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也是社會治理的大憲章。中國民法典作為21世紀世界最新的民法典,為中國社會治理現代化提供了規則書、路線圖、工具箱,是中國民權保障、民生改善、民業興旺、民心和順、民風文明的壓艙石。民法典堅持權利法定位,創設新型民事權利體系,推進權利本位型社會治理;堅持私法自治理念,構建多元民事主體制度,推進社會治理社會化;堅持契約治理理想,完善共商共治共贏機制,推進社會治理契約化;堅持守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交換正義、分配正義、矯正正義,推進社會治理公正化;堅持私法公法相貫通,推動政府施政理念變革,促進政府治理邁向良政善治;堅持法治德治相融合,弘揚真善美,貶抑假惡丑,促進民風社風向上向善。
關鍵詞:民法典;社會治理;權利本位;公平正義;道德風險
法典是人類制度文明的集大成者,是人類治理智慧的華彩篇章。從世界法律文明史來看,那些彪炳史冊的偉大法典,如《漢穆拉比法典》《摩奴法典》《德拉古法典》《查士丁尼法典》《永徽律疏》等,往往代表著各個時代制度文明皇冠上璀璨耀眼的明珠,構成了各個民族的政治家治國安邦的重器。民法典作為近代以來部門法法典化的典范,歷來就不只是一個提供民事關系規制技術的法律文本,也是一個承載政治和社會改造使命的法律文本。法國學者卡爾波尼埃教授在評價法國民法典的功能時認為,兩個多世紀以來,法國憲法和政體更替多達十余次,但法國民法典始終在發揮效用,是法國社會真正的憲法。從這種意義上說,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也是社會治理的大憲章。
中國民法典誕生于中華民族推進國家制度建設和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偉大實踐,堅持和完善了國家的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具體制度,蘊含了國家治理的中國理念、中國精神、中國價值,提供了國家治理的新思路、新規則、新技術,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對于社會治理而言,民法典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根本立場,不僅提供了一個可預期、可信賴、可執行的超大規模規則體系,更重要的是奉獻了私法自治、生命至上、人身自由、人格尊嚴、性別和諧、家庭文明、環境正義、數字法治等治理理念,供給了界分利益關系、厘定公平正義、配置權利義務、防范道德風險等治理技術?梢哉f,民法典為社會治理現代化提供了規則書、路線圖、工具箱,是民權保障、民生改善、民業興旺、民心和順、民風文明的壓艙石。
一、民法典是一部創設新型民事權利體系、推進權利本位型社會治理的大法
如果說社會管制主要是運用義務性規則去束縛人、限制人、壓制人,以維持一種僵化呆板、死氣沉沉的社會秩序,那么,社會治理則主要是運用權利性規則去保護人、發展人、解放人,充分釋放人的積極性、能動性、創造性,以構建一種生機盎然、活力洋溢的社會秩序。民法典堅持以人為上、權利為本的基本立場,主動適應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全面構建了一個從財產到人身、從物質到精神、從生前到身后全方位保護的新型民事權利體系,充分展示了民法作為權利法的根本品格,不愧為新時代中國版“權利革命”的開路先鋒。民法典所確立的新型民事權利體系,不僅為社會治理提供了定分止爭的權威標準,也將開創一種權利本位型的社會治理模式。
(一)以權利維護人的尊嚴
社會治理的終極目標,不只是讓人成為人,而且要讓人成為有尊嚴感、高貴感、幸福感的人。民法典最卓越的貢獻和最耀眼的成就,就在于其將人格權制度獨立成編,確立了人格權法體系,強有力地保障和維護了人的尊嚴。傳統民法典通常以財產權保護為主體,具有強烈的物本主義傾向;中國民法典獨立設置人格權編,實現了從物本主義到人本主義的歷史性變革。
從權利范圍上看,民法典創設了一種立體式、開放式的人格權體系。民法典人格權編以相當嚴密、周延的方式列明了人格權的范圍,展現出了高超的立法智慧和技術:一是以“××權”方式命名的典型人格權,如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二是未以“××權”方式命名的非典型人格權,如民法典第1010條關于性騷擾法律責任的規定、第1034條關于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的規定,實際上承認了學理上所說的性自主權、個人信息權。三是尚未被法律明確規定的剩余人格權。民法典第990條第2款規定:“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边@一規定體現了人格權的開放性、兼容性。
從保護時間上看,民法典提供了從生者人格權到逝者人格權的超生命周期的保護。民法典第994條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從適用范圍上看,民法典所創設的人格權具有普遍適用于從私法主體到公法主體的法律效力。例如,民法典第1039條明確規定了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自然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
(二)以權利促進財富增長
經濟富足、生活富裕是社會文明和諧、繁榮興盛的前提條件。中國的先賢們早就認識到,“倉廩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有恒產者有恒心,無恒產者無恒心”。民法典作為財產治理基本法,在擴大財產范圍、推動財產增殖、加強財產保護等方面發力用勁,構建起了中國特色財產法體系,推動還權于民、藏富于民,是一部名符其實的惠民利民富民之法。
在擴大財產范圍上,民法典確立了從有體財產到無體財產、從實在財產到虛擬財產的多元化財產形態,對財產權的保護更為全面、系統、周密。民法典總則編第五章規定了財產權平等保護的原則(第113條),并對財產權體系作了清單式規定。該章所列舉的財產權包括物權、債權、知識產權、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網絡虛擬財產等多元形態。其中,民法典第127條對網絡虛擬財產作出了開放式規定,為對網絡虛擬財產的立法保護預留了法律空間。民法典物權編創新完善了物權的類型和內容,拓展了個人財產利益的范圍。相對于《物權法》,民法典物權編最令人矚目的變化是增設了用益物權新類型,即居住權。居住權人可以對他人的住宅進行占有和使用(第366條),在特別約定的情況下還可以出租他人的住宅(第369條)。
在推動財產增殖上,民法典更加注重調整財產利用關系,實現物盡其用。民法典物權編關于中國用益物權體系的制度設計,充分體現了注重財產利用關系和效率價值取向的現代民法思維,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和中國氣派。該編在總結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成果的基礎上,構建了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的農村土地產權結構,不僅能夠更好地維護農民集體、承包農戶、經營主體的權益,也有利于提高土地產出率、勞動生產率和資源利用率。值得指出的是,對財產性要素進行有效利用的民法理念,不僅體現在財產權領域,也體現在人格權領域。正如王利明教授所指出的那樣,現代人格權不只具有消極防御的屬性,也具有積極利用的特征。在現代市場經濟中,隨著姓名、肖像等人格要素呈現出商業化應用趨勢,一些人格權已衍生出經濟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財產利益。民法典人格權編第1021—1023條關于姓名、肖像等許可使用的規定,為對這些人格要素的積極利用開辟了合法通道。
在加強財產保護上,民法典通過細化實化各類財產權內容,賦予財產權人更多財產收益。例如,針對物業公司侵吞小區電梯廣告收益等侵害業主財產權利的問題,民法典第282條明確了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由業主共有的原則。為加強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權利的保護,民法典第339條賦予其以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權利。
(三)以權利實現定分止爭
經濟社會生活中很多糾紛的產生,往往與社會成員所追求和爭奪的權益歸屬不明、內容不清、邊界不定有密切關系。荀子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法律權利體系的社會治理功能,就體現在通過公正配置權利、精確界定權利,對社會成員的利益訴求予以度量分界,從而有效防范和解決社會糾紛。民法典所創設的民事權利體系,對現代社會錯綜復雜的利益關系進行各種形式的度量分界,為社會治理提供了極為重要的法律工具箱。
度量分界方法之一是明確權利歸屬。民法典物權編從中國多種所有制形式出發,構建了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三元結構,明確了各種資源資產的權利歸屬。例如,民法典第246—259條明確了自然資源、文物、國有資產、國家投資等的權利歸屬,建立了較為健全的國家所有權制度,有利于深化公共財產秩序治理,消解國有資產管理的灰黑空間。
度量分界方法之二是厘清權利范圍。民法典以正面(肯定)清單、負面(否定)清單方式明確了權利的權能、客體范圍。例如,民法典第1033條以負面清單方式列舉了6類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從而明確了隱私權權能的范圍;第1034條第2款以正面清單方式列舉了9類個人信息,從而明確了個人信息權客體的范圍。
度量分界方法之三是劃定權利邊界。民法典通過規定權利人的必為性或禁為性義務、授權相對人合理使用權利、豁免相對人的民事責任等方式,劃定了權利人的權利邊界。例如,民法典第290—293條規定了不動產權利人提供必要便利的義務,第294—295條明確了不動產權利人的禁為性義務,從而劃清了不動產權利行使的邊界。民法典第1020條列出了5種不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肖像的情形,第1025條第1款規定了影響他人名譽的免責情形,構成了肖像權、名譽權行使的邊界。
(四)以權利保障安居樂業
現代社會是高風險社會,吃住行、教體娛、醫衛環等日常生活領域潛藏著大量安全風險隱患,滋生出越來越多的民事侵權糾紛。民法典通過科學配置民事權利和侵權責任,引導社會主體積極采取措施防控各種安全風險,推動建設吃住行舒心、教體娛安心、醫衛環放心的平安社會。特別是以權利救濟法為特征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通過詳細規定7大類侵權責任,守護百姓“舌尖上的安全”“車輪上的安全”“頭頂上的安全”“腳底下的安全”等身邊安全,為人民安居樂業編織了立體化的安全保障網。
一是加強重點領域安全保障。針對產品消費、機動車交通、生態環境、飼養動物等安全問題易發頻發的領域,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通過規定過錯推定責任或嚴格責任等方式,強化相關主體的侵權責任,督促其積極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例如,從社會治理的角度看,民法典第9章關于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規定,將倒逼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加強對飼養動物的安全管理,最大限度減少其攻擊人類的風險。
二是加強重點行業安全保障。針對醫療、高度危險作業、建筑施工等事故多發的高風險行業,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通過規定過錯推定責任或嚴格責任等方式,強化相關機構和人員的侵權責任,督促其積極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例如,從社會治理角度看,民法典第10章關于高度危險責任的規定,將激勵從事高度危險行業的單位建立健全各類安保安防措施,防范各類人身財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三是加強重點場所安全保障。針對學校、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公共安全風險大的人員密集場所,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明確規定了經營者、管理者的侵權責任(第1198—1201條),激勵其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加強安全防范措施。
二、民法典是一部構建多元化民事主體制度、推進社會治理社會化的大 法
社會治理區別于社會管制的第二個方面在于,不再由政府包攬所有社會事務,而是充分發揮社會主體的治理作用,形成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在法治時代,社會主體只有獲得法律主體資格,享有法律權利能力,擁有法律行為能力,才能在社會治理中各司其職、各盡其能。中國民法典從中國國情和實際出發,突破以往民法典的民事主體設置模式,創設了多層次多類型的中國特色民事主體制度,充分保障民事主體依法從事經濟社會活動的自由。因此,從制度供給上說,民法典所創設的民事主體制度,為社會治理提供了嚴謹嚴密的治理主體制度,有利于激活社會自治、自主、自律的能量,實現治理成本最小化、治理效果最大化。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初始性質、本源意義上的民事主體,也是最廣泛、最基礎的社會治理主體,F代民法關于自然人的制度設計,在現代國家法律體系關于自然人(公民)的法律制度中居于統領性的地位。中國民法典從多個維度對自然人的行為能力進行合理的區隔化處理,推動自然人從抽象人向具體人、從平均人向差異人轉化,有利于精確判斷自然人的政治和社會主體資格。
從時間維度來看,民法典明確了自然人從生到死重要節點的法律判斷標準,確立了各個年齡階段劃分的法律意義,預設了不同年齡階段的自然人從事社會活動的法律資格。民法典第15條提出了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時間的認定標準,為法律處理生死問題提供了權威性準據;第17—21條以18周歲、8周歲兩個年齡節點為主要判斷標準,區分成年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與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公法、私法、社會法領域具有全局性意義。
從社會維度來看,民法典基于智愚、強弱等差異對自然人加以區別對待,提出保護愚者、弱者的制度設計,不僅體現了社會公平正義精神,也為創新社會治理提供了制度工具。例如,民法典所設計的監護制度為解決社會治理中的未成年人保護、精神障礙患者保護兩大難題提供了基本制度設計。近年來,政法機關會同有關部門為解決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問題而推出的監護人以獎代補和監護人責任險機制,都是建立在監護制度基礎之上。其中,以獎代補是對監護得力而沒有發生肇事肇禍行為的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進行獎勵,設立監護人責任險則是為了解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肇事肇禍行為后的損害賠償問題。
(二)家庭
家庭是自然人基于姻緣、血緣而結成的初級共同體。家庭是重要的民事主體,也是重要的社會治理主體。中外的政治家、思想家普遍認識到家庭在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中的重要地位。法國民法典起草人波塔利斯認為,“家庭是國家的苗圃”;“社會的持久和良好秩序極大地取決于家庭的穩定,它是一切社會的肇端、國家的胚胎和基礎”。中華民族歷來重視家庭,從家政推出國政,從治家推出治國。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和睦則社會安定,家庭幸福則社會祥和,家庭文明則社會文明”。中國民法典高度重視家庭在民事關系中的支柱性地位,不僅單獨設置處理家庭事務的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推動構建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而且在其他各編中注重弘揚敬老愛幼、親友互助、鄰里守望等家庭美德,更好地發揮家庭在維護社會祥和安寧上的重要作用。
第一,強化家庭的人倫情感紐帶。二戰結束以來,在自由主義、女權主義等思潮的推波助瀾下,世界范圍內普遍興起了“去家庭化”浪潮,傳統意義上的家庭已成為風雨飄搖、脆弱不堪的共同體,單親家庭、單身家庭、同居家庭日益增多。近年來,各國紛紛對家庭政策進行反思和糾偏,“再家庭化”成為新趨勢。民法典堅持將中國傳統和時代潮流相結合,密切親屬關系,護佑親屬權益,促進家庭團結,推動強化家庭的共同體地位。從名稱上看,與原有的《婚姻法》相比,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編名中增加了“家庭”兩字。這不只是名稱的變化,更是法律重心的變化。從內容上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增加了關于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的規定(第1045條),彌補了《婚姻法》欠缺親屬制度的立法空白,為親屬關系的和諧、親屬倫理的傳承奠定了法制基礎。從價值取向上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均強化了近親屬成員之間的利益關系。例如,民法典第1128條第2款賦予侄甥代位繼承權,密切了旁系血親關系。
第二,擴展家庭的經濟社會功能。民法典注重發揮家庭的生產經營功能,將以家庭為基礎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確立為民事主體(第54—56條),讓家庭的生產力充分釋放。民法典注重發揮家庭的養老育幼扶弱功能,完善家庭內部保護婦女、兒童、老人、殘障者權益的機制,讓家庭成為人生最溫暖的港灣。民法典第1090條關于離婚時有負擔能力的一方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幫助的規定,第1130條第2款關于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給予照顧的規定,第1141條關于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并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遺產份額的規定等,都體現了家庭的社會保障功能。
第三,深化家庭內部關系治理。家庭是身份關系、人格關系、財產關系交錯的結構體,是民事糾紛多發并有可能轉化為刑事犯罪的場域,因而也是社會治理的重要對象。在價值取向上,民法典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建設,強調家庭應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第1043條)。在制度設計上,民法典通過精細化界定夫妻以及其他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為防范和解決家庭內部糾紛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針對家事代理糾紛處理于法無據的問題,民法典第1060條確立了夫妻家事代理制度,明確了家事代理行為的對內對外效力。針對夫妻債務認定混亂的問題,民法典第1064條將夫妻債務分為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并對兩類債務的認定標準作出了明確界定。針對關于親子關系的立法空白,民法典第1073條確立了親子關系的確認與否認制度,明確了訴訟主體和訴訟事由。
(三)組織
組織是自然人基于經濟、政治、社會等方面的利益或需求而結成的次級共同體,是現代社會最重要、最強大的治理主體。中國民法典打破了既往民法典關于組織的分類法,創造性地提出了“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四分法,構建起了一種更具開放性、包容性、解釋力的新型組織體系。這種多元化組織結構的創立,不僅滿足了自然人基于不同目的或興趣組建多種多樣共同體的需求,也有利于釋放出各類共同體所具有的豐富多采的經濟社會功能。從社會治理角度觀之,民法典所創立的新型組織體系,是對作為社會治理主體的組織的最系統、最精準的分類,有利于激活這些組織的強大治理能量。
雖然民法典對營利法人的基本定位是以取得利潤為目的(第76條第1款)的“經濟人”,但亦規定營利法人承擔社會責任(第86條)。營利法人之社會責任的基本內涵,就在于參與社會治理。其治理責任包括內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兩個方面。內部治理責任是指,營利法人通過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等民主管理機制,完善內部利益協調、訴求表達、權益保障機制,及時解決職工合理合法訴求,防止單位內部矛盾外溢為社會不穩定風險。外部治理責任是指,營利法人充分發揮資源、技術、人才等方面的優勢,積極參與社會治理,為維護公共安全、建設平安中國作出應有貢獻。這兩類治理責任已為《公司法》《勞動法》《國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加以明確規定。
從民法典作出的法律定位來看,非營利法人是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而成立(第87條第1款)的“社會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第87條第1款)。由其公益性質所決定,非營利法人在社會治理中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承擔著提供公共服務、救助困難群體、化解矛盾糾紛、預防違法犯罪等社會職能。
民法典所規定的特別法人,包括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第96條),可以將其看作一類承擔多元角色的“混合人”。其中,賦予國家機關以法人資格(第97條),可使國家機關以民事主體身份與其他民事主體進行平等的合作治理。與單向度的行政管理相比,這種平等合作模式,能夠更好地尊重相對人的意愿,消解行政管理的壓制感、嚴苛性,產生更好的治理效果。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法人資格(第99—101條),有利于更好地發揮這些組織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功能。這些組織是基層社會治理的重要主體,在維護基層群眾利益、化解基層矛盾糾紛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按照民法學界的通常觀點,民法典所規定的非法人組織可以被分為營利性非法人組織和非營利性非法人組織兩類。其中,非營利性非法人組織在社會治理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隨著移動互聯網、自媒體技術的發展,當代社會已進入大規模自組織時代,大量自發性、民間性的興趣類、文化類、聯誼類、互助類等團體如雨后春筍般涌現,這些團體都屬于非營利性非法人組織。這類組織遍布于社會空間的各個角落,作用于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在情感溝通、文化熏陶、精神調適、自治自律、互幫互助等方面發揮著正式組織所無法替代的微治理功能。賦予非營利性非法人組織民事法律主體資格,允許其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第102條第1款),更有利于引導其以合法的方式開展活動,讓千千萬萬非法人組織的微治理匯聚成推進社會文明進步的大能量。
三、民法典是一部保障共商共治共贏、推進社會治理契約化的大 法
社會治理區別于社會管制的第三個方面,在于去中心化、去集權化、去等級化的治理,在于分散化、平權化、合作化的治理。這種治理模式可被稱為契約型治理模式,F代契約型治理,以各方意思自治為前提條件,以各方共商共治共贏為基本路徑,以改善各方福利和公共利益為最終目標。以合同編為主體的中國民法典的社會治理功能,就是為契約型社會治理提供一系列結構性、制度性資源,諸如意思自治、平等協商、信守契約、誠信無欺、公序良俗等治理理念,以及要約、立約、履約、更約、解約、違約等治理技術。
(一)意思自治
從前提條件看,意思自治是契約型治理的基礎元素。所謂意思自治是指,社會主體依據自己的理性判斷自主決定、自主選擇、自主行為、自主負責。只有當社會主體是獨立的意思自治體時,其才能以自主自愿的方式與其他主體訂立契約,進行平等互利的合作治理。意思自治被公認為民法的梁柱性原理。中國民法典雖然未明確使用“意思自治”的概念,但已將這一原理貫穿到法律條文之中,拓展了民事主體意思自治的空間和范圍。民法典第5條確立了自愿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泵穹ǖ淇倓t編的民事法律行為制度部分對意思表示的形式、含義、真偽、生效時間、效力等事項作出了明確規定,以確保意思自治原則得以落實。民法典各編在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等領域擴大了社會主體自我決定、自我選擇、自我負責的范圍。
(二)共商
從啟動環節來看,契約型治理源于共商,建立在各方合意、共識的基礎之上,而不是一方將其意志強加于他方。契約型治理的要義是眾人之事眾人商量著辦,行動邏輯是商以求同、協以成事,要求各方進行廣泛而充分的協商,訂立體現各方共同意志的契約,指導和約束各方的合作治理活動。民法典充分貫徹了共商的治理理念和行動邏輯,為平等對話、談判、協商提供了制度框架,對現實生活中嚴重違背合意原則的行為的受害方提供法律救濟。
例如,針對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現象,民法典第148—151條賦予受欺詐方、受脅迫方、受損害方撤銷權。針對格式條款的非合意性問題,民法典第496條要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就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否則對方可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三)共治
從實施環節看,契約型治理的關鍵在于共治,即各方依據契約所確立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事務或公共事務進行合作治理。民法典物權編、合同編的大量條文,都聚焦于合作共治的難點堵點痛點問題,通過細化實化各方的權利、義務、責任,激勵各方為著共同利益相向而行。例如,物業管理是近年來合作共治的難點領域,業主大會成立難、運轉難,小區業主和物業公司矛盾多、沖突多。對此,民法典關于業主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和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提供了一系列破解相關難題的操作性方案。針對業主大會成立難問題,民法典第277條第2款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針對公共維修資金使用難問題,民法典第278、281條適當降低了業主作出決議的門檻,增加了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序,讓資金不再沉睡。針對物業費收取難問題,民法典第944條既明確了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付物業費,又規定了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防止因物業費收取引發雙方矛盾。
(四)共贏
從結果環節看,契約型治理應最終產生各方共贏的社會效果。所謂共贏,就是在當事人的福利改善的同時,沒有任何人的福利受損。從經濟學角度來解釋,共贏就是“帕累托改進”,即沒有任何一個人的處境變壞,但至少有一個人的處境變好。與注重形式正義的古典合同法不同,現代合同法越來越注重實質正義和結果正義,使合同當事人之間不再是你輸我贏的零和博弈關系,而是互利共贏的正和博弈關系。忠誠、團結、友愛是合同法的新格言。
民法典合同編通過確立情勢變更、不可抗力解除和免責、打破合同僵局以及違約金調整等規則,實現對合同當事人利益的平衡保護。民法典合同編還注意防范合同自由的公共道德風險,有效保護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確保合同以外無法益受損。民法典第509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民法典第534條規定:“對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市場監督管理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
四、民法典是一部守護社會公平正義、推進社會治理公正化的大法
公平正義是社會治理的最高價值,是定分止爭的最強力量。社會治理的首要任務,就是通過創新法律設計、制度安排、政策舉措,解決不公不平不正不義的社會問題,讓公平正義的陽光灑向社會的每一個角落。民法作為正義觀念的“公共儲藏所”,將法律的專業判斷和民眾的樸素認知融合起來,以嚴謹的法理彰顯法律正義的理性,以練達的情理展示法律正義的良知,在理法兩得、情法兼到中實現法律正義和社會正義相統一。民法所規制和處理的交換正義、分配正義、矯正正義等正義范疇,均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核心元素。一些民法學者從這些正義范疇出發,闡釋民法的哲學基礎和內在邏輯,把握民法的政治立場和社會功能。例如,美國學者戈德雷將分配正義和交換正義視為私法的基礎性原則,并以此為坐標審視和解釋財產法、侵權法、合同法的內在原理。中國民法典堅持以人民群眾對社會公平正義的更高期待為參照系,將遵循公平理念確立為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第6條),將交換正義、分配正義、矯正正義等正義要求落實到法律條文之中,構建起了一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障社會公正治理的私法制度體系。
(一)維護交換正義
依照傳統民法理論,民法的關注對象是私人交易中的交換正義問題,主要功能是為私人交易活動確立交換正義規則。有學者認為,交換正義是民法的生命而為民法所獨具。不過,正如社會學交換理論所言,交換概念不僅存在于市場關系領域,也存在于友誼、愛情等親密關系領域,構成了所有社會交往關系的重要原理。民法中的交換正義概念,也不只適用于市場交換領域,還適用于鄰里關系、親屬關系等領域。民法的社會治理功能之一,就是確立民事主體之間的交換正義規則,公正度量界分利益關系,促進人際關系的和睦和諧。
從內涵上看,民法領域的交換正義概念,至少包括自愿原則、對等原則、互惠原則等原則。所謂自愿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選擇與誰交換、交換什么、怎么交換,不受暴力脅迫、欺詐、危急狀態、心智失常等因素的干擾。所謂對等原則,是指民事主體雙方在權利享有和義務承擔上對等,一方不得享有明顯優于另一方的優勢地位。所謂互利原則,是指民事主體雙方都能從交換中獲益,一方不得以損害另一方利益的方式獲利。
民法典不僅將交換正義原理適用于物權關系、合同關系中,而且有限度地將該原理適用于婚姻家庭關系、繼承關系中。例如,民法典第1066條關于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第1074條關于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的撫養和贍養義務的規定,第1075條關于兄、姐與弟、妹之間的互相撫養義務的規定,都體現了交換正義的對等原則、互惠原則。
(二)維護分配正義
按照傳統法學理論,分配正義屬于公法問題,而與私法問題無關。但是,隨著現代私法的社會化趨勢日益明顯,分配正義問題亦成為民法的中心主題。“在社會層面,要盡可能確保每個人都得到公平的份額,而在個別交易中,要確保任何人不通過剝奪他人的資源的方式增加自己的份額!泵穹ǖ纳鐣卫砉δ苤,就是確立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分配正義規則,確保每個階層、群體和個體在民事領域得到公平對待。民法典至少涉及和處理三個層面的分配正義問題。
一是社會基本結構層面的分配正義。這主要涉及民事基本權利的公平分配和對不同所有制主體的公平對待問題。羅爾斯認為,“一個社會體系的正義,本質上依賴于如何分配基本權利和義務”。人身權、人格權、財產權等民事權利屬于憲法意義上的基本權利。民法典在民事權利分配上全面貫徹了權利公平原則,即不論人們的性別、身份、出身、地位、職業、財產、民族等有何差異,民事權利的享有和保護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從而讓每一個人都不輸在起跑線上。所有制結構是社會基本結構的重要方面。民法典物權編堅持和發展了《憲法》關于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理念,明確提出并全面貫徹了國家、集體、私人物權平等保護的原則,為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的平等保護奠定了法律基礎。
二是社會中觀結構層面的分配正義。這主要涉及對不同社會群體的公平對待問題。例如,民法典的諸多條款體現了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的分配正義原則。在一般規定上,民法典第128條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群體的民事權利保護作出開放式規定,第1041條將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確立為婚姻家庭編的基本原則。在具體規定上,民法典第33條關于成年人意定監護制度的規定,第35條關于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的規定,第1084條關于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的規定,第1087條關于訴訟離婚財產分配的規定,第1088條關于離婚時家務貢獻補償的規定等,都體現了對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殘疾人的特殊保護原則。
三是社會微觀結構層面的分配正義。這涉及對各種具體民事關系中的當事人的公平對待問題。例如,民法典的諸多條款都體現了風險合理分擔的分配正義原則。在一般規定上,民法典第1186條明確,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在具體規定上,民法典第182條關于緊急避險的補償責任的規定,第183條關于見義勇為的補償責任的規定,第1190條關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且沒有過錯時的補償責任的規定,第1254條關于高空拋物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的補償責任的規定等,都體現了風險分擔的原則。
(三)維護矯正正義
所謂矯正正義,是當民事主體違反交換正義規則和分配正義規則而導致他人損失時如何補救的問題。從亞里士多德提出矯正正義概念時,矯正正義就被理解為一個典型的法律概念:“法官試圖從加害人處剝奪其所得,恢復當事人之間的平等”。在私法體系下,矯正正義問題已轉化為如何公平地認定和追究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問題。民法所規定和處理的合同糾紛、侵權糾紛,構成了現代社會糾紛的主要類型。民法典的社會治理功能之一,就是按照矯正正義的原則和要求,公平設計和分配民事責任,讓受損害的利益或關系得到補救或修復。
一是在什么情況下承擔責任。矯正正義的一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即只有行為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明顯過錯時,其才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為了加強對受害者利益的保護,免除受害者的舉證負擔,現代民法開始大規模實行過錯推定責任、嚴格責任。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相當多的條文就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嚴格責任的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
二是由誰來承擔責任。矯正正義的一般原則是責任自負原則,即誰實施違約行為或侵權行為,誰就應當承擔責任。但是,為了向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權利救濟,或便于受害者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現代民法大量規定連帶責任、替代責任。民法典有20多個條文規定了連帶責任。
三是承擔什么樣的責任。矯正正義的一般原則是補償責任原則,即將被侵害的權益恢復到侵害行為發生前的狀態。民法典所規定的大部分民事責任,都屬于恢復性、補償性的責任。但是,為了起到保護受害人、威懾侵權人的作用,民法典確立了懲罰性賠償責任,并嚴格限定了這一責任的適用范圍,主要包括: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第1185條),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采取有效補救措施(第1207條),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第1232條)。
五、民法典是一部以私法引領公法、促進政府良政善治的大 法
政府治理是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的良政善治是社會治理現代化的決定性方面。民法典作為私法領域的基本法,不僅規范私主體的民事行為,也是約束政府公權力行使的緊箍咒。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各級政府要以保證民法典有效實施為重要抓手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把民法典作為行政決策、行政管理、行政監督的重要標尺,不得違背法律法規隨意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決定!敝袊穹ǖ錇楦骷壵婪ㄐ惺构珯嗔σ肓诵吕砟,創設了新規則,厘定了新邊界,必將推動政府治理邁向良政善治新境界。
(一)優先運用民法手段
相對于行政法、刑法等法律手段,民法是社會治理的基礎性法律手段,具有自治性協商性強、政府干預代價小、錯誤修復成本低等優勢。政府應樹立民法優位的施政理念,能以民事手段妥善處理的矛盾問題,就盡量不使用行政、刑事強制手段予以處理。近年來,從政界到學界,都普遍認識到社會治理中的“過度行政化”和“過度刑法化”問題。政法系統提出,要在嚴格依法辦事前提下樹立謙抑理念,對通過民事、行政法律手段就能妥善處理的經濟案件,不使用刑事強制手段,努力以較小成本取得較好效果。王利明教授提出,民法要擴張,刑法要謙抑。
堅持民法優位理念,要求政府嚴格區分民事糾紛與行政違法、刑事犯罪,不得運用行政、刑事手段介入民事性質的經濟糾紛。過去,一些涉企冤案錯案的發生,就是政府公權力非法介入經濟糾紛的結果。對此,《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明確提出,“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企業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的界限、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兼并重組中涉及的經濟糾紛與惡意侵占國有資產的界限,準確把握經濟違法行為入刑標準,防范刑事執法介入經濟糾紛”;“對于法律界限不明、罪與非罪不清的,司法機關應嚴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嚴禁有罪推定的原則,防止把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
(二)平等對待民事主體
民事主體地位平等是現代民法的基本精神。民法典第2條將民法的調整對象設定為平等主體,第4條將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確立為基本原則,同時還對自然人平等、市場主體平等、性別平等等各領域平等作出明確規定(第14條、第206條、第207條、第1041條),貫徹了對民事主體平等對待和保護的精神。民法典的平等精神,不只具有私法意義,更具有公法意義。民法典的所有平等條款,其實是寫給政府的,也最終要靠政府來落實。
政府對民事主體的平等保護,既體現在對自然人的平等保護上,也體現在對企業的平等保護上。其一,應堅持平等對待自然人,加強對自然人民事權利的平等保護,堅決防止恃強凌弱、以富欺貧等現象,為自然人生存和發展創造公平的社會環境。其二,應堅持平等對待國企民企、內資外資、大中小微企業,依法平等保護各類企業的合法權益,營造市場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資源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的市場環境。
(三)善意保護民事權利
民事權利是憲法意義上的基本權利。政府應樹立善意保護民事權利的施政理念,把最大限度保護社會主體的人身權、人格權、財產權貫穿于行政立法、行政執法和司法活動之中,確保民事權利不受非法克減或侵犯。
就行政立法而言,行政機關應堅持法律優位的原則,及時對標對表民法典,全面清理有違民事權利保護精神的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同時,在制定新的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時,應切實保障民法典所確立的各項民事權利,不得通過附加條件、增設義務等方式減損權利內容,增加權利行使成本。
就行政執法而言,行政機關應把保護民事權利作為貫徹實施民法典的首要任務,自覺做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表率。行政機關不得通過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行政裁決等活動,非法侵犯或限制社會主體的民事權利。民法典對財產征收征用制度作了明確規定,要求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例如,民法典第243條第2款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闭畱獓栏駡绦忻穹ǖ涞囊幎,嚴格限定征收征用適用的公共利益范圍,進一步完善補償的標準、形式和程序,確保及時足額給予被征收征用者補償。
長期的法治實踐表明,刑事司法是最容易侵犯民事權利、出現難以修復的冤案錯案的領域。因此,政法機關應把加強民事權利司法保障貫穿于刑事司法全過程,不能辦理一個案件就拆散一個家庭、搞垮一個企業。對涉嫌刑事犯罪的企業和人員,依法慎重決定是否采取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凍結等人身財產強制措施。對確實需要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要嚴格依法進行,防止超標的、超范圍,最大限度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不利影響。對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產,應嚴格區分違法所得與合法財產,對合法財產依法盡快返還。對易損毀、易貶值、易變質的物品、有價證券,經權利人同意或申請,應依法出售、變現或者先行變賣、拍賣,最大限度減少權利人損失。
民事責任優先是善意保護民事權利的應有之義。民事責任優先是指,當同一行為導致多種法益受到損害時,民事權益優先于其他法益得到救濟,民事責任優先于其他法律責任予以承擔。民法典第187條確立了民事責任優先原則:“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薄缎谭ā贰豆痉ā返绕渌梢惨圆煌问酱_認了該原則。例如,《刑法》第36條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四)誠信履行契約承諾
在現代信用社會,政府作為公權力主體,應樹立誠信履約踐諾的施政理念,切實履行與民事主體訂立的合同,嚴格兌現向社會公眾作出的政策承諾,為全社會樹立誠信守約的榜樣。政府的履約踐諾責任至少可從狹義和廣義兩方面理解。
從狹義上說,政府應履行在招商引資、購買公共服務、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社會主體訂立的各種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在此意義上,政府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依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履行合同義務。政府不得以“新官不理舊賬”等方式違約毀約,因違約毀約侵犯合法權益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政府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合同約定的,要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社會主體因此而遭受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對因政府違約等導致企業和公民財產權受到損害等情形,進一步完善賠償、投訴和救濟機制,暢通投訴和救濟渠道。
從廣義上說,政府應履行向社會公眾作出的各種有約束意義的承諾。這里所說的承諾,包括以政府工作報告、規范性文件、發展規劃、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等形式提出的,關涉民眾切身利益的政策舉措、目標任務。為保證政府信守承諾,應建立健全政務誠信體系,將政務履約和守諾服務納入政府績效評價體系,建立政務失信記錄,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加大對政務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
六、民法典是一部以法治引領德治、促進全社會向上向善的大 法
社會治理的更高目標是通過法治和德治雙向發力,引領和改造民風社風,營造風清氣正、崇德向善的社會環境。民法內含鮮明的價值導向、道德取向、文化指向,弘揚真善美,貶抑假惡丑,具有強大的止惡揚善、移風易俗功能。波塔利斯指出,民法是“善良風俗的來源”“民族道德的來源”。耶林認為:“不是公法而是私法才是各民族政治教育的真正學校!敝袊穹ǖ鋱猿址ㄖ魏偷轮蜗嗳诤,以法治思維審視道德現象,以法治形式承載道德理念,以法治手段解決道德問題,讓主旋律更響亮、正能量更強勁。
(一)凝聚道德共識
民法典以提取最大公約數的方式,固化了全民的道德共識,厘定了公眾的底線道德,確立了社會公德的基本準則。民法典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重家庭、講仁愛、守誠信、尚公平、促和諧的傳統法律精神,展現出鮮明的民族特色和深厚的文化底蘊。民法典植根于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之中,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進法律文本之中,貫穿到法律條文之中,使之由軟性要求向硬性規范轉變,釋放出強大的價值引導力、文化凝聚力和精神推動力。民法典第1條開宗明義地提出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立法目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民主、文明、自由、平等、公正、誠信等6個關鍵詞在眾多條文中被使用,富強、和諧、法治、愛國、敬業、友善等6個關鍵詞雖未被提及,但其要義蘊含于眾多條文之中。民法典順應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和人類文明發展時代潮流,確立了尊重隱私、信息保護、綠色發展、環境正義、數字正義等原則規則,必將推動社會道德觀念的變革更新。
(二)辨明是非對錯
民法作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告訴人們可以、必須以及禁止做什么,具有很強的明是非、辨對錯、止紛爭的指引功能。面對思想文化輿論場中許多存在道德爭議的社會問題,民法典通過存異求同、化異為同,提供出最具權威性的解決方案,起著一錘定音的作用。例如,針對長期爭論的人體器官交易問題,民法典第1007條明確宣布:“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泵鎸ι萍肌⒒ヂ摼W、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科技創新帶來的大量新型倫理和法律問題,民法典通過立規矩、劃底線、定方圓,引領科技創新在人性、德性的軌道上推進,有效防止科技反噬與異化的風險。例如,針對基因編輯、克隆人等問題,民法典第1009條要求,“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面對大量法律空白地帶潛規則盛行、暗規則流行的問題,民法典立明規則,出硬制度,訂嚴標準,還現實社會和網絡社會以朗朗乾坤。例如,針對網絡上的人臉PS、深度偽造等現象,民法典第1019條規定:“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
(三)懲治丑行惡舉
在陌生人社會,對失德敗德行為進行治理,道德教化和輿論制裁的作用往往有限,而法治手段更具猛藥去疴、重典治亂之效。許多失德敗德行為之所以禁而不止、治而不絕,就在于背后有利益驅動;因此,必須對失德者施以法律制裁,使之付出必要的代價,改變失德成本低、守德成本高的局面。民法典通過對于傷風敗俗、激起公憤的失德悖德行為進行懲戒,
傳遞正氣力量、正義光輝,起到激濁揚清、扶正祛邪的治理效果。針對近年來出現的惡意抹黑丑化英烈形象的問題,民法典第185條對侵害英雄烈士人格權的行為設定了民事責任。針對霸座、買短乘長等不文明不誠信現象,民法典第815條明確了客運合同旅客一方的法定義務和責任。針對遺棄寵物造成安全風險的問題,民法典第1249條規定了遺棄和逃逸動物原飼養人、管理人的侵權責任。
(四)激勵善行義舉
民法典對善行義舉進行法律保護和褒獎,不僅有利于在全社會樹立起崇德向善的正確導向,也有助于激勵社會成員勇于踐行法律和道德,維護自己或他人的正當權益。這一點集中體現在民法典對正當防衛、見義勇為、助人為樂、自救自助等行為的法律保護上。關于正當防衛免責,民法典第181條第1款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關于見義勇為的求償權,民法典第183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标P于救助免責權,民法典第184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标P于無償搭乘減責,民法典第1217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标P于自助免責,民法典第1177條第1款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
(五)防范道德風險
在現代社會,由于信息不對稱的情況普遍存在,經濟學上所說的“道德風險”問題日益突出。經濟學將道德風險解釋為,行為人在最大限度增進自身效用的同時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動。在日常生活中,這種道德風險往往體現為老實人吃虧、善良者被坑。民法典從防范壞人的思維出發,注重防控民事法律行為的道德風險,保護善意相對方或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利益,做到讓老實人不吃虧、善良者不被坑。民法典第170條關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工作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的規定,第545條關于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規定,第1060條關于家事代理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的規定等,都體現了防控道德風險的宗旨。