视频,国产精品爽爽VA在线观看无码,韩国三级HD中文字幕

探賾索隱,盡顯中華法理之妙
讀黃源盛著《漢唐法制與儒家傳統》
發布日期:2020-09-17  來源:《法治現代化研究》2020年第4期  作者:陳景良

   內容提要:古今中西的立法、執法與司法都會面臨一些共同難題,中華法理則為之提供了富有中國智慧的解決方案。黃源盛先生著《漢唐法制與儒家傳統》的主題,正是“傳統源自經典,經典彰顯法理”。該書用細膩的筆觸、縝密的運思、典雅的文字向讀者展示了中華法理不同于以往認知的另一面向,即以法作為客觀標準,劃一社會行為、追求公平正義。這背后,則是中華法理之治道、法意與規范的有機統一。欲讀該書,還須了解黃氏治學方法論。黃氏方法論基于史料搜集、辯證和消化的三部曲,以時間、空間和事實為三維度,以通古今之變、辨中西之異和究當今之理為三境界,在史料、史實與史觀三要素循環往復中形成了以史證法、以法解史,法史互見、科際融合的鮮明特色。通過歷史上的法思想、法規范及其相互關系的折射,洞察古今中外歷史上幽微的人性,從而揭示中華法理古今相通的智慧,這是黃氏方法論的根本旨趣。黃源盛先生在四十余年中法史教學與研究中潛心耕耘、探賾索隱,并于《漢唐法制與儒家傳統》盡顯中華法理之妙,此誠關心時代與文明命運的中國法律史學者之楷模。
   關鍵詞:漢唐法制;儒家傳統;中華法理;黃氏方法論

一、緣起:對中華法理的共同關注
    2020年5月3日早上,國內新冠肺炎疫情雖穩定下來,但并未結束。
    我像往常一樣清晨5點起床散步,7點50分突然接到臺北黃教授仲夫(源盛)先生之消息。先生說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欲推出他的《漢唐法制與儒家傳統》(下文簡稱《傳統》)一書簡體中文版,并囑我寫一序言。先生慈祥溫厚的語言,雖平實卻也懇切。
   先生于海峽兩岸學界素負盛名,不僅以文章與專著享譽學林,其關愛后學、為人謙讓的品德,也早在大陸諸高校傳為佳話。這部以先生早年碩士論文為基礎,后經反復修訂增益的著作,早在2009年3月即由海峽對岸的“元照公司”發行,我也在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2010年春舉辦的學術研討會上,由先生親筆題簽獲贈大著。今日飲譽大陸學林的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擬出簡體中文版,不僅是先生學望之所必然,也是大陸學界又一可喜可賀之舉。臺灣地區的“元照版”固然已于大陸學界流布,但對于喜愛先生之文字與思想的全國讀者來說,從臺灣地區購書終究殊為不易。
   今囑余作序,雖是先生的厚愛與信任,然而這個巨大的榮譽于我也是一份壓力與鞭策。余之學力雖難以完成重托,思忖之下又覺得胸中有種為先生撰文的強烈沖動。循此作文,竟一發而不可收,與其稱為序言,毋寧視作讀先生書、思先生人之際反求諸己的思想共鳴,當然亦可目為書序之“長編”。
   引起我強烈共鳴的是先生對中華法理的探賾與發明。就我個人而言,我在20世紀50年代出生于黃河中下游一個名叫“腰屯”的豫東偏僻小村,故常自號“豫東農夫”。及冠投筆從戎,1979年復員近一年后考取吉大法律系,碩博研究中法史。近年來,我重點致力于從宋代史料與歷史文獻中,研討古典中華法理,尋求中國人過日子的規則與邏輯。但求以學理體察生活,于生活中體悟學理,深覺學理崇理性,生活富感知。這般的學理思考與因緣交錯,竟與先生大作的主題不競而合,即“傳統源自經典,經典彰顯法理”。一個立志問道、終身向學、熱愛生活,關心時代與文明命運的中國法律史學者,既視學術為生命,必慨然以史為自任,讀經研史,彰顯中華民族之智慧,揭示古典中國之法理。余以為,先生其人其書正以此為宗旨。
   宗旨既明,當問先生以何思、何解、何種方法與理論,撰此宏文大著。欲回答此種設問,自然免不得要回到《傳統》一書的內容中去。然《傳統》一書的篇章結構,早在網絡平臺廣為流傳,無須我于此處聒舌。我的粗淺體會是,欲讀先生此一大作,汲菁咀華,恐非先了解先生之治學方法論不可。而先生的治學方法論不僅于《傳統》一書體現,而且隱含于先生數十年來的中法史教學與研究中。單就作序而言,揭示先生方法論之特質,當然以《傳統》之書為主,但為了準確地理解“黃氏方法論”,則必然要溢出此書之范圍,而旁及先生之其他作品。這是因為,一個學者的學術研究歷程與風格是無法截然分開的。
二、黃氏之問:治道、法意、規范
    學者著書立說,文章發表,乃至學術演講,必先預設理論以發問,此為問題意識, 或叫“問題的提出”。這既是學術準則,也是學者讀書治學所養成的思維方式。
   所謂“黃氏之問”,就《傳統》一書而言,在這部由上下兩編組成的鴻篇巨制中,不僅每篇專論的開頭都有“問題的提出”,而且先生還就全書的整體脈絡與宗旨,特設導言以引領關心此問題的讀者。而導言之設問,往往就是專題文章的主題線索,文章后面的結論自然也是對所提問題的必然回應。這是《傳統》一書的特色,也是黃氏著書立說的方式。若以學理的角度思之,在黃氏所思所問中,什么是中華法理的核心要素呢?縱覽全書,我以為黃先生之問,就中華法理而言,大致為三個要素:治道、法意與規范(涵括法條與司法實踐)。那么,何謂《傳統》一書中的治道、法意與規范呢?
   竊以為,治道,即國家社會治理之原理。立法、司法、制度之運行,風俗之劃一,皆守其旨而循其要,謂之千年不易之理。這便是中華民族法律與文化變與不變中的“恒常”與“底色”。法意,作為法典律條和司法實踐的靈魂,乃為法律的“無形之象”。依柏拉圖之認識論,世間萬物無不是由“有形”與“無形”之兩要素構成。理念為“無形之象”,現實乃“有形之象”。桌椅板凳如此,法典律條也如此。規范的載體于中華民族,則為法典與法條,適之于社會,則為司法。司法必有物質場所與服飾形象。官府衙門,刑具鞭杖,盡顯物質實態,此謂“有形之象”。治道守恒,千年不易,統率法意與規范。法意雖為無形之物,但卻在治道之下,而在規范之上,規范體現法意(亦有隱與顯之區分),法意統率規范。治道居二者之上,化為制度規范、風俗道德,如水銀瀉地,遍布于世間,而齊民化俗。
   就《傳統》一書而言,先生之設問,內容或漢或唐,文字或典雅或平實,方法或史或法,或科際融合。但依我看來,其對中華法理的探賾索隱,既在對“春秋決獄”與《唐律》的解讀之中,更在對中國之治道的分析、體悟與同情之內。那么,究竟何謂“道”?《傳統》一書中,“道”常與治道相關,而治道與法意、規范之間的內在聯系是什么,先生又是怎樣解說的呢?
   先說“道”。道之本意原為路徑和方向,但若依層次劃分,從哲學方面言,道家把道視為宇宙萬物之本源,即《道德經》第42章載老子所謂“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可見道是抽象的無形之物,實在之物與有形之物雖蘊含道之理,但不是道本身。先秦儒家則從人倫道德入手,視道為仁愛之理。故《論語·里仁》載孔子曰:“吾道一以貫之”,并載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在這里,道并不復雜,只不過是孔子所倡導的一種人生道德與法則。自漢儒至宋儒,儒家道之論說漸收陰陽五行之學說,經過朱子的改造,在《太極圖說解》中,“太極”成為道的代名詞,由此充分吸納陰陽五行理論并與《易》之《系辭》相結合,把道與天、地、人相聯系,成為宇宙萬物之道理,人生之準則。此即《周易·說卦傳》所謂“昔者圣人之作《易》也,將以順性命之理:是以立天之道,曰陰與陽;立地之道,曰柔與剛;立人之道,曰仁與義”。
   荀子隆禮重法,開漢代禮律合治之先河。他講的道,從維持社會倫理與秩序出發,便是歷史中的道,統類中的道,這種道便是“三本之說”,即《荀子·禮論》所謂“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類之本也;君師者,治之本也”。這樣的道,不同于古希臘哲學中意在強調遵循客觀事物的普遍法則與規律的“邏格斯”。以儒家核心價值觀念為主流的中國文化,道之本在于尊君師、行仁義。國家之治理,社會秩序之穩定,必家國相通、忠孝一體。人有三本,就是講治理國家與社會,必須遵三本之說,敬天地先祖、忠君孝父、以民為本。這是治國之原理,文化之底色。至于手段,則是隆禮重法、禮律合治。
   荀子之學說,上承孔孟,下啟董朱,為兩千余年中華民族之大政。近代西學東漸時,荀子之道與學說,被譚嗣同等人目為兩千年來之“鄉愿”。鄉愿與否,暫且不說。但在那個“救亡圖存”與“變法圖強”的時代大潮中,一旦被視為鄉愿,荀子學說便成為變革的祭旗。
   事過百年之后,在21世紀出版的《傳統》一書中,作者自然不會像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先賢們那樣沖動與狂熱,而是多了一份冷靜與平實。對儒家學說與“治道”,雖然不再過分尊崇,但至少充滿同情與理解。具體來說,在《傳統》一書中,不論先生是以犀利之筆鋒設問,還是以古雅之文字議論;不論是學理縝密的上編,還是中西貫通的下編,都是在史料豐贍基礎上的精致運思與妙筆生花,貫通的主線則是以治道統率法意與規范,于規范解釋中彰顯法意。
   這里先說《傳統》一書中的三大設問,后面再揭示《傳統》一書的法理內涵及其中西古今之異同。因為設問是打開古典中華法理門窗的密鑰,也是理解《傳統》一書的關鍵。
   這三大設問便是,首先,自公元前221年統一的中央集權制王朝建立以來,自秦至清上下兩千余年,除秦不到二十年的短暫統治外,歷代王朝皆奉儒家思想為正統,這數千年綿延不絕的歷代君主之治道為何?其次,法意為律典之精神,為法之“無形之象”,它與治道關系如何,又是怎樣滲透于律典與規范之中的?最后,歷代律典固然奉儒家經義為圭臬,自難避免于重倫常、尚等差的禮治觀念,但法律作為規范,畢竟具有其客觀性與普遍性。等差之法意與齊一之規范如何在司法實踐中協調,在法無明條時,飽讀詩經大義、通曉吏事律條的碩儒大德與深諳人間情事、治理經驗豐富的法官能吏們,是如何在復雜疑難的案件中,尋找法律規范大前提,確定案件事實小前提,從而導出法意范圍內之結論的?從漢儒之“春秋決獄”,到《唐律》之“輕重相舉”,再到從宋至清上千年的司法實踐,儒家道德話語是否只有空洞的說教而無依法判決之實?古典中華法理在突出人倫道德時,是否仍有與現代法理相通之處?
   此三大設問,非先生大作之原話,而是我在先生著作基礎上的歸納與提煉。但通讀《傳統》一書,自忖仍是先生字里行間設問申說之原意。
三、從知識到智慧:中華法理的古今之異
   智慧離不開知識,但知識并不等于智慧。先生在學術演講與著文立說中,曾多次用“從知識到智慧”的標題,以啟迪受眾。譬如,先生講“刑法中的倫常條款”,自然涉及人性。然人性為何?狼乎?羊乎?理性乎?仁義乎?古今中西,歷史學家、文學家、法學家、思想家,無不在自己的著作中預設人性。其實,人性之認識,不過是一種理論預設,終無一定的答案,更無統一的標準。因為人性植根于歷史與社會,肉體所欲雖為人性之屬,但并非人性之全部。人是自然的人、肉體的人,更是社會中的人、文化中的人、歷史中的人、社會關系中的人。人之善惡,只能在社會與歷史中展示,無法在實驗室里重復檢驗。
   雖如此,軸心時代的思想家對人性為何的理論預設,固因文明形態的差異有所不同,但這種預設并非沒有意義。古希臘思想家即認為,宇宙的中心是人,而理性則是人的中心。換言之,人的本質屬性是理性。人是理性的動物,他的天職是參與城邦政治事務,此即希臘先哲格言。就中國而言,漫步在黃河岸邊的中國先賢與齊魯大地上的思想家們,幾乎異口同聲地說,人之所為人,在于人知仁、義、禮、智、信,人性本善。不同的理論預設奠定了不同質文化的文明形態,中西各異,古今殊別。以孔、孟、荀的人性預設為基礎的思想論說與對社會人生、宇宙萬物的觀察分析,在吸納了各派理論之后,形成了中華民族的經典與魂魄,這便是“十三經”及其注疏。中國人的知識以此為基礎,中國人的智慧也在此基礎上升華。智慧以知識為基礎,但卻不囿于知識,源于知識卻高于知識。在西方,古希臘哲人認為,智慧是用話語(邏輯)說出真理。但在中國,人守規矩即本分,人從心之所欲而不逾矩才是智者,智者就是有智慧的人。
   中國文化,治道既尊儒家,那么治理國家的法典精神自然扎根于儒家人倫日用之常。就漢唐而言,前者有儒家“引經折獄”,后者有以禮之精神為準則,“得古今之平”的《唐律》。《唐律疏議·名例》謂“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此即古典中國法律之法意,也是中華法理異于不同質法律文明形態的最大特征。
   就“法理”一詞而言,若溯其源頭,最早在班固的《漢書·宣帝紀》中已得見,只不過其中的“文學、法理并用”,重點指稱的是通經曉律的官員。由漢至唐再到宋,法理意味著法的道理之義愈來愈明。我以為,今日所謂法理,就是指法的共同原理。不同人文類型的法文明形態,有著不同的法理。在中國古代,法的原理源自中國文化的共通性及其思想經典對人之屬性的理論預設,即人性通道、學達性天。這里必須申明的是,儒家經典中的“道”,并非道家所講的“道法自然”之道,而是融合宇宙、天地、人生三者的有機統一。概括言之,中國古人認為,萬物的原理為道,道之屬性是德,德之條目(即內容)為仁、義、禮、智、信。法之原理的內涵,是指法之正當性的依據是什么。在中國人看來,法之正當性的最高依據是儒家經義,在漢代表現為“春秋決獄”,在唐代體現為“一準乎禮”。社會生活與司法審判的終極標準,是合乎儒家的人倫道德,即人倫日用之常,這便是中國人的天理,也是老百姓過日子的規則與邏輯。
   在《傳統》一書中,先生在上下兩編的專論中,既濃墨重彩,又條分縷析地告訴了讀者這樣一個道理:在漢唐乃至整個中國古代社會,法與禮(或曰律與禮)共同構成了法的基本結構,這個結構的正當性源自于儒家的道德原理。把此道德原理落實到歷代司法實踐上,都要求案件的審理與裁判者,以平恕之心對待案情,援情入法,情法允協,透過情理(事實與同情心)達到天理、國法與人情的平衡。法之價值的最高范疇是追求社會的和諧,并引導人們向善,這就是古典中國法的基礎原理,也是它不同于西方法文明的最大歷史特征。
   然而,我們還必須看到,中華法文明誕生在一個成文法傳統歷史悠久的國家。自戰國李悝在諸國立法的基礎上,“撰次”第一部初具規模的成文法典《法經》以來,自秦至清,歷代王朝皆有一部通行于全國的法典。成文法典的傳統從另一個方面傳遞著一個中華法系的歷史特質,這就是儒家話語下的古典中國法,仍然強調法律的客觀性、穩定性、統一性。早在戰國時期,《韓非子·王盤篇》就主張“法莫如一而固”。法家主張法是客觀公正的規則,如同尺寸、繩墨、規矩、衡石、斗斛、角量,而具有等齊劃一的公正作用。漢之后,儒法合流的歷代法典,尤其是唐律,則從立法精神與原則上,規定法官斷案必須引用律、令、格、式正文,違者笞三十。自漢至唐,雖無現代意義上的“罪刑法定”原則,但卻有著此種價值取向,強調法官不能任意引用皇帝敕旨斷案。平正義。只不過此種公平與正義是一種等差基礎上的公平。等者則等,不等者不等,等中有不等;等與不等,既相對而又在流變中。唐律中的此類精神,既反映在“斷罪無正條”“本條別有制”等原則中,也體現在整部法典字里行間。禮法原則下的“恰到好處”的正義與等差基礎上儒家式的公平,從另一個方面表征著中華法理的智慧,雖不能說完全與現代法治精神一致,但至少告訴我們,古今中國之法理仍有著可以反思與溝通 的地方。
   看一看唐之后流傳廣泛的包公戲及南宋士大夫代表真德秀(西山)對法尚公平的論述,就能知道,在中國的歷史進程與老百姓的心目中,人們對法代表公平正義的向往一點也不比現代人少。其實理想的公平落實于現實社會,古固不易,于今亦難。但追求公平正義,古今法律都有著可以溝通的路徑。還需要指明的是,無論是中西或者是古今,人類在社會生活中,會遇到共同的生活困境或思想焦慮。以中國的古今而言,唐律的編撰者與現代中國的立法者們,雖價值觀念不同,但都會遇到一個共同的困境,即當法律無明確規定時,該怎樣解決因立法顧慮不周或法條文意不明而留下的空白。此問題實乃古今中西的立法與司法所面臨的一個歷久彌新的理論話題。
   在《傳統》一書中,先生分別撰寫了《唐律中的不應得為罪》(第六章)、《唐律輕重相舉條的法理及其運用》(第八章)、《唐律中的“錯誤”規范及其法理》(此系新增專章)等,以其縝密的學理運思,深刻地揭示了其中的法理及其與當今相異而又相通之處。相異的是不同歷史社會條件下的法文化價值形態,相通的是古今中國之人如何運用富有洞察力的智慧闡釋法理,解決因法律空白而留下的法律難題。
   以《唐律》中的“輕重相舉”條為例。在《傳統》一書中,先生舉臺灣竹東頭前溪畔發生的一個捕魚案例為引子。在這個案例中,當事人深夜用帶蓄電池的電桿放入水中致魚兒麻醉昏迷,捕得半斤。一審法官以臺灣地區所謂“漁業法”第45條之規定為類推依據,斷定當事人有罪。案經被告上訴,二審維持原判。但臺灣地區最高司法當局之“檢察署”負責人卻認為,一二審法官之判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如法無明文規定,無論何種行為不得用類推適用,入人于罪。此后臺灣地區最高司法當局采納此意見,改判當事人無罪。通過此案,先生以為,在討論“罪刑法定”原則下類推可否適用之際,應當關注“類推適用”與“當然解釋”之間的界限該如何區分的問題。這就自然會讓人們聯想到《唐律》中的“輕重相舉”條究竟是比附類推,還是與現代法理相通的“論理解釋”,其性質是“擅斷”,還是“釋滯”,其立法的原意何在?先生進而指出,《唐律》中固然有比附的規定,但“輕重相舉”條并非比附,也非比附中的類推解釋,而是與現代法律解釋學中的“論理解釋”很相似,屬于“論理解釋”中的“當然解釋”。
   法律解釋在現代法治社會的司法實踐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法律的適用離開法律的解釋幾乎寸步難行。法律規范中的文字、概念需要解釋,法律目的、立法原意也需要解釋。法律有明文時需要解釋,法律無明文時更需要解釋。在現代法學名著中,德國學者卡爾·拉倫茨的《法學方法論》享譽世界,而“法律解釋”就是其書中的專章。學界通常認為,法律解釋(或闡釋)有三大類:狹義之法律解釋、價值補充、漏洞填補。在《傳統》一書中,理論解釋屬于狹義的法律解釋,它與文義解釋并列。擴張解釋、限縮解釋為文意解釋之范疇,而當然解釋、目的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則屬于論理解釋。說《唐律》“輕重相舉”條非類推適用(比附),而是論理解釋,顯非先生一人之見解。在此之前,日本刑法學者岡田朝太郎、臺灣地區刑法學者蔡墩銘、臺灣地區唐代法制史研究大家戴炎輝等先生對此皆有論斷。先生的貢獻在于,以法史科際融合的眼光,在史料與臚列各家見解的基礎上,剝離二者貌合的外衣,細辨二者的學理差異。
   在法無明文這一前提下,比附援引(類推適用)與輕重相舉是相同的,故學者常將二者混淆而不加區分。其實,厘清二者的差異十分重要。二者的區別在于,首先,就推理的形式而言,“輕重相舉”屬“論理解釋”中的“當然解釋”,而“當然解釋屬于直接推論,其思維過程,乃一經帶進,即導出結論,無需借助于其他命題。其推論過程,‘凡s是p,故某s是p’。故只需一個命題為前提,即可將系爭案件事實涵攝推引出結論”。而“類推適用則為間接推論,必須衡諸全體立法旨趣,仍尤甚于法律個別規定或相類似時,透過m是p(大前提),s與m類似(小前提),故s是p(結論)”。其次,就比照之律條與行為事實之間的關系而言,“當然解釋”中比照類似之條文與行為事實之間有著必然的聯系,而“比附援引”之比照律文與行為之間并無明確的聯結關系。之所以得解為類推適用者,則完全是基于事實之需要,或為遷就某特定的時空條件,將律條中已有規定的犯罪類型,用來作為對缺乏明文規定之行為的處罰依據,這就是法學方法上所說的“漏洞的填補”,其實質是法之內部的“法律續造”。
   概括來說,《傳統》一書對《唐律》之“輕重相舉”條之法理的揭示,宛如“蘇格拉底”教學法,環環相扣、層層剝離,最后向讀者展示出這個法理的底蘊之所在。為明確起見,特概括轉述之。(1)前提:斷罪無正條。包括:①“一部律內,犯無罪名。”②律有罪名,但“無加減文之情況下,決定刑罰如何加減”。(2)內涵:在以上前提下,當需裁判決定“罪之有無”,實際上還包括“罪之輕重”時,運用法律推理中的直接推理加以闡釋,直至得出結論。(3)律疏(《唐律疏議》)對“輕重相舉”的解說與案例列舉(假設之案例與實踐中之實例)。(4)為何說“輕重相舉”是論理解釋中的“當然解釋”?(5)《唐律》之“輕重相舉”條是否破壞了法的客觀性?
   不消說,對《唐律》之“輕重相舉”條的學理解釋,自沈家本以來的中國學者代有爭議,即便是研究中國唐律的日本學者也同樣持有不同見解,岡田朝太郎的認識就與仁井田陞不同。從此意義上講,先生也并不認為自己的見解就是定論,對此條性質的認定與學理闡釋可能還會在新的時代與理論視野下有著新的見解與認識,這正是《唐律》的魅力所在,也是古典中華法理智慧之所在。
四、內涵與旨趣:別具一格的黃氏方法論
   先生常說,法律史,尤其是中國法律史之教學與研究,既有一定之規,又無一定之法。說有一定之規(方法),即說:其一,凡學問皆始于方法、終于方法,無方法則寸步難行;其二,就某一學科某一專業的研究方向而言,它最基本的方法是要弄清研究對象的性質與特征,否則就像盲人摸象,難得要領。說無一定之法,也有兩層意思。首先,研究者不能迷信方法、囿于方法,方法是學者在踏實的研究中琢磨、體悟并最終提煉出來的,而不是整天演講、夸夸其談,談出來的。熱衷于方法而不付諸實踐,則方法必“死”無疑。其次,某種有特色的方法從范式的角度而言,固然會彰顯其獨有的視角、分析問題的路徑、概念提煉的獨到,等等,但研究對象涉及材料的廣度與研究者探賾索隱的強烈求知欲,都可能突破被其選定的“范式”或“方法”的界域,因此材料整合與多種方法交叉使用在研究中在所難免。這就決定了嚴守某種方法或囿于某種方法將難免于“抱殘守缺”之譏。
   如此深切的認識,是先生數十年中國法律史教學與研究的心得之結晶。但這并不妨礙中國法律史研究中方法運用的重要性。研究者若能于自己的研究心路歷程中,由作為技術手段運用的“方法”入手,一步一步地走來,形成具有某種特色的“方法論”,即“范式”,那便會在推進某學科發展的方向上,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因為,方法不同于方法論。前者是一種技術、工具或手段,后者則是“范式”,它是方法的學理化與體系化,而先生就是一位在中國法律史的教學研究中,形成了“黃氏之問”與“黃氏之思”,具有創立“范式”之地位的學者。那么,“黃氏方法論”的內涵與特色究竟是什么呢?
   我認為,欲了解“黃氏方法論”的內涵,《法學與史學之間———法史學的存在價值與研究方法》與《法史經驗談:研究方法與當代價值》兩篇文章最為值得細讀。在此兩篇專論中,先生用“自問自答”或者“一問一答”的形式,追憶了自己在青年時代讀大學時,就深深地為老師黑板上“春秋折獄”四個大字所折服的初始沖動,以及后續到臺大讀博、日本訪學、“《唐律》研究會”讀律、南京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整理民初大理院判例與平政院裁決的深思熟慮。凡此種種,都深深地鐫刻著先生讀經研史、探賾索隱中華法理智慧的心路歷程。
   先生說,欲研讀中法史,必先明中法史作為研究對象的學科性質與特征。中法史這一學科,在海峽兩岸學者的論述中,并無固定名稱。大陸先前稱“中國法制史”,現在多稱“中國法律史”,臺灣地區常以“法制史”“法律史”“法文化史”稱之,而先生則以“中國法史”命名。叫法雖不同,但其學科屬性都必有邊界且有其特色。首先,它是史學中的專門史,從《法經》到《大清律例》至民國法律,雖然都是法學范疇,但因其強烈的時代特色而具有一般史學之屬性。其次,它又是法學的范疇,無論是哪個朝代的法律,都具有法的一般屬性。從此意義講,中法史的學科屬性是以史為基礎,以法律規范為主要研究對象的“既法又史”之雙重屬性。學科性質的特征,決定了研究對象標的范圍,既有制度,也有思想;既有規范,也有法意;既有“具象”,也包括“無象”。先生常用“種子”與“花果”來喻之。思想是“種子”,制度因有“種子”而“發芽”,二者是因果關系。展開而論,思想、制度、規范、法典,四者之間步步遞進。而其背后則是人,人是歷史與社會中的人。人有善惡,古今皆同。而對人性的理論預設基本上定性了不同質形態下法律文明的各種類型。如此一來,中法史研究對象包含的史料范圍,既有位階之分,又有各種史料體裁之別。范圍既專又廣,研究的門檻相對部門法而言則要求更高,文、史、哲、法之知識與理論皆在中法史學科研究者的視野之中。
    理清上述思路與前提,才能明白“黃氏方法論”的內涵,這就是:(1)研究進程的三部曲,即史料的搜集、史料的辯證和史料的消化。(2)法史研究的三維度,即時間之維、空間之維和事實之維。這里所謂的“維度”,即是中法史研究中的三個面向,任何法史研究選題都離不開時間之維、空間之維、事實之維這三個面向。不過,在我看來,在此三者之上還應該加上“規范之維”。(3)法史研究的三個境界,即通古今之變、辨中西之異和究當今之理。
   在先生看來,中法史研究無論研究者個人天賦如何,方法如何翻新,都離不開三個要素:史料、史實、史觀。史料是研究者的基礎,如同蓋房子的泥沙、瓦磚、木材等。法史研究追求客觀真實,只有在本原史料的基礎上,才有可能建構事實,呈現事實之真。故史料是基礎,無史料,不足以建構事實。但研究者必須明白,一旦研究選題確定,研究者必須盡可能窮盡有關史料,用史料彰顯事實,建構事實。但事實的建構在面對各種史料時,會遇到史料的體裁、位階差異,史料的矛盾與沖突,史料對常識與邏輯的違背等問題,這就需要研究者對史料進行辯證與取舍。取舍需要標準,標準的確立則需要史觀。史觀既含有研究者的見識,也必然包含著研究者看問題的立場。從此意義上講,作為范式意義上的方法論,確乎不是某種研究方法這么簡單。它不但包括研究的技巧,更包括研究者處理材料、建構事實的獨特視角與觀察問題、進行理論闡釋的方法。
   說完“黃氏方法論”的內涵,再說“黃氏方法論”的特征與思想旨趣。所謂特征,就是黃仲夫先生四十余年來研究中法史這門學科時,在杏壇執鞭、學術演講、專題研究中的特色與價值追求。概括言之,以史證法、以法解史,法史互見、科際融合,這便是“黃氏方法論”的最大特色。而這個方法論的旨趣則是,在通古今、別中西、察當今法律變與不變之理的中法史研討中,通過歷史上的法思想、法規范及其相互關系的折射,洞察古今中外歷史上幽微的人性,從而揭示中華法理古今相通中的智慧。此種智慧,正是從超越知識、體悟社會人生百態的法史研討實踐中得來的。
五、印象:我所認識的黃仲夫先生
   《孟子·萬章下》曰:“頌其詩,讀其書,不知其人可乎?”答曰:不可。我與黃教授仲夫(源盛)先生之學術交往,究竟起于何日何時,這在我的記憶中已經變得模糊不清。電詢老友范忠信(他有記日記的習慣),被告知是在2010年4月20日的“洪范論壇”第十二期學術演講會上。可在我的記憶中,這絕非是首次與先生相晤。
   依稀記得是十多年前一個初夏的夜晚,忠信通知我,臺灣地區著名法史學者黃源盛教授來武漢大學參加學術活動,為了擴展中南法史師生的眼界,特邀先生舉辦一次學術講座,由我擔任評議人,那時近幾年才興起的“與談人”之稱謂尚未流行。只記得那次講座開始時,現場人山人海,氣場十分宏大而又熱忱。先生進入講座現場時,著夏季西裝,領帶淡雅,形容嚴謹。講座開始大約五分鐘后,在雷鳴般的掌聲中,先生微微一笑,頷首致意道:“天氣悶熱,請同學們允許我解下領帶。”這個不經意的請求,折射出了學人黃仲夫的知識涵養與本色,一下子使滿場肅然的氣氛變得親切溫暖起來。更加饒有趣味的是,那次學術演講的題目雖是《法律繼受百年的思索》,但不免要對古典中國法律進行一個簡要的回顧。當先生講到“《易》曰:‘天垂象,圣人則之’。觀雷電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肅殺”時,屋外竟雷聲滾滾、大雨如注,好像真的有了“天人感應”似的。即情即景下,依稀記得先生說:“同學們你們看,中法史的魅力看起來‘驚天地,泣鬼神’喲。”先生這機敏的一語,一下子迎來了比雷聲還大的掌聲。這一幕印在我的腦海中,久久不能退去。
   第二次與先生見面已是2010年春,在俞江于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舉辦的“中國刑法百年”學術研討會上。會后,范忠信與我一起邀請臺灣地區來參會的黃靜嘉老先生、那思陸教授與仲夫先生一起到中南舉辦“法史三人行———百年法律移植/繼受利弊得失”學術演講。那次演講已過去十年,歲月消磨了人的記憶,作為主持人的我,很多細節已模糊不清。只有一個情節定格在我的印象里,即在嘉賓三人依次30分鐘的輪流主講中,每當有黃源盛名字出現時,學生便人頭攢動、掌聲雷鳴。待先生演講告一段落時,學生便如潮水般退去,悄無聲息。待“麥克風”再度響起黃源盛的名字時,文波樓(演講所在教學樓)對面的學生又一窩蜂似地涌來,弄得我這個嘉賓主持人都有點不好意思面對另一位黃老先生與那思陸教授。那時的學生,熱誠而又激情滿懷,他們把這種現象戲謔地稱之為“黃源盛風暴”。
   2016年暮春,先生來中南講學,一連講了五次,后又受聘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文瀾學者講座教授(兼職)。自2017年起,每年都來江城聚徒授學,傳道解惑。有時一年一周,有時一年兩周。我除在課堂上如同本科生、碩士生、博士生一樣親炙先生教澤外,還在課后茶余,乃至于陪同先生赴嵩山少林寺參禪、嵩陽書院論道、湖南溈仰宗寺院聽顯心法師開釋等,比其他人多了與先生接觸與攀談的機會,也更多地感受到了先生的平實、恬淡與行走于山水之間的清約、空靈之情懷。
   可以說,對我而言,未認識先生前,黃源盛的名字只是和法律史學者聯系在一起的。那時候,我只知道叫這個名字的人著作豐富、飲譽學林。待我第一次主持講座,面見先生時,那個夜晚的雷聲與掌聲及講座的氣場,使我對“黃源盛”這個名字的印象,由一個學者的符號變成了一個個性鮮活且極有感染力的智者,而這個智者身上顯然又有仁者之風!再往后,這個形象更加飽滿———既是嚴謹的法史學者,也是引領學界風向、感染無數學子的黃老師,還是一襲布衣、生活恬淡,旨趣空靈而又平實謙和的學長、朋友,是一個可以讓周圍人感到愉快,讓親近者變得高雅而又文明的平凡人。可他的確又是著名的學者、嚴謹的教師、謙和的學長、溫文爾雅的智者。
   我常想,先生與我是怎樣走到一起,亦師亦友,心靈相通的呢?他出生于20世紀50年代的臺灣云林,我生長于同一世紀50年代的豫東腰屯。他參禪悟道,我信仰歷史唯物主義。他生活淡雅,很少沾酒,我總想策馬橫槊、釃酒臨風。他是他,我是我。怎么可能惺惺相惜、隔海相念呢?答案也許就在那“飛花墜葉”的因緣巧合之中。每念及此,一幕幕畫面在我心中悠然而現:與人道別時,那深深的一鞠躬;回憶父親時,那滿眼的淚花;講到學者應有的職業道德時,那情不自禁而又嚴肅的敲擊桌子聲。那一幕幕的畫面,變成了一個清晰的身影。這就是我對他的印象:肩背布袋、身穿布衣,恬淡謙和的黃源盛。你可以稱他為“黃老師”,也可以尊稱他為“黃教授”,而我則永遠稱他為“尊敬的先生”!

責任編輯:馬毓晨
本站系非盈利性學術網站,所有文章均為學術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權利問題請與我們聯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