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懷栻先生(1919-2003),新中國民法的先驅者。1979年到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工作,任副研究員、研究員,兼任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教授,于1988年退休。2002年被聘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終身研究員。
謝鴻飛研究員按:2001年6月中旬,受《環球法律評論》之托,蒙謝老許可,筆者有幸親炙一代民法學大師風范,并就時下民法典制定等問題就教于先生。先生雖已髦耋高齡,然精神矍鑠,思維敏銳。先生居所甚簡陋,書房、臥室合一。時先生正校拉倫茲《民法總論》的中文譯本,正可謂老驥伏櫪。訪談在先生居所進行。以下是謝懷栻(用答指稱)與謝鴻飛(用問指稱)的訪談記錄。
謝鴻飛: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員。
問:謝老,可否請您簡單地介紹一下自己的學術經歷?
答:我在大學里學法律,以后又在大學里教民法。58年后成為右派,從62年開始,在新疆改造了20多年。一直到79年才回到法學所,真正從事民法研究工作的時間,也就是從80年開始到現在,不過20年。到89年我就退休了。因此我在法學所搞民法只有10年的時間,89年后也搞民法的教學和科研工作。關于我的經歷和學術作品,可以參看《民商法論叢》第2卷上梁慧星老師寫的文章。
問:在這篇文章中,梁老師提到,1945年,您曾代表臺灣高等法院從日本人手中接收了臺灣地方法院,并簽發了中國司法機關在臺灣的第一份判決書。這是莘莘學子非常崇敬您的一件事。請您簡單介紹一下當時的情況。
答:日本投降時,我在重慶地方法院工作。當時國民政府為了接收臺灣,專門辦了赴臺人員訓練班。出于愛國熱情,我參加了這個培訓班。當時派楊鵬到臺灣負責接收法院,我也自愿報名去了。當時的主要工作是接收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由楊鵬接收,臺北地區的法院由另外一個人接收,其他地方的法院由我代表楊鵬接收,大概是6個。接收法院后,我就留在臺灣工作。
當時臺灣用的是日本的法律。為了鎮壓臺灣地區的抗日活動,日本還制定了特別刑法。在接收之前,日本關押了大批抗日愛國志士,當時,依日本的法律,中國人的抗日活動是“叛國行為”。我們接收法院后,首先就釋放了這部分人;其中有一些被判刑的,還要宣布無罪。第一個無罪判決是由我以中華民國臺灣高等法院的名義簽發的,這也是中華民國接收臺灣后的第一份判決書,很有歷史意義。
問:目前我國正在制定民法典。在這一過程中,學者仁智互見,觀點紛呈。我很想了解您對中國制定民法典的看法。我想就幾個問題向您請教。
我國一些學者主張借鑒英美國家的立法體例,制定我國的民法典,梁慧星先生把這種觀點稱為“分散式、邦聯式”的思路。大多數人反對這一意見。您認為中國未來的民法典能否走這條路子?
答:我沒有參加民法典的制定工作,也沒有對中國民法典發表過意見。但我在《中外法學》今年的第一期上發表了一篇文章,里面雖然沒有明確表示我的觀點,但實際上很多觀點可以從里面推導出來。我不贊成民法典使用英美法律體系,討論民法典要以德國的五編制為基礎,我贊成梁老師的觀點,問題在于如何改進五編制的體例。德國民法典是一個大方向。梁老師的觀點的確是現實主義的、實事求是的。在中國采用英美法是完全行不通的,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行不通。就是香港的何美歡教授也不贊成采用英美法,她想得更遠,認為到2047年,要制定全國統一的民法典。我們將來要統一全中國的民法典就必須制定一個好的民法典,而且我們的民法典要走大陸法的方向。英美法體系無論如何都不適合中國國情,我們要以德國民法典為基礎,在德國民法典的基礎上進行改進。另外,走英美法的路對立法來說是一個浪費,比如許多問題合同法中要規定,以后在侵權法中也要規定。
問:梅仲協先生提到,中華民國民法典十之六七取自德國,十之三四取自瑞士,法日蘇聯的制度也采取了一些,好像基本上沒有提到英美法。現在我們制定民法典是否還可以這樣呢?
答:以前中國民法典完全走的是德國民法典的路子,基本上沒有英美法的東西。中華民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唯一不同之處在于,中華民國民法典走的是民商合一的制度,實際上德國也沒有完全堅持民商分立,德國后來制定的很多單行法,比如有限責任公司法,股份公司法、海商法都沒有納入到商法典中。有些制度是可以借鑒英美法的。我們的合同法就采取了英美法中的一些東西,合同法采取了《聯合國貨物銷售公約》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的一些制度,這些制度是間接來自英美法的。我說制定民法典走大陸法的路子,并不是排斥英美法的具體制度。對國外的立法,能夠借鑒的我們都可以借鑒。中華民國的民法典也不是完全走德國法的路子,也借鑒了很多瑞士法的東西。
問:徐國棟先生認為,德國民法典設立總則編,把人法放在總則中規定,沒有凸顯人的地位,導致整個民法典以物為中心,湮沒了人,因此應該單獨設立“人”一編,并僅設一個“小總則”。在大陸法系各國中,有的民法典也沒有總則,那么我們的民法典是否應當設立總則編?
答:目前對德國民法典的爭議集中在是否應設立總則編。但是完全廢除總則,在理論上說不過去,在現實中也行不通。荷蘭民法典雖然沒有總則,但是事實上也有。它的小總則一擴充,不就是總則么?實際上徐國棟也設計了一個小總則。把民法典分為人法與物法,給人的印象是,民法典好像不是一個整體。但是為什么人法與物法會湊在一起?只有設立了一個總則,才能說明民法典是一個整體。因此,應當把人法與物法的共同問題放在總則中解決。有總則才說明民法典是一個有機的整體,而不是機械的湊合。人法與物法的共同問題首先是法律主體、客體和法律行為。一些人反對說,法人沒有自然人的許多屬性,比如法人不適用親屬法的規定等等。但是這不足為病,因為總則的內容并不是要適用于民法典的所有方面。總之,五編制還是好的,我們的民法典要設計一個總則。
問:有學者主張,為了弘揚人的地位,尊重人的尊嚴,我們民法典應專門設立人格法編,與傳統民法典的幾大編平行;但是有人認為這一部分的內容太少,如果單獨設編的話,會影響民法典的形式美感;而且這一部分的內容會與侵權法的規定重復。您對此有什么意見?
答:我覺得這是一個問題。我在“民事權利體系”一文中也說到突出人格權的問題。人格權在教學和理論中是可以單獨作為一編的,但是在立法中沒有必要單獨作為一編。我以前也想過將它單獨作為一編,或者專門作為一章。后來覺得這樣不好。我認為還是把它規定在自然人一章中。當然法人也有人格權問題,而且按照現在的發展趨勢,法人的人格權問題還會越來越重要,尤其是法人的名譽權。比如在香港,有人污蔑希望工程,說工作人員貪污了錢,為此還在香港打了官司。自然人的很多人格權是其獨有的,法人不能享有。我認為人格權還是規定在自然人中好一些,有一些人格權也可以在法人章中規定。總而言之,德國民法典還是有價值的,在中國立法和理論中拋棄德國法是不可能的,因為我們的理論和立法框架接受的都是德國法。
問:在大陸法系各國的民法典中,人法與物法的順序有兩種:一種是人法前置的,比如瑞士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把親屬法和繼承法放在財產法前面;一種是物法前置的,如德國民法典等等。徐國棟先生認為,德國民法典的這種體例是重視物,而遮蔽了人。您怎樣看這種觀點?
答:徐國棟把民法典分為人法和物法,這是從羅馬法來的。我認為,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的輕重并不是一個關鍵性問題,人法與物法的順序也不是一個關鍵性問題,是可以討論的。把人法擺在前面也可以,各編的順序變動并不影響民法典本身。在五編制的框架下,內部的順序是可以改進的。梁慧星說有人身關系的地方就涉及到財產,說得過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尤其如此,不可能有人身關系而無財產關系。徐國棟的大框架我還是不贊成的,尤其是把繼承編放在人法中,因為繼承必然涉及到財產,如果要這樣的話,繼承編可以要放在人法與財產法之間,因為繼承既涉及到人法,也涉及到物法。關于各編順序問題,我們可以拿出來討論,如果大多數人贊同把人法放在前面的話,我也贊同。
問:一些學者從英美法律體系出發,認為現代侵權法已經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發展非常快,它與合同之債的共同點也不多,因此把它放在債權編中不合適,應該把它獨立作為一編,以維持侵權行為法的開放型。您對這一觀點如何評價?
答:侵權法要獨立出來是可以的,問題是如何獨立。如果說侵權法和合同法相互獨立,我是贊成的;但是如果把侵權法從債法中脫離出來,在理論上說不過去,事實上也做不到,因為侵權之債也是一種債。如果我們把它從債法中分離出來,這樣,一部分內容在債總中規定了,另外一部分內容還要在侵權法中規定,豈不是造成了立法的浪費?立法要講究節約,總則編的設立就是為了避免立法的浪費。
問:部分學者認為,傳統民法典是以有形物為中心建構的,現代是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越來越重要,英美國家正在考慮把無形財產納入財產法體系中。未來我國的民法典也有必要規定知識產權。您對此有什么意見?
答:知識產權沒有必要在民法典中規定。從理論上說,知識產權與其他民法權利有根本性不同。第一,其他民事權利或者是與生俱來的,比如人格權;或者是個人生活不可缺少的,比如財產權。人不可能沒有人格權,也不可能沒有財產,尤其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但是即使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個人也完全可能不和知識產權打交道。比如我一輩子不寫書,就不會與著作權打交道;一輩子不發明東西,就不會和專利法打交道;一輩子不作生意,就不會和商標法打交道。一個邊遠地區的農民可能一輩子也不會接觸到知識產權。第二,知識產權與政府的管理有關,比如專利權和商標權就要國家批準。因此我建議把知識產權放在民法典外,但是在理論上,民法學可以研究。
我也反對這樣一種觀點,就是認為知識產權與民法完全無關。知識產權在民事權利的體系之外,知識產權屬于民事權利,但是應由特別民法調整。
問:我國目前正在制定物權法,關于物權法的最大理論爭議是要不要承認物權行為及其無因性。這一理論被視為德國人抽象思維在法學中的極端表現之一。我國學者反對物權行為最主要的理由是:它脫離了實際生活;嚴重損害了原所有權人的利益;其維護交易安全的功能已經不大;最主要的贊成理由是,它維護了交易安全;在對行為的分析方面非常清晰;在法律體系上也使法律行為成為一個整體。您怎么看物權行為?
答:我們對物權行為理論的研究還很不夠。最近兩年我參加法大博士論文答辯時,對兩個寫物權行為理論的學生說,希望他們深入、仔細地研究下去,把這個問題搞清楚。我不贊成關于物權行為的兩種觀點。一種是認為物權行為純粹是主觀的構想,沒有現實基礎。這種觀點觀點過于極端了,實際上法律制度不可能是由法學家構想出來的,它總是有現實基礎的。把一個買賣行為分為三個行為,即一個債權行為,兩個物權行為,在現貨交易中,我們可能會覺得這是法學家的構思,不現實。但是在一個遠期的復雜交易中,是可以劃分三個行為的。比如購買波音飛機,幾年后才交貨,在現代社會里,很多交易都是這樣的。在這些交易中,不能不讓人想到有不同的行為。我們批判這一理論是可以的,但是不能走極端。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德國法上的這一制度完全是好的,這一態度也不好。我認為,我們首先要要詳細、深入地研究,重點要研究這樣兩個問題:第一,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是怎樣來的,根源在哪里;第二,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在德國一百多年都能夠立足,原因是什么?我們目前不要輕易贊成物權行為無因性,也不要輕易反對物權行為無因性,而是要坐下來仔細研究怎么改進。
另外,如果不承認物權行為無因性,交易安全的問題能夠完全解決,我們是可以不要物權行為的。但是善意取得制度是不是能夠完全保障交易安全,我還沒有過細地研究。另外一個問題是,在交易中,我們要保障誰的安全?無因性保障的是買受人的安全;如果不承認物權行為無因性,保障的是所有人的安全。問題在于,有什么制度能夠把兩者都保護到。
問:反對物權行為無因性學者普遍認為,物權行為無因性太抽象了,脫離了日常生活,是一種精英話語,老百姓不懂。您對此有什么意見?
答:這不是理由。實際上民法中有很多這樣的術語。“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老百姓懂嗎?就連法人這么普遍的術語,大家也不是都懂了。比如好多廠長、董事、經理都說自己就是法人呀,這說明他們不懂法人這個概念,不知道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區別。
問:您曾深入、細致地研究過大陸法系主要國家的民法典,這一研究在民法學界產生了重大影響。那么,您認為,在整體上,哪個國家的民法典最好?
答:不能說哪個民法典最好。每個國家的民法典都有其特色,只要它適合于自己國家的國情,對于它的國家就是好的。大陸法系各國的民法典中,德國民法典的框架比較好,實際上,意大利民法典和俄羅斯民法典也沒有脫離這一框架。今天如果我們要拋棄德國民法典的話,實在是得不償失。在某些方面,我們可能有所得,但是“失”會更大。
問:以往有學者認為,我國目前的民法學理論研究水平還不足以制定一部好的民法典,對這一觀點您這么評價?
答:今天我們制定民法典時,我們的民法學水平與德國制定民法典時的水平是無法相比的。但是要等到哪一年,我們才可能出現薩維尼,才能出現溫德夏德呢?誰也不知道。而且是否出現了薩維尼一類的人,也沒有一個具體的判斷標準。他說他有薩維尼的水平,我說沒有,這怎么判斷?因此不能以這種理由反對制定民法典。認為我們水平不夠就放棄制定民法典不是一個好辦法。水平問題不是絕對的,主要是我們必須盡力。但是,我們也不能過于倉促,一定要在一兩年內把民法典制定出來,限定時間也不是一個好辦法。我們不能馬馬虎虎,在這方面我們是吃過虧的,制定民法典畢竟是一件大事,一定要集思廣益。
問:中華民國民法典制定時,曾經花大量的精力調查全國各地的民事習慣。我們現在是否還有必要象以往一樣,對民事習慣進行調查?
答:以前我在法工委開會時,就提到我們在制定民法典時,尤其是在制定物權法時,一定要派人對民事習慣進行調查。比如說農村承包經營權,大家都說要改,但是怎么改?現在還是沒有結果。還是要對農村土地的實際使用情況作調查。但是現在也不知道他們調查了沒有。
問:關于民法典的制定,您還有什么意見?
答:我還想說的是民法典的繁簡問題。我們制定法律的時候,總是說簡單一點,條文要少一點。現在看來,這是失敗的。我們的法律簡單了一點,結果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一大堆。民法通則是這樣,擔保法、合同法還是這樣。擔保法的解釋比法律還多。現在合同法已經是第二次解釋了,以后還有第三次、第四次。我們的合同法分則多簡單啊!連雇傭等重要的合同都沒有。所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越來越多。這種現象造成了立法的浪費,立法與司法的權限不清,說得嚴重一點,是違背了法治的基本原則。我們在制定民法典時一定要解決這個問題。從我國的國情、法官的水平、現實需要出發,立法一定要詳細一些,免得無法執行,最高法院又制定司法解釋。到目前為止,有一部法律比較好,最高法院沒有司法解釋,那就是海商法。
問:謝老,最后我想請教您一些法學教育、年輕人治學方面的一些問題。我曾經看過東吳大學法科二年級的課程表,發現民法和外語所占的課時非常多。您能否能夠根據您當時學習的情況,對目前的法學教育提出一些意見。
答:東吳大學是美國人辦的,主要教授英美法。因此除了民法以外,還要教信托法等英美法系的課程。當時,一般的大學課程不多。我們那時對外語的要求很高。最近20多年,大學法科的課程非常雜,出一個法律就開一門課。比如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婚姻法、繼承法等等。如果我們制定民法典后,這些課就可以統一起來了。按照五編制開設課程,當時我們學民法上的就是這五門課。現在中國政法大學的民法課就是這樣開的。
我主張學好外語,搞好翻譯。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完備了,主要是要熟悉本國的法律;如果不完備,就要多學習外國的法律。只有學好外語,才能搞懂外國的東西。以前我們翻譯的書主要是英美法的,最近幾年,日本法的、德國法的東西多起來了,這是一個很好的事情。
問:謝老,我看過您的一些文字,覺得您是一個人文色彩很濃厚的學者。目前在法學界,很多人也在主張實行一種人文主義的教育。您是這樣看待這一問題的呢?
答:我認為在法學界提出人文教育很對。法律教育不能成為技術教育,也不能成為職業教育。法律不是技術工具,也不只是謀生工具。我們要培養真正的法學家,不是讓他熟悉部門法的法典,而是要讓他學會真正的法治精神。一次會議上,有人說現在的法律系聯系實踐的工作做得不夠,結果學生畢業后連律師都做不好。我覺得,法律系的任務不是單獨進行職業教育,法律系的最高目的是培養全體人民的法治精神,培養法官、律師只是它的目的之一,而不是全部的目的。
問:您在為梅先生的《民法要義》的序中提到,梅先生對待學問極其謹嚴、認真的態度。我在一次研討會上聽過您的發言,當時您說梅先生的書中沒有一句空話。我想這是我們很欠缺的一個素質。您能否把您的治學方法給我們介紹一下?另外,對我們這些后生,有什么希望和要求?
答:沒有最好的治學方法,只有適合于某個人的方法。每個人都有一套自己的方法,比較誰的方法最好,既沒有意義,也不可能。每個人都應該找最適合自己的方法。
在學術上,是一代比一代強。在政法大學的博士論文答辯會上,論文寫的是締約過失,我說,如果我和江平等是民法學界的第一代,梁慧星、王利明等是第二代的話,你們就是第三代,應當承認一代比一代強。這是當然的。前一代人希望后一代人成長起來,這是對年輕人的希望,也是對民族的希望。我很高興地看到現在的年輕人成長起來。希望你們繼續保持刻苦精神,努力學習,站在老一輩人肩膀上前進。這樣國家和法治都會一步步前進。前一代人和后一代人一定要互相尊重,互相合作。后代人不能因為超過前代人就看不起前一代人;前一代人也不能因為后一代超過他就忌妒,要盡量幫助后一代人。
整個訪談中,謝老虛懷若谷、徇徇儒者的大家風范,使我如沐春風,感觸良多。臨別時,求得謝老在我筆記本上留下一句話:“提倡民法精神,制定一部好的中國民法典!”,遂依后半句為題,愿與同仁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